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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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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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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3: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凡野舞,則皆教之。

 

(野舞,謂野人慾學舞者。)

 

疏「凡野」至「教之」

 

○釋曰:案《序宮》,舞徒四十人,其數有限。

 

今云「皆教之」者,教雖四十,餘者有能學,皆教之,以待其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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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4: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凡小祭祀,則不興舞。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興猶作也。)

 

疏注「小祭」至「祭者」

 

○釋曰:案上文云「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犮舞」,又案《司服》云「群小祀,則玄冕。」

 

注云:「群小祀,林澤墳衍四方百物之屬。」

 

如是,則小祭祀有兵舞、犮舞。

 

而云不興舞者,小祭祀雖同玄冕,若外神林澤之等則有舞,若宮中七祀之等則無舞,此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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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4: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六牲謂牛、馬、羊、豕、犬、雞。

 

鄭司農云:「牷,純也。」

 

玄謂牷,體完具。

 

○蕃,音煩。

 

牷,音全。)

 

疏「牧人」至「牲牷」

 

○釋曰: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者,阜,盛也。

 

蕃,息也。

 

物謂毛物。

 

言使肥盛蕃息,各有毛物。

 

謂五官各有牛人、羊人、犬人、豕人之等,擇取純毛物者以供牧人,牧人又供與充人,芻之三月以祭祀,故云「以共祭祀之牲牷」也。

 

○注「六牲」至「完具」

 

○釋曰:案《爾雅》所釋六畜,有馬、牛、羊、豕、犬、雞,故鄭依而釋之。

 

案:膳夫供六牲,鄭注云:「始養之曰畜,將用之曰牲。」

 

則此云牲,亦據將用為言也。

 

司農云「牷,純也」,後鄭不從者,《尚書》云犧牷,對犧不得為純色,其純,下文毛之者是也。

 

故玄易之云「牷,體完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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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5: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陽祀,用騂牲毛之;

 

陰祀,用黝牲毛之;

 

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

 

(騂牲,赤色。

 

毛之,取純毛也。

 

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

 

望祀,五嶽、四鎮、四瀆也。

 

鄭司農云:「陽祀,春夏也。

 

黝讀為幽。

 

幽,黑也。」

 

玄謂陽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廟。

 

○黝,於糾反,司農音幽。)

 

疏「凡陽」至「毛之」

 

○釋曰:言「凡」,與下陽祀、陰祀、望祀等為目,故云凡以廣之也。

 

○注「騂牲」至「宗廟」

 

○釋曰:騂牲知是赤色者,見《明堂位》「周人騂剛」,《檀弓》云「周人牲用騂」,周尚赤而云用騂,故知騂是赤也。

 

云「毛之,取純毛也」者,對下文云「尨是雜色」,則此經云毛之者,皆是取純毛也。

 

云「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並「陽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廟」者,但天神與宗廟為陽,地與社稷為陰。

 

案《大宗伯》云「蒼璧禮天,黃琮禮地」,謂圓丘方澤。

 

下云「牲幣各放其器之色」,則昊天與崑崙牲用蒼用黃,四時迎五方天帝,又各依其方色,牲則非此騂牲、黝牲。

 

惟有郊天及宗廟、社稷一等,不見牲色,在此陽祀、陰祀之中可知。

 

案《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報天而主日,兆於南郊,就陽位也。

 

牲用騂」是南郊用騂也。

 

《檀弓》云「殷尚白,周尚赤」,是祭宗廟時赤也。

 

據此而言,則祭天於南郊及宗廟用騂也。

 

《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也」,是社稱陰。

 

《孝經緯•鉤命決》云:「祭地於北郊,就陰位。」

 

彼對郊天就陽位,則是神州之神在北郊而稱陰,以是知陰祀中有祭地於北郊及社稷也。

 

不從先鄭「陽祀春夏」者,周祭宗廟,四時同用騂,夏至祭地方澤,牲用黃。

 

春夏迎氣,牲各隨方之色,明不得同用騂,故不從也。

 

又知望祀是四望者,以其言望與四望義同,故知是四望五嶽等也。

 

云「黝讀為幽,幽,黑也」者,以其幽是北方,故從幽為黑也。

 

後鄭先解陰祀,後釋陽祀者,陽祀待先鄭釋訖,隨後破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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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5: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時祀之牲,必用牷物。

 

(時祀,四時所常祀,謂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

 

疏「凡時」至「牷物」

 

