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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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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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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5: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歲終,則會計其政。

 

(政,用穀之多少。)

 

倉人,掌粟入之藏。

 

(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疏注「九穀」至「為主」

 

○釋曰:案《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說,首種謂稷,即種粟,是五穀之長。

 

下文辨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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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6: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若穀不足,則止餘法用;

 

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止猶殺也。殺餘法用,謂道路之委積,所以豐優賓客之屬。)

 

疏注「止猶」至「之屬」

 

○釋曰:知殺餘法用是道路之委積者,案上《遺人》註:「委積者,廩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以其餘共之,所謂餘法用也。」

 

則彼委積是法用,以此餘宅為之,是豐優賓客者。

 

今倉人穀不足,故止彼餘法用,故鄭據《遺人》而言焉。

 

鄭云「之屬」者,彼《遺人》注云:「《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

 

今穀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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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7: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大事,謂喪、戎。)

 

疏注「大事謂喪戎」

 

○釋曰:案《左氏》成公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不言喪事。

 

今此喪、戎,不言祀者,此經云「共道路」,惟軍戎及喪在外,行於道路,故據而言焉。

 

祭祀遠無過在近郊之內,無在道共糧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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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8: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司祿。

 

(闕。)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縣於邑閭。

 

(周猶徧也。

 

徧知種所宜之地,縣以示民,後年種穀用為法也。

 

○種,章勇反,注「知種」同。

 

徧,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閭」

 

○釋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謂秋熟之時觀之矣。

 

若然,春稼秋穡,不云穡而云稼者,穡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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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1: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

 

(斂法者,豐年從正,凶荒則損。

 

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

 

○斂,力驗反,注同。)

 

疏「巡野」至「斂法」

 

○釋曰:此觀稼,亦謂秋熟時觀稼善惡,則知年上下豐凶,以此豐凶而出稅斂之法。

 

○注 「斂法」至「減半」

 

○釋曰:鄭云「豐年從正」者,年雖豐,與中平一,皆從正法十一而稅之也。

 

云「凶荒則損」者,凶荒,謂年穀不熟,則減於十一而稅之。

 

云 「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者,鄭舉漢法以況義。

 

十傷二三者,謂漢時十分之內,傷二分三分,餘有七分八分在。

 

實除減半者,謂就七分八分中為實在,仍減去半不稅,於半內稅之,以凶荒所優饒民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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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2: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均,謂度其多少。

 

賙,稟其艱厄。

 

興,所徵賦。)

 

疏釋曰:《詩》云:「瓶之罄矣,維罍之恥。」

 

《詩》刺王不能富分貧。

 

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則使之均萬民之食,減取多者,以周給其急困者。

 

云「平其興」者,興謂徵賦。

 

當各計十一而稅,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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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2: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舂人,掌共米物。

 

(米物,言非一米。)

 

疏釋曰:案:上文《倉人》、《廩人》言物者,據米穀多者而言,故鄭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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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3: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可盛以為簠簋實。)

 

疏釋曰:器實曰齍,則黍稷稻粱是也。

 

在器曰盛,則簠簋是也。

 

故鄭總言「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

 

屬中兼有麥菰,可盛以為簠簋之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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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可盛以為簠簋實。)

 

賓客,共其牢禮之米,(謂可以實筐筥。)

 

疏釋曰:下別言「饗食」,則此言牢禮謂饔餼之米。

 

鄭云「實筐筥」,知非車米者,以其公車米四十,侯伯車米三十,子男車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謂筐筥者也。

 

若然,車米出於民稅,故《禹貢》云「五百裏納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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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4: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可盛以為簠簋實。)

 

凡饗食,共其食米。

 

(饗有食米,則饗禮兼燕與食。)

 

疏釋曰:燕禮無食米,食禮無飲酒。

 

若饗禮,有飲酒有食米,故云「饗禮兼燕與食也」者。

 

