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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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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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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2: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碩牲,則讚。

 

(讚,助也。

 

君牽牲入,將致之,助持之也。

 

《春秋傳》曰:「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

 

疏「碩牲則讚」

 

○釋曰:上經夕牲時,此經據正祭時。

 

言「碩牲」者,謂君牽牲入廟,卿大夫讚幣而從,皆云「博碩肥腯」。

 

此充人既是養牲之官,當助持牛紖而牽之。

 

○注 「讚助」至「肥腯」

 

○釋曰:鄭知有君牽牲者,見《祭義》云:「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

 

天子亦當然。

 

又引《春秋傳》者,此《春秋左氏傳》,楚武王侵隨,隨少師請追楚師,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

 

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

 

又云:「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

 

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

 

對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

 

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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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2: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地官司徒下

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製貢賦也。

 

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

 

疏 「載師」至「政令」

 

○釋曰:此經與下經為目。

 

言「任土之法」者,任謂任其力勢所能生育,即下經云「廛裏任國中之地」以下是也。

 

云「以物地事」者,此文還於任其力勢而物色之,知其種植所宜何種。

 

云「授地職」者,既知地勢所宜,而授有職事於地者。

 

云「而待其政令」者,謂因其職事,使出賦貢,即下經「園廛二十而一」以下是。

 

○注「任土」至「職之」

 

○釋曰:云「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者,力勢、生育,即下文「物色」是也。

 

云「且以製貢賦也」者,地勢所能生育,本以字民,但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故因民九職以製貢,故云且以製貢賦也。

 

但地之所出唯貢而已,口率出錢及軍法乃名賦。

 

鄭並言賦者,以民有地貢,即有錢賦及軍賦,故鄭兼言賦也。

 

且《禹貢》地貢亦名賦,故言「厥賦唯上上」之等也。

 

云「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者,此言出於《孝經緯》。

 

故《孝經緯•援神契》云:「五嶽藏神,四瀆含靈,五土出利,以給天下。

 

黃白宜種禾,黑墳宜種麥,蒼赤宜種菽,洿泉宜種稻。」

 

所宜處多,故鄭云之屬也。

 

但《草人》所云物地者,據觀形色布種所宜,故二處皆云物地也。

 

云「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者,既物地知所宜,須有職事。

 

案《大宰職》,九職皆主營地以出貢,山虞、澤虞、川衡、林衡亦主地以出稅,故知授地職中有此農牧衡虞之等,但九職中略舉農牧二者。

 

案《小司徒職》云 「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

 

彼守職文具,故彼鄭注「守謂衡虞,職謂九職」。

 

此經無守,惟有地職,故鄭以地職中兼見衡虞之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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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4: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以廛裏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故書廛或作壇,郊或為蒿,稍或作削。

 

鄭司農云:「壇讀為廛。

 

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者。

 

民宅曰宅。

 

宅田者,以備益多也。

 

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

 

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

 

牛田者,以養公家之牛。

 

賞田者,賞賜之田。

 

牧田者,牧六畜之田。」

 

《司馬法》曰:「王國百裏為郊,二百裏為州,三百裏為野,四百裏為縣,五百裏為都。」

 

杜子春云:「蒿讀為郊。

 

五十裏為近郊,百裏為遠郊。」

 

玄謂廛裏者,若今云邑裏居矣。

 

廛,民居之區域也。

 

裏,居也。

 

圃,樹果蓏之屬,季秋於中為場。

 

樊圃謂之園。

 

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

 

《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

 

士讀為仕。

 

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

 

《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

 

二百裏、三百裏,其上大夫如州長;

 

四百裏、五百裏,其下大夫如縣正。

 

是以或謂二百裏為州,四百裏為縣云。

 

遂人亦監焉。

 

家邑,大夫之埰地。

 

小都,卿之埰地。

 

大都,公之埰地,王子弟所食邑也。

 

畺,五百裏,王畿界也。

 

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製,其所生育賦貢,取正於是耳。

 

以廛裏任國中,而《遂人職》授民田,夫一廛,田百畝,是廛裏不謂民之邑居在都城者與?

 

凡王畿內方千裏,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也。

 

有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六百萬夫。

 

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也。

 

遠郊之內,地居四同,三十六萬夫之地也。

 

三分去一,其餘二十四萬夫,六鄉之民七萬五千家,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則十五萬夫之地,其餘九萬夫。

 

廛裏也,場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賈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賞田也,牧田也,九者亦通受一夫焉,則半農人也,定受田十二萬家也。

 

《食貨誌》云:「農民戶一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今餘夫在遂地之中,如此則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餘夫以力出耕公邑。

 

甸稍縣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萬夫之地。

 

城郭宮室差少,塗巷又狹,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則其餘六百二十四萬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萬家也。

 

其在甸七萬五千家為六遂,餘則公邑。

 

○ 廛,直連反。

 

場,直良反。

 

圃,布古反,又音布。

 

賈,音古,注同。

 

畺,居良反。

 

吏為,於偽反。

 

蓏,力果反。

 

州長,丁丈反,後皆同。

 

監,古銜反。

 

盡,津忍反。

 

者與,音餘。

 

麓,音鹿。

 

塗,音徒。

 

去,起呂反,下同。

 

如比,徐方二反。

 

率,音律,又音類。)

 

疏 「以廛」至「畺地」。

 

○釋曰:此一經論任土之法。

 

但天子畿內千裏,中置國城,四麵至畺各五百裏,百裏為一節,封授不同。

 

今則從近向遠,發國中為始也。

 

但自遠郊百裏之內,置六鄉七萬五千家,自外餘地,有此廛裏,以至牧田九等所任也。

 

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者,郊外曰甸。

 

甸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既九等之人所受,以為公邑也。

 

但自此以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也。

 

云「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者,謂天子大夫各受埰地,二十五裏在三百裏之內也。

 

云「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者,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裏埰地,在四百裏縣地之內也。

 

云「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者,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裏埰地,在五百裏畺地之中也。

 

名三百裏地為「稍」者,以大夫地少,稍稍給之,故云稍也。

 

四百裏為「縣」者,以四百裏埰地之外地為公邑,主之者尊卑如縣正,故《司馬法》亦名四百裏為縣也。

 

五百裏為「畺」者,以外畔至五百裏畿畺,故以畺言之。

 

○注「故書」至「公邑」

 

○釋曰:云「故書廛或作壇」已下,先鄭及子春等不從故書者,以其壇與蒿、削義無所取故也。

 

鄭司農云「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後鄭不從者,以其廛者廛綿於中,裏又訓為居,不得為空地。

 

若空地,何因有二十而稅乎?

