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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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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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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0: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癈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捨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訟。

 

(施捨,謂應複免,不給繇役。○複,音福。)

 

疏 「以國」至「嶽訟」

 

○釋曰:云「以國比之法」者,案《小司徒職》云:「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癈疾。」

 

此鄉師以小司徒國比之法。

 

云「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者,謂四時稽考其夫家男女眾寡多少。

 

云「辨其可任」者,謂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之等。

 

云「與其施捨」者,鄭云謂應複免不給繇役,即上云癈疾老幼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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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0: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

 

既役,則受州裏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而至,至作部曲也。

 

既,已也。

 

役要,所遣民徒之數。

 

辟,功作章程。

 

逆猶鉤考也。

 

鄭司農云:「辟,法也。」

 

○辟,婢亦反。)

 

疏 「大役」至「役事」

 

○釋曰:言「大役」者,謂築作堤防、城郭等。

 

大役使其民,鄉師則於當鄉之內帥民徒而至。

 

至謂至作所也。

 

云「治其政令」者,於所帥民徒之中政令也。

 

云「既役,則受州裏之役要」者,所役之民出於州裏,今欲鉤考作所功程,須得所遣民徒本數,故云既役則受州裏之役要。

 

役要,則役人簿要。

 

云「以考司空之辟」者,辟謂功程。

 

司空主役作,故將此役要以鉤考司空之功程。

 

云「以逆其役事」者,逆則鉤考也。

 

鉤考役事者,恐有濫失。

 

○注「而至至作部曲也」至「法也」

 

○釋曰:云「而至,至作部曲也」者,所營作之處皆有部曲分別,故云部曲也。

 

云「辟,功作章程」者,功作之事,日日錄其程限,謂之章程。

 

「鄭司農云:「辟,法也」,考功作章程則是法,於義得通,故引之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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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1: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邦事,令作秩敘。

 

(事,功力之事。

 

秩,常也。

 

敘猶次也。

 

事有常次,則不逼匱。

 

○逼,鄙力反。

 

匱,其位反。)

 

疏「凡邦」至「秩敘」

 

○釋曰:邦,國也。

 

凡國家有功作之事,故云邦事也。

 

「令作秩敘」者,秩,常也。

 

功作之處皆出政令,使多少有常,事有次敘,故云令作秩敘。

 

○注「事功」至「逼匱」

 

○釋曰:言「事有常次,則不逼匱」者,謂營作之事,多少有常,事有次敘,則民不為偪迫,又不匱乏,故云不偪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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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1: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

 

(杜子春云:「蒩當為菹。

 

以茅為菹,若葵菹也。」

 

鄭大夫讀蒩為藉,謂祭前藉也。

 

《易》曰:「藉用白茅,無咎。」

 

玄謂蒩,《士虞禮》所謂「苴刌茅,長五寸,束之」者是也。

 

祝設於幾東席上,命佐食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祭如初。

 

此所以承祭,既祭,蓋束而去之。

 

《守祧職》云「既祭藏其隋」是與?

 

○蒩,子都反,一音子餘反,或云:「杜側魚反,鄭將呂反。」

 

菹,側魚反。

 

藉,如字,下皆慈夜反。

 

苴,子都反,又將呂反。

 

刌,音忖。

 

而去,羌呂反。

 

祧,他彫反。

 

隋,戚籲恚反,劉相恚反。

 

與,音餘。)

 

疏「大祭」至「茅蒩」

 

○釋曰:案《大司徒職》云「奉牛牲」,此又云「羞牛牲」者,鄉師佐大司徒,故此云羞牛牲也。

 

云「共茅蒩」者,案《甸師職》「共蕭茅」,彼直共茅與此鄉師,鄉師得茅,束而切之,長五寸,立之祭前以藉,祭故云茅蒩也。

 

○注「杜子」至「是與」

 

○釋曰:「杜子春云:蒩當為菹,以茅為菹,若葵菹」者,但茅草不堪食,故後鄭不從。

 

鄭大夫讀蒩為藉,謂祭前藉,此後鄭從之。

 

又引《易》曰「藉用白茅,無咎」者,《大過》初六爻辭。

 

引之者,證蒩為藉之義。

 

「玄謂蒩,《士虞禮》所謂苴刌茅,長五寸,束之者是也」,引之者,欲見其蒩為祭之藉。

 

