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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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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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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5: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朝,在路門之外。

 

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儀。

 

○治,直吏反,注及下「之治」、「讚治」、「官掌其治」皆同。

 

朝,直遙反,後皆同。)

 

疏 「宰夫」至「禁令」

 

○釋曰:言「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者,案《司士》云:「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

 

王南鄉,三公北麵東上,孤東麵北上,卿大夫西麵北上。

 

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麵東上;

 

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麵西上。」

 

此群吏即群士,是其位也。

 

「掌其禁令」,即察其不如儀耳。

 

○注「治朝」至「如儀」

 

○釋曰:知此治朝在路門外者,燕朝在路寢庭,外朝在庫門外,其事希簡,非常治政之所。

 

此云治朝,是常治事之朝,故知是路門外,夏官司士所掌者。

 

知「察其不如儀」者,宰夫與司士俱是下大夫,非讚治朝。

 

又見經云「禁令」,知直察其不如儀式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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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6: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複,萬民之逆。

 

(恆次敘諸吏之職事。

 

三者之來,則應使辨理之。

 

鄭司農云:「複,請也。

 

逆,迎受王命者。

 

宰夫主諸臣萬民之複逆,故詩人重之,曰『家伯維宰』。」

 

玄謂複之言報也,反也。

 

反報於王,謂於朝廷奏事。

 

自下而上曰逆,逆謂上書。)

 

疏 「敘群」至「之逆」

 

○釋曰:此宰夫次敘群吏、諸臣等之治職,即以待賓客已下三事,使之應答,不闕於事也。

 

言「以待賓客之令」,此一者,謂若《大宗伯》「朝覲會同則為上相」,《肆師》云「大朝覲佐儐」,及大小行人、掌客、掌訝、委人、遺人之屬,皆是待賓客之官,使辨理之也。

 

云「諸臣之複」,此其二者。

 

案《夏官•小臣職》云「掌三公及孤卿之複逆」。

 

複逆並掌之。

 

此不言逆者,但宰夫直次之,不掌事,故於文略也。

 

又案《夏官•大僕職》云「掌諸侯之複逆」。

 

此諸臣中兼之。

 

此宰夫恆敘大僕、小臣等辨理此複逆之事也。

 

云「萬民之逆」,此三也者。

 

案《夏官•禦僕職》「掌群吏、庶民之複逆」。

 

彼群吏,與此經群吏為群臣別,故鄭彼註:「群吏,府史以下」。

 

此不言群吏及複,亦是文略也。

 

此宰夫次敘禦僕,使辨理府史萬民複逆也。

 

○注 「恆次」至「上書」

 

○釋曰:鄭司農云「複,請也。

 

逆,迎受王命」者,複,是報白之義,不得為請,故後鄭不從。

 

又王命既出,在下受而行之,不得云「逆」。

 

逆者,向上之言,不為向下之義,故後鄭亦不從。

 

云「宰夫主諸臣萬民之複逆,故詩人重之曰家伯維宰」者,知彼宰非大宰,而當此宰夫者,維宰在司徒下、膳夫上,故知是宰夫也。

 

此先鄭以官次第當宰夫。

 

案鄭彼注「塚宰掌建邦之六典,皆卿也」,不從司農者,諸經單稱宰者,皆大宰。

 

若宰夫,無單言宰者,故為大宰解之。

 

若然,大宰在司徒下者,彼以權寵為次,不以尊卑。

 

故內史中大夫在膳夫上士之下,師氏中大夫在趣馬下士之下。

 

「玄謂複之言報也,反也」者,謂群臣受王命,使臣行之,訖,反報於王,故云「朝廷奏事」也。

 

云「自下而上曰逆」者,謂自上而下曰「順」,故自下而上曰「逆」也。

 

言上書者,則今之上表也。

 

若然,據《夏官》諸侯諸臣萬民皆複逆並有,則此亦皆有上書奏事耳。

 

司農於此注複為請,逆為迎受王命,後鄭不從。

 

及至《夏官•大僕》先鄭注云「複謂奏事,逆謂受下奏」,即與後鄭義同,故彼後鄭從之。

 

若然,是先鄭兩解也。

 

案《內豎》云「掌外內之通令,凡小事」。

 

鄭注云:「內,後六宮。

 

外,卿大夫也。

 

使童豎通王內外之命。

 

給小事者,以其無與為禮,出入便疾。

 

內外以大事聞王,則大事俟朝而自複。」

 

若然,何須更有小臣等複逆乎?