 

且司農又不釋裏之與廛義異,故後鄭以為民居之區域,與《孟子》「五畝之宅」及《遂人》「夫一廛」一物解之也。

 

司農云「民宅曰宅,宅田以備益多也」者,司農意,以宅本一夫受一區,恐後更有子弟,國中不容,故別受宅田於近郊,以備於後子弟益多,出往居之。

 

後鄭不從者,依《士相見禮》,致仕者有宅在國、宅在野二者,依彼稱宅與此宅田文同,故不從先鄭,依彼解之。

 

司農云「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後鄭不從者,以此士字言之,不得兼大夫。

 

又《禮記》,士之子不免農,大夫之子免農矣,不得為大夫子得而耕之田,故後鄭破此士為仕。

 

仕謂卿大夫以下,仕宦得田,依《孟子》圭田解之。

 

司農云「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後鄭不從者,依《周禮》之內云「賈人」者,皆仕在官,府史之屬,受祿於公家,何得複受田乎?

 

故後鄭以為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司農云「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後鄭不從者,下云近郊十一,皆據此士官田之等;

 

若官田是公家所耕,何得有稅乎?

 

故後鄭以為府史之等仕在官,家人所受田也。

 

司農云「牛田者以養公家之牛」,後鄭不從者,若是養公家牛,何得下文有稅?

 

故後鄭亦為牛人之家所受田也。

 

司農云「賞田者,賞賜之田」,此即《夏官•司勳》云賞地,一也,故後鄭從之。

 

司農云「牧田者牧六畜之田」,司農意,此即牧人掌牧六牲者也。

 

後鄭不從者,若是牧人牧六牲,則是公家放牧之地,何得下文有稅乎?

 

故後鄭亦云牧人家人所受田也。

 

司農引《司馬法》已下者,證經遠郊百裏,四百裏為縣,五百裏畺。

 

畺即都,一也。

 

無取於州與野之義,連引之耳。

 

子春云「五十裏為近郊」,後鄭義亦然,故《書序》云「周公既沒,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

 

鄭注云:「天子之國,五十裏為近郊,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

 

是近郊五十裏之驗也。

 

子春又云「遠郊百裏」,此與《司馬法》同,故後鄭從之也。

 

玄謂裏,居也,案:《爾雅•釋言》云「裏,邑也」,今云裏居者,但裏居城邑之中,故《爾雅》云裏邑,不謂訓裏為邑,故鄭云裏居也。

 

云「圃樹果蓏之屬」者,此謂田首之界,家有二畝半,以為井灶蔥韭者,故得種樹果蓏之屬。

 

云「季秋於中為場」者,《七月》詩云「九月築場圃」是也。

 

云「樊圃謂之園」者,《大宰》九職有園圃毓草木,並園言之,《詩》折柳樊圃,故云樊圃謂之園也。

 

引《士相見》者,破先鄭以為宅田為民宅之義也。

 

疏云「士讀為仕」者,後鄭之意,單士恐不兼卿大夫,故破從仕宦之仕。

 

云「所謂圭田也」者,所謂《王製》「夫圭田無征」,複是殷法,故圭田無稅入天子法,故言無征。

 

此是周法,故有近郊十一而稅。

 

引《孟子》者,證圭田卿大夫士皆有之義也。

 

云「賈田」已下至「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者,皆是不從司農之義。

 

云「公邑謂六遂餘地」 者,欲見六鄉之內,有九等之田無公邑之意。

 

云「天子使大夫治之」者,以其四等公邑非鄉遂,又非埰地,不見有主治之;

 

以《司馬法》云「二百裏曰州,四百裏曰縣」言之,故知天子使大夫治之也。

 

云「自此以外皆然」者,以《大宰》九賦有邦甸家稍邦都之賦,非埰地,是公邑可知。

 

又三百裏以外,其地既廣,三等埰地所受無多,故唯九十三國,明自外皆是餘地為公邑也。

 

若然,是公邑之地有四處也。

 

云「二百裏三百裏其大夫如州長,四百裏五百裏其大夫如縣正」者,此約《司馬法》 「二百裏曰州,四百裏曰縣」而言,則從二百裏向外有四百裏,二百裏為一節。

 

故二百裏、三百裏,大夫治之,尊卑如州長,中大夫也,四百裏、五百裏尊卑如縣正,下大夫也。

 

云「是以或謂二百裏為州、四百裏為縣云」者,此還據《司馬法》而言。

 

無正文,約與彼同,故言「或」、又言「云」以疑之也。

 

云「遂人亦監焉」 者,案:《遂人》云「掌野」,鄭云「郊外野」。

 

大總言之,則自百裏外置六遂為野,自百裏外至五百裏畿皆曰野,是以彼下又云「夫間有遂」云云,而言以達於畿。

 

但鄉遂及公邑皆為溝洫法,是以遂人亦監焉。

 

云「家邑,大夫之埰地。

 

小都,卿之埰地。

 

大都,公之埰地」者,此經有家邑、小都、大都之文,《小司徒》有 「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彼據稅入天子而言,此總據埰地大小而言。

 

則家邑二十五裏,小都五十裏,大都百裏,通治溝洫及澮而言也。

 

云「王子弟所食邑也」者,王子弟者,據《春秋》之義,兄言弟者,皆王之同母弟。

 

則母弟與王之庶子與公同,食百裏,地在畺;

 

稍疏者與卿同,食五十裏,地在縣;

 

又疏者與大夫同,食二十五裏,地在稍。

 

故在下別言王子弟所食邑。

 

云「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者,上經注 「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彼並言土,故云任,言任其生育。

 

此經皆單言任,故以任其曲直高下形實解之,言任,義得兩含也。

 

云「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製」者,地既不可方平如圖,明受田受邑者不得盡如製。

 

製還是圖也。

 

云「其所生育賦貢,取正於是耳」者,此鄭還釋任義,非直任其形,實兼解任其生育貢賦取正也。

 

是以上注云「任其生育,且以製貢賦也」。

 

云「以廛裏任國中,而《遂人職》受民田,夫一廛田百畝」,引之者,覆破司農謂廛為空地,故云「是廛裏不謂民之邑居在都城者與」,言正是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並解之也。

 

云「凡王畿內方千裏」者,據《大司徒》、《大司馬》皆云王畿千裏而言也。

 

云「積百同」者,王畿千裏,開方之,方千裏為方百裏者百,百裏為一同,故云積百同。

 

