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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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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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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1:5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凡釋奠者,必有合也。

 

國無先聖先師,則所釋奠者當與鄰國合也。

 

有國故則否。

 

若唐虞有夔、伯夷,周有周公,魯有孔子,則各自奠之,不合也。

 

○夔,求龜反。

 

○凡大合樂,必遂養老。

 

大合樂,謂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

 

於是時也,天子則視學焉。

 

遂養老者,謂用其明日也。

 

鄉飲酒,鄉射之禮,明日乃息司正。

 

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

 

是養老之象類。

 

[疏]「凡釋」至「養老」。

 

○正義曰:此謂諸侯之國釋奠之時,若已國無先聖先師,則合祭鄰國先聖先師,謂彼此二國共祭此先聖先師,故云「合也」。

 

非謂就他國而祭之,當遙合祭耳。

 

若魯有孔子、顏回,餘國祭之,不必於魯。

 

若已國有先聖先師,則不須與鄰國合也,當各自祭,故云「有國故則否」。

 

是唐虞有夔龍、伯夷,周有周公,魯有孔子,是國故有此人,則不與鄰國合祭也。

 

○「凡大合樂,必遂養老」。

 

○正義曰:此明合樂之時,天子視學,於其明日必遂養老。

 

○注「大合」至「像類」。

 

○正義曰:經云「凡大合樂」者,凡者非一之辭,鄭以「大合樂,謂春入學釋菜合舞、秋頒學合聲」者,其《月令》季春「大合樂」,則亦在其中。

 

以季春大合樂,其文自明,故鄭不引之耳。

 

○云「於是時也,天子則視學焉」者,《周禮•大胥》春合舞,秋合聲,雖無天子視學之文。

 

又《月令》季春「大合樂」,「天子親往」,則明春合舞,秋合聲之時,天子亦親視學也。

 

云「遂養老者,謂用其明日也」者,案《鄉飲酒》、《鄉射禮》明日乃息司正。

 

云「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先生謂致仕者,君子謂鄉中有德行者,此皆老人也。

 

故云「是養老之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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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2: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凡語於郊者,語謂論說於郊學。

 

必取賢斂才焉:或以德進,或以事舉,或以言揚。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謂此矣。

 

曲藝皆誓之,曲藝為小技能也。

 

誓,謹也。

 

皆使謹習其事。

 

○技,其彼反。

 

以待又語。

 

又語,為後復論說也。

 

○復,扶又反。

 

三而一有焉,三說之中,有一善則取之。

 

以有曲藝,不必盡善。

 

乃進其等,進於眾學者。

 

以其序,又以其藝為次。

 

謂之郊人,遠之。

 

俟事官之缺者,以代之。

 

遠之者,不曰俊選,曰郊人,賤技藝。

 

○遠,於萬反,注同。

 

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

 

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學曰成均」,則虞庠近是也。

 

天子飲酒於虞庠,則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

 

○近,附近之近。

 

[疏]「凡語」至「尊也」。

 

○正義曰:此以下明官爵於學士已成者。

 

○注「語謂論說於郊學」。

 

○正義曰:語謂論課學士才能也。

 

郊,西郊也。

 

周以虞庠為小學,在西郊。

 

今天子親視學於其西郊,考課論說於西郊之學,以西方成就之地故也。

 

或遍在四郊。

 

○「必取賢斂才焉」者,謂在於西郊學之中,論說取賢,斂其才能者以爵之也。

 

○「或以德進者」。

 

○謂人能不同,各隨才用也。

 

德謂有道德者,進謂用爵之也。

 

德最為上,故進之宜先也。

 

○「或以事舉」者,事次德者,雖無德而解世事,或吏治之屬,亦舉用之也。

 

○「或以言揚」者,次事也。

 

揚亦進、舉之類,互言之,雖無德無事,而能言語應對,堪為使命亦舉用之。

 

○「曲藝皆誓之」者,曲藝謂小小技術,若醫卜之屬也。

 

誓,謹也。

 

若學士中雖無前三事,而有小小技術,欲授試考課,皆且卻之,令謹習。

 

○「以待又語」者,又語謂後復論說之日,令待後時,若春待秋時也。

 

○「三而一有焉」者,謂小技藝者所說三事之中,而一事有善者。

 

○「乃進其等」者,等,輩類也。

 

若說三事有一善者,則進於大眾輩中也。

 

「以其序」者,序,次也。

 

雖得進眾而不得與眾為一,猶使與其輩中自為高下之次序也。

 

○「謂之郊人」者,雖有次序而待職缺當擬補之。

 

若國子學士,未官之前,俱為俊選;

 

而以小才技藝者,未官之前,而不得同為俊選,但名曰郊人,言其猶在郊學也。

 

○「遠之」者,所以謂為郊人者,是疏遠之故也。

 

○「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者,成均則虞庠也。

 

上尊,堂上之酒尊。

 

天子於成均之內飲酒,以恩澤被及於此郊人,其郊人雖賤,亦得取爵於堂上之尊,以相旅也,所以榮之。

 

○注「董仲」至「相旅」。

 

○正義曰:董仲舒為《春秋繁露》云,「成均為五帝之學,虞庠是舜學」,則成均五帝學也。

 

以無正文,故云「近是也」,言虞庠近是成均。

 

凡飲酒之禮,尊者酌於堂上之尊,卑者酌於堂下之尊,故《特牲禮》三人獻賓,及獻眾賓及長兄弟等,及次賓及次兄弟等,皆酌於堂下之尊,以相旅是也。

 

今郊人雖賤,亦得酌於堂上尊,故云「取爵於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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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3: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興」當為「釁」,字之誤也。

 

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

 

○興,依注為釁,音虛覲反。

 

然後釋菜。

 

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有時,將用也。

 

不舞,不授器。

 

釋菜禮輕也。

 

釋奠則舞,舞則授器。

 

司馬之屬司兵、司戈、司盾祭祀授舞者,兵也。

 

乃退,儐於東序,一獻,無介語可也。

 

言乃退者,謂得立三代之學者,釋菜於虞庠,則儐賓於東序,魯之學有米廩、東序、瞽宗也。

 

○儐,必刃反,本亦作擯,注同。

 

介如字,下注同,副也。

 

廩,力甚反。

 

[疏]「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之器初成用幣告先聖先師,又釋菜告器成將用乃退寶之事也。

 

○「始立學」者,亦謂天子命諸侯始立教學,又造禮樂之器新成釁之,既畢,乃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然後釋菜。

 

既以幣告後又更釋菜,告先聖先師以器成將用也。

 

故前用幣,告其器成;

 

後釋菜,告其將用也。

 

「不舞不授器」,凡釋奠禮重,故作樂時須舞,乃授舞者所執干戈之器。

 

今其釋菜之時,雖作樂不為舞也,亦既不舞,故不授舞者之器,乃退儐於東序,釋菜虞庠既畢,乃從虞庠而退。

 

乃儐禮其賓於東序之中,其禮既殺,唯行一獻,無介無語,如此於禮可也。

 

○注「興當」至「器成」。

 

○正義曰:案《雜記》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是器成當釁之,故知「興當為釁」。

 

經言「用幣」,故知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

 

○注「告先」至「用也」。

 

○正義曰:前用幣直云告器成,此釋菜云告器成將用,則兩告不同也。

 

熊氏云:「用幣則無菜,用菜則無幣。」

 

皇氏云:「用幣釋菜,只是一告。」

 

其義恐非也。

 

案四時釋奠,不及先聖,知此用幣及釋菜及先聖者,以上文始立學釋奠先聖先師,此文亦云始立學既釁器用幣,釋菜亦及先聖也。

 

以其始立學,及器新成,事重於四時常奠也。

 

故《學記》云:「皮弁祭菜。」

 

鄭註:「禮先聖先師。」

 

知及先聖者,以彼云未卜禘不視學則祭菜與視學為一也。

 

此下文云天子視學祭先聖先師,故知《學記》祭菜及先聖也。

 

