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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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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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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1: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平其事來至者之功狀,而奏白王。)

 

疏「聽其」至「廢置」

 

○釋曰:百官致其治政功狀與塚宰,聽斷其所置之功狀文書,而詔告於王。

 

有功者置之,進其爵;

 

有罪者廢之,退其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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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1: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事久則聽之:大無功,不徒廢,必罪之;

 

大有功,不徒置,必賞之。

 

鄭司農云:「三載考績。」)

 

疏「三歲」至「賞之」

 

○釋曰:三年一閏,天道小成,則大計會百官群吏之治功文書。

 

上計當年,已有廢置。

 

今三年上大計,大無功,不徒廢,更加罪;

 

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賞也。

 

○注「鄭司」至「考績」

 

○釋曰:此《尚書•舜典》文。

 

彼云「三載考績,黜陟幽明」。

 

彼三年一考,與此同,故引證三歲大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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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6: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小宰之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

 

(杜子春云:「宮,皆當為官。」

 

玄謂宮刑,在王宮中者之刑。

 

建,明佈告之。

 

糾猶割也,察也,若今禦史中丞。

 

○宮刑,鄭如字,幹同。

 

杜作官。)

 

疏注 「杜子」至「中丞」

 

○釋曰:後鄭以宮刑宮中之刑,不從子春官刑者,見《秋官•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貳之,則不須重掌。

 

又見下文觀治象「乃退,以宮刑憲禁於王宮」,故知宮刑明矣。

 

云「建,明佈告之」者,上塚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為建立之義;

 

小宰卑,云「建」者,則明佈告,使知而已。

 

云 「糾猶割也,察也」者,既言糾,謂糾舉其非。

 

事已發者,依法斷割之;

 

事未發者,審察之。

 

云「若今禦史中丞」者,應劭:云「秩千石,朝會獨坐,副貳禦史大夫,內掌蘭台圖籍,外督刺史,糾察百寮」,故舉漢法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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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7: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

 

(逆,迎受之。

 

鄭司農云:「貳,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

 

○釋曰: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國,今還以六典逆邦國之治,逆,謂迎受句考之也。

 

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還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

 

大宰本以八則治都鄙,今還以八則句考都鄙之治。

 

皆句考使知功過所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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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7: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

 

疏 「執邦」至「邦用」

 

○釋曰:此三者,並大宰所掌者,以其塚宰製國用,九貢、九賦斂財賄,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貳之。

 

然大宰有九職,小宰不貳之者,以其九職云「任萬民」,《小宰》若云貳,謂任使亦貳之,故不言。

 

其實九職任之,使之出貢,用之,則小宰亦貳之,九貢中兼之矣。

 

以其九職亦有九貢故也。

 

「以均財節邦用」者,以九式並舊有法式多,少不得增減,故云均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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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8: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一曰以敘正其位,二曰以敘進其治,三曰以敘作其事,四曰以敘製其食,五曰以敘受其會,六曰以敘聽其情。

 

(敘,秩次也,謂先尊後卑也。

 

治,功狀也。

 

食,祿之多少。

 

情,爭訟之辭。

 

○爭,爭鬥之爭。)

 

疏 「以官府」至「其情」

 

○釋曰:凡言「敘」者,皆是次敘。

 

先尊後卑,各依秩次,則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敘正其位」者,謂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敘進其治」者,謂卿、大夫、士有治職功狀文書進於上,亦先尊後卑也。

 

○「三曰以敘作其事」者,謂有所執掌起事,亦先尊後卑也。

 

○「四曰以敘製其食」者,謂製祿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後卑也。

 

○「五曰以敘受其會」者,謂歲終進會計文書,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敘聽其情」者,情,謂情實。

 

則獄訟之情,受聽斷之時,亦先尊後卑也。

 

○注「敘秩次也」

 

○釋曰:云「秩次」者,謂尊卑之常,各有次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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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8: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大事從其長,若庖人、內外饔與膳夫共王之食。