云「九百萬夫之地也」者,一同百成,成九百夫,十成九千夫,百成九萬夫,百同故九百萬夫之地也。

 

云「有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六百萬夫」者,案《大司徒》註:「積石曰山,大阜曰陵,注瀆曰川,水鍾曰澤。」

 

《爾雅•釋山》「山足曰麓」。

 

此瀆非四瀆,其溝亦非田間廣深四尺之溝,直是通水之溝瀆也。

 

城謂方十二裏。

 

郭謂郛郭。

 

宮室謂城郭之內官民宮室。

 

塗巷謂城內九經九緯及民間街巷之等。

 

三分去一謂九百萬夫之中三分去一,故云餘六百萬夫也。

 

案洛邑千裏之中,山林之等多於平地,而鄭以三分去一,據大較而言也。

 

云「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者,此相通三家受六夫之地也。

 

云「定受田者三百萬家也」者,亦據六百萬夫相通而言也。

 

云「遠郊之內,地居四同,三十六萬夫之地也」者,以其遠郊百裏內置六鄉,四麵相距二百裏,二二而四,故四同。

 

每同有九萬夫,四九三十六,故知三十六萬夫之地。

 

云「三分去一,其餘二十四萬夫」者,前文總據畿內方千裏三分去一,此更據四同之內山陵之等三分去一,故其餘二十四萬夫也。

 

云「六鄉之民七萬五千家」者,鄉有萬二千五百家,六鄉故七萬五千家。

 

云「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則十五萬夫之地」者,此亦相通而言也。

 

云「其餘九萬夫」者,據二十四萬夫除十五萬夫,故餘九萬夫也。

 

云「廛裏已下」至「半農人也」,鄭意九者未必各整萬家,以大抵九者各為萬家解之,據整數而言耳。

 

云「亦通受一夫焉」者,其中亦有不易、一易、再易相通,而各受一夫焉。

 

云「半農人也」者,農人相通各受二夫之地,此受一夫,故云半農人也。

 

云「定受田十二萬家也」者,此鄭總計六鄉七萬五千家,此九者二夫為一夫,九萬為四萬五千,四萬五千添七萬五千,為十二萬夫。

 

據實受地為定數,故云定也。

 

云「《食貨誌》云:「農民戶一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引之者,證六鄉七萬五千家,家以七夫為計,餘子弟多,三十壯有室,其合受地,亦與正夫同,故《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餘夫亦如之」。

 

是其餘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正夫之比類。

 

若然,案《孟子》云:「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

 

彼餘夫與正夫不同者,彼餘夫是年二十九已下,未有妻,受口田,故二十五畝;

 

若三十有妻,則受夫田百畝。

 

故鄭注《內則》云「三十受田給征役」。

 

《鄉大夫》注亦云「有夫有婦乃成家」。

 

何休亦云「一夫一婦,受井田百畝」。

 

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者,此謂士與工商之家,丈夫成人受田各受一夫,則上云半農人者是也;

 

其家內無丈夫,其餘家口不得如成人,故五口乃當農夫一人矣。

 

云「今餘夫在遂地之中」者,謂百裏內置六鄉,以九等受地,皆以一夫為計,其地則盡;

 

至於餘夫,無地可受,則六鄉餘夫等,並出耕在遂地之中、百裏之外。

 

其六遂之餘夫,並亦在遂地之中受田矣,故總云「今餘夫在遂地之中也。

 

云「如此則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餘夫以力出耕公邑」者,案《食貨誌》:「士農工商四民有業。

 

學以居位曰士,闢土殖穀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財粥貨曰商。

 

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地無曠土。」

 

又云「農民戶一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又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此謂平土可以為法」。

 

又見《齊語》管子對桓公亦云:「昔者聖王處士以閑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

 

皆云「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據此二文皆有四民,但民農已於上鄉遂公邑受地,故此唯說士工商三者也。

 

其身得祿免農,其子不免農,故《禮記》問士之子,長曰「能耕矣」,大夫已上之子則免農矣。

 

故《禮運》云:「大夫有田以處其子孫。」

 

然士既有祿,沾及子弟,故其家田亦五口乃當農夫一人也。

 

其工商比農民為賤,故其家人亦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此工商則與上賈人別,彼賈人仕在官,若府史,但異名耳。

 

此工商,有事時複為官所使,故云以事入在官。

 

云「餘夫以力出耕公邑」者,還是五口之內有丈夫,非士工商之身,即曰餘夫。

 

百裏內既置六鄉及九等,無地可居,故知亦出耕公邑也。

 

云「甸稍縣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萬夫之地」者,經有任甸稍縣都,遠郊之內已入六鄉與九等,故此特據甸地外至五百裏。

 

但王畿千裏,總計有百同,已取四同為百裏內,故餘有九十六同。

 

同有九萬夫,百同則九百萬夫。

 

其中除四同三十六萬夫,故餘為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萬夫之地也。

 

云「城郭宮室差少塗巷又狹」者,鄭欲解於三分所去而存二之意。

 

但百裏之外雖有公邑埰地,城郭宮室比百裏之內為狹少耳。

 

云「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但百裏之內則三分所去,六不存一,今於此三分所去之中,六內而存取其一,則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是也。

 

言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若不六而存一,則十八分之,三六十八,去一分有十二存。

 

今於所去六中存取其一,以益十二,則所去者五,所存者十三,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也。

 

案:張逸問:「注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何謂?」

 

鄭答曰:「六鄉之民,上地不易,家百畝,一易家二百畝,再易家三百畝,相通三夫六百畝。

 

六遂之民,上地家百畝,萊五十畝;

 

中地家百畝,萊百畝;

 

下地家百畝,萊二百畝。

 

相通三夫而六百五十畝。

 

以三分去一之法,當餘十二。

 

遂地以有五十畝萊,於三分去一,乃得十三。」

 

若據此而言,則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唯據上地有萊五十畝而說,而鄭云城郭宮室差少塗巷又狹者,但六而存一,指據六夫受十三夫地而言。

 

今言城郭少、塗巷狹者,鄭意遠郊外上地有萊五十畝,故言於城郭少、途巷狹中出此萊地焉。

 

云「則其餘六百二十四萬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萬家也」者,三分所去六而存一之法,即於同上計之。

 

先取九十同,更別借取九十同,添為百八十同,是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所得者百三十,所去者五十。

 

向者借半,今於百三十中還半,餘有六十五同存,仍有六同未分。

 

