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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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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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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9: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陳肆辦物而平巿,(陳猶列也。

 

辨物,物異肆也。

 

肆異則巿平。)

 

疏「以陳」至「平巿」

 

○釋曰:陳,列也,謂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

 

物異則巿賈平,故云平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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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0: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巿,(物靡者,易售而無用,禁之則巿均。

 

鄭司農云:「靡謂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

 

售,受又反。)

 

疏釋曰:司巿出政令而禁其物貨細靡者,但物貨細靡,人買之者多,貴而無用,令使粗物買之者少而賤,使巿賈不平,令禁之則巿物均平,故云「均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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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0: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商賈阜貨而行布,(通物曰商,居賣物曰賈。

 

阜猶盛也。

 

鄭司農云:「布謂泉也。」

 

○賈,音古,注「曰賈」、下「商賈」、「賈師」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釋曰:鄭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閉關,商旅不行;

 

除至之日,商旅則行。」

 

故鄭注《大宰》云「行曰商」。

 

行商則是通物者也。

 

鄭知居賣物曰賈者,商既通物,明賈則在巿而居賣物者也。

 

故鄭注《大宰》云「處曰賈也」。

 

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貨,或在巿賣之,故貨賄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貨而行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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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1: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量度成賈而徵儥,(徵,召也。

 

儥,買也。

 

物有定賈則買者來也。

 

○成賈,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聶氏及沈云:成賈、定賈、奠物、賈其賈、平大賈、小賈、賈賤、恆賈、而故賈,凡十二,音嫁,餘音古。

 

儥,劉音育,聶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儥」

 

○釋曰:量,以量穀梁之等。

 

度,以度布絹之等。

 

成,定也。

 

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賈。

 

徵,召也。

 

儥,買之。

 

物賈定則召買者來,故云徵儥也。

 

○注「徵召也儥賈也物有定賈則買者來也」

 

○釋曰:知儥為買者,以言徵召買者,故以儥為買。

 

此字所訓不定。

 

案:下文所云「貴儥者」,鄭注「貴賣之」,鄭亦望文為義,故注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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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2: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質劑結信而止訟,(質劑,謂兩書一劄而別之也。

 

若今下手書,言保物要還矣。

 

鄭司農云:「質劑,月平。」

 

○劑,子隨反。

 

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質」至「止訟」

 

○釋曰:質劑謂券書,恐民失信,有所違負,故為券書結之,使有信也。

 

民之獄訟,本由無信,既結信則無訟,故云「止訟」也。

 

○注「質劑」至「月平」

 

○釋曰:下《質人》云「大巿以質,小巿以劑」,故知質劑是券書。

 

是以鄭云「兩書一劄而別之」。

 

古者未有紙,故以劄書。

 

《小宰職》注云:「兩書一劄,同而別之。」

 

此不云同,明亦有同義也。

 

鄭云「若令下手書」者,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與古質劑同也。

 

先鄭云「質劑,月平」,《小宰》先鄭注亦如此解,以為月平若今之巿估文書,亦得為一義,故後鄭每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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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3: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賈民禁偽而除詐,(賈民,胥師、賈師之屬。

 

必以賈民為之者,知物之情偽與實詐。

 

○賈民,劉音嫁,聶、沈音古,注「賈民」同。)

 

疏「以賈」至「除詐」

 

○釋曰:司巿之官,用賈民知物真偽者,使禁物之偽,而除去人之詐虛也。

 

○注「賈民」至「實詐」

 

○釋曰:知賈民是胥師、賈師之屬者,案下《胥師職》云:「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

 

故知此賈民禁偽是胥師、賈師之屬。

 

謂屬胥師賈師,受其役使也。

 

云「知物之情偽與實詐」者,直依經解之。

 

情則真也。

 

情偽既據物而言,則言實詐據人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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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4: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刑罰禁虣而去盜,(刑罰,憲、徇、撲。

 

○虣,薄報反。

 

去,起呂反。

 

撲,普蔔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盜」

 

○釋曰:刑期於無刑,以殺止殺,故以刑罰禁虣亂之人。

 

又去其相盜竊也。

 

○注「刑罰憲徇撲」

 

○釋曰:知刑罰是憲徇撲者,司巿所施,惟施於巿中者,故下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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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4: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泉府同貨而斂賒。

 

(同,共也。

 

同者,謂民貨不售,則為斂而買之;

 

民無貨,則賒貰而予之。

 

○賒,傷蛇反。

 