 

然王者,一日萬機,或有俟朝自複,有大事急促不得待朝,即須非時通傳,使聞徹在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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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6: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

 

二曰師,掌官成以治凡;

 

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

 

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

 

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六曰史,掌官書以讚治;

 

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

 

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

 

(別異諸官之八職,以備王之徵召所為。

 

正,辟於治官,則塚宰也。

 

治要,若歲計也。

 

師,辟小宰、宰夫也。

 

治凡,若月計也。

 

司,辟上士、中士。

 

治目,若今日計也。

 

旅,辟下士也。

 

治數,每事多少異也。

 

治藏,藏文書及器物。

 

讚治,若令起文書草也。

 

治敘,次序官中,如今侍曹伍伯傳吏朝也。

 

徵令,趨走給召呼。

 

○藏,才浪反,注「治藏」同。

 

別,彼列反。

 

辟於,音譬,本亦作譬,下皆同。

 

傳,直專反。)

 

疏 「掌百」至「徵令」

 

○釋曰:言「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者,謂總王朝三百六十官,以備王之所徵召及施令,若不分別其職,則徵召無所指斥,故須分辨三百六十職也。

 

○「一曰正」者,正,長也。

 

六卿下各有屬六十,故六卿稱正也。

 

云「掌官法」者,掌當官之法也。

 

「以治要」者,要,謂大計要也。

 

○注 「別異」至「召呼」

 

○釋曰:記「正」已下為八職,皆備王召呼,則正亦備王召呼及所為也。

 

言「正,辟於治官,則塚宰也」者,以其六卿異目,或稱大宰,或稱司徒之等,尊卑相似。

 

正,長也,每職各為一官之長,故總謂之正也。

 

以其六者非一,相比辟,故以辟言之。

 

今舉天官一官言之,餘可知。

 

云「治要,若歲計也」者,案下文,歲終云會,月終云要,旬終云成。

 

此歲云要者,但六卿下云要,不云會,以要當會處,故以治要為歲計也。

 

云「師,辟小宰、宰夫也」者,以下文「四曰旅」,是下士諸官皆名旅。

 

其下士之上,有上士、中士,向上差次,當「三曰司」。

 

上士之上,向上差次,有小宰、宰夫,故知「二曰師」當小宰、宰夫也。

 

言辟者,亦是六卿之下,皆有此二者,皆司徒之下小司徒、鄉師之類,故亦言辟也。

 

二者同名師者,亦是六者異目,尊卑相次,故同名師也。

 

云「治凡,若月計」者,上要既當歲會,故治凡當「月計曰要」之處也。

 

云「司,辟上士、中士」者,此亦是題目有異,若大司馬之下,上士曰輿司馬,中士曰行司馬,與諸官上士、中士不同,尊卑相似,故總謂之司馬,以其各有職司也。

 

六官之下同名司,故亦云辟也。

 

云「治目若今日計也」者,從「治要」向下,以次差之,此治目當「日計曰成」之處,故云「今日計」也。

 

云「旅,辟下士也」者,此下士既無所兼,故存本號曰旅,亦是六官下同號曰旅,故亦曰辟也。

 

云「治數,每事多少異也」者,以上治目當日計,此治數無數,當下士稱旅,理眾事,故以治數為每事多少解之。

 

云「治藏,藏文書及器物」者,其名曰府,府者,主以藏物,故藏當司文書及當司器物也。

 

云 「讚治,若今起文書草也」者,起文書草,乃後判決,是為讚治之法,故稱讚治也。

 

云「治敘,次序官中」者,既有才智,為什長,當次序官中,須人驅役之處,則科次其徒,故云次敘官中也。

 

云「如今侍曹五伯傳吏朝也」者,漢時五人為伍。

 

伯,長也,是五人之長。

 

言傳吏朝者,傳在朝群吏諸官事務於朝也。

 

胥為什長亦然。

 

故舉漢法況之也。

 

云「徵令趨走給召呼」者,其徒止為在朝趨走,供給官人召呼使役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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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7: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

 

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群都,諸采邑也。

 

六遂五百家為鄙,五鄙為縣。

 

言縣鄙而六鄉州黨亦存焉。

 

乘猶計也。

 

財,泉穀也。

 

用,貨賄也。

 

物,畜獸也。

 