於六同別借取十二同,添六為十八同,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則得十三同,所去者五同。

 

向借十二同,是三分借二分,今還他二分,則十三同中取十二同,還他八同,得四同。

 

一同者分為九萬夫,還他六萬夫,得三萬夫。

 

將此四同三萬夫,添前六十五同,總為六十九同三萬夫矣。

 

一同九萬夫,取六十同,六九五十四,為五百四十萬夫。

 

又有九同,同有九萬夫,九九八十一,又為八十一萬夫。

 

通前三萬夫為八十四萬夫。

 

又添五百四十萬夫,總為六百二十四萬夫之地,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則其餘六百二十四萬夫也。

 

云「上中下」者,上地家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百畝、萊百畝,下地家百畝、萊二百畝。

 

云「六家而受十三夫」者,以上地有萊五十畝,故三夫受六夫半,六夫受十三夫矣。

 

云「定受田者,二百八十八萬家也」者,以六家受十三夫,則六十萬家受百三十萬夫,百二十萬家受二百六十萬夫之地。

 

又倍之,二百四十萬家受五百二十萬夫之地。

 

餘有四十八萬家,於上借十二萬家為六十萬家,是五分借一,整數計之,則六十萬家受百三十萬夫之地。

 

向五分借一,今還五分除一,六十除十二,餘有四十八萬家在。

 

地亦五分除一,百三十除二十六萬夫,餘有一百四萬夫地在。

 

將此四十八萬家添前二百四十萬,為二百八十八萬家。

 

又將此一百四萬夫地添前五百二十萬夫,總為六百二十四萬夫矣。

 

云「其在甸七萬五千家為六遂,餘則公邑」者,鄭總計畿內遠郊之外訖,別更計二百裏之中者,以三百裏已外封三等埰地,埰地多少不定,不可計;

 

其六遂與六鄉相對,故特計之,以其六遂家數與六鄉相似。

 

但六鄉之內餘地有九等所居,六遂餘地無九等,故以餘地為公邑也。

 

但邦畿千裏,唯民所止,若東都地中言之,東麵雖有平地,至於三麵,山林雜有。

 

今鄭所計,雖三分去,豈有二分平土乎?

 

且六鄉之民雖可以數計之,其九等之地,豈各萬夫為定乎?

 

但鄭欲以開悟後人,聊以整數為筭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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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

 

(征,稅也。

 

言征者,以共國政也。

 

鄭司農云:「任地,謂任土地以起稅賦也。

 

國宅,城中宅也。

 

無征,無稅也。」

 

故書「漆林」為「⒛林」,杜子春云:「當為⒛林。」

 

玄謂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

 

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

 

園廛亦輕之者,廛無穀,園少利也。

 

古之宅必樹,而畺埸有瓜。

 

○⒛,本又作漆,音七。)

 

疏 「凡任地」至「十而五」

 

○釋曰:上經言任地所在,此經言出稅多少不同之事。

 

云「國宅無征」者,征,稅也。

 

謂城內官府治處無稅也。

 

云「園廛二十而一」者,園即上經「場圃任園地」,廛即上經「廛裏任國中之地」。

 

並言之者,以其出稅同故也。

 

云「近郊十一」者,即上經宅田、士田、賈田任在近郊者,同十一而稅也。

 

云 「遠郊二十而三」,即上經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同二十而稅三也。

 

云「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者,即上經公邑之田任甸地已下,至任畺地,四處皆無過十而稅二。

 

但此四處出稅不同。

 

據上文直言公邑之田任甸地,則甸地之中兼有六遂矣。

 

其稍縣都,上文惟言家邑、小都、大都三等埰地為井田助法,不見公邑,則三者之中皆有公邑,故上注云「自此已外皆然」。

 

若然,則此云十二者,除三等埰地而言,以其鄉遂公邑皆為夏之貢法故也。

 

云「漆林之徵二十而五」者,上之三等為輕近重遠法。

 

此漆林之稅特重,以其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注 「徵稅」至「有瓜」

 

○釋曰:司農云「國宅,城中宅也,無征,無稅也」者,先鄭意,廛既為空地,非民宅,則此國宅城中宅謂民宅也。

 

後鄭不從者,後鄭意,以廛裏既為民宅,則此國宅非民宅,是以為官府治事處解之。

 

「玄謂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者,吏即卿大夫等,則《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是也,故無征也。

 

云「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者,以其城內及城外近城者,給公吏使役多,於稅上輕而優之;

 

遠城者役少,故於稅上重而苦之,故不任十一而稅。

 

唯近郊之內當十一耳。

 

云「園廛亦輕之者,廛無穀、園少利也」者,以其廛則五畝之宅在國中,則《孟子》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麻」,是廛無穀也。

 

園少利者,此園則百畝田畔,家各二畝半,以為井灶,種怱韭及瓜,是園少利,故亦輕之。

 

云「古之宅必樹」者,即《孟子》桑麻是也。

 

云「畺埸有瓜」者,是《信南山》詩云「中田有廬,畺埸有瓜」。

 

鄭云:「中田,田中。

 

作廬以便其事。

 

於其畔種瓜,瓜成又入其稅,天子剝削淹漬以為菹,獻之皇祖。」

 

是其園廛皆有稅之事也。

 

《異義》第五《田稅》:「今《春秋公羊》說,十一而稅,過於十一,大桀小桀;

 

減於十一,大貉小貉。

 

十一稅,天子之正,十一行而頌聲作。

 

故《周禮》國中園廛之賦,二十而稅一,近郊十而稅一,遠郊二十而稅三。

 

有軍旅之歲,一井九夫百畝之賦,出禾二百四十斛,芻秉二百四十六,釜米十六鬥。

 

案公羊十一稅,遠近無差。

 

漢製收租田有上中下,與《周禮》同義。」

 

「玄之聞也,《周禮》製稅法,輕近而重遠者,為民城道溝渠之役,近者勞遠者逸故也。

 

其授民田,家所養者多,與之美田;

 

所養者少,則與之薄田。

 

其調均之而是,故可以為常法。

 

漢無授田之法,富者貴美且多,貧者賤薄且少,美薄之收不通相倍蓰,從而上中下也與《周禮》同義,未之思也。

 

又《周禮》六篇,無云軍旅之歲,一井九夫百畝之稅,出禾芻秉釜米之事,何以得此言乎?」

 

若然,《周禮》稅法據王畿,《公羊》稅法據諸侯邦國。

 

諸侯邦國無遠近之差者,以其國地狹少,役賦事暇,故無遠近之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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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宅不毛者,有裏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

 

(鄭司農云:「宅不毛者,謂不樹桑麻也。

 

裏布者,布參印書,廣二寸,長二尺。

 

以為幣,貿易物。

 

《詩》云『抱布貿絲』,抱此布也。

 

或曰:布,泉也。

 

《春秋傳》曰:『買之百兩一布。』

 

又《廛人職》:『掌斂市之次布、儳布、質布、罰布、廛布。』

 

《孟子》曰:『廛無夫裏之布,則天下之民皆說而原為其民矣。』

 

故曰宅不毛者有裏布,民無職事出夫家之徵。

 

欲令宅樹桑麻,民就四業,則無稅賦以勸之也。

 

故《孟子》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則五十者可以衣帛。』

 

不知言布參印書者何?

