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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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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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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3: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饗食諸侯,序其樂事,令奏鍾鼓,令相,如祭之儀。

 

疏「饗食」至「之儀」

 

○釋曰:言「如祭之儀」者,非直序樂、令鍾鼓、令相,其中詔來瞽、歌徹等皆如之。

 

但祭祀歌《雍》而徹,饗食徹器亦歌《雍》。

 

知者,下《大師》與此文皆云大饗亦如祭祀登歌下管,故知皆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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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3: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燕射,帥射夫以弓矢舞,(射夫,眾耦也。

 

故書「燕」為「舞」,「帥」為「率」,「射夫」為「射矢」。

 

鄭司農云:「舞當為燕,率當為帥,射矢書亦或為射夫。」

 

○食,音嗣,下註疏「食」同,凡言饗食,皆放此。)

 

疏注 「射夫眾耦也」

 

○釋曰:凡射有三番,又天子六耦,畿內諸侯四耦,畿外諸侯三耦。

 

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所以誘射故也。

 

第二番六耦與眾耦俱射,第三番又兼作樂。

 

經直云射夫,鄭知眾耦者,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若言六耦等,不兼眾耦。

 

若言眾耦,則兼三耦。

 

故鄭據眾耦而言也。

 

言執弓矢舞,謂射時執弓挾矢及發矢,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節,相應於樂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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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4: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樂出入,令奏鍾鼓。

 

(樂出入,謂笙歌舞者及其器。)

 

疏注「樂出」至「其器」

 

○釋曰:鄭知樂是笙歌已下者,按《禮•樂記》,「單出曰聲,雜比曰音」,又云「雜以幹戚、羽毛謂之樂」,凡此笙並瞽人歌者及國子舞者及器,皆須出入,故知樂中兼此數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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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8: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凡軍大獻,教愷歌,遂倡之。

 

(故書「倡」為「昌」,鄭司農云:「樂師主倡也。

 

昌當為倡,書亦或為倡。」

 

○倡,昌亮反。)

 

疏「凡軍」至「倡之」

 

○釋曰:軍事言「凡」者,有大軍旅王自行,小軍旅遣臣去,故言凡以該之。

 

云「大獻」者,謂師克勝,獻捷於祖廟也。

 

云「教愷歌」者,愷謂愷詩,師還未至之時,預教瞽蒙入祖廟,遂使樂師倡道為之,故云「遂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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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8: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凡喪陳樂器,則帥樂官。

 

(帥樂官往陳之。)

 

疏「凡喪」至「樂官」

 

○釋曰:喪言「凡」者,王家有大喪小喪,皆有明器之樂器,故亦然言凡以該之。

 

明器之樂器者,謂若《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笙竽備而不和」是也。

 

○注「帥樂官往陳之」

 

○釋曰:樂官亦謂笙師、鎛師之屬,廞樂藏之者也。

 

云「往陳之」者,謂如《既夕禮》,陳器於祖廟之前庭及壙道東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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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8: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及序哭,亦如之。

 

(哭此樂器亦帥之。)

 

疏注「哭此」至「帥之」

 

○釋曰:按《小宗伯》云:「及執事視葬獻器,遂哭之。」

 

注云:「至將葬,獻明器之材,又獻素獻成,皆於殯門外,王不親哭,有官代之。」

 

彼據未葬獻材時,《小宗伯》哭之。

 

此序哭明器之樂器,文承陳樂器之下,而云序哭,謂使人持此樂器向壙,及入壙之時序哭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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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9: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凡樂官掌其政令,聽其治訟。

 

(治,直吏反。)

 

疏「凡樂」至「治訟」

 

○釋曰:「凡樂官」,謂此已下大胥至司幹,皆無聽訟之事,則皆樂師聽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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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49: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

 

(鄭司農云:「學士,謂卿大夫諸子學舞者。

 

版,籍也。

 

今時鄉戶籍,世謂之戶版。

 

大胥主此籍,以待當召聚學舞者卿大夫之諸子,則按此籍以召之。

 

《漢大樂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

 

