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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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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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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2: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7 19:01 編輯

周禮註疏 卷四


大喪則不舉,大荒則不舉,大劄則不舉,天地有烖則不舉,邦有大故則不舉。

 

(大荒,凶年。

 

大劄,疫癘也。

 

天烖,日月晦食。

 

地烖,崩動也。

 

大故,寇戎之事。

 

鄭司農云:「大故,刑殺也。

 

《春秋傳》曰:「司寇行戮,君為之不舉。」

 

 

○劄,側八反,徐音截,杜注《左傳》「大死曰劄」。

 

烖,音災。

 

疫,音役。

 

癘,音厲。

 

為,於偽反。)

 

疏「大喪」至「不舉」

 

○釋曰:臣子一,皆為王喪啜粥,故大喪不舉也。

 

「大荒則不舉」已下,皆為自貶損。

 

○注「大荒」至「不舉」

 

○釋曰:言「大荒凶年」者,則《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是也。

 

云「大劄,疫癘也」者,即《春秋》「天昏劄瘥,民有疫癘,為之不舉,自貶也」。

 

云「天烖,日月晦食」者,月食在望,日食在晦朔。

 

今總云日月晦食者,案《春秋》唯書日食,故以是不言月之望食。

 

日食由月,故連言月也。

 

云「地載,崩動也」者,《左氏》書地震及梁山崩是也。

 

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據此經唯言大喪、大荒、大劄、天地有災,故知大故是寇戎。

 

先鄭云「大故刑殺」,引之在下者,欲見大故中含有刑殺之事。

 

《春秋傳》曰「司寇行刑」者,案莊公二十年,王子頹享五大夫,樂及遍舞。

 

又云王子頹歌舞不倦,是樂禍也。

 

夫司寇行戮,君為之不舉。

 

不舉者,謂不舉樂;

 

此經數事不舉,司農意亦謂不舉樂,故引以為證。

 

但此《膳夫》云不舉,在食科之中,不舉即是不殺牲。

 

引司農義在下者,不舉之中,含有不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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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2:4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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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王燕食,則奉膳讚祭。

 

(燕食,謂日中與夕食。

 

奉膳,奉朝之餘膳。

 

所祭者牢肉。)

 

疏「王燕」至「讚祭」

 

○釋曰:案上「王日一舉」,鄭云謂朝食,則此云燕食者,謂日中與夕,相接為三時。

 

云「奉膳」者,奉朝之餘膳。

 

云「讚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

 

○釋曰:案《玉藻》,天子與諸侯相互為三時食,故燕食以為日中與夕。

 

云「奉膳奉朝之餘膳」者,則一牢分為三時,故奉朝之餘餕也。

 

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鄭注云:「天子言日中,諸侯言夕,天子言餕,諸侯言祭牢肉,互相挾。」

 

則天子諸侯朝皆祭肺,日中與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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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3:1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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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王祭祀、賓客食,則徹王之胙俎。

 

(膳夫親徹胙俎,胙俎最尊也。

 

其餘則其屬徹之。

 

賓客食而王有胙俎。

 

王與賓客禮食,主人飲食之俎皆為胙俎,見於此矣。

 

○見,賢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

 

○釋曰:云「凡王祭祀」,謂祭宗廟。

 

有胙俎者,謂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屍酢,戶東西麵,設主人俎於席前」。

 

王受屍酢,禮亦當然。

 

「賓客食」,謂王與賓客禮食於廟,賓在戶牖之間,王在阼階上,各有饌,皆設俎,故亦有胙俎。

 

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徹之,故云則徹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

 

○釋曰:云「膳夫親徹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與屍賓相答酢,故遣膳夫親徹。

 

云「其餘則其屬徹之」者,以其經膳夫徹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則其屬徹之可知。

 

膳夫是上士,則其屬中士已下是也。

 

云「賓客食而王有胙俎,王與賓客禮食」者,以其賓客與祭祀同科,故知是禮食,非是凡平燕食。

 

