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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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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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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45: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主人獻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獻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

 

註『獻祝』至『面位』。

 

釋曰:云『獻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時,『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

 

《特牲》云『主人拜受角』,雖不言西面,彼註云:『退者,進受爵反位。』

 

則西面也,是吉祭時主人西面,故上註云『北面以酢變吉也』,今至酢及獻祝訖,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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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46: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薦菹醢,設俎。

 

祝左執爵,祭薦,奠爵,興,取肺,坐祭,嚌之,興,加於俎,祭酒,嘗之,肝從。

 

祝取肝扌需鹽,振祭,嚌之,加於俎,卒爵,拜。

 

主人答拜。

 

(今文無扌需鹽。)

 

[疏]『薦菹』至『答拜』。

 

釋曰:此直言『薦菹醢設俎』者,不見薦徹之人,案下文云『祝薦席徹入於房』,註云:『徹薦席者,執事者。』

 

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

 

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

 

佐食祭酒,卒爵,拜。

 

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升堂,復位。

 

(篚在庭,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

 

[疏]註『篚在』至『面立』。

 

釋曰:云『篚在庭』者,此雖無文,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

 

云『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西面立』者,上文哭時,主人升堂,西序東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復位,不復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復東面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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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47: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主婦洗足爵於房中,酌,亞獻屍,如主人儀。

 

(爵有足,輕者飾也。《昏禮》曰:『內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疏]『主婦』至『人儀』。

 

註『爵有』至『東隅』。

 

釋曰: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獻屍並獻祝及佐食之事。

 

云『如主人儀』者,即上主人屍,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

 

今主婦亞獻亦然,故云如主人儀也。

 

云『爵有足,輕者飾也』者,主婦,主人之婦,為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為飾也。

 

引《昏禮》者,證經洗爵於房中,不言設洗處,宜與《昏禮》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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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48: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自反兩籩,棗、栗,設於會南,棗在西。

 

(尚棗,棗美。)

 

[疏]『自反』至『在西』。

 

註『尚棗棗美』。

 

釋曰:案《特牲》:『宗婦執兩籩,主婦受,設於敦南。』

 

此主婦自反兩籩,不使宗婦者,以喪尚縱,縱,反吉故。

 

然上主人獻,使贊薦菹醢,註云:齊斬之服不執事者。

 

彼為主人獻,故不使主婦薦,此亞獻,己所有事,故自薦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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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49: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屍祭籩、祭酒如初。

 

賓以燔從,如初。

 

屍祭燔、卒爵如初。

 

酌獻祝,籩、燔從,獻佐食,皆如初。

 

以虛爵入於房。

 

(初,主人儀。)

 

[疏]『屍祭』至『於房』。

 

註『初主人儀』。

 

釋曰:此『屍祭籩』已下,至『籩燔從獻佐食』,皆舉主人獻屍,賓長以肝從,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並如主人儀,故皆云『如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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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0: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賓長洗糸意爵,三獻,燔從,如初儀。

 

(糸意爵,口足之有篆文,又彌飾。)

 

[疏]『賓長』至『初儀』。

 

註『糸意爵』至『彌飾』。

 

釋曰: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

 

云『糸意爵,口足之有篆又彌飾』者,案《屨人》糸意是屨之牙底之,縫中之飾,則此爵云糸意者,亦是爵口足之有飾可知。

 

云『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又加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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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1: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婦人復位。

 

(復堂上西面位,事已,屍將出,當哭踴。)

 

[疏]『婦人復位』。

 

註『復堂』至『哭踴』。

 

釋曰: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屍,及改饌為陽厭之事。

 

云『復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見別有婦人位,明復位者還此位可知。

 

又案《士喪禮》凡臨位,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即面位也。

 

云『屍將出,當哭踴』者,以哭送,此喪祭故踴,《特牲》吉祭不哭踴,故亦無此復位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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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2: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祝出戶,西面告利成。

 

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猶養也。成,畢也。言養禮畢也。不言養禮畢,於屍嫌。)

 

[疏]『祝出』至『人哭』。

 

註『西面』至『嫌』。

 

釋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處主人東面,故祝西面對而告之。

 

云『不言養禮畢,於屍嫌』者,若言養禮畢,即於屍中有嫌諷去之。

 

或本作閑音,以養屍事畢,而屍空閑,嫌諷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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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3: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皆哭。

 

(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註『丈夫』至『哭矣』。

 

釋曰:言上云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

 

