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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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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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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8: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此禮天以冬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

 

禮地以夏至,謂神在崑崙者也。

 

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而太昊、句芒食焉。

 

禮南方以立夏,謂赤精之帝,而炎帝、祝融食焉。

 

禮西方以立秋,謂白精之帝,而少昊、蓐收食焉。

 

禮北方以立冬,謂黑精之帝,而顓頊、玄冥食焉。

 

禮神者必象其類:璧圜,象天;

 

琮八方,象地;

 

圭銳,象春物初生;

 

半圭曰璋,象夏物半死;

 

琥猛象秋嚴;

 

半璧曰璜,象冬閉藏,地上無物,唯天半見。

 

○琮,才宗反。

 

璋,音章。

 

琥,音虎。

 

璜,音黃。

 

昆,戶本反,本又作,音昆。

 

侖,音倫,本又作侖,魯門反。)

 

疏注「此禮」至「半見」

 

○釋曰:云「此禮天以冬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者,青圭已下有五天,明此蒼璧禮天者,是冬至祭圓丘者,案《大司樂》云:「以雷鼓雷鞀,《云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圓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是也。

 

云「禮地以夏至,謂神在崑崙者也」者,崑崙與昊天相對,蒼璧禮昊天,明黃琮禮崑崙大地可知,故《大司樂》云「以靈鼓靈鞀,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是也。

 

故鄭彼云「天神則主北辰,地示則主崑崙」是即與此同也。

 

云「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者,此已下皆據《月令》,四時迎氣,皆在四立之日,故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言之也。

 

知皆配以人帝、人神者,亦據《月令》四時十二月皆陳人帝人神。

 

彼止為告朔於明堂及四時迎氣配天帝而言。

 

告朔於明堂,告五人帝,告五人神,配以文王、武王。

 

必知迎氣亦有五人帝、五人神者,以其告朔入明堂,至秋總享五帝於明堂,皆以五人帝、五人神配天。

 

若然,迎氣在四郊,還是迎五天帝,明知五人帝、五人神亦配祭可知。

 

以其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故皆以人帝、人神為配也。

 

言蒼精、赤精、白精、黑精者,皆據《春秋緯•運鬥樞》云大微宮有五帝座星。

 

《文耀鉤》亦云靈威仰之等而說也。

 

云「禮神者必象其類」者,即「璧圜」已下,是象其類也。

 

案《爾雅》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

 

是璧圜也。

 

云「琮八方象地」者,天圜以對地方,地有四方,是八方也。

 

云「圭銳,象春物初生」者,《雜記》:「《讚大行》云:圭剡上,左右各寸半」,是圭銳也。

 

云「半圭曰璋」者,案:《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兩圭有邸以祀地。」

 

兩圭半四圭。

 

又云「圭璧以祀日月」,是一圭半兩圭。

 

又云「璋邸射,以祀山川」,是璋又半一圭。

 

故云半圭曰璋。

 

《公羊傳》亦云「寶者何,璋判白」。

 

亦半圭曰璋。

 

云「象萬物半死」者,夏時薺麥死,是半死。

 

云「琥猛象秋嚴」者,謂以玉為琥形,猛屬西方,是象秋嚴也。

 

云 「半璧曰璜」者,《逸禮記》文。

 

似半圭曰璋也。

 

云「冬閉藏,地上無物,唯天半見」者,列宿為天文,草木為地文。

 

冬時草木枯落,唯天上列宿仍在,故云唯天半見,故用半璧曰璜也。

 

此六玉所用,則上璧下琮。

 

案《覲禮》加方明,東方圭,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與此同。

 

唯上圭下璧與此違者,鄭彼注云「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

 

彼上下之神是日月,故陳玉與此不同也。

 

此經神不見中央含樞紐者,此四時迎氣皆在四郊,《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鄭」,注云「黃帝亦於南郊」是也。

 

《易》云:「天玄而地黃。」

 

今地用黃琮,依地色,而天用玄者,蒼、玄皆是天色,故用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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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49: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

 

(幣以從爵,若人飲酒有酬幣。○放,方往反。)

 

疏「皆有」至「之色」

 

○釋曰:言「皆」,則上六玉所禮者皆有牲與幣也。

 

言「各放其器之色」,則上蒼璧等六器,所有牲幣,各放此幣之色。

 

○注「幣以」至「酬幣」

 

○釋曰:知幣是從爵非禮神者,若是禮神,當在牲上,以其禮神,幣與玉俱設。

 

若《肆師》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

 

是帛在牲上。

 

今在下,明非禮神者也。

 

云「若人飲酒有酬幣」者,獻屍從爵之幣無文,故以生人飲酒之禮況之。

 

