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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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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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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46: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蔔葬兆,甫竁,亦如之;

 

(兆,墓塋域。

 

甫,始也。

 

鄭大夫讀「竁」皆為「穿」,杜子春讀「竁」為「毳」,皆謂葬穿壙也。

 

今南陽名穿地為竁,聲如腐脆之脆。

 

○竁,昌絹反,李依杜昌銳反,鄭大夫音穿。

 

腐,房甫反。

 

脆之脆,七歲反,舊作脺,誤,劉清劣反,或倉沒反,字書無此字,但有膬字,音幹劣反,今注本或有作膬字者,則與劉音為協,沈云《字林》有脺,音卒,脺者,牛羊脂,膬者,耎易破,恐字誤,案:如沈解,義則可通,聲恐未協,脺已下皆非鄭義。)

 

疏「蔔葬」至「如之」

 

○釋曰:王喪七月而葬。

 

將葬,先蔔墓之塋兆,故云「蔔葬兆」也。

 

云「甫竁」者,既得吉而始穿地為壙,故云甫竁也。

 

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明器哭之。

 

但明器材哭於殯門外,此蔔葬地在壙所,則哭亦與在殯所哭之相似,故云亦如之。

 

○注「兆墓」至「之脺」

 

○釋曰:《孝經》云:「蔔其宅兆。」

 

注「兆」以為龜兆解之。

 

此兆為墓塋兆者,彼此義得兩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據一邊而言也。

 

「鄭大夫讀竁皆為穿」,此經唯有一竁,而云「皆」,在下《塚人》甫竁皆為穿也。

 

杜子春讀竁為毳,毳亦是穿,當時有此語,後鄭從之,故云「皆謂葬穿壙」也。

 

云「今南陽名穿地為竁,聲如腐脆之脆」者,時南陽郡人名穿地為竁,竁之聲如腐脆之脆,則以竁為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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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47: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既葬,詔相喪祭之禮;

 

(喪祭,虞祔也。

 

《檀弓》曰:葬曰虞,弗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明日祔於祖父。

 

○離,力知反。)

 

疏注「喪祭」至「祖父」

 

○釋曰:鄭知喪祭是虞祔也者,以文承蔔葬之下、成葬之上,其中唯有虞祔而已,故以虞祔解之也。

 

《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者,自始死至葬前,未忍異於生,故無屍而設奠,象生時薦羞於坐前也。

 

既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日中而虞。

 

虞者,鄭注《士虞禮》云「虞,安也,所以安神」是也。

 

葬之朝,為大遣奠,反,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離散,故云不忍一日離也。

 

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以《士虞禮》云:「男,男屍,女,女屍,為神象,鬼事之。」

 

是以虞易奠也。

 

云「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者,案《士虞禮》,「三虞卒哭,俱用剛日」。

 

云哀薦成事,故《檀弓》記人解《士虞禮》云「卒哭曰成事」,祭以吉為成,故云是日也。

 

以吉祭易喪祭,虞祭是也。

 

云「明日祔於祖父」者,引之,證經喪祭為虞祭,又為祔祭。

 

士之禮,葬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第一虞,隔戊日,己日為第二虞,後虞改用剛,用庚日。

 

卒哭亦用剛日,隔辛日,壬日為卒哭。

 

祭其祔祭又用柔日,則癸日為祔祭。

 

是士從始虞至祔日,總用七日。

 

以此差之,大夫五虞,諸侯七虞,天子九虞,相次日數可知耳。

 

此喪中自相對,虞為喪祭,卒哭即為吉祭,以卒去無時哭,哀殺,故為吉祭。

 

若喪中對二十八月複平常為吉祭,則禫祭已前皆為喪祭也。

 

若然,喪中自相對,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而鄭云「喪祭虞祔」,並祔祭亦為喪祭者,此鄭欲引《檀弓》並祔祭總釋,故喪中之祭,總為喪祭而言。

 

其實卒哭既為吉祭,祔祭在卒哭後,是吉祭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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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48: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成葬而祭墓,為位。

 

(成葬,丘已封也。

 

天子之塚,蓋不一日而畢。

 

位,壇位也。

 

先祖形體托於此地,祀其神以安之。

 

