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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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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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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12: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送賓,拜於大門外。)

 

[疏]『賓出』至『稽顙』。

 

註『送賓』至『門外』。

 

釋曰:上從屍不出大門者,有事屍限,故不出大門送之。

 

送賓於大門外自是常禮,故云『送賓拜於大門外』。

 

但禮有終,賓無答拜之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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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13: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主婦亦拜賓。

 

(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內,闈門如今東西掖門。)

 

[疏]『主婦亦拜賓』。

 

註『女賓』至『掖門』。

 

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

 

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闈門之內』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於門之內。

 

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故也。

 

云『闈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云:『宮中之門謂之闈。』

 

則闈門在宮內。

 

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為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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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17: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丈夫說帶於廟門外。

 

(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則服葛者為期。今文說為稅。)

 

[疏]『丈夫』至『門外』。

 

註『既卒』至『為稅』。

 

釋曰:云『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註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

 

士亦約此文而言也。

 

云『夕日則服葛者為期』者,今日為卒哭祭,明旦為,前日之夕,為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

 

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

 

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云為期,亦因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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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19: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入徹,主人不與。

 

(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古文與為豫。)

 

[疏]『入徹主人不與』。

 

註『入徹』至『為豫』。

 

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云:『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經云入徹主人不與,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徹也。

 

云『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說,不辨親疏,下文婦人脫首,不辨齊衰婦人,此云入徹據大功以下,則此文入徹,主人不與之中,丈夫、婦人兼有可知。

 

以其平常祭時,諸宰君婦廢徹不遲,則兇祭丈夫、婦人亦在,但齊斬不與徹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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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0: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婦人說首,不說帶。

 

(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

 

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

 

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

 

至,葛帶以即位。

 

《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疏]『婦人』至『說帶』。

 

註『不說』至『葛帶』。

 

釋曰:知『齊斬婦人帶不變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齊衰帶惡笄以終喪』,鄭云:『有除無變。』

 

舉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

 

齊斬帶不變,則大功以下變可知。

 

云『婦人少變』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帶俱變,男子陽多變,婦人既葬,直變首,不變帶,故云少變也。

 

云『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者,對男子陽,重首,在上體,婦人陰,重腰,腰是下體,以重下體,故帶不變也。

 

云『大功小功者葛帶』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帶五月者。』

 

二者章內皆男女俱陳,明大功、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

 

云『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者,變是文,不變是質,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故經直見主婦,不見大功以下也。

 

云『至,葛帶以即位』者,此鄭解大功以下,雖夕時未變麻服葛,至日亦當葛帶即位也。

 

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主婦不變,大功以下亦不變。

 

若然,夕時不變,夕後入室可以變,故至旦以葛帶即位也。

 

引《檀弓》者,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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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1: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無屍,則不餞,猶出,幾席設如初,拾踴三。

 

(以餞屍者本為送神也。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古文席為筵。)

 

[疏]『無屍』至『踴三』。

 

註『以餞』至『為筵』。

 

釋曰: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屍可餞之事。

 

云『幾席設如初』者,雖無屍,送神不異,故云如初,故鄭云『餞屍者本為送神也』。

 

云『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幾席設如初』,即云『拾踴三』,明在門外有屍行禮之處,即如丈夫、婦人從幾席出可知。

 

言『亦』者,亦餞屍之時也。

 

哭止,告事畢,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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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3: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

 

(謂士也。《雜記》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註『謂士』至『或殊』。

 

釋曰:自此盡『他辭一也』,論記人所記,其義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

 

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記人略言之。

 

註云『謂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據士而說。

 

引《雜記》者,見大夫已上與士異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之文。

 

《雜記》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

 

則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禮》云『生與來日,死與往日』,鄭云:『與猶數也。

 

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來日數也。

 

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

 

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

 

若然,士云三日殯,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數。

 

大夫以上,殯葬皆除死日死月數,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內。

 

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則四月。

 

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諸侯已上以義可知。

 

云『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者,上已論虞卒哭,此記更從始死記之,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其辭或殊,更見記之事,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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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4: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將旦而,則薦。

 

(薦謂卒哭之祭。)

 

[疏]『將旦而則薦』。

 

註『薦謂卒哭之祭』。

 

釋曰:謂卒哭之祭,日將旦而,則薦,薦謂卒哭之祭。

 

云『則薦』者,記人見卒哭之祭為而設,故連文云『將旦而』,則為此卒哭而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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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5: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卒辭曰:『哀子某,來日某,齊爾於爾皇祖某甫。