辟名,詐為書,以空作見,文書與實不相應也。

 

官刑,在《司寇》五刑第四者。

 

○辟名,徐芳石反,劉芳益反,幹云:「不當也。」

 

畜,許又反。

 

見,賢遍反。)

 

疏 「掌治」至「賞之」

 

○釋曰:宰夫是句考之官,故以治法考百官府及群都縣鄙鄉遂之內治功善惡也。

 

言「乘計其財用之出入」者,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云「凡失財用、物辟名」者,謂失官家財及用與物三者而辟名者,以官刑詔告塚宰,長官誅責之也。

 

有足用,用之能足。

 

長財,財又能長。

 

善物,物又能善。

 

如此者,賞之。

 

○注「群都」至「四者」

 

○釋曰:云「群都,諸采邑也」者,謂大都、小都、家邑三處也。

 

云「六遂,五百家為鄙,五鄙為縣」者,《遂人》文。

 

云「六鄉州黨亦存焉」者,六遂在外,尚考之;

 

六鄉在內,考之可知。

 

不言者,舉外以包內也。

 

云「乘猶計也」者,計者,筭法乘除之名,出於此也。

 

云「財,泉穀也」者,上「九賦斂財賄」已釋訖。

 

云「用,貨賄也」者,案《內府》云:「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以待邦之大用。」

 

故知用中有貨賄也。

 

云「物,畜獸也」者,案《獸人》云「掌罟田獸,辨其名物,及春秋獻獸物。」

 

又《牧人》云 「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此知物中有畜有獸也。

 

云「辟名,詐為書,以空作見,文書與實不相應也」者,其人失財用物者,則詐為文書,以空物作見在,文書與實物不相應,是罪人也。

 

云「官刑在《司寇》五刑第四」者,彼司寇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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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7: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禮滌濯。

 

(薦,脯醢也。

 

羞,庶羞,內羞。)

 

疏「以式」至「滌濯」

 

○釋曰:言「式法」者,謂祭祀大小,皆有舊法式,依而戒敕,使共具之。

 

云「與其薦羞」者,謂亦戒具之也。

 

云「從大宰而視滌濯」者,上《大宰職》已云「祀五帝視滌濯」,此宰夫又從大宰視之也。

 

○注「薦脯」至「內羞」

 

○釋曰:案《儀禮•鄉飲酒》、《鄉射》、《燕禮》諸單言「薦」者,皆是脯醢,故知此薦亦脯醢。

 

云「羞,庶羞、內羞」者,庶羞謂天子八豆、諸侯六豆之等,內羞謂祭祀食後所加,言「內」者,《少牢》所謂「房中之羞」,糗餌粉餈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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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8: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凡禮事,讚小宰比官府之具。

 

(比,校次之。

 

○比,如字,注同,戚毗誌反。)

 

疏注「比校次之」

 

○釋曰:上小宰於七事已言「以法掌戒具」,此宰夫讚小宰校次之,使知善惡足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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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8: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法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

 

(牢禮之法,多少之差及其時也。

 

三牲牛羊豕具為一牢。

 

委積,謂牢米薪芻給賓客道用也。

 

膳獻,禽羞俶獻也。

 

飲食,燕饗也。

 

鄭司農云:「飧,夕食也。

 

《春秋傳》曰『飧有陪鼎』。

 

牽牲,牢可牽而行者。

 

《春秋傳》曰『餼牽竭矣。』

 

玄謂飧,客始至所致禮。

 

凡此禮陳數存可見者,唯有《行人》、《掌客》及《聘禮》、《公食大夫》。

 

○委積,上於偽反,下子賜反,此二字相連,皆同此音。

 

飲,鄭、徐於鴆反,注同。

 

食,音嗣,注「飲食」、「公食」同。

 

飧,音孫。

 

牽,一本作「賓賜掌其飧牽」。

 

幹本同。

 

俶,昌六反。)

 

疏「凡朝」至「陳數」

 

○釋曰:上《大宰》云「大朝覲,會同」,彼言大,謂朝覲為會同而來。

 

今此朝覲不言大,則朝覲自是四時常朝及會同,皆有賓客也。

 

云「以牢禮之法」者,五等諸侯來朝,天子待之,自有常法,若大行人、掌客者也。

 

云「掌其牢禮」者,下別言委積之等,則此牢禮謂饔餼之禮。

 

