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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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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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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9: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大喪,大渳以鬯,則築鬻;

 

(築香草,煮以為鬯,以浴屍。

 

香草,鬱也。)

 

疏「大喪」至「築鬻」

 

○釋曰:上《小宗伯》「大喪以鬯渳」,則肆師與之築鬱金香草,和鬯酒以浴屍,使之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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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0: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令外內命婦序哭;

 

(序,使相次秩。)

 

疏「令外」至「序哭」

 

○釋曰:案下注,六鄉以出,及朝廷卿大夫妻,皆為外命婦。

 

其內命婦,即下經內命女是也,謂三夫人已下至女禦也。

 

○注「序,使相次秩」

 

○釋曰:哭法以服之輕重為先後。

 

若然,則內命婦為王斬衰居前,諸臣之妻從服齊衰者居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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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0: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

 

(外命男,六鄉以出也。

 

內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

 

其妻為外命女。

 

《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

 

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

 

不中法,違升數與裁製者。

 

鄭司農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舊說也。

 

《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無七日授士杖文。」

 

玄謂受杖日數,王喪依諸侯與?

 

七日授士杖,《四製》云。

 

○衰,七雷反,注同。

 

中,丁仲反,注同。

 

為夫,於偽反,下「為取」同。)

 

疏「禁外」至「之杖」

 

○釋曰:外內命男女,為王雖有齊斬不同,其衰皆有升數多少及裁製,故禁之使依法也。

 

云「且授之杖」者,外內命男及內命女皆為王斬者,有杖授之。

 

其外命女為王齊衰無杖,故云「且」,見不定之義也。

 

○注 「外命」至「製云」

 

○釋曰:云內外男女者,無正文,鄭以意言之。

 

以王宮為正,朝廷在王宮內,為內命男,故以六鄉六遂及公邑大夫等皆為外命男。

 

其妻總為外命女者,此對三夫人已下既為內命女,則此朝廷及六鄉以外卿大夫妻為外命女可知。

 

云「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者,是《喪服》「不杖齊衰」章文。

 

云「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者,通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皆為王斬衰而杖也。

 

云「不中法,違升數與裁製」者,諸臣妻為夫之君義服,衰六升。

 

諸臣為王義服斬衰,衰三升半,冠六升。

 

三夫人已下為王正服斬衰,衰三升。

 

是其數也。

 

言「裁製」者,據《喪服》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已下,具有裁製。

 

司農所云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雖云舊說,仍是《四製》之文也。

 

玄謂王喪依諸侯者,王喪,諸臣等無授杖之日數,以諸侯之臣與王之臣同斬衰杖竹,故授杖日數亦宜同也。

 

以《檀弓》云「天子崩三日,祝先服」,鄭注云「祝佐含斂,先病」,明子與夫人亦服矣,則天子之子及後亦服矣。

 

「五日官長服」,注「官長,大夫、士」,明天子三公已下及三夫人已下亦服矣。

 

但服杖俱時,有服即杖矣,唯天子服授杖亦當七日矣。

 

是以王喪約同諸侯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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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1: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師甸用牲於社宗,則為位。

 

(社,軍社也。

 

宗,遷主也。

 

《尚書傳》曰:「王升舟入水,鼓鍾亞,觀台亞,將舟亞,宗廟亞。」

 

故書「位」為「蒞」。

 

杜子春云:「蒞當為位,書亦或為位。

 

宗謂宗廟。」

 

○甸,音田,下「大甸」同。)

 

疏「凡師」至「為位」

 

○釋曰:師謂出師征伐,甸謂四時田獵。

 

二者在外,或有祈請,皆當用牲社及宗時皆肆師為位祭也。

 

○注 「社軍」至「宗廟」

 

○釋曰:云「社,軍社也」者,在軍不用命戮於社,又君以軍行,祓社釁鼓,故名軍社也。

 

鄭知宗遷主者,《曾子問》云「師行必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故知遷主也。

 

《尚書傳》曰「王升舟」已下者,謂說武王於文王受命十一年觀兵之時,武王於孟津渡河,升舟大水在前,鼓鍾亞,亞王舟後。

 

觀台亞者,觀台可以望氣祥,亞鼓鍾後。

 

將舟亞者,以社主主殺戮,而軍將同,故名社主為將,將舟在亞觀台後。

 

宗廟亞者,宗廟則遷主也,亞在將舟後。

 

引之者,證在軍有社及宗之意也。

 

《異義》:「《公羊》說,天子有三台:有靈台,所以觀天文;

 

有時台,以觀四時施化;

 

有囿台,所以觀鳥獸魚鱉。

 

諸侯卑,無靈台,不得觀天文,有時台、囿台。

 

《左氏》說,天子有靈台,諸侯有觀台。」

 

