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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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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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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29: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則從而授之。

 

(從猶隨也。授猶付也。)

 

疏「徙於」至「授之」

 

○釋曰:古者三年大比,民或於是徙,謂不便其居則徙於他。

 

遷向他遂,非直從授之,明無罪過,亦當以旌節將行,如六鄉,《比長》云「徙於他,則以旌節而行之。

 

出鄉無節,則唯圜土內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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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1: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野謂遠郊之外也。

 

鋤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

 

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徵粟。

 

○間,音閑,注同。)

 

疏「旅師」至「間粟」

 

○釋曰:此旅師斂六遂之稅,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鋤粟」之等。

 

○注 「野謂」至「征粟」

 

○釋曰:云「野謂遠郊之外也」者,案《鄉大夫》「野自六尺」,彼野謂城外,此野據遠郊之外,六遂之中也。

 

云「鋤粟,民有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者,六鄉、六遂與公邑三處皆為溝洫法,三等埰地乃為井田。

 

今此六遂之中,鄭云「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稅粟」,以為井田,與例違者,但鄉遂之中雖為溝洫法,及其出稅,亦為井田稅之。

 

是以《小司徒職》云「考夫屋」,注云:「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

 

是出地稅亦取井有九夫、三三相保而稅之,故以井言之。

 

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

 

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徵粟」者,此並《載師職》文。

 

但彼云「出夫家之徵」,彼注云:「夫稅者,百畝之稅。

 

家稅者,出士徒車輦。」

 

此經云粟,無取於家征之義,故略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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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1: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而讀為若,聲之誤也。

 

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

 

委積於野,如遺人於鄉裏也。

 

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

 

興積,所興之積謂三者之粟也。

 

平頒之,不得偏頗有多少。

 

縣官徵聚物曰興,今云「軍興」是也。

 

是粟縣師徵之,旅師斂之而用之。

 

以賙衣食曰惠,以作事業曰利。

 

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

 

○而用,而音若,出注。

 

積,子賜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

 

○釋曰:若用,謂用上者之粟也。

 

○注 「而讀」至「之息」

 

○釋曰:鄭必讀而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艱厄乃用之,無則貯待凶年。

 

則「若」為不定之辭,其「而」字無義例,故鄭轉為若也。

 

云「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者,案《遺人》云「鄉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

 

此六遂即鄉裏也,故鄭云:「委積於野,如遺人之於鄉裏也。」

 

云「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者,所聚之粟,遷擬凶年振恤所輸入之人。

 

欲與之粟,還案入稅者之人名,會計多少以貸之。

 

簿書若市券有長短,故云質劑也。

 

云「縣官徵聚物曰興」者,六遂已外,縣師徵之,故云縣官徵聚物曰興。

 

云「今云軍興是也」者,鄭舉漢法況之,興皆是積聚之義也。

 

云「是粟縣師徵之」者,案上《縣師職》云「歲時徵野之賦貢」,故知也。

 

云「旅師斂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

 

云「而用之」,則若用之是也。

 

云「以賙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當時用,不生其利,故云惠。

 

所為事業,後即有利,故云利。

 

此對文,惠利兩有,故為此釋。

 

若通而言之,惠利為一,故《論語》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費」,是惠利通也。

 

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

 

鄭彼注云:「以其於國服事之稅而出息也。

 

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

 

若然,近郊之田貸萬泉,期出息一千,已外遠郊甸、稍、縣、都,皆依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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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2: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困時施之,饒時收之。)

 

疏「凡用」至「斂之」

 

○釋曰:上經所云,是貸而生利,此經所云是直給不生利也。

 

官得舊易新,民得濟其睏乏,官民俱益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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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3: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新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

 

(新,新徙來者也。

 

治,謂有所求乞也。

 

使無征役,複之也。

 

《王製》曰:「自諸侯來徙於家,期不從政。」

 

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與舊民同。

 

旅師掌斂地稅,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屬用新民焉。

 

○治,直吏反,注同。

 

複,音福。

 

期,音基。

 

上,時掌反。)

 

疏注 「新」至「民焉」

 

○釋曰:云「新,新徙來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

 

云「治謂有所求乞也」者,此無正文,鄭以意解之。

 

以其無征役可治,又新來未有業次,故知治是求乞也。

 

引《王製》「自諸侯來徙於家,期不從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證有複除之法。

 

云「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據《小司徒職》文。

 

此三等據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婦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但彼六鄉上地無萊,此據六遂,上地有萊五十畝,已外中地、下地,外內同,皆三百畝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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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四丘為甸。