案《公食大夫》,主君與聘大夫禮食,賓前有食,君前無食,退俟於廂。

 

今此天子與諸侯禮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諸侯,其禮異於諸侯與聘大夫,故王前有俎。

 

云「主人飲食之俎皆為胙俎,見於此矣」者,案《特牲》、《少牢》,主人之俎雖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賓客;

 

此則祭祀、賓客俱有,故云主人飲食之俎皆為胙俎見於此。

 

飲據祭祀,食據賓客,故雙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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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3:3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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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王之稍事,設薦脯醢。

 

(鄭司農云:「稍事,謂非日中大舉時而間食,謂之稍事,膳夫主設薦脯醢。」

 

玄謂稍事有小事而飲酒。

 

○間,劉古莧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

 

○釋曰:案下炯溧飲酒,謂大事與臣飲酒,則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飲酒,故空設薦脯醢。

 

若大飲與食,則有牲體。

 

○注 「鄭司農」至「飲酒」

 

○釋曰:先鄭云「稍事謂非日中大舉時而間食,謂之稍事,膳夫主設薦脯醢」者,先鄭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後空食脯醢。

 

後鄭不從者,《玉藻》諸侯猶云「夕深衣,祭牢肉」,則天子夕食牢肉可知。

 

又脯醢者,是飲酒肴羞,非是食饌,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無會,設脯無嫌。

 

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薦脯醢,故以為小事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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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3:5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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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王燕飲酒,則為獻主。

 

(鄭司農云:「主人當獻賓,則膳夫代王為主,君不敵臣也。

 

《燕義》曰:『使宰夫為獻主,臣莫敢與君亢禮。』)

疏「王燕」至「獻主」

 

○釋曰:謂王與臣以禮燕飲,則膳夫為獻主。

 

案《儀禮》使宰夫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為獻主,皆是飲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鄭司」至「亢禮」

 

○釋曰:言當獻賓則膳夫代王為主,此約《燕禮》而知。

 

案《燕禮》,主人酌酒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酌酒獻君,君酢主人,主人酬賓以後,為賓舉旅。

 

又引《燕義》「臣莫敢與君亢禮」者,飲酒之禮,使大夫為賓,遣宰夫為主人,獻酢相亢答。

 

若君為主人,則是臣與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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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4:2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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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掌後及世子之膳羞。

 

(亦主其饌之數,不饋之耳。)

 

疏「掌後」至「膳羞」

 

○釋曰:上云「王日一舉」,註:「後與王同庖」,不言世子,則世子與王別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後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

 

○釋曰:案:上文「凡王之饋食用六穀」已下言饋,則膳夫親饋之,故云品嚐食。

 

按《內饔》「共後及世子之膳羞」,則是後、世子內饔饋之,故鄭云亦主其饌之數,不饋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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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4:5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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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肉脩之頒賜皆掌之。

 

(鄭司農云:「脩,脯也。」)

 

疏「凡肉」至「掌之」

 

○釋曰:謂王以肉及脩脯頒賜群臣,則膳夫皆掌之。

 

○注「鄭司」至「脯也」

 

○釋曰:言「脩,脯也」者,謂加薑桂鍛治者謂之脩,不加薑桂,以鹽乾之者謂之脯。

 

則脩、脯異矣。

 

先鄭云「脩,脯者」,散文言之,脩、脯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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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5: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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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致福,謂諸臣祭祀,進其餘肉,歸胙於王。

 

鄭司農云:「膳夫受之,以給王膳。」)

 

疏「凡祭」至「膳之」

 

○釋曰:云「凡祭祀」者,言凡,則諸臣自祭家廟。

 

祭訖,致胙肉於王,謂之致福,膳夫受之,以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

 

○釋曰:云「致福者,謂諸臣祭祀,進其餘肉,歸胙於王」者,案《禮記•少儀》云:「膳於君子曰膳。」

 

案《玉藻》:「膳於君,葷、桃、茢。」

 

彼謂諸侯之臣禮,此王之臣,亦應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與王受福然,故云致福。

 