若然,文王時已有靈台,今武王而曰觀台者,鄭君之意,觀台則靈台,對文有異,散文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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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1: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類造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亦如之。

 

(造猶即也。

 

為兆以類禮即祭上帝也。

 

類禮,依郊祀而為之者。

 

封謂壇也。

 

大神,社及方嶽也。

 

山川,蓋軍之所依止。

 

《大傳》曰:「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

 

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

 

○造,七報反,注「造猶」同。

 

牧,戚音目,劉音茂。)

 

疏「類造」至「如之」

 

○釋曰:上經「用牲於社宗」,據在軍。

 

下云「師不功」,據敗退後。

 

即此經,據克勝後事告天及社之事。

 

○注「造猶」至「牧室」

 

○釋曰:諸文皆云「造於禰,類於上帝」。

 

造屬於禰。

 

此以類造同云「於上帝」,則造與類同屬於上帝,故鄭云造猶即,與造門之造同也。

 

云「為兆以類禮即祭上帝」者,若依國四郊,則自有尋常兆域,今戰訖而祭,故須新為壇兆,故鄭云為兆也。

 

鄭知類禮依郊祀而為之者,此直是告祭非常,非是禱祈之所祭,故知依正禮郊祀而為之。

 

謂四時迎氣於四郊,皆是也。

 

云「大神,社及方嶽」,知者,以其命所報告,皆是出時告者,以出時類於上帝,宜於社,造於禰,今「大神」文在「上帝」下,而云封祭之,明是社也。

 

知兼有方嶽者,見《小宗伯》云「軍將有事於四望」,謂將戰時,今戰訖所告,明兼祭方嶽,方嶽即四望也。

 

云「山川蓋軍之所依止」者,以其山川眾多,不可並祭,軍旅思險阻,軍止必依山川,故知祭軍所依止者也。

 

云《大傳》者,《禮記•大傳篇》。

 

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牧誓》序云:「時甲子昧爽,武王與受戰於牧野。」

 

鄭注云:「紂近郊三十裏名牧。」

 

是武王伐紂之事,故云大事。

 

云「既事而退」者,武王與紂於牧地戰,紂敗退,入紂都,自焚於宣室。

 

武王入紂都,既封建,乃退向牧地。

 

而柴於上帝者,以實柴祭帝,即此經類於上帝,一也。

 

云「祈於社」者,即此經封於大神,一也。

 

云「設奠於牧室」者,謂祭行主文王於牧野之室,於此文無所當,連引之者,欲見此經亦當有祭行主。

 

不言者,文不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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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2: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助,助大司馬也。

 

故書「功」為「工」。

 

鄭司農「工」讀為「功」。

 

古者工與功同字。

 

謂師無功,肆師助牽之,恐為敵所得。)

 

疏「凡師」至「主車」

 

○釋曰:「師不功」,謂戰敗。

 

云「助牽主車」者,主中有二,為社之石主、遷廟木主也。

 

○注「助助」至「所得」

 

○釋曰:知「助,助大司馬也」者,案《大司馬職》云「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故知此肆師助大司馬也。

 

若然,案《小宗伯》云「立軍社,奉主車」,謂未敗時。

 

若敗,即大司馬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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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3: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四時之大甸獵,祭表貉,則為位。

 

(貉,師祭也。

 

貉讀為十百之百。

 

於所立表之處,為師祭,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也。

 

其神蓋蚩蚘,或曰黃帝。

 

○貉,莫駕反,鄭音陌,後「表貉」皆同。

 

蚘,音尤。)

 

疏「凡四」至「為位」

 

○釋曰:案《大司馬》,仲冬教大閱,教戰訖,入防。

 

將田,既陳,乃設驅逆之車。

 

有司馬表貉於陳前,此時肆師為位而祭也。

 

○注 「貉師」至「黃帝」

 

○釋曰:知「貉,師祭也」者,《爾雅》云「是類是禡」,故知貉為師祭也。

 

云「貉讀為十百之百」者,鄭以聲讀之,必名此祭為貉者,以其取應十得百,為十倍之義。

 

云「祭造軍法」者,凡言祭者祭先,明是先世創首造軍法者也。

 

云「禱氣勢之增倍也」者,謂禱祈使師有氣勢,望得所獲增益十倍,還釋貉字之意也。

 

云「其神蓋蚩尤,或曰黃帝」者,案《史記》,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俱是造兵之首。

 

案《王製》云:「天子將出,類乎上帝。」

 

注云:「帝謂五德之帝。」

 

是黃帝以德配類,則貉祭祭蚩尤。

 

是以《公羊》說曰:「師出曰祠,兵入曰振旅。

 

祠者,祠五兵矛、戟、劍、楯、弓、鼓及祠蚩尤之造兵者。」

 

