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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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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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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28: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倉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粟入之藏」,如廩人,米粟,地之所成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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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28: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主班祿。)

 

疏注「主班祿」

 

○釋曰:在此者,其職既闕,未知所掌云何。

 

但班祿者用粟與之,司祿職次倉人,明是班多少之官,故鄭云主班祿,故與倉人連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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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29: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種穀曰稼,如稼女,以有所生。)

 

疏注「種穀」至「所生」

 

○釋曰:云「種穀曰稼」者,對收斂曰穡也。

 

在此者,其職云「巡野觀稼,出斂法」,亦是徵斂地事,故連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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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29: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

 

(女舂抌,女奴能舂與抌者。

 

抌,抒臼也。

 

《詩》云:「或舂或抌。」

 

○奄,於檢反,劉於驗反。

 

抌,音由,又音揄,或羊笑反。

 

抒,時女反。)

 

疏「舂人」至「五人」

 

○釋曰:有奄者,以其與女奴同處故也。

 

在此者,與倉人、廩人、饎人連事,故亦連類在此。

 

其職云「掌祭祀賓客牢禮之米」,所共多矣,而舂人少者,蓋舉其能者,亦應兼有別奚於其中矣。

 

○注「女舂」至「或抌」

 

○釋曰:引《詩》「或舂或抌」者,彼《生民》詩,引之者,證舂抌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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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2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

 

(鄭司農云:「饎人,主炊官也。」

 

《特牲饋食禮》曰:「主婦視饎爨。」

 

故書「饎」作「飠熙」。

 

○饎,尺誌反,注飠熙同。

 

爨,七亂反。)

 

疏「饎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後之六食。

 

凡賓客,共其簠簋。」

 

不在《天官》而在此者,以其因舂人,又因地道之成,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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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30: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九


槁人,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

 

(鄭司農云:「槁讀為犒師之犒。

 

主冗食者,故謂之犒。」

 

○槁,注音犒,同苦報反。

 

冗,如勇反。)

 

疏「槁人」至「五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其外內朝冗食者之食」,所共處多,故有奄八人。

 

又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也。

 

○注「鄭司」至「之犒」

 

○釋曰:案《左氏春秋》僖三十三年,秦人將襲,鄭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頭犒秦師,遂詐之云:「鄭使我犒勞軍師。」

 

引之者,以在朝之人不得歸家,亦枯槁,以須槁勞之,故名其官為槁人。

 

亦同廩人連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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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37: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

 

(土地之圖,若今司空郡國輿地圖。)

 

疏「大師」至「邦國」

 

○釋曰:司徒既欲佐王安擾邦國,故先須知土地之圖人民之數。

 

○注「土地」至「地圖」

 

○釋曰:案:漢蕭何收秦圖籍,以知天下阨塞廣遠。

 

至後漢乃有司空郡國地圖。

 

輿者,車輿,其前牙曲。

 

地形不可正方,故云輿地圖也。

 

案:《職方》亦云「掌天下之圖」,注直云「如今司空輿地圖」,不云郡國者,彼以司馬主九畿並夷狄而言,故不得云郡國。

 

此經云主人民之數,則唯據九州之中,郡國在九州之內,故此注云郡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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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38: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

 

(周猶徧也。

 

九州,揚、荊、豫、青、兗、雍、幽、冀、並也。

 

輪,從也。

 

積石曰山,竹木曰林,注瀆曰川,水鍾曰澤,土高曰丘,大阜曰陵,水崖曰墳,下平曰衍,高平曰原,下濕曰隰。

 

名物者,十等之名與所生之物。

 

○廣,古曠反。

 

墳,扶云反。

 

原,本又作邍。

 

徧,音遍。

 

雍,於用反。

 

從,子容反。)

 

疏「以天」至「名物」

 

○釋曰:上經云土地圖,為人民之數而言之,此經云土地圖,據十等土地而說也,故云「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

 

馬融云:「東西為廣,南北為輪。」

 

案:《王製》南北兩近一遙,東西兩遙一近,是南北長東西短,謂知此數也。

 

又辨其山林川澤以下十等形狀名號及所出之物也。

 

○注「周猶」至「之物」

 

○釋曰:九州揚荊以下,據《職方》周之九州而言,故有幽、並,無徐、梁,《禹貢》據夏以前九州,故有徐、梁,無幽、並也。

 

