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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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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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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6: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祝,女奴曉祝事者。○祝,之六反,鄭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內祭祀,凡內禱祠之事。”

 

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釋曰:言女奴曉事,謂識文者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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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6: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女史,女奴曉書者。)

 

疏“女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禮職,內治之貳”,亦女奴曉文者為之。

 

其職與王之大史掌禮同,故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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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7: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

 

(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疏“典婦”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婦式之法,以受嬪婦及內人女功之事齎。”

 

故鄭注云:“典,主也。

 

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其職中齎是也。

 

云“賈四人”者,以其絲枲有善惡、貴賤之事,故須賈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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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7: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絲入而辨其物。

 

頒絲於外內工,皆以物授之。”

 

因婦功,亦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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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7: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枲,絲裏反。)

 

疏“典枲”

 

○釋曰:枲,麻也。

 

案《喪服傳》云:“牡麻者,枲麻也。”

 

則枲是雄麻,對苴是麻之有蕡實者也。

 

在此者,與典婦功,亦連類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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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8: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司服,奄一人,女禦二人,奚八人。

 

(內司服,主宮中裁縫宮之長。

 

有女禦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

 

○縫,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 “內司”至“八人”

 

○釋曰:以其掌後已下六服。

 

言“內司服”者,非是對《春官•司服》男子服為內。

 

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

 

故不須言外而外自顯。

 

但以婦人在內,故婦人之事多言內。

 

若不言內,無以得見婦人之物。

 

不與春官司服同處者,以從內官之例,故在此。

 

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須男子兼掌。

 

以與婦人同處,故用奄也。

 

○注“內司服”至“色過”

 

○釋曰:言“主宮中裁縫官之長”者,謂其下文縫人為長。

 

又云“有女禦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者,以此女禦還是女奴曉進禦衣服者,故與女酒、女祝、女史同號女也。

 

以衣服進,謂進衣於王。

 

王見之,或當王意,廣其禮,得與八十一女禦同名。

 

欲見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禦之禮,王合禦幸之,使王無淫色之過,故名女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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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8: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縫人,奄二人,女禦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女工,女奴曉裁縫者。○縫,劉扶用反。)

 

疏“縫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宮縫線之事,以縫王及後之衣服”,故在此也。

 

奄二人,亦是縫線事多,須有男子故也。

 

有女禦者,義同於上也。

 

有女工者,謂女奴巧者,鄭云“曉裁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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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8: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豔反,劉而儉反。)

 

疏“染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染絲帛”,因婦人衣服,故亦連類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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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9: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追,治玉石之名。○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師”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職云:“掌王後之首服,為副、編、次、追衡、笄”,亦因婦人衣服,連類在此。

 

○注 “治玉石之名”

 

○釋曰:《詩》云:“追琢其璋。”

 

璋是玉為之,則追與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

 

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師》者,以其男子,是陽義,又取夏時萬物長大,長大乃冠,故在夏官。

 

此婦人,直取首服配衣,故與衣連類在此。

 

若然,首反處下者,以冠履自相對,不與服為先後,故不在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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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9: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屨,紀具反。)

 

疏“屨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後之服屨”,故從內官衣服,亦連類在此。

 

若然,追師專掌婦人首服,此屨人兼男子,屨舄在下體,賤,故男子婦人同在此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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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29: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夏采,夏翟羽色。

 

《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

 

有虞氏以為緌,後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

 

○夏,戶雅反,注同。

 

翟,雉名。

 

采,如字,或作菜。

 

翟,音狄。

 

緌,如誰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大喪以冕服複於大祖,以乘車建緌複於四郊。”

 

喪事是終,故在末職也。

 

○注 “夏采”至“夏采”

 

○釋曰:案《爾雅》云:“伊洛而南,素質,五采皆備成章,曰翬。

 

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謂之鷂。”

 

此則夏翟之羽色也。

 

又案《禹貢》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貢夏翟之羽也。

 

又云“有虞氏以為緌”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後氏之緌。”

 

注云:“有虞氏當言緌,夏後氏當言旂。”

 

彼據虞氏始有緌,故云有虞氏以為緌也。

 

又云“後世或無”者,案《冬官•考工記》有“鍾氏染羽”,若有自然鳥羽,何須染之乎?

 

故云“後世或無”,則據此周時而言也,故染鳥羽而用之。

 

謂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

 

此職中注及彼注皆云“緌謂注旄於幹首”,不云翟羽者,蓋注文不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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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30: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7 12:32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二


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

 

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

 

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

 

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

 

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大曰邦,小曰國,邦之所居亦曰國。

 

典,常也,經也,法也。

 

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

 

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常者,其上下通名。

 

擾猶馴也。

 

統猶合也。

 

詰猶禁也,《書》曰「度作詳刑,以詰四方」。

 

任猶倳也。

 

生猶養也。

 

鄭司農云:「治典,塚宰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教典,司徒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

 

禮典,宗伯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

 

政典,司馬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刑典,司寇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此三時皆有官,唯冬無官,又無司空。

 

以三隅反之,則事典,司空之職也。

 

《司空》之篇亡,《小宰職》曰:『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

 

○邦國,幹云:「國,天子諸侯所理也。

 

邦,疆國之境。」

 

治典,直吏反。

 

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職之治皆同。

 

擾,而小反,鄭而昭反,徐、李尋倫反。

 

諧,戶皆反。

 

詰,起一反,禁也。

 

幹云:「彈正糾察也。」

 

馴,似倫反。

 

度,待洛反。

 

倳,側吏反,下同,猶立也。)

 

疏 「大宰」至「以生萬民」

 

○釋曰:自此以下至職末分為二段。

 

從此職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條,明經國之大綱,治政之條目。

 

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職末,明頒宣前法,依事而施。

 

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謂大宰總禦群職,故六典俱建也。

 

「以佐王治邦國」者,以六典是王執治邦國,王不獨治,故云「佐王」也。

 