共,如字。

 

為,於偽反,下「為民」同。

 

貰,音世,貸也,劉傷夜反,一時夜反。)

 

疏 「以泉」至「斂賒」

 

○釋曰:下文有泉府職掌於巿之罰布之等藏之,今司巿之官以泉府所藏之布物與民同行其貨,而民無財者賒而予之,後斂取其直,故云「同貨而斂賒」也。

 

○計「同共」至「予之」

 

○釋曰:云「同者,謂民貨不售,則為斂而買之」者,民賣物不售,則以泉府之物買取之,釋經同貨也。

 

「民無貨,則賒貰而予之」者,此謂所買得之物,民有急須而無貨者,則貰予之,有時斂取其直,釋經斂賒也。

 

但賒、貰二字通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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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5: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大巿,日昃而巿,百族為主;

 

朝巿,朝時而巿,商賈為主;

 

夕巿,夕時而巿,販夫販婦為主。

 

(日昃,失中也。

 

巿,雜聚之處。

 

言主者,謂其多者也。

 

百族必容來去,商賈家於巿城,販夫販婦朝資夕賣,因其便而分為三時之巿,所以了物極眾。

 

鄭司農云:「百族,百姓也。」

 

○昃,音側,本又作昃。

 

販,方萬反。

 

便,皮麵反。)

 

疏 「大巿」至「為主」

 

○釋曰:案下文「巿朝一夫,各方百步」,就百步而分為三時之巿,恐不可。

 

若然,則一夫者,據巿亭置坎與敘,司巿及賈師、胥師聽事之處,取其列行肆之處,則居地多矣。

 

今經有三時之巿,不先言朝巿、夕巿,而先言日昃者,據向巿人多而稱大巿,故先言之。

 

此三巿皆於一院內為之,大巿於中,朝巿於東偏,夕巿於西偏,《郊特牲》所云是也。

 

○注「日昃」至「姓也」

 

○釋曰:云「日昃,失中也」者,昃者傾側之義,失者差失之言,故以失解昃也。

 

是以《尚書•無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

 

是中後稱昃也。

 

云「巿,雜聚之處。

 

害主者,謂多者也」者,謂言百族為主,則兼有商賈販夫販婦。

 

云商賈為主,則兼有百族、販夫、販婦。

 

云販夫販婦為主,則兼有百族與商賈也。

 

云「百族必容來去」者,百族或在城內,或在城外者,容其來往,故於日昃以後主之。

 

云「商賈家於巿城」者,行曰商,居曰賈,即賈家於巿。

 

今並言者,其商雖行通物,亦容於巿也。

 

云「朝資夕賣」者,資若冬資綿、夏資綿之類。

 

則資者,朝買資之,至夕乃賣,故以資言之。

 

云「所以了物極眾」者,以分為三巿者,欲了其所賣之物,極盡其眾也。

 

先鄭云 「百族,百姓也」者,欲見此百姓異於《秋官•司寇》「戒於百族」。

 

彼百族是府史以下,此據巿人稱百族,明據天下百姓,亦非百官百姓。

 

對則正姓與氏族異,通而言之,氏族則庶姓,故以百姓為百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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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6: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巿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巿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於思次以令巿,巿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

 

胥師、賈師蒞於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凡巿入,謂三時之巿巿者入也。

 

胥,守門察偽詐也。

 

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

 

度謂殳也,因刻丈尺耳。

 

群吏,胥師以下也。

 

平肆,平賣物者之行列,使之正也。

 

展之言整也。

 

成,平也,會平成巿物者也。

 

奠讀為定,整敕會者,使定物賈,防誑豫也。

 

上旌者,以為眾望也,見旌則知當巿也。

 

思次,若今巿亭也。

 

巿師,司巿也。

 

介次,巿亭之屬別,小者也。

 

故書蒞作立。

 

杜子春云:「奠當為定。」

 

鄭司農云:「思,辭也。

 

次,巿中候樓也。

 

立當為蒞,蒞,視也。」

 

玄謂「思」當為「司」字,聲之誤也。

 

○奠,音定,又田見反。

 

上,時掌反,注同。

 

殳,音殊。

 

誑,九況反。)

 

疏注「凡巿」至「誤也」

 

○釋曰:鄭知凡巿入是上三時之巿者,以其言「凡」,明總三時之巿。

 

云「胥守門察偽詐也」者,以其執度之故也。

 

云「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者,鞭以威人眾,度以正人眾,故並言之也。

 