若然,委積是賓未至時在道所設。

 

《聘禮》云「聘日致饔」,則饔餼是朝日致之矣。

 

今在委積上者,以饔餼是禮之大者,故先言之。

 

且委積非直賓來時共之,賓去亦共之,在下亦其宜。

 

若然,飧牢皆殺,而云飧牽者,以《掌客》云「積視飧牽」,據積而言之也。

 

○注「牢禮」至「大夫」

 

○釋曰:云「牢禮之法,多少之差」者,案《大行人》「上公饔餼九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此等,其侯伯降二等,以七為節;

 

子男又降二等,以五為節也。

 

又《掌客》云:「上公飧五牢、五積,侯伯飧四牢、四積,子男飧三牢、三積」,是其數也。

 

云「及其時也」者,案《聘禮》云,賓至,大夫帥至於館,即言宰夫朝服設飧。

 

又云,聘日致饔,即天子待諸侯亦然。

 

其委積者,從來至去,在道而設之,並是時也。

 

若然,此等之禮,並是掌客所主。

 

今此複言之者,此宰夫雖非正職,以其主陳之,當知其數,故言之耳。

 

云「三牲牛羊豕具為一牢」者,此依《聘禮》卿韋弁歸饔餼於館之時,有五牢:飪一牢設於西階,腥二牢設於東階,牽二牢陳於門內之西,北首。

 

以牛一、羊一、豕一,稱牢,此既以經牢禮為饔餼,故還引《聘禮》順饔餼以證之也。

 

云「委積,謂牢米薪芻,給賓客道用也」者,依《掌客》云「積視飧牽」,飧有芻薪及米,明委積在道所設,亦有芻米薪蒸也。

 

且《地官•遺人》云:「十裏有廬,廬有飲食;

 

三十裏有宿,宿有委;

 

五十裏有市,市有積。」

 

是其委積給客道用也。

 

云「膳獻,禽羞俶獻也」者,此《聘禮記》文。

 

彼注云「禽羞,謂成孰有齊和者。

 

俶獻,四時珍美新物也。

 

俶,始也。

 

言其始可獻也。

 

《聘義》謂之時賜」是也。

 

云「飲食,燕饗也」者,鄭以燕饗解飲食,即是飲入燕饗中。

 

不解經中食為食禮者,經中言食,則食禮自明。

 

今云「飲食燕」者,欲見飲入燕禮,可知饗中又兼燕與食,以其饗有米有酒故也。

 

司農云「飧,夕食也」者,先鄭以飧字夕下為之,即為夕食,但客至即設,不要待夕,故後鄭不從也。

 

云「《春秋傳》曰餼有陪鼎」者,《左氏》昭五年,楚薳啟彊曰「宴有好貨,飧有陪鼎」是也。

 

云「《春秋傳》曰餼牽竭」矣者,《左氏》僖三十三年,鄭皇武子辭秦客杞子等云 「唯是脯資餼牽竭矣」是也。

 

「玄謂賓客始至所致禮」者,此亦先鄭。

 

案《聘禮》,客始至,大夫帥至於館,宰夫朝服設飧,不待至夕也。

 

云「凡此禮陳數存可見者,唯有《行人》、《掌客》及《聘禮》、《公食大夫》者,以儀禮三千條內,具有諸侯之禮,但亡滅者多。

 

今存可見者,《周禮》之內有《大行人》、《掌客》,是待諸侯之禮。

 

《儀禮》之內有《聘禮》、《公食大夫》,是待聘客之法。

 

皆有陳數,考校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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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

 

(吊事,吊諸侯、諸臣。

 

幣,所用賻也。

 

器,所致明器也。

 

凡喪,始死吊而含襚,葬而賵贈,其間加恩厚,則有賻焉。

 

《春秋》譏武氏子來求賻。

 

○賻,音附。)

 

疏「凡邦」至「共者」

 

○釋曰:吊,謂王使人吊諸侯,自吊諸臣。

 

須從王行者,並有贈喪之具。

 

百官當共,故宰夫總戒令之,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也。

 

○注「吊事」至「求賻」

 

○釋曰:案《大宗伯》云:「以喪禮哀死亡。」

 

《禮記•檀弓》曰:「君臨臣喪,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

 

天子之禮,吊諸臣之法。

 

《春秋左氏》「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是有吊法,故云「吊諸侯諸臣」也。

 