 

小事專達,若宮人、掌舍各為一官。

 

六官之屬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時日月星辰之度數,天道備焉。

 

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誌有述天授位之義,故周公設官分職以法之。

 

○達,幹云:「達,決也。」)

 

疏「以官府」至「專達」

 

○釋曰:「六屬舉邦治」者,謂官盛任使,立長官,必當以屬官佐之,邦治得舉,是以六官各有其屬六十,故云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也。

 

「一曰天官」,謂大宰之官。

 

「其屬六十」,謂宮正至夏采,皆掌治職,故云掌治也。

 

云「大事則從其長」者,謂若《膳夫》鄭注云「膳夫,食官之長也」。

 

則下庖人、內外饔、亨人,有事皆來諮白膳夫,故云「大事從其長」也。

 

「小事則專達」者,謂若宮人掌舍,無大事,無長官可諮,自專行事。

 

以下五官皆此類也。

 

○注 「大事」至「法之」

 

○釋曰:云「大事從其長,若庖人、內外饔與膳夫共王之食」者,此並共王食,是大事,故庖人已下諮膳夫長官也。

 

云「小事專達」者,若宮人、掌舍,直掌王之行,設梐枑之等,二官並是小事,又不立長官,當官行事,故云各為一官,是專達也。

 

鄭直舉天官之內其事顯者,各言其一,餘官若大府,鄭云 「治藏之長」,地官司巿,鄭云「巿官之長」;

 

春官大司樂,鄭云「樂官之長」;

 

夏官司甲,鄭云「兵戈盾官之長」。

 

如此之類,其事甚多,不可具陳也。

 

小事則專達,天官甚眾,亦不可具言也。

 

云「六官之屬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時日月星辰之度數」者,依《周髀》、《七曜》,皆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舉全數,亦得云三百六十也。

 

言地則與天配合四時,言周天亦是地之數。

 

十二月亦是周天之數。

 

日,日行一度;

 

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日月所行,亦在周天之數。

 

星辰,謂二十八宿十二次,亦在周天數內,皆不離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耳。

 

天地四時日月星辰之度數,所從言之異耳。

 

故《尚書•洪範》云:「五紀,一曰歲,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皆別言之。

 

下以曆數總結之,亦是類也。

 

云「天道備焉」者,以此三百六十官,是天道備矣。

 

云「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誌有述天授位之義」者,鄭依《書傳》云「周公攝政,三年踐奄」,與滅淮夷同時。

 

又按:成王《周官》「成王既黜殷命,滅淮夷,還歸在豐,作《周官》。」

 

則成王作《周官》,在周公攝政三年時,周公製禮在攝政六年時,故云前此者,謂成王前於此時作《周官》,其誌,謂成王誌意,有述天授位之義,即彼《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倍之。

 

今予小子,訓迪厥官,以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下又云立三孤及天地四時之官,是其誌有述天地三百六十官位之義。

 

故周公設官分職法之也。

 

此鄭義,不見《古文尚書》,故為此解。

 

若孔據《古文尚書》,《多士》已下,並是周公致政後成王之書。

 

周公攝政時,淮夷、奄與管蔡同作亂,成王即政後又叛,成王親征之,故云滅淮夷。

 

還歸在豐,作《周官》用人之法,則彼《周官》在此《周禮》後,與鄭義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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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09: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

 

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以懷賓客;

 

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

 

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

 

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懷亦安也。

 

賓客來,共其委積,所以安之。

 

聚百物者,司馬主九畿,職方製其貢,各以其所有。

 

○委,於偽反。

 

下「賙委」同,積,子賜反。)

 

疏 「以官」至「百物」

 

○釋曰:云「以官府六職辨邦治」者,六官者各有職,若天官治職,地官教職,其職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一曰治職」 者,謂以平為義也。

 

云「以節財用」者,亦以製國用故也。

 

○「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者,安邦國與教典同,彼云「擾萬民」,此云「寧萬民」,不同者,上擾為馴,馴則寧,義無異也。