云「度謂殳也」者,案:下文《廬人》云「毄兵同強」,注云:「改句言毄,容殳無刃。」

 

此文鞭度連言,則一物以為二用,若以係鞘於上則為鞭,以長丈二,因克丈尺則為度。

 

知「群吏胥師以下」者,見下《司稽職》云 「執鞭度而巡其前」。

 

此亦執鞭度,故知是胥師以下。

 

《敘官》云:「胥師二十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

 

鄭云:「胥師,領群胥。」

 

則胥師已下,非直巡行肆,亦更來守門,故鄭總云胥師以下。

 

知「平肆是平賣物者之行列,使之正」者,以是經直云平肆,肆是行列,恐其行肆不正,以正之也。

 

云「展之言整也。

 

成,平也。

 

會平成巿物者也」,云「奠讀為定」者,鄭以為平成巿,整敕會者,使定物價,恐有豫為誑欺,故云「防誑豫」。

 

先鄭云「思,辭也」,後鄭以為「思則司字聲之誤也」者,下云「介次」不為辭,明「思」不得為辭,直是思、司聲同,故誤為思也。

 

此思、司聲同,不得為字誤。

 

今有本云「字聲之誤」,兼有「字」者,讀當云 「思當為司字」,字絕讀之,乃合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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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7: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萬民之期於巿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於其地之敘。

 

(期,謂欲賣買期決於巿也。

 

量度者,若今處鬥斛及丈尺也。

 

故書辟為辭。

 

鄭司農云:「辭布,辭訟泉物者也。」

 

玄謂辟布,巿之群吏考實諸泉入及有遺忘。)

 

疏「凡萬」至「之敘」

 

○釋曰:云「凡萬民之期於巿」,有此已下三事,有辟布者、度量者、刑戮者。

 

「各於其地之敘」,則諸物行肆之所也。

 

○注「期謂」至「遺誌」

 

○釋曰:云「期決於巿也」者,謂人各自為期限,使了巿事於巿也。

 

云「若今處鬥斛及丈尺」者,謂鬥斛處置於米粟之肆,處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案:前注「量,豆、區、鬥、斛」,此中不云豆、區,前注廣解量名,此略云巿所用,故注不同。

 

案《律曆誌》,度量衡皆起於黃鍾之律,故彼云:「以子穀黍中者,一黍一分,九十黍黃鍾之長,則一黍為一分,十黍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五度審矣。」

 

又云:「子穀黍中者,千二百黍,其實一籥,十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五量審矣。」

 

先鄭從故書辟布為辭訟之布。

 

後鄭不從,而為群吏考實諸泉入者。

 

若辭訟之布,當歸其本主,何得各有地之敘乎?

 

明不得為辭訟之布也。

 

云「考實諸泉入」者,辟,法也。

 

謂民將物來於肆賣者,肆長各考量物數,得實,稅入於巿之泉府。

 

知民將物來於巿有稅者,案下文云「國凶荒,巿無征」,明不凶荒有徵矣。

 

其實者則宜置於地之敘,欺者沒入官,是其法也。

 

云「及有遺忘」者,謂群吏考實泉之處有遺忘者,便歸令本主識認之。

 

下文得貨賄六畜之等,是依列肆失者,與此文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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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58: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得貨賄、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舉之。

 

(得遺物者,亦使置其地,貨於貨之肆,馬於馬之肆,則主求之易也。

 

三日而無職認者,舉之沒入官。)

 

疏「凡得」至「舉之」

 

○釋曰:此謂在列肆遺忘闌失者,吏各歸本肆,吏主識認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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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治巿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利,利於民,謂物實厚者。

 

害,害於民,謂物行苦者。

 

使有使阜,起其賈以徵之也。

 

使亡使微,抑其賈以卻之也。

 

侈靡細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

 

鄭司農云:「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

 

○物行,遐孟反,又如字,聶胡剛反。

 

苦,音古。

 

卻,起略反。

 

好,呼報反。)

 

疏注 「利利」至「之有」

 

○釋曰:云「使有使阜」者,總釋經亡者利者。

 

云「起其賈」者,謂增起其賈,引物自然來,故使有使阜盛也。

 

云「微之而已」,謂少抑其賈,使微少不絕而已。

 

先鄭云「亡者使有。

 

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與後鄭「起其賈」義異,引之者,義得兩通,故後鄭亦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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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

 

(璽節,印章,如今鬥檢封矣,使人執之以通商。

 