熊氏云:「《月令》釋菜不及先聖者,以其四時入學釋菜,故不及先聖也。

 

《王制》『釋奠於學』,注以為釋菜奠幣。

 

知非釋奠者,彼是告祭之禮。

 

初天子出師,受成於學,告之無牲,明反告亦無牲也。

 

故謂釋奠時亦不及先聖也。

 

凡釋奠有六:始立學釋奠,一也;

 

四時釋奠有四,通前五也;

 

《王制》師還釋奠於學,六也。

 

釋菜有三:春入學釋菜合舞,一也;

 

此釁器釋菜,二也;

 

《學記》皮弁祭菜,三也。

 

秋頒學合聲,無釋菜之文,則不釋菜也。

 

釋幣唯一也,即此釁器用幣是也。」

 

以前皆熊氏之說,義或當然也。

 

○注「釋菜禮輕也」。

 

○正義曰:此既釋菜禮輕,不可為舞,所以《大胥》云「春捨菜合舞」,似釋菜為舞者,彼謂春欲合舞之時,先行釋菜之禮,不謂釋菜之時則合舞也。

 

○注「言乃」至「宗也」。

 

○正義曰:從釁器以來皆據諸侯之禮,故云「始立學」。

 

若其諸侯唯立時王之學,何得云乃退儐於東序。

 

故云乃退者,得立三代之學,得有夏之東序。

 

謂諸侯有功德者,得立三代之學,若魯國之比,東序與虞庠相對,東序在東,虞庠在西。

 

既退儐於東序,明釋菜在於虞庠。

 

云「魯之學有米廩、東序、瞽宗也」者,《明堂位》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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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3: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教世子。

 

亦題上事。

 

[疏]「教世子」。

 

○正義曰:從上「凡學世子」至此,皆是教世子之法。

 

其間雖有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及國之俊選,諸侯之事,及釋奠養老之事,雖非一也,以世子為主,故云「教世子」以總之。

 

○注「亦題上事」。

 

○正義曰:題謂題目。

 

前「文王之為世子」,文在於下,題目以上之事。

 

今「教世子」之文又在於下,亦是題目以上所設諸事,故云「亦題上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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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4: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禮樂。

 

樂,所以脩內也,禮,所以脩外也。

 

禮樂交錯於中,發形於外,是故其成也懌,恭敬而溫文。

 

中,心中也。

 

懌,說懌。

 

○懌音亦。

 

立大傅、少傅以養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

 

養猶教也。

 

言養者,積浸成長之。

 

○少傅,詩召反;

 

下音賦,後同。

 

浸,子鴆反。

 

大傅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謂為之行其禮。

 

○為,於偽反,下「為說」、「其為君」皆同。

 

少傅奉世子以觀大傅之德行而審喻之。

 

為說其義。

 

大傅在前,少傅在後,謂其在學時。

 

入則有保,出則有師,謂燕居出入時。

 

是以教喻而德成也。

 

以有四人維持之。

 

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

 

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

 

慎其身者,謹安護之。

 

《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

 

《記》所云謂天子也,取以成說。

 

[疏]「凡三」至「疑丞」。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三節中,論茸荃教世子禮樂,及立師傳教以道德既成,教尊、官正、國治之事。

 

○「樂所以脩內」者,樂是喜樂之事喜樂從內而生,和諧性情,故云「所以脩內也」。

 

○「禮所以脩外也」者,禮是恭敬之事,恭敬是正其容體,容體在表,故「所以脩外也」。

 

○「禮樂交錯於中,發形於外」者,樂雖由中,從中而見外;

 

禮雖由外,從外而入中。

 

是中之與外,皆有禮樂,故云「禮樂交錯於中」,謂交間錯雜於其情性之中。

 

「發形於外」,謂宣發形見於身外也,謂威儀和美也。

 

○「是故其成也懌」者,謂內外有樂,心既喜悅,外貌和美,故「其成也懌」。

 

懌,說懌也。

 

○「恭敬而溫文」者,謂內外有禮,貌恭心敬,而溫潤文章,故云「恭敬而溫文」也。

 

○注「謂燕居出入時」。

 

○正義曰:上云在前在後,謂行步動止之節,此文言入言出,故以為燕居出入也。

 

○「是以教」至「者也」。

 

○以世子外有傅相,內有師保,是以世子於師教曉喻其德業成就。

 

「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作《記》者,更明師保之德,故云「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謂教世子以所行之事。

 

喻,曉也。

 

諸,於也。

 

而每事之上,使世子曉喻於德義也。

 

○「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保是護也。

 

輔,相也。

 

翼,助也。

 

謂護慎世子之身,輔相翼助,使世子而歸於道。

 

案《老子》先道後德,則道尊德卑。

 

此師喻諸德,保歸諸道,先德後道者,以道德無定據,各有大小。

 

《老子》謂無為自然之道故在先,德謂人所法行故在後,皆謂大道大德也。

 

此謂教世子之身,先須於事得理,若身之有德,乃可通達流行,故德先道後,謂小道小德也。

 

已具上《曲禮》疏。

 

○「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

 

注「《記》所云謂天子也,取以成說」。

 

○正義曰:此作《記》之人,更言「記曰」,則是古有此《記》,作《記》者引之耳。

 

注「《記》所云據天子也」,必知據天子者,以有師保疑丞,下則云四輔三公,故知天子也。

 

後人作《記》者,取此古《記》天子之事,以成世子之《記》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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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5: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唯其人。」

 

語使能也。

 

語,言也。

 

得能則用之,無則已,不必備其官也。

 

小人處其位,不如且闕。

 

君子曰德,德成而教尊,教尊而官正,官正而國治,君之謂也。

 

[疏]「設四」至「能也」。

 

○正義曰:「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唯其人」,此皆古《記》之文。

 

「語使能」一句,是後作《記》者解前《記》之人所言,以四輔三公不必須備,惟擇好人者。

 

「語使能也」,語,言也。

 

言古《記》如此,言四輔三公必使能也。

 

其四輔者,案《尚書大傳》云:「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

 

天子有問,無以對,責之疑;

 

可志而不志,責之丞;

 

可正而不正,責之輔;

 

可揚而不揚,責之弼。

 

其爵視卿,其祿視次國之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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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仲尼曰:「昔者周公攝政,踐阼而治,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

 

聞之曰:『為人臣者,殺其身有益於君則為之。』

 

況於其身以善其君乎?

 

周公優為之。」

 

聞之者,聞之於古也。

 

於讀為迂,迂猶廣也,大也。

 

○治,直吏反,下「而治」、「國治」並同。

 

於,依注作迂,音同,又音紆。

 

[疏]「仲尼」至「為之」。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二節中,覆說周公教成王為世子之事,及在學行一物而有三善之事,故云「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

 

○「況於其身以善其君乎?

 

周公優為之」者,仲尼聞古之言為人臣者,殺其身有益於君,不辟殺害,猶尚為之,況周公於其身。

 

於,廣大也。

 

今乃廣大其身,謂其身得廣大以善其君乎?