案:聘禮饗禮有酬幣,明此幣既非禮神之幣,則獻屍後酬屍時,亦有幣之從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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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50: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天產作陰德,以中禮防之;

 

以地產作陽德,以和樂防之。

 

(鄭司農云:「陰德,謂男女之情,天性生而自然者。

 

過時則奔隨,先時則血氣未定,聖人為製其中,令民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以防其淫泆,令無失德。

 

情性隱而不露,故謂之陰德。

 

陽德,謂分地利以致富。

 

富者之失,不驕奢則吝嗇,故以和樂防之。

 

樂所以滌蕩邪穢,道人之正性者也。

 

一說地產謂土地之性各異,若齊性舒緩,楚性急悍,則以和樂防其失,令無失德,樂所以移風易俗者也。

 

此皆露見於外,故謂之陽德。

 

陽德、陰德不失其正,則民和而物各得其理,故曰以諧萬民,以致百物。」

 

玄謂天產者動物,謂六牲之屬;

 

地產者植物,謂九穀之屬。

 

陰德,陰氣在人者。

 

陰氣虛,純之則劣,故食動物,作之使動,過則傷性,製中禮以節之。

 

陽德,陽氣在人者。

 

陽氣盈,純之則躁,故食植物,作之使靜,過則傷性,製和樂以節之。

 

如是然後陰陽平,情性和,而能育其類。

 

○為製,於偽反。

 

其中,丁仲反,又如字。

 

令,力呈反,下同。

 

淫失,如字,本亦作佚。

 

滌,徒曆反。

 

邪,似嗟反。

 

道人,音導。

 

悍,戶幹反,劉音旱,戚音胡板反。)

 

疏注 「鄭司」至「其類」

 

○釋曰:天產、地產與陰德、陽德,無正文,故先鄭、後鄭各以意解之。

 

不從先鄭天產是天生自然者,以其天產、地產相對,產,生也。

 

天生,謂陰陽配合而生,不由人之營造,當是六牲。

 

地生,謂由人營種,即植物九穀之屬是也。

 

故天產、地產皆不從先鄭也。

 

其陰德、陽德後鄭又不從先鄭者,但言德者,謂在身為德,今先鄭以陽德為分地利以致富,以身外解之,與陰德為「不露見」自相違,即知陰德為男女之情亦非。

 

故後鄭皆據人身陰陽之氣解之。

 

先鄭一說地產謂土地之性,此說地產,與天產天性而自然何異?

 

故後鄭亦不從也。

 

先鄭又云「故曰以諧萬民,以致百物」者,取下文釋此也。

 

「玄謂天產者動物,謂六牲之屬」者,馬、牛、羊、豕、犬、雞,並自然陰陽配合而生,故謂之天產。

 

然萬物蠢動者,皆自然配合,獨言六牲者,但以此經云以天產作陰德,據人所膳食,作動身中陰德,故據六牲而言也。

 

云「地產者植物,謂九穀之屬」者,九穀並是人所種植,故云植物。

 

然草木皆地產,今獨言九穀,亦據此經云作陽德,謂食之作動人身中陽德,故據九穀而言也。

 

云「陰德,陰氣在人者。

 

陰氣虛,純之則劣,故食動物,作之使動」者,以其陰主消物,是虛,純虛則劣。

 

動物是陽,故須食動物六牲,作之使動也。

 

云「過則傷性,製中禮以節之」者,過謂氣大過。

 

大過則傷性,傷性則奢泰僭濫,故製中禮以防之。

 

禮言中者,凡人奢則僭上,儉則逼下,禮所以製中,使不奢不逼,故以禮為中也。

 

云「陽德,陽氣在人者,陽氣盈,純之則躁,故食殖物,作之使靜」者,案《禮記•玉藻》云「顛實陽休」,是陽主盈滿,故云陽氣盈。

 

純之則躁者,陽氣主動,不兼陰氣,純之則躁,故食植物,作之使靜。

 

知植物為陰者,見《聘禮》致饔餼,醯在碑東,醢在碑西。

 

醯是穀之所為,是穀物為陽之義也。

 

而此云植物陰者,此以動、植相對,故動為陽,植為陰。

 

彼以醯、醢相對,故醯為陽,醢為陰也。

 

云「過則傷性」者,謂太靜為傷性,樂為陽,故製和樂以節之。

 

陽氣盈,案《樂記》云「樂盈而反,以反為文」,故樂能損盈。

 

陰氣虛,《樂記》云「禮減而進,以進為文」,故禮能濟虛。

 