此增成鄭大夫之義。

 

又云「祝設於幾束」至「所以承祭」,解所以藉祭之意。

 

云「既祭蓋束而去之」,並引《守祧職》者,欲見此是祭神之餘,不可虛棄,必當藏之。

 

所藏者,即《守祧職》「既祭,藏其隋」是也。

 

言隋者,謂祭黍稷三,及膚祭如初,皆隋減以祭之,故名為隋。

 

以其無正文,故言「蓋」、「與」以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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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2: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輂,駕馬。

 

輦,人免行,所以載任器也,止以為蕃營。

 

《司馬法》曰:「夏後氏謂輦曰餘車,殷曰胡奴車,周曰輜輦。

 

輦,一斧、一斤、一鑿、一梩、一鋤。

 

周輦加二版二築。」

 

又曰:「夏後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

 

故書輦作連。

 

鄭司農云:「連讀為輦。」

 

○輂,九玉反。

 

人免,音晚。

 

梩,裏其反。)

 

疏 「大軍」至「命者」

 

○釋曰:云「大軍旅」者,謂王行征伐。

 

云「大會同」者,謂王於國外與諸侯行時會殷同也。

 

云「正治其徒役」者,謂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故鄉師治其徒役。

 

云「與其輂輦」者,輂,駕馬所以載輜重;

 

輦,所以載任器。

 

亦鄉師治之,故云與其輂輦也。

 

云「戮其犯命」者,謂徒役之中有犯教命者,亦鄉師刑戮之。

 

○注「輂駕」至「為輦」

 

○釋曰:知輂是駕馬者,以其輦是人免行,故輂是駕馬可知。

 

知輂不駕牛者,以其牛唯駕大車、柏車等。

 

云「所以載任器也」者,謂任使之器,則《司馬法》所云者是也。

 

引《司馬法》曰「夏後氏謂輦曰餘車,殷曰胡奴車」者,胡則北狄是也。

 

周曰輜輦,以其載束輜重。

 

云「一梩」者,或解以為插也,或解以為鍬也,鍬、插亦不殊。

 

云「周輦加二版二築」者,築者,築杵也,謂須築軍壘壁。

 

又曰「夏後氏二十人而輦」以下,亦是《司馬法》文。

 

以上說所載任器,以下說免人多少。

 

前代寬質,無版築,免人多;

 

後代挾劣,加版築,免人少。

 

引之者,證周輦即此經輦,一也。

 

又並見所載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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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2: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之。

 

(治謂監督其事。)

 

疏注「治謂監督其事」

 

○釋曰:言「大喪用役」,謂若喪時免六引之等等。

 

鄉之大夫既主鄉民,役用鄉民之時,鄉師遂治之。

 

云「治謂監督」者,謂監當督察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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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3: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及葬,執纛以與匠師禦柩而治役。

 

(匠師,事官之屬,其於司空,若鄉師之於司徒也。

 

鄉師主役,匠師主眾匠,共主葬引。

 

《雜記》曰:「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翿以禦柩。」

 

天子六引,禮依此云。

 

鄭司農云:「翿,羽葆橦也。

 

《爾雅》曰:『纛,翳也。

 

』以指摩免之役,正其行列進退。」

 

○纛,桃報反,劉音毒。

 

柩,音舊。

 

綍,音弗。

 

翿,劉音桃,戚徒報反。

 

羽,音雨。

 

幢,直江反。

 

行,戶剛反,下「行列」同。)

 

疏「及葬」至「治役」

 

○釋曰:言「及葬」者,及至葬,引向壙。

 

「執纛」者,纛謂葆幢也。

 

鄉師執葆幢,卻行在柩車之前,以與匠師禦柩。

 

謂在路恐有傾覆,故與匠師禦正其柩。

 

「而治役」者,亦謂監督役人也。

 

○注 「匠師」至「進退」

 

○釋曰:「匠師,事官之屬」者,以其事官是主工匠之職,此官又名匠師,故知匠師事官之屬官也。

 

云「其於司空若鄉師之於司徒也」者,地官之考稱鄉師,春官之考稱肆師,秋官之考稱士師,唯有天官之考稱宰夫,夏官之考稱軍司馬,自外皆稱師。

 

此經鄉師是司徒考,明匠師亦是司空考,故云其於司空若鄉師之於司徒。

 