 

見舊時說也。」

 

玄謂宅不毛者,罰以一裏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以共吉凶二服及喪器也。

 

民雖有間無職事者,猶出夫稅、家稅也。

 

夫稅者,百畝之稅。

 

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繇役。

 

○儳,劉音讒,徐才鑒反。

 

皆說,音悅。

 

令,力呈反。

 

以衣,於既反,下同。

 

間,音閑。)

 

疏 「凡宅」至「之徵」

 

○釋曰:以草木為地毛。

 

民有五畝之宅,廬舍之外不樹桑麻之毛者,罰以二十五家之稅。

 

布謂口率出泉。

 

漢法口百二十也。

 

云「凡田不耕者出屋粟」者,夫三為屋。

 

民有百畝之田,不耕墾種作者,罰以三家之稅粟。

 

云「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者,此則《大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之人,雖不事當家田宅,無可賦稅,仍使出夫稅、家稅之徵,以勸之使樂業也。

 

○注「鄭司」至「繇役」

 

○釋曰:先鄭云「不毛者謂不樹桑麻」,據《孟子》為說也。

 

云「裏布」至「抱此布」,此說非,故先鄭自破之也。

 

云「或曰布泉」以下至「廛布」,此說合義也。

 

云《春秋傳》曰「買之百兩一布」,此昭公二十六年《左氏傳》文。

 

案彼文,齊侯以師欲納昭公,申豐從女賈,以幣錦二端以適齊師,謂子猶之人高齮:「能貨子猶,為高氏後。」

 

高齮以錦示子猶,子猶欲之。

 

齮曰:「魯人買之,百兩一布。」

 

杜注云:「言魯人買此甚多,布陳之,以百兩為數。」

 

杜以為布為陳,不為布泉。

 

此先鄭以彼布與此布及外府邦布皆為泉,與杜義異也。

 

云「《廛人職》掌斂市之次布」已下,彼注先鄭云「次布,列肆之稅布」。

 

總布,後鄭云「總讀謂如租怱之怱。

 

怱布謂守鬥斛銓衡之布。

 

質布,謂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布。

 

罰布者,謂犯市令者之泉。

 

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

 

彼諸布皆是泉,故引以為證也。

 

引《孟子》「廛無夫裏之布」,亦謂口率出泉。

 

宅不毛,無一裏之罰布,天下民願為之民矣。

 

云「欲令民就四業,則無稅賦以勸之」者,案《閭師》,四業,畜也、耕也、樹也、蠶也。

 

或說以四時之業也。

 

「玄謂宅不毛者,罰以一裏二十五家之泉」者,此就足司農之義。

 

「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者,以夫三為屋,以三夫解屋也。

 

云「以共吉凶二服及喪器也」者,案《鄉師職》云:「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其射器,州共賓器。」

 

但射器、賓器等為國行禮,故出官物為之。

 

惟吉凶二服及喪器是民自共用,不可出官物,故比族主集此罰物為之。

 

故鄭唯據此二事而言也。

 

云「夫稅者,百畝之稅」,知者,以家稅為士徒,故知是一夫之田所稅粟也。

 

云「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繇役」,知者,案《縣師》云:「若將有軍旅、會同,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故知家稅是士徒車輦也。

 

趙商問:「《載師職》凡宅不毛乃罰以一裏布,田不耕者罰屋粟。

 

商以田不耕其罪莫重,宅不毛其罰當輕。

 

宅不毛乃罰以二十五家之布,田不耕則罰之三家之稅粟。

 

未達罰之云為之旨,輕重之差。」

 

鄭答:「此法各當罰其事於當其有故,何以假他輕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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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以時徵其賦。

 

疏「以時徵其賦」

 

○釋曰:閭師徵斂六鄉之賦貢,遂師、旅師斂六遂已外之賦貢,自有常官。

 

但徵斂事重,以載師既掌畿內地事,因亦徵其賦,相左右也。

 

案下《閭師》注「賦謂九賦及九貢」,則此賦貢含有也。

 

至於裏布、屋粟及間民夫家之徵,亦可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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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閭師,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時徵其賦。

 

(國中及四郊,是所主數六鄉之中,自廛裏至遠郊也。

 

掌六畜數者,農事之本也。

 

賦謂九賦及九貢。)

 

疏 「閭師」至「其賦」

 

○釋曰:閭師徵斂百裏內之賦貢,故云「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及六畜之數」。

 

以其人民是出賦之數,其六畜是營作之本,故須知數也。

 

云「以任其力」者,謂以人民六畜任使其力也。

 

云「以待其政令」者,政令謂賦役皆是也。

 

「以時徵其賦」者,賦貢所徵,當順其四時,故云以時也。

 

○注 「國中」至「九貢」

 

○釋曰:云「國中及四郊是所主數」者,以其六鄉之民居在國中及四郊,其政教自有鄉大夫以下施之。

 

今閭師主徵斂,直知其人數而已,故云是主數也。

 

云「六鄉之中自廛裏至遠郊也」者,此鄭重解國中及四郊之義。

 

據上言廛裏至任遠郊之地,其中含有六鄉七萬五千家,故鄭指六鄉而言也。

 

云「掌六畜數者,農事之本也」者,六畜謂馬牛羊豕犬雞,則唯牛可為農事,而鄭玄云農事之本者,羊馬犬雞雖不用為農事,皆是人之相資藉以為用,故總入農事之中。

 

是以閭師主徵斂,亦總知其數也。

 

云「賦謂九賦」者,案下又陳貢,故知賦中兼有貢。

 

經直言賦者,以賦為主耳。

 

賦謂口率出泉。

 

若然,案《大宰》九賦從邦中以至幣餘為九等,此國中及四郊於九賦之中惟有二賦,而言九賦者,亦大總而言也。

 

