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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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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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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09: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

 

(子孫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處其前後,而亦並昭穆。○並,薄泠反。)

 

疏 「凡諸侯居」至「其族」

 

○釋曰:言「凡」者,以其非一,故並卿大夫以凡之。

 

此因上而言。

 

以其王之子孫,皆適為天子,庶為諸侯卿大夫士。

 

若出封畿外為諸侯卿大夫士者,因彼國葬而為造塋之主。

 

今言諸侯卿大夫士者,謂上文先王子孫為畿內諸侯、王朝卿大夫士。

 

死者則居先王前後之左右。

 

言「居左右」者,若父為天王是昭,則子為穆居右。

 

若父是穆,則子為昭居左。

 

為卿大夫居後亦然。

 

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謂一父之前後左右並有也。

 

云「各以其族」者,謂次第。

 

假令同昭穆,兄當近王墓,弟則遠王墓為次第。

 

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注「子孫」至「昭穆」

 

○釋曰:言「子孫」者,據造塋者所生為子,已後左右,王之所生,累世皆是孫。

 

言以尊卑處其前後者,尊謂諸侯,卑謂卿大夫士。

 

云「亦並昭穆」者,謂兄弟同倫,當昭自與昭並,當穆自與穆並,不謂昭穆並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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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0: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疏注「戰敗」至「罰之」

 

○釋曰:《曲禮》云「死寇曰兵」,注云「當饗祿其後」,即下文云「凡有功者居前」是也。

 

此是戰敗,故投之塋外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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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0: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有功者居前。

 

(居王墓之前,處昭穆之中央。)

 

疏注「居王」至「中央」

 

○釋曰:云「居前」,則不問為諸侯與卿大夫士,但是有功,則皆得居王墓之前,以表顯之也。

 

此則《曲禮》云「死寇曰兵」,兼餘功,若《司勳》王功、事功、國功之等皆是也。

 

言「處昭穆之中央」者,上云「諸侯居左右已前」,即是昭居左,穆居右。

 

今云昭穆之中央,謂正當王塚前,由其有功,故特居中顯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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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0: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別尊卑也。

 

王公曰丘,諸臣曰封。

 

《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別,彼列反。)

 

疏「以爵」至「樹數」

 

○釋曰:此文自王已下皆有,而云爵等為丘封之度,則天子亦是爵號也。

 

雖云度與樹數,天子已下無差次之文。

 

○注 「別尊」至「有差」

 

○釋曰:云「別尊卑」,尊者丘高而樹多,卑者封下而樹少,故云別尊卑也。

 

鄭知「王公曰丘,諸臣曰封」者,此無正文。

 

《爾雅》云,土之高者曰丘。

 

高丘曰阜,是自然之物,故屬之王公也。

 

聚土曰封,人所造,故屬之諸臣。

 

若然,則公中可以兼五等也。

 

鄭引《漢律》者,《周禮》丘封高下樹木之數無文,以漢法況之也。

 

若然,案《春秋緯》云:「天子墳高三刃,樹以鬆;

 

諸侯半之,樹以柏;

 

大夫八尺,樹以欒;

 

士四尺,樹以槐;

 

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鄭不引之者,以《春秋緯》或說異代,多與《周禮》乖,故不引,或鄭所不見也。

 

《王製》云「庶人不封不樹」,而《春秋緯》云「庶人樹以楊柳」者,以庶人禮所不製,故樹楊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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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1: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屍。

 

(甫,始也。

 

請量度所始竁之處地。

 

為屍者,成葬為祭墓地之屍也。

 

鄭司農云:「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始竁時,祭以告後土,塚人為之屍。」

 

○度,待洛反,注「量度」同。)

 

疏「大喪」至「之屍」

 

○釋曰:大喪,謂王喪。

 

有日,謂葬日。

 

天子七月而葬,葬用下旬。

 

云「請度甫竁」者,謂塚人請於塚宰,量度始穿地之處也。

 

言遂為屍者,因事曰遂。

 

初請量度,至葬訖祭墓,故塚人遂為屍也。

 

○注「甫始」至「之屍」

 

○釋曰:先鄭以「遂為之屍」,據始穿時祭墓地,塚人為之屍。

 

後鄭據始穿時無祭事,至葬訖成墓,乃始祭墓,故塚人為屍。

 

不從先鄭者,見《小宗伯》云「蔔葬兆,甫竁哭之」,又云「既葬,詔相喪祭之禮」,喪祭謂虞祔,下乃云「成葬而祭墓為位」。

 

據彼文,則初穿地時無祭墓地之事,葬訖乃有祭墓地,即此遂為之屍,一也。

 

故後鄭不從先鄭。

 

若然,引之在下者,《小宗伯》雖無初祭墓地之事,亦得通一義,故引之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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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1: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

 

(隧,羨道也。

 

度丘與羨道廣袤所至。

 

窆器,下棺豐碑之屬。

 

《喪大記》曰:「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以鹹。」

 

○窆,彼驗反,又補鄧反。

 

