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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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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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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0: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7 19:08 編輯

周禮註疏 卷四


共後及世子之膳羞。

 

(膳夫掌之,是乃共之。)

 

疏「共後」至「膳羞」

 

○釋曰:後、世子直言共,不言饋者,膳夫饋王,不饋後、世子,此內饔言共,是親饋,故鄭云「膳夫掌之,是乃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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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1:0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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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

 

牛夜鳴則庮;

 

羊泠毛而毳,膻;

 

犬赤股而躁,臊;

 

鳥麃色而沙鳴,貍;

 

豕盲氐而交睫,腥;

 

馬黑脊而般臂,螻。

 

(腥臊膻香可食者,是別其不可食者,則所謂者,皆臭味也。

 

泠毛,毛長總結也。

 

麃,失色,不澤美也。

 

沙,澌也。

 

交睫腥,腥當為星,聲之誤也,肉有如米者似星。

 

般臂,臂毛有文。

 

鄭司農云:「庮,朽木臭也。

 

螻,螻蛄臭也。」

 

杜子春云:「盲氐當為望視。」

 

 

○庮,音由,徐餘柳反,幹云:「病也。」

 

泠,音零,徐郎年反。

 

躁,早到反。

 

麃,本又作麃,芳表反,又符表反,又芳老反,徐又孚趙反。

 

沙,如字,一音所嫁反,或蘇他反。

 

貍,音鬱,徐於弗反。

 

盲,亡亮反。

 

氐,視二反,又音視。

 

睫,音接,一音將業反。

 

般,音班。

 

臂,如字,徐本作辟,音方紙反。

 

螻,音樓,如螻蛄蟲臭也;

 

幹音漏,內病也;

 

此依《禮記》文。

 

別,彼列反。

 

澌,音西。

 

蛄,音姑。)

 

疏「辨腥」至「臂螻」

 

○釋曰:言「辨腥臊」者,依《庖人職》注。

 

腥,謂雞也。

 

臊,謂犬也。

 

膻,謂羊也。

 

香,謂牛也。

 

以腥臊膻香表見牛羊犬雞也。

 

言「不可食者牛夜鳴則庮」者,其牛無事夜鳴,其肉必庮。

 

庮,惡臭也。

 

云「羊泠毛而毳膻」者,泠毛,謂毛長也。

 

而毳,謂毛別聚結者,此羊肉必膻也。

 

云「犬赤股而躁臊」者,言赤股者,股裏無毛謂之赤股,非謂肉赤。

 

謂若《禮記•檀弓》流矢在白肉,非謂肉白。

 

而走又躁疾,犬有如此者,其肉必臊。

 

故云「而躁臊」。

 

云「鳥麃色而沙鳴貍」者,麃,失色也。

 

沙,澌也。

 

鳥毛失色而鳴又澌,其肉氣必鬱。

 

鬱,謂腐臭。

 

云「豕盲氐而交睫腥」者,豕乃聽物,不合望氐,此豕眼睫毛交,故云豕望氐而交睫,豕有如此,其肉必如星。

 

腥當為星,其肉如米然,驗當時有如此者也。

 

云「馬黑脊而般臂螻」者,謂馬脊黑,前脛般般然。

 

其馬如此,其肉螻蛄臭。

 

此一經,皆是不利人,故禁之也。

 

○注 「腥臊」至「望視」

 

○釋曰:云「腥臊膻香可食者」,即上《庖人職》所云是也。

 

云「是別其不可食者」,則此是也。

 

「則所謂者皆臭味也」者,言所謂者,所謂《論語•鄉黨》「色惡不食,臭惡不食」。

 

云「交睫腥,腥當為星,聲之誤也」者,此經腥有二字,鄭不破腥臊之腥,宜破交睫腥之腥,故連取交睫以解。

 

云「般臂,臂毛有文」者,鄭答冷剛「童牛之梏」,牛在手曰梏,牛無手,以前足當之。

 

此馬亦然,故言般臂。

 

「鄭司農云庮,朽木臭也」者,驗今朽木,其氣實臭,故云朽木臭也。

 

案《內則》注引《左氏春秋》「一薰一蕕」,此司農以其朽木臭,即與一薰一蕕同,故鄭不引之。

 