云「如是然後陰陽平,情性和」者,謂陰氣虛,濟之使盈,陽氣盈,損之使虛,故云陰陽平,情性和也。

 

云「而能育其類」者,即下文「合天地之化」已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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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1: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以禮樂合天地之化、百物之產,以事鬼神,以諧萬民,以致百物。

 

(禮濟虛,樂損盈,並行則四者乃得其和。

 

能生非類曰化,生其種曰產。

 

○種,章勇反。)

 

疏「以禮」至「百物」

 

○釋曰:上文云中禮和樂,是禮樂教世法,故此經以禮樂並行以教,使之得所,萬物感化,則能合天地之化,謂能生非類也。

 

又能生其種,故云百物之產。

 

又以禮樂事鬼神,則《尚書》云「祖考來格」之等是也。

 

云「以諧萬民」者,則《尚書》云「庶尹允諧」是也。

 

云「以致百物」者,則《尚書》云「百獸率舞之等」是也。

 

○注「禮濟」至「曰產」

 

○釋曰:「禮濟虛,樂損盈」,此《樂記》所云「禮減而進,以進為文」者,是禮濟虛。

 

進謂濟益,是禮當濟益其虛,使之實滿。

 

又云「樂盈而反,以反為文」者,是樂損盈。

 

反謂自抑止,是樂當自抑止,使盈而不放溢也。

 

云「並行則四者乃得其和」者,言並行,謂禮樂並行以教世,則天地之間,使不盈不虛,折中得所,則四者乃得其和也。

 

言四者,謂天地之化、百物之產共為一,以事鬼神為二,以諧萬民為三,以致百物為四也。

 

知化產共為一者,以其化與產氣類相似,故為一也。

 

云「能生非類曰化」者,凡言變化者,變化相將,先變後化,故《中庸》云:「動則變,變則化。」

 

鄭云: 「動,動人心也;

 

變,改惡為善也。

 

變之久,則化而性善也。」

 

又與鳩化為鷹之等,皆謂身在而心化。

 

若田鼠化為鴽,雀雉化為蛤蜃之等,皆據身亦化,故云能生非類曰化也。

 

《易》云「乾道變化」,亦是先變後化,變化相將之義也。

 

云「生其種曰產」者,卵生、胎生及萬物草木,但如本者,皆曰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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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3: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蔔日,宿,氐滌濯,蒞玉鬯,省牲鑊,奉玉齍,詔大號,治其大禮,詔相王之大禮。

 

(執事,諸有事於祭者。

 

宿,申戒也。

 

滌濯,溉祭器也。

 

玉,禮神之玉也。

 

始蒞之,祭又奉之。

 

鑊,烹牲器也。

 

大號,六號之大者,以詔大祝,以為祝辭。

 

治,猶簡習也。

 

豫簡習大禮,至祭,當以詔相王。

 

群臣禮為小禮。

 

故書「蒞」作「立」。

 

鄭司農讀為「蒞」。

 

蒞,視也。

 

○省,本又作眚,同息井反,後「省牲鑊」皆同。

 

鑊,戶郭反。

 

齍,音諮,下同。

 

詔相,息亮反,注下同。

 

後「詔相」皆放此。

 

溉,古愛反,本或作摡。

 

亨,普庚反。)

 

疏「凡祀」至「大禮」

 

○釋曰:此亦法三才,故「享大鬼」在其中。

 

「帥執事而蔔日」者,謂祭三者鬼神之時,祭前十日,大宗伯先帥執事有事於祭者,共卜取吉日,乃齊。

 

云「宿,視滌濯」者,謂祭前一宿,視所滌濯祭器,看潔淨以否。

 

云「蒞玉鬯」者,天地有禮神之玉,無鬱鬯;

 

宗廟無禮神之玉,而有鬱鬯。

 

但宗廟雖無禮神玉,仍有圭瓚、璋瓚,亦是玉。

 

故《曲禮》云「玉曰嘉玉」,《郊特牲》云「用玉氣」是也。

 

云「省牲鑊」者,當省視烹牲之鑊。

 

云「奉玉齍」者,此玉還是上文所蒞者。

 

齍謂黍稷,天地當盛以瓦簠。

 

但齍與上鬯互見為義,皆始時臨之,祭又奉之。

 

「詔大號」者,謂大宗伯告大祝出祝辭也。

 

云「治其大禮」者,謂天地人之鬼神祭禮,王親行之為大禮,對下小宗伯治小禮為小也。

 

「詔相王之大禮」者,謂未至之時詔告之,及其行事則又相之。

 

○注「執事」至「視也」

 

○釋曰:案《大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

 

注云:「執事,宗伯、大卜之屬。」

 