 

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其訓曰乘,由是改云。

 

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衛、甸、縣、都之溝塗。

 

云丘甸者,舉中言之。

 

溝塗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

 

○丘乘,繩證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為甸,甸讀「禹陳攵之陳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

 

○釋曰: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為邑,四邑為甸,甸出長轂一乘,故云丘乘。

 

不言令井邑者,舉中而言也。

 

言令者,謂三等埰地之中為溝塗之法耳。

 

○注 「丘乘」至「存焉」

 

○釋曰:「丘乘,四丘為甸」,據《小司徒》而言之也。

 

云「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者,案《毛詩》云「惟禹甸之」,不言陳者,鄭先通《韓詩》,此據《韓詩》而言陳攵。

 

陳攵是軍陳,故訓為乘。

 

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車一乘可以為軍,故改云乘,不為甸也。

 

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丘甸縣都之溝塗。

 

云丘甸者,舉中言之」者,此據《小司徒職》云「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而言也。

 

知直令為溝塗者,以下文云「若有會同,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軍法,明此惟令治溝塗而已。

 

云「溝塗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者,謂甸方八裏,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稅;

 

外加一裏,三十六井,使治溝洫不出稅。

 

云民之家數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則一井地有九夫,家則有八。

 

四井為邑,三十二家。

 

據一成而言,則三十六井,使治溝塗,各有人名,故云溝塗之人名。

 

井別邑異,民之家數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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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4: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

 

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是以書令之耳。

 

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

 

同徒,司馬所調之同。

 

凡用役者,不必一時,皆徧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

 

○輂,居錄反。

 

卒伍,子忽反。

 

調,徒吊反,下同。

 

徧,音遍。

 

遞,徒禮反,又音弟,本又作適,音釋。)

 

疏 「若有」至「司馬」

 

○釋曰:云「若」者,此等或有或無,故云若,為不定之辭也。

 

云「會同」者,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云「師田」者,謂出師征伐及田獵。

 

云 「行役」者,謂巡守及興役。

 

云「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屬縣師,縣師屬大司馬。

 

大司馬得王進止,縣師即受法於司馬;

 

縣師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縣師,故云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也。

 

既作同徒,乃致與大司馬,故云「以聽於司馬也」。

 

○注「有軍」至「遞焉」

 

○釋曰:「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者,《縣師》注云:「郊裏,郊所居也。」

 

謂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故有居在郊者也。

 

云「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 者,並《縣師職》文。

 

其間云「縣師及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以其法」,並鄭所加。

 

加之者,欲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受法於縣師之意也。

 

云 「是以書令之耳」者,此鄭君之言,是以此稍人書而令作其同徒之事。

 

云「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者,此鄭取《縣師》之文。

 

合於此經,共文此稍人受法於縣師所受司馬之法。

 

云「同徒,司馬所調之同」者,此即縣師受法於司馬者也。

 

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時」已下,此釋其同徒,同其勞逸遞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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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徒。

 

(蜃車及役,遂人共之。

 

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

 

《既夕禮》曰:「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

 

則天子以至於士,柩路皆從遂來。)

 

疏「大喪」至「司徒」

 

○釋曰:此經釋天子之喪,將葬,使稍人帥蜃車及役人使至之事。

 

云「以聽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帥眾以聽於司徒也。

 

○注 「蜃車」至「遂來」

 

○釋曰:鄭知蜃車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帥而屬六綍」。

 

又《遂師職》亦共丘籠及蜃車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

 

云「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者,此欲釋得在稍人之意。

 

以其監三等埰地是野監,故得並監六遂蜃車之事也。

 

云「天子以至於士,柩路皆從遂來」者,此經上舉天子,《既夕》下舉士,則其中有諸侯、卿大夫之喪,蜃車柩路皆從遂人而來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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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6: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野,謂遠郊以外也。

 

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

 

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

 

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禦冬之具也。

 

野之農賦,旅師斂之。

 

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

 

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

 

○斂,力豔反。

 

畜,敕六反,注同。

 

芋,於附反。)

 

疏注「野謂」至「野牲」

 

○釋曰:委人所斂,皆據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鄭云「野謂遠郊以外」,總言之也。

 

云「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者,此則九職所出貢,貢賦通言之,九職之中有園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澤之材,故以園圃山澤言之也。

 

云「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者,疏是草之實,材是木之實,故鄭並言之。

 

九職中有臣妾聚斂疏材,鄭彼注云:「疏材,百草根實。」

 