云「螻,螻蛄臭也」者,以《內則》螻為漏脫字,於義無所取,故轉為螻蛄字,螻蛄則有臭。

 

「杜子春盲視當為望視」者,以其盲,則無所睹見,不得視,《內則》為遙望之字,故子春從《內則》為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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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1: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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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宗廟之祭祀,掌割亨之事。

 

凡燕飲食亦如之。

 

凡掌共羞脩、刑、膴、胖、骨、鱐,以待共膳。

 

(掌共,共當為具。

 

羞,庶羞也。

 

脩,鍛脯也。

 

胖,如脯而腥者。

 

鄭司農云:「刑膴謂夾脊肉,或曰膺肉也。

 

骨鱐謂骨有肉者。」

 

玄謂刑,鉶羹也。

 

膴,枼肉大臠,所以祭者。

 

骨,牲體也。

 

鱐,乾魚。

 

○共羞,注音具。

 

膴,火吳反。

 

徐凶武反。

 

胖,普半反。

 

鍛,丁亂反。

 

枼,直輒反,又之涉反。

 

鉶,音刑。

 

臠,力轉反。)

 

疏「凡宗」至「共膳」

 

○釋曰:內饔不掌外神,故云「宗廟之祭祀」。

 

言「凡」者,謂四時及祫禘並月祭等皆在其中,掌其割亨之事。

 

上王後言煎和,此不言煎和者,鬼神尚質,不貴褻味,故不言煎和。

 

云「燕飲食亦如之」者,謂王及後、世子自燕飲食,皆須割亨,故云「亦如之」。

 

○注 「掌共」至「乾魚」

 

○釋曰:云「掌共,共當為具」者,據經共字有二:「以待共膳」,不破;

 

「掌共」,共字則破之矣,故云「掌共,共當為具」。

 

言具者,具羞脩刑膴已下。

 

云「羞,庶羞也」者,庶羞則百二十品是也。

 

云「脩鍛脯也」者,謂加薑桂鍛治之。

 

若不加薑桂、不鍛治者,直謂之脯。

 

云「胖如脯而腥」者,乾則為脯,不乾而腥則謂之胖。

 

鄭司農云「刑膴謂夾脊肉」者,刑、膴為二物,有明文,先鄭以為刑膴夾脊肉,故後鄭不從。

 

云「或曰膺肉也」者,無所出,後鄭亦不從。

 

云「骨鱐謂骨有肉」者,骨自是牲體,鱐自是乾魚,先鄭合為一,故後鄭亦不從。

 

「玄謂刑,鉶羹也」者,案《特牲》有鉶羹,謂鉶器盛豕膮,設於薦南,故名鉶羹。

 

云「膴,枼肉大臠,所以祭」者,膴,魚肉總有也。

 

《公食大夫禮》云庶羞皆有大,謂大臠,據肉而言。

 

案《有司徹》云:「主人亦一魚,加膴祭於其上。」

 

此據魚而言也。

 

膴又詁為大,故云「膴,枼肉大臠,所以祭者」也。

 

云「骨,牲體也」者,謂若體解二十一,雖據骨而言,皆擬所食,故云骨有肉。

 

云「鱐,乾魚」者,前云「夏行腒鱐」與彼同,故為乾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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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1:5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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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王之好賜肉脩,則饔人共之。

 

(好賜,王所善而賜也。

 

○好,呼報反,注同。)

 

疏「凡王」至「共之」

 

○釋曰:言「好賜」者,謂群臣王所愛好,則賜之肉脩,饔人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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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2:1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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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外饔掌外祭祀之割亨,共其脯、脩、刑、膴,陳其鼎俎,實之牲體、魚、臘。

 

凡賓客之飧饔、饗食之事亦如之。

 

(飧,客始至之禮。

 

饔,既將幣之禮。

 

致禮於客,莫盛於饔。

 

○食,音嗣。)

 

疏 「外饔」至「如之」

 

○釋曰:云「掌外祭祀之割亨」者,謂天地、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外神,皆掌其割亨。

 

云「共其脯脩刑膴」者,如上釋。

 

云「陳其鼎俎,實之牲體、魚、臘」者,謂若鼎十有二者也。

 