云「幣,所用賻也」者,案《公羊傳》,口實曰含,車馬曰賵,衣服曰禭。

 

幣不入含禭賵中,故知是賻也。

 

云「器,所用致明器也」者,案《儀禮•既夕禮》云「若就器,則坐奠於陳」,注云:「就,猶善也。

 

贈無常,唯玩好。」

 

則此贈與人,亦是賓客就器。

 

而云明器者,相對言之。

 

則《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之等,是主人之明器。

 

賓客所致者,謂之就器。

 

就,成也。

 

謂善作之,名為就器。

 

總而言之,皆是神明死者之器,故此就器亦名明器也。

 

云「凡喪,始死吊而含禭,葬而賵贈,其間加恩厚,則有賻焉」,言此者,欲見賻非正禮,其賻乃是於死者恩厚,乃加之。

 

故《禮記》云「吊喪不能賻,不問其所費」,是恩厚之義也。

 

云「《春秋》譏武氏子來求賻」者,隱公三年《公羊》文。

 

案《公羊》云:「武氏子來求賻,何以書?

 

譏。

 

何譏爾?

 

喪事無求,求賻,非禮。」

 

何休云:「禮本為有財者製,有則送之,無則致哀而已。

 

不當求,求則皇皇傷孝子心。」

 

「蓋通於下」,何休云:「云爾者,嫌天子財多不當求,下財少可求,故明皆不當求。」

 

鄭引此者,見王於諸侯、諸臣有歸則爾,諸侯、諸臣亦不得求也。

 

顏路請子之車,孔子不與,亦是不合求,故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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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


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

 

(大喪,王、後、世子也。

 

小喪,夫人以下。

 

小官,士也。

 

其大官,則塚宰掌其戒令。

 

治謂共辨。

 

○辨,簿莧反。)

 

疏「大喪」至「治之」

 

○釋曰:其小官士以下,則此宰夫戒令諸官有事者也。

 

○注 「大喪」至「共辨」

 

○釋曰:《大宰》云「大喪讚贈玉含玉」,《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鬱人》、《鬯人》俱云「大喪之渳」,《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彼皆據王喪,唯《司寇》云「大喪前王」,以為嗣王,皆不為後世子喪者,彼皆不對小喪。

 

此大喪對小喪,亦王所申服,故注為王、後、世子也。

 

此不言庶子,文不具。

 

云「小官,士也」者,宰夫,下大夫所掌,而言小官,明是士可知。

 

云「其大官,則塚宰掌其戒令」者,塚宰不言者,文不具。

 

云「治謂共辨」者,謂當職合共者供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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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0: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

 

凡諸大夫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

 

(旅,塚宰下士。)

 

疏「三公」至「治之」

 

○釋曰:三公六卿喪尊,故宰夫與春官職喪帥其於喪家有事官有司而治之。

 

治之亦謂共辨之。

 

大夫之喪卑,宰夫不自為,使在己之下,其旅三十有二人,帥有事於喪家之有司而治之。

 

治之,亦謂共辨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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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0: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

 

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歲終自,周季冬。

 

正猶定也。

 

旬,十日也。

 

治不時舉者,謂違時令失期會。

 

○會,如字。)

 

疏「歲終」至「誅之」

 

○釋曰:言周之歲終十二月則令群吏,群吏則六十官。

 

「正歲會」,正猶定也,謂一年會計文書,總句考之。

 

歲計曰會也。

 

「月終則令正月要」者,謂每月終,則令群吏正其月要。

 

月要,謂「月計曰要」也。

 

「旬終」,謂每旬終,則令群吏正其日成。

 

日成,謂「日計曰成」也。

 

云「而以考其治」者,言會要成,總考之。

 

云「治不以時舉」 者,謂文書稽滯者,故鄭云「違時令失期會」也。

 

云「以告而誅之」者,謂告塚宰而誅責之也。

 

○注「歲終」至「期會」

 

○釋曰:知歲終是周之季冬者,以其正月之吉始和,彼正月是周之正月,始和布治於天下,至今歲終考之,是一歲之終。

 

故知非夏之歲終也。

 

云「正猶定」者,以其文書定乃可考之,故為定也。

 

云「旬,十日也」者,上文云「前期十日」,《少牢》云「旬有一日」,旬與十日正同,故知旬十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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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1: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正歲,則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宮中之職事。

 

(警,敕戒之言。

 