 

云「懷賓客」者,以有委積,故賓客懷安也。

 

○「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者,此與上禮典同也。

 

云「以事鬼神」者,以其主祭祀,當職之事也。

 

○「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者,上政典云「平邦國,均萬民」,不同者,服由平定使之然,則服亦平也,均與正,義亦一也。

 

云「以聚百物」者,鄭云「司馬主九畿,職方製其貢」,貢即百物也。

 

○「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此與上刑典文同。

 

云 「除盜賊」者,有寇則罪之,盜賊得除,故云除盜賊也。

 

○「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者,上事典「以生萬民」,生則養也,與上同。

 

此六職不云官府百官,與六典不同者,以六職皆當職行事,義不及遠,故與六典文異也。

 

○注「懷亦」至「所有」

 

○釋曰:教典共其委積者,大司徒下有遺人,掌十裏有廬,廬有飲食之等,故云「共委積」也。

 

云「司馬主九畿」,並引《職方》者,司馬直主九畿,無貢物之事,故引其屬職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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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0: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

 

凡小事皆有聯。

 

(鄭司農云:「大祭祀,大宰讚玉幣,司徒奉牛牲,宗伯視滌濯、蒞玉鬯、省牲鑊、奉玉齍,司馬羞魚牲、奉馬牲,司寇奉明水火;

 

大喪,大宰讚贈玉、含玉,司徒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宗伯為上相,司馬平士大夫,司寇前王,此所謂官聯。」

 

杜子春弛讀為施。

 

玄謂荒政弛力役,及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

 

奉牲者,其司空奉豕與?

 

 

○弛,戶氏反,劉本作施,音弛,杜作施。

 

蒞,音利,又音類。

 

鬯,敕亮反。

 

鑊,戶郭反。

 

齍,音資。

 

鄉,音香。

 

屬其,音燭。

 

紖,徐音胤,劉音引,本或作引。

 

相,息亮反。

 

豕與,音餘。)

 

疏「以官府」至「有聯」

 

○釋曰:云「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者,謂官府之中有六事,皆聯事通職,然後國治得會合,故云合邦治也。

 

○一曰祭祀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此二者,鄭注具,以其二者顯著,故特言之。

 

○「二曰賓客之聯事」者,鄭雖不言,案《大宰》「大朝覲、會同,讚玉幣玉獻」,《大司徒》令「野脩道委積」,《大宗伯》「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司寇》云「凡朝覲、會同,前王」,唯《大司馬》不見有事,《司空》又亡。

 

○「四曰軍旅之聯事」者,以六軍軍將皆命卿,田役亦然,且《大司徒》云「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大司馬》云「大師,建大常,比軍眾」,「中春教振旅之事」。

 

○「六曰斂弛之聯事」者,並大宰任九職、九貢、九賦,司徒製貢,小司徒令貢賦,若通數小官,則多矣。

 

云「凡小事皆有聯」者,謂《司關》云「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巿」之類是也。

 

○注 「鄭司」至「豕與」

 

○釋曰:司農雖解祭祀及大喪二事,皆不言司空,司空亡故也。

 

大祭祀,唯大宰尊,不奉牲,宗伯不言奉雞,司馬直言奉馬,不兼言奉羊,司寇不言奉犬,皆略不言可知。

 

「杜子春弛讀為施」者,若依施,施是施惠,事不必連斂,為弛則,則於事廣矣。

 

故後鄭不從之。

 

「玄謂荒政弛力役」者,此經「二曰喪荒」,荒謂年穀不熟。

 

《大司徒》有荒政十二,其中「四曰弛力」。

 

弛力役謂《廩人》歲不能人二釜,則令移民就穀,是時弛力役也。

 

《鄉大夫》云「國中貴者」,謂有官爵者;

 

「賢者」,謂有德行者;

 

「服公事者」,謂若庶人在官者;

 

「老」,謂國中六十者;