 

「周公優為之」,其周公比殺身之人,則優饒為之,言周公自優饒光益也。

 

所以光益者,古人益君,則身處危亡;

 

周公益君,身居尊顯。

 

又古人益君則勤苦,周公益君則逸樂。

 

是於身有優饒,於德又廣大也。

 

○注「於讀」至「大也」。

 

○正義曰:於是語辭,迂為回遠,故讀於為迂,從廣大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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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6: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是故知為人子,然後可以為人父。

 

知為人臣,然後可以為人君。

 

知事人,然後能使人。

 

成王幼,不能蒞阼,以為世子,則無為也。

 

以為世子,若為世子時。

 

[疏]「是故」至「為也」。

 

○正義曰:凡教世子之法,必須對父。

 

成王既幼,未能蒞阼為人君,應須教以世子之法,然後能為人君。

 

成王既無父,今若以成王為世子時,則無為世子之處,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伯禽與成王居,令成王學之,知父子君臣之義也。

 

○注「以為」至「子時」。

 

○正義曰:武王既崩,則成王非復是世子。

 

今經云「以為世子」,則是周公全用世子禮教之,故云「若為世子時」。

 

言雖為君,未能蒞阼,與世子時無異,故云「以為世子,則無為也」。

 

以實則不為世子也。

 

是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之與成王居。

 

亦學此禮於成王側。

 

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長幼之義也。

 

君之於世子也,親則父也,尊則君也。

 

有父之親,有君之尊,然後兼天下而有之。

 

是故養世子不可不慎也。

 

處君父之位,覽海內之士,而近不能教其子,則其餘不足觀矣。

 

○令,力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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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7:1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唯世子而已,其齒於學之謂也。

 

物猶事也。

 

故世子齒於學,國人觀之,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

 

曰:「有父在則禮然。」

 

然而眾知父子之道矣。

 

其二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

 

曰:「有君在則禮然。」

 

然而眾著於君臣之義也。

 

其三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

 

曰:「長長也。」

 

然而眾知長幼之節矣。

 

故父在斯為子,君在斯謂之臣。

 

居子與臣之節,所以尊君親親也。

 

故學之為父子焉,學之為君臣焉,學之為長幼焉。

 

學,教。

 

○學音效,下及注同。

 

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得而國治。

 

語曰:「樂正司業,父師司成,一有元良,萬國以貞。」

 

世子之謂也。

 

司,主也。

 

一,一人也。

 

元,大也。

 

良,善也。

 

貞,正也。

 

周公踐阼。

 

亦題上事。

 

[疏]「行一」至「踐阼」。

 

○正義曰:「物猶事也」,謂與國人齒讓之。

 

一事而三善者,謂眾知父子,眾知君臣,眾知長幼,是其三善,則下經所云者是也。

 

俗本皆云「著於君臣之義」,而定本無「著」字,義亦通。

 

云「父在則禮然」,「君在則禮然」,直云「長長」,不云兄在則禮然者,於世子無兄,故不云兄在也。

 

「故世子齒於學,國人觀之,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者,國人謂不知禮者,疑而發問。

 

○「曰有父在則禮然」者,是知禮曉其意而答之,言父在則禮然者,父在之時,恆須謙退,不敢居人之前,故云父在則禮當如此。

 

○「然而眾知父子之道矣」者,國人見世子雖貴,尚屈降於人,則知父尊彌甚,故云「眾知父子之道」。

 

父子天性自然,故云「道」。

 

君臣以義相合,故云「義」。

 

長幼有等級上下,故云「節」。

 

以幼時事父,成人事君,故先父子,後君臣,長幼輕於君臣,故在下。

 

父子長幼,親屬易明,故云「知」。

 

君臣以義和合,於後始顯,故云「著」也。

 

此世子齒於學者,唯在學受業時與國人齒。

 

若朝會飲食,則各以位之尊卑。

 

《諸子職》云「辨其等,正其位」,注云「位,朝位」是也。

 

○「故父在斯為子,君在斯謂之臣」。

 

○國人聞世子為君、父之在,而居臣、子之禮,不敢自尊,於是各知尊其君、父,故世子所以父在為子禮,君在為臣禮也。

 

斯,語辭也。

 

然父子天性,故云「為子」也。

 

君臣以義相合,不云為臣,而云「謂之臣」者,世子於君,雖曰君臣,異於義合,故云「謂之臣」也。

 

○注「司主」至「正也」。

 

○正義曰:司是職司,故為主,謂樂正主大子《詩》、《書》之業,父師主大子成就其德行也。

 

云「一,一人也」,一人謂世子也。

 

「元,大也。

 

良,善也。

 

貞,正也」,言世子有大善,則萬國以正。

 

此經謂世子也,何直云「一,一人者?」

 

恐為一時之事,故云「一人謂世子也」。

 

《釋詁》文,元是首,故為大也。

 

《論語》云:「溫良恭儉讓。」

 

漢有賢良方正,故良為善。

 

《易•文言》云「貞固足以幹事」,故貞為正也。

 

○「周公踐阼」。

 

○從上「三王教世子」至此,皆周公踐阼之事,故注云「亦題上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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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庶子之正於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愛,明父子之義,長幼之序。

 

正者,政也。

 

庶子,司馬之屬,掌國子之倅,為政於公族者。

 

○弟,大計反。

 

倅音七對反,副也。

 

其朝於公,內朝則東面北上,臣有貴者以齒。

 

內朝,路寢庭。

 

○朝,直遙反,後不出者並同。

 

其在外朝,則以官,司士為之。

 

外朝,路寢門之外庭。

 

司士,亦司馬之屬也,掌群臣之班,正朝儀之位也。

 

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

 

宗人,掌禮及宗廟也。

 

以爵,貴賤異位也。

 

以官,官各有所掌也。

 

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司空奉豕。

 

[疏]「庶子」至「以官」。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三節中之上節也,論庶子之官,治理公族朝祭燕食吉凶刑罰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正者」至「族者」。

 

○正義曰:以經之正字,乃是正定之正。

 

今案在下皆論公之接待族人及犯罪公之赦宥刑殺,皆君之所為,非庶子所正故知庶子唯主其政令而已,故讀為政也。

 

「庶子,司馬之屬,掌國子之倅」者,案《周禮》「諸子下大夫二人」,屬夏官司馬,諸侯謂之庶子,職掌與諸子同,故《周禮•序官》鄭注云「或曰庶子」。

 

「掌國子之倅」者,倅,副也。

 

鄭注《諸子》云「國子,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貳也」,言副貳於父也。

 

○「其朝」至「以齒」。

 

○此公族之等,若朝於公之內朝,內朝,謂路寢庭朝也。

 

公族內朝,則西方東面北上。

 

○「臣有貴者以齒」者,皆同姓之臣,不得逾越父兄,皆以昭穆長幼為齒,謂父兄雖賤而在上,子弟雖貴而處下。

 

○注「內朝,至寢庭。

 

○正義曰:知「路寢庭」者,以下云其在外朝,司士為之。

 

案《周禮》司士掌路寢門外之朝,則知此內朝是路寢庭朝也。

 

○「其在外」至「為之」。

 

○外朝謂路寢門外之朝也。

 

若公族在於外朝,與異姓同處,位次之時,則以官之上下,不復以年齒也。

 

○「司士為之」者,謂司士之官主為朝位之次,外朝位既司士主之,則內朝庶子主之也。

 

上文內朝不云庶子為之者,以文承庶子之下,主之可知,故不言也。

 

○注「外朝」至「位也」。

 

○正義曰:以言「司士」,亦司馬之屬也,掌群臣之班,正朝儀之位也」,案《周禮》司士掌「正朝儀之位」,「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是在路門外也。

 

故知此外朝,路門外之朝也。

 

此對路寢庭朝為外朝,若對庫門外朝,朝士所掌三槐九棘之朝,則此路門外朝亦為內朝也。

 

故《玉藻》云「朝於內朝,朝,辨色始入。

 

君曰出而視之,退適路寢」是也。

 

其朝位天子之朝,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其士門西東面北上。

 

若諸侯之朝,案《大射》卿西面北上,大夫北面東上,士門西東面北上,與天子不同。

 

《周禮》司士屬司馬,故云「亦司馬之屬」。

 

「掌群臣之班,正朝儀之位」,皆《司士職》文。

 

○「其在」至「以官」。

 

○此論同姓公族在宗廟之禮,故云「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也。

 

言立位所在如外朝之位也。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者,宗人掌禮之官,及宗廟授百官之事以爵者,隨爵之尊卑,貴者在前,賤者在後。

 

又以官之職掌,各供其事。

 

○注「宗人」至「奉豕」。

 

○正義曰:言「宗人掌禮及宗廟」者,別言及宗廟,則掌禮謂宗廟之外諸禮皆掌也。

 

云「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司空奉豕」者,以經云「以官」,謂祭祀之時官,官各司其事,更無正文,故引「司徒奉牛」以下證之。