鄭司農云:「正歲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警,京領反。)

 

疏「正歲」至「職事」

 

○釋曰:正歲乃夏之正月,是其歲始,故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宮中之職事,以謹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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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1: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於上。

 

(良猶善也。

 

上謂小宰、大宰也。

 

鄭司農云:「若今時舉孝廉、賢良方正、茂才異等。」)

 

疏「書其」至「於上」

 

○釋曰:上云「令脩宮中之職事」,則此謂宮中諸吏也。

 

正歲之正月,則豫選之,擬至歲終當舉之也。

 

○注 「良猶」至「異等」

 

○釋曰:知上是小宰、大宰者,以其承上文歲始,未是賞時,且長自告於王,知上非王,是小宰、大宰。

 

先鄭云「若今舉孝廉」者,謂孝弟、廉潔。

 

賢良,即經中「良者」,謂有賢行而良善也。

 

云「方正」者,人雖無別行,而有方幅正直者也。

 

云「茂才」者,漢光武諱秀,時號為「茂才」,即經云「能者」 也。

 

云「異等」者,四科不同,等級各異,故云異等,此經據宮中子弟,先鄭所云不要宮中之人,引之況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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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2: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宮正掌王宮之戒令、糾禁。

 

(糾猶割也,察也。)

 

疏注「糾猶」至「察也」

 

○釋曰:案下經王宮中有官府,故掌王宮之戒令之事。

 

有過失者,已發則糾而割察之,其未發則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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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2: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時比宮中之官府次舍之眾寡,(時,四時。

 

比,校次其人之在否。

 

官府之在宮中者,若膳夫、玉府、內宰、內史之屬。

 

次,諸吏直宿,若今時部署諸廬者。

 

舍,其所居寺。

 

○比,徐方履反,一音毗誌反,注下並同。

 

宿,戚如字,劉息就反,下同。)

 

疏「以時」至「眾寡」

 

○釋曰:以四時校比宮中見住在王宮中者之官府,及宿衛者次舍之眾寡也。

 

○注「時四」至「居寺」

 

○釋曰:此時是尋常事,故為四時解之。

 

案《地官•鄉師》云:「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囏阨,鄭彼註: 「時,隨其事之時。」

 

不為四時解者,彼據囏阨非常,故為隨其事之時,不得為四時也。

 

云「官府之在宮中者,若膳夫、玉府等」者,以其言在「宮中之官府」,是執掌重事、美物及飲食,乃得在王宮,故知是此人等。

 

云「次,諸吏直宿,若今時部署諸廬」者,此次,謂若《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即《詩》云「適子之館兮」,鄭云「卿士所之之館,在天子之宮中,如今部署諸廬」。

 

彼二者與此「次」為一物,此據宮中之官府。

 

下《宮伯》云「授八次八舍」,鄭注「衛王宮者」。

 

彼據宮中官府子弟。

 

云「舍,其所居寺」者,寺即舍也,是官府退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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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2: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為之版以待,(鄭司農云:「為官府次舍之版圖也。

 

待,待比也。」

 

玄謂版其人之名籍。

 

待,待戒令及比。)

 

疏「為之版以待」

 

○釋曰:版,謂宿衛人名籍,為宮正執籍校比之也。

 

○注「鄭司農」至「及比」

 

○釋曰:先鄭以版為「官府次舍之版圖」者,先鄭於「八成」注云:「版,名籍。

 

圖,地圖。」

 

此注連言圖,其版即名籍,與後鄭義同。

 

後鄭以為人名籍者,增成先鄭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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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3: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夕擊柝而比之。

 

(夕,莫也。

 

莫行夜以比直宿者,為其有解惰離部署。

 

鄭司農云:「柝,戒守者所擊也。

 

《易》曰:『重門擊柝,以待暴客。』

 

《春秋傳》曰:『魯擊柝,聞於邾。』」

 

 

○柝,吐各反。

 

莫,音暮,本亦作暮。

 

行,下孟反。

 

為,於偽反,下注皆同。

 

解,佳賣反。

 

惰,徒帥反。

 

離,力智反。

 

重,直龍反。

 

聞,音問,又如字。)

 

疏「夕擊柝而比之」

 

○釋曰:既得名籍,至夕暮擊柝校比之,恐其解惰也。

 

○注「夕莫」至「於邾」

 

○釋曰:後鄭云「莫行夜以比直宿」者,謂直宿,即坐持更之人,則行夜者,擊柝校比直宿人。

 