案《天官》注「冬官亡,未聞其考」,此云匠師冬官考者,彼據《冬官》亡,故云未聞其考;

 

此據匠師與鄉師相對,以義約之,故云匠師冬官考也。

 

云「鄉師主役,匠師主眾匠,共主葬引」者,冬官亡,雖無文,以其主匠,即知共葬也。

 

《雜記》曰「升正柩」者,案:彼注謂將葬朝於袒,正棺於廟。

 

云「諸侯執綍五百人」,鄭彼注云:「一黨之民。」

 

云「四綍皆銜枚」者,謂引之時,銜枚所以止讙囂。

 

云「執鐸,左八人,右八人」者,謂夾柩車,匠師執翿羽葆幢,此諸侯之禮。

 

引之者,以天子無文,引以況天子之法。

 

案彼鄭注 「天子千人與」,言執翿羽葆幢者,彼文唯有執翿,無羽葆幢之言,今云「羽葆幢」者,鄭因釋翿是羽葆幢。

 

又引「《爾雅》曰:纛,翳也,以指麾免柩之役,正其行列進退」者,天子六紼,千人免之。

 

執翿者,柩車恐傾側,執翿者指麾免柩之役人。

 

役人,治喪者。

 

使柩車令不傾側。

 

又千人免柩,以持六紼,恐行列進退失所,皆以翿指麾之,故云正其行列進退也。

 

《雜記》諸侯禮,匠人執翿,此天子禮,鄉師執翿,尊卑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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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3: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及窆,執斧以蒞匠師。

 

(匠師主豐碑之事,執斧以蒞之,使戒其事。

 

故書蒞作立。

 

鄭司農云:「窆謂葬下棺也。

 

《春秋傳》曰:『日中而塴。』

《禮記》所謂封者。

 

立讀為蒞,蒞謂臨視也。」

 

○塴,補鄧反。

 

封,彼驗反。)

 

疏「及窆」至「匠師」

 

○釋曰:及,至也。

 

窆是下棺也。

 

至壙下棺之時,鄉師執斧以蒞匠師。

 

匠師主眾匠,恐下棺不得所,須有用斧之事,故執斧以臨視之。

 

○注「匠師」至「視也」

 

○釋曰:云「匠事主豐碑之事」者,案《檀弓》云「公室視豐碑,三家視桓楹」。

 

鄭彼註: 「天子斫大木為之。」

 

豐,大也。

 

天子六綍四碑,前後各一碑,各重鹿盧,兩畔各一碑,皆單鹿盧。

 

天子千人,分置於六紼,皆背碑負引,擊鼓以為縱舍之節。

 

匠師主當之,故云匠師主豐碑之事也。

 

云「執斧以蒞之,使戒其事」者,鄉師執斧以臨之者,恐匠師不戒其事,須有用斧之處,故執斧助之,使匠師戒其事。

 

又云「故書蒞作立」者,於義無取,後鄭讀還從蒞。

 

司農云「窆謂葬下棺也」者,《三禮》及諸文但言窆者,皆是下棺,故引《春秋傳》也。

 

案《左氏》昭十二年三月,「鄭簡公卒。

 

將葬,司墓之室有當道者,毀之則朝而塴,弗毀則日中而塴。

 

子大叔請毀之,子產遂不毀,日中而葬」。

 

又引《禮記》「所謂封者」,案《王製》「庶人縣封而葬」,《喪大記》亦云「以鼓封」,皆為封字。

 

塴、封及此窆字雖異,皆是下棺之事。

 

云「立讀為蒞,蒞謂臨視也」者,謂臨視匠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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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4: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裏,簡其鼓鐸、旗物、兵器,脩其卒伍。

 

(田法,人徒及所當有。)

 

疏「凡四時」至「卒伍」

 

○釋曰:言「四時之田」者,謂春蒐、夏苗等。

 

凡田獵,人徒等皆出於州裏,故未田獵之前,須鼓鐸旗物之器,故預簡閱。

 

云「修其卒伍」者,謂百人為卒,五人為伍,皆須修治,預為配當。

 

○注「田法人徒及所當有」

 

○釋曰:云「人徒」者,即經「卒伍」是也。

 

「及所當有」者,則經「鼓鐸、旗物、兵器」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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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4: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

 