若然,經云其食米,則饗禮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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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5: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飠熙人,掌凡祭祀共盛。

 

(炊而共之。)

 

疏釋曰:鄭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飠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後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後之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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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5: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六食,六穀之飯。)

 

疏釋曰:案《食醫》云「和王六食」。

 

六食,即飯也。

 

《膳夫》云「饋六穀」。

 

六穀,即六食,故鄭合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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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6: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謂致飧饔。)

 

疏釋曰:鄭知是致飧饔者,下云「饗食亦如之」,故知此是飧饔也。

 

饗食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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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6: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槀人,掌共外內朝冗食者之食。

 

(外朝,司寇斷獄弊訟之朝也。

 

今司徒府中,有百官朝會之殿云,天子與丞相舊決大事焉。

 

是外朝之存者與?

 

內朝,路門外之朝也。

 

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疏釋曰:天子三朝,路寢庭朝,是圖宗人嘉事之朝,大僕掌之;

 

又有路門外朝,是常朝之處。

 

司士掌之;

 

又有外朝,在皋門內,庫門外,三槐九棘之朝,是斷獄弊訟之朝,朝士掌之。

 

今言外內朝,明據三槐與路門外二者,以其路寢庭非常朝之處也。

 

鄭引今司徒府已下,說義也。

 

云「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者,亦引漢法說之,謂以次當直,留在朝宿不還,須以食供之。

 

冗食者,冗,散也,外內朝上直諸吏,謂之冗吏,亦曰散吏。

 

以上直不歸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冗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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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7: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

 

(士庶子,卿大夫、士之子弟,宿衛王宮者。)

 

疏釋曰:耆老,謂死王事者之父。

 

孤子,謂死王事者之子。

 

國家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及士庶子,謂若宮正、宮士。

 

謂適子、庶子其支庶宿衛王宮者,國家饗養之,則亦槀人供其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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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38: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豢祭祀之犬。

 

(養犬豕曰豢。不於飠熙人言者,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餘,不可褻也。)

 

疏釋曰:養犬曰豢,此經是也。

 

知養豕亦曰豢者,見《禮記•樂記》云:「豢豕作酒,非以為禍。」

 

是養豕曰豢也。

 

云「不於飠熙人言,其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餘,不可褻也」者,以其飠熙人所炊米,為祭祀及共王與後,並是至尊,故雖米之潘瀾戔餘,亦不得褻之與犬,故於此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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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50: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春官宗伯第三

疏釋曰:《鄭目錄》云:「象春所立之官也。

 

宗,尊也。

 

伯,長也。

 

春者生萬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禮,典禮以事神為上,亦所以使天下報本反始。

 

不言司者,鬼神示人之所尊,不敢主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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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1: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乃立春官宗伯,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

 

(禮謂曲禮五,吉、凶、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

 

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故《書•堯典》曰:『帝曰:「諮!

 

四嶽,有能典朕三禮?」

 

僉曰:「伯夷。」

 

帝曰:「俞,諮伯,汝作秩宗。』」

 

宗官又主鬼神,故《國語》曰:『使名姓之後,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宜,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

 

《春秋》『禘於大廟,躋僖公』,而《傳》曰:『夏父弗忌為宗人』,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

 

《禮•特性》曰:『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

 

然則唐虞曆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漢之大常是也。」

 

○僉,七潛反,皆也。

 

俞,羊朱反,然也。

 

李一音由。

 

女秩,音汝。

 

氏姓,如字,劉音紙。

 

大廟,音泰,下放此。

 

隮,本又作躋,子兮反,升也。

 

父,音甫。

 

釁,虛覲反。)

 

疏「惟王」至「邦國」

 

○釋曰:云「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者,樂主和同,禮主簡別。

 

案《樂記》云:「樂勝則流,禮勝則離。」

 

鄭云:「離謂析居不和,恐其不和,是以禮言和。

 

