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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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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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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27: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大朝覲、大享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加次席黼純,左右玉幾。

 

(斧謂之黼,其繡白黑采,以絳帛為質。

 

依,其製如屏風然。

 

於依前為王設,席左右有幾,優至尊也。

 

鄭司農云:「紛讀為豳,又讀為『和粉』之粉,謂白繡也。

 

純讀為『均服』之均。

 

純,緣也。

 

繅讀為 『藻率』之藻。

 

次席,虎皮為席。

 

《書•顧命》曰:『成王將崩,命大保芮伯、畢公等被冕服,憑玉幾。』」

 

玄謂紛如綬,有文而狹者。

 

繅席,削蒲蒻,展之,編以五采,若今合歡矣。

 

畫,謂云氣也。

 

次席,桃枝席,有次列成文。

 

○朝覲,直遙反。

 

下注「來朝」、「朝者」同,後「朝覲」、「朝見」之類放此。

 

黼,音甫。

 

依,於豈反,下及注同。

 

鄉,許亮反,下及注同。

 

純,章允反,劉之閏反,司農音均,下同。

 

為王,於偽反,下「為布」同。

 

豳,彼貧反。

 

緣,悅絹反。

 

率,音律,下同。

 

馮,皮冰反。

 

蒻,音弱。

 

編,必綿反。)

 

疏「凡大」至「玉幾」

 

○釋曰:此經及下文,見王有事設席三重之義。

 

言「凡大朝覲」,非四時常朝。

 

常朝則春夏受贄於朝,秋冬受贄於廟,不常在廟也。

 

此朝覲言大,則因會同而行朝覲之禮,謂春秋來時。

 

若冬夏來,則曰大宗遇也。

 

云「大饗」者,謂王與諸侯行饗禮於廟,即《大行人》云「上公三饗」之屬是也。

 

大射,謂王將祭祀,擇士而射於西郊小學虞庠中。

 

云「凡封國命諸侯」者,此即《典命》云「其出封,皆加一等」之屬是也。

 

云「王位設黼依」者,案《爾雅》,牖戶之間曰扆。

 

於扆之處設黼,黼即白黑文而為斧形。

 

此斧以大板為邸,即《掌次》「皇邸」,一也。

 

故鄭彼注云「邸,後板」。

 

以此斧板置於扆,即以黼扆為總名也。

 

云「依前南鄉設莞筵」已下,以席三重也。

 

凡敷席之法,初在地者一重,即謂之筵,重在上者即謂之席,已下皆然。

 

故鄭注《序官》云:「敷陳曰筵,藉之曰席。」

 

○注「斧謂」至「成文」

 

○釋曰:鄭云「斧謂之黼」者,案《禮記•明堂位》云:「天子負斧扆。」

 

彼及諸文多為斧字者,若據《繢人職》則云「白與黑謂之黼」,據采色而言之。

 

若據繡於物上,則為金斧文。

 

近刃白,近銎黑,則曰斧,取金斧斷割之義,故鄭以斧釋黼。

 

云「其繡白黑文」者,《繢人職》文。

 

鄭知以絳帛為質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

 

此黼畫之,故知絳帛,絳帛即丹質也。

 

云「其製如屏風然」者,屏風之名,出於漢世。

 

鄭以今曉古,故舉屏風而為況也。

 

孔注《顧命》,其置竟戶牖間。

 

竟,終也。

 

戶牖間狹,故置之終滿戶牖間也。

 

云「左右有幾,優至尊也」者,此經所云,王皆立不坐,既立,又於左右皆有幾,故鄭注《大宰》云「立而設幾,優至尊」,據立而言。

 

此據「左右皆有」而言,故注相兼乃具也。

 

司農云「紛讀為豳」,於義不安,故更云又讀為和粉之粉,謂白繡也。

 

「純讀為均服之均」者,案僖五年《左傳》蔔偃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旗。」

 

賈、服、杜君等皆為均,均,同也。

 

但司農讀為均,均即準,音與純同,故云純緣也。

 

云「繅讀為藻率之藻」者,讀從桓二年臧哀伯云「藻率鞞鞛,鞶厲斿纓」,此並取彼義也。

 

云「次席,虎皮為席」者,此見下有熊席,故為虎皮,後鄭不從也。

 

引《尚書》者,證王馮玉幾之義也。

 

玄謂紛如綬有文而狹者,此見漢世綬是薄帔,有文章而狹,以為席之緣,故言之也。

 

鄭知「繅席、削蒲蒻,展之,編以玉采,若今合歡矣」者,漢有合歡席如此,故還舉漢法況之也。

 

云「畫謂云氣也」者,鄭於經但單言畫,皆以畫云氣解之,蓋五色云為之文也。

 