不以木解材,文略也。

 

彼臣妾聚斂,雖無貢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實者。

 

鄭不言根,亦略言之也。

 

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禦冬之具也」者,《七月》詩有「八月斷壺」,壺,瓠也,有甘可食者。

 

《信南山》詩「疆埸有瓜」,《士喪禮》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

 

但《士喪禮》籩豆差之,葵菹芋,芋為長菹,不得為芋子;

 

其南方有芋子堪食,與《士喪禮》芋別也。

 

云「野之農賦,旅師斂之」者,即上《旅師》所云「聚野之鋤粟」之等是也。

 

云「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者,案《遂師》云「入野職野賦於玉府」,雖不言工商、嬪婦,但遂師既入野之賦貢,明嬪婦工商之賦也。

 

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嬪婦所作,堪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嬪婦也。

 

云「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師》云:「凡國祭祀,共其野牲。」

 

是知九職之中藪牧養鳥獸者,遂師共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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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6: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

 

(聚,凡畜聚之物也。

 

故書羈作奇。

 

杜子春云:「當為羈。」

 

○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羈旅」

 

○釋曰:委人掌斂野賦,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裏甸之聚以待羈旅過客之等。

 

○注「聚凡」至「為羈」

 

○釋曰:鄭知聚是凡畜聚者,見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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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7: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其餘聚以待頒賜。

 

(餘當為餘,聲之誤也。

 

餘謂縣都畜聚之物。)

 

疏注「餘當」至「之物」

 

○釋曰:知餘聚是縣都者,以其委人掌斂野物,從二百裏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餘聚是縣四百裏、都五百裏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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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38: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賓客,共其芻薪。

 

喪紀,共其薪蒸木材。

 

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

 

(式法,故事之多少也。

 

薪蒸,給炊及潦。

 

粗者曰薪,細者曰蒸。

 

木材給張事。

 

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

 

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

 

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

 

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

 

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

 

○蘿,音羅,本亦作羅。)

 

疏「以式」至「材用」

 

○釋曰:此一經以委人掌斂野賦,故所有委積皆供之。

 

○注 「式法」至「之材」

 

○釋曰: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總此一經,皆當依舊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

 

云「薪蒸,給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無過炊米與燔燎也。

 

知「粗者曰薪,細者曰蒸」者,《左氏傳》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

 

其蒸不言析,明其細也。

 

云「木材給張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更無用木材之處。

 

案:《掌次》云「張大次小次及幕」,並須木材,明據此所用,故云給張事。

 

云「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者,案《大行人》、《掌客》皆有委積,委積之中有牲牢、米禾、薪芻之等,委人所供,惟供薪芻。

 

鄭恐委積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故云委積薪芻。

 

是委積之中供薪芻,以別之也。

 

云「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者,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實,可得助禾粟,以供馬牛,故云助禾粟也。

 

云「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者,案《遺人》云「十裏有廬,廬有飲食;

 

三十裏有宿,宿有委;

 

五十裏有市,市有積。」

 

委積之中有芻薪,在野外,故云野委也。

 

其六鄉之廬宿委積薪芻,自六鄉供之。

 

云「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者,其文承野委之下,明與野委同為賓客所用,故知是守衛賓客陳兵之器也。

 

云「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者,委人所為,皆據二百裏,上經稍聚待賓客,據三百裏。

 

此囿,故知在野,故鄭以野囿言之。

 

古者田獵皆在囿,故《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

 

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

 

若然,田在澤,澤中有囿;

 

田在山,山中有苑。

 

其苑囿藩羅以遮禽獸,故云野囿野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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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軍旅之賓客館焉。

 

(館,舍也。必舍此者,就牛馬之用。)

 

疏「凡軍」至「館焉」

 

○釋曰:言軍旅賓客者,謂諸侯以軍旅助王征討者,故謂之軍旅之賓客也。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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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政」讀為「征」。

 

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

 

地守,虞衡之屬。

 

地事,農圃之職。

 

地貢,諸侯之九貢。

 

○之政,音征,出注。)

 

疏注 「政讀」至「九貢」

 

○釋曰:鄭破政為征者,不取於政教之政,故破從徵稅之徵也。

 

云「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者,案下文云「以和邦國都鄙」者,故知此平者亦據邦國都鄙。

 

若六鄉六遂及公邑徵稅,自均人平之。

 

云「地守,虞衡之屬」者,案下文山虞、澤虞、川衡、林衡之屬皆云「守」,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屬也。