 

案《周禮》司徒奉牛牲,司馬奉羊牲,其司空奉豕無文。

 

此云知奉豕者,案《周禮》雞人屬宗伯,羊人屬司馬,故此云「司馬奉羊」,犬人屬司寇。

 

案《五行傳》云:「牛屬土,雞屬木,羊屬火,犬屬金,豕屬水。」

 

司空冬官,其位當水,故鄭注《周禮》司空奉豕與。

 

案《五行傳》馬屬火,而《周禮》司馬羞馬牲者,以其主馬,故特使供之。

 

此注直云「奉牛」、「奉羊」、「奉豕」者,據諸侯三卿以言之,故不云雞、犬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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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其登餕、獻、受爵,則以上嗣。

 

上嗣,君之適長子,以《特牲饋食禮》言之,受爵,謂上嗣舉奠也。

 

獻謂舉奠洗爵酌入也。

 

餕,謂宗人遣舉奠盥,祝命之餕也。

 

大夫之嗣無此禮,辟君也。

 

○餕音俊。

 

適,丁歷反。

 

盥音管。

 

[疏]正義曰:此亦公族廟中之禮,論貴適子之事。

 

案《特牲禮》屍食之後,主人主婦賓長等獻屍,三獻禮畢,主人獻賓,及獻眾賓畢,主人酬賓,賓奠不舉。

 

主人獻長兄弟及獻眾兄弟、內兄弟等訖,長兄弟洗觚酌屍為加爵,眾賓長又為加爵,畢,嗣子乃舉奠。

 

奠者,初屍未入之前,祝酌奠於鉶南,屍入,祭奠,不飲,至此乃嗣子舉之。

 

必嗣子舉奠者,鄭注《特牲》云「將傳重累之」者,又云「大夫之嗣子不舉奠」,則此舉奠者,天子諸侯及士之子禮。

 

《特牲》云「嗣舉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屍執奠,嗣子進受,復位,再拜稽首」,屍答拜,嗣子卒觶拜屍,屍答拜,則此經所謂受爵也。

 

《特牲》又云「嗣舉奠,先酌入,屍拜受,嗣子答拜」,則此經所謂獻也。

 

《特牲》又云無筭爵之後,禮畢,屍謖而出,宗人遣嗣子及長兄弟相對而餕。

 

所謂餕也。

 

以《特牲》言之,則先受爵而後獻,獻而後餕。

 

今此經先云餕者,以餕為重,舉重者從後以鄉先,逆言之,故云「其登餕、獻、受爵」也。

 

登謂登堂,無事之時。

 

嗣子在堂下,餕時登堂,獻時亦登堂,受爵之時亦登堂。

 

此一登之文,包此三事。

 

以經文連於上宗廟之中,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謂眾官皆為其事。

 

○「則以上嗣」。

 

○其登餕,獻不用眾官,唯用上嗣,故云「則以上嗣」。

 

案《特牲》餕時雖有長兄弟,以上嗣為主。

 

○注「上嗣」至「君也」。

 

○正義曰:言適長子者,是適子之中長也。

 

凡適皆可以嗣,今云上嗣,是嗣中最上。

 

云「受爵,謂上嗣舉奠」者,以《特牲》無受爵之文,唯有嗣子舉屍之奠爵受而飲之,故此經謂之受爵也。

 

云「獻謂舉奠洗爵酌入也」者,亦以《特牲》無嗣獻之文,故將此為獻也。

 

舉奠,謂嗣子也。

 

名此嗣子為舉奠,嗣子既飲屍前爵畢,乃更洗爵酌入以進屍,此謂士禮。

 

若天子諸侯除此酌入之數外,子孫別有獻屍,故鄭注《小雅》云:「天子則有子孫獻屍之禮。」

 

云「大夫之嗣無此禮,辟君也」者,案《少牢饋食》無嗣子舉奠,大夫尊於士而不舉奠,故知辟正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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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39: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

 

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

 

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

 

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

 

不齒者,特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

 

○行,屍剛反。

 

其公大事,則以其喪服之精粗為序,雖於公族之喪亦如之,以次主人。

 

大事謂死喪也。

 

其為君雖皆斬衰,序之必以本親也。

 

主人,主喪者。

 

次主人者,主人恆在上,主人雖有父兄,猶不得下齒。

 

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為賓,同宗無相賓客之道。

 

膳宰為主人,君尊,不獻酒。

 

公與父兄齒。

 

親親也。

 

族食,世降一等。

 

親者稠,疏者希。

 

○稠,直由反,密也。

 

[疏]「庶子」至「父兄」。

 

○正義曰:「庶子治之」,謂治此公族朝於內朝之時也。

 

既不計官之大小,故雖有三命之貴,而列位不得逾越在無爵父兄之上也。

 

然此句應承第二條前「臣有貴者以齒」之下,其外朝既云司士為之,則內朝自然庶子治之也。

 

所以在此者,當是簡札遺脫,故在此也。

 

鄭不言者,略耳。

 

○注「治之」至「行列中」。

 

○正義曰:「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者,鄭恐外朝亦爾,故云「唯於內朝則然」。

 

云「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者,其餘謂非內朝,則皆並計官也。

 

云「一命齒於鄉里」者,引《黨正》文,解三命,不逾父兄之事也。

 

一命尚卑,若與鄉里長宿燕食,則猶計年也。

 

云「再命齒於公族」者,再命漸尊,不復與鄉里計年,唯官高在上,但父族為重,而猶與之計年為列也。

 

云「三命不齒」者,三命大貴,則不復與父族計年。

 

若應有燕會,則別席獨坐,在賓之東也。

 

○「其公」至「主人」。

 

○此謂君喪而庶子官掌之事也。

 

大事謂君喪,其臣雖皆斬衰,其庶子列次之時,則以其本服之精粗為序,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後。

 

○「雖於公族之喪亦如之」者,言非但公喪如此,雖於公族之內有死喪之事,相為亦如之。

 

為死者服粗者居前,服精者居後,故云「亦如之」。

 

○「以次主人」者,謂雖有庶長父兄尊於主人,仍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居喪主也。

 

○注「大事」至「下齒」。

 

○正義曰:以其經云「則以其喪服之精粗」,故知「大事謂死喪也」。

 

云「序之必以本親也」者,案《喪服》臣為君斬衰,今言服之精粗為序,故知必以本親服之精粗,謂衰服縷布精粗也。

 

皇氏云:「以為喪服以粗為精,故鄭注《雜記》云『臣為君三升半』,微細焉,則屬於粗。

 

是知斬為精,齊為粗。」

 

若如皇氏說,緦麻小功為極粗,斬衰為極精也,《書傳》何處謂斬衰為精乎?

 

但斬衰於粗之外,別更稱斬,見其哀痛之甚,故於齊衰而稱粗也;

 

云「微細焉,則屬於粗」者,謂得入齊衰之限,不復稱斬耳,豈謂斬衰細乎?