《論語》云:『禮之用,和為貴』」也。

 

○注「禮謂」至「是也」

 

○釋曰:云「禮謂曲禮五」者,案《禮序》云:「禮者,體也,履也。」

 

一字兩訓,蓋有以也。

 

統之於心名為體,《周禮》是也。

 

踐而行之名曰履,《儀禮》是也。

 

既名「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玄云:「經禮,謂《周禮》也。

 

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

 

若然,則《儀禮》為曲禮。

 

今此鄭云「禮謂曲禮五」者,對文則《儀禮》是曲禮,《周禮》是經禮,散文此《周禮》亦名曲禮。

 

是以《藝文誌》云:「帝王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

 

是指此《周禮》為曲禮也。

 

云「吉凶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者,並據下文而知。

 

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而引《書•堯典》「帝曰」者,謂舜諮四嶽,曰:「有能典朕三禮?」

 

三禮者,謂天地人之禮也。

 

云「僉曰伯夷」者,四嶽同辭而對,共舉伯夷也。

 

云「帝曰俞」者,俞,然也。

 

然其所舉云「諮伯,女作秩宗」者,帝舜命伯夷使為秩宗。

 

秩,次也。

 

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

 

案彼《虞書》云「脩五禮」,下又云「典朕三禮」,三五不同者,鄭義上云「脩五禮」,與下「五玉」連文,五玉是諸侯所執玉,則五禮,非吉凶賓軍嘉之五禮,故鄭云「五禮,公侯伯子男之禮」。

 

是以《禮論》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

 

若然,云三禮不言五禮,則三禮中含有五禮矣。

 

引《國語》者,是楚昭王問於觀射父,觀射父對此辭。

 

言「名姓之後」者,孔、服注以為聖人大德之後。

 

云「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者,孔、服皆以為生謂粢盛,犧謂純毛色,牲謂牛羊豕。

 

云「玉帛之類」者,孔、服皆以為禮神玉帛,謂若《宗伯》云「蒼璧」、「黃琮」、「牲幣各放其器之色」是也。

 

云「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謂若《司服》袞冕以下」是也。

 

云「彝器之量」者,服云:「量,數也。

 

祭祀之器,皆當其數。」

 

云「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廟主之尊卑先後遠近之度。」

 

云「屏攝之位」者,服氏云:「屏猶並也,謂攝主不備,並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

 

即引《曾子問》云:「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又云: 「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是其攝主並之事。

 

《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衛、陳、鄭災,時鄭子產使子寬、子上巡群屏攝。

 

彼鄭司農云: 「束茅以為遮罩,祭神之處,草易然,故巡行之。」

 

此「屏攝」義,與《國語》異。

 

云「壇場之所」者,孔云:「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

 

孔又云: 「場,祭道神,《曾子問》『道而出』是也。」

 

云「上下之神祇」者,孔氏云:「上謂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

 

下謂凡在地之神,謂地、山林、川穀、丘陵也。」

 

云「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聖之後,又非名姓之後,但氏姓所出之後,子孫而心常能循舊典者,則為大宗。

 

大宗者,於周為宗伯。」

 

云「春秋禘於太廟」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

 

大祫也。

 

大祫者何?

 

合祭也。

 

其合祭奈何?

 

毀廟之主,陳於大祖;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

 

列昭穆,序父子。

 

云「躋僖公」者,案《左氏》云:「逆祀也。」

 

時夏父弗忌為宗人。

 

逆祀者,弗忌云:「吾見新鬼大,故鬼小。」

 

躋,升也。

 

謂升僖公主於閔公之上。

 

引之者,證宗是宗人主鬼神也。

 

云「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者,此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立夫人之禮。

 

對曰:「無之。」

 

公怒曰:「汝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

 

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

 

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

 

公卒立之。

 

引之者,亦證宗人主禮也。

 