云「次席,桃枝席,有次列成文」者,鄭亦見漢世以桃枝竹為席,次第行列有成其文章,故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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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27: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祀先王、昨席亦如之。

 

(鄭司農云:「昨席,於主階設席,王所坐也。」

 

玄謂「昨」讀曰「酢」,謂祭祀及王受酢之席。

 

屍卒食,王酳之,卒爵,祝受之,又酌授屍,屍酢王,於是席王於戶內,後、諸臣致爵,乃設席。)

 

疏「祀先」至「如之」

 

○釋曰:「祀先王」,謂宗廟六享皆用上三種席。

 

酢席,謂王酳屍,屍酢王,王受酢之席。

 

亦如上三種席,故云亦如之。

 

○注「鄭司農」至「設席」

 

○釋曰:司農云「酢席,於主階設席,王所坐也」者,此約《鄉飲酒禮》,主人在昨階,賓在戶牖,主人受酢。

 

王行飲酒禮亦然。

 

此酢文承「祀先王」下,即是祭禮受屍酢,不得為凡常飲酒禮,故後鄭不從也。

 

後鄭知王有授屍酢法者,謂若《鬱人》注引《特牲》、《少牢》,此注亦取彼義,故云「屍卒食,王酳之,卒爵,祝受之,又酌授屍,屍酢王,於是席王於戶內」也。

 

案《特牲》、《少牢》,主人受酢之時未設席,夫婦致爵乃設席。

 

今王於受酢即設席者,優至尊,與大夫士禮異。

 

知席王在戶內者,約《特牲》主人受酢時在戶內之東,西麵也。

 

云「後諸臣致爵乃設席」者,此亦約《特牲》夫婦致爵之時有席。

 

若然,王於酢有席與彼異,至於後即與彼同者,禮有損之而益,故後不得與王同,宜同士禮。

 

案《特牲》無致爵於賓長之法,而此言諸臣致爵者,此王於諸臣亦無致爵禮,此致爵,謂酳屍訖,主人獻賓長於西階之上,謂之致爵也。

 

《特牲》主人致爵於主婦,席於東房中,此後亦然。

 

其諸臣,案《特牲》,獻賓長於西階上,無席。

 

獻訖,以薦俎降,降設於西階下,亦無席。

 

此諸臣有席者,亦是王之臣尊,宜設席,乃以薦俎降,設於席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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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28: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諸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右彫幾;

 

(繢,畫文也。

 

不莞席加繅者,繅柔嚅,不如莞清堅,又於鬼神宜。

 

○繢,胡內反。

 

嚅,本或作懦,又作擩,同如兗反。)

 

疏「諸侯」至「彫幾」

 

○釋曰:此經論諸侯禘祫及四時祭祀之席,皆二種席也。

 

○注 「繢畫」至「神宜」

 

○釋曰:上文畫純者畫云氣,此云繢,即非畫云。

 

案《繢人職》:「對方為繢。」

 

是對方為次畫於繒帛之上,與席為緣也。

 

云「不莞席加繅者,繅柔礝,不如莞清堅,又於鬼神宜」者,案:上文天子祭祀席與酢席同,此下文諸侯受酢席,下莞上繅。

 

今祭祀席,下蒲上莞,以是故鄭以下文決此。

 

今諸侯祭祀席不亦如下文莞席加繅者,以其繅柔礝,不如莞清堅,於鬼神宜,即於生人不宜,故下文生人繅在上為宜也。

 

又不以繅在莞下者,繅尊,不宜在莞下,故用蒲替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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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29: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昨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筵國賓於牖前亦如之,左彤幾。

 

(昨讀亦曰酢。

 

鄭司農云:「《禮記》:國賓,老臣也。

 

為布筵席於牖前。」

 

玄謂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

 

後言幾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彫幾,聘者彤幾。)

 

疏 「昨席」至「彤幾」

 

○釋曰:諸侯酳屍,屍酢主君,亦於戶內之東,西麵設此二席。

 

及筵國賓在牖前亦如之,亦如同二種席也。

 

幾席雖同,但上文鬼神則右幾,此文生人則左幾也。

 

又別云「左彤幾」者,謂國賓之中有諸侯來朝,亦有孤卿大夫來聘,若朝者則彫幾,蒙亦如之。

 

聘者席雖與同,幾則用彤,故別云左彤幾,使不蒙如也。

 

○注「昨讀」至「彤幾」

 

○釋曰:先鄭云「《禮記》:國賓,老臣也」者,案《禮記•王製》有四代養國老、庶老於學之事。

 

彼國老謂卿大夫致仕,庶老謂士之致仕者,先鄭據此文而云國賓老臣也。

 

後鄭不從者,未見朝聘之賓,而言巳國老臣,於義不可,故不從也。

 

「玄謂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者,案大、小行人及司儀,賓謂諸侯,客謂其臣。

 