 

「疾者」,謂癈疾不堪役者;

 

皆舍,不以力役之事也。

 

云「奉牲者,其司空奉豕與」者,《司空》雖亡,案《五行傳》云「聽之不聰,時則有豕禍,豕屬北方」,又《說卦》云「坎為豕」,是豕屬水,故知司空奉豕。

 

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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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裏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鄭司農云:「政謂軍政也。

 

役謂發兵起徒役也。

 

比居謂伍藉也。

 

比地為伍,因內政寄軍令,以伍藉發軍起役者,平而無遺脫也。

 

簡稽士卒、兵器、薄書。

 

簡猶閱也。

 

稽猶計也,合也。

 

合計其士之卒伍,閱其兵器,為之要薄也。

 

故《遂人職》曰『稽其人民,簡其兵器』。

 

《國語》曰『黃池之會,吳陳其兵,皆官師擁鐸拱稽』。

 

版,戶藉。

 

圖,地圖也。

 

聽人訟地者,以版圖決之。

 

《司書職》曰『邦中之版,土地之圖』。

 

稱責,謂貸予。

 

傅別,謂券書也。

 

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

 

傅,傅著約束於文書。

 

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

 

禮命,謂九賜也。

 

書契,符書也。

 

質劑,謂巿中平賈,今時月平是也。

 

要會,謂計最之薄書,月計曰要,歲計曰會,故《宰夫職》曰『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

 

月終,則令正月要』。」

 

傅別,故書作「傅辨」,鄭大夫讀為「符別」,杜子春讀為「傅別」。

 

玄謂政謂賦也。

 

凡其字或作政,或作正,或作征,以多言之宜從征,如《孟子》「交征利」云。

 

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

 

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

 

凡薄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

 

《春秋傳》曰「王叔氏不能舉其契」。

 

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

 

傳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異其名耳。

 

禮命,禮之九命之差等。

 

○政役,鄭音征,司農如字。

 

比,毗誌反,注同。

 

傅,音附,注同。

 

別,彼列反,注同。

 

要會,古外反。

 

凡「要會」、「會計」之字皆放此。

 

卒,子忽反,下同。

 

閱,音悅。

 

貸,他代反。

 

著,直略反。

 

賈,音嫁。

 

月平,劉音病。)

 

疏 「以官」至「要會」

 

○釋曰:以官府之中有八事,皆是舊法成事品式,依時而行之,將此八者,經紀國之治政,故云「經邦治」也。

 

○「一曰聽政役以比居」者,八事皆聽者,舊事爭訟當斷之也。

 

政謂賦稅,役謂使役,民有爭賦稅使役,則以地比居者共聽之。

 

○「二曰聽師田以簡稽」者,稽,計也。

 

簡,閱也。

 

謂師出征伐及田獵,恐有違法,則當閱其兵器與人,並筭足否。

 

○「三曰聽閭裏以版圖」者,在六鄉則二十五家為閭,在六遂則二十五家為裏。

 

閭裏之中有爭訟,則以戶籍之版、土地之圖聽決之。

 

○「四曰聽稱責以傅別」者,稱責,謂舉責生子,彼此俱為稱意,故為稱責,於官於民,俱是稱也。

 

爭此責者,則以傅別券書決之。

 

○「五曰聽祿位以禮命」者,謂聽時以禮命之其人策書之本,有人爭祿之多少,位之前後,則以禮命文書聽之也。

 

○「六曰聽取予以書契」者,此謂於官直貸不齣子者,故云取予。

 

若爭此取予者,則以書契券書聽之。

 

○「七曰聽賣買以質劑」者,質劑謂券書。

 

有人爭巿事者,則以質劑聽之。

 

○「八曰聽出入以要會」者,歲計曰會,月計曰要。

 

此出入者,正是官內自用物。

 

有人爭此官物者,則以要會薄書聽之。

 

○注 「鄭司」至「差等」

 

○釋曰:政,軍政。

 

後鄭不從者,若軍政,自在大司馬聽之,何得在此乎?