云「輪從也」者,據南北,義與馬同。

 

不釋廣者,東西可知。

 

云「積石曰山」者,案《詩》云「節彼南山,維石岩岩」,鄭云:「岩岩,積石貌。」

 

鄭據此而言。

 

案:《爾雅》山丘別釋,則丘是純土,其山皆石,亦有兼土者,故曰石戴土謂之崔嵬。

 

又周語云「夫山,土之聚」,是其山有土也。

 

云「竹木曰林」者,謂生平地。

 

以其山林川澤別官,故知竹木生平地曰林。

 

云「注瀆曰川」者,案《釋水》云:「注川曰谿,注谿曰穀,注穀曰溝,注溝曰澮,注澮曰瀆。」

 

彼注云:「皆以小注大,大小異名。」

 

言注澮曰瀆者,謂以澮中水注入瀆中,使有所去。

 

此云注瀆曰川者,《爾雅》無此言,鄭以義增之耳,謂以瀆中水注入川。

 

案:《職方》九州皆直川,故知從瀆入川。

 

此瀆與四瀆義異,四瀆則亦川,故《職方》云其川三江,其川江漢也。

 

云「水鍾曰澤」者,《周語》虞大子晉之言也。

 

云「土高曰丘」者,《爾雅》山丘別釋,則丘無石者也。

 

云「大阜曰陵」者,案《爾雅•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大陵曰阿,可食者曰原。」

 

是陵與丘高下異稱,皆無石者也。

 

其有石者亦曰陵,故《左氏》僖三十二年云「殽有二陵,南陵夏後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是有石者也。

 

云「水崖曰墳」者,案《爾雅》云「重崖岸墳大防」,是墳為崖岸之峻者,故知水崖曰墳。

 

故《詩》云「遵彼汝墳」,是汝水之大防,亦是水崖曰墳也。

 

云「下平曰衍」者,此十地皆兩兩相對為名,墳既水崖而高,明衍為下平。

 

此下平又與下濕曰隰者別也。

 

云「高平曰原」者,案《爾雅》云「廣平曰原,高平曰陸」,不云高平曰原。

 

此言高平曰原者,對下濕曰隰而言,其實高平即廣平者也。

 

《爾雅》高平曰陸者,據山傍平者,故下云可食者曰原也。

 

云「下濕曰隰」者,《爾雅•釋地》文。

 

若然,《禹貢》云「大陸既作」,註:「大陸,地者。」

 

《爾雅•釋地》八藪,晉有大陸,彼是藪澤之地,稱與高平曰陸者別也。

 

云「十等之名」者,山林以下十等名異也。

 

云「與所生之物」者,即下文土會之法以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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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1: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而辨其邦國都鄙之數,製其畿疆而溝封之,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千裏曰畿。

 

疆猶界也。

 

《春秋傳》曰: 「吾子彊理天下。」

 

溝,穿地為阻固也。

 

封,起土界也。

 

社稷,後土及田正之神。

 

壝,壇與堳埒也。

 

田主,田神後土田正之所依也,詩人謂之田祖。

 

所宜木,謂若鬆柏栗也。

 

若以鬆為社者,則名鬆社之野,以別方麵。

 

○壝,維癸反。

 

別,彼列反,下同。)

 

疏 「而辨」至「其野」

 

○釋曰:云「辨其邦國」者,謂分別畿外諸侯邦國多少之數,謂若《王製》云「畿外八州,州二百一十國」也。

 

云「辨其都鄙之數」者,謂分別畿內三等埰地之數,謂若《王製》「畿內九十三國」也。

 

云「製其畿疆」者,王畿內千裏,中置王城,麵有五百裏,其邦國都鄙亦皆有畿界也。

 

云「而溝封之」者,謂於疆界之上設溝,溝上為封樹以為阻固也。

 

云「設其社稷之壝」者,謂於中門之外右邊設大社、大稷,王社、王稷,又於廟門之屏設勝國之社稷,其社稷外皆有壝埒於四麵也。

 

云「而樹之田主」者,謂藉田之內依樹木而為田主。

 

云「各以其野之所宜木」者,王之田主唯一而已,不得云「各」,今云「各」者,總據邦國都鄙並王者而言也。

 

云「遂以名其社與其野」者,謂假令以鬆為社,則名鬆社之野,餘皆放此也。

 

○注 「千裏」至「方麵」

 