今此經唯云賓而兼云孤卿大夫者,對文賓客異,通而言之,賓客一也。

 

以《大司徒》云「大賓客令野脩道委積」,《小司徒》云「小賓客令野脩道委積」,是賓客通用之義也。

 

案《公食大夫禮》云「司宮具幾與蒲筵,加萑席」,又云「上大夫蒲筵加萑席,其純皆如下大夫」。

 

彼注云:「謂公食上大夫,孤為賓,則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

 

《聘禮》:將賓,宰夫徹幾改筵。

 

注云:「徹神幾,改神席,更布也。

 

賓席東上。」

 

又引《公食大夫》云云,此筵上下大夫也。

 

又引此「筵國賓」下至「彤幾」,云:「筵孤彤幾,卿大夫其漆幾與?」

 

以此而言,則筵諸侯與孤用莞筵繅席,而卿大夫則用蒲筵萑席。

 

今總云國賓孤卿大夫同莞繅者,此廣解國賓之義,其實如《公食大夫》及《聘禮》之注也。

 

若然,此注云朝者彫幾,聘者彤幾,彤幾亦謂孤也。

 

依彼《聘禮》注,卿大夫用漆幾者,以其天子用玉,諸侯用彫,孤用彤,卿大夫用漆幾,差次然也。

 

案《禮記•禮器》云:「天子之席五重,諸侯三重」,今天子唯三重,諸侯二重者,彼云五重者,據天子大祫祭而言。

 

若禘祭當四重,時祭當三重,皆用此三重席耳,故此唯見三重席也。

 

諸侯三重,上公當四重,亦謂大祫祭時。

 

若禘祭,降一重,諸侯二重,禘與時祭同。

 

卿大夫已下,《特牲》、《少牢》唯見一重耳。

 

若為賓饗,則加重數,非常法,故不與祭祀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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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2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甸役則設熊席,右漆幾。

 

(謂王甸有司祭表貉所設席。

 

○甸,音田,注同。)

 

疏「甸役」至「右漆幾」

 

○釋曰:甸役,謂天子四時田獵。

 

案《大司馬》,大閱禮教戰訖,入狩田,既陳,有司表貉於陳前,是時設熊席,右漆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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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0: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喪事,設葦席,右素幾。

 

其柏席用萑黼純,諸侯則紛純,每敦一幾。

 

(喪事,謂凡奠也。

 

萑,如葦而細者。

 

鄭司農云:「柏席,迫地之席,葦居其上。

 

或曰柏席,載黍稷之席。」

 

玄謂柏,槨字磨滅之餘。

 

槨席,藏中神坐之席也。

 

敦讀曰燾。

 

燾,覆也。

 

棺在殯則槨燾,既窆則加見,皆謂覆之。

 

周禮,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幾,體實不同。

 

祭於廟,同幾,精氣合。

 

○柏,鄭音槨,劉依司農音迫。

 

萑,音丸。

 

敦,音道,劉音疇。

 

藏,才浪反。

 

燾,音導。)

 

疏注「喪事」至「氣合」

 

○釋曰:云「喪事,謂凡奠也」者,以其言「凡」,非一之義。

 

《士喪禮》始死之奠,乃至小斂之奠,亦設於地,未有席。

 

至大斂奠乃有席。

 

殯後則有朝夕奠,朔月奠,大夫已上兼有月半奠,並有薦新奠葬。

 

時又有遷奠、祖奠、大遣奠。

 

葬乃廢奠而虞祭也。

 

故鄭云謂凡奠也。

 

云「萑如葦而細」者,《詩》云「萑葦淠淠」,同類之物,但粗細為異耳。

 

先鄭以柏席為迫地,或為載黍稷,其言無所依據,故後鄭不從也。

 

「玄謂柏,槨字磨滅之餘。

 

枋席,藏中神坐之席也」者,謂於下帳中坐設之。

 

云「敦讀曰燾。

 

燾,覆也」者,謂若覆燾持載者也。

 

云「棺在殯則槨燾」 者,《檀弓》云「天子菆塗龍盾以槨」是也。

 

云「既窆則加見」者,《既夕》:下棺訖,則加見。

 

見,謂道上帳帷荒將入藏以覆棺。

 

言見者,以其棺不複見,唯見帷荒,故謂之見也。

 

云「皆謂覆之」者,此解經敦字,以其二處皆當覆,故云敦也。

 

云「周禮,雖合葬」者,《檀弓》云:「古者不合葬,周公蓋附。」

 

附,謂合葬,是周禮合葬也。

 

云「及同時在殯」者,《禮記•曾子問》云「父母之喪偕」,鄭云:「同月死。」

 

是同時在殯也。

 

云「皆異幾,體實不同」者,解經每敦一幾之義。

 

云「祭於廟,同幾,精氣合」者,案《禮記•祭統》云:「敷筵,設同幾。」

 