知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產云「祭有受脤歸脤」。

 

彼注云:「受脤,謂君祭,以肉賜大夫。

 

歸脤,謂大夫祭,歸肉於公也。」

 

今彼雖據諸侯禮,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歸胙於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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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以摯見者亦如之。

 

(鄭司農云:「以羔雁雉為摯見者,亦受以給王膳。」)

 

疏「以摯」至「如之」

 

○釋曰:謂卿大夫以下新任為臣者,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來見王,故云「以摯見者」。

 

言「亦如之」者,先鄭云「亦受以給王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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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6: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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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世子之膳不會。

 

(不會計多少,優尊者。

 

其頒賜諸臣則計之。)

 

疏「歲終」至「不會」

 

○釋曰: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會。

 

至下《庖人》「王及後不會」,則世子會之。

 

彼禽獻是其加,故會之。

 

○注「不會」至「計之」

 

○釋曰:依《宰夫職》,會是歲計,故云「不會計多少」。

 

云「優尊者」,謂若計,則似限尊者有多少。

 

若不計,則任所用,故云不會是優尊者也。

 

云「其頒賜諸臣則計之」者,經云「王及後世子不會」,則上經「肉脩之頒賜」諸臣,則計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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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6:2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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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

 

(六畜,六牲也。

 

始養之曰畜,將用之曰牲。

 

《春秋傳》曰「蔔日曰牲」。

 

鄭司農云:「六獸,麋、鹿、熊、麕、野、豕、兔。

 

六禽,雁、鶉、鷃、雉、鳩、鴿。」

 

玄謂獸人冬獻狼,夏獻麋。

 

又《內則》無熊,則六獸當有狼,而熊不屬。

 

六禽於禽獻及六摯宜為羔、豚、犢、麛、雉、雁。

 

凡鳥獸未孕曰禽。

 

《司馬職》曰「大獸公之,小禽私之」。

 

○畜,許又反,注同。

 

六獸,司農云:「麋、鹿、熊、麏、野豕、兔。」

 

鄭云:「有狼無熊。」

 

幹註:「麏作{鹿章},熊作貆。」

 

六禽,鄭云:「羔、豚、犢、麛、雉、雁也。」

 

司農及幹「雁、鶉、雉、鳩、鴿、鷃」。

 

麕本又作麋,亦作麏,君倫反,獐也。

 

鶉,音純。

 

鷃,於諫反。

 

鴿,古合反。

 

麛,音迷,鹿子。

 

孕,以證反,一音乘。)

 

疏 「庖人」至「名物」

 

○釋曰:云「掌共六畜」者,馬、牛、羊、豕、犬、雞。

 

謂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雞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總送六畜與此庖人。

 

六獸、六禽,即下獸人送之。

 

此庖人得此六畜、六獸、六禽,共與膳夫、內外饔,故云掌共六畜、六獸、六禽。

 

此禽獸等,皆有名號物色,故云「辨其名物」。

 

○注 「六畜」至「私之」

 

○釋曰:云「六畜,六牲也」者,謂雖此云六畜,即是膳夫六牲,一也。

 

所以彼言牲此言畜者,鄭即解其不同之意。

 

始養之曰畜,將用之曰牲,膳夫共王之膳羞,即是將用之,故言牲。

 

云「《春秋傳》曰」者,此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傳辭,彼經云:「四蔔郊,不從,乃免牲。」

 

未卜日曰牛,卜得吉日乃號為牲。

 

僖公既卜得吉日,名牛作牲,乃更蔔可郊以否,不從乃免牲,是其怠慢。

 

引之者,證將用曰牲。

 

鄭司農云「六獸,麋鹿熊麕野豕免。

 

六禽,雁鶉鷃雉鳩鴿」 者,此先鄭意取《爾雅》文「四足而毛謂之獸,兩足而羽謂之禽」,故為此解。

 

玄謂獸人冬獻狼,又《內則》為餰食有狼臅膏,故云「當有狼而熊不屬」。

 