以出貨賄者,王之司巿也;

 

以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也。)

 

疏「凡通」至「入之」

 

○釋曰: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其璽節餘物亦通,而直云通貨賄者,以物之貴及民之所用多者莫過貨賄,故舉以言之,無妨餘物亦通之。

 

○注「璽節」至「巿也」

 

○釋曰:云「璽節,印章,如金鬥檢封矣」者,案漢法,鬥檢封,其刑方,上有封檢,其內有書;

 

則周時印章上書其物,識事而已。

 

云「使人執之以通商」者,以其商旅主通貨賄,故知執璽節者是通商也。

 

云「出貨賄者王之司巿也」者,以其商旅買貨賄於巿,以出向邦國,故知是王之司巿給璽節也。

 

云「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也」者,以其貨賄從邦國來,當入王畿,故知還是邦國之司巿給璽節也。

 

此經直云「入之」,鄭雖云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亦容有從畿內入巿者,故下《掌節》云「貨賄用璽節」,鄭云:「變司巿言貨賄者,貨賄非必由巿,或資於民家。」

 

若然,商資於民家,得出向邦國;

 

若資於民家,亦容入來向王巿賣之,則璽節受之於門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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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四


國凶荒劄喪,則巿無征,而作布。

 

(有災害,物貴,巿不稅,為民乏困也。

 

金銅無凶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疏「國凶」至「作布」

 

○釋曰:凶荒謂年穀不熟。

 

劄謂疫病。

 

喪謂死喪。

 

恤其乏困,故巿無征也。

 

○注「金銅無年」

 

○釋曰:以其凶年穀則貴,金銅凶年亦賤,故云「無凶年」。

 

是以諺云「豐年粟,儉年玉」。

 

因云物貴者,其物止謂米穀,餘物並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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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巿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司農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賈不得粥,商不得資,民不得畜。」

 

玄謂《王製》曰:「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巿;

 

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巿;

 

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巿;

 

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巿;

 

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巿;

 

木不中伐,不粥於巿;

 

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巿。」

 

亦其類也。

 

於四十八則未聞,數十二焉。

 

○賈,音古,注同。

 

粥,音育,下同。

 

中,丁仲反,下同。

 

狹,音洽。

 

數,色主反。)

 

疏「幾巿」至「有二」

 

○釋曰:云「凡偽飾之禁」,此與在民以下為總目,故云「凡」以廣之。

 

○注 「鄭司」至「二焉」

 

○釋曰:先鄭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以下云云,謂民與商賈及工四者皆同十二。

 

云工不得作者,工匠主營作,故云不得作。

 

云賈不得粥者,以其處曰賈,賈主賣粥,故云不得粥。

 

云商不得資者,商主通貨賄,貨賄皆當豫資貯,故云不得資。

 

云民不得畜者,萬民非作、非粥、非資,故以畜聚而言也。

 

「玄謂《王製》曰,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巿」者,案彼鄭注云:「用器,弓矢、耒耜。」

 

耒耜長六尺,弓長六尺六寸之等,矢長三尺之類,皆有長短度數也。

 

云「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巿」者,案《考工記》,輪人為兵車、乘車之輪,崇六尺六寸。

 

成出革車一乘,出於民間,故民亦有粥兵車之法。

 

云「布帛精粗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巿」,布之精粗,謂若朝服十五升,斬衰三升,齊衰有三等,或四升、或五升、或六升,大功已下有七升、八升、九升,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有十五升抽去半。

 

其帛之升數,禮無明文。

 

云「廣狹不中量」者,布幅則廣二尺二寸。

 

共繒幅則依朝貢禮,廣二尺四寸。

 

云「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巿」者,《論語》孔子「惡紫之奪朱」,則朱是南方正色,紫是北方奸色。

 

紫奪硃色,是奸色亂正色,故孔子惡之。

 

若然,自餘四方皆有奸色、正色,若紅綠及碧等,皆有亂正色之義也。

 

云「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巿」,鄭彼注云:「皆謂不利人。」

 

「木不中伐,不粥於巿」者,鄭彼注引《山虞職》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以為證,是非此時則木不中伐。

 

云「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巿」者,案《鱉人職》云:「秋獻鱉蜃,冬獻龜魚。」

 

案《禮記•王製》云:「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

 

豺祭獸,然後殺。」

 

是殺禽獸魚鱉之時得粥於巿,非此時則不可也。

 