鄭云:「同之言詷,謂言語相詷之詷,即共詷也。」

 

故破從詷,則以某妃配某氏,以其精氣合故也。

 

言祭於廟者,謂言祭時。

 

以其禫月吉祭猶未配,故知至二十八月乃設同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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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吉事變幾,凶事仍幾。

 

(故書「仍」為「乃」。

 

鄭司農云:「變幾,變更其質,謂有飾也。

 

乃讀為儴,仍,因也,因其質,謂無飾也。

 

《爾雅》曰: 『儴,仍,因也。』

 

《書•顧命》曰:『翌日乙醜,成王崩。

 

癸酉,牖間南鄉,西序東向,東序西向,皆仍幾。』」

 

玄謂吉事,王祭宗廟,裸於室,饋食於堂,繹於祊,每事易幾,神事文,示新之也。

 

凶事,謂凡奠幾,朝夕相因,喪禮略。

 

○翌,音翼,劉音育。

 

祊,補耕反。)

 

疏注「故書」至「禮略」

 

○釋曰:先鄭云「變更其質謂有飾」,又以仍幾為因其質謂無飾。

 

後鄭不從者,以司農就幾體解之。

 

所引《尚書》仍幾,乃是前後相因,不得為幾體,故不從也。

 

且上文云右素幾於凶幾,無飾已有文,何須此亦云仍幾為無飾乎?

 

皆其言不經,故不從也。

 

引《顧命》者,案彼經云:「牖間南向,華玉仍幾;

 

西序東向,文貝仍幾;

 

東序西向,彫玉仍幾;

 

西夾南向,漆仍幾。」

 

孔云:「因生時幾,皆有飾。」

 

而先鄭引之者,先鄭意直取仍因之義,不須無飾也。

 

玄謂吉事祭宗廟祼於室者,《洛誥》云「王入大室祼」是也。

 

云「饋食於堂,繹於祊」者,案《禮器》云「設祭於堂,為祊乎外」,是直云「饋食於堂」,謂饋獻節。

 

據有熟,故言饋食,其實未有黍稷。

 

又不言朝踐者,朝踐與饋獻同在堂,故略而不言也。

 

又饋獻後更延屍入室,進黍稷屍食之事,不言者,以其還依祼於室之幾,故亦略而不言也。

 

云「凶事,謂凡奠」者,即上文「凡喪事右素幾」是也。

 

此文見凡奠幾相因不易之意。

 

案《檀弓》云 「虞而立屍,有幾筵」者,據大夫士而言。

 

案《士喪禮》,大斂即有席,而云虞始有筵者,以其幾筵相將連言,其實虞時始有幾,其筵大斂即有也。

 

天子諸侯禮大,初死幾筵並有,故上云「凡喪事,設葦席,右素幾」也。

 

凡幾之長短,阮諶云:「幾長五尺,高三尺,廣二尺。」

 

馬融以為長三尺,舊圖以為幾兩端赤、中央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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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


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其禁令。

 

(祖廟,始祖後稷之廟。

 

其寶物世傳守之,若魯寶玉大弓者。

 

○守藏,上手又反,下才浪反。

 

傳,直專反。)

 

疏「天府」至「禁令」

 

○釋曰:所守藏者,即下文「玉鎮」已下是也。

 

禁令,謂禁守不得使人妄入之等也。

 

○注「祖廟」至「弓者」

 

○釋曰:案《王製》云:「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大祖即始祖廟也。

 

周立後稷廟為始祖,以其最尊,故寶物藏焉。

 

云「其寶物世傳守之,若魯寶玉大弓」者,案《春秋》定八年「盜竊寶玉大弓」,《公羊傳》云:「寶者何?

 

璋判白,弓繡質。」

 

是世傳守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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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2: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

 

若有大祭、大喪,則出而陳之;

 

既事,藏之。

 

(玉鎮大寶器,玉瑞玉器之美者,禘祫及大喪,陳之以華國也。

 

故書「鎮」作 「瑱」。

 

鄭司農云:「瑱讀為鎮。

 

《書•顧命》曰:『翌日乙醜,王崩。

 

丁卯,命作冊度。

 

越七日癸酉,陳寶:赤刀、大訓、弘璧、琬琰,在西序。

 

大玉、夷玉、天球、河圖,在東序。

 

胤之舞衣、大貝、鼖鼓,在西房。

 

兌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在東房。」

 

此其行事見於經。

 

○鎮,珍忍反,又音珍。

 

瑱,他見反。

 

琬,於阮反。

 

琰,以冉反。

 

球,音求。

 

鼖,扶云反。

 

兌,徒外反。

 

垂,如字,劉音瑞。

 

見,賢遍反。)

 

疏「凡國」至「藏之」

 