○釋曰:時祀言凡者,山川已下非一,故亦言凡以廣之也。

 

必用牷物者,對上方色是隨其方色,下用尨,尨是雜色,則此牷物者,非方非雜。

 

雖不得隨方之色,要於一身之上其物色須純,其體須完,不得雜也。

 

假令東方或純黃、純黑,南方或純白、純青,皆得也。

 

○注「時祀」至「百物」

 

○釋曰:如時祀是「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者,案《司服》,山川群小祀,林澤四方百物在四望下。

 

此上文云「天地四望」,此時祀又在四望下,又四方山川之等亦依四時而祀,故知時祀是山川至百物,鄭唯據地之時祀。

 

若天之時祀,日月已下亦在此時祀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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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6: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外祭毀事,用尨可也。

 

(外祭謂表貉及王行所過山川用事者。

 

故書毀為甈,尨作龍。

 

杜子春云:「甈當為毀,龍當為尨。

 

尨謂雜色不純,毀謂副辜侯禳毀除殃咎之屬。」

 

○尨,亡江反。

 

貉,莫霸反。

 

甈,丘例反。

 

副,普逼反。

 

辜,音孤。

 

禳,如羊反。)

 

疏「凡外」至「可也」

 

○釋曰:外祭毀事,其神非一,故云「凡」以廣之也。

 

○注 「外祭」至「之屬」

 

○釋曰:知外祭中有表貉者,據上文外神之中,已云天地至四方百物,依時而祭者已盡,此別言外祭則外祭,中唯有表貉之等。

 

案《大司馬》,田獵之時,立表而貉祭。

 

《司幾筵》亦云「貉用熊席」。

 

又知外祭中有王行所過山川用事者,案《校人》云:「凡將事於四海山川,則飾黃駒。」

 

《大祝》云:「大會同,過大山川則用事焉。」

 

亦是非常外祭之事。

 

若然,此云尨,校人用黃駒者,從地色黃,亦據尨中有黃色者用之,不必純。

 

注云「毀謂副辜侯禳毀除殃咎之屬」者,此文承子春之下,不言「玄謂」,當是子春所解也。

 

案《宗伯》云「[QRXQ]辜祭四方百物」,而引九門磔禳。

 

又案《小祝職》云「將事侯禳」。

 

皆是禱祈除殃咎非常之祭用尨之類,故引以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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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6: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祭祀,共其犧牲,以授充人係之。

 

(犧牲,毛羽完具也。

 

授充人者,當殊養之。

 

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其為犧。」

 

○憚,特旦反。)

 

疏「凡祭」至「係之」

 

○釋曰:牧人養牲,臨祭前三月,授與充人係養之,故云「凡祭祀,共其犧牲,以授充人係之」。

 

○注「犧牲」至「為犧」

 

○釋曰:云「犧牲毛羽完具也」者,云犧牲不云牷,則惟據純毛者,而鄭云完具者,祭祀之牲若直牷,未必純犧,若犧則兼牷可知,故鄭以完具釋犧。

 

云「授充人者,當殊養之」者,牧人之牲,未用祭者,總在一處不殊,今將以祭者,則殊別係養之。

 

云「周景王時」者,此《春秋左氏傳》昭二十二年,「王子朝、賓起有寵於景王,王與賓孟說之,欲立之」。

 

又云:「賓孟適郊,見雄雞自斷其尾,問之,侍者曰:自憚其犧也。

 

遽歸告王,且曰:『雞其憚為人用乎?

 

人異於是。』」

 

註:「犧者,以喻人之有純德,實宜為君。」

 

彼直云「自憚其犧」,不云「雞」,鄭以義增之耳。

 

引之者,證犧是純色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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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7: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牲不係者,共奉之。

 

(謂非時而祭祀者。)

 

疏注「謂非」至「祀者」

 

○釋曰:云「不係」者,謂若上文凡外祭毀事用尨可也,是非時而祭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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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7: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牛人,掌養國之公牛,以待國之政令。

 

(公猶官也。)

 

疏「牛人」至「政令」

 

○釋曰:云「掌養國之公牛,以待國之政令」者,政令,則諸侯所須牛及牧人之事,則供送之也。

 

○注「公猶官也」

 

○釋曰:訓公為官者,恐有公君之嫌,但王家之牛,若公廨之牛故須訓公為官,是官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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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7: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職人而芻之。

 

(鄭司農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

 

求牛,禱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

 

玄謂享,獻也。

 

獻神之牛,謂所以祭者也。

 

求,終也。

 

終事之牛,謂所以繹者也。

 

宗廟有繹者,孝子求神非一處。

 

職讀為枳,枳謂之杙,可以係牛。

 

枳人者,謂牧人、充人與?