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司徒致眾庶者,以熊虎之旗,此又以之,明為司徒致之。

 

大夫致眾,當以鳥隼之。

 

陳之以旗物,以表正其行列。

 

辨,別異也。

 

故書巡作述,屯或為臀。

 

鄭大夫讀屯為課殿,杜子春讀為在後曰殿,謂前後屯兵也。

 

玄謂前後屯,車徒異部也。

 

今書多為屯,從屯。

 

○斷,丁亂反。

 

明為,於偽反。

 

下「為州長」、「為鄉大夫」、「為州黨」同。

 

隼,雖允反。

 

,音餘。

 

別,彼列反。

 

殿,都遍反,下同。)

 

疏 「及期」至「之訟」

 

○釋曰:云「及期」者。

 

謂至田獵之期日。

 

云「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者,鄉師為司徒致眾庶,故還用司徒之大旗。

 

言致眾庶者,謂植旗期民於其下。

 

云「而陳之以旗物」者,陳列眾庶之時,亦植旗於行首。

 

云「辨鄉邑」者,田獵之時,非直有六鄉之眾,亦有公邑之民,分別之。

 

云「而治其政令刑禁」者,鄉師治其民庶政令及刑禁等。

 

云「巡其前後之屯」者,謂兵眾屯聚,各有車徒,各於前後而巡行之。

 

「而戮其犯命者」,但民庶之等各有軍將教命,犯命者則戮之。

 

又云「斷其爭禽之訟」者,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禽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注「司徒」至「從屯」

 

○釋曰:云「司徒致眾庶者,以熊虎之旗」者,《司常職》云「熊虎為旗」,此經云司徒大旗,故知司徒自致眾庶,以熊虎為旗也。

 

云「此又以之,明為司徒致之」者,此,鄉師也。

 

經云以司徒大旗,明用司徒大旗,故知為司徒致之也。

 

云「大夫致眾當以鳥隼之」者,案《司常》陳九旗之次云「日月為常,交龍為旗,通帛為斿,雜帛為物,熊虎為旗,鳥隼為」,又云「孤卿建斿,大夫士建物」,大司徒既是卿官,尋常建斿,在軍建熊虎。

 

鄉師既是大夫官,尋常建物在斿下,明在軍當以鳥隼之,在熊虎下可知。

 

云「鄭大夫讀屯為課殿」者,未知鄭大夫所讀更出何文。

 

或謂當時俗有課殿之語,故讀從之。

 

云「杜子春讀為在後曰殿」 者,謂軍在前曰啟,在後曰殿。

 

云「謂前後屯兵也」者,屯兵則是殿兵也。

 

「玄謂前後屯,車徒異部也」者,謂《大司馬》云「險野,人為主;

 

易野,車為主」,是車徒異部也。

 

云「今書多為屯,從屯」者,謂故書之內為殿者少,為屯者多,以多言之,宜從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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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一


凡四時之徵令有常者,以木鐸徇於市朝。

 

(徵令有常者,謂田狩及正月命脩封疆,二月命雷且發聲。

 

○朝,直遙反,下同。)

 

疏「凡四」至「市朝」

 

○釋曰:云「凡四時徵令有常」者,鄉師各於其鄉內以木鐸警,戒巡於市朝,使民知之。

 

○注 「徵令」至「發聲」

 

○釋曰:「徵令有常」者,謂田狩。

 

春蒐、夏苗、秋獮、冬狩,四時田獵,獨言狩者,略舉冬言之。

 

云「及正月命脩封疆」者,案《月令》,孟春之月,命脩封疆,謂田之界分也。

 

云「二月命雷且發聲」者,案《月令》仲春之月,「先雷三日,奮木鐸以令兆民曰:『雷將發聲,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凶災。』」

言此等政令皆有常時,故引之以證徵令有常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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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一


以歲時巡國及野,而周萬民之囏阨,以王命施惠。

 

(歲時者,隨其事之時,不必四時也。

 

囏阨,饑乏也。

 

鄭司農云:「賙讀為周急之周。」

 

○囏,古艱字,本亦作艱。)

 

疏「以歲」至「施惠」

 

○釋曰:以歲之困阨之時,鄉師巡於國及至野外,周給萬民之有囏阨者。

 

云「以王命施惠」者,言於其時,以王命施布恩惠於下民也。

 

