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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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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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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31: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過,無本意也。

 

成,平也。

 

鄭司農云:「以民成之,謂立證佐成其罪也。

 

一說以鄉裏之民共和解之,《春秋傳》曰『惠伯成之』之屬。」)

 

疏「凡過」至「成之」

 

○釋曰:此謂非故心,是過誤攻殺或傷於人者。

 

成平也。

 

既非故心,故共鄉裏之民共和解之。

 

○注「過無」至「之屬」

 

○釋曰:先鄭雖為兩說,後鄭以後說為是,故下注云「上說立證佐成其罪,似非」也。

 

此過失即《司剌》云「再宥曰過失」是也。

 

引《春秋》者,《左氏》文七年傳云:「魯穆伯娶於莒,曰戴己,其娣聲己。

 

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

 

又云:「且為仲迎,及鄢陵,登城見之,美,自為娶之。

 

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曰:『臣聞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

 

寇猶及人,亂自及也。

 

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

 

公止之,惠伯成之。」

 

注云:「平二子,使仲舍之,公孫敖反之,複為兄弟如初。」

 

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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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4: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鳥獸亦如之。

 

(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畜,許又反。)

 

疏「鳥獸亦如之」

 

○釋曰:亦謂過誤殺傷人之鳥獸,若鷹隼牛馬之屬,亦以民平和之。

 

案:今殺傷人牛馬之等,償其價直耳。

 

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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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5: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裏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氐父,師長之讎氐兄弟,主友之讎氐從父兄弟。

 

(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

 

主,大夫君也。

 

《春秋傳》曰:「晉荀偃卒而視不可含,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

 

○辟,音避,下同。

 

從,才用反。

 

氐,音視。

 

盥,音管。)

 

疏 「凡和」至「兄弟」

 

○釋曰:云「父之讎辟諸海外」已下,皆是殺人之賊,王法所當討,即合殺之。

 

但未殺之間,雖以會赦,猶當使離鄉辟讎也。

 

是以父之讎辟之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裏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別國即得。

 

云「君之讎氐父者,謂同國人殺君,氐猶比,比父亦辟之海外。

 

云「師長之讎氐兄弟」者,師長謂見受業師,與兄弟同。

 

云「主友之讎氐從父兄弟」者,注云:「主,大夫君也。」

 

此經略言,其不言者,皆以服約之:伯叔父母、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眾子,一與兄弟同;

 

其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其孫承後,皆斬衰,皆與父同。

 

其不承後者,祖與伯叔同,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皆與從父兄弟同,以其同繩屨故也。

 

自外不見者,據服為斷也。

 

其兄弟及從父兄弟、師長、主友皆為無子,複無親於己者,故據己親疏為遠近;

 

若有子及親於己,則自從親為斷。

 

○注「和之」至「事主」

 

○釋曰:云「和之使辟於此」者,此謂海外、千裏外之等。

 

云「九夷」之等,據《職方》、《明堂位》而言。

 

案漢時徐州刺史荀文若問玄:「《周禮》父之讎辟之海外,今青州人讎在遼東,可以王法縱不討乎?」

 

當問之時,玄已年老,昏耄,意忘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

 

然則《周禮》在四海之外,釋之如是,亦是遠矣。

 

近則青州、遼東作難,未達周公聖意所趣。

 

若文若之難海水為四海,故今辨之。

 

然讎近東夷之人,當辟之西戎,餘皆放此。

 

引《春秋》者,襄十八年《左氏》,晉荀偃伐齊,十九年,反。

 

荀偃癉疽,生瘍於頭。

 

濟河,及著雍,病,目出。

 

士匄請見,不納。

 

請後,曰:「鄭甥可。」

 

甲寅,卒而視,不可含。

 

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是也。

 

趙商問:「《調人職》稱父之讎諸海外,君亦然。

 

注『使辟於此,不得就而讎之。』

 

商以《春秋》之義,子不複讎非子,臣不討賊非臣。

 

楚勝之徒,猶言『鄭人在此,讎不遠矣』,不可以見讎而不討,於是伐之。

 

臣感君恩,孝子思其親,不得不報,和之而已。

 

子夏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孔子曰:『寢苦枕幹,不仕,不與共天下,遇諸巿朝不反兵。』

 

天下尚不反兵,海內何為和之。

 

豈宜不達二禮所趣?