去,起呂反。

 

鹹,本又作緘,同古鹹反。)

 

疏「及竁」至「窆器」

 

○釋曰:上經已甫竁祭墓訖,此經複云及竁以度為丘隧者,此更本初欲竁之時,先量度作丘作隧道之處廣狹長短,故文重耳。

 

○注 「隧羨」至「以鹹」

 

○釋曰:以案僖二十五年《左傳》云:「晉文公請隧,不許。

 

王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

 

則天子有隧,諸侯已下有羨道。

 

隧與羨異者,隧道則上有負土,謂若鄭莊公與母掘地隧而相見者也。

 

羨道上無負土。

 

若然,隧與羨別,而鄭云「隧,羨道」者,對則異,散則通,故鄭舉羨為況也。

 

云「下棺豐碑之屬」者,按《檀弓》公肩假云:「公室視豐碑,三家視桓楹。」

 

鄭注云:「豐,大也。

 

天子斫大木為碑,形如石碑,前後重鹿盧。」

 

是大碑之事。

 

言「之屬」者,仍有六繂之等,故引《喪大記》也。

 

凡封者,封即窆,謂下棺。

 

云「執紼去碑負引」者,謂天子千人分執六紼,諸侯五百人分執四紼。

 

其棺當於壙上,執紼者皆負紼背碑,以鼓為節而下之。

 

云「君封以衡,大夫以鹹」者,衡,橫也,謂以木橫之於棺傍,乃以紼係木下棺。

 

大夫以鹹者,大夫卑,不得以木橫之,直有棺傍鹹耳,以紼係之而下棺也。

 

彼諸侯及大夫法,但天子無文,故引之,以為證天子之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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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2: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及葬,言鸞車象人。

 

(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亦設鸞旗。

 

鄭司農云:「象人,謂以芻為人。

 

言,言問其不如法度者。」

 

玄謂言猶語也。

 

語之者,告當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車行之。

 

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

 

○巾,如字,劉居覲反。

 

語,魚據反,下同。

 

俑,音勇。)

 

疏「及葬」至「象人」

 

○釋曰:及,至也。

 

謂至葬,塚人語巾車之官,將明器鸞車及象人,使行向壙。

 

○注 「鸞車」至「生乎」

 

○釋曰:云「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者,《巾車職》云:「大喪飾遣車。」

 

遣車則明器,遣送死者之車也。

 

云「亦設鸞旗」者,以其遣車有鸞和之鈴,兼有旌旂,經直云鸞車不言鸞旗,故鄭言之,以其旍旗在車所建,故知有車亦有旗。

 

先鄭云「象人謂以芻為人」者,後鄭不從。

 

以其上古有芻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則象人與芻靈別也。

 

云「言,言問其不如法度者」,此後鄭亦不從,以其臨葬,不得始問其不如法度。

 

玄謂「語之者,告當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車行之」者,遣車之數,依《檀弓》云:「諸侯七乘,大夫五乘。」

 

鄭云:「天子九乘。」

 

遣車所載所苞大遣奠,大夫苞五個,諸侯七個,天子當九個,令向壙,巾車抱之而行也。

 

云「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者,此《檀弓》文。

 

彼鄭云:「俑,偶人也。」

 

謂以為木人,與生人相對偶,有似於人,此則不仁。

 

又云:「非作象人不殆於用生乎哉」,是記人釋孔子語。

 

殆,近也。

 

言用象人,不用於生人乎?

 

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

 

鄭引此者,欲破先鄭以芻靈與象人為一。

 

若然,則古時有塗車芻靈,至周仍存塗車,唯改芻靈為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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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2: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及窆,執斧以蒞。

 

(臨下棺也。○蒞,音利,又音類。)

 

疏「及窆執斧以蒞」

 

○釋曰:案《鄉師》云「執斧以蒞匠師」,則此亦臨匠師。

 

兩官俱臨者,葬事大,故二官共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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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2: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遂入藏兇器。

 

(兇器,明器。)

 

疏注「兇器明器」

 

○釋曰:因上文窆下棺訖,即遂入壙藏明器。

 

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笙竽備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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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3: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

 

(位,謂丘封所居前後也。禁,所為塋限。)

 

疏「正墓」至「墓禁」

 

○釋曰:墓位,即上文昭穆為左右,是須正之,使不失本位。

 

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謂四畔溝兆。

 

蹕,謂止行人不得近之。

 

守墓禁,謂禁製不得漫入也。

 

○注「位謂」至「塋限」

 

○釋曰:云「丘封所居前後」者,即上文為諸侯及有功者居前,為卿大夫士者居後是也。

 

云「禁所為塋限」者,謂禁者以塋域為限而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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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3: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祭墓,為屍。

 

(祭墓為屍,或禱祈焉。鄭司農云:「為屍,塚人為屍。」)

 

疏注「祭墓」至「為屍」

 

○釋曰:後鄭知此祭墓為禱祈者,上文「遂為屍」,是墓新成祭後土;

 

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謂禱祈也。

 