此破司農有熊無狼。

 

云「六禽於禽獻及六摯宜為羔豚犢麛雉雁」者,下文禽獻之內取羔、豚、犢、麛,《大宗伯》六摯之內亦取羔及雉、雁,破司農六畜之內有鶉、鷃、鳩、鴿,四者於經無所據。

 

司農雉雁即六摯雉雁同,故從之不破。

 

云「凡鳥獸未孕曰禽」,鄭言此者,見《爾雅》「四足而毛曰獸,兩足而羽曰禽」,是對文例,若散文則通。

 

其獸未孕時,雖曰四足,亦曰禽,是以名為禽獻,其中亦有羔、豚、犢、麛。

 

又云以禽作六摯,禽中亦有羔,是其未孕者也,謂若《爾雅》「飛曰雄雌,走曰牝牡」,亦是對文。

 

案《詩》云「雄狐綏綏」,走亦曰雄。

 

《尚書》云「牝雞無晨」,飛亦曰牝,並是散文通義。

 

云「《司馬職》曰大獸公之,小禽私之」者,欲見雖曰四足而毛,未孕亦曰禽。

 

此並破司農禽中不得有四足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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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其死生鱻薧之物,以共王之膳與其薦羞之物及後、世子之膳羞。

 

(凡,計數之。

 

薦亦進也。

 

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為羞。

 

王言薦者,味以不褻為尊。

 

鄭司農云:「鮮謂生肉,薧謂乾肉。」

 

 

○鱻,悉然反。

 

薧,苦老反。

 

數,色柱反,下「校數」同。

 

褻,息列反。)

 

疏 「凡其」至「之義」

 

○釋曰:云「凡其死生鱻薧之物」者,此四者,或死或生,新殺為鮮,乾者為薧,並庖人以與膳夫、內外饔,以共王之膳。

 

云「與其薦羞之物」 者,薦,進也,謂羞之所進,即備品物曰薦,亦進於王耳。

 

「及後、世子之膳羞」者,此共後、世子之羞,故不言薦而言膳,是致滋味者也。

 

○注 「凡計」至「乾肉」

 

○釋曰:云「凡計數之」者,上經云「治要」、「治凡」,並是計筭之稱,此凡,亦是計數之名。

 

死生鮮薧,須知其數,故言凡總計之。

 

云「備品物曰薦」者,以經羞言薦,對後、世子羞言膳,故云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為羞。

 

以其不言薦,即是致滋味之羞。

 

若然,備品物者,謂王舉則共醢六十甕,以五齏、七醢、七菹、三臡實之。

 

醯人共齏菹醯六十甕,是其備品物,及三牲之俎皆是也。

 

致滋味乃為羞百有二十品者,故鄭云「羞出於牲及禽獸,以備滋味,謂之庶羞」。

 

故《公食》云「宰夫自東房薦豆六」,又云「士羞庶羞」。

 

云「王言薦者,味以不褻為尊」者,對後、世子不言薦,是其褻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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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共祭祀之好羞,(謂四時所為膳食,若荊州之差魚,青州之蟹胥,雖非常物,進之孝也。

 

○好,呼報反。

 

差,側雅反。

 

蟹,戶買反。

 

胥,息徐反,劉音泰,《字林》先於反,蟹醬也。)

 

疏「共祭祀之好羞」

 

○釋曰:尋常所共者,並在內外饔。

 

今言好羞,則是非常之物,謂美魚之屬也。

 

○注「謂四時」至「孝也」

 

○釋曰:云「四時所為膳食」者,謂四時之間非常美食。

 

云「若荊州之差魚,青州之蟹胥」者,鄭見當時有之,又見《禮記•禮器》云:「大饗其王事與?