 

皇氏之說非也。

 

云「主人雖有父兄,猶不得下齒」者,言主喪之人,當在於上以為喪主,雖族人父兄尊,則主人猶不得在父兄之下而齒列焉。

 

○「若公」至「一等」。

 

○正義曰:此明公與族人燕食之禮,庶子掌之也,則異姓為賓。

 

燕飲必須禮儀,獻酬交酢,故宜立賓以行禮也。

 

但公欲與族人相親,若使族人為賓,賓禮疏隔,故用異姓為賓也。

 

「膳宰為主人」者,既有其賓,賓必對主人。

 

而君尊不宜敵賓,故使供膳之宰以為主人對於賓,使得抗禮酬酢也。

 

若與異姓燕飲,則《燕禮》云「宰夫為獻主」,故注云「君尊,不獻酒」。

 

○「公與父兄齒」者,公既不為主,族人又不為賓,故列位在父兄之坐上。

 

與族人相齒,見親親也。

 

○「族食,世降一等」者,族食謂與族人燕食也。

 

族人既有親疏,燕食亦隨世降殺也。

 

○注「親者」至「者希」。

 

○正義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

 

若大功則一年三會食,小功則一年二會食,緦麻則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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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其在軍,則守於公禰。

 

謂從軍者。

 

公禰,行主也。

 

所以遷主言禰,在外親也。

 

公若有出疆之政,謂朝覲會同也。

 

○疆,居良反。

 

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大廟,正室,適子也。

 

大廟,大祖之廟。

 

○守如字,又手又反,下同。

 

諸父守貴宮貴室,謂守路寢。

 

○守貴室,本或作「守貴宮貴室」。

 

諸子諸孫守下宮下室。

 

下宮,親廟也。

 

下室,燕寢。

 

或言宮,或言廟,通異語。

 

[疏]「其在軍」至「下宮下室」。

 

○正義曰:此一節明庶子從行在軍,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

 

「則守於公禰」者,公禰謂遷主,載在齊車隨公行者也。

 

庶子官既從在軍,故守於公齊車之行主也。

 

行主是遷主,而呼為禰者,既在國外,欲依親親之辭。

 

○注「謂朝覲會同也」。

 

○正義曰:上云在軍,謂庶子之官從公出行。

 

此云公若出疆,庶子不從公行,在國掌其留守。

 

對上在軍,故知此出疆是朝覲會同,非出軍也。

 

其庶子之官,公有朝覲會同,不從公行,既掌留守公宮。

 

若征伐出軍,庶子不從公行,亦是所掌留守之事。

 

○注「正室」至「之廟」。

 

○正義曰:經云「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者,與下文為總。

 

「正室守大廟」以下文,各言其別。

 

無事,謂不從行,及無職事者。

 

「正室,適子也」者,謂公卿大夫之適子也。

 

案《公羊傳》云:「周公稱大廟。」

 

周公是魯之始祖,故知其餘諸侯大廟皆大祖之廟也。

 

○注「謂守路寢」。

 

○正義曰:以下云下宮,上云大廟,此貴宮貴室既非大廟,又非下宮下室,唯當路寢也。

 

指其院宇謂之宮,指其所居之處謂之室。

 

《爾雅》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

 

此貴宮貴室,總據路寢。

 

皇氏云:「或俗本無『貴宮』者,定本有『貴宮』。」

 

○注「下宮」至「異語」。

 

○正義曰:上云大廟,此云下宮,除大廟之外,唯有親廟,高祖以下,故云「下宮,親廟也」。

 

上云貴室,此又云下室,故知燕寢也。

 

云「或言宮」,則下宮也。

 

「或言廟」,則大廟也。

 

故《春秋》云「立武宮」,《明堂位》云「武公之廟,武世室也」,是通異語也。

 

此云諸父及諸子諸孫者,未審為是君之諸父,及諸子孫之行,為當是見任卿大夫者之諸父子孫也。

 

然鄭解正室適子,不云世子,則卿大夫之適子,則諸父子孫,亦謂卿大夫之諸父子孫也。

 

不云諸兄諸弟者,蓋諸兄從諸父,諸弟從子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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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練、祥則告。

 

赴,告於君也。

 

實四廟孫,而言五廟者,容顯考為始封子也。

 

○冠,古亂反。

 

取,七喻反,後放此。

 

族之相為也,宜吊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

 

吊謂六世以往。

 

免謂五世。

 

○為,於偽反,下「為君」同。

 

免音問,下及注同。

 

至於賵、賻、承、含,皆有正焉。

 

承讀為贈,聲之誤也。

 

正,正禮也。

 

○賵,芳鳳切,下同。

 

賻音附。

 

承音贈,出注。

 

含,胡暗反,本又作唅。

 

賵賻唅襚,皆贈喪之物也:車馬曰賵,布帛曰賻,珠玉曰唅,衣服曰襚,總謂之贈,贈猶送也。

 

[疏]「五廟」至「有正焉」。

 

○正義曰:此論族人雖或至賤,吉凶必須相告吊,賵含贈皆當有正禮,庶子掌其正焉。

 

○「皆有正焉」者,正謂正禮,庶子之官治之,使賵賻贈含,隨其親疏,各有正禮。

 

○注「實四」至「子也」。

 

○正義曰:經云「祖廟未毀」,謂同高祖。

 

若高祖以下,唯有四廟,今云五廟,故云「容顯考為始封子」,是高祖為四世也。

 

其五世祖是始封之君,自五世以下,其廟不毀,故為五廟也。

 

○注「吊謂」至「五世」。

 

○正義曰:六世以往者,從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禮,故言以往。

 

四世同高祖,有緦麻之親,五世則親盡,但有袒免,故云「免謂五世」也。

 

○注「承讀」至「禮也」。

 

○正義曰:承文在賻含之間,則贈含之類,故以承為贈。

 

云「正,正禮也」者,謂庶子之官,正之以禮,非訓正為禮也。

 

庶子之官治之,使賵賻隨其親疏,各有正禮。

 

賵賻含襚,皆贈喪之物。

 

賵,車馬;

 

賻,財帛;

 

含,珠玉;

 

襚,衣服;

 

總謂之贈。

 

贈,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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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

 

不於市朝者,隱之也。

 

甸人,掌郊野之官,縣縊殺之曰磬。

 

○甸,大遍反。

 

縣音玄。

 

縊,一智反。

 

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

 

纖讀為殲,殲,剌也。

 

剸,割也。

 

宮、割、臏、墨、劓、刖,皆以刀鋸剌割人體也。

 

告讀為鞠,讀書用法曰鞠。

 

○纖,依注音針,之林反,徐子廉反,注本或作纖,讀為殲者,是依徐音而改也。

 

剸,之免反。

 

告,依注作鞠,久六反。

 

剌,七以反,又七智反,下同。

 

臏,頻忍反,徐扶忍反。

 

鋸,徐音據。

 

公族無宮刑。

 

宮割,淫刑。

 

獄成,有司讞於公。

 

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

 

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成,平也。

 

讞之言白也。

 

辟亦罪也。

 

○讞,徐魚列反,言也。

 

辟,婢亦反,後不音者,放此。

 

公曰:「宥之。」

 

宥,寬也。

 

欲寬其罪,出於刑也。

 

○宥音又。

 

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

 

又,復也。

 

○復,扶又反,下「不復」、「復自行」皆同。

 

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

 

對,答也。

 

先者君每言宥,則答之以將更寬之,至於三,罪定不復答,走往刑之,為君之恩無已。

 

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

 

有司對曰:「無及也。」

 

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殺其類也。

 

反命於公。

 

白已刑殺。

 

公素服不舉,為之變。

 

如其倫之喪,無服。

 

素服,於凶事為吉,於吉事為凶,非喪服也。

 

君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吊當事則弁絰。

 

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以吊之。

 

今無服者,不往吊也。

 

倫謂親疏之比也。

 

素服亦皮弁矣。

 

○為之,於偽反,下「不為服」、「為忝祖」,注「非為」、「又為之舞」同。

 

比,必利反。

 

親哭之。

 

不往吊,為位哭之而已。

 

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為之貶降之禮。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

 

又云磬,盡也。

 

磬謂縣縊殺於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盡也。

 

○「其刑」至「甸人」。

 

○謂族人犯刑罪者,欲纖剌劓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無宮刑」者,雖犯宮刑,不得行宮刑。

 

○「獄成,有司讞於公」者,成,平也。

 

讞言白也。

 

謂獄斷既平定其罪狀,有司以此成辭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時,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親,則公更言曰寬宥之,以法商量,使從其寬也。

 

「有司又曰在辟」。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審理,無可出也。

 

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執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

 

初有司白公,公令寬宥則答,公將更寬宥,及公遣三宥之後,為公意無已,有司不復對公,則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謂追止行刑殺之人。

 

云「雖然,必赦之」,然猶如是。

 

雖罪重如是,必更寬宥,赦其刑殺也。

 

「有司對曰:無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

 