 

小子曰惑,少蒙解說。」

 

鄭答曰:「讎在九夷之東,八蠻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不乎?

 

子之所云,偏於此義。」

 

案:楚勝,平王之孫、子木之子。

 

平王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納之,子木奔鄭,子木為鄭人殺之。

 

案哀十六年云:「子木,其子勝在吳,子西召之,使處境為白公。

 

請伐鄭,子西曰: 『楚未節也,不然,吾不忘也。』

 

他日又請,許之。

 

未起師,晉人伐鄭,楚救之,與盟。

 

勝怒曰:『鄭人在此,讎不遠矣。』」

 

又云:「秋七月,殺子西、子期於朝。」

 

是其事也。

 

若然,鄭云「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之不乎」者,欲明孝子雖會赦,恆有複讎之心,故逆之海外,使絕忠臣孝子心,使無往之緣。

 

其孔子云「寢苦枕幹,不仕」者,可通之會赦之後恆然,其君亦然,恐來入中國則殺之也。

 

複讎之法,依《異義》古《周禮》說,複讎可盡五世,五世之內。

 

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

 

所複者惟謂殺者之身,乃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複之,鄭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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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6: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

 

(瑞節,玉節之玉圭也。

 

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從王命也。

 

王以玉圭使調人執之,治其罪。)

 

疏「弗辟」至「執之」

 

○釋曰:此經使辟者,其人戀鄉不肯辟,是違王命之大,則在上與調人瑞節,執而付秋官,與之罪也。

 

○注「瑞節」至「其罪」

 

○釋曰:鄭知瑞節是玉圭者,案《典瑞》云「玉圭以和難」,故知是玉圭也。

 

鄭又知司調人執瑞節,不使死家執之者,此王法知之,明使調人之官執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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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7: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反,複也。

 

複殺之者,此欲除害弱敵也。

 

邦國交讎之,明不和,諸侯得者即誅之。

 

鄭司農云:「有反殺者,謂重殺也。」

 

○重,直用反。)

 

疏「凡殺」至「讎之」

 

○釋曰:云「有反殺者」,反,複也。

 

謂既殺一人,其有子弟複殺之,恐後與巳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也。

 

云「邦國交讎之」者,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故云邦國交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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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8: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義,宜也。

 

謂父母、兄弟、師長嚐辱焉而殺之者,如是為得其宜。

 

雖所殺者人之父兄,不得讎也,使之不同國而已。)

 

疏注「義宜」至「而已」

 

○釋曰:《論語》云:「見義不為,無勇也。」

 

彼義,則此有義者也,故云「義,宜也」。

 

謂父母、兄弟、師長三者嚐辱焉,子弟及弟子則得殺之,是得其宜也。

 

云「雖所殺者人之父兄,不得讎也」者,直言父兄不言子弟,略之也。

 

古者質,故三者被辱,即得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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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9: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有鬥怒者,成之;

 

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鬥怒,辨訟者也。

 

不可成,不可平也。

 

書之,記其姓名,辨本也。

 

鄭司農云:「成之謂和之也。

 

和之,猶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後複相報,移徙之。

 

此其類也。」

 

玄謂上言「立證佐成其罪」,似非。

 

○複,扶又反,下「不複聽」同。)

 

疏「凡有」至「誅之」

 

○釋曰:言「鬥怒」,則是言語忿爭,未至毆擊,故成之。

 

若相毆擊,則當罪之也,故鄭云鬥怒謂辯訟也。

 

○注「玄謂」至「似非」

 

○釋曰:云「上言立證」者,即經云「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司農於彼注兩解之,初解成謂立證佐成其罪,複一解成為和平之義。

 