○注「歲時」至「之周」

 

○釋曰:言「歲時者,隨其事之時,不必四時也」者,鄭知不是四時者,以其囏阨是非常之事,故不得為四時解之。

 

鄭司農云:「賙讀為周急之周」者,讀從《論語》「周急不繼富」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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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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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一


歲終,則者六鄉之治,以詔廢置。

 

疏釋曰:云「歲終」者,謂周之季冬。

 

云「則考六鄉之治」者,謂鄉師責其治政文書,考其功過。

 

云「以詔廢置」者,有功則置之,有過則廢之,詔,告也。

 

告王與塚宰廢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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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8: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

 

(吉服者,祭服也。

 

凶服者,吊服也。

 

比長主集為之。

 

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屬,閭胥主集為之。

 

喪器者,夷槃、素俎、楬豆、共軸之屬,族師主集為之。

 

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

 

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屬,黨正主集為之,為州長或時射於此黨也。

 

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州長主集為之,為鄉大夫或時賓賢能於此州也。

 

吉器若閭祭器者也,兇器若族喪器者也,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者也。

 

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

 

此鄉器者,旁使相共,則民無廢事,上下相補,則禮行而教成。

 

○楬,苦瞎反。

 

共,九勇反。

 

軸,音逐。

 

楅,音福,又音逼。)

 

疏 「正歲」至「之器」

 

○釋曰:「正歲稽鄉器」者,此一句與下為總目。

 

正歲謂建寅之月。

 

稽,考也。

 

鄉師各自考校當鄉之器服。

 

云「此共吉凶二服」者,五家為比,比長一人,主集合五家相共吉凶二服。

 

云「閭共祭器」者,二十五家為閭,閭胥一人,主集合祭器使相共。

 

云「族共喪器」者,百家為族,族師一人,主集合喪器使相共。

 

云「黨共射器」者,五百家為黨,黨正一人,主集合賓器,以共州長之射。

 

云「州共賓器」者,二千五百家為州,州長一人,主集合賓器,以共鄉大夫行鄉飲酒之禮。

 

云「鄉共吉凶禮樂之器」者,萬二千五百家為鄉,鄉大夫主集此四器,恐州黨已下有故不能自共,即旁相共也。

 

○注 「吉服」至「教成」

 

○釋曰:云「吉服者祭服也」者,當比內無祭事,其於族祭酺、黨祭禜、州祭社之等,無過用朝服。

 

又知凶服是吊服者,若人衰裳是常服,主人自共,其吊服是暫服,可以相共,故知是吊服。

 

其庶人吊服,無過素冠與深衣而已。

 

云「比長主集為之」者,雖五家之內亦當有官首,若非比長主集,民不自課,故知比長主集為之。

 

云「祭器者簠簋」者,案《特牲》同姓用簋,《少牢》皆用敦,同姓者乃用簋。

 

今言簋者,況義耳。

 

云「喪器者,夷槃」者,案《喪大記》,士並瓦盤,大夫乃用夷盤。

 

今庶人實不得用夷盤,引之者,以況喪器,非謂庶人得用夷盤也。

 

云「素俎楬豆」者,案《士喪禮》,小斂有素俎,大斂有楬豆,兩籩無縢。

 

此不言籩無縢者,文略也。

 

云「共軸之屬」者,案《既夕禮》,士朝廟用共軸以載柩,此庶人,無共軸。

 

引之者,亦以況義。

 

知非族內有大夫士得用夷盤共軸者,以其大夫自有祿位,不在共限,故知引以況義。

 

不言棺槨,亦主人自共之也,故《閭師》云「不樹者無槨」。

 

此三者,並是罰物所為。

 

知者,案《載師職》云「宅不毛者有裏布,田不耕者有屋粟」。

 

鄭玄云:「罰之以共吉凶二服及喪器。」

 

鄭不云祭器,文略,有祭器可知。

 

鄭知必用罰物,不用官物為之者,以其不為官事,明不用官物可知。

 

云「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屬」者,案《鄉射》、《大射》皆云執張弓,挾乘矢,楅在庭中。

 

射訖,命弟子取矢置幹楅,以八算置於中。

 

士則鹿中之等是也。

 

云「之屬」者,之屬中容有侯、乏等。

 

云「為州長或時射於此黨也」者,一州管五黨,州長春、秋二時射於序學,要在一黨之中,故云或時射於此黨。

 