此注云:「執事,諸有事於祭者。」

 

二注不同者,以其大宰不掌祭事,故云執事;

 

大宗伯、大卜之等,蔔日而已。

 

此大宗伯主祭祀之事,故總諸有事於祭者也。

 

云「滌濯,溉祭器也」者,此滌濯止是蕩滌,以《少牢》有摡祭器,故據而言之,摡即拭也。

 

云「玉,禮神之玉也」者,即蒼璧、黃琮、青圭、赤璋之等,及四圭、兩圭之類,皆是禮神置於神坐也。

 

案《九嬪職》云「讚玉齍」,注云:「玉齍,玉敦,盛黍稷。」

 

與此注玉為禮神之玉齍,即非玉敦所飾。

 

注不同者,彼九嬪所讚,讚後設之,據宗廟。

 

宗廟無禮神玉,則玉齍不得別解,故為玉敦。

 

此據天地為主,有禮神玉,故與齍別釋也。

 

《大宰》云「祝五帝,讚玉幣爵之事」,注云:「三者,執以從玉,至而授之。」

 

彼所執據五帝,此所奉據昊天與崑崙,故不同。

 

云「始蒞之,祭又奉之」者,鄭據上云蒞,蒞,臨視也,直視看而已。

 

下云奉,據手執授王,故云祭又奉之。

 

云「鑊,亨牲器也」者,案《特牲》、《少牢》鑊即爨,在廟門之外東壁也。

 

云「大號,六號之大」者,謂若《大祝》云「辨六號,一曰神號,二曰示號,三曰鬼號,四曰牲號,五曰齍號,六曰幣號」之等,是六號之大者也。

 

云「以詔大祝,以為祝辭」者,經云「詔大號」,大祝是事神之人,又辨六號,故知所詔是詔大祝為祝辭。

 

祝辭,則祝版之辭是也。

 

云「群臣禮為小禮」者,則小宗伯、小祝行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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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王有故,代行其祭事。

 

○與,音預,下同。)

 

疏注「王有」至「祭事」

 

○釋曰:攝訓為代。

 

有故者,謂王有疾及哀慘皆是也。

 

《量人》云:「凡宰祭,與鬱人受嘏,曆而皆飲之。」

 

注云:「言宰祭者,塚宰佐王祭,亦容攝祭。」

 

此宗伯又攝者,塚宰貳王治事,宗伯主祭事,容二官俱攝,故兩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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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6: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凡大祭祀,王後不與,則攝而薦豆籩徹。

 

(薦徹豆籩,王後之事。)

 

疏「凡大」至「籩徹」

 

○釋曰:天地及社稷外神等,後夫人不與。

 

此言「凡大祭祀,王後不與」,謂後應與而不與。

 

又云大祭祀,明非群小祀,則大祀者唯宗廟而已。

 

「則攝而薦豆籩徹」者,鄭云「薦徹豆籩,王後之事」,是王後有故,宗伯攝為之。

 

凡祭祀,皆先薦後徹,故退徹文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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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6: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大賓客,則攝而載果。

 

(載,為也。

 

果讀為祼。

 

代王祼賓客以鬯。

 

君無酌臣之禮,言為者,攝酌獻耳,拜送則王也。

 

鄭司農云:「王不親為主。」

 

○果,音祼,又古亂反,出注,《小宗伯職》放此。)

 

疏「大賓」至「載果」

 

○釋曰:此大賓客,對文則賓客異,散文則通。

 

故《大司徒》云:「大賓客,令野脩道委積。」

 

是賓客為諸侯通也。

 

《大行人》云:「大賓為五等諸侯。

 

大客,即謂其臣。」

 

是賓客異也。

 

案《大行人》云:「上公之禮,再祼而酢。」

 

此再祼者有後祼,則亦攝為之,內宰讚之。

 

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

 

此皆無後祼,王不親酌,則皆使大宰、宗伯攝而為之。

 

○注「載為」至「為主」

 

○釋曰:知「代王祼賓客以鬯」者,見《鬱人》宗廟及賓客皆以鬱實彝而陳之,即《大行人》所云祼,與此祼皆用鬱鬯也。

 

云「君無酌臣之禮」者,見《燕禮》、《大射》,諸侯禮皆使大夫為賓,宰夫為主人,是諸侯君不酌臣。

 

此大賓客遣大宗伯代祼,是天子君亦不酌臣也。

 

云「言為者,攝酌獻耳,拜送則王」者,以其言代而為祼,即是直祼不拜。

 

案《鄉飲酒》、《燕禮》、《大射》,賓主獻酢皆拜送,其送是王自為之,以其恭敬之事不可使人故也。

 