 

云「比居謂伍籍也」者,即《司徒職》「五家為比」,出軍即「五人為伍」。

 

云「因內政寄軍令」者,謂在家,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若出軍,則家出一人,則還五人為伍,是一比,長還為伍長領之。

 

二十五人為兩,是一閭,閭胥即為兩司馬領之。

 

以此言之,至一鄉出一軍,軍將還是鄉大夫為之。

 

是因內政寄軍令。

 

此《管子》文。

 

彼云「作內政」,司農云「因內政」者,讀字不同。

 

云「簡稽士卒、兵器、薄書」者,士卒,謂車別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兵器,謂弓矢、殳矛、戈戟,皆有薄書,故引《遂人》以證之也。

 

云「《國語》曰『黃池之會』者,《吳語》吳、晉爭長,吳人令曰伏兵甲,陳士卒百人為徹行,頭官師,擁鐸拱稽名籍也。

 

先鄭為計,計謂據名籍計之,義合,故引之也。

 

云「版,戶籍」者,後鄭下注亦云「鄉戶籍」。

 

圖謂民之地圖,故引《司書版》圖以證之。

 

云「責謂貸子」者,謂貸而生子者,若今舉責,即《地官•泉府》職云「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

 

若近郊民貸,則一年十一生利」之類是也。

 

云 「傅,傅著約束於文書。

 

別者,各得其一」,二家別釋,後鄭不從者,名為券書,即是傅著於文書可知。

 

後鄭傅、別二字,共為一事解之。

 

云「禮命,謂九賜也」者,後鄭不從者,九賜之言,出自《禮緯•含文嘉》,八命已上,乃有九賜,此所聽斷,何得取八命已上解之?

 

云「書契,符書也」者,謂官券符璽之書,此據官予民物,何得為符璽之書解之?

 

故後鄭不從也。

 

云「質劑謂巿中平賈,今時月平是也」,後鄭不從者,《地官•質人》云「大巿曰質,小巿曰劑」,若今月平賈,不合有兩名,故不從也。

 

云「月計曰要,歲計曰會」者,官之出入,有要會薄書計管,故引《宰夫》證之也。

 

鄭大夫讀傅別為符別,後鄭不從,又云傅別,故書作傅辨,不從古書也。

 

玄謂政謂賦也,賦則口率出泉,且與役同文,皆是利稅之事也。

 

云「凡其字或作政」者,此經政役是也。

 

「或作政」者,其字或有作正字者。

 

「或作征」者,即《孟子》云「交征利」及《鄉大夫》云「皆征之」是也。

 

云征處多,故鄭從征也。

 

《孟子》「交征利」者,案《孟子》云:「孟子見梁惠王。

 

王曰:『叟不遠千裏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

 

對曰:『何必曰利?

 

亦有仁義而已矣。

 

王則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

 

上下交征利則國危矣。』」

 

引之以證征是口稅之法。

 

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者,謂於券背上,大作一手書字劄,字中央破之為二段別之。

 

云「書契,謂出予受人之凡要」者,此予則取予,謂若《泉府》云「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不過三月」,及《旅師》云「春頒秋斂」,賒取官物,後還,無生利之事。

 

凡要,亦是薄書也。

 

云「凡薄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者,薄書之最目曰契,即取予以書契是也。

 

獄訟之要辭曰契,即鄭引《春秋傳》者是也。

 

其春秋王叔氏事在襄十年。

 

彼云「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晉侯使士匄平王室,使王叔氏與伯輿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

 

此即獄訟之要辭曰契。

 

云「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者,案《地官•質人》云「大巿曰質,小巿曰劑」,鄭註:「大巿,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

 

小巿,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言兩書一劄同而別之者,謂前後作二券,中央破之,兩家各得其一,背無手書字,異於傅別。

 

故鄭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

 