○釋曰:云「千裏曰畿」者,《職方》文。

 

云「《春秋傳》曰吾子疆理天下」者,案《左氏傳》成二年鞍之戰,齊侯使國佐賂晉師,晉人不許,曰:「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

 

國佐對云:「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故《詩》云『我疆我理,南東其畝』,今吾子疆理諸侯。」

 

彼云先王疆理天下,又云吾子疆理諸侯,此云吾子疆理天下,不同者,鄭以義言之,非傳之正文也。

 

云「溝穿地為阻固也」者,謂穿地為深溝,即是阻固也。

 

云「封起土界也」者,穿溝出土於岸,即皆為封,封即起土界也。

 

云「社稷後土及田正之神」者,鄭義依《孝經緯》。

 

社者,五土之總神。

 

以句龍生時為後土官,有功於土,死配社而食。

 

稷是原隰之神,宜五穀。

 

五穀不可遍舉,稷者,五穀之長,立稷以表神名,故號稷。

 

棄為堯時稷官,立稼穡之事,有功於民,死乃配稷而食,名為田正也。

 

故云社稷後土及田正之神,雙言之耳。

 

云「壝壇與堳埒也」者,經直云壝,壝即堳埒。

 

不云壇,以壝在壇之四麵為之,明中有壇可知,故鄭兼云壇也。

 

案:《禮記•郊封牲》云「君南麵於北墉下」,鄭注云:「北墉,社內北牆。」

 

彼社雖無室,壇外四麵有壁,壁外乃有壝耳。

 

若然,《封人》云設王之社壝者,彼官卑,主設之,此大司徒尊官,直主其製度而已。

 

云 「田主,田神後土田正之所依也」者,此田主當在藉田之中依樹木而為之,故云各以其野之所宜木。

 

云田主田神者,謂《郊特牲》云先穡與神農一也。

 

若然,鄭意以田主為神農,則無後土及田正之神,直以神農為主祭,尊可以及卑,故使後土、田正二神憑依之,同壇共位耳。

 

田正則《郊特牲》所云司嗇,一也。

 

又引「詩人謂之田祖」者,《詩》云「以禦田祖」,毛云:「田祖,先穡。」

 

《籥章》亦云「凡國祈年於田祖」,鄭云:「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

 

引之者,證田主是神農也。

 

云「所宜木謂若鬆柏栗也」者,是《論語》哀公問社於宰我,對云「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彼三代所都異處,所宜之木不同。

 

夏居平陽宜鬆,殷居亳宜柏,周居鎬京宜栗。

 

此經雖據周一代而言,其邦國都鄙異處所宜之木亦複不同,故云若鬆柏栗也。

 

云「若以鬆為社者,則名鬆社之野」者,此取鬆為社,假設而言耳。

 

云「以別方麵」者,但四方宜木,麵各不同,或一方宜鬆,則以鬆為君,以別餘之方麵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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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1: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早物,其民毛而方。

 

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

 

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覈物,其民專而長。

 

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晳而瘠。

 

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臝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

 

(會,計也。

 

以土計貢稅之法,因別此五者也。

 

毛物,貂狐貒貉之屬,縟毛者也。

 

鱗物,魚龍之屬。

 

津,潤也。

 

羽物,翟雉之屬。

 

核物,李梅之屬。

 

專,圜也。

 

介物,龜鱉之屬,水居陸生者。

 

莢物,薺莢王棘之屬。

 

晳,白也。

 

瘠,臞也。

 

臝物,虎豹貔<豸禽>之屬,淺毛者。

 

叢物,萑葦之屬。

 

豐猶厚也。

 

庳猶短也。

 

杜子春讀生為牲。

 

鄭司農云:「植物,根生之屬。

 

皂物,柞栗之屬,今世間謂柞實為皂鬥。

 

膏物謂楊柳之屬,理致且白如膏。」

 

玄謂膏當為櫜字之誤也。

 

蓮芡之實有櫜韜。

 

○會,古外反,注同。

 

早,音皂,本或作皂,注同。

 

鱗,劉本作<麥魚>,音鱗。

 

津,如字,一本作濜,音同。

 

覈,音核。

 

專,徒丸反,注同。

 

長,如字,下注 「長於土圭」同。

 

介,音界。

 

莢,古協反。

 

晳,音錫,白色也。

 

臝,力果反。

 

叢,才東反。

 