又云「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者,案《鄉飲酒》,三年貢士之時,行飲酒之禮,即有酒尊俎實,二人鼓瑟在堂,笙入在於堂下,故言尊俎笙瑟。

 

言之屬者,更有籩豆之等。

 

云「為鄉大夫或時賓賢能於此州也」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行鄉飲禮之時,必在一州之內,此州則共之,故云或時賓賢能於此州也。

 

云「吉器若閭祭器者也,兇器若族喪器者也」者,以其鄉大夫備集此四器,恐閭族已下有故不得自共,故知還是閭、族、黨、州所當共者也。

 

故云吉器若閭祭器者也,兇器若族喪器者也。

 

云「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者,連州黨並言之者,以其州黨射器、賓器二者,皆有禮器樂器,故州黨並言之。

 

自射器已下,皆為國行禮,得官物所為,不出民物。

 

故《酒正》云「凡為公酒者亦如之」。

 

注云:「謂鄉射飲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釀之。」

 

酒材尚得公物,明此器等亦出官物可知,以其為官行禮故也。

 

云「上下相補」者,自比共吉凶二服,至州共賓器已上,是下之相補;

 

鄉共吉凶禮樂之器者,是上之相補,故云上下相補。

 

云「禮行而教成」者,庶民乏於財物,闕於禮義,教化不成。

 

今以器服共之,即禮行而教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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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9:58: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一


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器、展事,以詔誅賞。

 

(考教,視賢能以知道藝與不。察辭,視吏言事知其情實不。展猶整具。)

 

疏「若國」至「誅賞」

 

○釋曰:「若國大比」者,謂三年大比之時,則鄉師考教學之官,知其道藝進不。

 

云「察辭」者,視官中之吏辭之虛實。

 

云「稽器」者,謂考鄉中禮、樂、兵器之等。

 

云「展事」者,謂行事展省視之,知其善惡,詔告之在上。

 

善者賞之,惡者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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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20:09: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鄉大夫之職,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

 

(鄭司農云:「萬二千五百家為鄉。」)

 

疏「鄉大」至「禁令」

 

○釋曰:六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令及十二教,與五禁號令皆掌之。

 

○注「鄭司」至「為鄉」

 

○釋曰:案上文五州為鄉,故知萬二千五百家為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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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20:09: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其鄉吏,州長以下。

 

○治,直吏反,下「考治」、下「治所」、「治處」同。

 

行,下孟反,下及注「德行」之行、「六行」皆同。)

 

疏 「正月」至「道藝」

 

○釋曰:言「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月朔之日。

 

云「受法於司徒」者,謂若《大司徒職》十二教已下,其法皆受於司徒而來。

 

云「退而頒之於其鄉吏」者,謂已於司徒受得教法,遂分與州長已下至比長。

 

云「使各以教其所治」者,亦謂州長已下至比長各教所治也。

 

云「考其德行」者,謂鄉大夫以鄉三物教萬民,遂考校其萬民有六德六行之賢者。

 

云「察其道藝」者,謂萬民之中有六藝者,並擬賓之。

 

○注「其鄉吏州長以下」

 

○釋曰:以其比長以上至州長,皆屬鄉大夫,故知鄉吏,州長以下至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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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20:10: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以歲時入其書。

 

(登,成也,定也。

 

國中,城郭中也。

 

晚賦稅而早免之,以其所居複多役少。

 

野早賦稅而晚免之,以其複少役多。

 

鄭司農云:「征之者,給公上事也。

 

舍者,謂有複除舍不收役事也。

 

貴者,謂若今宗室及關內侯皆複也。

 

服公事者,謂若今吏有複除也。

 

老者,謂若今八十、九十複羨卒也。

 

疾者,謂若今癃不可事者複之。」

 

玄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

 

○複,音福,下同。)

 

疏 「以歲」至「其書」

 

○釋曰:云「以歲時」者,謂歲之四時。

 

登猶成也,定也。

 

夫家謂男女。

 

謂四時成定其男女多少。

 

云「辨其可任」者,謂分辨其可任使者。

 

云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謂年二十,知者,案《韓詩外傳》「二十行役」,與此國中七尺同,則知七尺謂年二十。

 

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謂年十五,故《論語》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鄭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

 