此注先鄭複云成之謂和之,以和解成,則上文云「立證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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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39: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媒氏,掌萬民之判。

 

(判,半也。

 

得耦為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

 

《喪服傳》曰:「夫妻判合。」

 

鄭司農云:「主萬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釋曰:云「得耦為合」者,始雖以萬民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為合,主於萬民而言。

 

但士以上兼妾媵為異耳。

 

引《喪服傳》者,證判為合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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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0: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

 

(鄭司農云:「成名謂子生三月,父名之。」

 

○上,時掌反。)

 

疏「凡男」至「民焉」

 

○釋曰:此經論媒氏之官。

 

合男女,必先知男女年幾,故萬民之男女,自三月父名之以後,皆書年月日及名,以送與媒氏。

 

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婦也。

 

○注「成名」至「名之」

 

○釋曰:「子生三月父名之」,《禮記•內則》文。

 

案《內則》,三月之末,父執子右手,孩而名之。

 

又云:「夫告宰名,宰辯告諸男名,書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

 

注引「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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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1: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

 

《易》曰「參天兩地而奇數」焉。

 

○奇,於豈反,本或作倚,音同。)

 

疏注 「二三」至「數焉」

 

○釋曰: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者,比二十女,三十男,法天地相承覆之數也。

 

云「《易》曰:參天兩地而奇數焉」者,案:《易•係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

 

是就奇數之中,天三度生,地二度生,象天二覆地二,故云天地相承覆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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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2: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書之者,以別未成昏禮者。

 

鄭司農云:「入子者,謂嫁女者也。」

 

玄謂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

 

○別,彼列反,下同。)

 

疏「凡娶」至「書之」

 

○釋曰:云「凡」者,以其此經總說天子已下娶妻及媵之事,故云凡以廣之。

 

○注 「書之」至「之者」

 

○釋曰:媒氏以男女既有未成昏之藉,書其已成昏者,以別未昏,以待後昏也。

 

先鄭云「入子者謂嫁女」,後鄭不從者,經「判妻」已是嫁女,後更言「入子」,明非嫁女也,故後鄭云「玄謂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也。

 

案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歸於宋。

 

夏,晉人來媵。

 

是媵也。

 

侄娣而書者,謂待年於父母者也。

 

隱二年冬,伯姬歸於紀。

 

七年春三月,叔姬歸於紀。

 

何休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

 

至是乃歸者,待年父母國也。

 

婦人八歲備數,十五從嫡,二十承事君子。

 

媵賤書者,後為嫡,終有賢行。」

 

鄭君或與何休與?

 

如是言娶判妻,侄娣後去者則存焉,故入子謂媵與侄娣後去者也。

 

案《昏禮》云「雖無娣,媵先」,則媵與侄娣一也。

 

此鄭云媵侄娣,不止是一者,既言媵,又云侄娣,故知別。

 

且媵與侄娣相對,則侄娣無媵稱。

 

故莊公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公羊》云:「媵者何?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

 

是其義也。

 

媒氏掌萬民之判,得有媵與侄娣者,庶人或無妾,亦容有者。

 

且媒氏所掌,雖以萬民為主,亦容有尊者娶法,故鄭云容媵侄娣不聘也。

 

知不聘者,見《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故也。

 

王肅曰:「《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嫁』,謂男女之限,嫁娶不得過此也。

 

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待禮而行之,所奔者不禁,娶何三十之限。

 

前賢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

 

《家語》魯哀公問於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

 

聞禮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豈不晚哉?』

 

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亦不是過。

 

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

 

女子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

 

於此以往,則自昏矣。』

 

然則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中春之月者,所謂言其極法耳。」

 

昭曰:「《禮記•本命》曰:『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中節。

 

大古男五十而有室,女三十而嫁。』

 

《尚書•大傳》曰:『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織紝紡績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而下無以事夫養子,』《穀梁傳》曰:『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

 

尹更始云:『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笄,二十而嫁。』

 

《曲禮》『三十曰壯,有室。』

 