肉,如字,劉而樹反。

 

庳,音婢。

 

貂,音彫。

 

貒,吐官反。

 

貉,胡洛反,依字作貈。

 

縟,音辱,一音如勇反。

 

圜,音圓,又徒丸反。

 

臞,其俱反,又作臞,音梢與《考工記》「燿後」音同。

 

貔,音毗,一音房私反。

 

<豸禽>,敕宜反。

 

萑,音丸。

 

葦,於鬼反。

 

柞,於洛反。

 

致,直記反。

 

櫜,古毛反,劉古到反。

 

芡,音儉。

 

韜,吐刀反。)

 

疏 「以土」至「而庳」

 

○釋曰:云會,計也,以土地計會所出貢稅之法。

 

貢稅出於五地,故須說五地所生不同也,故云「以土會之法」也。

 

云「辨五地之物生」者,但天之所覆,地之所載,地有五等,所生無過動植及民耳,故云辨五地之物生。

 

上經云十等,此云五地,不同者,上經細別而言則十等,以類相並而言故五等,其實一也。

 

「一曰山林」者,此五地以高下相對,故一曰山林,山林高之極者。

 

「二曰川澤」,川澤下之極者,故以為對也。

 

又五地之內,以民之資生取於動植之物,故先言動植,後言民也。

 

山林之中,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此五地人物之等,皆方以類聚,物以群分。

 

及民之所生,皆因地氣所感不同,故使形類有異也。

 

○注「會計」至「櫜韜」

 

○釋曰:案《宰夫職》云「歲計曰會」,故云「會,計也」。

 

鄭知以土計貢稅之法者,以五地中而云會計者唯有貢稅之法,故鄭云「以土計貢稅之法,因別此五者也」。

 

云「毛物貂狐貒貉之屬」者,依《爾雅》而言耳。

 

案《爾雅》云貍狐貒貉同文,此云貂狐,不言貍者,鄭君所讀《爾雅》者為貂,不為貍也。

 

言「之屬」者,山林之中毛者甚眾,故以之屬總之也。

 

言「縟毛」者,謂毛之細縟者也。

 

云「鱗物,魚龍之屬」者,案《月令》春云「其蟲鱗」,鄭云蛇不言魚者,有足曰蟲,無足曰豸,經云其蟲鱗,魚無足,故不言魚。

 

其實魚入鱗內可知也。

 

此經云川澤宜鱗物,鱗物以魚為主,有魚龍有蛇可知,故不言蛇也。

 

云「津,潤也」者,以其民居澤近水,故有津潤。

 

但入水見日則黑,故民黑津也。

 

云「羽物翟雉之屬」者,案:《禹貢》徐州貢羽畎夏翟,則翟,雉也。

 

以雉乃羽中之貴物,故丘陵所宜羽物者是翟雉也。

 

云「核物李梅之屬」者,鄭以丘陵阪險宜棗杏及李梅等,目驗可知,故云李梅之屬,中有棗杏也。

 

云「專,圜也」者,此丘陵地氣使之然也。

 

云「介物龜鱉之屬水居陸生者」,此陸生謂陸地生子。

 

及生訖,即入水而居,故云水居陸生也。

 

《五行傳》云「貌之不恭,則有龜孽」,注云:「龜,蟲之生於水者。」

 

亦謂生居在水中,非謂初生在水。

 

彼生與此鄭云陸生之生義異也。

 

又云「莢物薺莢王棘之屬」者,齊莢即今人謂之皂莢。

 

蓋誤云皂,當言薺也。

 

王棘即《士喪禮》云「王棘若檡棘」者是也。

 

棘雖無莢,蓋樹之枝葉與薺莢相類,故並言之也。

 

云「晢白也」者,此民居於墳衍,地氣宜白。

 

又見《詩》云「楊且之晳」,晳為白可知也。

 

云「瘠臞也」者,案《爾雅•釋言》云「臞、脙,瘠也」,注云:「齊人謂瘠瘦為脙。」

 

則臞為瘦小之貌,故鄭云瘠也。

 

云「臝物虎豹貔<豸禽>之屬」者,《考工記•梓人職》說大獸而云「厚唇,弇口,出目,短耳,大胸,燿後,若是者謂之臝屬」,又《爾雅》有虎有豹,故知臝物有虎豹也。

 