《塚人職》曰:「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屍。」)

 

疏「成葬」至「為位」

 

○釋曰:云「成葬」者,謂造丘墳已訖,以王之靈柩托於此土,故祭後土之神,使安祐之。

 

當設祭位於墓左也。

 

○注「成葬」至「之屍」

 

○釋曰:「成葬,丘已封也」者,案《塚人》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據彼有丘封之文,故依而言之。

 

云「天子之塚,蓋不一日而畢」者,案《檀弓》云:「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注云:「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

 

則虞祭在奠墓後。

 

以其王之墳蓋高四尺,故日中虞祭,待奠墓有司來歸。

 

此上文既云「詔相喪祭」,則虞祭訖矣。

 

於下乃云「成葬祭墓為位」,則虞祭不待奠墓有司來歸者,由天子之塚高大,蓋不一日而畢,故設經喪祭在成葬之上也。

 

引《塚人職》者,證祭墓為位時,塚人為屍,以祭後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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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49: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王之會同、軍旅、甸役之禱祠,肄儀為位。

 

(肄,習也。

 

故書「肄」為「肆」,「儀」為「義」,謂若今時肄司徒府也。

 

小宗伯主其位。

 

○肄,以誌反,習也;

 

沈音四,李似二反。)

 

疏「凡王」至「為位」

 

○釋曰:言王有會同、軍旅、甸役之事,皆有禱祠之法。

 

云「肄儀為位」者,數者禱祠,皆須豫習威儀乃為之,故云肄儀也。

 

當習威儀之時,則小宗伯為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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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0: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國有禍災,則亦如之。

 

(謂有所禱祈。)

 

疏「國有」至「如之」

 

○釋曰:禍災,謂國遭水火凶荒,則有禱祈之事,故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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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0: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天地之大災,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禱祈禮輕。

 

類者,依其正禮而為之。)

 

疏「凡天」至「為位」

 

○釋曰:天災,謂日月食、星辰奔殞。

 

地玄,謂震裂。

 

則類祭社稷及宗廟。

 

則亦小宗伯為位祭之。

 

○注「禱祈」至「為之」

 

○釋曰:凡言「類」者,皆謂依事類而為之。

 

但求福曰禱,禱輕,得求曰祠,祠禮重,則祠者依正祭之禮也。

 

則禱禮輕者,雖依正禮,祭饌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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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1: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國之大禮,佐大宗伯;

 

凡小禮,掌事,如大宗伯之儀。

 

疏「凡國」至「之儀」

 

○釋曰:凡言「大禮」者,王親為之者。

 

「小禮」者,群臣攝而為之者。

 

小禮,小宗伯專掌其事,是法如大宗伯之儀,但非王親行,則謂之小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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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1: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肆師之職,掌立國祀之禮,以佐大宗伯。

 

(佐,助也。)

 

疏「肆師」至「宗伯」

 

○釋曰:肆師是宗伯之考,每事皆佐宗伯。

 

此經與下為目,其立國祀之禮,則下經所云「立大祀」已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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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2: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立大祀,用玉帛牲牷;

 

立次祀,用牲幣;

 

立小祀,用牲。

 

(鄭司農云:「大祀,天地。

 

次祀,日月星辰。

 

小祀,司命已下。」

 

玄謂大祀又有宗廟,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嶽,小祀又有司中、風師、雨師、山川、百物。

 

○牷,音全。)

 

疏「立大」至「用牲」

 

○釋曰:此則佐宗伯之事。

 

案大宗伯有禋祀已下,並宗廟六享之事,此肆師陳用玉帛牲牷之等。

 

○注 「鄭司」至「百物」

 

○釋曰:司農云「大祀天地」至「司命」以下,先鄭據《大宗伯》直據天神大次小而言,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

 

其於地示,不言次小,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故後鄭就足之耳。

 

後鄭云「大祀又有宗廟」者,以其先鄭於大祀中無人鬼,故後鄭特舉之。

 

云「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嶽」者,此後鄭特舉社稷已下者,以先鄭次祀中不言「血祭社稷」已下故也。

 

云「小祀又有司中、風師、雨師、山川、百物」者,此後鄭見先鄭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其言不備,故具之山川百物,就足先鄭地示小祀耳。