其九貢又與《大宰》別,彼九貢者與《小行人》「春入貢」為一,謂諸侯之九貢,即《大宰》九職之貢與下文貢九穀之等是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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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

 

任圃以樹事,貢草木;

 

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

 

任商以市事,貢貨賄;

 

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

 

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貢草木,謂葵韭果蓏之屬。

 

○飭,音敕。

 

以畜,許又反,下同。)

 

疏 「凡任」至「其物」

 

○釋曰:案大宰「以九職任萬民」,謂任使萬民,各有職事,有職事必有功,有功即有貢,故此論貢之法也。

 

言「凡任民」,謂任使萬民使出貢,與下為目。

 

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者,案《大宰職》云「一曰三農,生九穀」,故此還使貢九穀。

 

九穀之數,《大宰》已注訖。

 

云「任圃以樹事,貢草木」者,《大宰》云「二曰園圃,毓草木」,故還使貢草木,謂菜蔬果蓏之屬。

 

云「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者,《大宰》云「五曰百工,飭化八材」,故八材飭治以為器物,故此還使貢之也。

 

云「任商以市事,貢貨賄」者,《大宰》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故還使貢貨賄也。

 

云「任牧以畜事,貢鳥獸」者,《大宰》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故還使貢鳥獸也。

 

云「任嬪以女事,貢布帛」者,《大宰》云「七曰嬪婦,化治絲枲」,故還使貢布帛。

 

女即彼嬪婦也。

 

云「任衡以山事,貢其物」者,《大宰》云「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材即物也,以其山澤所出物多,故云物,若《禹貢》云「海物」然也。

 

《序官》山澤稱虞,川林稱衡,此文云任衡以山事,山不稱虞者,欲見山中可以兼川林,亦貢物,故互見為義也。

 

此文次第與《大宰》不同者,彼依事大小為次。

 

此不依彼為次者,欲見事無常故也。

 

且彼有九職,仍並山澤為一。

 

此文分山澤為二,唯有八者。

 

任九職有臣妾及間民,此無者,以周公設經任之,則有臣妾,使得自生,若貢稅則無,以其聚斂疏材,無可稅故也。

 

其間民,《載師》已見出夫家之徵,故於此不言之矣。

 

其分山澤為二者,以山澤山貢不同,故分為二以充八,通間民為九耳。

 

○注「貢草」至「之屬」

 

○釋曰:案《大宰》注「疏材,百草根實」,與此注不同者,但百草根實即葵韭果蓏,百草中可以兼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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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無職者出夫布。

 

(獨言無職者,掌其九賦。)

 

疏「凡無」至「夫布」

 

○釋曰:無職非一,故言「凡」。

 

此無職,即《大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者也。

 

轉移執事,即是有職,而言無職者,為有職者執事,當家廛地不事,即無職也。

 

云「出夫布」者,亦使出一夫口稅之泉也。

 

○注 「獨言」至「九職」

 

○釋曰:云「獨言無職者,掌其九賦」者,上皆論貢不言賦,惟此無職之人言夫布,夫布即賦也。

 

以其掌九賦者,上雖直云貢,九賦亦掌之,故云掌其九賦。

 

案劉琰問:「《載師職》云:『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

 

《閭師職》云:『凡無職者出夫布。』

 

夫家之徵與夫布,其異如何?」

 

鄭答云:「夫家之徵者,田稅,如今租矣。

 

夫布者,如今筭斂,在凡賦中者也。」

 

以此言之,若今租即夫征,不得兼言家。

 

鄭連言家,挾句耳。

 

劉琰又問:「《閭師職》云『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下至任虞,凡八貢,不道九賦。

 

下言『凡無職者出夫布』,注云 『獨言無職者,掌其九賦』。

 

若此者,豈上八貢者複出八賦,與無職所出夫布,凡為九?

 

將自布賦不同,重計八貢?

 

未之能審也。」

 

鄭答曰:「讀《天官•塚宰職》則審矣。

 

無職在九賦中。

 

今此不言其餘,獨言此者,此官掌斂賦,嫌無職者不審出筭,故言耳。」

 

鄭云讀《天官•塚宰》則審者,案《塚宰職》,九職九賦別。

 

九賦,自邦中以至邦都六也。

 

加以關市、山澤及幣餘為九。

 

九職不言服數,或一服之中而有職,安得八賦依八貢出之乎。

 

言審矣者,審八賦不依九職為九可知,故云審矣。

 

若然,無職在賦中,其句下讀為義,不連於上也。

 

欲明無職之人,非直在九職中,亦在九賦中,故云無職在九賦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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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掌罰其家事也。

 

盛,黍稷也。

 

槨,周棺也。

 

不帛,不得衣帛也。

 

不衰,喪不得衣衰也。

 

皆所以恥不勉。

 

○衰,七回反,下同。)

 

疏「凡庶」至「不衰」

 

○釋曰:云「庶人不畜者祭無牲」者,案《孟子》云「庶人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是以不畜者當罰之,故死後祭無牲也。

 

庶人用牲之法,若《王製》云「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注云「庶人無常牲,取以新物相宜而已」是也。

 

云「不耕者祭無盛」者,黍稷曰盛。

 

耕者所以殖黍稷,今惰農自安,不殖黍稷,故死後祭之無盛也。

 

云「不樹者無槨」 者,庶人五畝之宅,樹以桑麻。

 

今宅不毛,非直罰以裏布,死後又無五寸之槨也。

 

云「不蠶者不帛」者,蠶則得帛。

 

《孟子》云「五十可以衣帛」。

 

以不蠶,故身不得衣帛。

 

云「不績者不衰」者,緝績者得布,其衰裳以布為之。

 

其婦人不績其麻者,死則不為之著衰裳,以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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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裏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

 

三年大比,則以考群吏,而以詔廢置。

 

(郊裏,郊所居也。

 

自邦國以及四郊之內,是所主數周天下也。

 

萊,休不耕者。

 

郊內謂之易,郊外謂之萊,善言近。

 

○比,毗誌反,後放此。)

 

疏 「縣師」至「廢置」

 

○釋曰:云掌邦國,據畿外諸侯言。

 

都鄙,據畿內五百裏、四百裏大都小都言。

 

稍,據三百裏家邑言。

 

甸,據二百裏六遂言。

 

郊裏,據從遠郊至國中六鄉之民也,從外向內而說之。

 

言「地域」者,從邦國至六鄉,各有地域廣狹。

 