「一曰治典,以經邦國」,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國」者,邦國皆謂諸侯之國。

 

但治典云:「經者,所以經紀為名,故云經。」

 

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

 

禮典云:「和者,禮之用,和為貴,故云和。」

 

政典云:「平者,司馬主六軍,以平定天下,故云平。」

 

刑典云:「詰者,以其刑者有所詰禁天下,故云詰。」

 

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國家,故云富也。」

 

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禮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數,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

 

若然,六官其屬各六十,得稱百官者,舉全數,故云百官也。

 

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職而言之。

 

至於春官主禮,不可云「禮百官」。

 

禮所以統敘萬事,故云「統百官」也。

 

冬官不可云「事百官」,故變事云「任」。

 

任謂任使,任使即事也。

 

又天官主治,治所以紀綱天下,故云「紀萬民」也。

 

地道主民,故云「擾萬民」,擾則馴順之義也。

 

春官主禮,禮所以諧和,故云「諧萬民」。

 

夏官主政,九畿職方製其貢,有貢賦之事,故云「均萬民」。

 

秋官主刑,刑者所以糾正天下,故云「糾萬民」也。

 

冬官主事,作事者,所以生養萬民,故云「生萬民」也。

 

然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

 

此天子之禮,不言兆民而言萬民者,但兆民據天子而言之。

 

今言萬民,以畿外封諸侯,惟有畿內不封,故以畿內據近而言。

 

○注「大曰」至「掌邦事」

 

○釋曰:《周禮》凡言邦國者,皆是諸侯之國。

 

此言「大曰邦、小曰國」者,止據此文邦在上、國在下,故為此解。

 

案《儀禮•覲禮》云:「同姓大國,異姓小邦」,則邦國大小通也。

 

又云「邦之所居亦曰國」,即據王國而言。

 

故上云「惟王建國」,《匠人》「營國方九裏」,與《典命》「國家」,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國也。

 

又云「典,常也,經也,法也」者,《爾雅•釋詁》云:「典,常也。」

 

孫氏云:「禮之常也。」

 

釋言云:「典,經也。」

 

又云法者,以其經常者即是法式。

 

又云「王謂之」已下,鄭所解也。

 

云「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者,凡言經者,以經紀天下,故王言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

 

云「邦國官府謂之禮法」者,凡言法者,下法於上,故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云「常者,上下通名」者,經據在上,法據在下,至於王與邦國官府,俱有常義,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

 

又云「擾猶馴也」者,案《地官》注訓擾為安,此言馴,不同者,馴是順之義,順即安義,亦通也。

 

云「統猶合也」者,統者相統同,故為合。

 

「詰猶禁也」者,弟詰即禁止之義也。

 

引《尚書》曰「度作詳刑,以詰四方」,此《尚書•呂刑》文。

 

是呂侯訓夏贖刑以詳審,詰禁四方,引證詰為禁之義也。

 

云「任猶倳也」者,倳猶立也,東齊人物立地中為倳。

 

蒯通說範陽令曰:「天下之人,所以不敢倳刃於公之腹者,畏秦法也。」

 

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

 

云「生猶養也」者,若直云生萬民,則諸官皆生萬民,彼何異也?

 

於義不安,故轉為養。

 

冬官主土地,所以養民故也。

 

云「鄭司農云『治典,塚宰之職』」者,及下教典司徒之職,禮典宗伯之職,六典皆言之職,此並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

 

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司農總引以釋六典也。

 

云「此三時皆有官,唯冬無官」者,謂各六十官,唯冬無。

 

云「無司空」者,對餘官有大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此則無司空卿也。

 

云「以三隅反之」者,凡物不圓則方,方則四隅,既有三隅,明有四隅。

 

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時之官,明有冬時之,官可知則事典司空之職是也。

 

云「司空之篇亡」者,謂六國時亡,其時以《考工記》代之。

 

引《小宰職》者,欲見當有《冬官》之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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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32: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

 

五曰官成,以經邦治;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百官所居曰府。

 

弊,斷也。

 

鄭司農云:「官屬謂六官,其屬各六十。

 

若今博士、大史、大宰、大祝、大樂屬大常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是也。

 

官職謂六官之職,《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二曰教職,三曰禮職,四曰政職,五曰刑職,六曰事職,官聯謂國有大事,一官不能獨共,則六官共舉之。

 

聯,讀為連,古書連作聯。

 

聯謂連事通職,相佐助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出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

官常謂各自領其官之常職,非連事通職所共也。

 

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裏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祝、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

 

《小宰職》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官刑謂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宮罪、刖罪、殺罪也。

 

官計謂三年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玄謂官刑,《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斷群吏之治。

 

 

○法<繁體>,古法字。

 

聯,音連。

 

弊,必世反,鄭蒲計反,徐、劉府世反。

 

斷,丁亂反,下同。

 

弛,尹氏反。

 

比,毗誌反,鄭房利反。

 

稽,古奚反,鄭又音啟。

 

版,音板。

 

傅,別音附,下彼列反。

 

契,苦計反。

 

劑,子隨反。

 

《爾雅》云:「劑,翦齊也。」

 

要,於妙反,徐於召反,後不音者放此。

 

朝,直遙反。

 

凡言「朝覲」皆同。

 

辠,古罪字。

 

劓,魚冀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以八」至「邦治」

 

○釋曰:此八法雖不云建,亦有建義,故鄭注《大史職》云「六典八法八則塚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是也。

 

上六典云治邦國,此八法云治官府,官府,在朝廷之官府也。

 

「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以下皆單言邦,據王國而言之。

 

言「官屬」者,謂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屬也。

 

長官有屬官,官事得舉,故云以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者,謂六官各有職,若天官治職之等,官各有職。

 

辨,別也,官事有分別,故云以辨邦治也。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者,聯即連也。

 

一官不能獨共,則眾官共舉之,然後事得合會,故云以會官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者,官常非連事通職,各自於當官常職而聽治之,故云以聽官治也。

