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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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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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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9: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送。

 

(退,去也,歸也。)

 

[疏]案《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

 

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辱。」

 

《鄉射》亦然,皆與此文不同。

 

此經文不具,當依彼文為正。

 

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為賓已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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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0: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前期三日,筮賓,如求日之儀。

 

(前期三日,空二日也。

 

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賢者恆吉。

 

《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

 

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為國本。」)

 

[疏]「前期」至「之儀」。

 

○釋曰:此文下盡「宿贊冠者亦如之」,論筮賓若贊冠者之節。

 

云「前期三日」者,加日為期,期前三日也。

 

筮賓者,謂於僚友眾士之中,筮取吉者為加冠之賓也。

 

云「如求日之儀」者,亦於廟門外,下至告事畢,唯命筮別,其餘威儀並同,故云如求日之儀也。

 

命筮雖無文,宰、贊蓋云:主人某為子某加冠,筮某為賓,庶幾從之。

 

若庶子,則改「」為一「庶」,字異,餘亦同。

 

此經不云命筮,並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

 

○注「前期」至「國本」。

 

○釋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謂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

 

二日之中,雖有宿賓、宿贊冠者,及夕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

 

云」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賓親加冠於首者是也。

 

云「賢者恆吉」者,解經先戒後筮之意。

 

凡取人之法,先筮後戒。

 

今以此賓是賢者,必知吉,故先戒賓,賓已許,方始筮之。

 

以其賢恆自吉,故先戒後筮之也。

 

若賢恆吉,必筮之者,取其審慎重冠禮之事,故鄭引《冠義》為證也。

 

云「重禮所以為國本」者,《詩》云:「人而無禮,胡不遄死。」

 

《禮運》云:「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

 

故云重禮所以為國本也。

 

然冠既筮賓,《特牲》、《少牢》不筮賓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為獻主,群臣助祭而已。

 

天子諸侯之祭,祭前已射,於射宮擇取可預祭者,故不筮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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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2: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乃宿賓。

 

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

 

主人東面答拜。

 

(宿,進也。

 

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

 

其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

 

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

 

○釋曰:此經為宿賓,擯者傳主人辭,入內告賓,賓如主人服,出門與主人相見之儀也。

 

○注「宿進」至「朝服」。

 

○釋曰:鄭訓宿為進者,謂進之使知冠日當來,故下文「宿曰:『某將加佈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

 

賓對曰:『某敢不夙興。』」

 

是宿之使進之義也。

 

云「宿者必先戒」者,謂若賓及贊冠同在上戒賓之內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

 

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賓之中,除正賓及贊冠者,但是僚友欲觀禮者,皆戒之。

 

使知而已,後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

 

云「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者,此決賓與贊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來,眾賓主來觀禮,非要須來,容有不來者,故直戒不宿也。

 

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時朝服,至此無改服之文,則知皆朝服。

 

凡有戒無宿者,非止於此。

 

案《鄉飲酒》、《鄉射》主人戒賓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當日之戒,理無宿也。

 

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皆有戒而無宿是也。

 

「射人宿視滌」,此言宿者,謂將射之前,於宿預視滌濯,非戒宿之意也。

 

若然,《特牲禮》云前期三日宿屍,前無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實亦有戒也。

 

又《禮記。

 

祭統》云:「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注云:「宿,讀為肅。

 

肅,猶戒也。

 

戒輕、肅重也者。

 

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變言宿。

 

讀為肅者,肅亦戒之意。」

 

彼以宿當戒處,非謂祭前三日之宿也。

 

《大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戒百官使之散齊,至祭前三日,當致齊也。

 

凡宿賓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屍,乃宿屍,厥明夕,陳鼎。

 

則前期二日宿之也。

 

《少牢》「筮吉」下云「宿」,鄭注云:「大夫尊,儀益多,筮月既戒,諸官以齊戒矣。

 

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

 

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屍。」

 

注云:「先宿屍者,重所用為屍者,又為將筮。」

 

吉則乃遂宿屍。

 

是前祭二日筮屍訖宿屍,至前祭一日又宿屍。

 

天子、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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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2: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乃宿賓。

 

賓許,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送。

 

(乃宿賓者,親相見,致其辭。)

 

[疏]「乃宿」至「拜送」。

 

○釋曰:上據擯者傳辭,賓出與主人相見。

 