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關內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顏色和順,身體脩治者,以為舞人。』

 

與古用卿大夫子同義。」

 

○版,音板。

 

酎,直救反。

 

適,丁曆反。

 

上,時掌反,下六上反。)

 

疏注 「鄭司」至「同義」

 

○釋曰:先鄭知「學士謂卿大夫諸子」者,按《夏官•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則國中兼有元士之適子。

 

不言者,以其漢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則元士之子不入,故知卿大夫之諸子也。

 

知學舞者,下云「入學合舞」,故知也。

 

云「不得舞宗廟之酎」者,按《月令》四月云:「天子與群臣飲酎。」

 

鄭注云:「酎之言醇,謂重釀之酒,春酒至此始成。」

 

作此酎,亦謂重釀之酒,祭宗廟而用之,祭未有相飲之法,以宗廟言之。

 

云「除吏二千石」已下,在《前漢紀》,注云:「漢承秦爵二十等,五大夫九爵,關內侯十九爵,列侯二十爵。」

 

宗廟舞人用貴人子弟,與周同,故先鄭引以為證也。

 

既云取七尺以上,而云十二到三十,則「十二」者誤,當云「二十至三十」。

 

何者?

 

按《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按《韓詩》,二十從役,與國中七尺同,是七尺為二十矣,明不得為十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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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50: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春入學,舍采,合舞;

 

(春始以學士入學宮而學之。

 

合舞,等其進退,使應節奏。

 

鄭司農云:「舍采,謂舞者皆持芬香之采。

 

或曰,古者士見於君,以雉為摯。

 

見於師,以菜為摯。

 

菜直謂疏食菜羹之菜。

 

或曰,學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衣服采飾,舍采者,減損解釋盛服,以下其師也。

 

《月令》,仲春之月上丁,命樂正習舞,釋采,仲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

 

玄謂舍即釋也,采讀為菜。

 

始入學必釋菜,禮先師也。

 

菜,蘋蘩之屬。

 

○舍,音釋。

 

采,音菜,注同。

 

疏,所居反,劉音蘇。

 

下,戶嫁反。)

 

疏注「春始」至「之屬」

 

○釋曰:云「春始以學士入學」者,歲初貴始。

 

云「學宮」者,則《文王世子》云「春誦夏弦,皆於東序」是也。

 

云「合舞,等其進退,使應節奏」者,謂等其舞者,或進或退,周旋使應八音奏樂之節合也。

 

按《月令》注「春合舞」者,象物出地,鼓舞也。

 

先鄭解舍采三家之說,後鄭皆不從者,按《王製》有釋菜奠幣,《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釋菜,不舞,不授器。」

 

舍即釋也,采即菜也,故以為學子始入學釋采禮先師也。

 

但學子始入學釋菜,禮輕,故不及先聖也。

 

其先師者,鄭注《文王世子》云:「若漢,《禮》有高堂生,《樂》有製氏,《詩》有毛公,《書》有伏生。」

 

知菜是蘋蘩之屬者,《詩》「有采蘋采蘩」,皆采名。

 

言「之屬」者,《周禮》又有芹茆之等,亦菜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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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50: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秋頒學,合聲。

 

(春使之學,秋頒其才藝所為。

 

合聲,亦等其曲折,使應節奏。

 

○折,之設反。)

 

疏 「秋頒學合聲」

 

○釋曰:春物生之時,學子入學。

 

秋物成之時,頒,分也,分其才藝高下。

 

故鄭云「春使之學,秋頒其才藝所為」也。

 

云「合聲」者,春為陽,陽主動,舞亦動,春合舞,象物出地,鼓舞。

 

秋為陰,陰主靜,聲亦靜,故秋合聲象秋靜也。

 

但舞與聲遞相合,故鄭云合聲,亦等其曲折,使應節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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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以六樂之會正舞位,(大同六樂之節奏,正其位,使相應也。

 

言為大合樂習之。

 

○為,於偽反。)

 

疏「以六」至「舞位」

 

○釋曰:六樂者,即六代之樂,六舞《云門》之等是也。

 