又引《禮•特牲》者,此《特牲饋食禮》,是宿賓之明夕,視濯,主人與眾兄弟及賓入,即堂下位。

 

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麵告濯具。

 

注云:「東北麵告,緣賓意欲聞也。」

 

引此者,亦證宗人主禮也。

 

云「唐虞曆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者,所云《虞書》是虞法,並云唐者,堯舜道同,故引虞,則唐亦與虞同也。

 

言曆三代者,上舉唐虞,下舉周法,則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禮可知,故總以三代言之也。

 

云「則漢時大常是也」者,以代異法殊,禮有沿革,故至漢時,祭祀之禮使大常主之,故云漢之大常是也。

 

但此宗伯主禮,並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諸文為證者,當時張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禮》是周公所製,以為六國時陰謀之書,故先鄭以諸文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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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2: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禮官之屬:大宗伯,卿一人;

 

小宗伯,中大夫二人;

 

肆師,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肆猶陳也。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疏「肆師」至「十人」

 

○釋曰:此一經與下五十九官為長。

 

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師並別職。

 

上士已下,即三職同有此官,可謂別職同官者也。

 

大宗伯則總掌三十六禮之等,小宗伯副貳大宗伯之事,肆師主陳祭位之等,此並亦轉相副貳之事也。

 

○注 「肆猶」至「粢盛」

 

○釋曰:鄭知「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師》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之等,故知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也。

 

知亦陳牲器粢盛者,案其職云:「大祭祀,展犧牲係於牢,頒於枳人。」

 

又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展器,陳告備。」

 

是其陳牲器粢盛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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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3: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鬱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鬱,鬱金香草,宜以和鬯。○鬱,於物反。)

 

疏注 「鬱鬱」至「和鬯」

 

○釋曰:凡敘官不以官尊為先後,有以緩急,急者為先。

 

鬱人為首者,祭祀宗廟先灌,灌用鬱,故其職云「掌陳器」,故宜先陳也。

 

鄭云「鬱,鬱金香草」者,《王度記》謂之鬯,鬯即鬱金香草也。

 

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米為酒,不和鬱者。

 

若祭宗廟及灌賓客,則鬯人以鬯酒入鬱人,鬱人得之,築鬱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則謂之鬱鬯也。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

 

(鬯,釀為酒,芬香條暢於上下也。

 

如黑黍,一稃二米。

 

○鬯,敕亮反。

 

其許反,李其虛反。

 

稃,音孚。)

 

疏注 「鬯釀」至「二米」

 

○釋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其鬯,祭社禜門先用鬯,故宜先。

 

言未有鬱,條暢得名。

 

云「條暢於上下也」者,若宗廟及賓客以灌地,此雖無鬱,至於下經用鬯祭祀者,亦屍所飲以灌地。

 

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氣上升於天,故云條暢於上下也。

 

云「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爾雅》云: 「,黑黍。

 

秠,一稃二米。」

 

此《爾雅》上文云「黑黍」,是一米之,直以為名。

 

下文云「秠,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無黑黍之名,但二米之貴。

 

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鄭云「如黑黍」,此據《爾雅》下文二米之,其狀如上文黑黍者。

 

若然,《爾雅》云「秠,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爾雅》主為釋《詩》。

 

案《生民》詩云:「維維秠。」

 

《爾雅》云「,黑黍」,即是「維」者;

 

《爾雅》云「秠,一稃二米」,即是「維秠」者也。

 

若然,《爾雅》及詩云秠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見。

 

是以《鄭誌》張逸問云:「《鬯人職》注云『如黑黍,一稃二米』。

 

案《爾雅》『秠一稃二米』。

 

未知二者同異?」

 

鄭答云:「秠即其皮,稃亦皮。

 

《爾雅》重言以曉人,更無異稱也。

 

鄭云重言者,秠既是皮,複云稃亦皮,是重言也。

 

恐人不知秠是皮,故重言稃,稃、秠是一,還是,故云更無異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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