 

芻,牲之芻。

 

牛人擇於公牛之中而以授養之。

 

○職,戚音特,或餘式反,劉之式反,注枳同。

 

繹,音亦,徐音夕。

 

杙,餘式反,劉餘則反。)

 

疏「凡祭」至「芻之」

 

○釋曰:云「凡祭祀」者,祭祀非一,故亦言凡以廣之。

 

云「享牛」者,謂正祭之牛。

 

云「求牛」者,謂繹祭之牛。

 

云「以授職人而芻之」者,謂授充人係養者也。

 

○注 「鄭司」至「養之」

 

○釋曰:先鄭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者,若以此為祭前一日夕牲時而言,仍是正祭牛,則不應以正祭而云前祭一日。

 

若不據祭祀,以為齊時所食,齊則十日,不應惟止一日而已。

 

其言無據,故後鄭不從也。

 

云「求牛,禱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者,案上文「凡牲不係者共奉之」,謂非時而祭則不係之,此經授職人係之,明非禱祈、非時祭者,故後鄭亦不從也。

 

「玄謂享,獻也。

 

獻神之牛謂所以祭者也」者,以其宗伯祭宗廟六者皆云享,則享是正祭可知。

 

破先鄭為前祭一日之牛也。

 

云「求,終也。

 

終事之牛謂所以繹者也」者,今日正祭於廟,明日繹祭在門外之西室,故鄭云「孝子求神非一處」,以解求中為繹祭之牛也。

 

故《郊特牲》云「祭於祊,尚曰求諸遠者與。」

 

是名繹祭為求也。

 

云「職讀為枳」者,凡官皆有職,直云職人,無所指斥,但職枳聲相近,誤為職,故讀從枳。

 

充人置枳,入地之時,枳枳然作聲,故以聲名其官也。

 

云「枳謂之杙」者,《爾雅•釋宮》文,郭注云:「鬘也。」

 

云「枳人者,謂牧人充人與」者,與,疑辭。

 

疑之者,凡牲堪祭祀者,則牛人選入牧人。

 

臨祭之前,牧人乃授充人,充人乃係養之。

 

今若即以枳人為充人,則隔牧人,故連牧人而言之。

 

明先至牧人,乃至充人,經據後而言之耳。

 

云「牛人擇於公牛之中而以授養之」者,鄭直言養之者,則養者之中,還兼有牧人、充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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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48: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賓客之事,共其牢禮積膳之牛。

 

(牢禮,飧饔也。

 

積,所以給賓客之用,若《司儀職》曰「主國五積」者也。

 

膳,所以間禮賓客,若《掌客》云「殷膳太牢」。

 

○積,子賜反,注同。

 

飧,音孫。)

 

疏「凡賓」至「之牛」

 

○釋曰:言「凡賓客」者,謂五等諸侯來朝,兼有臣來聘,皆共牢禮積膳之牛也。

 

○注「牢禮」至「太牢」

 

○釋曰:鄭知牢禮飧饔者,此一經皆謂致與賓客者。

 

下云饗食,是速賓之禮也。

 

案《大行人》、《掌客》皆云:「上公飧五牢,饔餼九牢,五積。

 

侯伯飧四牢,饔餼七牢,四積。

 

子男飧三牢,饔餼五牢,三積。」

 

積之多少,各視飧牢,其膳則五等諸侯皆大牢,故云牢禮飧饔也。

 

云「積所以給賓客之用」者,謂行道之用,《遺人》所云者是也。

 

又引《司徒職》曰「王國五積」者,據上公而言也。

 

云「膳所以間禮賓客」者,謂賓客未去之間致禮也。

 

又引《掌客》云「股膳大牢」,彼注云:「殷,中也,中間未去。」

 

即是間禮賓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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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饗食、賓射,共其膳羞之牛。

 

(羞,進也。

 

所進賓之膳。

 

《燕禮》,小臣請執冪者與羞膳者,至獻賓而膳宰設折俎。

 

王之膳羞亦猶此。

 

○食,音嗣,下文同。

 

冪,民狄反。

 

折,之設反。)

 

疏「饗食」至「之牛」

 

○釋曰:饗者,亨大牢以飲賓,獻依命數。

 