○注 「大同」至「習之」

 

○釋曰:云「大同」者,解經中「會」,會合,即大同也。

 

云「大同六樂之節奏」者,謂六代之舞,一一作之,使節奏大同而無錯謬。

 

故云「正其位使相應也」。

 

云「為大合樂習之」者,按《月令》,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季春云大合樂,則此云六樂之會,為季春大合樂習之也。

 

若然,此六樂之會與上春入學舍采合舞者別矣。

 

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注「大合樂,謂春入學舍采合舞,秋頒學合聲」。

 

則是合舞合聲與大合樂又為一者。

 

季春大合樂與合舞合聲實別,但春合舞,秋合聲,對春大合樂不為大,然於四時而言,亦為大合樂。

 

何者?

 

《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其中含有合舞合聲。

 

必知含此二者,以其言凡,非一。

 

按《月令》,仲春「習舞釋采,天子親往視之」,季春云「大合樂,天子親往視之」。

 

至仲春合聲,雖不云天子親往視之,視之可知。

 

若然,三者天子親往視之同,則皆有養老之事,則春合舞,秋合聲,皆得為大合樂,《文王世子》以大合樂為合舞合聲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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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以序出入舞者,(以長幼次之,使出入不紕錯。

 

○紕,匹毗反,劉博雞反。)

 

疏注「以長」至「紕錯」

 

○釋曰:凡在學,皆以長幼為齒,令為舞者八八六十四人,所須為舞之處,皆當以長幼出入。

 

若使幼者在前,則為紕錯,故云使出入不紕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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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比樂官,(比猶校也。

 

杜子春云:「次比樂官也。」

 

鄭大夫讀比為庀,庀,具也,錄具樂官。

 

○比,鄭如字,下同。

 

杜毗誌反。

 

庀,音匹婢反。)

 

疏注「比猶」至「樂官」

 

○釋曰:杜子春云「次比樂官者也」,與後鄭同,鄭大夫以比為庀,錄具樂官者,雖與後鄭不同,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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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展樂器。

 

(展謂陳數之。○數,所主反。)

 

疏注「展謂陳數之」

 

○釋曰:樂器,謂鼓鍾笙磬敔之等,皆當陳列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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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凡祭祀之用樂者,以鼓徵學士。

 

(擊鼓以召之。

 

《文王世子》曰:「大昕鼓徵,所以警眾。」

 

○昕,音欣。)

 

疏「凡祭」至「學士」

 

○釋曰:祭祀言「凡」者,則天地宗廟之祀用樂舞之處,以鼓召學士,選之,當舞者往舞焉。

 

《舞師》云:「小祭祀不興舞。」

 

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則亦不徵學士也。

 

序宮中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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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

 

(比猶校也。

 

不敬,謂慢期不時至也。

 

觵,罰爵也。

 

《詩》云「兕觵其觩」。

 

○觵,古橫反,本或作觥,同。

 

兕,徐履反。

 

觩,巨樛反。)

 

疏「小胥」至「敬者」

 

○釋曰: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召聚舞者,小胥讚大胥為徵令校比之,知其在不,仍觥其不敬者也。

 

○注「比猶」至「其觩」

 

○釋曰:引《詩》者,是《周頌•絲衣》之篇,祭未飲酒,恐有過失,故設罰爵。

 

其時無犯非禮,用爵觥然陳設而已。

 

引之者,證觥是罰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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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巡舞列而撻其怠慢者。

 

(撻猶抶也。

 

抶以荊撲。

 

○撻,吐達反。

 

抶,敕乙反,又敕栗反。

 

撲,普蔔反。)

 

疏注「撻猶」至「荊撲」

 

○釋曰:按文十八年,齊懿公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不勝。

 

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僕,納閻職之妻,而使職驂乘。

 

公遊於申池,二人浴於池,歜以撲抶職,職怒,歜曰:「人奪汝妻而不怒,一抶汝,庸何傷。」

 

是抶為撻,以荊,故云「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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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

 

(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筍虡者。

 