 

「五曰官成,以經邦治」者,官成者,謂官自有成事品式,依舊行之,以經紀邦治也。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者,官法謂當職所主舊法度,將此法度,是正邦之治政也。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者,言官刑非尋常五刑,謂官中之刑,以糾察邦治。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者,官計謂賓士官府之計也。

 

弊,斷也,謂就計會之中有失者斷之,故云弊邦治也。

 

此八法皆云邦治,官常、官聯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其官聯言官,欲取會合眾官,乃始得治;

 

官常言官,欲取官有常職,各自治其官。

 

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

 

及小宰還從治。

 

○注 「百官」至「之治」

 

○釋曰:言「百官所居曰府」者,欲以官府為一事,解與上府史之府別,彼府主藏文書,此府是百官所居處,皆是府聚之義也。

 

鄭司農引「官屬謂六官其屬各六十」,下引《小宰》所云者是也。

 

云「若今博士云云,屬大常也」者,司農據《漢百官年表》,漢始,叔孫通為奉常,後改為大常。

 

官刑,先鄭謂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官罪、刖罪、殺罪,此是正五刑,施於天下,非為官中之刑,故後鄭不從之也。

 

「官計謂三年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者,此為三年一考乃一計之,此官計每歲計之,故後鄭亦不從之。

 

「玄謂官刑,《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是專施於官府之中,於義為當也。

 

「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斷群吏之治」,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計,於義亦當矣,故引破司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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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35: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

 

二曰法則,以馭其官;

 

三曰廢置,以馭其吏;

 

四曰祿位,以馭其士;

 

五曰賦貢,以馭其用;

 

六曰禮俗,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以馭其威;

 

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都之所居曰鄙。

 

則,亦法也。

 

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

 

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在畿內者。

 

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

 

法則,其官之製度。

 

廢猶退也,退其不能者,舉賢而置之。

 

祿,若今月奉也。

 

位,爵次也。

 

賦,口率出泉也。

 

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也。

 

禮祀,昏姻、喪紀舊所行也。

 

鄭司農云:「士謂學士。」

 

 

○馭,魚慮反。

 

賦貢,幹云:「賦,上之所求於下;

 

貢,下之所納於納於上。

 

采,音菜。

 

召,上照反。

 

聃,乃甘反。

 

奉,符用反,本或作俸。

 

率,徐、劉音類,戚音律,一音所律反,下同。

 

稅,舒銳反。)

 

疏「以八」至「其眾」

 

○釋曰:則亦法也。

 

以八則治三等埰地之都鄙也。

 

「一曰祭祀,以馭其神」者,埰地之中,祭祀宗廟、社稷、五祀。

 

下注云「凡云馭者,所以驅之內之於善」,則於祭祀之中,宗廟先祖則無可去取;

 

至社稷配食者,若取句龍、後稷,上公有功是,內之善也。

 

○「二曰法則,以馭其官」 者,法則謂官之製度。

 

製度與在官為法則,使不僭差,亦所以驅之使入善也。

 

○「三曰廢置,以馭其吏」者,謂有罪則廢退之,有賢則舉置而讚之,亦所以驅人於善也。

 

○「四曰祿位,以馭其士」者,士謂學士。

 

學士有賢行、學業,則詔之以爵位、祿賞,亦是驅之於善也。

 

○「五曰賦貢,以馭其用」者,埰地之民,口率出泉為賦,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稅入於官,官得之,節財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馭其用也。

 

○「六曰禮俗,以馭其民」者,俗謂昏姻之禮,舊所常行者為俗,還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以馭其威」者,謂有罪刑之,有功賞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馭其威。

 

○「八曰田役,以馭其眾」者,謂埰地之中,得田獵使役於民,皆當不奪農時,使人入善,故云以馭其眾也。

 

據此文,則卿大夫得田獵。

 

而《春秋左氏傳》鄭大夫豐卷請田,子產不許者,彼常田之外,臨祭取鮮,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

 

故《禮》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

 

豐卷亦僭取鮮,故子產云:「唯君用鮮」,明大夫不合也。

 

○注 「都之」至「學士」

 

○釋曰:上言邦國,則諸經有邦國別言之者,故解為「大曰邦、小曰國」。

 

此埰地云都鄙,諸文無或言都,或言鄙別號,故鄭云「都之所居曰鄙」。

 

《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鄭云:「其界曰都;

 

鄙,所居也。」

 

《春秋傳》曰:「遷鄭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遷也。

 

云「則亦法也。

 

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者,謂典法則三者相訓,其義既同。

 

但邦國,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則,是所用處異,故別言之,其實義通也。

 

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

 

「小都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

 

「大都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

 

云「王子弟所食邑」者,親王子、母弟與公同處而百裏,次疏者與六卿同處而五十裏,次疏者與大夫同處二十五裏。

 

案《禮記•禮運》云:「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

 

鄭注《中庸》云:「同姓雖恩不同,義必同也。

 

尊重其祿位,所以貴之,不必授以官守。」

 

然則王子、母弟雖食采邑,未必別有官,有官則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別言也。

 

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者,僖二十四年《左傳》,富辰云:「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豐、郇、文之昭也。

 

邘、晉、應、韓,武之穆也。」

 

今鄭直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在畿內者,其餘或在畿外,故不盡言也。

 

引之者,證王子弟有采邑也。

 

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經•大夫章》不云社稷,則諸侯卿大夫也。

 

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稱諸侯者,五廟、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

 

云「法則,其官之製度」者,謂宮室、車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僭也。

 

云「祿,若今月奉也」者,古者祿皆月別給之,漢之月奉亦月給之,故云若今月奉也。

 

云「位,爵次也」者,言朝位者,皆依爵之尊卑為次,則經云位據立,故云爵次也。

 

云「賦,口率出泉也」者,下文九職、九賦,職賦相繼而言,故知賦即九賦,口率出泉也。

 

