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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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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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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56: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於其舍申戒之。)

 

疏「川衡」至「罰之」

 

○釋曰:川,注瀆者皆是也。

 

水鍾曰澤,澤與川不同官,今川衡兼云澤者,澤與川連者,則川衡兼掌之。

 

謂若濟水溢為滎澤,滎澤則與濟連,則管濟川者兼滎澤掌之,如此之類皆是。

 

○注「舍其」至「戒之」

 

○釋曰:此舍其守,謂川衡之官,時複巡行所守之民,當案視其所守,守人當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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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56: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祭祀、賓客,共川奠。

 

(川奠,籩豆之實,魚、鱐、蜃、蛤之屬。

 

○奠,音電,下同。

 

鱐,所留反。

 

蜃,上忍反。

 

蛤,古答反。)

 

疏注「川奠」至「之屬」

 

○釋曰:鄭此注皆據《醢人》及《籩人》而言。

 

案《籩人職》云:「朝事之籩,有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

 

《醢人》云:「饋食之豆有蜃醢、蠯醢。」

 

蜃蠯是蛤,則魚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故引為證川奠也。

 

言「之屬」者,具有蠃醢,亦是川奠,故云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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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57: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

 

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

 

(其地之人佔取澤物者,因以部分使守之。

 

以時入之於玉府,謂皮角珠貝也。

 

入之以當邦賦,然後得取其餘以自為也。

 

入出亦有時日之期。

 

○當,丁浪反,後文皆同。

 

為,於偽反,下注同。)

 

疏「澤虞」至「萬民」

 

○釋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國,獨《澤虞》云「國澤」者,周公設經,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見為義故也。

 

此《澤虞》云:「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

 

亦據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無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見其義也。

 

○注 「其地」至「之期」

 

○釋曰:「以時入之於玉府」者,但萬民入澤,雖無正文,案《王製》「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則萬民入澤可同時。

 

云「謂皮角珠貝也」者,澤中所出,無過此四物。

 

皮謂犀皮;

 

角,麋角、犀角;

 

珠出於蜯蛤,蜯蛤在澤,其具亦出澤水,故知之也。

 

云「出入亦有時日之期」 者,亦如《山虞職》所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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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58: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

 

(澤物之奠,亦籩豆之實,芹茆菱芡之屬。

 

○芹,音勤。

 

茆,音卯。

 

菱,音陵。

 

芡,音儉。)

 

疏注「澤物」至「之屬」

 

○釋曰:案《籩人職》,加籩之實有菱芡,朝事之主有茆菹,加豆之實有芹菹,是皆澤中所出,故引證澤物之奠也。

 

言「之屬」者,兼有深蒲、昌本之等,故云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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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2:5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喪紀,共其葦蒲之事。

 

(葦以壙,蒲以為席。)

 

疏注「葦以」至「為席」

 

○釋曰:「蒲以為席」者,謂抗席,及《禮記》云「虞卒哭,苄翦不納」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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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0: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屬禽,猶致禽而珥焉。

 

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疏「若大」至「屬禽」

 

○釋曰:萊所田之野,一如山虞之職也。

 

○注 「屬禽」至「析羽」

 

○釋曰:云「屬禽猶致禽」者,案《山虞》「致禽」之義,謂輸之於公,當致之於虞旗之中,而珥焉以效功。

 

此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

 

若然,則致禽與屬不同。

 

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欲明《山虞》、《澤虞》文皆不足,故互見為義。

 

彼此有其事,故云「屬禽猶致禽而珥焉」。

 

云「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者,以澤是鳥之所集,故得建析羽之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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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0: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田之地,若今苑也。)

 

疏「跡人」至「守之」

 

○釋曰:跡人主跡,知禽獸之處,故知「掌邦田之地政」。

 

云「為之厲禁而守之」者,有禽獸之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民遮厲守之,故鄭云「田之地,若今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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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1: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田獵者受令焉。

 

(令,謂時與處也。)

 

疏注「令謂時與處也」

 

○釋曰:云「時與處」者,謂若仲春、仲夏、仲秋、仲冬,是其時。

 

云處者,謂山澤也。

 

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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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1: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

 

麛,麋鹿子。

 

○麛,音迷。

 

卵,力管反。)

 

疏注「為其」至「多也」

 

○釋曰:此謂四時常禁,案《月令》孟春云:「不麛不卵。」

 

又《王製》云:「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麛不卵」者,彼以春時生乳,特禁之。

 

其《月令》季春云「喂獸之藥,毋出九門」者,彼亦崇其春時。

 

彼鄭注云:「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

 

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

 

云「為其夭物」,釋經禁麛卵者。

 

「且害心多」,釋毒矢射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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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2: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丱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

 

(錫,鈏也。

 

○丱,革猛反,又虢猛反,劉侯猛反,沈工猛反,錫星曆反。

 

鈏,以忍反,劉常忍反。)

 

疏「丱人」至「守之」

 

○釋曰:此金、玉、錫、石四者,皆在於山,言地者,即山也。

 

「為之厲禁」,亦謂使其地之民遮護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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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2: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物地,占其形色,知鹹淡也。

 

授之,教取者之處。

 

○啖,音直覽反,本亦作淡。)

 

疏「若以」至「授之」

 

○釋曰:取此四者,雖無四時之文,當取之日,應亦有時,故云「以時取之」。

 