 

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苟可薦者,莫不鹹在;

 

且《禹貢》徐州貢蠙珠暨魚,荊州無魚文,是文不備,是知好羞皆是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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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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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共喪紀之庶羞,賓客之禽獻。

 

(喪紀,喪事之祭,謂虞祔也。

 

禽獻,獻禽於賓客。

 

獻,古文為獸。

 

杜子春云:「當為獻。」)

 

疏「共喪」至「禽獸」

 

○釋曰:凡喪,未葬已前,無問朝夕奠及大奠,皆無薦羞之法。

 

今言共喪紀庶羞者,謂虞祔之祭乃有之。

 

云「賓客之禽獻」者,謂若《掌客》上公乘禽日九十雙,侯伯七十雙,子男五十雙之類是也。

 

○注 「喪紀」至「為獻」

 

○釋曰:云「喪紀,喪事之祭,謂虞祔也」者,天子九虞後作卒哭祭,虞、卒哭在寢,明日祔於祖廟。

 

今直云虞祔不言卒哭者,舉前後虞祔,則卒哭在其中,共庶羞可知。

 

云「獻,古文為獸,杜子春云當為獻」者,但賓客之禽,由主人獻之,若直言賓客禽獸,於義無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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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令禽獻,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

 

(令,令獸人也。

 

禽獸不可久處,賓客至,將獻之,庖人乃令獸人取之,必書所當獻之數與之。

 

及其來致禽,亦以此書校數之。

 

至於獻賓客,又以此書付使者,展而行之。

 

《掌客》:乘禽於諸侯,各如其命之數。

 

《聘禮》: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餼之數。

 

士中日則二雙。

 

○令,力呈反。

 

使,所吏反。

 

乘,繩證反,下同。)

 

疏 「凡令」至「如之」

 

○釋曰:凡朝聘賓客至,並致館與之。

 

賓客既在館,此庖人乃書所共禽獻之數,令於獸人,以數授之,故云「凡令禽獻以法授之」也。

 

云「其出入亦如之」者,既以數授獸人,依數以禽入庖人,是入也。

 

庖人得此禽,還依數付使者送向館,是出也。

 

「亦如之」者,亦依法授之,故云其出入亦如之。

 

若然,入先出後,不言入出而言出入者,便文也。

 

○注「今令」至「二雙」

 

○釋曰:知令獸人者,案《獸人》云:「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故知令獸人。

 

云「禽獸不可久處」以下,至「與之」以上,解經令禽以法授之。

 

云「及其來致禽,亦以此書校數之」解經入亦如之。

 

云「至於獻賓客,又以此付使者,展而行之」,解經出亦如之。

 

言展而行之者,展,猶省視也。

 

行,去也。

 

謂將向客館之時,省視禽牲,然後去。

 

云「《掌客》,乘禽於諸侯,各如其命之數」者,謂上公九命,日九十雙之等。

 

又引《聘禮》「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餼之數」者,言此臣禮,不依命數。

 

公侯伯之卿三命,子男之卿再命,皆以爵卿也。

 

饔餼五牢,日五雙,故言日如其饔餼之數。

 

云「士,中日則二雙」者,謂作介時,士爵一日則一雙,禽獻不以命數,中間也,故言間日則二雙。

 

言此者,釋經以法授之,法則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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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用禽獻,春行羔豚,膳膏香;

 

夏行腒鱐,膳膏臊;

 

秋行犢麛,膳膏腥;

 

冬行鮮羽,膳膏膻。

 

(用禽獻,謂煎和之以獻王。

 

鄭司農云:「膏香,牛脂也,以牛脂和之。

 

腒,乾雉。

 

鱐,乾魚。

 

膏臊,豕膏也,以豕膏和之。」

 

杜子春云:「膏臊,犬膏。

 

膏腥,豕膏也。

 

鮮,魚也。

 

羽,雁也。

 

膏膻,羊脂也。」

 

玄謂膏腥,雞膏也。

 

羔豚,物生而肥。

 

犢與麛,物成而充。

 

腒、鱐,暵熱而乾。

 

魚、雁,水涸而性定。

 

此八物者,得四時之氣尤盛,為人食之弗勝,是以用休廢之脂膏煎和膳之。

 

牛屬司徒,土也。

 