云「貢,功也,九職之功」者,亦約下文言。

 

九賦上言九職,九職任之,九賦斂之,是以《大府》云九賦、九功。

 

九功即九職之功,故鄭於此以貢為功,是九職之功出稅也。

 

云「禮俗,昏姻喪紀」者,《曲禮》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若不醴,醮用酒,是其一隅也。

 

云「鄭司農云,士謂學士」者,經云「祿位以馭其士」,使進受祿位,故知士,學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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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

 

二曰祿,以馭其富;

 

三曰予,以馭其幸;

 

四曰置,以馭其行;

 

五曰生,以馭其福;

 

六曰奪,以馭其貧;

 

七曰廢,以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

 

(柄,所秉執以起事者也。

 

詔,告也,助也。

 

爵謂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

 

《詩》云「誨爾序爵」,言教王以賢否之第次也。

 

班祿所以富臣下。

 

《書》曰:「凡厥正人,既富方穀。」

 

幸謂言行偶合於善,則有以賜予之,以勸後也。

 

生猶養也。

 

賢臣之老者,王有以養之。

 

成王封伯禽於魯,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後」是也。

 

五福,一曰壽。

 

奪謂臣有大罪,沒入家財者。

 

六極,四曰貧。

 

廢猶放也,舜殛鯀於羽山是也。

 

誅,責讓也。

 

《曲禮》曰「齒路馬有誅」。

 

凡言馭者,所以驅之內之於善。

 

○柄,兵命反。

 

行,下孟反,注同。

 

殛,紀力反。

 

鯀,古本反。

 

驅,起俱反。)

 

疏 「以八柄」至「其過」

 

○釋曰:大宰以此八柄詔告於王馭群臣,餘條皆不言詔,獨此與下八統言詔王者,餘並群臣職務常所依行,歲終致事,乃考知得失,此乃王所操持,王不獨執,群臣佐之而已,故特言詔也。

 

言「馭」者,此八者皆是驅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馭也。

 

○「一曰爵,以馭其貴」者,《司士》云:「以德詔爵」,有賢乃受爵,是馭之以貴也。

 

○「二曰祿,以馭其富」者,《司士》云:「以功詔祿」,祿所以富臣下,故云以馭其富。

 

○「三曰予,以馭其幸」,謂言語偶合於善,有以賜予之,故云以馭其幸。

 

○「四曰置,以馭其行」者,有賢行,則置之於位,故云以馭其行。

 

○「五曰生,以馭其福」者,生猶養也。

 

臣有大勳勞者,使子孫享養之,是福祐之道也。

 

故云以馭其福。

 

○「六曰奪,以馭其貧」者,謂臣有大罪,身殺奪其家資,故云以馭其貧。

 

○「七曰廢,以馭其眾」者,廢,放也。

 

謂臣有大罪,若不忍刑殺,放之以遠,故云以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者,臣有過失,非故為之者,誅,責也,則以言語責讓之,故云以馭其過也。

 

此經八事,自「五曰」已上,皆是善事,則大善者在前,小善者在後。

 

自「六曰」已下,皆是惡事,則大惡者在前,小惡者在後。

 

案《內史》亦言此八柄之事,唯「一曰爵,二曰祿」與此同,「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文亂,與此不同者,彼欲見事起無常,故所言不次也。

 

又彼變誅言殺,欲見為惡不止則殺之;

 

或可見此過失,則圜土之刑人也,出圜土則殺之,故《內史》變誅言殺也。

 

且此中爵與祿、廢與置皆別文,以王德為大,能明辨之,四者設文有別。

 

八則中,爵祿及廢置皆共文者,以其德小,不能辨故也。

 

○注「柄所」至「於善」

 

○釋曰:柄者謂八者若斧斤之柄,人所秉執以起事,故以柄言之也。

 

云爵謂公侯已下者,欲見周法爵及命士。

 

不言孤者,卿中含之,故《考工記》云:「中有九室,九卿朝焉。」

 

九卿謂三孤六卿,是卿中含孤也。

 

引《詩》「誨爾序爵」者,《大雅•桑柔》詩,序,是先後次第之言。

 

誨,教也。

 

故鄭云「言教王以賢否之第次」也。

 

又引《書》者,是《尚書•洪範》之文。

 

云「凡厥正人,既富方穀」者,厥,其也。

 

方,道也。

 

穀,善也。

 

凡其正直之人,既以爵祿富之,又以善道接之、引之者,證以馭其富也。

 

云「成王封伯禽於魯,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後』是也」者,此並文公十三年《公羊傳》文。

 

彼云「周公拜乎前,魯公拜乎後,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主』」。

 

此云「為周公後」,不同者,鄭以義言之。

 

又云「五福,一曰壽」者,此亦《洪範》文。

 

引之者,證賢臣老,養之,是五福一曰壽,故曰以馭其福也。

 

云「六極,四曰貧」,亦《洪範》文。

 

引之者,證大罪奪之家資,以馭其貧也。

 

云「廢猶放也,舜殛鯀於羽山」者,鯀治水九載,績用不成。

 

殛,誅也。

 

羽山,東裔也。

 

云「《曲禮》曰『齒路馬有誅』」者,齒謂年之。

 

路馬,君之所乘馬。

 

輒年之則有誅責。

 

引之者,證誅為言語責之,非有刑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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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統詔王馭萬民:一曰親親,二曰敬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貴,七曰達吏,八曰禮賓。

 

(統,所以合牽以等物也。

 

親親,若堯親九族也。

 

敬故,不慢舊也。

 

晏平仲久而敬之。

 

賢,有德行者。

 

能,多才藝者。

 

保庸,安有功者。

 

尊貴,尊天下之貴者。

 

《孟子》曰:「天下之達尊者三:曰爵也,德也,齒也。」

 

《祭義》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貴貴,貴老,敬長,慈幼。」

 

達吏,察舉勤勞之小吏也。

 