食者,亦亨大牢以食,食禮九舉、七舉、五舉,亦依命數,無酒獻酬耳。

 

皆在於廟以速賓。

 

射者,謂大射及與賓客射於朝。

 

天子諸侯射,先行燕禮,皆有殽俎,故有牛也。

 

云「共其膳羞之牛」者,謂獻賓時宰夫所進俎是也。

 

○注「羞進」至「猶此」

 

○釋曰:引《燕禮》「小臣請執冪者與羞膳者,至獻賓而膳宰設折俎」者,案《燕禮》,立賓後,公卿大夫升就席,小臣阼階下北麵請執冪者,與羞膳者。

 

注云:「執冪者,執瓦大之冪也。

 

方圜壺無冪。

 

羞膳者,羞於公,謂庶羞」云云。

 

至主人獻賓,「賓西階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

 

膳宰薦脯醢。

 

賓升筵,膳宰設折俎」。

 

此王與賓饗及賓射,設俎時節及設人無文,故云王之膳羞亦猶此也。

 

若然,饗食有牛俎。

 

至於射禮,天子諸侯皆先行燕禮,其牲猶得有牛者。

 

但天子諸侯雖用燕禮,直取一獻之禮,未旅而行射節。

 

其用牲,則《左傳》云「公當饗」。

 

雖然,燕禮亦用牛,與饗同。

 

若然,云膳羞則庶羞也。

 

不言正俎之牛者,據庶羞而言,其實兼正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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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軍事,共其槁牛。

 

(鄭司農云:「槁師之牛。」○槁,苦報反,注同。)

 

疏「軍事共其槁牛」

 

○釋曰:謂將帥在軍枯槁之賜牛,謂之槁牛也。

 

○注「鄭司」至「之牛」

 

○釋曰:案《左氏傳》僖公三十三年,秦師襲鄭,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

 

雖非已之軍師,亦是犒師之牛,故引以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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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喪事,共其奠牛。

 

(謂殷奠、遣奠也。喪所薦饋曰奠。○遣,棄戰反。)

 

疏注 「謂殷奠遣奠也」

 

○釋曰:喪中自未葬已前無屍,飲食直奠停置於神前,故謂之為奠。

 

朝夕之奠,無尊卑,皆脯醢酒而已,無牲體。

 

殷,大也。

 

唯有小斂、大斂、朔月、月半、薦新、祖奠及遣奠時有牲體。

 

大遣奠非直牛,亦有馬牲耳,故鄭云「謂殷奠遣奠也」。

 

鄭云「喪所薦饋曰奠」,以無屍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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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會同、軍旅、行役,共其兵軍之牛與其牽徬,以載公任器。

 

(牽徬,在轅外免牛也。

 

人禦之,居其前曰牽,居其旁曰徬。

 

任猶用也。

 

○徬,薄浪反,注同。)

 

疏「凡會」至「任器」

 

○釋曰:會同軍旅兼言行役,謂王行巡守皆六軍從也。

 

云「共其兵車之牛」者,但兵車駕四馬之外,別有兩轅駕牛以載任器者,亦謂之為兵車,故云兵車之牛也。

 

○注 「牽徬」至「用也」

 

○釋曰:云「牽徬,在轅外免牛也」者,上云兵車之牛,據在轅內者;

 

別言「與其牽徬」,故云在轅外免牛也。

 

若然,轅外在前者曰牽,在旁者曰徬,故鄭覆云「人禦之,居其前曰牽,居其旁曰徬」。

 

言人禦之者,以其在轅外,將禦為難,故特言人禦之也。

 

云「任猶用也」者,謂在軍所須之器物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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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與其盆簝,以待事。

 

(鄭司農云:「互謂楅衡之屬。

 

盆簝皆器名。

 

盆所以盛血,簝受肉籠也。」

 

玄謂互,若今屠家縣肉格。

 

○互,劉音護,徐音牙。

 

簝,音尞,劉魯討反。

 

盛,音成。

 

縣,音玄。)

 

疏注 「鄭司」至「肉格」

 

○釋曰:先鄭上文楅衡共為一物,後鄭已不從。

 

合以互與楅衡共一,彌不可。

 

玄謂「互若今屠家縣肉格」,其義可知。

 

但祭祀殺訖,即有薦爓薦,孰何得更以肉縣於互乎?