此經據主人自致辭,故再舉宿賓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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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3: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宿贊冠者一人,亦如之。

 

(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

 

宿之以筮賓之明日。)

 

[疏]「宿贊」至「如之」。

 

○注「贊冠」至「明日」。

 

○釋曰:案下文冠子之時,贊者坐櫛、設糹麗、卒之類,是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

 

以其佐賓為輕,故不筮也。

 

云「謂賓若他官之屬」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賓之屬,或取他官之屬,故鄭兩言之。

 

案《周禮》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屬官。

 

假令上士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為之屬。

 

若中士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為之屬也。

 

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據主人是上士而言之。

 

贊冠者皆降一等。

 

假令主人是上士,賓亦是上士,則取中士為之贊。

 

假令主人是下士,賓亦是下士,則亦取下士為之贊。

 

禮窮則同,故也。

 

云「宿之以筮賓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為期」,是冠前一日宿賓。

 

宿贊在厥明之上,則去冠前二日矣。

 

筮賓是前期三日,則知宿賓贊冠者是筮賓之明日,可知不在宿賓下。

 

而在宿贊冠之下言之者,欲取為厥明相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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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4: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厥明夕,為期於廟門之外。

 

主人立於門東,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

 

有司皆如宿服,立於西方,東面,北上。

 

(厥,其也。

 

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賓之家」,論冠前一日之夕為明日加冠之期告賓之事也。

 

云「厥明夕為期」者,謂宿賓與贊冠明日向暮為加冠之期。

 

必於廟門者,以冠在廟,知亦在廟為期也。

 

主人之類在門東,賓之類在門西者,各依賓主之位,夾處東西也。

 

○注「厥其」至「朝服」。

 

○釋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轉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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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49: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擯者請期,宰告曰:「質明行事。」

(擯者,有司佐禮者,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

 

質,正也。

 

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擯者」至「行事」。

 

○釋曰:上經布位已訖,故此經見為期之事。

 

言請期者,謂請主人加冠之期。

 

言告曰者,即是宰贊命告之也。

 

○注「擯者」至「冠事」。

 

○釋曰:上云有司,此言擯者,故知擯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禮者也。

 

云「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者,案《聘禮》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擯,在客稱介,亦曰相,《司儀》云「每門止一相」是也。

 

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請期曰羹飪」,鄭注云:「肉謂之羹。

 

飪,熟也。

 

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熟,重豫勞賓。」

 

此無羹飪,故云質明。

 

《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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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50: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告兄弟及有司,(擯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

 

○注「擯者告也」。

 

○釋曰:上文陳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訖,下乃云告事畢,則兄弟及有司亦廟門之外矣。

 

必告之者,禮取審慎之義,故也。

 

必知擯者告者,上擯者請期,此即云告,明還是擯者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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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51: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告事畢。

 

(宗人告也。)

 

[疏]「告事畢」。

 

○注「宗人告也」。

 

○釋曰:知宗人告者,亦約上文筮日時宗人告事得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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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52: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擯者告期於賓之家。

 

[疏]「擯者」至「之家」。

 

○釋曰:有司是家之屬吏者,則告期皆得在位。

 

賓是同僚之等,為期時不在,故就家告之。

 

於夕為期,當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內相近,故得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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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53: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夙興,設洗,直於東榮,南北以堂深。

 

水在洗東。

 

(夙,早也。

 

興,起也。

 

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士用鐵。

 

榮,屋翼也。

 

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

 

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

 

[疏]「夙興」至「洗東」。

 

○釋曰:自此至「賓升則東面」,論將冠子豫陳設冠與服、器物之事也。

 

○注「夙早」至「小異」。

 

○釋曰:云「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者,謂盥手洗爵之時,恐水穢地,以洗承盥洗水而棄之,故云棄水器也。

 

云「士用鐵」者,案《漢禮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鐵,大夫用銅,諸侯用白銀,天子用黃金也。

 

云「榮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風。

 

云榮者,與屋為榮飾;

 

言翼者,與屋為翅翼也。

 

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無文,故此經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

 

案此經是士禮而云榮,《鄉飲酒》卿大夫禮,《鄉射》、《喪大記》大夫士禮,皆云榮。

 

又案《匠人》云:「夏後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

 

此謂宗廟。

 