禮賓,賓客諸侯,所以示民親仁善鄰。)

 

疏「以八統」至「禮賓」

 

○釋曰:鄭云「統,所以合牽以等物也」,此八者,民與在上同有。

 

物,事也。

 

謂牽下民,使與上合,皆有以等其事,上行之,下效之也,故以萬民為主也。

 

○ 「一曰親親」者,君與民俱親九族之親。

 

○「二曰敬故」者,君與民皆須恭敬故舊朋友。

 

○「三曰進賢」者,有賢在下,君當招之,民當舉之,是君民皆進賢也。

 

○ 「四曰使能」者,下有技能,君民共舉任之。

 

○「五曰保庸」者,保,安也。

 

庸,功也。

 

有功者,上下俱賞之以祿,使心安也。

 

○「六曰尊貴」者,臣有貴者,君民共尊敬之。

 

○「七曰達吏」者,吏勤勞在民間,在下位不能自達者,進之於上而用之也。

 

○「八曰禮賓」者,天子待朝聘之賓,在下皆當禮於賓客。

 

此八者,先親親,後賓客,亦是先後之次也。

 

○注 「統所」至「善鄰」

 

○釋曰:云「親親謂若堯親九族也」者,《堯典》云:「克明俊德,以親九族」,則堯能任用俊德之賢以自輔,乃能親九族,上至高祖,下及玄孫之親,旁及五服,民亦效之而親九族也。

 

云「敬故,不慢舊也」,引晏平仲「久而敬之」者,謂他人久敬平仲,由平仲敬於他人,善在平仲。

 

故親親引堯,敬故引平仲,欲見上下通有,是以《伐木》詩是文王敬故也。

 

云「賢,有德行者。

 

能,多才藝」者,案《鄉大夫》云:「興賢者,「出使長之」;

 

興能者,「入使治之」。

 

是賢有六德、六行者。

 

能者,直六藝而已。

 

云「尊貴,尊天下之貴者」者,謂天下有貴皆尊之。

 

云「《孟子》曰:天下之達尊者三」,謂三者天下通達行之。

 

三者,即爵、德、齒也。

 

爵,即經云賢者為大夫、能者為士。

 

皆是用德為爵,證經任賢能也。

 

云「齒也」者,謂若《黨正》飲酒之禮,六十已上在堂,上以齒,此連引之,於經無所當也。

 

云「《祭義》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者,即舉賢者也。

 

「貴貴」即尊貴也。

 

「貴老」、「敬長」、「慈幼」者,三者於經無所當,亦連引之耳。

 

云「達吏,察舉勤勞之小吏也」者,小吏在民間,謂若比長、閭胥之等,雖小吏,堪任大官,故察舉用之。

 

云「禮賓,賓客諸侯」者,謂若《大行人》上公、侯、伯、子、男之禮,皆為等級以禮之,是賓客諸侯也。

 

云「所以示民親仁善鄰」者,親仁善鄰,《左氏》隱公六年陳五父之辭。

 

親仁善鄰,則當禮賓,故引以證禮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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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

 

二曰園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四曰藪牧,養蕃鳥獸;

 

五曰百工,飭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

 

七曰嬪婦,化治絲枲;

 

八曰臣妾,聚斂疏材;

 

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任猶倳也。

 

鄭司農云:「三農,平地、山、澤也。

 

九穀,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

 

八材,珠曰切,象曰差,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鏤,革曰剝,羽曰析。

 

間民,謂無事業者,轉移為人執事,若今傭賃也。」

 

玄謂三農,原、隰及平地。

 

九穀無秫、大麥,而有粱、菰。

 

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

 

虞衡,掌山澤之官,主山澤之民者。

 

澤無水曰藪。

 

牧,牧田,在遠郊,皆畜牧之地。

 

行曰商,處曰賈。

 

阜,盛也。

 

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嬪,婦人之美稱也。

 

《堯典》曰:「釐降二女嬪於虞。」

 

臣妾,男女貧賤之稱。

 

晉惠公蔔懷公之生,曰:「將生一男一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

 

生而名其男曰圉,女曰妾。

 

及懷公質於秦,妾為宦女焉。

 

疏材,百草根實可食者。

 

疏不熟曰饉。

 

○圃,布古反,又音布。

 

毓,古育字。

 

藪,速苟反。

 

牧,牧養之牧,徐音目,劉音茂。

 

蕃,扶元反。

 

飭,音敕。

 

賈,音古,下注同。

 

間,音閑。

 

秫,音述。

 

差,七何反。

 

琢,陟角反。

 

鏤,婁豆反。

 

為人,於偽反。

 

傭,音容。

 

賃,女鴆反。

 

苽,音瓜,彫胡也,字或作菰。

 

蓏,力果反。

 

樊,如字,又方元反。

 

畜,許又反。

 

又許六反。

 

稱,尺證反,下同。

 

厘,力之反。

 

圉,魚呂反,養馬曰圉。

 

質,豬二反。

 

疏不,色居反,菜也,劉音蘇。

 

饉,其靳反。)

 

疏 「以九職」至「執事」

 

○釋曰:此九者,皆是民之職業,故云「萬民」也。

 

○「一曰三農,生九穀」者,言三農,謂農民於原、隰及平地三處營種,故云三農生九穀也。

 

○「二曰園圃,毓草木」者,此圃,即《載師》所云「場圃任園地」,謂在田畔樹菜蔬果蓏者,故云毓草木也。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者,謂任山澤之民,所作事業,材木而已。

 

○「四曰藪牧,養蕃鳥獸」者,謂在藪牧之民事業,使之長養蕃滋飛鳥走獸而已。

 

○「五曰百工,飭化八材」者,謂百種巧作之工,所為事業,變化八材為器物飭之而已。

 

飭,勤也,勤力以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者,謂商賈之家,所為事業,通貨賄,使之阜盛。

 

○「七曰嬪婦,化治絲枲」者,嬪婦謂國中婦人有德行者。

 