引司農在下者,不親為主,即君不酌臣,義合,故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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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7: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王哭諸侯亦如之。

 

(相,詔王禮也。

 

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

 

相者五人,卿為上擯。

 

大喪,王後及世子也。

 

哭諸侯者,謂薨於國,為位而哭之。

 

《檀弓》曰:「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緇衣。」

 

○曰擯,必刃反,本或作賓,同。

 

緇,側其反。)

 

疏「朝覲」至「如之」

 

○釋曰:朝覲會同,即兼四時朝覲。

 

云「則為上相」者,此則《大行人》云「上公之禮,擯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是也。

 

云「大喪亦如之」者,後及世子喪,王為此主哭及拜賓,則宗伯亦為上相也。

 

云「哭諸侯亦如之」者,謂諸侯薨於本國,赴告天子,天子為位哭之,大宗伯亦為上相,與王為擯耳。

 

○注「相詔」至「緇衣」

 

○釋曰:云「相,詔王禮也」者,經三事為相,皆是詔告王禮也。

 

云「出接賓曰擯」者,據《大行人》云擯者五人、四人、三人而言也。

 

云「入詔禮曰相」者,此據《司儀》云「每門止一相,及廟,唯上相入。」

 

是入廟詔禮曰相,此對文義爾。

 

通而言之,出入皆稱擯也。

 

云「相者五人,卿為上擯」者,依《大行人》據上公而言,此大宗伯為上擯.若大朝覲,則肆師為承擯;

 

四時來朝,小行人為承擯。

 

案《覲禮》,嗇夫為末擯。

 

若待子男,則三人足矣。

 

若侯伯四人者,加一士;

 

上公五人者,加二士。

 

今鄭云「相者五人,卿為上擯」。

 

據此,大宗伯是卿,故指此上擯而言也。

 

云 「大喪,王及後世子也」者,以其與王為上相,則王在矣。

 

而云大喪,明是王後及世子矣。

 

亦得見大喪所相或嗣王,則大喪中兼王喪也。

 

云「哭諸侯者,謂薨於國,為位而哭之」者,若來朝,薨於王國,則王為之緦麻,不應直哭之而已,故引《檀弓》云「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緇衣」。

 

案:彼注云「麻不加於采」,絰,衍字,以其遙哭諸侯,著爵弁緇衣而已,不合加麻絰於緇衣爵弁之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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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8: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王命諸侯,則儐。

 

(儐,進之也。

 

王將出命,假祖廟,立依前,南鄉。

 

儐者進,當命者延之,命使登。

 

內史由王右以策命之。

 

降,再拜稽首;

 

登,受策以出,此其略也。

 

諸侯爵祿其臣,則於祭焉。

 

○假,音格,至也。

 

依,於豈反。

 

鄉,許亮反。

 

策,初革反。)

 

疏注 「儐進」至「祭焉」

 

○釋曰:云「儐,進之也」者,以命諸侯,故知儐謂進使前以受策也。

 

云「王將出命,假祖廟」者,若諸侯命臣,則因祭宗廟命之,則《祭統》十倫之義,六曰「見爵賞之施焉」。

 

故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者,再拜受書以歸。

 

又云「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義」者,諸侯命臣,必於祭時。

 

若天子命臣,不要在祭時,欲命臣,當特為祭以命之。

 

故《洛誥》成王命周公後云:「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王命作策逸祝策,惟告周公其後。」

 

注云:「告神周公宜立後,謂封伯禽。」

 

是非時而特假祖廟,故文、武各特牛也。

 

云「立依前,南鄉」者,此案《司幾筵》云「大朝覲、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

 

是立依前南鄉之事也。

 

云「儐者進,當命者延之,命使登,內史由王右以策命之。

 

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者,史由王右以策命之者,此案《覲禮》,天子使公與史就館賜侯氏命服時,史由公右,執策命之。

 

又案《祭統》云:「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麵,史由君右,執策命之,再拜稽首,受書以歸。」

 

天子無降立之事,其餘則同。

 

命諸侯之史,當王右以策命之。

 

云「降,再拜稽首,登,受以出」,約僖二十八年王命晉侯之事。

 

案彼傳云,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當時晉侯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

 

據彼文也。

 

云「此其略也」者,但命諸侯,其時威儀更有委曲,今所言不載,故云略也。

 

云「諸侯爵祿其臣,則於祭焉」者,《祭統》所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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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09: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國有大故,則旅上帝及四望。

 

(故,謂凶災。

 

旅,陳也。

 

陳其祭事以祈焉,禮不如祀之備也。

 