云「凡賓客之飧饔、饗食之事亦如之」者,謂所陳之數,如《宰夫職》所云者也。

 

皆以外饔共之,故言「亦如之」。

 

○注「賓客」至「於饔」

 

○釋曰:言「飧,客始至之禮」者,《宰夫職》以釋訖。

 

云「饔,既將幣之禮」者,案《聘禮記》云「聘日致饔」,鄭注云「急歸大禮」。

 

鄭云將幣者,即是聘享也。

 

若諸侯來朝,亦朝日致之也。

 

云「致禮於賓客,莫盛於饔」者,以其饔之中有飪、有腥、有葷,又有酒、有米,兼燕與食,其中芻薪米禾又多,故朝聘之日致之,是以鄭云急歸大禮,故云莫盛於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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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邦饗耆老、孤子,則掌其割亨之事。

 

饗士庶子亦如之。

 

(孤子者,死王事者之子也。

 

士庶子,衛王宮者。

 

若今時之饗衛士矣。

 

《王製》曰:「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

 

疏「邦饗」至「如之」

 

○釋曰:云「邦饗耆老」者,謂死事者之父祖,兼有國老、庶老。

 

云「孤子」者,謂死王事者之子。

 

云「饗士庶子」者,謂若《宮伯》注云「士,謂王宮中諸吏之適子也。

 

庶子,其支庶也」。

 

云饗者,即鄭云「士庶子,衛王宮者,若今時之饗衛士矣」是也。

 

○注「孤子」至「虞庠」

 

○釋曰:死事者之子,謂若《左氏》哀公二十三年,晉知伯親禽顏庚;

 

至二十七年,齊師將興,陳成子屬孤子,三日朝,設乘車兩馬,係五邑焉,召顏庚之子而賜之。

 

是其禮孤子之法。

 

云「《王製》曰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者,周立太學王宮之東膠,膠之言糾也,所以糾察王事。

 

周立小學於西郊,為有虞氏之庠製,故曰虞庠。

 

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謂士之致仕者。

 

經直言耆老,對孤子,則耆老者,死事者之父祖可知。

 

但此不見饗國老、庶老之文,故鄭解耆老謂國老、庶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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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師役,則掌共其獻、賜脯肉之事。

 

(獻謂酌其長帥。○帥,色類反。)

 

疏「師役」至「之事」

 

○釋曰:云「師役」者,謂出師征伐及巡狩田獵。

 

掌共其獻者,謂獻其將帥,並賜酒肉之事並掌之。

 

○注「獻謂」至「長帥」

 

○釋曰:以經獻謂獻酒非獻肉,故鄭謂「酌其長帥」。

 

長帥,軍將已下至五長,有功者饗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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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凡小喪紀,陳其鼎俎而實之。

 

(謂喪事之奠祭。)

 

疏「凡小喪」至「而實之」

 

○釋曰:言「小喪紀」者,謂夫人已下之喪。

 

云「陳其鼎俎」者,謂其殷奠及虞祔之祭皆有鼎俎,故鄭云「喪事之奠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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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亨人掌共鼎鑊以給水火之齊。

 

(鑊,所以煮肉及魚臘之器。

 

既孰,乃脀於鼎。

 

齊,多少之量。

 

○齊,才細反,注同。)

 

疏注 「鑊所」至「之量」

 

○釋曰:云「鑊,所以煮肉及魚臘之器」者,案《少牢》:爨在廟門外之東,大夫五鼎,羊、豕、腸、胃、魚、臘,各異鑊。

 

鑊別有一鼎,鑊中肉孰,各升一鼎,故鄭云「既孰,乃脀於鼎」。

 

云「齊,多少之量」者,此釋經「給水火之齊」,謂實水於鑊,及爨之以火,皆有多少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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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職外內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

 

(職,主也。

 

爨,今之灶。

 

主於其灶煮物。

 

○爨,七亂反。)

 

疏「職外」至「之物」

 

○釋曰:亨人主外內饔爨灶亨煮之事。

 

云「辨膳羞之物」者,膳羞,則牛鼎之物是也。

 

○注「職主」至「煮物」

 

○釋曰:云「爨,今之灶」者,《周禮》、《儀禮》皆言爨,《論語》王孫賈云「寧媚於灶」,《禮記•祭法》天子七祀之中亦言灶。

 