 

尚饗!』

 

(卒辭,卒哭之祝辭。 齊,升也。尚,庶幾也。不稱饌,明主為告也。今文齊為齊。)

 

[疏]『卒辭』至『尚饗』。

 

註『卒辭』至『為齊』。

 

釋曰:云『卒辭,卒哭之祝辭』者,謂迎屍之前,祝釋孝子辭云爾,云『不稱饌』,明主為告也者。

 

但卒哭之祭,實有牲饌而不稱者,以其卒哭祭,主為告神,將附於祖而設牲饌,故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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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6: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女孫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註『女孫於祖母』。

 

釋曰: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或出而歸,或未廟見而死,歸葬女氏之家,既葬於祖母也。

 

婦,曰:『孫婦於皇祖姑某氏。』

 

(不言爾,曰孫婦,婦差疏也。今文無某氏。)

 

[疏]註『不言』至『某氏』。

 

釋曰:此對上文孫於祖,而云於爾皇祖某甫。

 

此則不曰爾,而變曰孫婦,婦差疏,故不云爾也。

 

若然,上女子亦不云爾者,文承孫下,云爾可知。

 

直言其皇祖妣,異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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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7: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其他辭,一也。

 

(來日某,齊,尚饗。)

 

[疏]『其他辭一也』。

 

註『來日』至『尚饗』。

 

釋曰:他辭一者,正謂來日某齊尚饗,女子及孫婦皆有此辭,故云『其他辭,一也』。

 

其,女子云:來日某齊爾於爾皇祖妣某氏尚饗。

 

其孫婦云:來日某齊孫婦於皇祖姑某氏尚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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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8: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饗辭曰:『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

 

饗!』

 

(饗辭,勸強屍之辭也。圭,也。《詩》曰:『吉圭為飠喜。』凡吉祭饗屍,曰孝子。)

 

[疏]『饗辭』至『之饗』。

 

註『饗辭』至『孝子』。

 

釋曰:『饗辭,勸強屍之辭也』者,案《特牲禮》迎屍入室,『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饗』,鄭云:『勸強之也。

 

其辭引此《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

 

當此時為之。

 

『凡吉祭饗屍,曰孝子』者,此一辭說三虞卒哭勸屍辭,若及練祥,吉祭其辭亦用此,但改哀為孝耳,故鄭云『凡』以該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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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29: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明日,以其班。

 

(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喪服小記》曰:必以其昭穆,亡則中一以上。凡已,復於寢。如既,主反其廟,練而後遷廟古文班或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為胖。)

 

[疏]『明日以其班』。

 

註『卒哭』至『為胖』。

 

釋曰:引《喪服小記》者,彼解中猶也,一以上祖又祖。

 

孫祖為正,若無祖,則於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孫與祖昭穆同,故。

 

一以上取昭穆相當者,若婦則於夫之所之妃,無亦一以上,若妾,亦於夫之所之妾,無則易牲女君也。

 

云『凡已,復於寢,如既,主反其廟』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

 

大也。

 

大者何?

 

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

 

又案《曾子問》云天子諸侯既祭,『主各反其廟』,今於廟,已,復於寢。

 

若大夫士無木主,以幣主其神。

 

天子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訖,主反於寢,如祭訖,主反廟相似,故引為證也。

 

云『練而後遷廟』者,案文二年《經》云:『丁醜,作僖公主。』

 

《梁傳》云:『作僖公主,譏其後也。

 

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

 

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是練而遷廟,引之者,證練乃遷廟,遷於寢。

 

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傳云:『凡君薨,卒哭而。

 

而作主,特祀於主,嘗於廟。』

 

服註云:『特祀於主,謂在寢、嘗、於廟者,三年喪畢,遭、嘗則行祭,皆於廟。』

 

言遭、嘗乃於廟,則自三年已前,未得遷於廟而祭。

 

此賈、服之義,不與鄭同。

 

案《春官。鬯人職》云『廟用卣』,鄭註云:『廟用卣者,謂始時,自饋食始。』

 

以此言之,鄭義若於三年後,四時當祭在廟,用彜盛郁,必用卣中尊獻象等,以盛鬯酒而已。

 

故鄭取《梁》練而遷廟,特祀新死者,於廟故用卣也。

 

若然,唯祭與練祭,祭在廟,祭訖,主反於寢,其大祥與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寢祭之。

 