上帝,五帝也。

 

鄭司農云:「四望,日、月、星、海。」

 

玄謂四望,五嶽、四鎮、四瀆。)

 

疏注「故謂」至「四瀆」

 

○釋曰:此旅是祈禱之名,是以知是凶災。

 

凶,謂年穀不熟。

 

災,謂水火也。

 

云「旅,陳也。

 

陳其祭事以祈焉,禮不如祀之備」者,但祈謂祈請求福,得福,乃祠賽之,祠賽則備而與正祭同,故知禮不如祀之備也。

 

云「上帝,五帝也」者,案《禮器》云「祀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風雨寒暑,非一帝之所能為,此祈請,亦是求風雨寒暑時非一帝,故知是五帝也。

 

鄭司農云:「四望,日、月、星、海。」

 

後鄭不從者,禮無祭海之文。

 

又山川稱望,故《尚書》云「望秩於山川」是也。

 

「玄謂四望,五嶽、四鎮、四瀆」,知者,祭山川既稱望。

 

案《大司樂》有四鎮、五嶽崩,四瀆又與五嶽相配,故知四望中有此三者。

 

言四望者,不可一往就祭,當四向望而為壇,遙祭之。

 

故云四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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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10: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王大封,則先告後土。

 

(後土,土神也。

 

黎所食者。)

 

疏注「後土」至「食者」

 

○釋曰:大封,謂若《典命》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其大封之事,對封公卿大夫為采邑者為小封。

 

云「則先告後土」者,封是土地之事,故先以禮告後土神,然後封之也。

 

注云「後土,土神也,黎所食者」,言後土有二。

 

若五行之官,東方木官勾芒,中央土,官後土,此等後土土官也。

 

黎為祝融兼後土,故云黎所食者。

 

若《左氏傳》云 「君戴皇天而履後土」,彼為後土神,與此後土同也。

 

若句龍生為後土官,死配社,即以社為後土,其實社是五土總神,非後土,但以後土配社食,世人因名社為後土耳。

 

此注本無言後土社,寫者見《孝經》及諸文注多言社後土,因寫此云後土社。

 

故鄭答趙商云:「句龍本後土,後遷為社,王大封,先告後土。」

 

玄云後土,土神,不言後土社也。

 

鄭又答田瓊云:「後土,古之官名,死為社而祭之,故曰後土社。

 

句龍為土官,後轉為社,世人謂為後土,無可怪。」

 

此中後土不得為社者,聖人大平製禮,豈得以世人之言著大典,明後土土神不得為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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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14: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乃頒祀於邦國都家鄉邑。

 

(「頒」讀為「班」。

 

班其所當祀及其禮。

 

都家之鄉邑,謂王子弟及公卿大夫所食埰地。

 

○頒,音班。)

 

疏注「頒讀」至「埰地」

 

○釋曰:云「頒讀為班」者,鄭於《周禮》所有「頒」皆讀為「班」。

 

班,謂布也。

 

云「班其所當祀及其禮」者,但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既班其祀,明亦班禮與之,故連言禮也。

 

班禮,謂若諸侯不得祭天地,唯祭社稷、宗廟、五祀之等;

 

二王後與魯,唯祭天,仍不得祭地。

 

大都亦與外諸侯同其禮者,若獻屍,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皆大牢之屬是也。

 

其小都與家,則依卿大夫之獻,亦大牢也。

 

云「都家之鄉邑,謂王子弟以下」者,鄭恐經鄉邑六鄉六遂,非都家之內鄉邑,故以明之,謂都家之內鄉邑耳。

 

其都家之內鄉邑,未必一如六鄉六遂家數,但采邑之內,亦有二十五家為裏以上,以相統領。

 

故一成之內,得有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發兵及出稅之法,即謂之鄉邑也。

 

謂王子弟者,以親疏分於大都、小都、家邑三處食埰地。

 

言及公卿大夫埰地者,謂若《載師職》公大都、卿小都、大夫家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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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15: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八


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

 

故書「位」作「立」。

 

鄭司農云:「立讀為位,古者立、位同字。

 

古文《春秋經》『公即位』為『公即立』。」)

 

疏「小宗」至「宗廟」

 

○釋曰:建,立也。

 

言立邦之神位者,從內向外,故據國中神位而言,對下經在四郊等為外神也。

 

言「右社稷,左宗廟」者,案:《匠人》亦云「左宗廟,右社稷」。

 

彼掌其營作,此掌其成事位次耳。

 

案《禮記•祭義》注云:「周尚左。」

 

又案桓公二年,「取郜大鼎,納於大廟」。

 

何休云:「質家右宗廟,尚親親;