治理變化絲枲,以為布帛之等也。

 

○「八曰臣妾,聚斂疏材」者,謂男女貧賤號為臣妾者,所為事業,聚斂百草根實而已。

 

○「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者,其人為性不營己業,為間民而好與人傭賃,非止一家,轉移為人執事,以此為業者耳。

 

○注 「任猶」至「曰饉」

 

○釋曰:云:「任猶倳也」者,倳謂立也,使民之業得立。

 

云:「鄭司農云『三農,平地、山、澤也』」者,以其積石曰山,水鍾曰澤,不生九穀,故後鄭不從之也。

 

云「九穀,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者,此九者,後鄭以為無秫、大麥而有粱、菰。

 

八材云「珠曰切」之下,並《爾雅》文,皆是治器用之名也。

 

然今《爾雅》云「骨曰切」者,蓋司農讀《爾雅》本作「珠」也。

 

云:「玄謂三農,原、隰及平地」者,《爾雅》「高平曰原,下濕曰隰」,原及平地可種黍、稷之等,隰中可種稻麥及菰也。

 

云「九穀無秫、大麥而有粱、菰」者,以秫為赤粟,與稷黏疏為異,故去之。

 

大麥所用處少,故亦去之。

 

必知有粱菰者。

 

下《食醫》云,凡膳食之宜,有「犬宜粱,魚宜菰」,故知有粱菰也。

 

且前七穀之中,依《月令》,麥屬東方,黍屬南方,麻屬西方,豆屬北方,稷屬中央,故知有黍、稷、麻、豆、麥。

 

稻與小豆所用處多,故知有稻、有小豆也。

 

必知有大豆者,《生民》詩云「藝之戎菽」。

 

戎菽、大豆,後稷之所殖,故知有大豆也。

 

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者,案《漢書•食貨誌》云:「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穀,環廬樹桑麻、菜茹、瓜瓠、果蓏。」

 

應劭曰:「木曰果,草曰蓏。」

 

張晏曰:「有核曰果,無核曰蓏。」

 

臣瓚曰:「木上曰果,地上曰蓏。」

 

劭與瓚義同,晏獨異也。

 

案《載師》云「場圃任園地」,則圃在園中,故鄭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

 

是以《詩》云「折柳樊圃」,謂與圃為樊,樊,其蕃蔽也。

 

云「虞衡,掌山澤之官,主山澤之民」者,案《地官》,掌山澤者謂之虞,掌川林者謂之衡,則衡不掌山澤。

 

而云虞衡作山澤者,欲互舉以見山澤兼有川林之材也。

 

鄭既云虞衡掌山澤之官,複云山澤之民者,欲見虞衡是官,非出稅之人,以山澤之民無名,號故借虞衡之官以表其民。

 

所任者,任山澤之萬民。

 

山虞、澤虞之官,非是以任出稅之物,但主山澤之民也。

 

云「澤無水曰藪」者,《地官•澤虞》云大澤、大藪,藪、澤別言。

 

《詩》云:「叔在藪,火烈具舉。」

 

藪若有水,不得田獵,故知澤無水曰藪也。

 

云「牧,牧田,在遠郊」,知者,見《載師》云:「牧田賞田任遠郊之地」。

 

云「皆畜牧之地」者,謂藪牧皆是畜牧之地。

 

案《載師職》鄭註: 「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非畜牧之地。

 

此解違者,但牧六畜之地無文,鄭約與家人所受田處即有六畜之地,故云在遠郊也。

 

云「行曰商,處曰賈」者,諸官之下有賈人,無行法,故曰處。

 

《易•複象》曰:「至日閉關,商旅不行」,是行曰商也。

 

云「金玉曰貨」者,案《食貨誌》,王莽居攝,「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器,名曰寶貨」。

 

是自然之物曰貨也。

 

《聘禮》曰「賄用束紡」,是人所為曰賄也。

 

若然,《王製》云「錦文珠玉,不粥於市」,此商賈得通之在市者,彼據珠玉有錦文者,或彼異代禮也。

 

案《左氏》襄十五年,宋人獻玉於子罕,子罕置諸其裏,使玉人為之攻之,富,而後使複其所。

 

服氏云「富,賣玉得富」,是其得粥玉也。

 

云「嬪,婦人之美稱也」者,此是國中婦人有德行,故稱嬪。

 

引《堯典》「厘降二女嬪於虞」者,欲見嬪是婦人美稱之義耳。

 

云「臣妾,男女貧賤之稱」者,或奴戮之餘胤,或背德之質子,晉衛之男女皆是,故引晉惠以釋之也。

 

云「晉惠」已下,皆《左氏傳》僖十七年:夏,晉大子圉為質於秦,云「惠公之在粱,粱伯妻之。

 

粱嬴孕,過期,卜招父與其子蔔之。

 

其子曰:『將生一男一女。』

招曰:『然,男為人臣,女為人妾。』

及生,男曰圉,女曰妾。」

 

註:「養馬曰圉,不聘曰妾。」

 

後子圉西質,妾為宦女是也。

 

此鄭與文異者,鄭以義增之也。

 

云「疏材,百草根實」者,百草或取根,謂若菱芡之屬;

 

或取實,謂若榛栗之屬,皆是根實可食也。

 

云「疏不熟曰饉」者,《爾雅》云:「穀不熟為饑,疏不熟為饉,疏穀皆不熟,則曰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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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38: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巿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弊餘之賦。

 

(財,泉穀也。

 

鄭司農云「邦中之賦,二十而稅一,各有差也。

 

弊餘。

 

百工之餘」。

 

玄謂賦,口率出泉也。

 

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遂師》之職亦云「以徵其財征」,皆謂此賦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國百裏,邦甸二百裏,家削三百裏,邦縣四百裏,邦都五百裏。

 

此平民也。

 

關巿、山澤謂占會百物,弊餘謂占賣國中之斥弊,皆末作當增賦者,若今賈人倍筭矣。

 