鄭司農云:「宮縣四麵縣,軒縣去其一麵,判縣又去其一麵,特縣又去其一麵。

 

四麵象宮室四麵有牆,故謂之宮縣。

 

軒縣三麵,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禮也。

 

故曰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

 

玄謂軒縣去南麵,辟王也。

 

判縣左右之合,又空北麵。

 

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

 

○特,本亦作直,音特。

 

筍,息允反。

 

虡,音巨。

 

去,起呂反,下同。

 

繁,步幹反。

 

朝,直遙反。

 

辟,音避。)

 

疏注 「樂縣」至「而已」

 

○釋曰:云「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簨虡者,凡縣者,通有鼓鎛,亦縣之,鄭直云鍾磬者,據下成文而言。

 

先鄭云軒縣判縣特縣,皆直云去一麵,不辯所去之麵,故後鄭增成之也。

 

所引《春秋傳》者,按成二年《左氏傳》云:「衛孫良夫將侵齊,與齊師遇,敗。

 

仲叔於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

 

既,衛人賞之以邑,辭,請曲縣、繁纓以朝,許之。

 

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

 

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

 

注云:「諸侯軒縣,闕南方。

 

形如車輿,是曲也。」

 

引之者,證軒為曲義也。

 

玄謂軒縣去南麵,避王也。

 

若然,則諸侯軒縣三麵,皆闕南麵,是以《大射》云:「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麵,其南笙鍾,其南鎛,皆南陳。」

 

「西階之西,頌磬東麵,其南鍾,其南鑮,皆南陳。」

 

又云:「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麵。」

 

注云:「言麵者,國君於其臣,備三麵爾,無鍾磬,有鼓而已。

 

其為諸侯,則軒縣。」

 

是其去南麵之事也。

 

以諸侯大射,於臣備三麵惟有鼓,則大夫全去北麵為判縣可知。

 

云「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者,按《鄉飲酒記》云「磬階間縮霤」,注云:「縮,從也,霤以東西為從。」

 

是其階間也。

 

按《鄉射》云「縣於洗東北,西南」,注云:「此縣,謂縣磬也。

 

縣於東方,避射位也。」

 

是其東方也。

 

云「而已」者,言其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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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

 

(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

 

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

 

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

 

鄭司農云:「以《春秋傳》曰:歌鍾二肆。」

 

○堵,丁古反。)

 

疏「凡縣」至「為肆」

 

○釋曰:云「凡縣鍾磬」,總目語也。

 

所縣者,則半之為堵,全之為肆是也。

 

云「堵」者,若牆之一堵。

 

「肆」者,行肆之名。

 

二物乃可為半者,一堵半其一肆,故云半為堵,全為肆也。

 

○注「鍾磬」至「二肆」

 

○釋曰:經直言鍾磬不言鼓鎛者,周人縣鼓與鎛之大鍾,惟縣一而已,不編縣,故不言之。

 

其十二辰頭之零鍾,亦縣一而已。

 

今所言縣鍾磬者,謂編縣之二八十六枚,共在一虡者也。

 

鄭必知有十六枚在一虡者,按《左氏》隱五年,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眾仲云:「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故以八為數。」

 

樂縣之法,取數於此,又倍之為十六,若漏刻四十八箭,亦倍十二月二十四氣,故以十六為數也。

 

是以《淮南子》云「樂生於風」,亦是取數於八風之義也。

 

按昭二十年,晏子云「六律七音」,服注云:「七律為七器音,黃鍾為宮,林鍾為徵,大蔟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外傳》曰:『武王克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鬥柄,星在天黿。』

 

鶉火及天駟,七列也。

 

南北之揆,七月也。

 

鳧氏為鍾以律計,自倍半一縣十九鍾,鍾七律。

 

十二縣,二百二十八鍾,為八十四律。

 

此一歲之閏數。」

 

此服以音定之,以一縣十九鍾,十二鍾當一月,十二月十二辰,辰加七律之鍾則十九鍾。

 

一月有七律,當一月之小餘,十二月八十四小餘,故云一歲之閏數。

 