 

文家右社稷,尚尊尊。」

 

若然,周人右社稷者,地道尊右,故社稷在右,是尚尊尊之義。

 

此據外神在國中者,社稷為尊。

 

故鄭注《郊特牲》云:「國中神莫大於社。」

 

《祭義》注「周尚左」者,據內神而言。

 

若據衣服尊卑,先王袞冕,先公鷩冕,亦貴於社稷,故云「周尚左」。

 

各有所對,故注不同也。

 

○注「庫門」至「即立」

 

○釋曰:鄭知「庫門內、雉門外」者,後鄭義以雉門,為中門周人外宗廟,故知雉門外、庫門內之左右也。

 

先鄭云「古者立、位同字」者,是古者假借字同也。

 

云古文《春秋》者,《藝文誌》云《春秋》古經十二卷,是此古文經所藏之書。

 

文帝除挾書之律,此本然後行於世,故稱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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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17: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

 

(兆,為壇之營域。

 

五帝,蒼曰靈威仰,太昊食焉;

 

赤曰赤熛怒,炎帝食焉;

 

黃曰含樞紐,黃帝食焉;

 

白曰白招拒,少昊食焉;

 

黑曰汁光紀,顓頊食焉。

 

黃帝亦於南郊。

 

鄭司農云:「四望,道氣出入。

 

四類,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鹹祀之。」

 

玄謂四望,五嶽、四鎮、四竇。

 

四類,日、月、星、辰,運行無常,以氣類為之位。

 

兆日於東郊,兆月與風師於西郊,兆司中、司命於南郊,兆雨師於北郊。

 

○仰,如字,劉五郎反。

 

熛,必消反。

 

樞,昌朱反。

 

紐,女久反。

 

拒,居禹反,沈又音巨。

 

汁,音葉,劉子集反。)

 

疏「兆五」至「如之」

 

○釋曰:自此以下云外神。

 

從尊至卑,故先云五帝。

 

此不云大帝者,此文上下唯論在四郊,以對國中右社稷、左宗廟,其大帝與崑崙自相對,而在四郊之內,有自然之圓丘及澤中之方丘,以其不在四郊,故不言也。

 

○注「兆為」至「北郊」

 

○釋曰:云「兆,為壇之營域」者,案《封人》云「社稷之壝」,謂壝土為之,即此壇之營域,一也。

 

不言壇者,舉外營域有壇可知。

 

云「五帝,蒼曰靈威仰」之等,此於《大宗伯》釋訖,但彼據禮神玉幣而言,此據壇域處所而說,故兩處各言之也。

 

司農云「四望,道氣出入」者,案上注,司農以為日、月、星、海,後鄭不從矣。

 

今此云「道氣出入」,與上注不同者,以無正文,故兩注有異。

 

若然,云道氣出入,則非日、月、星、海,謂五嶽之等也。

 

故後鄭就足之,還為五嶽之屬解之。

 

先鄭云「四類,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鹹祀之」者,案《史記》云:「九皇氏沒,六十四民興。

 

六十四民沒,三皇興。」

 

彼雖無三皇、五帝之文,先鄭意三皇已祀之,明並祭五帝、三王可知。

 

後鄭不從者,以其兆五帝已下,皆據外神大昊、句芒等配祭而已,今輒特祭人帝於其中,非所宜,故不從。

 

是以取五嶽之屬易之也。

 

後鄭注云「四類,日、月、星、辰」者,以其言類,明以氣類而為位以祭之,故知是日月之等。

 

知「兆日於東郊」者,案《祭義》云「大明生於東」,故《覲禮》亦云「拜日於東郊」,《玉藻》又云「朝日於東門之外」也。

 

又知兆月於西郊者,月生於西。

 

知風師亦於西郊者,以其五行金為暘,土為風,風雖屬土,秋氣之時,萬物燥落由風,故風亦於西郊也。

 

云「兆司中、司命於南郊」者,以其南方盛陽之方,司中、司命又是陽,故司中、司命在南郊也。

 

云「兆雨師於北郊」者,以其雨是水,宜在水位,故知雨師在北郊。

 

天子四望,諸侯三望,境內山川,案僖三十一年,夏四月,「猶三望」,服氏云:「三望,分野星,國中山川。」

 

又上文先鄭云 「四望,日、月、星、海」,後鄭必知望祭中無天神者,案哀六年云:「初,楚昭王有疾,蔔曰,河為祟。

 

王弗祭。

 

大夫請祭諸郊。

 

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

 

江、漢、睢、漳,楚之望也。」

 

《爾雅》又云「梁山,晉望」,又案《尚書》云「望於山川」,則知望祭中無天神可知。

 