若然,自孔子已後皆言灶,故鄭云爨,今之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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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祭祀,共大羹、鉶羹。

 

賓客亦如之。

 

(大羹,肉湆。

 

鄭司農云:「大羹,不致五味也。

 

鉶羹加鹽菜矣。」

 

○羹,音庚,又音衡,下同。

 

湆,去及反。)

 

疏 「祭祀」至「如之」

 

○釋曰:云「祭祀共大羹」者,大羹,肉湆,盛於登,謂大古之羹,不謂以鹽菜及五味,謂鑊中煮肉汁,一名湆,故鄭云大羹肉湆。

 

云「鉶羹」 者,皆是陪鼎膷臐膮,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調以五味,盛之於鉶器,即謂之鉶羹。

 

若盛之於豆,即謂之庶羞,即《公食大夫》十六豆膷臐膮等也。

 

云「賓客亦如之」者,謂若致饔餼及飧禮皆有陪鼎,則鉶羹也。

 

饗食亦應有大羹,故云賓客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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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甸師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以時入之,以共齍盛。

 

(其屬,府史胥徒也。

 

耨,芸芓也。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庶人終於千畝。

 

庶人謂徒三百人。

 

藉之言借也。

 

王一耕之,而使庶人芸芓終之。

 

齍盛,祭祀所用穀也。

 

粢,稷也,穀者稷為長,是以名云。

 

在器曰盛。

 

○耨,乃豆反。

 

齍,音資。

 

芸,音云,徐音運,本或作耘。

 

芓,音子,徐音茲。

 

推,出誰反,又他回反。)

 

疏「甸師」至「齍盛」

 

○釋曰:言「掌帥其屬」者,謂除府史,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而耕種耘耨於王之藉田。

 

言「以時入之」者,謂麥則夏孰,禾黍秋孰,則十月獲之,送入地官神倉,故云以時入之。

 

云「以共齍盛者,六穀曰粢,在器曰盛,以共祭祀,故云以共粢盛。

 

○注 「其屬」至「曰盛」

 

○釋曰:云「其屬,府史胥徒也」者,《敘官》知之。

 

云「耨,芸芓也」者,《詩》云「或芸或芓」,芸,莇芓,擁本是也。

 

云「王以孟春」至 「諸侯九推」,並是《月令》文。

 

言「躬耕帝藉」者,天子親耕三推是也。

 

言「帝藉」者,藉田之穀,眾神皆用,獨言帝藉者,舉尊言之。

 

云「天子三推」者,三推而一發。

 

云「三公五推」者,五推而三發。

 

「卿諸侯九推」者,九推而五發。

 

故《周語》云「王耕一發,班三之」。

 

云「庶人終於千畝」,亦《周語》文。

 

天子藉田千畝,在南郊,自天子三推已下,示有恭敬鬼神之法。

 

又示帥先天下,故暫時耕,終之者,庶人也。

 

鄭解《周語》庶人者,謂此《序官》徒三百人也。

 

云「粢,稷也」者,《爾雅》文。

 

云「穀者稷為長,是以名云」者,此釋經及《爾雅》特以「粢」為號。

 

知稷為五穀長者,案《月令》中央土云「食稷與牛」,五行土為尊,故知稷為五穀長。

 

及《爾雅》以稷為粢,通而言之,六穀皆是粢,故《小宗伯》云「辨六粢之名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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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祭祀,共蕭茅,(鄭大夫云:「蕭字或為莤,莤讀為縮。

 

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滲下去,若神飲之,故謂之縮。

 

縮,浚也。

 

故齊桓公責楚不貢苞茅,王祭不共,無以縮酒。」

 

杜子春讀為蕭。

 

蕭,香蒿也。

 

玄謂《詩》所云「取蕭祭脂」。

 

《郊特牲》云「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

 

故既薦然後焫蕭合馨香」。

 

合馨香者,是蕭之謂也。

 

茅以共祭之苴,亦以縮酒,苴以藉祭。

 

縮酒,泲酒也。

 

醴齊縮酌。

 

○莤,所六反。

 

滲,所鴆反。

 

浚,荀閏反,劉思順反。

 