自邦中以至幣餘,各入其所有穀物,以當賦泉之數。

 

每處為一書,所待異也。

 

○削,本亦作稍,又作肖阝,所教反。

 

徐所召反。

 

弊,鄭婢世反,幹必世反。

 

名與,音餘。

 

鄉大夫,劉音香。

 

處,昌慮反,後可以意求。)

 

疏 「以九」至「之賦」

 

○釋曰:云「以九賦斂財賄」者,此賦謂口率出泉,其處有九,故云九也。

 

既云賦得口率出泉,則財賄非泉。

 

而云斂財賄者,計口出泉,無泉者取財賄,以當筭泉之賦,故云「斂財賄」也。

 

○「一曰邦中之賦」者,謂國中之民出泉也。

 

○「二曰四郊之賦」者,計遠郊百裏之內,民所用出泉也。

 

○「三曰邦甸之賦」者,謂郊外曰甸,百裏之外、二百裏之內,民所出泉也。

 

○「四曰家削之賦」者,謂三百裏之內地名削,其中有大夫埰地,謂之家,故名家削。

 

大夫埰地中,賦稅入大夫家。

 

但大夫家埰地外,其地為公邑,公邑之內,其民出泉,入王家,故舉家稍以表公邑之民也。

 

○「五曰邦縣之賦」者,四百裏地名縣,有小都,賦入埰地之主。

 

其中公邑之民出泉,入王家也。

 

○「六曰邦都之賦」者,其五百裏中有大都。

 

大都埰地,其賦入主。

 

外為公邑,其中民所出泉,入王家也。

 

○「七曰關巿之賦」者,王畿四麵,皆有關門,及王之巿廛二處,其民之賦口稅,所得之泉也。

 

○「八曰山澤之賦」者,謂山澤之中財物,山澤之民以時入而取之,出稅以當邦賦,所稅得之物,貯之而官未用,有人占會取之,為官出息。

 

此人口稅出泉,謂之山澤之賦也。

 

○「九曰弊餘之賦」者,謂為國營造,用物有餘,並歸之於職幣,得之不入府藏,則有人取之,為官出泉,此人亦口稅出泉,謂之幣餘之賦。

 

然關巿、山澤、幣餘不出上六處,而特言者,以其末作,當增賦故也。

 

○注「財泉」至「異也」

 

○釋曰:知財得為泉者,見《外府》云掌邦布之出入,賜予之財用,以此知財中有泉也。

 

又知財中有穀者,案《禮記•喪大記》云:「納財,朝一溢米」,米即是穀,故知財中有穀也。

 

云「鄭司農云,邦中之賦,二十而稅一,各有差也」者,先鄭約《載師》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故云「各有差」。

 

後鄭不從者,以關巿、山澤、幣餘之賦,皆無地稅,即上云邦中四郊之等,亦非地稅,故不從也。

 

云「幣餘,百工之餘」,後鄭不從者,若是百工之餘,當歸之職幣,何有稅乎?

 

云「玄謂賦,口率出泉也」者,案《大府》云九貢、九賦、九功各別。

 

又見《司會》云「以九貢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令民職之財用」,貢、賦及功各別,賦為口泉也。

 

是以鄭君引漢法:民年十五已上至五十六,出口賦錢,人百二十以為筭。

 

故鄭於此注亦云:「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

 

又引《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已下及《遂師職》者,欲見征賦為一,皆是口率出泉,破司農為地稅也。

 

云「邦中,在城郭」已下,至五百裏,此皆約《載師》所云遠郊甸地、削地、縣地、疆地之等,遠近之差。

 

云「此平民也」者,謂「六曰」已上,皆是平善之民,先王以農為本,故謂之平民也。

 

對「七曰」已下非農民者為末作也。

 

云「關巿山澤謂占會百物」者,謂關上以貨出入,有稅物;

 

巿若泉府廛布總布之等,亦有稅物;

 

山澤,民人入山澤取財,亦有稅物。

 

此人占會百物,為官出息。

 

「幣餘,謂占賣國中斥幣」,斥幣,謂此物不入大府,指斥出而賣之,故名斥幣。

 

云「當增賦」者,謂口率出泉增於上農民,故云「若今賈人倍筭矣」。

 

云「自邦中以至幣餘,各入其所有穀物,以當賦泉之數」者,以經云斂財賄,財賄即是穀物,取之以當賦泉之數,若漢法人百二十。

 

云「每處為一書,所待異也」者,此九賦所得財物,給下九式之用,九式用處不同,故此九賦分為九處,是以每一處為一書,以待其出,式謂用財之節度,是所待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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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39: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式均節財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式謂用財之節度。

 

荒,凶年也。

 

羞,飲食之物也。

 

工,作器物者。

 

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

 

芻秣,養牛馬禾穀也。

 

鄭司農云:「匪,分也。

 

頒讀為班布之班,謂班賜也。」

 

玄謂王所分賜群臣也。

 

好用,燕好所賜予。

 

○羞服,幹云「羞,飲食也。

 

服,車服也。

 

服或作膳。」

 

芻,初俱反。

 

頒,鄭音班,徐音墳。

 

好,呼報反,注同。

 

勞,力報反。)

 

疏 「以九」至「之式」

 

○釋曰:云「以九式均節財用」者,式謂依常多少,用財法式也。

 

○「一曰祭祀之式」者,謂若大祭、次祭用大牢,小祭用特牲之類。

 

○「二曰賓客之式」者,謂若上公饔餼九牢、飧五牢、五積之類。

 

○「三曰喪荒之式」者,喪謂若諸侯諸臣之喪,含禭贈奠賻賵之類。

 

王家之喪,所用大,非此所共也。

 

荒謂凶年穀不孰,有所施與也。

 

○「四曰羞服之式」者,謂王之膳羞衣服所用也。

 

○「五曰工事之式」者,謂百工巧作器物之法。

 