云「禮命,禮之九命之差等」者,謂若《大宗伯》九儀,從一命受職以,至九命作伯,差等有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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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1: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聽,賓士也。

 

賓士官府之計有六事。

 

弊,斷也。

 

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

 

善,善其事,有辭譽也。

 

能,政令行也。

 

敬,不解於位也。

 

正,行無傾邪也。

 

法,守法不失也。

 

辨,辨然不疑惑也。

 

杜子春云:「廉辨或為廉端。」

 

 

○弊,必世反。

 

治也,如字,下文「治其弛舍」同。

 

斷,丁亂反,下同。

 

解,佳賣反。

 

邪,似嗟反。)

 

疏「以聽」至「廉辨」

 

○釋曰:言「六計弊群吏之治」者,六計謂善、能、敬、正、法、辨,六者不同,既以廉為本,又計其功過多少而聽斷之,故云六計弊群吏之治也。

 

○注 「聽平」至「廉端」

 

○釋曰:云「皆以廉為本」者,此經六事,皆先言廉,後言善、能之等,故知將廉為本。

 

廉者,絜不濫濁也。

 

云「善,善其事,有辭譽也」者,謂有善事,四方令聞辭譽也。

 

云「能政令行也」者,謂雖無辭譽,所行政令得行也。

 

云「敬不解於位也」者,謂敬其職位,恪居官次也。

 

云「正行無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無私也。

 

云「法,守法不失也」者,謂依法而行,無有錯失也。

 

云「辨,辨然不疑惑也」者,謂其人辨然於事分明,無有疑惑之事也。

 

「杜子春云廉辨或為廉端」者,經本或為廉端,後鄭不從者,若為端,端亦正,與廉正為重,故不從。

 

引之在下者,不苟違之,亦得為一義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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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1: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

 

(法,謂其禮法也。

 

戒具,戒官有事者所當共。)

 

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治其施捨,聽其治訟。

 

(七事,謂先四、如之者三也。

 

施捨,不給役者。

 

七事,故書為「小事」。

 

杜子春云「當為七事,書亦七事」。

 

○共,音恭,禮本「供」字皆作共,可以意求之。)

 

疏「以法」至「治訟」

 

○釋曰:言「以法掌祭祀」已下七者,皆是上六聯百官聯事通職者。

 

以其眾官共,故經云「令百官府共其財用」也。

 

然六聯之中,不言朝覲、會同者,以彼賓客中可以兼之,以其朝覲、會同還是諸侯賓客之事。

 

此七事不言斂弛,以其非七事中之大事,故退之在下。

 

○注「法謂」至「當共」

 

○釋曰:言禮法,謂七者皆有舊法依行,若九式曰「祭祀之式」。

 

云「戒具,戒官有事所當共也」者,此七事在《大宰》八法中「六曰官法」,彼在「八曰官計」上者,以其彼有數,故在上;

 

此官法無數,故退在六計下也。

 

○注「七事」至「七事」

 

○釋曰:「七事」,先四,謂從祭祀至賓客;

 

云「如之者三也」者,從軍旅至喪荒也。

 

云「施捨,不給役」者,上「六聯」注引《鄉大夫》國中貴者、老者、疾者、服公事者是也。

 

云「七事,故書為小事」者,與經不相當,故杜子春從經為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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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2: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凡祭祀,讚玉幣爵之事,祼將之事。

 

(又從大宰助王也。

 

將,送也。

 

祼送,送祼,謂讚王酌鬱鬯以獻屍謂之祼。

 

祼之言灌也,明不為飲,主以祭祀。

 

唯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莫稱焉。

 

凡鬱鬯受,祭之,啐之,奠之。

 

○祼,古亂反。

 

為,於偽反。

 

稱,尺證反。

 

啐,寸對反。)

 

疏注 「又從」至「奠之」

 

○釋曰:案《大宰職》云「祀五帝讚玉幣爵」,今此又云祭祀讚此三者,謂小宰執以授大宰,大宰執以授王,是相讚助,故云又從大宰助王也。

 