云「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者,夫家猶言男女,人民謂奴婢,田萊見田及荒不耕者之萊。

 

其數皆知,故云之數也。

 

云「及其六畜車輦之稽」者,六畜,馬牛羊豕犬雞。

 

車,所以駕馬,輦,人挽行之。

 

稽,計也。

 

謂所計之數皆知之。

 

云「三年大比,則以考群吏而以詔廢置」者,古者亦三年一大案比戶口,則考校主民之群吏,校其功過,以詔告在上。

 

有功者置之以進爵位,有過者廢退之。

 

○注 「郊裏」至「言近」

 

○釋曰:云「郊裏,郊所居也」者,謂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故有居在郊者也。

 

案《遺人》云「鄉裏之委積」,又云「郊裏之委積」。

 

彼云鄉裏據國中,云郊裏據在郊,與此同也。

 

必知鄉民有居在郊者,見《比長》云:「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

 

若徙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

 

國中及郊不云他,明郊與國中同是鄉民也。

 

云「自邦國以及四郊之內是所主數」者,其義若《閭師》耳。

 

云「周天下也」者,邦國則六服,四郊則兼國中,故云周遍天下也。

 

云「萊,休不耕」者,《詩》云「田卒汙萊」,注云:「下者汙,高者萊。」

 

是萊謂草萊之地,若上地萊五十畝之類也。

 

云「郊內謂之易,郊外謂之萊,善言近」者,郊外言萊,即此經田萊,據郊而言,《遂人》亦云萊五十畝百畝之類,是萊為草萊穢汙之稱也。

 

郊內謂之易,無文。

 

案《大司徒》云「凡造都鄙,製其地域」,云上地不易、中地一易、下地再易,司徒主六鄉,則六鄉之地從易可知。

 

不言萊直言易者,善言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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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02: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

 

(受法於司馬者,知所當徵眾寡。○卒,子忽反。)

 

疏 「若將」至「而至」

 

○釋曰:云「若將有軍旅」者,言若,謂若有若無,不定之辭。

 

將有謂事未至。

 

軍旅謂征伐。

 

會同謂時見、殷見。

 

田役謂四時田獵。

 

之戒者,謂有此數事,則豫戒令之。

 

云「受法於司馬」者,司馬主將事,故先於司馬處受出軍多少及法式也。

 

云「以作其眾庶」者,謂於司馬處得法,乃作起其庶眾已下。

 

云 「會其車人之卒伍」者,謂會合車人。

 

人則百人為卒,五人為伍,車亦有卒伍。

 

云「使皆備旗鼓兵器」者,旗謂若《司馬》云「秋辨旗物,王載大常」已下,鼓謂《司馬》云「春辨鼓鐸,王執路鼓」已下,兵器謂弓矢、殳矛、戈戟也。

 

「以帥而至」者,《鄉師》云「以旗致萬民」,此云而至者,謂帥而至鄉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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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0: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製其域。

 

(物謂地所有也。名山大澤不以封。○量,音良。)

 

疏「凡造」至「其域」

 

○釋曰:言造都,謂大都小都,邑謂家邑也。

 

云「量其地」者,家邑二十五裏,大都百裏,小都五十裏也。

 

云「辨其物」者,三等之地所有不同。

 

云「製其域」者,域即疆域大小是也。

 

○注「物謂」至「以封」

 

○釋曰:云「物謂地所有也」者,若地物無所有,不得耕墾若山澤者,不授之,故引《王製》云「名山大澤不以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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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0: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以歲時徵野之賦貢。

 

(野謂甸、稍、縣、都也。所徵賦貢與閭師同。)

 

疏「以歲」至「賦貢」

 

○釋曰:以郊內賦貢,閭師徵斂。

 

郊外曰野,所有賦貢,縣師徵之,遂師、旅師斂之,故云徵野之賦貢。

 

○注「野謂」至「師同」

 

○釋曰:知野含有甸稍縣都者,以其縣師並掌天下,既邦國與畿內不同,明野中唯含有此四者也。

 

云「所徵賦貢與閭師同」者,但閭師徵六鄉賦貢並斂之,此縣師所徵四處賦貢與閭師同。

 

若斂野之賦貢,是遂師、旅師也。

 

故直云徵之同,明斂則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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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1: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

 

鄉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

 

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

 

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

 

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

 

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

 

(委積者,廩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以其餘共之,所謂餘法用也。

 

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餘財共之。

 

少曰委,多曰積。

 

鄉裏,鄉所居也。

 

艱厄猶睏乏也。

 

門關以養老孤,人所出入,易以取餼廩也。

 

羈旅,過行寄止者。

 

待凶荒,謂邦國所當通給者也。

 

故書「艱厄」作「扌堇厄」,「羈」作「寄」。

 

杜子春云:「扌堇厄當為艱厄,寄當為羈」。

 

○遺,唯季反,劉音遂。

 

施惠,式豉反,後「施惠」皆同。

 

廩,良甚反。

 

易,以鼓反。

 

扌堇,音艱,又音謹。)

 

疏 「遺人」至「凶荒」

 

○釋曰:此官主施惠,故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

 

此與下為總目也。

 

云「鄉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者,此下數者,皆謂當年所稅多少,總送帳於上。

 

在上商量計一年足國用外,則隨便留之,以為恤民之艱厄之等也。

 

艱厄謂年穀不熟。

 

民有睏乏,則振恤之。

 

云「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者,門謂十二國門,關謂十二關門,出入皆有稅。

 

所稅得者,亦送帳多少,足國用之外,留之以養老孤。

 

故《司門》云「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

 

注云:「財所謂門關之委積也。」

 

是其所留之財也。

 

云「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者,裏,居也。

 

郊民所居,即六鄉之民所居郊者。

 

其委積留之以待賓客者,其賓客至郊,與主國使者交接,因即與之廩餼,便欲以待賓客也。

 

云「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者,上既言郊裏據遠郊,則此野鄙據六遂。

 

在郊外曰野,六遂中有五百家鄙,故以鄙表六遂耳。

 

則野鄙中可以兼得公邑在甸地者也。

 

旅,客也。

 

謂客有羈縶在此未得去者,則於此惠之。

 

但羈旅處處皆有,獨於此見惠者,但甸地在二百裏中,於外內有羈旅皆得取之,故獨見於此也。

 

云「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者,縣謂四百裏,都謂五百裏。

 

不見稍三百裏,則縣都中可以兼之。

 

凶荒謂年穀不熟,則《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是也。

 

特於此三處見凶荒,其凶荒則畿內畿外皆有。

 