 

若然,後鄭直云「大祀又有宗廟」,更不言宗廟次小祀者,但宗廟次祀即先公是也。

 

不言之者,已於《酒正》云「次祀,鷩冕毳冕所祭」,已其於彼故也。

 

又不言宗廟小祀者,宗廟小祀,其神不明,馬君雖云「宗廟小祀,殤與無後」,無明文,故後鄭亦不言也。

 

經言立大祀用玉帛牲牷者,天神中,非直有升煙玉帛牲,亦有禮神者也。

 

地示中,非直瘞埋中有玉帛牲,亦兼有禮神玉帛牲也。

 

宗廟中無煙瘞埋,直有禮神幣帛與牲,又不見有禮神之玉,或可以灌圭為禮神之玉,亦通一塗。

 

「立次祀用牲幣」者,天神日月星辰,地示血祭社稷五祀五嶽是也。

 

宗廟次祀已下與大祀同,亦直有禮神幣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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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3: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以歲時序其祭祀,及其祈珥。

 

(序,第次其先後大小。

 

故書「祈」為「幾」。

 

杜子春讀幾當為祈,珥當為餌。

 

玄謂「祈」當為「進禨」之「禨」,「珥」當為「┰」。

 

禨┰者,釁禮之事。

 

《雜記》曰:「成廟則釁之。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麵,刲羊,血流於前,乃降。

 

門夾室皆用雞,其┰皆於屋下。

 

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

 

然則是禨謂羊血也。

 

《小子職》曰「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是也。

 

亦謂其宮兆始成時也。

 

《春秋》僖十九年夏,「邾人執鄫子,用之」。

 

《傳》曰:「用之者何?

 

蓋叩其鼻以┰社也。」

 

○及其祈,及注禨,同巨既反,或區依反。

 

珥,而誌反,注┰同。

 

刲,苦圭反。

 

俠室,古洽反,劉古協反。)

 

疏「以歲」至「祈珥」

 

○釋曰:言「歲時序其祭祀」者,即上「立大祀」已下至「小祀」,皆依歲之四時,次序其大小先後也。

 

「及其刉珥」,謂釁禮之事,用毛牲即曰刉,用羽牲即曰┰。

 

○注「序第」至「社也」

 

○釋曰:云「序,第次其先後」者,不必先大後小,天地人之鬼神,各有大次小,或小而應先,或大而應後,各自當其時以祭之,故云第次其先後也。

 

云「故書祈為幾,杜子春讀幾當為祈,珥為餌」者,皆無義所取,故鄭不從之也。

 

玄謂祈當為進禨之禨者,案《禮記•玉藻》,沐畢云「進禨」,鄭以為沐而飲酒曰禨,彼禨為禨福之義,此直取音讀不取其義。

 

云「珥當為┰」者,經言珥是玉珥,非取血之義,故讀從《雜記下》血傍為之也。

 

云「《雜記》曰:成廟則釁之。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者,謂升上其屋,當屋脊之中央。

 

云「門夾室皆用雞」者,謂廟門及兩廂夾室三處皆用雞。

 

「其 ┰皆於屋下」者,謂三處皆不升屋,而在屋下殺雞也。

 

云「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者,中謂當室中央。

 

云「然則是禨謂羊血也」者,鄭既引《雜記》之┰,欲破經珥及子春餌之意也。

 

云「《小子職》曰,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是也」者,引證血傍為之,以證┰義也。

 

其「祈」字猶不從,故彼注引《秋官•士師》曰「凡刉┰則奉大牲」,毛牲曰刉,羽牲曰┰,此刉┰正字與?