盧氏云:『三十盛壯,可以娶女。』

 

《內則》『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

 

女子十五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而嫁』。

 

經有『夫婦之長殤』,舊說三十而娶,而有夫婦長殤者,何關盛衰。

 

一說關畏厭溺而傷之。

 

盧氏以為衰世之禮也。

 

張融從鄭及諸家說。

 

又《春秋外傳》,越王勾踐蕃育人民,以速報吳,故男二十而娶,女子十七而嫁,如是,足明正禮男不二十娶,女不十七嫁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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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3: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

 

(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

 

疏「中春」至「男女」

 

○釋曰:王肅論云:「吾幼為鄭學之時,為謬言尋其義,乃知古人可以於冬。

 

自馬氏以來,乃因《周官》而有二月。

 

《詩》『東門之楊,其葉牂牂』,毛傳曰:『男女失時,不逮秋冬。』

 

三星,參也,十月而見東方,時可以嫁娶。」

 

又云:「時尚暇務須合昏因,萬物閉藏於冬,而用生育之時,娶妻入室,長養之母,亦不失也。

 

孫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殺止。』

 

《詩》曰:『將子無怒,秋以為期。』

 

《韓詩傳》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士如歸妻,迨冰未泮。』

 

為此驗也。

 

而玄云『歸,使之來歸於己,謂請期時』。

 

來歸之言,非請期之名也。

 

或曰親迎用昏,而曰『旭日始旦』,何用哉?

 

《詩》以鳴雁之時納采,以感時而親迎,而《周官》中春令會男女之無夫家者,於是時奔者不禁,則昏姻之期非此日也。

 

《孔子家語》曰:『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

 

冰泮而農業起,昏禮殺於此。』

 

又曰:『冬合男女,秋班時位也。』」

 

《詩》曰:「有女懷春,起士誘之;

 

春日遲遲,女心傷悲;

 

綢繆束芻,三星在隅;

 

我行其野,蔽芾其樗;

 

倉庚於飛,熠燿其羽。」

 

《詩•殷頌》曰:「天命玄鳥,降而生商。」

 

《月令》:「仲春玄鳥至之日,以大牢祠於高禖,天子親往。」

 

玄鳥生乳之月,以為嫁娶之候,天子重之而祀焉。

 

凡此皆與仲春嫁娶為候者也。

 

《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嫁女娶妻之時。」

 

秋以為期,此淫奔之時。

 

《夏小正》曰:「二月,綏多士女,交昏於仲春。」

 

《易•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鄭說六五爻,辰在卯,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生育者嫁娶之貴,仲春之月,嫁娶男女之禮,福祿大吉。

 

《易》之《鹹卦》,柔上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

 

皆說男下女。

 

《召南•草蟲》之詩,夫人待禮,隨從在塗,見采鱉者以詩自興。

 

又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

 

舊說云:士如歸妻,我尚及冰未定納。

 

其篇義云:嫁娶以春,陽氣始生萬物,嫁娶亦為生類,故《管子篇•時令》云「春以合男女」。

 

融謹案:《春秋》魯送夫人、嫁女,四時通用,無譏文。

 

然則孔子製素王之法,以遺後世,男女以及時盛年為得,不限以日月。

 

《家語》限以冬,不附於《春秋》之正經,如是則非孔子之言嫁娶也。

 

以仲春,著在《詩》、《易》、《夏小正》之文,且仲春為有期之言;

 

秋、冬、春三時嫁娶,何自違也。

 

《家語》冬合男女窮天數之語。

 

《詩》、《易》、《禮》傳所載,《鹹》、《泰》、《歸妹》之卦,《國風•行露》、《綢繆》「有女懷春」、「倉庚於飛,熠燿其羽」、「春日遲遲」、「樂與公子同歸」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歎,此春娶之證也。

 

禮,諸侯越國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請期,乃足容往反也。

 

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設秋迎之期。

 

《標有梅》之詩,殷紂暴亂,娶失其盛時之年,習亂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時。

 