雞屬宗伯,木也。

 

犬屬司寇,金也。

 

羊屬司馬,火也。

 

○膏香,《禮記》作薌,音同。

 

腒,其居反。

 

鱐,所留反。

 

臊,素刀反。

 

杜云:「犬膏也。」

 

司農及幹云:「豕膏也。」

 

腥,音星,杜云:「豕膏。」

 

鄭、幹云:「雞膏也。」

 

或作雉膏。

 

鮮羽,鄭云:「鮮,魚也,羽,雁也。」

 

杜云:「鮮羽,雁也。」

 

亶,書然反,羊脂也。

 

和,胡臥反,下文同。

 

暵,呼旱反,劉呼旦反。

 

涸,胡洛反,徐戶格反。

 

為,於偽反。)

 

疏 「凡用」至「膏膻」

 

○釋曰:言「凡用禽獻」者,四者不同,故言凡也。

 

煎和謂之用,故言凡用禽獻也。

 

云「春行羔豚,膳膏香」者,言行者,義與用同。

 

春用羔豚者,草物始生,羔豚食而肥。

 

膳膏香者謂平膏。

 

春,木王,火相,土死,羔豚為其太盛,牛屬中央土,故以死之脂膏殺其氣。

 

「夏行腒鱐,膳膏臊」者,腒謂乾雉。

 

鱐謂乾魚。

 

膏臊,犬膏。

 

腒鱐,夏之暵熱而乾,故食之,為其太盛。

 

夏時金死,犬屬西方金,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

 

云「秋行犢麛,膳膏腥」者,秋時草物有實,犢麛食之而肥,故秋用犢麛。

 

膏腥謂雞膏。

 

雞屬東方木,時木死,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

 

云「冬行鮮羽,膳膏膻」者,鮮謂魚。

 

羽謂雁。

 

冬,魚之性定,雁又新來,故用食之。

 

膏膻謂羊膏。

 

羊屬南方火。

 

冬時火死,魚雁食之大盛,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

 

五行不言北方豕之脂膏者,以其中央土王,分於四時,土賊水,但無中央食法,故不言豕之脂膏也。

 

○注「用禽」至「火也」

 

○釋曰:云「用禽獻,謂煎和之以獻王」者,殺牲謂之用,煎和謂之膳。

 

用膳相將之言,故以煎和解用。

 

上言賓客之禽獻,此用禽以王為主,故言獻王。

 

「鄭司農云,膏香牛脂也」者,案《內則》鄭註: 「釋者曰膏,凝者曰脂。」

 

彼是相對之義,通而言之,脂膏一也,故司農以脂解膏。

 

云「腒,乾雉」者,以《士相見》云「冬用雉,夏用腒」,故知腒乾雉也。

 

云 「鱐,乾魚」者,《籩人職》云「魚鱐」,此鱐腒同是夏用之,腒既是乾雉,明鱐是乾魚。

 

云「膏臊,豕膏也」者,經云「夏行腒鱐,膳膏臊」,此經四時所膳者,皆取所賊死之脂膏。

 

火賊金即膏臊犬膏也,不得云北方豕膏。

 

又杜子春云「膏臊,犬膏」者,於義是也。

 

云「膏腥,豕膏也」者,於義非也,以其秋行犢麛,秋時金王,金克木,雞屬東方木,則膏腥雞膏也,不得為豕膏。

 

云「鮮,魚也。

 

羽,雁也」者,《尚書•益稷》云「與稷決川而鮮食」。

 

鮮出於川,故知鮮魚也。

 

又此鮮對羽,故知鮮是魚。

 

知羽是雁者,以其禽摯中有羔、雉、雁,此禽獻中巳有羔雉,明亦有雁,故以羽為雁也。

 

「玄謂膏腥,雞膏也」者,破子春豕膏。

 

云「魚雁水涸而性定」者,依《周語》云「天根見而水涸」,鄭注《月令》云「天根見,九月末」,是水涸在九月末、十月初。

 