但《爾雅》及諸經不見有<豸禽>,《曲禮》云「載貔貅」,此鄭云貔<豸禽>,<豸禽>即貅也。

 

云「淺毛者」,若以淺毛言之,則入臝蟲中,故《月令》中央土,其蟲臝。

 

鄭云 「虎豹之屬恆淺毛」。

 

若據有毛言之,即為毛蟲,故白虎入西方,毛蟲之長也。

 

云「叢物萑葦之屬」者,《詩》云「萑葦淠淠」,是二者各以類聚也。

 

杜子春讀生為牲,牲亦訓為生。

 

義既不殊,故後鄭不破之也。

 

鄭司農云「植物,根生之屬」,先鄭對動非植生為號也。

 

「皂物柞栗之屬」者,柞實之皮得染皂,故引今世猶謂柞實為皂鬥為證,其栗雖不得染皂,其皮亦皂鬥之類,故與柞同為皂物也。

 

云「膏物謂楊柳之屬,理致且白如膏」者,先鄭以物色上解之。

 

後鄭不從者,以其上下云動植者皆不以色上為名,先鄭獨此一者取義於色,故後鄭易之。

 

「玄謂膏當為櫜」者,經云膏是脂膏之膏,於植物義無所,取直是字誤,故破從櫜也。

 

云「蓮芡之實有櫜韜」者,以其是川澤所生,故知是蓮芡之實皆有外皮,櫜韜其實者也。

 

案《大司樂》「一變而致川澤之示」,先言川澤後云山林者,彼取神之易致為先,故先言川澤。

 

此取尊卑高下相對,故先言山林也。

 

又彼云「五變而致土示」,注云:「土祇原隰及平地。」

 

此中不見平地者,亦原隰中可以兼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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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

 

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

 

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

 

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

 

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

 

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愉。

 

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

 

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

 

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

 

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

 

十有一曰以賢製爵,則民慎德。

 

十有二曰以庸製祿,則民興功。

 

(陽禮謂鄉射飲酒之禮也。

 

陰禮謂男女之禮。

 

昏姻以時,則男不曠女不怨。

 

儀謂君南麵臣北麵、父坐子伏之屬。

 

俗謂土地所生習也。

 

愉謂朝不謀夕。

 

恤謂災危相憂。

 

民有凶患,憂之則民不解怠。

 

度謂宮室車服之製。

 

世事謂士農工商之事。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因教以能,不易其業。

 

慎德謂矜其善德,勸為善也。

 

庸,功也。

 

爵以顯賢,祿以賞功。

 

故書儀或為義,杜子春讀為儀,謂九儀。

 

○爭,爭鬥之爭。

 

愉,音偷,又音揄。

 

虣,薄報反。

 

解,佳賣反。

 

少,詩照反。)

 

疏「因此」至「興功」

 

○釋曰:上經云五地之物生,動植及民生處不同,是其常法。

 

今此十二教亦因民之所常生之,處施之故云因此五物者之常,而施十二教也。

 

云「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者,凡祭祀者,所以追養繼孝,事死如事生。

 

但人於死者不見其形,多有致慢,故《禮》云「祭,極敬也」。

 

是以一曰以祀禮教敬。

 

死者尚敬,則生事其親不苟且也。

 

○「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者,謂鄉飲酒之禮,酒入人身,散隨支體,與陽主分散相似,故號鄉射飲酒為陽禮也。

 

鄉飲酒即黨正飲酒之類是也。

 

黨正飲酒之時,五十者堂下,六十者堂上,皆以齒讓為禮,則無爭,故云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也。

 

○「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者,以陰禮謂昏姻之禮,不可顯露,故曰陰禮也。

 

男女本是異姓,冕而親迎,親之也。

 

親之也者,親之也,使之親己,是昏禮相親之義。

 

昏姻及時,則男女無有怨曠,故云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也。

 

○「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者,自「一曰」至「三曰」已上,皆有揖讓周旋升降之禮,此樂亦云禮者,謂饗燕作樂之時,舞人周旋皆合禮節,故樂亦云禮也。

 

凡人乖離,皆由不相和合,樂主和同民心,故民不乖也。

 

○「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者,儀謂以卑事尊,上下之儀有度,以辨貴賤之等,故云以儀辨等也。

 

民知上下之節,不敢逾越,故云則民不越也。

 

○「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偷」者,俗謂人之生處習學不同,若變其舊俗,則民不安而為苟且。