陳、晉棄《周禮》,為國亂悲傷,故刺昏姻不及仲春。

 

玄說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證,故孔晁曰:「『有女懷春』,毛云:春不暇,待秋。

 

『春日遲遲』,『女心傷悲』,謂蠶事始起,感事而悲。

 

『蔽芾其樗』,喻愚惡夫。

 

『熠燿其羽』,喻嫁娶之盛飾。

 

『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參見東方,舉正昏以剌時。」

 

此雖用毛義,未若鄭云「用仲春為正禮」為密也。

 

是以《詩》云「匏有苦葉,濟有深涉」,箋云:「匏葉苦而渡處深,謂八月時。

 

時陰陽交會,始可以為昏禮,納采問名。」

 

又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箋云:「歸妻,使之來歸於己,謂請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為昏。」

 

然則以二月為得其實,惟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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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3: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於是時也,奔者不禁。

 

(重天時,權許之也。)

 

疏注「重天」至「之也」

 

○釋曰:云「於是時」,謂是仲春時。

 

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

 

但人而無禮,胡不遄死,以當禮乃可得為配。

 

言「奔者不禁」者,鄭云「權許之」,其實非正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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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4: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無故,謂無喪禍之變也。

 

有喪禍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

 

《雜記》曰:「己雖小功,既卒哭。

 

可以冠子娶妻。」

 

○冠,古喚反。)

 

疏注「無故」至「娶妻」

 

○釋曰:言「令」者,即上「中春之月,令會男女」。

 

男女有喪禍之故,得不用中春令。

 

無故不用令,則罪罰之也。

 

注引《雜記》者,證喪禍之故於月數滿,雖非中春,可以嫁娶也。

 

云「己雖小功」者,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故云己雖小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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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4: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

 

(司猶察也。

 

無夫家,謂男女之鰥寡者。)

 

疏「司男」至「會之」

 

○釋曰:上文已云令會男女謂無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無夫家,是嚐已有匹配,故鄭云「無夫家謂男女之鰥寡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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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5: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純,實緇字也。

 

古緇以才為聲。

 

納幣用緇,婦人陰也。

 

凡於娶禮,必用其類。

 

五兩,十端也。

 

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

 

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

 

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

 

《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

 

然則每端二丈。

 

○純,則其反,依字從糸才。)

 

疏注「純實」至「二丈」

 

○釋曰:凡嫁子娶妻含尊卑,但云緇帛,文主庶人耳。

 

注「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為聲」者,緇以絲為,才為聲,故誤為純字。

 

但古之緇有二種:其緇布之緇,係旁甾,後不誤,故禮有緇布冠、緇布衣,存古字;

 

若以絲帛之緇,則係旁才,此字諸處不同。

 

絲理明者即破為色,此純帛及《祭統》「蠶事以為純服」,故《論語》云「麻冕,禮也,今也純儉」。

 

如此之類,皆絲理自明,即為色解之。

 

《昏禮》云:「女次純衣」,鄭云:「純衣,絲衣。」

 

以《昏禮》直云純衣,絲理不明,故為絲衣解之也。

 

云「五兩十端」者,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為一兩,五兩故十端也。

 

云「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者,《左傳》云「天有六氣」,降生五行,行各有二日。

 

東方木為甲乙,南方火為丙丁,中央土為戊己,西方金為庚辛,北方水為壬癸,是十日。

 

言相成者,木八為金九妻,火七為水六妻,土十為木八妻,金九為火七妻,水六為土五妻,所克者為妻,是夫妻相成之數。

 

云「土大夫乃以玄纁束帛」者,案:士昏禮玄纁束帛,大夫昏禮而有改娶者,依士禮用玄纁,故云士大夫用玄纁。

 

云「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者,《玉人》文。

 

謂加於玄纁束帛之上以行禮。

 

引《雜記》者,證五兩,兩五尋四十尺之意。

 

云「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者,尋八尺,則一兩四十尺。

 

五兩,四五二十,總二百尺,故鄭玄云「然則每端二丈」。

 