彼六尺亦謂十五,鄭言已下者,正謂十四已下亦可以寄託,非謂六尺可通十四已下。

 

鄭必知六尺年十五者,以其國中七尺為二十對六十,野云六尺對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與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為十五也。

 

云「皆征之」者,所徵稅者,謂築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錢。

 

若田獵,五十則免,是以《祭義》云「五十不為甸徒」。

 

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製》云「六十不與服戎」。

 

彼二者並不辨國中及野外之別。

 

云「其舍」者,謂不給繇役,則國中貴者已下是也。

 

云「以歲時入其書」者,此上所云皆歲之四時,具作文書入於大司徒,故云歲時入其書也。

 

○注「登成也」至 「司徒」

 

○釋曰:云「登,成也,定也」者,以其夫家眾寡若不作文書,則多少齒歲不定,若作文書,多少成定,故云「登,成也,定也」。

 

云「國中,城郭中也」 者,以其對野,故知國中是城郭中也。

 

云「晚賦稅而早免之」者,以其經云七尺及六十,對野中六尺至六十五,是其晚賦稅而早免之。

 

云「以其所居複多役少」者,以此經云國中貴者至疾者皆舍,據國中而言,是其國中複多役少也。

 

鄭司農云四事皆若今者,並舉漢法況之。

 

「玄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知者,以其上云受法於司徒,故知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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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20:10: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

 

(賢者,有德行者。

 

能者,有道藝者。

 

眾寡,謂鄉人之善者無多少也。

 

鄭司農云:「興賢者,謂若今舉孝廉。

 

興能者,謂若今舉茂才。

 

賓,敬也。

 

敬所舉賢者、能者。」

 

玄謂變舉言興者,謂合眾而尊寵之,以鄉飲酒之禮,禮而賓之。)

 

疏 「三年」至「賓之」

 

○釋曰:三年一閏,天道小成,則大案比當鄉之內。

 

云「考其德行道藝」者,德行謂六德六行,道藝謂六藝。

 

云「而興賢者」,則德行之人也。

 

「能者」則道藝之人也。

 

云「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者,謂州長以下。

 

云「與其眾寡」者,謂鄉中有賢者,皆集在庠學。

 

云「以禮禮賓之」者,以,用也。

 

用鄉飲酒之禮,以禮賢者、能者,賓客之舉。

 

○注「賢者」至「賓之」

 

○釋曰:云「賢者有德行者」,欲見賢與德行為一,在身為德,施之為行,內外兼備即為賢者也。

 

云「能者有道藝者」,鄭亦見道藝與能為一。

 

上注云「能者,政令行,以其身有道藝」,則政教可行是能者也。

 

云「眾寡,謂鄉人之善者無多少也」者,案《鄉飲酒》,堂上堂下皆有眾賓,不言其數,此經眾寡兩言,無問多少,皆來觀禮,故云無多少也。

 

鄭司農云「若今舉孝廉及茂才」者,孝悌、廉絜,人之德行,故以孝廉況賢者。

 

茂才則秀才也,才,人之技藝,故以況能者也。

 

「玄謂變舉言興」者,案《禮記•文王世子》云:「或以事舉,或以言揚。」

 

故今責人皆稱舉,今變舉言興。

 

云「謂合眾而尊寵之」者,合眾即此經云鄉老及鄉大夫已下是也。

 

云「鄉飲酒之禮」者,則《儀禮》篇飲酒賓舉之法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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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20:11: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二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

 

(厥,其也。

 

其賓之明日也。

 

獻猶進也。

 

王拜受之,重得賢者。

 

王上其書於天府。

 

天府,掌祖廟之寶藏者。

 

內史,副寫其書者,當詔王爵祿之時。

 

○上其,時掌反。

 

藏,才浪反。)

 

疏「厥明」至「貳之」

 

○釋曰:厥明者,謂今日行鄉飲酒之禮也,至其明日,表奏於王。

 

○注「厥其」至「之時」

 

○釋曰:云「天府掌祖廟之寶藏」者,是《春官•天府職》文也。

 

引之者,欲見天府掌寶物,賢能之書亦是寶物,故藏於天府。

 

云「內史副寫其書者」,貳,副也。

 

內史副寫一通文書,擬授爵祿。

 

案:《內史職》有策命諸侯群臣之事,故使內史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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