○釋曰:云「玉鎮大寶器藏焉」者,若典瑞掌其凡瑞器,故《典瑞》云:「掌玉瑞玉器之藏,辨其名物與其用事,設其服飾。」

 

其美者天府掌之。

 

○注「玉鎮」至「於經」

 

○釋曰:鄭知玉鎮大寶器是玉瑞玉器之美者,此云玉鎮《即《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鎮圭之屬,即此寶鎮也。

 

彼又云「以玉作六器」,蒼璧禮天之屬,即此寶器也。

 

知是美者,以別入此天府,故知簡取美者來入也。

 

鄭知禘祫者,經云「大祭祀」,故知也。

 

先鄭云「《顧命》曰:翌日乙醜,王崩」者,謂上文云「甲子,王被冕服,馮玉幾」,出《顧命》。

 

下云「翌日乙醜」,是甲子明日也。

 

云「丁卯,命作冊度」者,謂乙醜至丁卯,是三日小斂之日也。

 

大保命史官作冊書法度,擬傳顧命之事。

 

云「越七日癸酉」者,越,於也。

 

於丁卯後七日,則通死日,乙醜為九日,是除死日,七日大斂之明日,總九日也。

 

云「陳寶:赤刀、大訓、弘璧、琬琰,在西序」者,陳寶是總目語,即「赤刀」已下是也。

 

赤刀者,鄭注云:「武王誅紂,赤刀為飾。

 

大訓者,禮法先王禮教,即《虞書》典謨是也。

 

弘璧,弘,大也。

 

大璧、琬琰,皆尺二寸者。」

 

云「大玉、夷玉、天球、河圖」者,鄭云:「大玉,華山之球。

 

夷玉,東北之璞。

 

天球,雍州所貢之玉,色如天。

 

三者皆璞,未見琢治,故不以器名之。

 

河圖,圖出於河水,帝王聖者所受。」

 

云「胤之舞衣、大貝、鼖鼓、兌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 者,鄭注云:「胤也,和也,垂也,皆古人造此物者之名。

 

鼖鼓,大鼓也。

 

此鼖鼓非謂《考工記》鼖鼓長八尺者,若是周物,何須獨寶守?

 

明前代之物,與周鼖鼓同名耳。

 

大貝者,《書傳》曰『散宜生之江淮之浦,取大貝如車渠』是也。」

 

云「此其行事見於經」者,此經云「大喪,出而陳之」,不見行事,故引《顧命》為行事見於經也。

 

此經有大祭祀出寶器,無行事見於經,故不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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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3: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官府鄉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以詔王察群吏之治。

 

(察,察其當黜陟者。

 

鄭司農云:「治中,謂其治職簿書之要。」

 

○治,直吏反,下及注同。

 

中,丁仲反,下注同。)

 

疏「凡官」至「之治」

 

○釋曰:此自王國以至四疆,皆有職司治事文書,不言六遂及四等公邑之官者,於文略,其實皆有也。

 

都鄙則三等埰地。

 

云「詔王察群吏之治」者,告王據此治中文書而行黜陟也。

 

○注「察察」至「之要」

 

○釋曰:云「治職簿書之要」者,謂各有職掌皆,司有文書。

 

案:簿書功狀之要,故據而告王也。

 

經雖言治中,兼有不中在其間,中者陟之,不中黜之,經直言中,偏舉一邊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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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5: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上春,釁寶鎮及寶器。

 

(上春,孟春也。

 

釁,謂殺牲以血血之。

 

鄭司農云:「釁讀為,徽或曰釁鼓之釁。」)

 

疏注「上春」至「之釁」

 

○釋曰:云「上春,孟春也」者,謂建寅之月也,殺牲取血釁之,若《月令》上春釁龜筴等也。

 

云「釁讀為徽」者,《周禮》先鄭皆讀釁為徽,徽取飾義。

 

云「或曰釁鼓之釁」者,讀從定四年祝佗云「君以軍行祓社釁鼓」,釁皆以血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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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5: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凡吉凶之事,祖廟之中沃盥,執燭。

 

(吉事,四時祭也。

 

凶事,後王喪朝於祖廟之奠。

 

○盥,音管。

 

朝,直遙反。)

 

疏注 「吉事」至「之奠」

 

○釋曰:謂他官在祖廟中沃盥夙興時,則天府之官與之執燭為明。

 

他官在祖廟中沃盥者,謂《小祝》云「大祭祀沃屍盥」,《小臣》「大祭祀沃王盥」。

 

此二官所沃盥在祖廟中,則天府為之執燭。

 

其若《士師》云「祀五帝沃屍盥」,非祖廟事,則不與執燭也。

 

云「吉事謂四時祭也」者,略言之,禘祫亦在焉。

 

云「凶事,王後喪朝於祖廟之奠」者,王及後喪,七月而葬。

 

將葬,當朝六廟,後乃朝祖廟。

 

祖廟中日側為祖奠,厥明將去,為大遣奠,皆有沃盥之事,故鄭云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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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6: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媺惡。

 

(問事之正曰貞。

 

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大蔔職》大貞之屬。

 

陳玉,陳禮神之玉。

 

凡蔔筮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

 

龜有天地四方,則玉有六器者與?