若餘行禮,則用製幣丈八尺,取儉亦共此昏禮,每端二丈,取誠實之義,故以二丈整數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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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6: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

 

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

 

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

 

鄭司農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也。

 

今時娶會是也。」)

 

疏「禁遷」至「殤者」

 

○釋曰:遷葬,謂成人鰥寡,生時非夫婦,死乃嫁之。

 

嫁殤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

 

不言殤娶者,舉女殤,男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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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7: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

 

其附於刑者,歸之於士。

 

(陰訟,爭中冓之事以觸法者。

 

勝國,亡國也。

 

亡國之社,奄其上而棧其下,使無所通。

 

就之以聽陰訟之情,明不當宣露。

 

其罪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複以聽。

 

士,司寇之屬。

 

《詩》云:「牆有茨,不可埽也。

 

中冓之言,不可道也。

 

所可道也,言之醜也。」

 

○冓,古候反。

 

棧,士板反,劉才產反,或士諫反。

 

茨,音疾私反。)

 

疏注 「陰訟」至「醜也」

 

○釋曰:云「陰訟,爭中冓之事」者,謂若《詩》之中冓以觸法也。

 

云「勝國,亡國也」者,此社有四名。

 

若此往勝得彼國,將社來,謂之勝國,即此文是也。

 

若據彼國喪亡,則謂之亡國之社,引《公羊傳》者是也。

 

又名喪國之社,《郊特牲》云「喪國之社必屋之」是也。

 

據其地則曰亳社,則《左傳》云 「亳社災」是也。

 

故云勝國亡國也。

 

故鄭引《公羊傳》云勝國亡國也。

 

云「亡國之社」者,《公羊傳》文。

 

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陽者」是也。

 

云「棧其下」者,謂於下著柴以棧之,使不通陰故也,故云「使無所通」也。

 

云「就之以聽陰訟之情,明不當宣露」者,以其勝國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

 

中冓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聽之也。

 

若然,案《詩》召伯聽男女之訟於小棠之下,不在勝國社者,彼謂周公未製禮前,此據製禮之後,故不同。

 

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複以聽」,釋經「附於刑者歸於士」。

 

若然,在赦宥者媒氏聽之。

 

云「士,司寇之屬」者,案《司寇》有士師之等屬司寇,故云之屬。

 

是以鄭注《詩》亦云「士師所當審」也。

 

詩者,邶詩,剌衛宣公之詩。

 

引之者,證經所聽者是中冓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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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20:48: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司巿,掌巿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量,豆、區、鬥、斛之屬。

 

度,丈尺也。

 

○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

 

區,烏候反。)

 

疏 「司巿」至「禁令」

 

○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總目。

 

云「掌巿之治」者,下文云「聽大治小治」是也。

 

教,即此下文「以次敘分地」之等,謂教之處置貨物是也。

 

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

 

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罰禁虣」是也。

 

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賈」是也。

 

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賈民禁偽」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釋曰:「豆區鬥斛之屬」者,豆、區,即昭三年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是也。

 

云鬥斛,即《律曆誌》云「籥合升鬥斛」是也。

 

此不言釜鍾與籥升者,「之屬」中兼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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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四


以次敘分地而經巿,(次謂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巿亭然。

 

敘,肆行列也。

 

經,界也。

 

○行,戶剛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經巿」

 

○釋曰:司巿之官以次敘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經界其市,使各有處所,不相雜亂也。

 

○注「次謂」至「界也」

 

○釋曰:云「次謂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巿、賈師蒞思次、介次者是也。

 

云「若今巿亭然」者,舉漢法而言。

 

云「敘,肆行列也」者,以其言敘即行肆之列,故為行列解之。

 

案《內宰職》云「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

 

注云:「次,思次。

 

敘,介次。」

 

不為行列,與此注違者,彼文次與敘下更云「正其肆」,則肆為行列,故分次為思次,以敘為介次也。

 

此文不具,直有次敘,無言正其肆,故並思介同名為次,敘為行列。

 

此鄭望文為義,故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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