○「六曰幣帛之式」者,謂若贈勞賓客也。

 

○「七曰芻秣之式」者,謂牛馬禾穀也。

 

○「八曰匪頒之式」者,謂若分賜群臣也。

 

○「九曰好用之式」者,燕好所施予也。

 

此九者,亦依尊卑緩急為先後之次也。

 

○注「式謂」至「賜予」

 

○釋曰:云「荒,凶年也」者,《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是凶年也。

 

云「羞,飲食之物也」者,謂若《膳夫》飲用六清、食用六穀、醬用百有二十等之類。

 

云「工,作器物者」,若《考工》所作器物也。

 

云「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謂若《司儀職》上公三問、三勞之等,皆有束帛。

 

《聘禮》賄用束紡。

 

云「芻秣,養牛馬禾穀」者,謂若《聘禮》致饔餼芻禾之等也。

 

云「玄謂王所分賜群臣」者,就足司農班賜之義也。

 

云「好用,燕好所賜予」者,以其言好,則知是燕飲有所愛好,自因歡樂,則有賜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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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0: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嬪,故書作賓。

 

鄭司農云「祀貢,犧牲包茅之屬。

 

賓貢,皮帛之屬。

 

器貢,宗廟之器。

 

幣貢,繡帛。

 

材貢,木材也。

 

貨貢,珠貝自然之物也。

 

服貢,祭服。

 

斿貢,羽毛。

 

物貢,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貴為摯。

 

肅慎氏貢楛矢之屬是也。」

 

玄謂嬪貢,絲枲。

 

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也。

 

幣貢,玉馬皮帛也。

 

材貢,櫄幹栝柏篠簜也。

 

貨貢,金玉龜貝也。

 

服貢,絺紵也。

 

遊,讀如囿遊之遊。

 

遊貢,燕好珠璣琅玕也。

 

物貢,雜物魚鹽橘柚。

 

○嬪,鄭音頻。

 

司農音賓。

 

贄,音至,本亦作摯。

 

楛,音戶。

 

櫄,敕倫反。

 

幹,古旦反。

 

篠,西了反。

 

簜,火黨反。

 

絺,敕其反。

 

紵,直呂反。

 

璣,徐音畿,劉音其既反,一音機。

 

琅,音郎。

 

玕音幹。

 

柚,羊救反,一音羊受反,或音喻。)

 

疏 「以九貢」至「物貢」

 

○釋曰:云「致邦國之用」者,謂此貢,諸侯邦國歲之常貢,則《小行人》云今春入貢是也。

 

《大行人》云「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

 

彼謂因朝而貢,與此別也。

 

但諸侯國內得民稅,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

 

所貢者,市取當國所出美物,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之類是也。

 

○注「嬪故」至「橘柚」

 

○釋曰:言「故書」者,鄭注《周禮》時有數本。

 

劉向未校之前,或在山岩石室有古文,考校後為今文。

 

古今不同,鄭據今文注,故云「故書作賓」。

 

此九貢,皆是諸侯賓之所貢,不得特以一事為賓貢,賓貢者非也。

 

若言嬪貢謂絲枲,堪為婦人所作是也。

 

鄭司農云「祀貢,犧牲包茅之屬」者,按《禮記•禮器》云:「三牲、魚臘,九州之美物」,故知祀貢有犧牲也。

 

案僖公四年,齊責楚「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故知祀貢中有包茅。

 

云「賓貢皮帛之屬」,後鄭從嬪不從賓,如上釋也。

 

云「器貢,宗廟之器」者,大行人因朝而貢者,得有成器,此歲之常貢,不得有成器,故後鄭不從也。

 

云「幣貢,繡帛」者,《禹貢》有「厥篚織貝」及「玄纖縞」之等,故知幣貢中有繡帛也。

 

云「材貢,木材也」者,案《禹貢》中有「惟木」,故知材貢中有木材也。

 

云「貨貢,珠貝自然之物也」 者,亦據《食貨誌》為說。

 

云「服貢,祭服」者,後鄭亦不從,以大行人因朝而貢,有祭服,此歲之常貢,不得有成服。

 

云「遊貢,羽毛」者,亦不從者,以其遊據人宴好,不得據物上生稱,故不從也。

 

云「物貢,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貴為摯」,又引肅慎氏貢楛矢之屬,後鄭不從者,以其九州之外世一見,無此歲之常貢之法也。

 

云「玄謂嬪貢,絲枲」者,絲枲,青州所貢,此破先鄭為賓貢。

 

云「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也」者,銀鐵,梁州所貢;

 

漆,兗州所貢;

 

石即礪砥,荊州所貢;

 

磬即泗濱浮磬,徐州所貢。

 

云「幣貢,玉馬皮帛也」者,《禹貢》堯時無貢馬法,《覲禮》諸侯享禮云「匹馬卓上,九馬隨之」,周則有之。

 

玉,即球琳。

 

皮,即熊羆狐狸,並雍州所貢。

 

帛,即織貝之類,楊州所貢。

 

此增成先鄭之義。

 

云「材貢,櫄幹括柏篠簜也」者,並荊州所貢。

 

此亦增成先鄭之義。

 

云「貨貢,金玉龜貝也」者,亦增成先鄭之義。

 

龜出九江,荊州所貢。

 

玉,即球琳,亦雍州所貢。

 

金,即金三品及貝,楊州所貢。

 

云「服貢絺紵也」者,豫州所貢。

 

云「斿讀為囿遊之遊。

 

遊貢,燕好珠璣琅玕也」者,此破先鄭物上生名為羽毛也。

 

珠,即蠙珠,徐州所貢。

 

璣,即璣組,荊州所貢。

 

琅玕,雍州所貢。

 

云「物貢,雜物魚鹽橘柚」者,此亦破先鄭之義。

 

魚,即暨魚,徐州所貢。

 

鹽,青州所貢。

 

橘柏,荊楊所貢。

 

已上所貢之物,皆據《禹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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