 

言陳者,既事藏之,不必貍之也。

 

鄭司農云:「貞,問也。

 

《易》曰:『《師》,貞丈人吉。』

 

問於丈人。

 

《國語》曰:『貞於陽蔔。』」

 

 

○與,音餘。)

 

疏「季冬」至「媺惡」

 

○釋曰:季冬,謂夏之季冬。

 

歲終當除舊布新,故此時當有蔔筮來歲之美惡者。

 

將蔔筮之時,先陳玉以禮神,然後蔔筮也。

 

○注「問事」至「陽蔔」

 

○釋曰:云「問事之正曰貞」者,《禮記•少儀》云:「問蔔筮,曰義與,誌與」,注云:「義,正事也。

 

誌,私意也。」

 

是問蔔筮有不正之事,故云問事之正曰貞,即此經云貞者問事之正也。

 

云「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大蔔職》大貞之屬」者,彼大貞之屬,即蔔立君、蔔大遷、卜大封是也。

 

今此蔔來歲之美惡亦彼類,故云「之屬」兼此也。

 

云「陳玉,陳禮神之玉」者,玉於蔔筮無所施,明以禮神也。

 

云「凡蔔筮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者,案《易•係辭》云:「精氣為物,遊魂為變,是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

 

注云「精氣謂七八,遊魂謂九六。」

 

則筮之神自有七八九六成數之鬼神。

 

《春秋左氏傳》云「龜象筮數」,則龜自有一二三四五生數之鬼神。

 

則知吉凶者,自是生成鬼神,龜筮直能出外兆之占耳。

 

案:《易》係蓍龜神物,《士冠禮》注云:「筮不以廟堂者,嫌蓍之靈由廟神。」

 

若然,蓍龜亦自有神,而云出卦兆者,但所禮者禮生成之鬼神,神之尊者,無妨蓍龜亦自有神也。

 

云「龜有天地四方,則玉有六器者與」者,龜有天地四方,《龜人職》文。

 

龜既有六,明玉亦有六,無正文,故云 「與」以疑之。

 

六器之言,若《大宗伯》云「以玉作六器」之類,故以六器言之也。

 

云「言陳者,既事藏之,不必貍之也」者,七八九六及一二三四五之鬼神,並非天地之鬼神,故云「陳」。

 

言陳,則藏之,不必貍也。

 

先鄭云「貞,問也」者,亦是問事之正曰貞也。

 

云「《易》曰師,貞丈人吉,問於丈人」者,此《師卦•彖辭》。

 

彼云:「《師》,貞丈人吉,無咎。」

 

注云:「丈之言長,能禦眾,有朝正人之德,以法度為人之長,吉而無咎。」

 

謂天子諸侯主軍者。

 

云「《國語》曰貞於陽蔔」者,此《吳語》黃池之會,董褐云:「周室既卑,諸侯失禮於天子,請貞於陽卜,收文武之諸侯。」

 

注云:「貞,正也。

 

問蔔,內曰陰,外曰陽。

 

言吳以諸侯失禮於天子,當問於龜,言我當收文武之諸侯矣。」

 

引此二文者,證「問事之正曰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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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7: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若遷寶,則奉之。

 

(奉猶送也。)

 

疏「若遷寶則奉之」

 

○釋曰:此遷寶,謂王者遷都,若平王東遷,則寶亦遷,天府奉送之,於彼新廟之天府藏之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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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7: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

 

(司民,軒轅角也。

 

司祿,文昌第六星,或曰下能也。

 

祿之言穀也。

 

年穀登乃後製祿。

 

祭此二星者,以孟冬既祭之,而上民穀之數於天府。

 

○數穀數,上所主反,下所具反。

 

下能,他來反。

 

上,時掌反。)

 

疏「若祭」至「藏之」

 

○釋曰:此主祭祀者,祭天之司民、司祿在孟冬之時,則主民之吏獻民數、穀數,則小司寇受而獻之於王,王得之,登於天府,受而藏之。

 

○注 「司民」至「天府」

 

○釋曰:云「司民,軒轅角也」者,案《武陵大守星傳》云:「軒轅十七星,如龍形,有兩角,角有大民、小民。」

 

《傳》又云:「文昌宮有六星,第一為上將,第二為次將,第三為貴相,第四為司命,第五為司中,第六為司祿。」

 

是其司民在軒轅角,司祿在文昌第六星也。

 