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時吉祭之月,即得在廟祭,旦未配而已。

 

又《玄鳥》詩鄭註云:『君喪三年,既畢於其廟,而後祭於大祖,明年春,於群廟。』

 

若如此言,則三年喪畢,更有特者。

 

鄭意除練時特,三年喪畢更有此特之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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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32: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沐浴、櫛、搔翦。

 

(彌自飾也。搔當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為蚤扌前,扌前或為。)

 

[疏]『沐浴櫛搔翦』。

 

註『彌自』至『為』。

 

釋曰:云『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櫛』註云:『自潔清。

 

不櫛,未在於飾。』

 

鄭雖不言不在於飾,沐浴少飾,今時櫛,是彌自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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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37: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用專膚為折俎,取諸ㄕ益。

 

(專猶厚也。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體盡人多,折骨以為之。今以ㄕ益,貶於純吉。今文字為折俎,而說以為斤俎,亦已誣矣。古文ㄕ益為頭嗌也。)

 

[疏]『用專』至『ㄕ益』。

 

註『專猶』至『嗌也』。

 

釋曰:云『折俎謂主婦以下俎』者,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特牲》記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婦俎折』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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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42: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其他如饋食。

 

(如特牲饋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饋食,則屍俎、斤俎皆有肩臂,豈復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饋食』。

 

註『如特』至『明矣』。

 

釋曰:云『如特牲饋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虞不致爵,則夫婦無俎矣。

 

上文有俎則時夫婦致爵,以時變麻服葛,其辭稱孝,夫婦致爵與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饋食之事也。

 

『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當鄭君時,有人解者云虞祭與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為虞祭,右胖為祭,不是,故鄭破之云,今此經云『如饋食』,謂如特牲饋食之禮,屍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為虞祭,主人豈得復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

 

明不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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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46: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用嗣屍。

 

(虞尚質,未暇筮屍。)

 

[疏]『用嗣屍』。

 

註『虞』至『筮屍』。

 

釋曰:言『用嗣屍』,則從虞以至祭,唯用一屍而已。

 

云『虞尚質,未暇筮屍』者,以其哀未殺,故云尚質,未暇筮屍。

 

若然,練祥則筮屍矣,故《喪服小記》云『練筮日筮屍』,大祥筮屍可知。

 

是以鄭上文註云:『餞屍,旦將始於皇祖。』

 

是用一屍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寧。

 

(稱孝者,吉祭。)

 

[疏]註『稱孝者吉祭』。

 

釋曰:對虞時稱哀。

 

案《檀弓》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卒哭既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鄭以吉祭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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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

 

[疏]『用尹祭』。

 

註『尹祭』至『誤矣』。

 

釋曰:鄭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禮》云:『脯曰尹祭。』

 

故知也。

 

但《曲禮》所云是天子諸侯禮用脯號,案《特牲》、《少牢》無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無云脯』者。

 

唯上餞屍有脯,此非餞屍,『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剛鬣』,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是記人誤。

 

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普薦,羹。不稱牲,記其異者。今文溲為叟。)

 

[疏]註『普薦』至『為叟』。

 

釋曰:知普薦是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云『祝酌奠於南』,則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

 

但虞禮一,此云饋食,則與特牲同二,故云『普薦』也。

 

云『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號,有號可知也。

 

若然,云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將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並言其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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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5:59: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爾皇祖某甫,以齊爾孫某甫。

 

尚饗!』

 

(欲其合,兩告之。《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然則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廟。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幣告之乎?)

 

[疏]『爾』至『尚饗』。

 

註『欲其』至『之乎』。

 

釋曰:云『欲其合,兩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故須兩告之。

 

是以告死者曰『爾皇祖某甫』,謂皇祖曰『齊爾孫某甫』,二者俱饗,是其兩告也。

 

引《曾子問》者,案彼鄭註:『象有兇事者聚也。』

 

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者,至須得祖之木主,以孫祭故也。

 

天子諸侯有木主,可言聚與反廟之事,大夫無木主,聚而反之,故云『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

 

云『以其幣告之乎』者,《曾子問》云:『無遷主將行,以幣帛為主命。』

 

此大夫士,或用幣以依神而告使聚之,無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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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09: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歸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註『小祥』至『作基』。

 

釋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

 

引《檀弓》者,彼謂顏回之喪,饋祥肉於孔子而言。

 

彼云饋,今云歸者,饋即歸也,故變文言之。

 

引之者,證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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