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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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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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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9: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荼,茅莠,疏材之類也,因使掌焉。

 

徵者,徵於山澤,入於委人。

 

○畜,敕六反。

 

莠,音秀,劉音酉。)

 

疏注「荼茅」至「委人」

 

○釋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斂野之賦,凡疏材木材,所斂者眾,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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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0: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壙之蜃。

 

(互物,蚌蛤之屬猶塞也。

 

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

 

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始用蜃炭」,言僭天子也。

 

○互,戶故反。

 

蚌,蒲項反。

 

禦,魚呂反,本亦作{禦示}。)

 

疏「掌蜃」至「之蜃」

 

○釋曰:「斂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類,故因類使兼掌之。

 

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與下共壙之蜃別。

 

○注「互物」至「子也」

 

○釋曰:云「互物,蜯蛤之屬」者,案《鱉人》云「掌取互物」。

 

先鄭云:「互物,謂有甲繭胡,龜鱉之屬。」

 

此後鄭互物為蚌蛤者,彼下文別有蠯,蠯即蛤,故從先鄭為龜鱉,至此別為蚌蛤,亦是有甲繭胡故也。

 

云「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者,案《士喪禮》,筮宅,還井槨於殯門之外。

 

注云:「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

 

是未葬前,井槨材乃往施之壙中,則未施槨前,已施蜃灰於槨下,以擬禦濕也。

 

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

 

雖二王之後,不得純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譏。

 

引之者,證天子之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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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1: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祭祀,共蜃器之蜃。

 

(飾祭器之屬也。

 

《鬯人職》曰:「凡四方山川用蜃器。」

 

《春秋》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來歸蜃」。

 

蜃之器以蜃飾,因名焉。

 

鄭司農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

 

○白器,如字,劉薄霸反。)

 

疏注「飾祭」至「色白」

 

○釋曰:經直云「蜃器之蜃」,鄭總云「祭器之屬」不辨宗廟及社稷之器,則宗廟、社稷皆用蜃飾之。

 

知義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來歸蜃」。

 

《公羊》以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為蜃,是祭社之器為蜃也。

 

《大行人》云:「歸脤以交諸侯之福。」

 

彼則宗廟社稷之器物,謂之為脤。

 

是其宗廟、社稷之器,皆蜃灰飾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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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1: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共白盛之蜃。

 

(盛猶成也。

 

謂飾牆使白之蜃也。

 

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

 

疏注「盛猶」至「灰云「」

 

○釋曰:言白成,謂飾牆使白之蜃也,案《爾雅》云:「地謂之黝,牆謂之堊。

 

黝,黑也。

 

堊,白也。」

 

若然,此經所云白盛,主於宗廟堊牆也。

 

云「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東萊人叉取以為灰,故以蛤灰為叉灰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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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2: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囿人,掌囿遊之獸禁,(囿遊,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

 

養獸以宴樂視之。

 

禁者,其蕃衛也。

 

鄭司農云:「囿遊之獸,遊牧之獸。」

 

○觀,古亂反。

 

樂,音洛。)

 

疏注 「囿遊」至「之獸」

 

○釋曰:鄭云「囿遊,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裏,芻蕘者往焉。」

 

天子之囿百裏,並是田獵之處。

 

又《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

 

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

 

是為蒐狩之常處也。

 

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觀處也。

 

云「禁者其蕃衛也」者,即非守門者也。

 

其守門則墨者,故《閽人》云:「王宮每門四人,囿遊亦如之。」

 

鄭云「墨者使守門」是也。

 

言離宮者,謂於王宮之外,於苑中離別為宮,故名離宮。

 

以宮外為客館,亦名離宮也。

 

先鄭云「囿遊之獸,遊牧之獸」者,此與後鄭義異,謂獸之遊,非人遊觀。

 

引之在下,亦得為一義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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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3: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牧百獸。

 

(備養眾物也。

 

今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鳧、鶴備焉。

 

○鶴,屍各反,又作鸛,古亂反。)

 

疏「牧百獸」

 

○釋曰:此於小囿中牧養百獸。

 

言百者,舉成數而言。

 

雖以百獸為主,其中亦有飛鳥,故鄭注引漢之「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鳧鶴備焉」為證也。

 

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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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以時斂而藏之。

 

(果,棗李之屬。

 

蓏,瓜瓠之屬。

 

珍異,蒲桃、枇杷之屬。

 

○枇,蒲梨反,或房迷反。

 

杷,白加反。)

 

疏「場人」至「藏之」

 

○釋曰:場圃連言,場圃同地耳。

 

春夏為圃,秋冬為場,其場因圃而為之,故並言之也。

 

○注「果棗」至「之屬」

 

○釋曰:張晏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

 

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則不辨有核無核。

 

則鄭不指定言,不知義從何者。

 

案《閭師》云:「任圃以樹事,貢草木。」

 

此場人又掌之者,此據祭祀、喪紀、賓客者,場人徵斂藏之,其餘則閭師徵斂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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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5: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