「或曰下能也」者,此案《石氏星傳》云:「上能司命為大尉,中能司中為司徒,下能司祿為司寇。」

 

是司祿在下能也。

 

以其二處並有司祿,故舉二文以見義也。

 

云「祿之言穀也,年穀登乃後製祿」,言此者,欲見祭司祿在孟冬,則製祿之意也。

 

鄭知祭此二星在孟冬者,見《月令•孟冬》云「祈來年於天宗」,即日月星,是知祭在孟冬也。

 

其獻穀數者,則小司寇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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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8: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典瑞掌玉瑞、玉器之藏,辨其名物與其用事,設其服飾。

 

(人執以見曰瑞,禮神曰器。

 

瑞,符信也。

 

服飾,服玉之飾,謂繅藉。

 

○藏,才浪反。

 

見,賢遍反。

 

下「見於」、「時見」、「殷見」同。

 

藉,在夜反,下同。)

 

疏「典瑞」至「服飾」

 

○釋曰:言「掌玉瑞、玉器之藏」者,玉之美者入天府藏之,凡平者仍在典瑞藏之,故亦言藏也。

 

人執之則曰瑞,即下文鎮圭之等是也。

 

禮神曰器,則下文四圭之等是也。

 

云「辨其名物」者,圭璧之等各有名,並物色有異。

 

云「與其用事」者,為事而用圭璧,謂朝聘朝日祭祀之等皆是也。

 

云「設其服飾」者,謂繅藉在玉,若人之衣服之飾也。

 

○注「人執」至「繅藉」

 

○釋曰:「人執以見曰瑞,禮神曰器」者,據此文及《大宗伯》相對而說,散文則人執亦名器,故《聘禮記》云:「圭璋璧琮,凡此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

 

又《尚書》云「五器卒乃複」。

 

皆是人執而名器也。

 

云「瑞,符信也」者,若天子受瑞於天,諸侯不得受瑞於天,唯受瑞於天子,故名瑞。

 

瑞即符信者也。

 

云「繅藉」,即下文繅五采五瑞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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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39: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


王晉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

 

(繅有五采文,所以薦玉,木為中榦,用韋衣而畫之。

 

就,成也。

 

王朝日者,示有所尊,訓民事君也。

 

天子常春分朝日,秋分夕月。

 

《覲禮》曰:「拜日於東門之外。」

 

故書「鎮」作「瑱」。

 

鄭司農云:「晉,讀為『搢紳』之搢,謂插於紳帶之間,若帶劍也。

 

瑱讀為鎮。

 

《玉人職》曰:『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

 

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

 

『繅』讀為『藻率』之藻。

 

五就,五匝也。

 

一匝為一就。」

 

○以朝,直遙反,注及後放此。

 

韋衣,於既反。

 

搢紳,如字,下同,一音箭。

 

插,初洽反,或初輒反。

 

杼,除汝反。)

 

疏「王晉」至「朝日」

 

○釋曰:搢,插也。

 

謂插大圭,長三尺,玉笏於帶間,手執鎮圭,尺二寸。

 

「繅藉五采五就」者,謂以五采就繅藉玉也。

 

「以朝日」者,謂以春分朝日於東郊也。

 

○注 「繅有」至「一就」

 

○釋曰:云「繅有五采文」者,釋「繅」字。

 

以其繅者雜采之名,故云繅有五采文,所以薦玉也。

 

云「木為中榦,用韋衣而畫之。

 

就,成也」 者,鎮圭尺二寸,廣三寸,則此木版亦長尺二寸,廣三寸與玉同。

 

然後用韋衣之,乃於韋上畫之。

 

一采為一匝,五采則五匝,一匝為一就。

 

就,成也。

 

是采色成者也。

 

案《聘禮記》云「絢組尺」,彼組不問尊卑,皆用五采,長尺,以為係,所以束玉,使不落。

 

絢組係亦名繅藉者,則《曲禮》云:「其有藉者則裼。」

 

《聘禮》云:「上介屈繅以授賓。」

 

是亦名繅藉者也。

 

云「王朝日者,示有所尊,訓民事君也」者,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故春分朝日,秋分夕月。

 

以王者至尊,猶朝日夕月,況民得不事君乎?

