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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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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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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31: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斂其緫布,掌其戒禁。

 

(杜子春云:「緫當為儳。」)

 

疏注「杜子」至「為儳」

 

○釋曰:此肆長各主一肆,故罰其無肆立持之布,故後鄭引而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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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3: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泉府,掌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

 

(故書「滯」為「癉」,杜子春云:「癉當為滯。」

 

鄭司農云:「物楬而書之,物物為揃書,書其賈,楬著其物也。

 

不時買者謂急求者也。

 

抵,故賈也。

 

主者,別治大夫也。

 

然後予之,為封符信,然後予之。」

 

玄謂抵實柢字,柢,本也。

 

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

 

○楬,音竭。

 

抵,音帝,又都禮反。

 

癉,音旦,又丁左反。

 

揃,音箋,又倉廉反。

 

著,直略反。

 

治,直吏反。)

 

疏 「泉府」至「予之」

 

○釋曰:云「掌以市之徵布」者,即上《廛人》絘布已下之布,並入泉府而藏之,故總云征布也。

 

云「各從其抵」者,抵謂本,主所屬之吏乃付之,即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是也。

 

云「都鄙」者,可兼大小都及家邑。

 

云「國人」者,謂住在國城之內,即六鄉之民也。

 

云「郊人」者,即遠郊之外六遂之民也。

 

 

○注「故書」至「司是」

 

○釋曰:先鄭云「抵故買也」,後鄭不從者,假令官前買時貴,後或賤,今依故賈與之,即損民,故不得依故賈以解抵也。

 

先鄭云「主者,別治大夫也」者,義或然,以其公卿大夫常在王朝,其都鄙則遺人治之,若季氏費宰公山弗擾之輩。

 

天子都鄙蓋亦然。

 

先鄭云「為封符信,然後予之」者,封符信,謂有符信文書皆封題之。

 

計買者得主及有司,然後賣不須封信文書。

 

但於理無害,故後鄭不破之也。

 

後鄭破抵從柢者,經是抵欺之抵,故破從木傍柢,柢得為本義也。

 

云「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者,鄭欲解柢與主有司為一,云主有司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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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3: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鄭司農云:「賒,貰也。

 

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貰買物。」)

 

疏注「鄭司」至「買物」

 

○釋曰:先鄭之意,以祭祀、喪紀二者事大,故賒與民不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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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4: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

 

(有司,其所屬吏也。

 

與之別其貸民之物,定其賈以與之。

 

鄭司農云:「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

 

假令其國出絲絮,則以絲絮償;

 

其國出絺葛,則以絺葛償。」

 

玄謂以國服為之息,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為息也。

 

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

 

王莽時民貸以治產業者,但計贏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

 

○之貸,音待,注不出者同。

 

別,彼列反。

 

貸民,音吐代反。

 

本賈,音嫁,一音古。

 

所賈,音古。

 

令,力呈反。

 

償,時亮反。)

 

疏「凡民」至「之息」

 

○釋曰:貸者,即今之舉物生利,與上文不同。

 

云「與其有司辨而授之」者,謂別其所授之物以與之。

 

云「以國服為之息」者,所出之利各以國服而為息也。

 

○注「有司」至「什一」

 

○釋曰:云「有司,其所屬吏也」者,此則上文有司,一也。

 

若然,此經不言都鄙主者,有司中兼之,故上注亦云本所屬吏,是柢本中兼二者。

 

云「與之別其貸民之物」者,但泉府中所藏之物種類不同,欲授民之時,先當分別,又當定其賈數以與之。

 

先鄭「以所賈之國所出為息」已下,後鄭不從者,凡言服者,服事為名,此經以民之服事,唯出稅是也。

 

則《載師》云「二十而一」已下是也。

 

是以鄭引《載師》「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

 

萬泉出息五百,計當二十而取一。

 

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

 

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

 

甸稍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

 

鄭直云園廛者,略舉以言之也。

 

云「王莽時民貸以治產業者,但計贏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者,此則與周少異,周時不計其贏所得多少,據本徵利。

 

王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徵科,唯據所贏多少。

 

假令萬泉歲還,贏萬泉徵一千,贏五千徵五百,餘皆據利徵什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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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5: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

 

(會,計也。

 

納,入也。

 

入餘於職幣。

 

○會,古外反,後放此。)

 

疏 「凡國」至「其餘」

 

○釋曰:云「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者,言事,謂有司為國家之事,興作用財物者,皆來向泉府取財為具焉。