云「亦其類也」者,《王製》所云「不中度」之類是在工者,不中數、不中量、奸色亂正色是在商者,不時及未熟是在農者;

 

此等亦兼有在賈者,故云亦其類也。

 

云「於四十八則未聞數十二」者,《王製》之文,從用器為一,兵車為二,布三,帛四,奸色五,五穀六,果實七,木八,禽九,獸十,魚十一,鱉十二,是聞之十二矣。

 

於四十八則未聞三十六,故云「未聞數十二」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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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01: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巿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徇,舉以示其地之眾也。

 

撲,撻也。

 

鄭司農云:「憲罰,播其肆也。」

 

故書附為柎,杜子春云:「當為附。」

 

○柎,劉方符反,沈音附。)

 

疏「巿刑」至「於士」

 

○釋曰:「附於刑者歸於士」者,此刑各有所對言之,巿刑雖輕,亦名為刑,若對五刑,則五種者為刑,故云附於刑歸於士。

 

士謂秋官士師、鄉士、遂士之屬。

 

其人屬彼者各歸之,使刑官斷之也。

 

○注 「徇舉」至「為附」

 

○釋曰:「徇,舉以示其地之眾也」者,徇者,徇列之名。

 

故知舉其人以示其地肆之眾,使從為戒也。

 

云「撲,撻也」者,《大射》云「司射搢撲」,《尚書》云「撲作教刑」,皆是笞撻為撲,故云撲撻也。

 

先鄭云「憲罰,播其肆也」者,憲是表顯之名。

 

徇既將身以示之,則此憲是以文書表示於肆,若布憲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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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02: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國君過巿則刑人赦,夫人過巿罰一幕,世子過巿罰一帟,命夫過巿罰一蓋,命婦過巿罰一帷。

 

(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巿,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巿也。

 

巿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遊觀焉。

 

若遊觀則施惠以為說也。

 

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則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所赦謂憲徇撲也。

 

必罰幕帟蓋帷,巿者眾也,此四物者,在眾之用也。

 

此王國之巿而說國君以下過巿者,諸侯之於其國,與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

 

○幕,劉音莫。

 

帟,音亦。

 

觀,古亂反,下同,或音官。

 

為說,如字,解說也,聶如銳反。)

 

疏注「謂諸」至「明之」

 

○釋曰:云「大夫、內子」者,大夫中含有卿,內子,卿之妻,含大夫之妻命婦也,故經云命婦,注云內子也。

 

若然,此經大夫命婦,是諸侯科中,不見天子卿大夫,則天子卿大夫與諸侯卿大夫及命婦,亦是互見為義也。

 

云「所罰謂憲徇撲也」者,其憲徇刑之輕者而赦之,使出帷幕難備之物者,出物雖重而無恥,憲徇雖輕而有愧,故以出物為輕也。

 

案《幕人》云「掌供帷幕幄帟綬」,帷幕用布,幄帟用繒,在上曰幕,在旁曰帷,帟承塵。

 

其蓋當是於眾中障暑雨之蓋,未必是輪人所作蓋,弓二十有八,在車者也。

 

云「諸侯之於國,與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者,此王國之巿,若直見王後世子過巿,則不見諸侯已下。

 

今以王國之巿而見諸侯已下過巿,足得互見王已下過巿,故云互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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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02: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會同、師役,巿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巿政,掌其賣儥之事。

 

(巿司,司巿也。

 

儥,買也。

 

會同師役必有巿者,大眾所在,來物以備之。)

 

疏「凡會」至「之事」

 

○釋曰:王與諸侯行會同及師役征伐之等,或在畿內,或在畿外,皆有巿。

 

則巿司帥賈師而從,以其知物賈,故使從。

 

不帥胥師者,胥師不知物賈,於事緩,故不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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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1:03: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9 21:20 編輯

周禮註疏 卷十五


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成,平也。

 

會者平物賈而來,主成其平也。

 

人民,奴婢也。

 

珍異,四時食物。)

 

疏「質人」至「珍異」

 

○釋曰:此質人若今市平準,故掌成平「市之貨賄」已下之事。

 

○注 「成平」至「食物」

 

○釋曰:云「會者平物賈而來,主成其平也」者,會謂市人會聚買賣,止為平物而來,質人主為平定之,則有常估,不得妄為貴賤也。

 

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賈,故知非良人,是奴婢也。

 

云「珍異,四時食物」者,見下《廛人》云「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於膳府」,即果實及諸食物,依四時成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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