云「將,送也。

 

祼送,送祼,謂讚王酌鬱鬯以獻屍」者,上云「讚玉幣爵」,據祭天,而下別云「祼將」,是據祭宗廟。

 

且上大宰不言讚祼將,則大宰不讚之,故此注云讚王酌鬱鬯也。

 

云「明不為飲,主以祭祀」者,朝踐已後,屍乃飲,二祼為奠不飲,故云不為飲,主以祭祀。

 

云「唯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者,據《大宰》「祀五帝及大神示亦如之」,皆不言祼。

 

此文又祼將在玉幣爵之下,明宗廟有祼,天地無祼。

 

且《大宗伯》祀天言禋祭,社言血,享大神不灌者,不用降神,無妨用鬯。

 

必若然,天地用八尊,直有五齊三酒,不言鬯尊者,以其《冥人職》天地八尊者,以與宗廟六彝相對為文,《鬯人職》鬯不入彝尊,則別有尊矣,不言者,略耳。

 

不祼者,覆載之德,其功尤盛,欲報之德,無可稱焉。

 

故無祼,直加敬而已。

 

其牲用特,其器陶匏,皆是質略之事,故鄭云莫稱焉。

 

云「凡鬱鬯受,祭之,啐之,奠之」者,謂王以圭瓚酌鬱鬯獻屍,後亦以璋瓚酌鬱鬯獻屍,屍皆受,灌地降神,明為祭之。

 

向口啐之,啐之謂入口乃奠之於地也。

 

祭天地既言無灌,案《宗伯》「蒞玉鬯」,又案《禮記•表記》云「親耕粢盛,鬯以事上帝」,上帝得有鬯者,案《春官•鬯人職》「掌共鬯」,下所陳社稷山川等外神,皆用鬯,不用鬱。

 

廟言灌,且亦天地無祼也。

 

天地無人職,用鬯者,唯有宗廟及祼賓客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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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2: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凡賓客,讚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

 

(唯祼助宗伯,其餘皆助大宰。

 

王不酌賓客而有受酢。

 

《大宗伯職》曰:「大賓客則攝而載祼。」)

 

疏「凡賓」至「之事」

 

○釋曰:「凡賓客,讚祼」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

 

謂諸侯來朝,朝享既畢,王禮之,有此灌酢之禮也。

 

云「凡受爵之事」者,謂上公與諸侯酢王之爵,王受之。

 

云「凡受幣之事」者,謂廟中行三享,享時璧以帛,琮以錦,致享時有此受幣之事。

 

皆言「凡」者,謂諸侯非一,故言凡,以廣之也。

 

○「唯祼」至「載祼」

 

○釋曰:言「唯祼助宗伯」者,後引《宗伯職》者是也。

 

云「其餘皆助大宰」者,謂受爵幣二者,皆助大宰。

 

賓客酢王之時,大宰於賓處受而授王,王飲訖,大宰受爵以授小宰。

 

受幣之時,亦王親受,受以授大宰,大宰以授小宰也。

 

云「王不酌賓客而有受酢」者,案《燕禮》使宰夫為主人,是君不酌臣,於諸侯亦然。

 

受酢是飲酒之事,臣不可代君飲酒,故有受酢之事也。

 

又引《大宗伯職》曰「大賓客則攝而載祼」者,案彼鄭注云:「載,為也。」

 

言為者,攝酌獻耳。

 

拜送,則王也。

 

若然,大宗伯非直攝王祼,若上公再祼,兼有後祼之時,大宗伯亦代後祼也。

 

拜送,則後也。

 

拜乃恭敬之事,亦不可使臣代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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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3: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

 

(《春秋傳》曰:「口實曰含,衣服曰襚。」

 

凶荒有幣玉者,賓客所周委之禮。

 

○禭,音遂。

 

賙,音周。)

 

疏「喪荒」至「之事」

 