云「是以用休廢之脂膏」者,五行王相相剋。

 

春木王,火相,土死,金囚,水為休廢。

 

夏火王,土相,金死,水囚,木為休廢。

 

已下推之可知。

 

王所勝者死,相所勝者囚,新謝者為休廢。

 

若然,向來所膳膏者,皆是死之脂膏。

 

鄭云休廢者,相對死與休廢別,散則死亦為休廢,故鄭以休廢言之也。

 

云「牛屬司徒土也」者,鄭於《司徒》注云「牛能任載地」之類,故屬土。

 

云「雞屬宗伯木也」者,雞為貌,雞又知時,象春,故屬木。

 

云「犬屬司寇金也」者,金為言,犬亦言,屬金。

 

云「羊屬司馬火也」者,火為視,羊亦視,故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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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9:1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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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膳禽不會。

 

(膳禽,四時所膳禽獻。加世子可以會之。)

 

疏注「膳禽」至「會之」

 

○釋曰:上《膳夫職》所掌者是其正,此禽獻者是其加。

 

世子可以會,故歲終則唯王及後之膳不會,世子則會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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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39:4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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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內饔掌王及後、世子膳羞之割亨煎和之事,辨體名肉物,辨百品味之物。

 

(割,肆解肉也。

 

亨,煮也。

 

煎和,齊以五味。

 

體名,脊、脅、肩、臂、臑之屬。

 

肉物,胾燔之屬。

 

百品味,庶羞之屬。

 

言百,舉成數。

 

○亨,普庚反,注及下同。

 

肆,托曆反。

 

齊,才細反。

 

胾,側吏反。

 

膰,音燔,本亦作燔。)

 

疏注「割肆」至「成數」

 

○釋曰:知「割,肆解肉」者,謂《士虞禮》云「四肆去蹄」,此明割是肆解肉。

 

云「煎和,齊以五味」者,凡言和者,皆用酸苦辛鹹甘。

 

云「體名,脊、脅、肩、臂、臑之屬」者,案《少牢》:解羊豕,前體肩、臂、臑,後體膊、骼,又有正脊、脡脊、橫脊,又有短脅、正脅、代脅,是其體十一體。

 

云「肉物胾燔之屬」者,案《公食大夫禮》:十六豆有胾,胾謂切肉。

 

又案《少牢》:主婦獻屍以燔從,傅火曰燔。

 

云「百品味,庶羞之屬」,案《膳夫職》:庶羞百有二十品,今言百,故鄭云「舉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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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0:0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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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王舉,則陳其鼎俎,以牲體實之。

 

(取於鑊以實鼎,取於鼎以實俎,實鼎曰脀實俎曰載。○同,職升反。)

 

疏「王舉」至「實之」

 

○釋曰:言「陳其鼎俎」者,陳鼎有二處,初陳鼎於鑊西,後陳鼎於阼階下,其俎皆陳於鼎西南。

 

云「以牲體實之」者,其牲體入鑊時已解訖,今言實者有兩處:一者,取於鑊,實於鼎,據在鑊所;

 

二者,取於鼎,實於俎。

 

○注 「取於」至「曰載」

 

○釋曰:「實鼎曰脀」者,脀,升也。

 

案《少牢》「司馬升羊,實於一鼎」,是實鼎曰脀。

 

案《特牲》云「卒載加匕於鼎」,是其實俎曰載。

 

案《少牢》云「升羊,載右胖;

 

升豕,其載如羊」。

 

又《有司徹》亦云「乃升」,鄭云「升牲體於俎」。

 

若然,實鼎唯有升名,無載稱,若實俎,升載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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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0: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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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選百羞、醬物、珍物以俟饋。

 

(先進食之時,恆選擇其中禦者。)

 

疏「選百」至「俟饋」

 

○釋曰:百羞者,則庶羞百二十。

 

醬物者,即醬用百二十甕。

 

珍物者,諸八珍之類。

 

俟,待也。

 

內饔恆預選,知當王意所欲者,以待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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