故先鄭云「柝,戒守者所擊也」。

 

「《易》曰」者,是《易•係辭》文。

 

彼又云「蓋取諸豫」。

 

鄭玄注云:「豫,坤下震上。

 

九四體震,又互體有艮。

 

艮為門,震,日所出,亦為門,重門象。

 

艮又為手。

 

巽,爻也,應在四,皆木也。

 

手持二木也。

 

手持二木以相敲,是為擊柝,擊柝為守備警戒也。

 

四又互體為坎,坎為盜,五離爻為甲胄戈兵。

 

盜,謂持兵是暴客也。

 

又以其卦為豫,有守備,則不可自逸」是也。

 

云「《春秋傳》曰」 者,《左氏》哀七年:秋,魯伐邾。

 

茅成子請告於吳,不許,曰:「魯擊柝,聞於邾,吳二千裏,不三月不至,何及於我。」

 

引之證擊柝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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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3: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國有故,則令宿,其比亦如之。

 

(鄭司農云:「故謂禍災。

 

令宿,宿衛王宮。

 

《春秋傳》曰:『忘守必危,況有災乎。』」

 

玄謂故,凡非常也。

 

《文王世子》曰:「公有出彊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大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室。」

 

此謂諸侯也。

 

王之庶子職掌國子之倅,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唯所用之者。

 

令宿之事,蓋亦存焉。

 

○守,手又反,又音手。

 

疆,居良反。

 

倅,七內反。)

 

疏「國有」至「如之」

 

○釋曰:有故,有災禍,及王時出行不在,皆是也。

 

云「則令宿,其比亦如之」者,亦如上夕擊柝已上之事,與平常同也。

 

○注 「鄭司」至「存焉」

 

○釋曰:先鄭引《春秋傳》者,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衛、陳、鄭災。

 

子產授兵登陴,子大叔曰:「晉無乃討乎?」

 

子產曰:「小國忘守則危,況有災乎?」

 

彼為「則」,先鄭云「必」,讀字不同也。

 

「玄謂故,凡非常也。

 

《文王世子》曰『公有出疆之政』」者,謂出朝覲也。

 

云「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者,此言與下為目。

 

庶子謂諸侯庶子之官,掌卿大夫士之適子,並掌公家之事。

 

云「正室守大廟」者,謂公族之內,適子名為正室,使守大廟。

 

大廟尊故也。

 

云「諸父守貴宮、貴室」者,謂同族諸為父行者。

 

貴宮、貴室,同為路寢。

 

路寢對大廟,生人之尊也。

 

云「諸子、諸孫」者,亦謂同族之內諸為子行孫行者也。

 

云「守下宮、下室」者,下宮謂親廟四,下室謂燕寢也。

 

云「此謂諸侯也」者,謂《文王世子》文是諸侯法也。

 

云「王之庶子職掌國子之倅」已下者,是《夏官•諸子》職文。

 

云「庶子」者,諸、庶一也,於諸侯即為庶子,於天子則為諸子。

 

今因諸侯言庶子,其實《夏官》所云是諸子職也。

 

彼鄭注倅謂副倅之倅,國子謂諸侯卿大夫士之子者。

 

云「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唯所用之」者,彼云大事,寇戎之事,卿大夫士之子屬太子,故唯太子所使用也。

 

彼是甲兵,不云宿衛,故鄭云令宿之事蓋亦存焉。

 

存焉者,宿衛之事亦在唯所用中。

 

引之者,欲見國有故中有王出疆巡守征伐,皆須令宿,增成先鄭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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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


辨外內而時禁,(鄭司農云:「分別外人、內人,禁其非時出入。」

○別,彼列反。)

 

疏「辨外內而時禁」

 

○釋曰:先鄭云「分別外人內人,禁其非時出入」者,謂住在王宮中有卿大夫士等,外人謂男子,內人謂婦女皆是也。

 

此男女自相對為外人內人。

 

其內人非謂內宰職所云內人,是刑女在宮中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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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24: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稽其功緒,糾其德行。

 

(稽猶考也,計也。

 

功,吏職也。

 

緒其誌業。

 

○行,下孟反。)

 

疏「稽其」至「德行」

 

○釋曰:緒,業也。

 

宮正考計其宮中卿大夫士功狀,及職業多少,糾察其在心為德,施之為行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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