 

云「地事,農圃之職」者,九職任萬民,使民事之,故知地事是九職三農、園圃之職也。

 

云「地貢,諸侯之九貢」者,此土均邦國都鄙,而云均地貢,明據《大宰》九貢而言。

 

但諸侯九貢是歲之常貢,則《小行人》「春令入貢」者是也。

 

其諸侯九貢,皆民之地稅,不貢王,市取美物,若《禹貢》「厥篚厥貢」之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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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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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與其施捨。

 

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

 

(「施」讀為「弛」也。

 

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隨其土地厚薄,為之製豐省之節耳。

 

《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理於萬物。」

 

○為,於偽反。

 

省,所景反。)

 

疏「以和」至「禁令」

 

○釋曰:土均主調,即是和義,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國、畿內都鄙之政令,及五刑五禁與其施捨不役之等,並須調和之,使之得所也。

 

云「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者,自禮俗、喪紀、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惡輕重者,地美則重行之,地惡則輕行之,以其禮許儉不非無故也。

 

云「掌其禁令」者,恐有僭逾與下逼,故禁令也。

 

○注「施讀」至「萬物」

 

○釋曰:云「施,讀亦為弛也」者,上《遂人》注已云「施讀為弛」,故此云「亦」。

 

云「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者,此土均和邦國都鄙,俗者,續也,續代不易,是知先王舊禮,故引《曲禮》「君子行禮不求變俗」以證之。

 

謂若周公封康叔於殷墟,其民還行殷之禮俗者也。

 

云「隨其土地厚薄,為之製豐省之節耳」者,以厚薄解經媺惡,豐省解經為輕重之法也。

 

云「《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者,天有四時,四時生者則將為禮,是合於天時也。

 

云「設於地財」者,土地有財為禮,是所設依於地之財也。

 

云「順於鬼神」者,鬼神享德不享味,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而為禮,則鬼神不享;

 

若能合天時、設地財,則鬼神享之,是順於鬼神也。

 

云「合於人心」者,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則不合人心;

 

若合天時、設地財,則合人心也。

 

云「理萬物」者,若順鬼神合人心,則萬物得其道理,故可以理萬物也。

 

引之,證行禮依地美惡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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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41: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

 

(土化之法,化之使美,若氾勝之術也。

 

以物地,占其形色為之種,黃白宜以種禾之屬。

 

○相,息亮反。

 

種,章勇反,注除「種禾」以外並同。

 

氾,芳劍反,李又音凡。)

 

疏「草人」至「之種」

 

○釋曰:「掌土化之法」者,即下經所云「糞種」,是化土使和美。

 

○注「土化」至「之屬」

 

○釋曰:云「化之使美」者,謂若騂剛用牛糞種,化騂剛之地,使美也。

 

云「若氾勝之術也」者,漢時農書有數家,氾勝為上,故《月令》注亦引氾勝,故云氾勝之術也。

 

云「黃白宜以種禾之屬」者,鄭依《孝經緯•援神契》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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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41: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糞種,騂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強[B18I]用蕡,輕爂用犬。

 

(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

 

赤緹,縓色也。

 

渴澤,故水處也。

 

澙,鹵也。

 

貆,貒也。

 

勃壤,粉解者。

 

埴壤,黏疏者。

 

強[B18I],強堅者。

 

輕爂,輕脆者。

 

故書騂為挈,墳作蚠。

 

杜子春挈讀為騂,謂地色赤而土剛強也。

 

鄭司農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謂之糞種。

 

墳壤,多蚠鼠也。

 

壤,白色。

 

蕡,麻也。」

 

玄謂墳壤,潤解。

 

○{糞土},粉運反,本亦作糞。

 

緹,音抵,李它奚反,聶吐弟反。

 

墳,符粉反。

 

麋,音眉。

 

渴,其列反。

 

澙,音昔,一音鵲。

 

貆,呼丸反,又音丸,李一音喜元反。

 

埴,時力反,一音職。

 

壚,音盧,李一音閭。

 

強,其兩反,注同。

 

[B18I],本又作堅,呼覽反,劉音檻。

 

蕡,扶云反,一音蒲悶反。

 

爂,孚照反,李音婦堯反。

 

縓,七絹反。

 

鹵,音魯。

 

貒,它官反。

 

解,胡買反,下同。

 

蚠,符粉反。)

 

疏「凡糞」至「用犬」

 