路寢同制,則路寢亦然。

 

雖不云兩下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鄭云:四阿,四注屋。

 

重屋謂路寢。

 

殷之路寢四阿,則夏之路寢不四阿矣,當兩下為之。

 

是以《檀弓》孔子云:「見若覆夏屋者矣。」

 

鄭注云:「夏屋,今之門廡。」

 

漢時門廡也,兩下為之,故舉漢法以況。

 

夏屋兩下為之,或名兩下屋為夏屋。

 

夏後氏之屋亦為夏屋。

 

鄭云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兩下,而周之天子諸侯皆四注。

 

故《喪大記》云「升自屋東榮」,鄭以為卿大夫士,其天子諸侯當言東ニ也。

 

周天子路寢,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圓下方,明四注也。

 

諸侯亦然。

 

故《燕禮》云「洗當東ニ」,鄭云:「人君為殿屋也。」

 

云「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者,此亦案《漢禮器制度》,尊卑皆用金,及其大小異。

 

此篇與《昏禮》、《鄉飲酒》、《鄉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

 

《大射》雖云水,不云斗。

 

《少牢》云:「司宮設水於洗東,有斗。」

 

鄭注云:「設水用,沃盥用斗,禮在此也。」

 

欲見、斗俱有,餘文無者,不具之意也。

 

《儀禮》之內,設洗與設尊,或先或後,不同者,若先設洗則兼餘事。

 

此士冠,賓與贊共洗,《昏禮》有夫婦與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舉鼎,不專為酒,以是皆先設洗。

 

《鄉飲酒》、《鄉射》先設尊者,以其專為酒。

 

《燕禮》、《大射》自相對,《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尊;

 

《燕禮》不辨尊卑,故先設洗。

 

又《儀禮》之內或有尊無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設之者,是不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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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55: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二


儀禮注疏 卷第二

 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

 

(墉,墻。)

 

[疏]『陳服』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陳設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

 

《喪大記》與《士喪禮》服或西領,或南領,此東領者,此嘉禮異於兇禮,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

 

北上,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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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20:09: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服,裳,純衣,緇帶,?。

 

(此與君祭之服。

 

《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

 

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

 

其布三十升。

 

?裳,淺絳裳。

 

凡染絳,一入謂之糸原,再入謂之?,三入謂之,朱則四入與?

 

純衣,絲衣也。

 

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

 

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

 

?,?也。

 

士?而幽衡,合韋為之。

 

士染以茅,因以名焉。

 

今齊人名為。

 

?之制似。

 

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

 

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

 

註『此與』至『作熏』。

 

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

 

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為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

 

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為爵色為異。

 

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

 

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

 

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

 

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者,七入為緇,若以入黑則為紺,以紺入黑則為糸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

 

云『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為喻也。

 

以糸取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糸取色解之。

 

故鄭註《鍾氏》云:『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

 

玄此言赤者,對文為赤。

 

若將糸取比?,則又黑多矣。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紺則黑於涅。』

 

況更一入黑為糸取乎!

 

故《巾車》云『雀飾』,鄭註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

 

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

 

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

 

云『?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云淺絳。

 

《詩》云:『我朱孔陽。』

 

毛傳云:『朱,深?也。』

 

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

 

云『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

 

經有硃色,故鄭約之,若以入黑則為紺,若以入赤則為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然上註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

 

此註解?,故引《爾雅》染赤法也。

 

云『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為絲,或為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為註。

 

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

 

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

 

此經玄衣與裳相對,上玄下,色理自明。

 

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

 

《昏禮》『女次純衣』,註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衤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

 

《周禮。媒氏》云:『純帛無過五兩。』

 

註云:『純,實緇字也。

 

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

 

以經云純帛,絲理自明,故為色解之。

 

《祭統》云:『蠶於北郊,以共純服。』

 

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

 

《論語》云:『麻冕,禮也。

 

今也純,儉。』

 

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

 

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糸才二字並行。

 

若據布為色者,則為緇字。

 

若據帛為色者,則為糸才字。

 

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糸才帛之糸才,則多誤為純。

 

云『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為之,是以《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

 

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

 

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

 

云『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云:『王後蠶於北郊,以供純服。』

 

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

 

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

 

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

 

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

 

云『?,?也』者,此經云,二者一物,故鄭合為一物解之也。

 