焫,如悅反。

 

苴,音租,又子餘反。

 

藉,在夜反。

 

泲,子禮反。

 

齊,才細反。)

 

疏「祭祀共蕭茅」

 

○釋曰:此祭祀共蕭茅者,蕭謂香蒿,據祭祀宗廟時有之。

 

若共茅,外內之神俱用,故云「祭祀共蕭茅」也。

 

○注「鄭司農」至「縮酌」

 

○釋曰:「鄭大夫云蕭字或為莤,莤讀為縮」,鄭大夫必讀為縮者,欲以蕭、茅共為一事解之。

 

云「束茅立之祭前」者,此鄭大夫之意取《士虞禮》 「束茅立幾東」,所以藉祭。

 

此義蕭、茅共為一,則不可。

 

若束茅立之祭前,義得通。

 

又引齊桓公責楚,謂《左氏》僖公四年傳辭。

 

彼齊桓使管仲責楚云:「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楚伏其罪,云「敢不共給」是也。

 

杜子春讀為蕭,於義為是,故後鄭從之。

 

云「玄謂《詩》所云取蕭祭脂」,見用蕭之時有脂。

 

又引《郊特牲》者,欲見非直有脂,亦有黍稷。

 

云「臭陽達於牆屋」者,謂饋獻之後,陰厭之節,取蕭與脂及黍稷焫燒之,取香氣上聞,故云「既薦然後焫蕭合馨香」。

 

云「茅以共祭之苴」者,則《士虞禮》「束茅長五寸,立於幾東,謂之苴者」是也。

 

云「亦以縮酒」者,《左氏》管仲辭是也。

 

云「苴以藉祭」者,亦指《士虞禮》也。

 

云「縮酒,泲酒也」者,鄭君解義語。

 

云「醴齊縮酌」者,《司尊彝職》文。

 

此官共茅。

 

《司巫》云「祭祀共蒩館」,茅以為蒩。

 

兩官共共者,謂此甸師共茅與司巫,司巫為苴以共之。

 

此據祭宗廟也。

 

《鄉師》又云「大祭祀共茅蒩」者,謂據祭天時,亦謂甸師氏送茅與鄉師,為苴以共之。

 

若然,甸師氏直共茅而已,不供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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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5:5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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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共野果蓏之薦。

 

(甸在遠郊之外,郊外曰野。

 

果,桃李之屬。

 

蓏,瓜瓞之屬。

 

○蓏,力桑反。

 

瓞,大結反。)

 

疏注 「甸在」至「之屬」

 

○釋曰:鄭言「甸在遠郊之外」者,案《載師》,公邑之田任甸地,在二百裏中。

 

《司馬法》職百裏為遠郊。

 

今言甸在遠郊外,則是二百裏中。

 

云「郊外曰野」者,釋經野,野在郊外。

 

云「果,桃李之屬。

 

蓏,瓜瓞之屬」者,案《食貨誌》,臣瓚以為在樹曰果,在地曰蓏,不辨有核無核。

 

張晏以有核曰果,無核曰蓏。

 

今鄭云「果,桃李之屬」,即是有核者也;

 

「蓏,瓜瓞之屬」,即是無核者也。

 

此從張晏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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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6:1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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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喪事,代王受眚災。

 

(粢盛者,祭祀之主也。

 

今國遭大喪,若云此黍稷不馨,使鬼神不逞於王。

 

既殯,大祝作禱辭授甸人,使以禱藉田之神。

 

受眚災,弭後殃。

 

○眚,生景反。)

 

疏「喪事」至「眚災」

 

○釋曰:言「喪事」者,謂王喪。

 

既殯後,甸師氏於大祝取禱辭,禱藉田之神。

 

眚,過也。

 

代王受過災云,若云黍稷不香,使鬼神不逞,故令王死,斂喪事代王受災。

 

此禱事於死王無益,欲止後殃,故為此禱也。

 

○注 「粢盛」至「後殃」

 

○釋曰:言「粢盛者,祭祀之主也」者,以其遭王喪,遣甸師氏禱,意甸師種粢盛。

 

祭祀之具,以黍稷為主,故云「今國遭大喪,若云此黍稷不馨」。

 

逞,快也。

 