按《大射》,笙磬西麵,頌磬東麵,皆云其南鍾,其南鎛,北方直有鼓,無鍾磬,避射位,則三麵鍾磬鎛。

 

天子宮縣,四麵鍾磬鎛而已,不見有十二縣。

 

服氏云十二縣,非鄭義也。

 

云「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

 

又云「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者,天子諸侯縣皆有鎛,今以諸侯之卿大夫士半天子之卿大夫士言之,則卿大夫士直有鍾磬無鎛也。

 

若有鎛,不得半之耳。

 

必知諸侯卿大夫分鍾磬為東西者,以其諸侯卿大夫亦稱判縣,故知諸侯卿大夫以天子卿大夫判縣之一肆分為西東也。

 

云「士亦半天子之士」者,天子之士,直有東方一肆二堵,諸侯之士半之,謂取一堵,或於階間,或於東方也。

 

先鄭引《春秋》者,襄十一年,鄭賂晉侯歌鍾二肆,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絳,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

 

按彼鄭賂晉侯,止有二肆,當天子卿大夫判縣,故取半賜魏絳,魏絳得之,分為左右,故云始有金石之樂。

 

引之者,證諸侯之卿大夫判縣,有鍾磬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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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9:56: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三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

 

陽聲:黃鍾、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

 

陰聲:大呂、應鍾、南呂、函鍾、小呂、夾鍾。

 

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

 

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以合陰陽之聲者,聲之陰陽各有合。

 

黃鍾,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

 

大呂,醜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

 

大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

 

應鍾,亥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

 

姑洗,辰之氣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樑。

 

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

 

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

 

林鍾,未之氣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

 

夷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

 

中呂,巳之氣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

 

無射,戌之氣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

 

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

 

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裏然,是其合也。

 

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

 

黃鍾初九也,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鍾之六三,應鍾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下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上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下生夾鍾之六五,夾鍾又上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上生中呂之上六。

 

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取妻而呂生子也。

 

黃鍾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終矣。

 

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長八寸,夾鍾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呂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鍾長六寸,夷則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無射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應鍾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

 

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

 

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之矣。

 

金,鍾鎛也。

 

石,磬也。

 

土,塤也。

 

革,鼓鞀也。

 

絲,琴瑟也。

 

木,敔也。

 

匏,笙也。

 

竹,管簫也。

 

○匏,白交反。

 

枵,虛驕反。

 

娵,子榆反。

 

訾,子斯反。

 

大樑,如字,劉音泰。

 

降,戶江反。

 

貿,音茂。

 

取,七喻反。

 

損,虛袁反。)

 

疏注 「以合」至「管簫」

 

○釋曰:此大師無目,於音聲審,故使合六律六同及五聲八音也。

 

鄭云「以合陰陽之聲者,聲之陰陽各有合」者,六律為陽,六同為陰,兩兩相合,十二律為六合,故云各有合也。

 

云「黃鍾,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者,以經云「以合陰陽之聲」,即言陽聲黃鍾大蔟姑洗等,據左旋而言。

 

云陰聲大呂應鍾南呂等,據右轉而說。

 

其左右相合之義,按鬥柄所建十二辰而左旋,日體十二月與月合宿而右轉。

 

但鬥之所建,建在地上十二辰,故言子醜之等。

 

辰者,日月之會,會在天上十二次,故言娵訾、降婁之等,以十二律是候氣之管,故皆以氣言之耳。

 

以黃鍾律之首,與大呂合,故先言之。

 

云「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裏然,是其合」者,貿,易也。

 

謂若《詩》云「抱布貿絲」,是貿易也。

 

十二月皆先言建,後言辰,皆覆之,亦先言建,後言辰,是辰與建交錯貿易處,互為先後,如似有表裏然,是其交合也。

 

假令十一月先舉黃鍾,後言星紀,覆之則先舉大呂,後言玄枵,十二月皆然,義可知也。

 

云「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者,向上所說,順經六律左旋,六同右轉,以陰陽左右為相合。

 

若相生,則六律六同皆左旋,以律為夫,以同為婦,婦從夫之義,故皆左旋。

 