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

 

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帶,故連引之也。

 

云』合韋為之『者,鄭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為之故名也。

 

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爾雅》云:『茹{艹慮},茅。』

 

孫氏註:『一名?,可以染絳。』

 

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

 

但周公時名草為草,以此染韋合之為,因名為?也。

 

云『?之制似』者,案上註已釋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為異耳。

 

祭服謂之,其他服謂之。

 

《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是祭服之也。

 

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云:『後王彌飾,天子備焉。

 

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

 

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一名?,一名而已。

 

是有與異,以制同飾異。

 

故鄭云之制似也。

 

但染韋為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

 

《詩》云:『朱芾斯黃。』

 

鄭云:『天子純朱,諸侯黃朱。』

 

《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

 

《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諸侯之臣亦用赤。

 

《易。

 

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鄭註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為土,此二為大夫有地之象。

 

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

 

二與日為體,離為鎮霍爻。

 

四為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

 

離為火,火色赤。

 

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

 

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故《易。

 

乾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

 

《困卦》:『困於酒食,朱方來。』

 

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

 

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為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為異也。

 

云『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

 

今以弁在服上並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

 

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當從絲旁為之,故疊今文不從熏,從經文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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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服,裳,純衣,緇帶,?。

 

(此與君祭之服。

 

《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

 

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

 

其布三十升。

 

裳,淺絳裳。

 

凡染絳,一入謂之糸原,再入謂之,三入謂之,朱則四入與?

 

純衣,絲衣也。

 

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

 

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

 

?,也。

 

士而幽衡,合韋為之。

 

士染以茅,因以名焉。

 

今齊人名為?。

 

之制似。

 

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

 

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

 

註『此與』至『作熏』。

 

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

 

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為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

 

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為爵色為異。

 

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

 

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

 

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

 

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者,七入為緇,若以入黑則為紺,以紺入黑則為糸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

 

云『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為喻也。

 

以糸取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糸取色解之。

 

故鄭註《鍾氏》云:『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

 

玄此言赤者,對文為赤。

 

若將糸取比,則又黑多矣。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紺則黑於涅。』

 

況更一入黑為糸取乎!

 

故《巾車》云『雀飾』,鄭註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

 

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

 

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

 

云『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云淺絳。

 

《詩》云:『我朱孔陽。』

 

毛傳云:『朱,深也。』

 

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

 

云『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

 

經有硃色,故鄭約之,若以入黑則為紺,若以入赤則為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然上註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

 

此註解,故引《爾雅》染赤法也。

 

云『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為絲,或為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為註。

 

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

 

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

 

此經玄衣與裳相對,上玄下,色理自明。

 

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

 

《昏禮》『女次純衣』,註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衤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

 

《周禮。媒氏》云:『純帛無過五兩。』

 

註云:『純,實緇字也。

 

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

 

以經云純帛,絲理自明,故為色解之。

 

《祭統》云:『蠶於北郊,以共純服。』

 

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

 

《論語》云:『麻冕,禮也。

 

今也純,儉。』

 

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

 

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糸才二字並行。

 

若據布為色者,則為緇字。

 

若據帛為色者,則為糸才字。

 

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糸才帛之糸才,則多誤為純。

 

云『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為之,是以《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

 

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

 

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

 

云『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云:『王後蠶於北郊,以供純服。』

 

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

 

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

 

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

 

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

 

云『?,?也』者,此經云?,二者一物,故鄭合為一物解之也。

 

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

 

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帶,故連引之也。

 

云』合韋為之『者,鄭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為之故名也。

 

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爾雅》云:『茹{艹慮},茅。』

 

孫氏註:『一名,可以染絳。』

 

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

 

但周公時名草為草,以此染韋合之為,因名為?也。

 

云『之制似』者,案上註已釋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為異耳。

 

祭服謂之,其他服謂之。

 

《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是祭服之也。

 

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云:『後王彌飾,天子備焉。

 

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

 

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一名?,一名?而已。

 

是有與異,以制同飾異。

 

故鄭云之制似也。

 

但染韋為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

 

《詩》云:『朱芾斯黃。』

 

鄭云:『天子純朱,諸侯黃朱。』

 

《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

 

《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諸侯之臣亦用赤。

 

《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鄭註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為土,此二為大夫有地之象。