「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者,謂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舉饌食,為之變其常禮,如其親疏倫輩之喪,身不往吊,無吊服也,乃親自哭之於異姓之廟。

 

○注「縣縊殺之曰磬」。

 

○正義曰:磬謂磬盡也。

 

《左傳》云:「室如縣罄。」

 

杜預云:「罄,盡也。」

 

皇氏云:「如縣樂器之磬也。」

 

○注「纖讀」至「曰鞠」。

 

○正義曰:案《魯語》云:「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

 

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鑽鑿也。

 

其宮、劓之屬,則剸割也。

 

故云「宮、割、臏、墨、劓、刖,皆以刀鋸剌割人體也」。

 

云「告讀為鞠,讀書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殺人,皆於甸師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為鞠,《漢書》每云鞠獄是也。

 

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

 

用法,謂其法律平斷其罪。

 

鞠,盡也,謂推審其罪狀令盡也。

 

今言公族雖無宮刑,但髡去其發也。

 

○注「罪既」至「類也」。

 

○正義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謂罪當正條,無可赦宥之理。

 

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殺其族類也。

 

○注「白」至「刑殺」。

 

○正義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於公」者,祗謂行刑者反回,而來告已刑殺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義曰:案下《曲禮》重素,鄭云:「重素,衣裳皆素謂之重素,素為衣裳也。」

 

此素服亦然也。

 

「於凶事為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為吉也。

 

「於吉事為凶」者,吉時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積裳,以采為領緣,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為凶也。

 

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喪服也」。

 

云「君雖不服」至「弁絰」者,並《服問》文也。

 

云「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云:「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

 

是疑衰輕於錫衰。

 

諸侯為卿大夫既錫衰,士宜卑降,故疑衰。

 

但士有同姓異姓,故以同姓為緦衰,異姓為疑衰。

 

知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轉次相加,故知諸侯亦有三衰也。

 

此云君吊士疑衰,案《士喪禮》「公視斂」,注云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彼謂士有俊選,於君有師友之恩,與常士不同,故錫衰也。

 

或於諸侯吊士無文,因諸侯吊必錫衰無明文,故注《士喪禮》為錫衰也。

 

云「素服亦皮弁矣」者,諸侯亦為卿大夫吊服皮弁錫衰。

 

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

 

譙周云「此素服著素冠」,非鄭義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義曰:案《檀弓》云「天子之哭諸侯,爵弁絰,緇衣。

 

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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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公族朝於內朝,內親也。

 

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

 

謂以宗族事會。

 

外朝以官,體異姓也。

 

體猶連結也。

 

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

 

崇,高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

 

官各有能。

 

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

 

上嗣,祖之正統。

 

喪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

 

紀猶事也。

 

公與族燕則以齒,而孝弟之道達矣。

 

以至尊不自異於親之列。

 

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

 

殺,差也。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

 

差,初隹反,徐初宜反。

 

戰則守於公禰,孝愛之深也。

 

行主,君父之象。

 

正室守大廟,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

 

以其不敢以庶守君所重。

 

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達矣。

 

以其貴者守貴,賤者守賤。

 

上言父子孫,此言兄弟,互相備也。

 

[疏]「公族」至「達矣」。

 

○正義曰:此謂第三節中之下節,覆明在上公族九條之義。

 

○「公族朝於內朝,內親也」,此覆釋前第一條,言公族所以朝於內朝者,其內親也。

 

欲使親在其內,故於內朝也。

 

○「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者,此覆釋在上第二條,言宗族在內朝雖貴,猶與賤者計年以為齒列者,欲明父子昭穆之本恩故也。

 

○「外朝以官,體異姓也」者,此覆釋在上第三條也,若族入朝,則不復計年,各隨官為次者,外朝主尊別,不得以私恩為異,故雖族人悉以計爵為位,是欲與異姓相連結以為體也。

 

「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者,覆釋上第四條也。

 

所以在廟中行禮時不計年,而以官爵列位者,爵以德序,而廟中行禮時,是先祖尊嚴之所,所主在德,不可私恩,故列爵為位,是崇高於有德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者,此覆釋廟中所以授事必隨官序,司徒奉牛之屬者,官由賢能而興,今欲尊崇此賢,故授事以表之也。

 

○「登餕、受爵則以上嗣,尊祖之道也」者,此覆釋所以登餕、受爵用適子者。

 

夫祭祀是尊嚴於祖也,適子是先祖之正體,故使受爵於屍,及升餕屍饌,是尊祖之道理也。

 

「喪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者,此覆釋前第五條,臣服君皆斬而巳,又以本輕者為下,本重者為上,不計爵尊卑為次序者,是不奪人本親之恩,故輕重為序也。

 

○「公與族燕則以齒,而孝弟之道達矣」者,此覆釋前第六條,公所以降巳尊而與族人燕會齒列,是欲使孝弟之道通達於下也。

 

君尚有親而與族人燕,則民有親屬者,豈得相遺棄,此孝弟之道達於下也。

 

○「其族」至「殺也」者,此覆釋族食之事,近者食稠,遠者食希,每世降一等,是親親之殺也。

 

○「戰則守於公禰,孝愛之深也」者,此覆釋前第七條公在軍戰伐之事,而載遷主將行又使庶子官主守之者,是為孝愛情深故也。

 

載主將行,示不自專,是孝也。

 

使守而尊之,是愛也。

 

乃是孝愛之深也。

 

○「正室守大廟,尊宗室」者,此覆釋所以遣適子守大廟,適子是宗室之正,大廟是祖之正,用適子守大廟,是尊於宗及廟之室故也。

 

○「而君臣之道著矣」者,臣下不敢以庶賤之人守君所重,是君臣之道著明也。

 

○「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達矣」者,此覆釋前諸父諸子諸孫守貴宮下室之事,而貴者守貴,賤者守賤,賤者讓於貴,貴者不相陵犯,是讓道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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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

 

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

 

敬吊、臨、賻、賵,睦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國有倫,邦國有倫而眾鄉方矣。

 

鄉方,言知所鄉。

 

○臨如字,徐力鴆反。

 

治,直吏反。

 

鄉,許亮反,注同。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犯猶干也。

 

術,法也。

 

○百姓,本或作異姓,非。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弗吊,弗為服,哭於異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

 

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

 

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

 

翦,割截也。

 

○遠,於萬反。

 

[疏]「五廟」至「類也」。

 

○正義曰:此覆釋前第八條祖廟未毀,雖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之事。

 

所以告、必赴者,君不以貴仍統於親,故族人有事告、赴是不忘親也。

 

○「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

 

○此解既與君有親,何得為庶人者,賤其無能也。

 

○「敬吊、臨、賻、賵,睦友之道也」者,此覆釋前宜吊不弔,宜免不免,及賵賻必有正焉,之事言君敬重吊臨賵賻不使闕失者,是君親睦和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國有倫」者,此合結須庶子官義也。

 

不待於第九條覆而先在第八結者,第九是罪惡之事,今結邦國之功,不宜與罪惡相連,故於此結也。

 

倫,理也,言庶子宮治則邦國治理也。

 

○「邦國有倫,而眾鄉方矣」者,若邦國治理,則天下之人眾皆知其所鄉之方矣。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者,此釋前第九條也。

 

犯,干也。

 

有司,獄官也。

 

術,法也。

 

公族之親有罪,公應宜放赦之,而猶在五刑者,國立有司之官,以法齊治一切。

 

今不可以私親之罪,而干壞有司之正法也。

 

○「所以體百姓也」者,此解公所以不幹有司正法義也。

 

法無二制,故雖公族之親猶治之,與百姓為一體,不得獨有私也。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者,此覆釋上致刑於甸人之事。

 

若異姓則刑之於市,此同姓刑於甸師隱僻之處者,不與國人謀慮兄弟也。

 

○「弗吊,弗為服,哭於異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者,此覆釋上無服及公親哭之事,所以不弔無服哭於異姓之廟者,為其犯罪忝辱先祖,於公法合疏遠之也。