若天神日月之等,當入四類之內也。

 

若然,《尚書》云「望於山川」,必知四望非山川,是五嶽四竇者,以其下云「兆山川丘陵」之等,山川既在下,故知此四望是五嶽之屬,山川之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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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18: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兆山川、丘陵、墳衍,各因其方。

 

(順其所在。)

 

疏「兆山」至「其方」

 

○釋曰:案《大司徒職》,地有十等,此不言林澤原隰,亦順所可知,故略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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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20: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掌五禮之禁令與其用等。

 

(用等,牲器尊卑之差。

 

鄭司農云:「五禮,吉、凶、軍、賓、嘉。」)

 

疏注 「用等」至「軍嘉」

 

○釋曰:云「用等,牲器尊卑之差」者,謂若天子大夫已上大牢,士少牢,諸侯之大夫少牢,士特牲之等。

 

其器,謂若少牢四敦,特牲二敦,士二豆、三俎,大夫四豆、五俎,諸侯六豆、七俎,天子八豆、九俎。

 

其餘尊、罍、爵、勺及饗食之等,各依尊卑之差。

 

先鄭云「五禮,吉、凶、賓、軍、嘉」者,《大宗伯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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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20: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辨廟祧之昭穆。

 

(祧,遷主所藏之廟。

 

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

 

○昭,常遙反。)

 

疏「辨廟祧之昭穆」

 

○釋曰:案《禮記•王製》云:「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

 

諸侯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

 

大夫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

 

案《祭法》「適士二廟」,《王製》不言之者,取自上而下,降殺以兩,故略而不言二廟者,故此總云廟祧之昭穆。

 

諸侯無二祧,謂始封大祖廟為祧,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是大祖為祧也。

 

○注「祧遷」至「曰穆」

 

○釋曰:案《祭法》注,祧之言超,超然上去意。

 

以其遠廟為祧,故云上去意也。

 

周以文武為二祧,文王第稱穆,武王第稱昭。

 

當文武,後穆之木主入文王祧,昭之木主入武王祧,故云遷主所藏之廟曰祧也。

 

云「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者,周以後稷廟為始祖,特立廟不毀,即從不窋已後為數,不窋父為昭,鞠子為穆。

 

從此以後,皆父為昭,子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第稱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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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24: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辨吉凶之五服、車旗、宮室之禁。

 

(五服,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

 

疏「辨吉」至「之禁」

 

○釋曰:云「吉凶之五服」者,皆據人數而云五也。

 

又云「車旗、宮室之禁」者,謂若《典命》云:「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以九、以七、以五為節。」

 

言禁令者,謂五服及車旗、宮室,皆不得上僭下逼,當各依品命為法。

 

○注「五服」至「之服」

 

○釋曰:案《尚書》「五服五章才」,鄭注云:「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

 

又云「子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注云:「此十二章,天子備有。

 

公自山而下。」

 

《孝經》云「非先王之法服」,注云:「先王製五服,日月星辰服,諸侯服山龍」云云,皆據章數而言。

 

今此注五服,以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據章數為五者,以其喪服自天子達於士,唯一而已,不得數服為五,則知吉之五服,亦不得數服,故皆據人為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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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3:24: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九


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

 

其正室皆謂之門子,掌其政令。

 

(三族,謂父子孫,人屬之正名。

 

《喪服小記》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

 

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

 

政令,謂役守之事。

 

○適,丁曆反。)

 

疏「掌三」至「政令」

 

○釋曰:此三族,謂父子孫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則兼九族矣。

 

云「辨親疏」者,據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孫,傍至緦麻,重服者則親,輕服者則疏也。

 

云「正室皆謂之門子」者,還據九族之內,但是適子正體,主皆是正室,亦謂之門子。

 

○注 「三族」至「之事」

 

○釋曰:云「三族謂父子孫」者,此據已上親父,下親孫,是父子孫,此即親親以三是也。

 

云「以三為五」者,謂此父子孫之三,以父親祖,以子親孫,則五也。

 

云「以五為九」者,謂以祖親曾高,以孫親曾玄,即是以五為九也。

 

若然,不言以五為七,乃云以五為九者,「齊衰三月」章云「為曾祖」。

 

鄭注云:「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

 

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

 

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

 

重其衰麻,尊尊也;

 

減其日月,恩殺也。」

 

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齊衰三月,則為曾孫玄孫,服同緦麻三月。

 

以尊卑服同,故經云以五為九,不須言以五為七也。

 

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於大子,惟所用之。」

 

是其役事。

 

案《宮伯職》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衛之事,是其守之事,故總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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