 

泉府財盡,乃於餘府別取焉。

 

云 「歲終則會其出入」,出謂出府會計用財,入謂於《廛人》斂取絘布已下。

 

云「納其餘」者,若國家來取財,不盡而有餘,則納與天官職幣,職幣別出與人,故云納其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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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5: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

 

(鄭司農云:「鍵讀為蹇。

 

管謂籥也。

 

鍵謂牡。」

 

○鍵,其展反,又其偃反,司農音蹇,居免反。

 

籥,羊略反。)

 

疏「司門」至「國門」

 

○釋曰:云「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者,謂用管籥以啟門,用鍵牡以閉門,故雙言以啟閉。

 

國門則王城十二門者也。

 

○注「鄭司」至「謂牡」

 

○釋曰:先鄭讀鍵為蹇者,欲取其蹇澀之意。

 

云「管謂籥也」者,即《月令》注「管籥,搏鍵器」是也。

 

云「鍵謂牡」者,以入為牡,容者為牝者,若《爾雅》「走曰牝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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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6: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不物,衣服視占者不與眾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

 

正讀為征,徵稅也。

 

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

 

○正其,音征。)

 

疏注 「不物」至「入官」

 

○釋曰:鄭知不物是衣服之等者,見《王製》云「關執禁以幾,禁異服,識異言」;

 

《閽人》云「潛服賊器不入宮,奇服怪民不入宮」。

 

明此司門亦然,故鄭以不物衣服之等解之。

 

但鄭釋不物之中有三事,一者衣服、二者占視皆不與眾同,三者手所操持不如尋常品式。

 

以其特異於人,此三者皆須訶問所以也。

 

云「正讀為征,徵稅也」者,下文云「國凶劄,無關門之徵」,明無凶劄之時有徵稅,故讀從徵稅之字也。

 

云「犯禁者謂商所不資者」,商所資者,謂若《國語》云「冬資絺、夏資綿」之類,是商所豫資,待時而賣者,乃不為犯。

 

其商所不資,謂非民常用之物,則舉之沒入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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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7: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

 

(財,所謂門關之委積也。

 

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母也。

 

孤,其子。)

 

疏注「則所」至「其子」

 

○釋曰:云「財所謂門關之委積也」者,即上《遺人》云「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

 

云「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母也。

 

孤,其子」者,即《外饔》云「邦饔耆老孤子」,義與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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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7: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祭祀之牛牲係焉,監門養之。

 

(監門,門徒。

 

○毄,音計,本又作係。

 

監,古銜反,注同。)

 

疏注「監門門徒」

 

○釋曰:牧人六牲,至祭前三月,則使充人係而養之。

 

若天地宗廟,則係於牢,芻之三月。

 

若其散祭祀之牲,則不在牢,遣此監門門徒養之,不必三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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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8: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歲時之門,受其餘。

 

(鄭司農云:「受祭門之餘。」)

 

疏「凡四」至「其餘」

 

○釋曰:「凡歲時之門」者,歲之四時,祭門非一,故云「凡」以總之。

 

若《月令》「秋祭門」者,是祭廟門。

 

此門亦謂國門十二者,除四時祭外,仍有為水祈禱,故《左氏》莊公二十五年,秋,大水,有用牲於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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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8: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四方之賓客造焉,則以告。

 

(造,猶至也。

 

告,告於王而止客以俟逆。

 

○造,七到反,注同。)

 

疏「凡四」至「以告」

 

○釋曰:謂四方諸侯來朝覲,至關,關人告王。

 

至郊,郊人告王。

 

至國門,門人告王。

 

王得告,皆遺人往迎,故先鄭云止客以俟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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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49: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璽節也。

 

自外來者,則案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

 

自內出者,司市為之璽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

 

參相聯以檢猾商。

 

○猾,音滑。)

 

疏注 「貨節」至「猾商」

 

○釋曰:案下文《掌節》云「貨賄用璽節」,則璽節主通貨賄。

 

若然,璽節亦可先從王司市而出。

 

鄭今解經璽節,先從邦國向內而言者,以其司關在境,而先云掌國貨之節,後云以聯門市,是從外向內之言,故鄭亦順經先從邦國司市解之也。

 

云「案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者,將送商人,麵執節者別有過所文書,若下文節傳,當載人年幾及物多少,至關至門皆別寫一通,入關家門家,乃案勘而過。

 

其自內出者,義亦然。

 