 

若然,刉既正字而讀從進禨者,且從故書禨音耳,至《士師》別為正解也。

 

云「《春秋傳》曰」者,《公羊傳》文。

 

引之者,謂證┰是取血以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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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3: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大祭祀,展犧牲,係於牢,頒於職人。

 

(展,省閱也。

 

「職」讀為「枳」。

 

枳,可以係牲者。

 

此枳人謂充人及監門人。

 

○職,劉之弋反,戚音弋,注「枳」同。

 

監,古銜反。)

 

疏「大祭」至「職人」

 

○釋曰:《肆師》以將有天地宗廟大祭祀,牧人以牲與充人之時,肆師省閱其性,看完否及色堪為祭牲,乃係於牢,頒付於職人也。

 

○注 「展省」至「門人」

 

○釋曰:鄭讀職為枳者,但三百六十官皆有職司,若言職,則無所指斥,若為枳為聲,謂置臬之時,枳枳然作聲,故讀從枳,可以係牲者也。

 

云 「此枳人謂充人及監門人」者,案《充人》云:「祀五帝,係於牢,芻之三月。

 

凡散祭祀之牲,係於國門,使養之。」

 

故知枳人是此二官也。

 

言此枳人對彼枳人,不要是充人監門人也。

 

《牛人》所云「枳人」者,彼鄭注充人並牧人在其中矣。

 

此有監門人者,謂兼祭諸神司中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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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4: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祭祀之蔔日,宿為期,詔相其禮,視滌濯亦如之。

 

(宿,先蔔祭之夕。)

 

疏「凡祭」至「如之」

 

○釋曰:言「凡祭祀之蔔日」,謂天地宗廟之等,將祭前,有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十日矣。

 

若然,卜日吉,則齊。

 

今云「祭祀之蔔日,宿為期」,則是蔔前之夕,與蔔者及諸執事者,以明旦為期也。

 

云「詔相其禮」者,謂肆師詔告相助其蔔之威儀,及齊戒之禮。

 

云「視滌濯亦如之」者,謂祭前之夕,視滌濯祭器,亦詔相其禮,故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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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5: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祭之日,表齍盛,告絜;

 

展器陳告備;

 

及果,築鬻。

 

相治小禮,誅其慢怠者。

 

(粢,六穀也,在器曰盛。

 

陳,陳列也。

 

果築鬻者,所築鬻以祼也。

 

故書「表」為「剽」。

 

剽、表皆謂徽識也。

 

鄭司農云:「築者,築香草,煮以為鬯。」

 

○果,古亂反,下同。

 

鬻,音煮。

 

相,息亮反,下「相其禮」及注同。

 

剽,芳遙反,或祊遙反。

 

識,式誌反,又昌誌反。)

 

疏 「祭之」至「怠者」

 

○釋曰: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者,當祭之日,具其黍稷等,盛於簠簋,陳於廟堂東,又以徽識表其名,又告絜淨。

 

云「展器陳,告備」 者,謂祭日旦,於堂東陳祭器,實之既訖,則又展省視之而告備具,故云展器陳告備也。

 

云「及果,築鬻」者,謂於宗廟有祼。

 

案:《禮記•雜記》築鬱「臼以掬,杵以梧」,而築鬱金,煮以和鬯之酒,以泲之而祼矣。

 

云「相治小禮」者,謂群臣行事,則肆師相治之。

 

云「誅其慢怠」者,謂執事之人有惰慢懈怠者,則誅責之。

 

○注 「粢六」至「為鬯」

 

○釋曰:《爾雅》云:「粢,稷也。」

 

彼特訓粢為稷者,以稷為五穀之長,其總而言之,六穀皆是粢,故此經據六穀為粢,故鄭云「粢,六穀也」。

 

案《食醫》和王六食:黍、稷、稻、粱、麥、菰。

 

六食,即《膳夫》云六穀,一物。

 

故鄭云六穀也。

 

鄭司農云「築煮,築香草,煮以為鬯」者,此言築鬻。

 

《鬱人》云「祼事和鬱鬯」,謂取鬱金煮和鬯之酒,泲以祼神及賓客,故二鄭俱言之。

 

云「皆謂徽識也」者,以剽、表字雖不同,俱是徽識也。

 

於六粢之上,皆為徽識小旌,書其黍稷之名以表之。

 

餘饌不表,獨此表之者,以其餘器所盛各異,睹器則知其實。

 

此六穀者,簠盛稻粱,簋盛黍稷,皆有會蓋覆之,睹器不知其實,故特須表顯之也。

 

但鬱人自掌鬱,此又掌之者,彼官正職,此肆師察其不如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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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兆中、廟中之禁令。

 

(兆,壇塋域。)

 

疏「掌兆」至「禁令」

 