 

然當是始殺解體未薦之時且縣於互,待解訖乃薦之,故得有互以縣肉也。

 

故《詩》云「或剝或亨,或肆或將」。

 

注云:「肆,陳也。」

 

謂陳於互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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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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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三


充人,掌係祭祀之牲牷。

 

祀五帝,則係於牢,芻之三月。

 

(牢,閑也。

 

必有閑者,防禽獸觸齧。

 

養牛羊曰芻。

 

三月,一時,節氣成。)

 

疏「充人」至「三月」

 

○釋曰:云「充人掌係祭祀之牲牷」者,但祭祀之牲,皆體牷具,故以牷言之也。

 

云「祀五帝」者,上云掌係祭祀之牲牷,則總養天地宗廟之牲。

 

下別言「祀五帝」,則略舉五帝而已。

 

其實昊天及地祗與四望、社稷之等外神,皆係之也。

 

○注 「牢閑」至「氣成」

 

○釋曰:云「牢,閑也」者,校人養馬謂之閑,此養牛羊謂之為牢。

 

言閑,見其閑衛。

 

言牢,是其牢固。

 

所從言之異,其實一物也。

 

云「必有閑者,防禽獸觸齧」者,案《春秋》有郊牛之口傷,鼷鼠食其角,自外恐更有禽獸觸齧,故鄭總云焉。

 

云「養牛羊曰芻」者,此經云係於牢芻之,惟據牛羊。

 

若大豕則曰豢,又不係之矣。

 

云「三月,一時,節氣成」者,釋必以三月之意。

 

案宣三年《公羊》云「帝牲在於滌三月」。

 

何休云:「滌,宮名,養帝牲三牢之處也。

 

三牢者,各主一月,取三月一時,足以充天牲。」

 

是其三月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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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0: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享先王,亦如之。

 

疏「享先王亦如之」

 

○釋曰:上經天地外神已別於上,故今以先王亦如之,亦係於牢,芻之三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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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1: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凡散祭祀之牲,係於國門,使養之。

 

(散祭祀,謂司中、司命、山川之屬。

 

國門,謂城門司門之官。

 

鄭司農云:「使養之,使守門者養之。」

 

○散,素但反,注同。)

 

疏「凡散」至「養之

 

○釋曰:云「散祭祀之牲」,直言「係於國門使養之」,不言三月,則或一旬之內而已,不必三月也。

 

案楚昭王問於觀射父曰:「芻豢牲則不必三月,其諸侯祭祀養牲幾何?」

 

對曰:「遠不過三月,近不過浹日。」

 

孔注云:「遠,牛羊豕。

 

近,犬雞之屬。」

 

則諸侯祭祀養牲亦得三月及旬,則天子亦有浹日之義。

 

若然,此散祭祀亦可浹日而已。

 

○注 「散祭」至「養之」

 

○釋曰:鄭知「散祭祀謂司中司命山川之屬」者,見上文陽祀、陰祀、望祀皆云「毛之」,社稷、四望已入毛之科內。

 

下別云凡時祀用牷物,其中無社稷、四望,唯有天神司中、司命以上,地神山川以下。

 

此散祭祀,則上時祀之神也。

 

故知散祭祀是司中以下。

 

言「之屬」者,其中兼有林澤百物之等也。

 

云 「國門謂城門司門之官」者,司門總主王城十二門,皆別有下士及府史胥徒。

 

今養牲者是十二門,而云司門之官者,總官首而言之,其實非司門自養,則先鄭云使守門者養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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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9 18:51: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三


展牲,則告牷;

 

(鄭司農云:「展,具也。

 

具牲,若今時選牲也。

 

充人主以牲牷告展牲者也。」

 

玄謂展牲,若今夕牲也。

 

《特牲•饋食之禮》曰:「宗人視牲告充,舉獸尾告備。」

 

近之。

 

○近,附近之近。)

 

疏注「鄭司」至「近之」

 

○釋曰:先鄭以為選牲時,後鄭不從者,若是選牲時,應在牧人,牧人選訖,始付充人。

 

今既在係養之下,乃言「展牲則告牷」,明非初選牲,故不從。

 

「玄謂展牲若今夕牲也」者,此舉漢法以況之。

 

又引《特牲禮》者,以其天子禮亡,故舉以言焉。

 

案彼宗人視牲告充,亦謂祭前之夕夕牲時。

 

云「舉獸尾」者,士用兔臘,言獸尾止謂兔也。

 

言「近之」者,彼謂士禮,引證天子法,故云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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