 

若依其舊俗化之,則民安其業,不為苟且,故云以俗教安則民不愉,愉,苟且也。

 

○「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者,刑者,禁民虣亂。

 

今明刑得所,民得中正,不為虣亂,故云以刑教中則民不虣也。

 

○「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者,民有厄喪,教之使相憂恤,則民不懈怠也。

 

○「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者,度謂衣服宮室之等尊卑不同,以此法度教之,使知節數,民知禮節,自知以少為足,故云則民知足也。

 

○「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 者,父祖所為之業,子孫述而行之,不失本職,故云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也。

 

○「十有一曰以賢製爵則民慎德」者,人有賢行,製與之爵,民皆謹慎,矜矜於善德,以求榮寵,故云以賢製爵則民慎德也。

 

○「十有二曰以庸製祿則民興功」者,庸,功也。

 

人有功則製祿與之,民皆興其功業,故云則民興功也。

 

此十二教,以重急者為先,輕緩者為後。

 

○注「陽禮謂鄉射飲酒之禮也陰禮謂男女之」至「九儀」

 

○釋曰:云「陽禮謂鄉射飲酒之禮」者,以是陽禮而云教讓,其鄉射是州長射禮,鄉飲酒是黨正飲酒,皆有正齒位、飲酒為敬讓之事,故知陽禮是二事。

 

若然,鄉中有鄉射、鄉飲酒,以其州長黨正皆屬於鄉大夫,或鄉大夫所居州黨,故雖州長射、黨正飲酒亦號曰鄉也。

 

云「陰禮謂男女之禮」者,以其言陰,又云不怨,故知是男女昏姻之禮也。

 

云「昏姻以時則男不曠女不怨」者,此約《雄雉》詩序文「軍旅數起,大夫久役,男女怨曠」,注云:「國人久處軍役之事,故男女多怨曠也。

 

男曠而苦其事,女怨而望其君子。」

 

此經直云不怨,據女而言,文不具顯,故鄭兼言曠也。

 

若然,彼詩據舊成夫婦,此文據配合得時。

 

時雖不同,若失時,怨曠不異,故引為證也。

 

云「儀謂君南麵臣北麵、父坐子伏之屬」者,案《易•乾鑿度》云:「不易也者其位,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麵,臣北麵,父坐子伏,此其不易也。」

 

鄭依此言其不易也。

 

仍有天地不易,不言,故云「之屬」以兼之也。

 

云「俗謂土地所生習也」者,謂若《下曲禮》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居喪之禮,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而審行之」,是其故俗所習也。

 

云「偷謂朝不謀夕」者,案《春秋左氏》襄公三十一年,穆叔至自會,見孟孝伯,語之曰:「趙孟將死矣,其語偷。」

 

又孝伯曰:「人生幾何,誰能無偷。

 

朝不及夕,將焉用樹?」

 

穆叔出而告人曰:「孟孫將死矣。

 

吾語諸趙孟之偷也,而又甚焉。」

 

昭元年,天王使劉定公勞趙孟於潁,館於洛汭。

 

劉子曰:「美哉禹功,明德遠矣。

 

微禹,吾其為魚乎!

 

吾與子弁冕端委以治民,臨諸侯,禹之力也。

 

子盍遠績禹功而大庇民乎?」

 

對曰:「老夫罪戾是懼,焉能恤遠。

 

吾儕偷食,朝不謀夕,何其長也。」

 

劉子歸以語王,曰:「諺所謂老將智而耄及之者。」

 

以此而言之,鄭似依昭浴藹年傳也。

 

云 「恤謂災危相憂,民有凶患憂之則不懈怠」者,災危凶憂謂若遭水旱之災,歲凶,年穀不登,有無相濟,是其相憂令不懈怠也。

 

云「度謂宮室車服之製」者,謂若《典命》云「上公九命」,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及侯伯子男已下各依命數,是其製度也。

 

云「世事謂士農工商之事,少而習焉其心安焉,因教以能不易其業」者,案《齊語》云:「桓公曰:成民之事若何?