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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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4: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祝入,屍謖。

 

(謖,起也。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為休。)

 

[疏]『祝入屍謖』。

 

註『謖起』至『為休』。

 

釋曰:云『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者,雖不告屍無事,屍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

 

云『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者,謂不告屍以禮畢者,屍尊,若告之,則如發遣尊者,故云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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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5: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從者奉篚哭,如初。

 

(初,哭從屍。)

 

祝前屍,出戶,踴如初,降堂,踴如初,出門,亦如之。

 

(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

 

註『前道』至『哀同』。

 

釋曰:案上文屍入門,丈夫踴,婦人踴。

 

屍及階,祝延屍,屍升,宗人詔踴如初。

 

屍入戶,踴如初,故此鄭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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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7: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祝反,入徹,設於西北隅,如其設也。

 

幾在南,用席。

 

(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為厭飫也。幾在南變古文,明東面。不南面,漸也。 ,隱也,於隱之處,從其幽ウ。)

 

[疏]『祝反』至『用席』。

 

註『改設』至『幽ウ』。

 

釋曰:祝反入,謂送屍出門,而反入徹神前之饌,故設於西北隅也。

 

云『如其設也』者,謂設於西北隅,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

 

云『幾在南,變古文』者,上文陰厭時,設幾席於室中東面,右幾,今云幾在南,明其同。

 

必變文者,案《少牢》大夫禮陽厭時南,亦幾在右,此言右幾,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幾,故變文云幾在南,與前在奧同,故云『明東面』也。

 

又以《特牲》云:『祝筵幾於室中,東面。』

 

至於改饌云:『佐食徹屍薦俎,敦設於西北隅,幾在南。』

 

是與此同也。

 

云『不南面,漸也』者,以《特牲》東面右幾,今虞為喪祭,是向吉有漸,故設幾與吉祭同。

 

『,隱也。

 

於隱之處,從其幽ウ』者,謂以席為障,使之隱,故云隱從其幽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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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8: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祝薦席,徹入於房。

 

祝自執其俎出。

 

(徹薦席者,執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疏]『祝薦』至『俎出』。

 

註『徹薦』至『房來』。

 

釋曰:云『徹薦席者,執事者』,但祝之薦席,設與徹不言其人,知使執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

 

云『祝薦席,則初自房來』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經記俱不言,今知自房來者,見《公食大夫》記云『筵出自房』。

 

《昏禮》與《士冠》席皆亦在於房,故比祝席亦自房來,今還於房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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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3:59: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贊闔牖戶。

 

(鬼神尚居幽ウ,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

 

[疏]『贊闔牖戶』。

 

註『鬼神』至『食者』。

 

釋曰:云『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

 

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

 

云『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云『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

 

(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

 

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

 

(門外未入位。)

 

[疏]註『門外未入位』。

 

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云『出門』,乃更云『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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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01: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贊闔牖戶。

 

(鬼神尚居幽ウ,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

 

[疏]『贊闔牖戶』。

 

註『鬼神』至『食者』。

 

釋曰:云『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

 

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

 

云『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云『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

 

(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

 

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

 

(門外未入位。)

 

[疏]註『門外未入位』。

 

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云『出門』,乃更云『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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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02: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賓執事者皆去,即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顙』。

 

註『送拜』至『弟也』。

 

釋曰:云『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復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云『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

 

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事,而云『賓出』,則室中無執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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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07: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記。

 

虞,沐浴,不櫛。

 

(沐浴者,將祭,自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記虞沐浴不櫛』。

 

註『沐浴』至『沐浴』。

 

釋曰: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云不據三年為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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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09: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

 

(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臘用於。《檀弓》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疏]『陳牲』至『寢右』。

 

註『言牲』至『虞牲』。

 

釋曰:知臘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臘得云西上也。

 

云『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

 

云『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臘在東,置於於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

 

知『臘用於』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是也。

 

引《檀弓》者,證虞時有牲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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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10: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日中而行事。

 

(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

 

[疏]『日中而行事』。

 

註『朝葬』至『質明』。

 

釋曰:云『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

 

云『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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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4:12: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殺於廟門西,主人不視。

 

豚解。

 

(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

 

[疏]『殺於』至『豚解』。

 

註『主人』至『無廟』。

 

釋曰:云『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鄭云:『為視牲也。』

 

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

 

然則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

 

今虞為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

 

『凡』者,眾辭,但此經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為喪事略,故云凡以廣之。

 

『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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