○釋曰:案《禹貢》,冀州云白壤,青州云白墳,兗州云黑墳,徐州云赤埴墳,楊州、荊州云塗泥,豫州云墳壚,梁州云青黎,雍州云黃壤,九等。

 

與此騂剛之屬為九等不同者,以《禹貢》自是九州大判,各為一等,此九等者,無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類,故不同也。

 

○注 「凡所」至「潤解」

 

○釋曰:云「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者,雖無正文,以意量之。

 

用牛羊之類不可以骨肉,明煮取汁和種也。

 

云「赤緹,縓色也」者,《爾雅》云「一染謂之縓」,故以縓赤當之也。

 

云「渴澤,故水處也」者,以水鍾曰澤,今澤云渴,明是故時停水,今乃渴,故云故水處也。

 

云「澙,鹵也」者,送水之處,水以寫去,其地為鹹鹵,故云澙鹵也。

 

云「貆,貒也」者,案《爾雅》云「貈子貒,或曰貆」,故以貆貒為一也。

 

云「勃壤,粉解者」,壤是和緩,故為粉解也。

 

云「埴壚,黏疏者」,以埴為黏,以壚為疏,故云黏疏也。

 

云「強[B18I],強堅者」,以[B18I]為監,故為強堅。

 

云「輕爂,輕脆者」,爂、脆聲相近,故知爂即脆也。

 

先鄭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 者,此與後鄭義合也。

 

云「墳壤,多蚠鼠也。

 

壤,白色」。

 

後鄭皆不從者,餘八等之地皆據地之形色,唯此墳壤以蚠鼠外物為名,於義不可,故還從墳為正,謂潤解也。

 

又《禹貢》有黃壤,則此壤不得專據白色解之,故不從壤白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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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42: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稻人,掌稼下地。

 

(以水澤之地種穀也。

 

謂之稼者,有似嫁女相生。)

 

疏「稻人掌稼下地」

 

○釋曰:以下田種稻麥,故云稼下地。

 

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

 

(鄭司農說豬防以《春秋傳》曰「町原防,規偃豬」。

 

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以去水也。

 

以涉揚其芟,以其水寫,故得行其田中,舉其芟鉤也。

 

杜子春讀蕩為和蕩,謂以溝行水也。

 

玄謂偃豬者,畜流水之陂也。

 

防,豬旁堤也。

 

遂,田首受水小溝也。

 

列,田之畦乎也。

 

澮,田尾去水大溝。

 

作猶治也。

 

開遂舍水於列中,因涉之,揚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種稻。

 

○畜,敕六反,注同。

 

蕩,如字,李吐黨反。

 

列,祿計反,注同。

 

澮,古外反。

 

寫,戚如字,劉殤故反。

 

芟,所銜反。

 

町,徒頂反。

 

去,起呂反,下同。

 

畦,劉音圭,又下圭反。

 

乎,音劣。)

 

疏「以瀦」至「作田」

 

○釋曰:所為防豬之法,皆具鄭注。

 

○注 「鄭司」至「種稻」

 

○釋曰:《春秋傳》者,事在襄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

 

彼云:「町原防、規偃豬。」

 

是楚之惡地有防豬之法,與此防偃同,故引為證也。

 

先鄭云「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去水也」者,以舍為捨去之舍。

 

後鄭以為止舍之舍,以澮是寫去水,以舍為止水於其中,故不從先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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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43: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

 

(殄,病也,絕也。

 

鄭司農說芟夷以《春秋傳》曰「芟夷薀崇之」。

 

今時謂禾下麥為荑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

 

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以水病絕草之後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

 

○荑,音夷。

 

薀,紆粉反,或憂群反。

 

涸,胡洛反。)

 

疏注「殄病」至「乃稼」

 

○釋曰:《春秋傳》者,隱六年五月,鄭伯侵陳,大獲。

 

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薀崇之。」

 

注云:「芟,刈。

 

薀,積。

 

崇,聚也。」

 

「絕其本根,勿使能殖。」

 

引之者,證芟夷為刈殺之義也。

 

「玄謂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者,此《月令》文。

 

引之,證經夏以水殄草之義也。

 

云「至秋水涸芟之」者,解經芟夷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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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澤草所生,種之芒種。

 

(鄭司農云:「澤草之所生,其地可種芒種。

 

芒種,稻麥也。」

 

○芒種,章勇反,注「芒種」同。)

 

疏「澤草」至「芒種」

 

○釋曰:「澤草所生,種之芒種」者,但水鍾曰澤,有水及鹹鹵皆不生草,即不得芒種,故云草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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