○注「物地」至「之處」

 

○釋曰:經云「物」,故以占其形色言之。

 

云「知鹹淡」者,鄭以當時有人采者,嚐知鹹淡即知有金玉,故以時事言之也。

 

巡其禁令。

 

(行其禁,明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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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3: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疏 「角人」至「政令」

 

○釋曰:角人止應徵角物,兼言齒骨者,以其齒骨並是角類,以細小之事,因類兼掌之。

 

云「以當邦賦」者,言農,則皆有夫田出稅。

 

今以此農近山澤,山澤有此骨角及齒,此三者國之所須,故使以時入采而稅之,以當地稅。

 

民益國之事者,自此已上皆不言以當邦賦者,皆文不具,舉此一事,餘可知,並是省文之義也。

 

○注「山澤」至「麋鹿」

 

○釋曰:鄭言齒角骨物者,欲見不言川林,直言山澤,以其不出川林,故特言山澤也。

 

云「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者,無正文,鄭以意目驗而知之。

 

犀牛有角,而象有牙,是其大者也。

 

《月令》十一月麋角解,五月鹿角解,是其小者也。

 

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

 

(骨入漆浣者,受之以量。

 

其餘以度度所中。

 

○浣,戶玩反。

 

度度,上如字,下待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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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4: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翮,羽本。○翮,戶革反。)

 

疏「羽人」至「政令」

 

○釋曰:此羽人所徵羽者,當入於鍾氏,染以為後之車飾及旌旗之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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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5: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凡受羽,十羽為審,百羽為摶,十摶為縛。

 

(審、摶、縛,羽數束名也。

 

《爾雅》曰:「一羽謂之箴,十羽謂之縛,百羽謂之緷。」

 

其名音相近也。

 

一羽則有名,蓋失之矣。

 

○摶,除轉反,注同,劉徒端反。

 

縛,劉古本反,沈除轉反。

 

箴,之林反。

 

緷,古本反,劉音渾,一音戶本反,李又基遠反。

 

近,附近之近。)

 

疏注「審摶」至「之矣」

 

○釋曰:鄭引《爾雅》說,乃云「名音相近也,一羽有名蓋失之矣」者,規《爾雅》誤,意所以《爾雅》一羽則有名者,隻由一者十數之始,十為百數之始,是名相近,既有十百,故誤一羽遂有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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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5: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葛,掌以時徵絺綌之材於山農,凡葛征,徵草貢之材於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草貢出澤,{艸頃}紵之屬可緝績者。

 

○{艸頃},苦迥反。

 

緝,七入反。)

 

疏 「掌葛」至「政令」

 

○釋曰:所以徵絺綌於山農者,以其葛出於山故也。

 

凡葛征者,其徵絺綌之材,即葛是也。

 

又云「凡葛征」者,總結之也。

 

云「徵草貢之材於澤農者,以{艸頃}紵出於澤故也。

 

經直言草貢不言{艸頃}紵者,設文以互換為義。

 

故以其絺綌亦以葛草,草貢亦是{艸頃}紵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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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6: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權度受之。

 

(以知輕重長短也。

 

故書受或為授,杜子春云:「當為受。」)

 

疏「以權度受之」

 

○釋曰:上《角人》齒骨與角不須稱,直言度量。

 

此經葛草等不須量,故以權度受之,使知斤兩長短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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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7: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染草,茅蒐、橐蘆、豕首、紫茢之屬。

 

○茅,如字,劉音妹。

 

蒐,所留反;

 

茅蒐,蒨也。

 

橐,音托,又音妒。

 

茢,音列,劉閭計反,或音例。)

 

疏注「染草」至「之屬」

 

○釋曰:案《爾雅》「茹蘆茅蒐」。

 

郭注云:「今之蒨也,可以染絳。」

 

橐盧者,《爾雅》無文。

 

豕首者,《爾雅》云「茢薽豕首」。

 

郭注云:「《本草》曰:『彘盧,一名蟾蠩蘭。』

 

今江東呼豨首,可以芻蠶蛹。」

 

郭氏雖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則此橐蘆豕首未審鄭之所據也。

 

紫茢者,《爾雅》云:「藐,茈草。」

 

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艸戾}。」

 

《廣雅》云:「即此紫茢也。」

 

言「之屬」者,更有藍皂、象鬥之等,眾多,故以之屬兼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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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3:08: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六


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權量,以知輕重多少。

 

時,染夏之時。

 

○染夏,如琰反。)

 

疏注「時染夏之時」

 

○釋曰:案《天官•染人》云:「春暴練,夏纁玄,秋染夏。」

 

夏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鄭云「染夏之時」。

 

時,謂秋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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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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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

 

(灰、炭,皆山澤之農所出也。

 

灰給浣練。

 

炭之所共多。)

 

疏注「灰炭」至「所出」

 

○釋曰:灰炭既出山澤,不云徵於山澤之農者,義可知,經略而不言也。

 

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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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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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六


掌荼,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

 

(共喪事者,以著物也。

 

《既夕禮》曰:「茵著用荼。」)

 

疏注「共喪」至「用荼」

 

○釋曰:云「共喪事者,以著物也」者,即引《既夕禮》「茵著用荼」是也。

 

案《既夕禮》,為茵之法,用緇翦布。

 

謂淺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縫,著以荼。

 

柩未入壙之時,先陳於棺下,縮二於下,橫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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