 

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

 

二與日為體,離為鎮霍爻。

 

四為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

 

離為火,火色赤。

 

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

 

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故《易。

 

乾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

 

《困卦》:『困於酒食,朱方來。』

 

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

 

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為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為異也。

 

云『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

 

今以弁在服上並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

 

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當從絲旁為之,故疊今文不從熏,從經文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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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皮弁服,素積,緇帶,素。

 

(此與君視朔之服也。

 

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

 

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

 

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

 

釋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陳之次在爵弁之南。

 

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獨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與爵弁異,故言衣;

 

下玄端服服但冠時用緇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

 

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與冠同色,故不言衣也。

 

註『此與』至『象焉』。

 

釋曰:案《玉藻》云:『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

 

又案《鄉黨》說孔子之服云『素衣,裘』。

 

鄭云『視朔之服』。

 

視朔之時,君臣同服也。

 

云『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者,謂三皇時冒覆頭,句頷繞項,至黃帝則有冕,故《世本》云『黃帝作旒冕』。

 

《禮運》云『先王未有宮室』,又云『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未有麻絲,衣其羽皮』,鄭云:『此上古之時。』

 

則此象上古謂象三皇時。

 

以五帝為大古,以三皇為上古也。

 

若然,黃帝雖有絲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變,是以下記云『三王共皮弁』,鄭註云:『質不變。』

 

鄭註《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

 

故《孝經緯》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

 

案《禮圖》仍以白鹿皮為冠,故云:『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

 

云『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者,經典云素者有三義:若以衣裳言素者,謂白繒也,即此文之等是也;

 

畫繢言素者,謂白色,即《論語》云『繢事後素』之等是也;

 

器物無飾亦曰素,則《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

 

是以鄭云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也。

 

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

 

然《喪服》註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

 

則祭服、皮弁,皆辟積無數。

 

餘不云者,舉皮弁可知,不並言也。

 

唯喪服裳幅三衤句有數耳。

 

云『其色象焉』者,謂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

 

以此言之,《論語》註云素用繒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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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

 

緇帶,爵?。

 

(此莫夕於朝之服。

 

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

 

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

 

雜裳者,前玄後黃。

 

《易》曰:『夫玄黃者,天地之雜色,天玄而地黃。』

 

士皆爵韋為?,其爵同。

 

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

 

《玉藻》曰:『?,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疏]『玄端』至『爵?』。

 

釋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陳於皮弁之南。

 

陳三等裳者,凡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為三等,故服分為三等之裳以當之。

 

上下經三等之服同用緇帶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帶,故三服共用之。

 

大帶,所以束衣。

 

革帶,所以及佩玉之等。

 

不言革者,舉有革帶可知,故略不言耳。

 

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見三等之士各有所當。

 

當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許之也。

 

註『此莫』至『爵韋』。

 

釋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當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

 

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

 

『夕深衣,祭牢肉。』

 

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

 

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

 

朝時不服,與君不同,故鄭註云謂大夫士也。

 

則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

 

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聽私朝矣。

 

此服註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時夕君之服。

 

必以莫為夕者,朝禮備,夕禮簡,故以夕言之也。

 

若卿大夫莫夕於君,當亦朝服矣。

 

案《春秋左氏傳》成十二年晉至謂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

 

此云莫夕者,無事則無夕法,若夕有事,須見君則夕。

 

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見君,非常朝夕之事也。

 

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緇帶,素?』,此玄端亦緇帶。

 

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

 

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諸侯視朝之服耳。

 

皆以十五升布為緇色,正幅為之同名也。

 

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同裳色,則裳亦素。

 

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則亦易之矣。

 

不言者,朝服言素,不言裳,故須言易。

 

彼言素,此云爵,於文自明,故不須言易也。

 

云『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者,此無正文,直以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還以三等之士記之。

 

但玄是天色,黃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黃,下士當雜裳。

 

雜裳者,還用此玄黃,但前陽後陰,故知『前玄後黃』也。

 

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證此裳等是天地二色為之。

 

云『士皆爵韋為,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韋為也。

 

其爵韋者,所引《玉藻》文是也。

 

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為冠時緇布冠陳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

 

云『《玉藻》』者,案彼註云:『此玄端服之к也。』

 

云『?』者,與下君、大夫、士為總目。

 