謹案:《三朝記》曰「蚩尤,庶人之強者」,何兵之能造。

 

故鄭云或曰黃帝也。

 

故《禮說》云「黃帝以德行」。

 

蚩尤與黃帝戰,亦是造兵之首。

 

故漢高亦祭黃帝、蚩尤於沛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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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3: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嚐之日,蒞蔔來歲之芟;

 

(芟,芟草,除田也。

 

古之始耕者,除田種穀。

 

嚐者,嚐新穀,此芟之功也。

 

蔔者,問後歲宜芟不。

 

《詩》云:「載芟載柞,其耕澤澤。」

 

○芟,色銜反。

 

柞,側百反。)

 

疏「嚐之」至「之芟」

 

○釋曰:秋祭曰嚐,以其物新熟可嚐而為祭名也。

 

正當嚐祭日,肆師蒞蔔來歲之芟者,以其餘事卜,則大宗伯蒞卜,或大卜蒞蔔,此及下三事皆肆師蒞蔔也。

 

則陳龜、貞龜、命龜、示高、作龜,使卜師、蔔人之等為之。

 

○注「芟芟」至「澤澤」

 

○釋曰:芟,芟草。

 

對柞是殺木。

 

引《詩》者,欲見載芟即此經芟也。

 

云「載柞」者,柞是除木。

 

於經雖無所當,欲見有草則芟之、有木則柞之,皆是治田以稼種,故並言之也。

 

云「其耕澤澤」者,既除草木,則耕之。

 

澤澤,和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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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4: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獮之日,蒞蔔來歲之戒;

 

(秋田為獮,始習兵,戒不虞也。

 

蔔者,問後歲兵寇之備。

 

○獮,思淺反。)

 

疏「獮之」至「之戒」

 

○釋曰:謂肆師正當出獮田之日,則蔔來歲之戒不虞之事。

 

○注 「秋田」至「之備」

 

○釋曰:「秋田曰獮」,《大司馬職》文。

 

云「始習兵,戒不虞」者,鄭解不於春芟夏苗蒞蔔來歲之戒,必於秋獮之日為戒者,以其春教振旅,夏教茇舍,非正習兵,秋教治兵之日,故於是戒不虞世。

 

言不虞者,虞,度也,以兵寇之事來否不可億度,當豫戒備之,故鄭云「蔔者,問後歲兵寇之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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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4: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社之日,蒞蔔來歲之稼。

 

(社祭土,為取財焉。

 

蔔者,問後歲稼所宜。)

 

疏「社之」至「之稼」

 

○釋曰:類上文嚐獮是秋,則此社亦是秋祭社之日也。

 

言「蒞蔔來歲之稼」者,祭社有二時,謂春祈秋報。

 

報者,報其成熟之功。

 

今蔔者,來歲亦如今年宜稼以不。

 

但春稼秋穡,不言穡而言稼者,秋穡由於春稼,故據稼而言之。

 

○注「社祭」至「所宜」

 

○釋曰:案《郊特性》云:「社祭土而主陰氣也。

 

取財於地,取法於天。」

 

又《孝經緯》云:「社者,五土之總神。」

 

故云社祭土而取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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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5: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若國有大故,則令國人祭,(大故,謂水旱凶荒。

 

所令祭者,社及禜酺。

 

○禜,音詠。

 

酺,音蒲,又音步。)

 

疏注「大故」至「禜酺」

 

○釋曰:知大故是水旱凶荒者,以其命國人祭,明大故是天下皆有,故知水旱凶荒。

 

凶荒,謂年穀不熟。

 

知所命祭是社及禜酺者,經云命國人祭,案《地官》,州祭社,黨祭禜,族祭酺。

 

於六遂之中,亦縣祭社,鄙祭禜,酇祭酺,皆是國人所祭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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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5: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歲時之祭祀亦如之。

 

(《月令》「仲春命民社」,此其一隅。)

 

疏「歲時」至「如之」

 

○釋曰:云「歲時之祭祀」者,上經據禱祈,非時祭,故此經見其常祭也。

 

云「亦如之」者,亦命國人祭也。

 

○注「月令」至「一隅」

 

○釋曰:凡言「歲時」者,謂歲之四時。

 

《月令》唯見一時,故鄭云此其一隅也。

 

若然,《月令》唯言春者,特舉春祈而言,舉一隅可以三隅反,則餘三時亦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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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6: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相其適子。)

 

疏注「相其適子」

 

○釋曰:鄭知相適子者,庶子無事,適子則有拜賓送賓之事。

 

且卿大夫適子,為天子斬衰,故知所相者適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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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6: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國之大事,治其禮儀,以佐宗伯。

 

(治,謂如今每事者更奏白王,禮也。

 