先鄭云「為屍,塚人為屍」者,上文祭墓,謂始穿地時,此文據成墓為屍。

 

後鄭以此亦得通一義,故引之在下。

 

是以《禮記•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為屍」證成墓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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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3: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疏「凡諸」至「其禁」

 

○釋曰:上文唯見王及子孫之墓地,不見同姓異姓諸侯之墓地,故此經睹見之。

 

若然,此墓地舊有兆域,今新死者隨即授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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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4: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凡邦中之墓地,萬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

 

○釋曰:鄭知邦中之墓地是萬民葬地者,以其塚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國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經邦墓是萬民。

 

若然,下云「掌其度數」,鄭云「度數,爵等之大小」,而見有爵者,謂本為庶人設墓,其有子孫為卿大夫士,其葬不離父祖,故兼見卿大夫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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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4: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從其親。)

 

疏注「族葬各從其親」

 

○釋曰:經云「族葬」,則據五服之內親者共為一所而葬,異族即別塋。

 

知族是五服之內者,見《左傳》哭諸之例云:「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

 

故知族是服內,是以鄭云「各從其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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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4: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正其位,掌其度數,(位,謂昭穆也。度數,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謂」至「大小」

 

○釋曰:凡萬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為左右,故云「正其位」。

 

云「度數,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塚人》云「丘封之度與其樹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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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15: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使皆有私地域。

 

(古者萬民墓地同處,分其地使各有區域,得以族葬後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

 

○釋曰:知古者墓地同處者,上文云族葬是同處。

 

云「使相容」者,釋經私地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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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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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

 

(爭墓地,相侵區域。)

 

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厲,塋限遮列處。鄭司農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帥其」至「守之」

 

○釋曰:云「帥其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

 

云「巡墓厲」者,謂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謂萬民葬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而萬民各自守之。

 

注先鄭云「官寺」,寺則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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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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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職喪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以國之喪禮蒞其禁令,序其事。

 

(國之喪禮,《喪服》、《士喪》、《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餘則亡。

 

事,謂小斂、大斂、葬也。)

 

疏「職喪」至「其事」

 

○釋曰:言「諸侯」者,謂畿內王子母弟得稱諸侯者,若《司裘》云「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

 

言「凡有爵者」,還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該之耳。

 

云「序其事」者,謂若襲斂殯葬先後之事。

 

○注「國之」至「葬也」

 

○釋曰:云「國之喪禮,《喪服》、《士喪》、《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據《儀禮》之內見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

 

但《士喪禮》,始死時事;

 

《既夕》,葬時事;

 

《士虞》,葬訖及日中而虞事也。

 

云「其餘則亡」者,但《儀禮》本事義三千條,其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喪與既夕及虞、卒哭,與祔、小祥、大祥禮皆有,遭暴秦而亡,漢興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傳,即今《儀禮》是也,故云其餘則亡。

 

云「事謂小斂、大斂、葬也」者,舉大事而言,其間仍有襲事,亦掌之,下文別見祭,故此不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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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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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則詔讚主人。

 

(有事,謂含禭贈賵之屬。

 

詔讚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鄭司農云:「凡國,謂諸侯國。

 

有司,謂王有司也。

 

以王命有事,職喪主詔讚主人。」

 

玄謂凡國有司,有司從王國以王命往。

 

○賵,芳鳳反。)

 

疏注「有事」至「命往」

 

○釋曰:知「有事謂含禭贈賵之屬」者,《春秋》云:「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又兩小傳皆言:「衣被曰禭,貨財曰賻,車馬曰賵,珠玉曰含。」

 

明知有含禭贈賵之屬。

 

又案《士喪禮》兼有贈賵無常,惟玩好是也。

 

不言賻者,賻施於生者,故亦不言也。

 

先鄭云「凡國謂諸侯國,有司謂王有司也」,後鄭不從者,下文云「公有司」,豈得公分之為諸侯有司、為王有司乎?

 

明此國有司亦不得分之也。

 

故後鄭云「國有司,有司從王國以王命往」,向喪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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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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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二


凡其喪祭,詔其號,治其禮。

 

(鄭司農云:「號謂諡號。」

 

玄謂告以牲號、齍號之屬,當以祝之。

 

○齍,音諮。)

 

疏「凡其」至「其禮」

 

○釋曰:喪祭餘文皆為虞,此言「凡」者,以其喪中自相對,則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若對二十八月為吉祭,則祥禫已前皆是喪祭故言凡以該之,是以鄭亦不言喪祭為虞也。

 

云「治其禮」者,案《大宗伯》亦云「治其禮」,鄭云「謂簡習其事」。

 

此治其禮義亦然也。

 

○注「鄭司」至「祝之」

 

○釋曰:先鄭云「號謂諡號」,後鄭不從者,《小宗伯》云「小喪賜諡讀誄」,不在此,故後鄭云:「告以牲號齍號之屬,當以祝之。」

 

有牲號、齍號,謂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皆是祝辭,故云當以祝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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