 

(享,納牲。○享,許丈反,劉凡享皆音向,後放此。)

 

疏注「享納牲」

 

○釋曰:「享,納牲」,謂祭祀宗廟,二灌後,君迎牲納之於庭,時後夫人薦朝事之豆籩,豆籩中有果蓏之物,故云「享亦如之」。

 

若然,上言祭祀,餘祭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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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5: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周賜、稍食。

 

(匪讀為分。

 

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

 

周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

 

稍食,祿廩。

 

○匪頒,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

 

食,音嗣,注同。

 

好,呼報反。)

 

疏「廩人」至「稍食」

 

○釋曰:廩人掌米,倉人掌穀。

 

今《廩人》云九穀者,以廩人雖專主米,亦兼主穀,故以九穀言之也。

 

○注「匪讀」至「祿廩」

 

○釋曰:破匪為分者,米穀非是匪所盛之物。

 

又以為廬宿市在道,分、頒義合,故不為匪也。

 

云「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者,委人委積之文具於彼。

 

云「賙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

 

故彼注 「好用,燕好所賜予也」。

 

云「稍食,祿稟」者,此即《司士》「以功詔祿」。

 

又《王製》云「下士視上農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之類是也。

 

法有數名。

 

《春秋》桓十四年,八月,禦廩災,天子亦有禦廩。

 

單云廩,則平常藏米之廩。

 

此不言禦廩,則廩中可以兼之矣。

 

《明堂位》魯有米廩,有虞氏之學。

 

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學為米廩,非廩稱也。

 

《詩》云「亦有高廩」,又云「萬億及秭」,注云:「廩所以藏粢盛之穗。」

 

以其萬億及秭數多,非藏米之數,故以藏穗言之。

 

與常廩、禦廩又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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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6: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

 

(數猶計也。

 

○上下,時掌反,《司稼職》同。

 

數,色主反,注同。)

 

疏「以歲」至「凶豐」

 

○釋曰:上下,即豐凶。

 

廩人之官,以歲之豐凶得稅物多少之帳,計國之用,以知足否。

 

若歲凶,稅物少而用多,則不足。

 

廩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詔告在上用穀之法,以治年之凶豐。

 

此則《王製》云「製國用必於歲之杪」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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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7: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

 

人三鬴,中也;

 

人二鬴,下也。

 

(此皆謂一月食米也。

 

六鬥四升曰鬴。)

 

疏「凡萬」至「下也」

 

○釋曰:此謂給萬民糧食之法,故云「凡萬民之食食者」。

 

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人四鬴上也,上謂大豐年也;

 

人食三鬴中也,謂中豐年;

 

人食二鬴下也,謂少儉年。

 

此雖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

 

鬴當今六鬥四升,即今給請亦然。

 

○注「此皆」至「曰鬴」

 

○釋曰:知「此皆謂一月食米」者,計中歲頒祿,人食三鬴,不得為數月。

 

古今皆月月給請,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

 

「六鬥四升曰鬴」,昭公傳晏子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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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7: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就穀,就都鄙之有者。

 

殺猶減也。

 

○殺,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

 

○釋曰:此即《穀梁傳》所云「五穀不熟謂之大侵」,謂大凶年之時用如此法也。

 

○注「就穀」至「有者」

 

○釋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據天子畿內,六鄉六遂及公邑,純屬天子,與三等埰地不同。

 

若民有不能人二屬之歲,移民就賤,當先鄉都鄙三等埰地之中;

 

都鄙亦凶,乃出鄉畿外也。

 

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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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8: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行道曰糧,謂糒也。

 

止居曰食,謂米也。

 

○糒,音備。)

 

疏「凡邦」至「其食」

 

○釋曰:此會同師役,皆有軍人,給糧食,故須治之,使均給之也。

 

○注「行道」至「米也」

 

○釋曰:案《書傳》云:「行而無資謂之乏,居而無食謂之困。」

 

是止居曰食,謂此廩人米也。

 

《詩》云「乃裹餱糧」,是行道曰糧,謂糒也者。

 

即《尚書•費誓》云「峙乃糗糧」,即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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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9: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接讀為「一扱再祭」之「扱」。

 

扱以受舂人舂之。

 

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也,不以給小用。

 

○接,依注音扱。

 

扱,初洽反,劉初輒反,又差及反,李、聶創陟反。)

 

疏注 「接讀」至「小用」

 

○釋曰:此即廩人兼掌禦廩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

 

鄭必讀接為「一扱再祭」之扱者,此粗米與舂人舂之,當須扱與舂人,無取於接義,故讀如《特牲》、《少牢》。

 

云「藏於神倉者也」者,據《月令》而言。

 

知「不給小用」者,《祭義》云:「天子藉田千畝,諸侯藉田百畝,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

 

是不給小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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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19: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

 

(政謂用穀之政也。

 

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

 

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缺,則計之還入。)

 

疏 「舍人」至「出入」

 

○釋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

 