云「參相連以檢猾商」 者,司市與關及門,三處相連,恐姦猾商人或以多為少,或隱而不出而避稅,故相連以檢括之也。

 

其遠郊近郊,雖不置官掌之,亦應有人幾問,但無稅法,故不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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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征廛者,貨賄之稅與所止邸舍也。

 

關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

 

○治,直吏反。)

 

疏「司貨」至「征廛」

 

○釋曰:司,主也。

 

主貨賄出入,謂上經以聯門市者是也。

 

云「與其征廛」者,征謂稅,廛謂邸舍,一事雙言也。

 

○注「征廛」至「之廛」

 

○釋曰:云「關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者,案上文《廛人》有廛布,鄭云:「廛,邸舍。」

 

此關旁亦有邸舍,商人於關停止則有稅,故云如市之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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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不出於關,謂從私道出辟稅者,則沒其財而撻其人。

 

○辟,音避,一音芳益反。)

 

疏注「不出」至「其人」

 

○釋曰:注云「沒其財」者,解經「舉其貨」。

 

「撻其人」者,解經「罰其人」。

 

案:上憲罰之等皆是撻,但舉其貨已是罰物,故知罰其人是撻之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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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51: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商或取貨於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及傳出之。

 

其有璽節亦為之傳。

 

傳如今移過所文書。

 

○傳,張戀反,注下皆同。)

 

疏「凡所」至「出之」

 

○釋曰:此文重釋上國貨之節。

 

上直云璽節,此經兼有傳,傳則過所文書。

 

○注「商或」至「文書」

 

○釋曰:鄭云「商或取貨於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者,若本由王市而出,則司市為之璽節。

 

商或於民間者,或在郊內、關內民間買得物貨,不得向司市取璽節,故因向關外則便於關取節而出。

 

若在城內民間資貨者,司關為璽節以出之。

 

授節者即授傳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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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國凶劄,則無關門之徵,猶幾。

 

(鄭司農云:「凶,謂凶年饑荒也。

 

劄,謂疾疫死亡也。

 

越人謂死為劄。

 

《春秋傳》曰:『劄瘥夭昏。』

 

無關門之徵者,出入關門無租稅。

 

猶幾,謂無租稅猶苛察,不得令奸人出入。

 

《孟子》曰:『關幾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說而原出於其塗。』」

 

 

○劄,側八反,又音截。

 

瘥,才何反,病也。

 

苛,呼多反,又音何。

 

令,力呈反。

 

說,音悅。)

 

疏「國凶」至「猶幾」

 

○釋曰:此司關所掌兼言門者,門關同類,無征是同。

 

司門既不言,故於關並言門也。

 

○注「鄭司」至「其塗」

 

○釋曰:上注劄為疫病,此司農以劄為死,則劄因,病而死義得兩兼。

 

是以引越人謂死為劄也。

 

云《春秋傳》者,昭十九年《左氏》云:「鄭駟偃卒,其父兄立子瑕。

 

子產曰:『寡君之二三臣劄瘥夭昏。』」

 

注云:「大死曰劄,小疫曰瘥,短折曰夭,未名曰昏。」

 

又《洪範》云「六極,一曰凶短折」,注云:「未齔曰凶,未冠曰短,未昏曰折。」

 

並無正文,望經為說耳。

 

引《春秋》者,證劄為大疫也。

 

引《孟子》者,案《孟子》云:「尊賢使能,俊傑在位,則天下之士皆說而原立於朝矣。

 

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說而原藏於市矣。

 

關幾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說而原出於其塗矣。

 

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民皆說而原耕於其野矣。

 

廛無夫裏之布,則天下之民皆說而原為之民矣。

 

信能行此五者,則鄰國之民,仰之如父母矣。

 

率其子弟,以攻其父母,自有生民已來,未有能濟者也。

 

如是,則無敵於天下,無敵於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此陳正法,與周異。

 

引之者,彼正法不征商旅則有說,此經有故不征,亦所以說民,故取一邊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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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凡四方之賓客句攵關,則為之告。

 

(謂朝聘者也。

 

句攵關,猶謁關人也。

 

鄭司農說以《國語》曰:「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

 

○句攵,音叩,苦狗反。

 

為,於偽反。

 

朝,直遙反。)

 

疏「凡四」至「之告」

 

○釋曰:句攵猶至也。

 

畿外諸侯來朝,使卿大夫來大聘、小聘,但至關門,皆先謁關人。

 

關人止客,則奔告王。

 