 

「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者,覆釋上君為之素服為之變之事。

 

所以素服居在外寢不在內,又不聽樂為之變常者,以其實是已親,私心喪之也。

 

所以私喪之者,骨肉之親,雖犯刑戮,無斷絕之理故也。

 

○「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者,覆釋上公族無宮刑。

 

所以無宮刑者,不可翦其同類也。

 

上公族無宮刑在哭與素服之前,此在哭與素服之後。

 

此覆說刑殺之後,君則哭之,及素服文相連接,待其事終,然後別釋公族無宮刑,故在後也。

 

○注「翦,割截也」。

 

○正義曰:公族既無宮刑,當髡去其髪,故《掌戮》云「髡者使守積」,鄭康成注法云「謂同族不宮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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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天子視學,大昕鼓徵,所以警眾也。

 

早昧爽擊鼓,以召眾也。

 

警猶起也。

 

《周禮》「凡用樂」,大胥「以鼓徵學士」。

 

○昕音欣,《說文》云:「旦明日將出也。

 

讀若希。」

 

警音景。

 

眾至,然後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祭先師、先聖焉。

 

興猶舉也。

 

秩,常也。

 

節猶禮也。

 

使有司攝其事,舉常禮祭先師、先聖。

 

不親祭之者,視學觀禮耳,非為彼報也。

 

有司卒事反命。

 

告祭畢也。

 

祭畢,天子乃入。

 

始之養也。

 

又之養老之處。

 

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是以往焉。

 

言始,始立學也。

 

○養如字,徐主尚反,後皆依徐音。

 

處,昌慮反,下同。

 

適東序,釋奠於先老。

 

親奠之者,已所有事也。

 

養老東序,則是視學於上庠。

 

遂設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

 

天子以父兄養之,示天下之孝悌也。

 

名以三五者,取像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者。

 

群老無數,其禮亡。

 

以《鄉飲酒禮》言之,帝位之處,則三老如賓,五更如介,群老如眾賓必也。

 

○更,江衡反,注同,蔡作叟,音系口反。

 

適饌省醴,養老之珍具。

 

親視其所有。

 

遂發詠焉。

 

退脩之,以孝養也。

 

發詠,謂以樂納之。

 

退脩之,謂既迎而入,獻之以醴,獻畢而樂闋。

 

反,登歌《清廟》。

 

反,謂獻群老畢,皆升就席也。

 

反就席,乃席正於西階上,歌《清廟》以樂之。

 

既歌而語,以成之也。

 

言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禮之大者也。

 

既歌,謂樂正告正歌備也。

 

語,談說也。

 

歌備而旅,旅而說父子君臣長幼之道,說合樂之所美,以成其意。

 

《鄉射記》曰:「古者於族也語。」

 

下管《象》,舞《大武》,大合眾以事,達有神,興有德也。

 

《象》,周武王伐紂之樂也。

 

以管播其聲,又為之舞,皆於堂下。

 

眾謂所合學士也。

 

達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

 

興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師樂為用,前歌後舞。

 

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焉,而上下之義行矣。

 

由《清廟》與《武》也。

 

有司告以樂闋,闋,終也。

 

告君以歌舞之樂終,此所告者,謂無筭樂。

 

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曰:「反,養老幼於東序。」

 

終之以仁也。

 

群吏,鄉、遂之官。

 

王於燕之末,而命諸侯時朝會在此者,各反養老如此禮,是終其仁心。

 

《孝經說》所謂諸侯歸各帥於國,大夫勤於朝,州里<馬豈>於邑是也。

 

○<馬豈>,皇音冀,冀,及也;

 

本又作愷,又作駿,駿亦作驥。

 

[疏]「天子視學,大昕鼓,所以警眾也」至「之以仁也」。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四節中之上節,論天子視學必遂養老之法則,養老既畢,乃命諸侯群吏令養老之事。

 

「天子視學」者,謂仲春合舞,季春合樂,仲秋合聲。

 

於此之時,天子親往視學也。

 

「大昕鼓征」者,謂視學之晨,大猶初也。

 

昕猶明也。

 

征猶召也。

 

謂初始昕明,擊鼓以召學士。

 

所以警眾者,初昕擊鼓,警動眾人,令早起也。

 

○「眾至然後天子至」者,眾人既聞鼓聲而起,先至會聚之處,然後天子始至,尊者體盤故也。

 

○「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者,天子既至,乃命遣有司,行此釋奠之事。

 

興,舉也。

 

秩,常也。

 

節,禮也。

 

謂興舉尋常舊禮,以祭先師先聖焉。

 

有司則《詩》、《書》、《禮》、《樂》之教官也。

 

○「有司卒事反命」者,卒事謂終卒釋奠之事,行事畢而反命於天子,於時天子視學在虞庠之中,有司釋奠既畢,天子乃從虞庠入反於國,明日乃之東序而養老,故云「始之養也」。

 

○「適東序,釋奠於先老」者,若其尋常視學,則於東膠中唯行養老之禮。

 

若始立學,既視學畢,則適之養老之處,東序之中,天子親自釋奠於先世之老,祀先老既畢,遂設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禮先老畢,遂之於東序中,設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若非始立學,則不釋奠於先老也。

 

○「適饌省醴,養老之珍具」者,布席既畢,天子親適陳饌之處,省視醴酒,並省視養老之珍具。

 

遂發詠焉者,省具既畢,出迎三老五更,將入門之時,遂作樂,發其歌詠,以樂納之也。

 

○「退脩之以孝養也」,謂三老五更入,而即位於西階下,天子乃退酌醴獻之,以脩行孝養之道也。

 

○「反,登歌清廟」者,反謂反席,三老五更群老初受獻畢,皆立於西階下東面,今皆反升就席,乃使工登堂上西階北面,歌《清廟》之詩以樂之也。

 

「既歌而語以成之也」者,謂既歌《清廟》之後,則至旅酬之節,語謂談說善道,以成就天子養老之義也。

 

言父子君臣長幼之道者,所談說善言,論父子君臣長幼尊卑上下之道理也。

 

○「合德音之致」者,德音謂歌《清廟》之詩,文王道德之音。

 

致謂致極也。

 

言說父子君臣長幼之道理,合會《清廟》文王道德音聲,理之至極也。

 

○「禮之大者也」,言登歌《清廟》,語說父子君臣之道,是禮之大者也。

 

○「下管《象》,舞《大武》」者,謂登歌之後,笙入立於堂下,《象》謂象武王伐紂之樂,堂下管中,奏此《象》、《武》之曲,庭中舞此《大武》之舞,《大武》即《象》也,變文耳。

 

○「大合眾以事」者,眾謂大會聚學士,以登歌下管之事。

 

○「達有神」者,謂歌舞其樂,明達上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

 

「興有德」者,興謂發起文王武王之有德,使眾前歌後舞也。

 

○「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焉」者,登歌《清廟》,文王詩也。

 

君詩在上,下管象,是武王詩,臣詩在下,是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也。

 

○「而上下之義行矣」者,既以此教上下,眾知之,是上下之義行於眾庶也。

 

○「有司告以樂闋」者,闋,終也。

 

謂養老之末,無筭樂之終也。

 

有司告王以樂終。

 

○「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者,於時諸侯及鄉遂之吏在此席,王燕末,乃告之,令其養老幼也。

 

○「曰反養老幼於東序」者,此則王所告諸侯之辭也。

 

令其各反其國,養老幼如我於東序之禮也。

 

○「終之以仁也」者,謂仁恩,王家恆自養老,是仁恩也。

 

又令諸侯州里而行養老,是終之以仁,謂仁恩之心也。

 

○注「早昧」至「學士」。

 

○正義曰:經云「大昕」,昕,明也。

 

恐是盛明之時,故云早昧爽之前,凡物以初為大,以末為小。

 

必知早昧爽者,以云鼓征眾至,然後天子至。

 

若其盛明始召學士則晚矣。

 

○注「興猶」至「報也」。

 

○正義曰:「秩,常也」,《釋詁》文也。

 

云「舉常禮祭先師先聖」者,此謂因大合樂之時,在虞庠之中,祭先師先聖也。

 

若四時常奠,各於其學之中,又不祭先聖也。

 

云「視學觀禮耳,非為彼報也」者,解天子不親釋奠之意。

 

所以視學者,觀看有司行禮耳,非是為彼學士而報先聖先師也。

 

○注「凡大」至「學也」。

 

○正義曰:言「凡大合樂必遂養老」者,為其養老,是以往焉。

 

大合樂者,鄭前注春合舞、秋合聲為大合樂,其實《月令》季春合樂亦是也。

 

云「言始,始立學也」者,以上文稱云始立學,故以此始為始立學。

 

若然始立學則之養老,而尋常視學則不養老,何得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者?