鄭知有陰陽六體法者,見《律曆誌》云: 「黃鍾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鍾。

 

林鍾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三天地之法也。」

 

是其陰陽六體。

 

其黃鍾在子,一陽爻生,為初九,林鍾在未,二陰爻生,得為初六者,以陰故,退位在未,故曰乾貞於十一月子,坤貞於六月未也。

 

云「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母子」者,同位,謂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俱是初之第一,夫婦一體,是象夫婦也。

 

異位,象子母,謂若林鍾上生大蔟之九二,二於第一為異位,象母子。

 

但律所生者為夫婦,呂所生者為母子。

 

十二律呂,律所生者常同位,呂所生者常異位,故云律取妻而呂生子也。

 

故曰黃鍾為天統,律長九寸;

 

林鍾為地統,律長六寸;

 

大蔟為人統,律長八寸。

 

林鍾位在未,得為地統者,以未衝醜故也。

 

《誌》又云:「十二管相生,皆八八,上生下生,盡於中呂,陰陽相生,自黃鍾始,而左旋,八八為伍。」

 

又云「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注云:「三三而九,二三而六。」

 

上生下生皆以九為法,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律取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鄭注皆取義於此也。

 

云「黃鍾長九寸,其實一籥」者,亦《律曆誌》文。

 

按彼云「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其實一籥。

 

彼又云黃鍾,律之實也。

 

云「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者,子午已東為上生,子午已西為下生。

 

東為陽,陽主其益,西為陰,陰主其減,故上生益,下生減。

 

必以三為法者,以其生,故取法於天之生數三也。

 

云「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者,以黃鍾之律為本,以八相生,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呂,已後皆然,以此為次。

 

今鄭以黃鍾、大呂、大蔟等相比為次第,不依相生為次第者,鄭意既以上生下生得寸數長短,乃依十二辰次第而言耳。

 

此之寸數所生,以黃鍾長九寸,下生林鍾,三分減一,去三寸,故林鍾長六寸。

 

林鍾上生大蔟,三分益一,六寸益二寸,故大蔟長八寸。

 

此三者以為三統,故無餘分。

 

大蔟下生南呂,三分減一,八寸取六寸,減二寸,得四寸在,餘二寸,寸為三分,合為六分,去二分,四分在,取三分為一寸,添前四寸為五寸,餘一分在,是南呂之管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也。

 

南呂上生姑洗,三分益一,五寸取三寸,益一寸為四寸,又餘二寸者為十八分,又以餘一分者為三分,添前十八分為二十一分,益七分為二十八分,取二十七分為三寸,添前四寸為七寸,餘一分在,是為姑洗之管長七寸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應鍾,三分去一,取六寸去二寸,得四寸又以餘一寸者為二十七分,餘一分者為三分,添二十七分,為三十分,減十分,餘二十分,是應鍾之管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

 

自此已下相生,皆以為三分數,而為減益之法,其義可知,故不具詳也。

 

云「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者,謂據律呂以調五聲,相次如錦繡有文章,故名五聲為文也。

 

此即八十一絲為宮,七十二絲為商之等是也。

 

又云「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之矣」者,五聲以律呂調之,其八音亦使與律呂相應,八音亦合五聲,則絲是一。

 

但其聲發揚出聲,故云播揚也。

 

云可得觀者,義取《左氏》季劄請觀周樂,故以「觀」言之也。

 

云「金鍾鎛」已下,鄭以義約之。

 

按下《瞽蒙職》云「播鞀、、、塤、簫、管、弦、歌」,《視了職》云「掌擊頌磬、笙磬」,磬師掌擊編鍾,鼓人掌教六鼓,笙師掌教吹笙,是樂器中有此鍾磬等八者。

 

鍾鎛以金為之,磬以石為之,塤以土為之,鼓鞀以革為之,敔以木為之,笙以插竹於匏,但匏笙一也,故鄭以笙解匏。

 

簫管以竹為之。

 

故以鍾磬等釋金石等八音。

 

但匏笙亦以竹為之,以經別言匏,故匏不得竹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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