 

是訓民事君也。

 

云「天子常春分朝日,秋分夕月」,知者,案《祭義》云「祭日於東,祭月於西」,又《玉藻》云「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又覲禮春拜日於東,門之外既春拜日於東明秋夕,月於西故知春分朝日,秋分夕月也。

 

司農云「晉讀為搢紳之搢」者,漢有搢紳之士,亦謂搢笏於紳,故讀從之。

 

云「謂插之於紳帶之間」者,凡帶有二者。

 

大帶,大夫已上用素,士用練,即紳也。

 

又有革帶,所以珮玉之等。

 

今插笏者,插於紳之外、革之內,故云紳帶之間也。

 

云「若帶劍也」者,劍在紳帶之間同處也。

 

云「《玉人職》曰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者,案彼注云:「杼,殺也。」

 

終葵首,謂大圭之上近首殺去之,留首不去處為椎頭,齊人名椎為終葵,故名圭首為椎頭者,為終葵首也。

 

案《玉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即此大圭也。

 

云「鎮圭尺有二天,子守之」者,亦《玉人》文。

 

引之,證經大圭與鎮圭之義也。

 

云「繅讀為藻率之藻」者,桓二年,臧哀伯諫辭也。

 

藻是水草之文,故讀從之也。

 

云「五就,五匝也。

 

一匝為一就」者,下文有三采者,亦一采為一就。

 

下云二采一就者,據臣行聘不得與君同,是以二采,采為一行,二采共為一就。

 

凡言「就」者,或兩行名為一就,即此上下文是也。

 

或一匝二行為二就。

 

就即等也,故《聘禮記》云「所以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

 

又云「繅三采六等,朱白蒼」,注云:「以三色再就。」

 

謂三色,色為再就。

 

就亦等也,三色即六等。

 

《禮記•雜記》亦云「三采六等」,注云:「三采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行為一等。」

 

是等為一行,行亦為就,據單行言之也。

 

各有所據,故其文有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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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


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繅皆三采三就,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繅皆二采再就,以朝覲宗遇會同於王。

 

(三采,朱、白、蒼。

 

二采,朱、綠也。

 

鄭司農云:「以圭璧見於王,《覲禮》曰:『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

 

侯氏見於天子,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信圭,音身。)

 

疏注「三采」至「曰同」

 

○釋曰:鄭知「三采,朱白蒼。

 

二采,朱綠也」者,《聘禮記》文。

 

司農引「《覲禮》曰: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者,彼謂秋覲禮,受贄受享皆在文王廟中,侯氏入門右者,諸侯不敢自同賓客,故入門右。

 

行臣禮,候擯辭之,乃更向門左,升自西階,授玉。

 

云「春曰朝」已下,皆《大宗伯》文。

 

義具於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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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


諸侯相見亦如之。

 

(鄭司農云:「亦執圭璧以相見,故邾隱公朝於魯,《春秋傳》曰『邾子執玉高。

 

其容仰』。」)

 

疏注 「鄭司」至「容仰」

 

○釋曰:先鄭云「亦執圭璧以相見」者,亦如上文「公執桓圭」以下。

 

案《大行人》云:「諸侯之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

 

即《司儀》所云。

 

凡諸公相為賓,侯伯子男之相為賓,如公之儀。

 

又諸公之臣相為國客,伯子男之臣云「亦如之」。

 

若不敵,則有小國朝,大國大國聘小國,皆是諸侯相朝之法。

 

故邾隱公朝於魯。

 

引《春秋傳》者,《左氏傳》云:「邾子執玉高,其容仰。

 

魯侯執玉卑,其容俯。」

 

高仰,驕也。

 

卑俯,替也。

 

此二君不獲朝容之正。

 

引之,以證諸侯相朝有執玉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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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


瑑圭璋璧琮,繅皆二采一就,以覜聘。

 

(璋以聘後夫人,以琮享之也。

 

大夫眾來曰覜,寡來曰聘。

 

鄭司農云:「彖有圻鄂彖起。」

 

○彖,直轉反。

 

覜,他吊反。

 

圻,魚斤反。

 

鄂,魚各反。)

 

疏 「彖圭」至「覜聘」

 

○釋曰:此遣臣行聘問之所執者。

 

若本君親自朝,所執上文桓圭之等是。

 

若遣臣聘,不得執君之圭璧,無桓信躬與蒲璧之文,直泲之而已,故云 「彖圭璋璧琮」,此謂公侯伯之臣也。

 

若子男之臣,豈得過本君用以圭璋乎?

 

明子男之臣亦用彖璧琮也。

 

云「皆二采一就,以覜聘」者,謂朱綠二采共為一就也。

 

○注 「璋以」至「彖起」

 

○釋曰:云「璋以聘後夫人,以琮享之也」者,鄭欲見此經遣臣聘法,有聘天子,並有自相聘,二者俱見,故云璋以聘後夫人而琮享之也。

 

明知圭以聘天子與諸侯而璧享之。

 

鄭不言圭璧於天子諸侯者,以聘後夫人文隱,故特舉以言之,天子諸侯可知也。

 

云「大夫眾來曰覜,寡來曰聘」者,此亦據《大宗伯》云「殷覜曰視」,謂一服朝之歲,即此覜也,故云眾來。

 

彼又云「時聘曰問」,亦無常期,即此聘也,故云寡來曰聘也。

 

司農云「彖有圻鄂彖起」,是不為桓信躬等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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