韋者,又總三者用韋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之韋色也。

 

云『君朱』者,見五等諸侯,則天子亦朱矣。

 

同裳色,則天子諸侯朱裳。

 

士言爵,則此經爵、?亦一也。

 

以其裳有三等,爵亦雜色,故同爵。

 

若然,大夫素裳則與朝服不異者,禮窮則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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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20:31: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2 20:35 編輯

儀禮注疏 卷二


緇布冠缺項,青組纓屬於缺;

 

緇糸麗,廣終幅,長六尺;

 

皮弁笄;

 

爵弁笄;

 

緇組?,邊;

 

同篋。

 

(缺讀如『有?者弁』之。

 

緇布冠無笄者,著?,圍發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

 

項中有糸屈,亦由固為之耳。

 

今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也。

 

滕、薛名{艹國}為?。

 

屬猶著。

 

糸麗,今之幘梁也。

 

終,充也。

 

糸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

 

笄,今之簪。

 

有笄者,屈組為?,垂為飾。

 

無笄者,纓而結其絳。

 

邊,組側赤也。

 

同篋,謂此上凡六物。

 

隋方曰篋。)

 

[疏]『緇布』至『同篋』。

 

註『缺讀』至『曰篋』。

 

釋曰:云『缺讀如「有者弁」之?』者,讀從《弁詩》,義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

 

云『緇布冠無笄』者,案經皮弁、爵弁言笄,緇布冠不言笄,故云無笄也。

 

云『著?,圍發際』者,無正文,約漢時卷幘亦圍發際,故知也。

 

云『結項』者,此亦無正文,以經云,明於項上結之也。

 

云『隅為四綴,以固冠也』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

 

既武以下別有項,明於首四隅為綴,上綴於武,然後項得安穩也。

 

云』項中有糸屈,亦由固為之耳』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

 

之兩頭皆為糸屈,別以繩穿糸屈中結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為之也。

 

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者,此舉漢法以況義耳。

 

漢時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幘之狀雖不智,知既言圍發際,故以冠之,明漢時卷幘亦以布帛之等圍繞發際為之矣。

 

云『?象之所生』者,漢時卷幘是之遺象所生,至漢時,故云象之所生也。

 

云『滕、薛名{艹國}為』者,此亦舉漢時事以況之。

 

漢時滕、薛二國云{艹國}。

 

{艹國},卷幘之類亦遺象,故為況也。

 

云『糸麗,今之幘梁』者,亦舉漢法為況耳。

 

幘梁之狀,鄭目驗而知,至今久遠,亦未審也。

 

云『糸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者,人之長者不過六尺,糸麗六尺,故云足以韜發。

 

既云韜發,乃云結之,則韜訖乃為?矣。

 

云『有笄』者,即經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

 

云『屈組為?』者,經緇組?邊,是為有笄者而設。

 

言屈組,謂以一條組於左笄上系定,繞頤下,又相向上仰屬於笄,屈系之有餘,因垂為飾也。

 

云『無笄者,纓而結其絳』者無笄,即經緇布冠是也,則以二條組兩相屬於?,故經云『組纓屬於?』也。

 

既屬訖,則所垂絳於頤下結之,故云纓而結其絳也。

 

云『?邊,組側赤也』者,是三入之赤色,又云邊,則於邊側赤也。

 

若然,以緇為中,以為邊,側而織之也。

 

云『同篋,謂此上凡六物』者,『緇布』至『屬於?』共為一物;

 

糸麗長六尺,二物;

 

皮弁笄,三物;

 

爵弁笄,四物;

 

其緇組?邊,皮弁、爵弁各有一,則為二物,通前四為六物。

 

云『隋方曰篋』者,《爾雅》無文,此對笥方而不隋也。

 

隋謂狹而長也。

 

案《周禮。

 

弁師》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則天子以玉為笄,以朱為。

 

又案《祭義》云天子『冕而朱?』,諸侯『冕而青?』。

 

諸侯之笄亦當用玉矣。

 

又案《弁師》韋弁與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則二者亦有笄矣。

 

又為笄者屬纓,不見有,則六冕無矣。

 

然士緇布冠無,故下記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聞也』。

 

若諸侯亦以緇布冠為始冠之冠。

 

故《玉藻》云:『緇布冠繢,諸侯之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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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蒲筵二,在南。