 

然此云始之養也,為下釋奠於先老之學,故云始立學也。

 

若非始立學之後,則視學凡養老於東膠,不釋奠於先老也。

 

皇氏云:「若尋常視學,則養老於東膠;

 

若始立學,則養老於東序。」

 

以為周立三代之學,又立周之大學於東謂之東膠,立小學於西郊謂之虞庠,故以東膠別也。

 

○注「三老」至「必也」。

 

○正義曰:「三老五更,各一人」,蔡邕以為更字為叟。

 

叟,老稱。

 

又以三老為三人,五更為五人,非鄭義也,今所不取。

 

云「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三老亦有更名,五更亦有老稱,但尊此老名,特屬三老耳。

 

以其天子父兄所事,故知致仕者,知天子以父兄養之者,以天子冕而總干而舞,執醬而饋,是父兄事也。

 

云「取像三辰五星」者,三辰謂日月星,五星謂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大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

 

其三辰之星者,二十八宿及諸星也。

 

云「三老如賓,五更如介」者,案《鄉飲酒注》「敷席,賓席,牖前南面。

 

介席,西階上東面」是也。

 

云「群老如眾賓必也」者,三老既如賓,五更既如介,故群老如眾賓,以其無文,故云必也。

 

案《鄉飲酒注》「席眾賓於賓之西南面,各特焉」是也。

 

○注「發詠」至「樂闋」。

 

○正義曰:此文承「設席省醴」之後也,云發詠,以大射之禮約之,當納賓之節。

 

案《大射》賓入及庭,奏《肆夏》,此養老既尊,故用兩君敵禮,入門即奏《肆夏》,故《仲尼燕居》云「入門而縣興」是也。

 

云「退脩之,謂既迎而入,獻之以醴」者,謂迎老、更就位,主人乃退酌醴獻之也。

 

○注「反就」至「樂之」。

 

○正義曰:知反就席,乃席工於西階上者,約《鄉飲酒禮》文知之也。

 

○注「既歌」至「也語」。

 

○正義曰:案《鄉飲酒》登歌之後,乃下管,間歌合樂之後,樂正告云正歌備。

 

定本云正歌云工歌備,誤也。

 

工當為正也。

 

云「歌備而旅」者,案《鄉飲酒》之禮,告正歌備後,作相為司正,賓取觶酬主人,主人酬眾賓,是歌備而旅酬也。

 

旅酬之時則語說,合於樂之所美,以成其意者,解經「合德音之致」。

 

樂之所美,謂《清廟》之詩,所美文王有君臣父子長幼之德。

 

今於旅之時,論說君臣父子之道,合會《清廟》所美之事,以成就其升歌《清廟》之意。

 

○注「像周」至「後舞」。

 

○正義曰:案《詩》「維清奏《象》舞」,是武王作樂稱《象》也。

 

故《左傳》云:「見舞象箾南籥。」

 

必知此是武王伐紂樂者,以上文云「登歌《清廟》」,此云「下管象」,下云「正君臣之位,上下之義」,故知此《象》為武王樂在堂下也。

 

云「師樂為用,前歌後舞」者,是今文《泰誓》之文也。

 

○注「由清廟與武也」。

 

○正義曰:「登歌《清廟》,下管《象》,父詩在上,子詩在下,故得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也。

 

○注「此所告者,謂無筭樂」。

 

○正義曰:以上云「登歌《清廟》」,次「下管《象》」,此云「告以樂闋」,下即云王乃命諸侯反養者,是燕末之事,故知樂闋者,謂無筭樂也。

 

○注「群吏」至「是也」。

 

○正義曰:經云「乃命公侯伯子男」,又云「及群吏」,諸侯既為畿外,故知群吏謂畿內鄉遂之官也。

 

云「各反養老如此禮,是終其仁心」者,此是王命諸侯群吏,使之養老如此禮,謂如王家於東序之禮,是終竟其仁心也。

 

云「《孝經說》」以下者,《孝經援神契》文。

 

云「諸侯歸各帥於國」者,諸侯還歸帥行於國;

 

云「大夫勤於朝」者,大夫勤力行之於朝;

 

云「州里<馬豈>於邑」者,州長裡宰之官希<馬豈>慕仰行之於邑是也,謂此在下奉行在上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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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45: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是故聖人之記事也,慮之以大,謂先本於孝弟之道。

 

愛之以敬,謂省其所以養老之具。

 

行之以禮,謂親迎之如見父兄。

 

脩之以孝養,謂親獻之薦之。

 

紀之以義,謂既歌而語之。

 

終之以仁。

 

謂又以命諸侯歸於國復自行之。

 

[疏]「是故」至「以仁」。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四節中之下節,申說視學養老之義。

 

「是故聖人之記事也」者,方釋養老之義。

 

記事,謂聖人親行養老之禮,記序前代之事也。

 

「慮之以大」者,先解初將謀慮養老之時也。

 

慮,謀也。

 

大謂孝弟也。

 

言謀慮於養老之事,是本於孝弟故也,故云「慮之以大也」。

 

○「愛之以敬」者,解「適饌省醴」,是愛而又敬之也。

 

○「行之以禮」者,解「遂發詠焉」而自迎之,如見父兄之禮也。

 

○「脩之以孝養」者,解既迎又親獻醴薦饌,是脩於孝養故也。

 

○「紀之以義」者,解「既歌而語」,是紀錄德音之義,亦存天下之大義也。

 

○「終之以仁」者,解樂闋而又命諸臣,令歸國各行此禮,是終之以仁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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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19:45: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


是故古之人,一舉事,而眾皆知其德之備也。

 

古之君子,舉大事必慎其終始,而眾安得不喻焉。

 

言其為之本末露見,盡可得而知也。

 

喻猶曉也。

 

《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

 

兌當為說,《說命》書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說之所作。

 

典,常也。

 

念事之終始常於學。

 

學,禮義之府。

 

○兌,注作說,同音悅。

 

[疏]「是故」至「於學」。

 

○正義曰:此亦是第四節中之下節,覆說養老而在下眾庶知道德之備其在學乎。

 

「一舉事而眾皆知其德之備」者,謂一舉養老之事以示於下,而眾皆知其在上道德備具。

 

其備具者,則「上慮之以大,愛之以敬,行之以禮」之屬是也。

 

○「古之君子,舉大事必慎其終始」者,大事謂養老,初則慮之以大,是慎其始,末則終之以仁,是慎其終也,而眾安得不喻焉。

 

聖人養老,既慎其本末終始,一一露見,盡以示眾庶,而眾何得不曉喻焉?

 

言眾皆曉喻養老之德也。

 

○「《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者,《兌命》,《尚書》篇名,殷高宗之臣傳說所作,錄記者既美養老終始,而眾得曉喻,是由學而來,故引《兌命》學為可重之事以結之。

 

云「念終始」者,言人君念錄事之終始,常在於學中念之,以學為禮義之府,故聖人於中而行養老之禮,是念終始常於學也。

 

○注「兌當」至「之府」。

 

○正義曰:案《尚書序》云「高宗夢傅說」,「得諸傅巖,作《說命》三篇」,故知兌當為說也。

 

「典,常也」,《釋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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