○釋曰:案《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已下,則四郊之上神兆多矣。

 

皆掌,不得使人於犯神位,七廟亦然,故云「掌其禁令」也。

 

○注「兆,壇塋域」

 

○釋曰:凡為壇者,四麵皆塋域圍之,若宮牆然,故云「兆壇塋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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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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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九


凡祭祀禮成,則告事畢。

 

大賓客,蒞筵幾,築鬻,(此王所以禮賓客。)

 

疏「大災」至「築鬻」

 

○釋曰: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

 

《大宗伯》云:「大賓客攝而載祼。」

 

則此官主以築鬱金煮之,和鬯酒也。

 

筵幾云蒞,玄謂司幾筵設之,肆師臨之也。

 

○注「此王」至「賓客」

 

○釋曰:言此以對彼,彼則上經築鬻,禮宗廟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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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九


讚果將。

 

(酌鬱鬯,授大宗伯載祼。)

 

疏注「酌鬱」至「載祼」

 

○釋曰:此據《大宗伯職》而言。

 

案《小宰》亦云「賓客讚祼」者,容有故相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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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九


大朝覲,佐儐,(為承儐。)

 

疏注「為承儐」

 

○釋曰:此言大朝覲為承儐,謂大會同朝覲時。

 

若四時常朝,則小行人為承儐,《小行人》所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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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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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九


共設匪甕之禮,(設於賓客之館。

 

《公食大夫禮》曰:若不親食,使大夫以侑幣致之。

 

豆實實於甕,簋實實於筐。

 

「匪」,其「筐」字之誤與?

 

禮不親饗,則以酬幣致之,或者匪以致饗。

 

○甕,於貢反。

 

食,音嗣,下同。

 

誤與,音餘,下「侯與」同。)

 

疏「共設」至「之禮」

 

○釋曰:此肆師不掌飲食而共設者,肆師主禮事,謂依禮使掌客之等及諸官告設之也。

 

○注「設於」至「致饗」

 

○釋曰:鄭知設於賓客之館者,凡待賓客之禮,饗食在廟,其器不用匪甕。

 

今言共設篚甕,明是王不親饗食,於賓館設之可知。

 

引《公食禮》者,欲見此經與彼同。

 

同是不親食之事,又欲破「篚」從「筐」之事也。

 

云「字之誤與」者,無正文,約同彼,故云「與」以疑之也。

 

云「禮不親饗,則以酬幣致之」者,此亦《公食大夫禮》文。

 

云「或者匪以致饗」者,鄭君向引《公食大夫》須破「匪」從「筐」,又言饗禮者,饗禮亡,無妨致饗時用匪不用筐,但無正文,故云「或」以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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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8: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饗食,授祭。

 

(授賓祭肺。)

 

疏注「授賓祭肺」

 

○釋曰:饗大牢以飲賓,獻依命數。

 

食者,亦亨大牢以食賓,舉依命數。

 

云「授祭」者,祭謂祭先造食者。

 

案《膳夫》云「授王祭」,則此授祭者非授王可知,故鄭云「授賓祭肺」也。

 

必知祭肺者,有虞氏祭首,夏後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

 

肺,周所祭,故知祭者祭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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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59: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與祝侯禳於畺及郊。

 

(侯禳,小祝職也。

 

畺五百裏,遠郊百裏,近郊五十裏。)

 

疏「與祝」至「及郊」

 

○釋曰:侯者,候迎善祥。

 

禳者,禳去殃氣。

 

故肆師與小祝為此侯禳二事於畺及郊。

 

凡侯禳從內向外,應先言郊,後言畺。

 

令先言畺,到言之者,可遠則遠,可近則近,任當時之宜,故到文以見義也。

 

○注「侯禳」至「十裏」

 

○釋曰:知「畺五百裏」者,王畿千裏,中置國城,麵五百裏,故《大司馬》云「方千裏曰國畿」也。

 

知「遠郊百裏」者,《司馬法》文。

 

知「近郊五十裏」者,案《尚書•君陳序》云「分正東郊成周」,鄭彼注云「成周在近郊五十裏」。

 

案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

 

以其漢法,於王城置河南縣,於成周置洛陽縣,相去見五十裏,是近郊五十裏,故云東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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