○釋曰:喪,謂王喪,諸侯諸臣有致含禭幣玉之事。

 

荒,謂凶年,諸侯亦有致幣玉之事。

 

上大宰不言,則此小宰專受之。

 

案《禮記•少儀》云「臣致禭於君,則曰致廢衣於賈人。」

 

則諸侯臣皆得致含也。

 

○注「春秋」至「之禮」

 

○釋曰:云「《春秋傳》」者,《公羊》文。

 

其含禭所用,在死之時,若既殯之後,亦容有致之法,故《禮記•雜記》:殯後,諸侯遣使致含、禭、賵之禮,主人受之。

 

雖不及事,容致厚意。

 

是以《春秋左氏》「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亦在逾年後,《春秋》不譏也。

 

云「凶荒有幣玉者,賓客所賙委之禮」者,案《小行人》云:「若國凶荒,則令賙委之。」

 

彼謂王家周委諸侯法,此謂諸侯周委王家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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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

 

(主每月之小計。)

 

疏「月終」至「之要」

 

○釋曰:月計曰要,故每月月終,則使官府致其簿書之要。

 

受之,當先尊後卑,故言敘。

 

○注「主每月之小計」

 

○釋曰:言小計,對下經歲會為大計也。

 

若大會,則下文塚宰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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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4: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讚塚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群吏致事。

 

(使齊歲盡文書來至,若今上計。

 

○齊,子兮反。

 

上,時掌反,下同。)

 

疏「讚塚」至「致事」

 

○釋曰:讚,助也。

 

歲計曰會,言塚宰,則據百官總焉,謂助塚宰受一歲之計。

 

云「歲終則令群吏致事」者,謂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狀,將來考之故也。

 

○注「使齊」至「上計」

 

○釋曰:漢之朝集使,謂之上計吏,謂上一年計會文書及功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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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4: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正歲,謂夏之正月。

 

得四時之正,以出教令者,審也。

 

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使明聽也。

 

木鐸,木舌也。

 

文事奮木鐸,武事奮金鐸。

 

○夏,戶雅反,後放此。)

 

疏「正歲」至「常刑」

 

○釋曰:此則《大宰》周之「正月之吉,始和布之於天下」,至此建寅正歲之正月,懸之於象魏,其小宰亦助大宰,帥治官六十官之屬及萬民,而觀治象之法,使知當年治政之法也。

 

其時,小宰徇以木鐸以警眾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欲使之用命,不犯刑也。

 

○注「正歲」至「金鐸」

 

○釋曰:知正歲是夏之正月者,見《淩人》云「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

 

若正歲是見子周正,即今之十月,冰未堅,不得斬之。

 

言正歲「得四時之正」,周、殷則不得以此推之。

 

諸言正歲者,皆四時之正,是建寅之月。

 

云「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者,案《禮記•檀弓》云:自寢門至於庫門,振木鐸曰:「舍故而諱新。」

 

彼及此文,皆是有命奮木鐸警眾,使明聽之事也。

 

云「木鐸,木舌」者,鐸皆以金為之,以木為舌,則曰「木鐸」,以金為舌,則曰「金鐸」也。

 

云「文事奮木鐸」者,此文及《檀弓》並《明堂位》曰「振木鐸於朝」,天子之禮皆是也。

 

又云「武事奮金鐸」者,《鼓人》云「金鐸通鼓」,《大司馬》云「兩司馬振鐸」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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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5: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乃退,以宮刑憲禁於王宮。

 

(憲謂表縣之,若今新有法令云。)

 

疏注「憲謂」至「令云」

 

○釋曰:凡刑禁皆出秋官。

 

今云「憲禁」者,與布憲義同,故小宰得秋官刑禁文書,表而縣之於宮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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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15: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


令於百官府曰:「各脩乃職,考乃法,待乃事,以聽王命。

 

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乃猶女也。)

 

疏「令於」至「大刑」

 

○釋曰:此經於職末當廩於大宰,而令百官謹於此數事,以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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