云「分其財守」者,財即米也,故《喪大記》云「納財,朝一溢米」,亦謂米為財。

 

謂分米與宮正、內宰守禁之所,使頒與所使守之人。

 

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謂米出於廩人,以出給;

 

入謂其有空缺則還入廩人,皆當以法,不可虛也。

 

○注「政謂」至「還入」

 

○釋曰:必送米與宮正、內宰者,此二官皆有宿衛之人,須米料之數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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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0: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

 

(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簠,音甫,或音蒲,李又方於反。)

 

疏「凡祭」至「陳之」

 

○釋曰:祭祀言「凡」,則天地、宗廟、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簠簋實之陳之,故云凡以廣之也。

 

○注「方曰」至「粱器」

 

○釋曰: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

 

案《孝經》云「陳其簠簋」。

 

注云:「內圓外方,受鬥二升者。」

 

直據簠而言。

 

若簋則內方外圓。

 

知皆受鬥二升者,《瓬人》云:「為簋,實一觳。」

 

豆實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則鬥二升可知。

 

但外神用瓦簋,宗廟當用木,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

 

《損卦》以離巽為之,離為日,日圓,巽為木,木器圓,簋象,是用木明矣。

 

云「盛黍稷稻粱器」 者,案《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鄭總云黍稷稻粱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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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21: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

 

(禮,致饔餼之禮。

 

○筥,薑呂反,又音呂。)

 

疏「賓客」至「芻禾」

 

○釋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簠簋實之陳之事。

 

故亦如祭祀也。

 

言實之陳之,則據饔餼及饗食之時也。

 

云「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者,鄭云「禮,致饔餼之禮」。

 

案《聘禮》曰:「致饔,使卿韋弁歸饔餼,米百筥設於中庭,車米三十車陳於門外,禾三十車,芻薪倍禾。」

 

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筥,車米四十車,禾五十車,芻薪倍禾;

 

侯伯米百筥,車米三十車,禾四十車,芻薪倍禾;

 

子男米八十筥車,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

 

皆言陳,是其饔餼、車米、筥米、芻禾所陳多少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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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喪紀,共飯米、熬穀。

 

(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

 

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皆四升,實者唯盈。

 

熬穀者,錯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也。

 

《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

 

○飯,扶晚反,注同。

 

熬,五羔反。

 

錯,七故反。

 

蚍,鼻夷反。

 

蜉,音孚。

 

種,章勇反,下同。)

 

疏注「飯所」至「臘焉」

 

○釋曰:云「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

 

故云「不忍虛也」。

 

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此《喪大記》文。

 

彼據沐時所用,今引證飯者,但飯米、沐米與重鬲所盛用米皆同,是以《士喪禮》云:「貝三實於笄,稻米一豆實於筐。」

 

據飯含所用。

 

下即云:「祝淅米,管人受潘,煮於垼,外禦者沐。」

 

又云:「鬻餘飯,盛以二鬲。」

 

是其三者用米同,故引沐法以證飯也。

 

但《喪大記》注「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以其《士喪禮》諸侯之士沐稻。

 

《喪大記》注又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與?」

 

則天子飯用黍也。

 

云「皆四升」者,用米不同,別貴賤,但人口大小同,故知皆四升也。

 

云「實者惟盈」者,《士喪禮》文。

 

故彼云「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

 

左中亦如之」。

 

又「實米惟盈」是也。

 

云「熬穀者,錯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也」者,解穀所以熬之,將殯設之者,將熬穀以惑蚍蜉。

 

又有魚臘香,蚍蜉欲向棺,值此惑之,故云所以惑蚍蜉也。

 

引《喪大記》者,見尊卑用筐穀多少不同之意。

 

云「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鄭彼注引《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

 

又曰:「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

 

君四種,加以稻。

 

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

 

若然,天子當加麥菰,六種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餘亦設於左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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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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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後之春獻種。

 

(縣之者,欲其風氣燥達也。

 

鄭司農云:「春,王當耕於藉,則後獻其種也。

 

後獻其種,見《內宰職》。」

 

○縣,音玄。

 

注下同。

 

穜稑,直龍反,下音六,《司稼職》同。

 

見,賢遍反。)

 

疏「以歲」至「獻種」

 

○釋曰:《內宰》注云:「先種後熟謂之穜,後種先熟謂之稑。」

 

彼《內宰》上春後獻種,示不敗壞,且助王耕事。

 

此云歲時縣者,從納禾治得子,即縣之,以至春獻之,是以先鄭云「春王當耕於藉,則後獻其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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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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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

 

(九穀六米別為書。)

 

疏「掌米」至「其物」

 

○釋曰:《大宰》九職有九穀,《月令》有五穀。

 

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爾雅•釋草》:「粢,稷也。」

 

稷為五穀之長,故特舉以配米也,其實九穀皆有。

 

○注「九穀」至「為書」

 

○釋曰:九穀之名,已見《大宰注》。

 

今云六米者,九穀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與小豆、小麥三者無米,故云九穀六米別為書,釋經辨其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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