使鬼神不快於王,令使王死。

 

云「既殯,大祝作禱辭,授甸人」者,知大祝作禱辭在既殯後者,見《大祝職》云授甸人禱辭,在大斂後,大斂則殯,故知在既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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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6: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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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

 

(鄭司農云:「王同姓有罪當刑者,斷其獄於甸師之官也。

 

《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

 

又曰:『公族無宮刑,獄成,致刑於甸人。』

 

又曰:『公族無宮刑,不踐其類也。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斷,丁亂反。

 

踐,音翦。)

 

疏「王之」至「刑焉」

 

○釋曰:周姓姬,言同姓者,絕服之外同姓姬者。

 

有罪者,謂凡五刑則刑殺不於市朝,於此死刑焉,謂死及肉刑在甸師氏。

 

必在甸師氏者,甸師氏在疆埸,多有屋舍,以為隱處,故就而刑焉。

 

案《掌囚》云「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此中不云其凡有爵者,文不具。

 

○注 「鄭司」至「兄弟」

 

○釋曰:云「王同姓有罪當刑者,斷其獄於甸師之官」者,此斷獄,自是秋官,罪定斷訖,始適甸師氏而刑殺之。

 

若然,斷獄不在甸師。

 

後鄭不破之者,案《掌囚》云「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此經亦云死刑焉,甸師氏不斷獄顯然。

 

不破之者,見司農引《文王世子》為證,於義是,故不複於中破之。

 

《文王世子》已下云「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者,鄭彼注云「懸縊殺之曰磬」。

 

云「又曰『公族無宮刑,獄成,致刑於甸人』,又曰『公族無宮刑,不踐其類也』」者,覆解上公族無宮刑之義。

 

云「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者,若刑兄弟於市朝,則是與國人慮兄弟。

 

令於隱處者,則是不使國人慮兄弟。

 

彼是諸侯法,引之,以證王之同姓刑於甸師,亦是刑隱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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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6: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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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

 

(役,為給役也。木大曰薪,小曰蒸。)

 

疏「帥其」至「之事」

 

○釋曰:其徒三百人,耕耨藉田千畝,其事至閑,故兼為外內饔所役使,共其薪蒸。

 

○注「木大曰薪小曰蒸」

 

○釋曰:此《纂要》文。

 

又《左氏傳》云「其父析薪」,即大木。

 

可析曰薪,自然小者曰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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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8:47:1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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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獸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罟,罔也。

 

以罔搏所當田之獸。

 

○罟,音古。

 

搏,音博,劉音付,後同。)

 

疏「獸人」至「名物」

 

○釋曰:云「掌罟田獸」者,罟,罔也。

 

謂以罔搏取當田之獸。

 

云「辨其名物」者,野獸皆有名號物色。

 

案《夏官》,四時田獵,春用火,夏用車,秋用羅,冬用徒。

 

四時各有其二以為主,無妨四時兼有罔取當田之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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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狼膏聚,麋膏散,聚則溫,散則涼,以救時之苦也。

 

獸物,凡獸皆可獻也,及狐狸。)

 

疏「冬獻」至「獸物」

 

○釋曰:云「冬獻狼」者,狼,山獸。

 

山是聚,故狼膏聚,聚則溫,故冬獻之。

 

云「夏獻麋」者,麋是澤獸,澤主銷散,故麋膏散,散則涼,故夏獻之。

 

云「春秋獻獸物」者,春秋寒溫適,故獸物皆獻之。

 

○注「狼膏」至「狐狸」

 

○釋曰:云「以救時之苦」者,夏苦其大熱,故獻麋。

 

冬苦其大寒,故獻狼。

 

案《內則》取稻米與狼臅膏以為餰。

 

狼之所用,惟據取膏為餰食,若麋之所用則多矣。

 

云「及狐狸」者,案《內則》,狐去首,狸去正脊。

 

二者並堪食之物,故知獸物中兼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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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


時田,則守罟。

 

(備獸觸攫。○俱縛反,又俱碧反,又作護,華霸反。)

 

疏「時田則守罟」。

 

釋曰:守罟者,謂四時田獵,獸人守罟。

 

「備獸觸攫」者,防備獸時觸罔而攫者,則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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