王使小行人逆勞於畿也。

 

○注「謂朝」至「逆之」

 

○釋曰:案《小行人》云:「凡諸侯入,王則逆勞於畿。」

 

《聘禮》:使者至,謁關人。

 

此經亦總云「賓客句攵關則為之告」,是以鄭云「謂朝聘者也」。

 

云「叩關,猶謁關人」者,猶《聘禮》關人也。

 

先鄭說以《國語》曰「周之秩官有之」者,案《國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楚。

 

候不出疆,司空不視途。

 

單子歸,告於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矣。」

 

又云:「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

 

韋昭注云:「理,吏也。

 

行理,小行人。」

 

掌國賓客禮,以待四方,使逆賓客,候人為導,卿出郊勞,司裏授館。

 

引之者,《國語》云「關尹以告」,則此經司關為之告,一也。

 

云行理以節逆之者,證關尹告王,王使小行人以節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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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有外內之送令,則以節傳出內之。

 

(有送令,謂奉貢獻及文書,以常事往來。

 

環人之職,所送迎通賓客。

 

來至關,則為之節與傳以通之。)

 

疏「有外」至「內之」

 

○釋曰:此雙言之。

 

云有外之送令者,則以節傳內之,謂從諸侯之國畿外而入者,則關人以節及傳內之至王。

 

又云有內之送令則以節傳出之者,謂有王命從王國而出,則亦以節傳出之,送至畿上也。

 

○注「有送」至「通之」

 

○釋曰:案《秋官•環人職》云「掌送逆邦國之通賓客,以路節達諸四方」,注云:「路節,旌節也。

 

四方,圻上。」

 

與此義同,故引以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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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五


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

 

(邦節者,珍圭、牙璋、穀圭、琬圭、琰圭也。

 

王有命,則別其節之用,以授使者。

 

輔王命者,執以行為信。

 

○別,彼列反,下「相別」同。

 

使,所吏反,下「之使」、注「使節」、「使者」同。)

 

疏「掌節」至「王命」

 

○釋曰:此一經論王國之節,對下文邦國是諸侯,故此王國文單言邦也。

 

○注 「邦節」至「為信」

 

○釋曰:云邦節者,珍圭之等,皆約《典瑞》言之。

 

案《典瑞》云:「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

 

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

 

穀圭以和難,以聘女。

 

琬圭以治德,以結好。

 

琰圭以易行,以除慝。」

 

是其邦節也。

 

不數自外璧羨以起度之等,以其彼是王國所用,非使者之節,故不言之。

 

云「王有命,則別其節之用,以授使者」,此釋經「而辨其用」,故《典瑞》注亦皆云「王使之瑞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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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55: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五


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

 

(謂諸侯於其國中,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有命者亦自有節以輔之。

 

玉節之製,如王為之,以命數為小大。

 

角用犀角,其製未聞。)

 

疏注 「謂諸」至「未聞」

 

○釋曰:云「謂諸侯於其國中」者,釋經「守邦國者用玉節」。

 

云「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者,釋經「守都鄙者用角節」。

 

畿內公卿大夫,亦是畿內之國,但對畿外諸侯為尊,故公卿已下言都鄙也。

 

云「有命者亦自有節以輔之」者,亦如上文王有命有節以輔之者。

 

「玉節之製,如王為之,以命數為小大」者,以邦國與王同稱玉節,故知邦國亦有數等之節,亦皆以玉為之。

 

以其諸侯國內亦有徵守、好難、起軍旅之等,故知與王同。

 

知以命數為小大者,以其命圭之等依命數,故知亦以九、以七、以五為節也。

 

其天子玉節,自以大小為數,故琬圭、琰圭俱同九寸,穀圭、牙璋俱七寸,唯有珍圭無文,鄭云「大小當與琬、琰相依」。

 

云「角用犀角」者,案《釋獸》云「犀似豕」。

 

注云:「角在鼻上。」

 

犀角是角中之貴,故知不得用玉者當用犀角。

 

云「其製未聞」者,以其邦國之玉節可以約王之玉節,都鄙之角節無可依約,既無舊製,故云其製未聞。

 

此云都鄙用角節,注謂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是都鄙之主。

 

案《小行人》「都鄙用管節」,注謂「公之子弟及卿大夫之埰地之吏也」,故用管節,與此不同。

 

彼諸侯埰地亦同用管節,亦異外內也。

 

若天子公卿大夫采邑之吏,下注約入道路用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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