 

(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註『筵席也』。

 

釋曰:筵二者,一為冠子,即下云『筵於東序少北』是也;

 

一為醴子,即下云『筵於戶西南面』是也。

 

云『在南』者,最在南頭,對下文『側尊一С醴,在服北』也。

 

鄭註云『筵,席也』者,鄭註《周禮。

 

司幾筵》云:『敷陳曰筵,藉之曰席。』

 

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

 

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義,是以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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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20:39: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二


側尊一С醴,在服北。

 

有篚實勺、觶、角四,脯醢,南上。

 

(側猶特也。

 

無偶曰側,置酒曰尊。

 

側者,無玄酒。

 

服北者,裳北也。

 

篚,竹器如グ者。

 

勺,尊升,所以酒也。

 

爵三升曰觶。

 

四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

 

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

 

古文С作廡。)

 

[疏]『側尊』至『南上』。

 

註『側猶』至『作廡』。

 

釋曰:云『側猶特也。

 

無偶曰側,置酒曰尊。

 

側者,無玄酒』者,凡禮之通例,稱側有二:一者無偶,特一為側,則此文側是也。

 

又《昏禮》云『側尊С醴於房中』,亦是無玄酒曰側。

 

至於《昏禮》合升側載,《聘禮》云側襲,《士虞禮》云側尊,此皆是無偶為側之類也。

 

一者《聘禮》云『側受幾』者,側是旁側之義也。

 

云『服北者,裳北也』者,此上先陳爵弁服之時,裳最在北,向南陳之。

 

此云服北,明在裳北可知也。

 

云『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為之,故以竹器言之。

 

如グ者,亦舉漢法為況也。

 

云『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云水有鬥,與此勺為一物,故云尊升。

 

對彼是?鬥,所以水,則此為尊鬥酒者也。

 

云『爵三升曰觶』者,案《韓詩外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

 

相對爵、觶有異,散文則通皆曰爵,故鄭以爵名觶也。

 

云『四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者,對《士喪禮》用木四者,喪禮反吉也。

 

云『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知然者,以經云尊在服北南上,則是從南北向陳之,以尊為貴,次云篚,後云籩豆,故知次第然也。

 

云『古文С作廡』者,此С為酒器,廡是夏屋兩下,故不從古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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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20:41: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皮弁、緇布冠各一《匚算》,執以待於西坫南,南面,東上。

 

賓升則東面。

 

(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無繅耳。

 

《周禮》:『王之皮弁,會五采玉基,象邸,玉笄。

 

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為之。』

 

則士之皮弁,又無玉象邸飾。

 

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

 

《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

 

執之者,有司也。

 

坫在堂角。

 

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東面』。

 

釋曰:此一節論使有司三人各執其一,豫在階,以待冠事。

 

賓未入,南面以向賓,在堂,亦以向賓。

 

言升則東面,據終言之也。

 

註『爵弁』至『作?』。

 

釋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無繅耳』者,已於上解訖,今復言之者。

 

上文直舉冠以表服,其冠實不陳,故略言其冠。

 

至此專為冠言之,是以註弁引皮弁以下之事。

 

案《弁師》言冕有五采繅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云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各以其等為之。

 

鄭註云:『各以其等,繅ヵ玉基如其命數也。』

 

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諸侯唯據侯伯子男,是以鄭云:『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

 

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

 

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

 

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

 

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

 

韋弁、皮弁則侯伯基飾七,子男基飾五,玉亦三采。

 

孤則基飾四,三命之卿基飾三,再命之大夫基飾二,玉亦二采。

 

弁?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

 

庶人吊者素委貌。

 

一命之大夫冕而無ヵ,士變冕為爵弁。

 

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之弁不辟積。』

 

彼經文具言之,今此註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以象為飾之意,不取於韋弁、弁及依命數之事,故不具引之。

 

云『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者,但緇布冠,士為初加之冠,冠訖則弊之不用,庶人則常著之。

 

故《詩》云『臺笠緇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

 

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故舉為況。

 

云『《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舉漢法為況。

 

云『執之者有司也』者,則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

 

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謂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論語》云『兩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廟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屬。

 

此篇之內言坫者,皆據堂上角為名,故云堂角。

 

云『古文《匚算》為纂,坫作檐』者,皆從經今文,故疊古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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