故書「儀」為「義」。

 

鄭司農云「義」讀為「儀」。

 

古者書「儀」但為「義」,今時所謂「義」為「誼」。)

 

疏「凡國」至「宗伯」

 

○釋曰:案《小宗伯》已云「佐宗伯」,此又言之者,但肆師與小宗伯,中下大夫,命數是一,故二人同佐宗伯無嫌也。

 

案:《大宗伯》云「治其大禮」,《小宗伯》云「相治小禮」,此又云「治其禮儀」者,謂佐大、小宗伯治之,謹習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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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7: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國之小事,治其禮儀而掌其事,如宗伯之禮。

 

疏「凡國」至「之禮」

 

○釋曰:此一經於職末總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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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7: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鬱人掌祼器。

 

(祼器,謂彝及舟與瓚。)

 

疏注「祼器」至「與瓚」

 

○釋曰:知祼器中有彝及舟者,此經下文云「和鬱鬯以實彝」。

 

又見《司尊彝》云:「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皆有舟。」

 

秋冬及追享、朝享皆云焉,故知有彝舟也。

 

知有瓚者,案《禮記•王製》云:「諸侯賜圭瓚,然後為鬯。」

 

《尚書序》云:「平王錫晉文侯鬯圭瓚。」

 

皆與鬯相將,即下文祼玉是也。

 

故知祼器中有瓚瓚,則兼圭瓚、璋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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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8: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和鬱鬯,以實彝而陳之。

 

(築鬱金,煮之以和鬯酒。

 

鄭司農云:「鬱,草名,十葉為貫,百二十貫為築,以煮之鐎中,停於祭前。

 

鬱為草若蘭。」

 

○焦中,子遙反,劉似消反,本又作鐎,音同,李又即脩反。)

 

疏 「凡祭」至「陳之」

 

○釋曰:天地大神,至尊不祼。

 

至於山川及門社等事,在鬯人亦無祼事。

 

此云祭祀,唯據宗廟耳。

 

其賓客祼,則《大行人》云公再祼之等是也。

 

云「和鬱鬯」者,謂和鬯人所造黍之鬯酒也。

 

為宗廟賓客用鬱者,則肆師築鬱金草,煮之以和鬯酒,更和以盎齊,泲之以實彝,陳於廟中饗賓客及祭宗廟之處也。

 

○注 「築鬱金煮之以和鬯酒」至「若蘭」

 

○釋曰:鄭知築鬱金草煮之者,見《肆師》云「築[B244]」,故知之也。

 

司農云「十葉為貫,百二十貫為築」者,未知出何文。

 

云「以煮之鐎中,停於祭前」者,此似直煮鬱停之,無鬯酒者,文略,其實和鬯酒也。

 

云「鬱為草若蘭」者,蘭則蘭芝,以其俱是香草,故比類言之。

 

案《王度記》云:「天子以鬯,諸侯以薰,大夫以蘭芝,士以蕭,庶人以艾。」

 

此等皆以和酒。

 

諸侯以薰,謂未得圭瓚之賜,得賜則以鬱耳。

 

《王度記》云「天子以鬯」及《禮緯》云「鬯草生庭」,皆是鬱金之草,以其和鬯酒,因號為鬯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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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9: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祼玉,濯之,陳之,以讚祼事。

 

(祼玉,謂圭瓚璋瓚。)

 

疏「凡祼玉濯之陳之以讚祼事」

 

○釋曰:此祼玉即圭璋是也。

 

故《玉人》、《典瑞》皆云祼圭,尺有二寸。

 

《禮記•郊特牲》云:「灌以圭璋,用玉氣也。」

 

○注「祼玉謂圭瓚璋瓚」

 

○釋曰:案《禮記•祭統》云:「君用圭瓚祼屍,太宗用璋瓚亞祼。」

 

鄭云:「太宗亞祼,容夫人有故攝焉。」

 

若然,王用圭瓚,後用璋瓚可知,故鄭並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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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09: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詔祼將之儀與其節。

 

(節,謂王奉玉送祼早晏之時。)

 

疏「詔祼」至「其節」

 

○釋曰:云「祼將之儀」者,即是奉玉送祼之威儀。

 

云「節」者,即早晚時節,故兩言之。

 

○注「節謂」至「之時」

 

○釋曰:云「奉玉」,謂王與後祼時,奉瓚而酌鬱鬯。

 

云「送祼」者,謂送之以授屍,屍得祭之,嚌之,奠之不飲,故上文司農云「停於祭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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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4:10: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祼事,沃盥。

 

疏「凡祼事沃盥」

 

○釋曰:凡,言非一。

 

若賓客,則大宗伯祼;

 

若祭祀,王及後祼。

 

皆鬱人沃以水盥手及洗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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