若畿外凶荒則入向畿內取之,畿內凶荒則向畿外取之。

 

是以鄭君通給解之,故於近畿三百裏之外言待凶荒之事也。

 

○注「委積」至「為羈」

 

○釋曰:倉人主藏穀,廩人主藏米。

 

「自計九穀之數」至「餘法用」,皆約《倉人》文。

 

案:《倉人》云:「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若穀不熟,則止餘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註: 「止猶殺。

 

餘法用,謂道路之委積,所以豐優賓客之屬。」

 

又案《廩人》云:「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分頒。」

 

謂若委人之職,諸委積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是《廩人》亦云委積。

 

若然,穀不足止餘法用,則此鄉裏已下皆無入委積之事,故云止餘法用也。

 

雖無新物以入委積,其舊委積所藏者,則給艱厄老孤之等,故《倉人》云「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掌客》云「凶荒則殺禮」者,謂除道路委積之外也。

 

云 「《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者,《職內》所云,亦謂本司所用有餘,乃移於他處,故云亦如此也。

 

云「少曰委、多曰積」者,據此文三十裏言委,五十裏言積,相對而言。

 

若散文,則多亦曰委,《委人》所云「薪蒸亦曰委」是也。

 

云「艱厄猶睏乏也」者,案《書傳》云「行而無資謂之乏,居而無食謂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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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2: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賓客、會同、師役,掌其道路之委積。

 

凡國野之道,十裏有廬,廬有飲食;

 

三十裏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

 

五十裏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廬,若今野候,徙有庌也。

 

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

 

候館,樓可以觀望者也。

 

一市之間,有三廬一宿。

 

○庌,劉音雅。)

 

疏「凡賓」至「有積」

 

○釋曰:上經委積,隨其所須之處而委積,此經所陳委積,據會同、師役、行道所須,故分佈於道路。

 

遠處須多,故有積;

 

近處須少,故有飲食及委也。

 

○注 「廬若」至「一宿」

 

○釋曰:云「廬若今野候,徙有庌也」者,此舉漢法以況義。

 

漢時野路迎賓客之處皆有庌舍,與廬相似。

 

云「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 者,案漢法,十裏有亭,亭有三老,人皆有宮室,故引以為況也。

 

云「一市之間,有三廬一宿」者,十裏二十裏有廬,三十裏有宿,四十裏又有一廬,五十裏有市,是其一市之間三廬一宿。

 

凡廬有四義:十裏有廬,一也;

 

中田有廬,二也;

 

《易•剝》之上九云「君子得輿,小人剝廬」,注云:「小人傲狠,當剝徹廬舍而去」三也;

 

《公劉》詩云「於時廬旅」,鄭云:「廬舍安民,館舍施教令」,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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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2: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

 

疏「凡委」至「頒之」

 

○釋曰:言「凡委積」,上二文委積之事是也。

 

以時頒之,則以待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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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3: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

 

(政讀為征。

 

地征謂地守、地職之稅也。

 

地守,衡虞之屬。

 

地職,農圃之屬。

 

力征,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牛馬、車輦則轉委積之屬。

 

○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釋曰:均人所均地政已下,總均畿內鄉遂及公邑。

 

云「均地政」者,謂均地守、地職二者之稅,使皆十一而出稅,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

 

○注 「政讀」至「之屬」

 

○釋曰:鄭破政為征者,以經政是政教之政,非徵稅之徵,故破之也。

 

鄭又知地征是地守、地職之稅者,以其出稅無過地守、地職二者,故知之也。

 

云「地守,衡虞之屬」者,亦謂畿內川衡、林衡、山虞、澤虞,皆遣其地之民守護之。

 

及其入山林川澤取之者,使出稅以當邦賦。

 

云「地職農圃之屬」者,此即《大宰》九職云「一曰三農」、「二曰園圃」之屬,以九職任之,因使出稅也。

 

云「力征」已下並「車輦」,並是力之徵稅。

 

若然,《土均》云「掌平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

 

注云:「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

 

與此鄉遂及公邑別。

 

彼又云「地貢」,鄭云「謂諸侯之九貢」,與此九職之貢又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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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3: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

 

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豐年,人食四鬴之歲也。

 

人食三鬴為中歲。

 

人食二鬴為無歲,歲無贏儲也。

 

公,事也。

 

旬,均也。

 

讀如「┿┿原隰」之┿。

 

《易》「坤為均」,今書亦有作旬者。

 

○上,時掌反。

 

鬴,房甫反。

 

┿,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聶氏常純反。)

 

疏「凡均」至「日焉」

 

○釋曰:此所均力政者,即上人民之力征,不通牛馬車輦,故《禮記•王製》云「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是此亦據人而言也。

 

云「以歲上下」者,上即豐年,下即儉年也。

 

「豐年則公旬用三日」者,公,事也。

 

旬,均也。

 

謂為事均用三日也。

 

○注 「豐年」至「旬者」

 

○釋曰:鄭知「豐年人食四鬴」已下者,案《廩人》云「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而知之。

 

彼又云「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此時則無力征矣。

 

若然,此食二鬴而言無年。

 

無年者,鄭云「無贏儲」,仍未移民就賤。

 

此無年與彼不能人二鬴之歲不同,彼不能人二鬴,自然無贏儲也。

 

云 「公,事也」者,此天子之法,非諸侯之禮,不得為公君解之,故從公事而釋也。

 

云「旬,均也」者,《王製》既云「用民歲不過三日」,明不得為旬十日解之,故破從均。

 

恐不平,故云均也。

 

云「讀如┿┿原隰之┿」者,彼《詩》┿┿是均田之意,故讀從之。

 

云「《易》坤為均,今書亦有作旬」者,彼《易》坤為地,地德均平,是以均為義。

 

今書,今《易》書有作旬字者。

 

旬與均,旬與均俱有均平之意,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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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9:14: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四


凶劄則無力政,無財賦。

 

(無力政,恤其勞也。

 

無財賦,恤其乏困也。

 

財賦,九賦也。)

 

疏「凶劄」至「財賦」

 

○釋曰:凶謂年穀不孰,劄謂天下疫病,作無此力征及財賦二事。

 

此即《廩人》云「不能人二鬴」之歲。

 

○注「無力」至「賦也」

 

○釋曰:云「財賦,九賦也」者,此即《大宰》九賦,謂口率出泉。

 

知賦中惟是九賦者,以下文有地守、地職,故此惟有九賦也。

 

若然,上均地政不言均九賦,亦均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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