 

管子曰:四民者勿使雜處,雜處則亂。

 

昔聖王處士就閑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

 

又云:「士之子恆為士,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農之子恆為農。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世事也。

 

云「慎德謂矜其善德勸為善」者,民能矜矜然求其善德,又相勸為善也。

 

云「庸功也」者,此經云「以庸製祿」,《司士》云「以功詔祿」,庸即功,其理同也。

 

云 「故書儀或為義,杜子春讀為儀」者,不從故書讀,從《大宗伯》九儀,一命至九命作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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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2: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係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相,占視也。

 

阜,猶盛也。

 

蕃,蕃息也。

 

育,生也。

 

任謂就地所生,因民所能。

 

○相,息亮反,注同。

 

毓,音育。

 

分,扶問反。)

 

疏 「以土」至「土事」

 

○釋曰:云「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者,十二土各有所宜不同,所出之物及名皆異,故云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也。

 

云「以相民宅」者,謂既知十二土之所宜,以相視民居,使之得所也。

 

云「而知其利害」者,十二土之中,利處居之,害處遠之。

 

以阜盛人民,以蕃息鳥獸,以毓生草木者,皆由知利害使之然也。

 

云「以任土事」者,辨十有二土,任人性居之。

 

○注「十二」至「所能」

 

○釋曰:「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係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者,案《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注云:「星土,星所主土也。」

 

又云:「大界則曰九州。

 

州中諸國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

 

其書亡矣,堪輿雖有,郡國所入度非古數也。

 

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

 

星紀,吳越也。

 

玄枵,齊也。

 

娵訾,衛也。

 

降婁,魯也。

 

大樑,趙也。

 

實沈,晉也。

 

鶉首,秦也。

 

鶉火,周也。

 

鶉尾,楚也。

 

壽星,鄭也。

 

大火,宋也。

 

析木,燕也。

 

如是,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國。

 

又《周語》伶周鳩云:「昔武王伐商,歲在鶉火。」

 

又云:「歲之所在,則我之分野。」

 

故知分野十二邦,上係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若然,唐虞及夏萬國,殷周千七百七十三國,皆依附十二邦以係十二次,若吳越同次之類也。

 

凡係星之法,皆因王者所命屬焉。

 

故昭元年《左傳》云:「晉侯有疾,鄭公孫僑如晉聘,且問疾。

 

叔向問焉,曰:寡君之疾病,蔔人曰實沈台駘為祟,史莫之知,敢問此何神也?

 

子產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閼伯,季曰實沈,居於曠林,不相能也,日尋幹戈以相征討。

 

後帝不臧,遷閼伯於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為商星;

 

遷實沈於大夏,主參,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

 

又云:「及成王滅唐,而封大叔焉,故參為晉星。」

 

又襄九年,晉士弱云:「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

 

是皆先王命祀之法也。

 

案《元命包》云「國君王者封,上應列星之位」,註:「云若角亢為鄭,房心為宋。

 

比其餘小國不中星者以為附庸。」

 

若然,附庸不係星,其餘皆係星也。

 

又云「任謂就地所生,因民所能」者,地之所生出物不同,民之所資事業有異,謂若居山者利其金玉、錫石、禽獸、材木,居澤者利其魚鹽,居陸者利其田蠶,是其任謂就地所生因民所能而居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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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3: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

 

(壤亦土也,變言耳。

 

以萬物自生焉則言土,土猶吐也。

 

以人所耕而樹藝焉則言壤,壤,和緩之貌。

 

《詩》云:「樹之榛栗。」

 

又曰:「我藝黍稷。」

 

藝猶蒔也。

 

○種,章勇反。

 

榛,則人反。

 

蒔,時至反。)

 

疏「辨十」至「樹藝」

 

○釋曰:此十二壤即上十二土。

 

上經論居人物之事,此經辨其種殖所宜,故變其文。

 

云「辨十二壤之物」者,分別物之所生而知其所殖之種,遂即以教民,春稼秋穡,以樹其木,以藝其黍稷也。

 

○注「壤亦」至「蒔也」

 

○釋曰:上經既欲居民,不必皆須樹藝,故云土取萬物自生為名。

 

此經據樹藝而言,故變云壤,取和緩為義,故鄭云「變言耳」。

 

《詩》云「樹之榛栗」,是《定之方中》詩,引之證經樹是植木。

 

又曰「我藝黍稷」,是《楚茨》之詩,引之證經藝是黍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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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3: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製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令地貢,以斂財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均,平也。

 

五物,五地之物也。

 

九等,騂剛、赤緹之屬。

 

征,稅也。

 

民職,民九職也。

 

地貢,貢地所生,謂九穀。

 

財謂泉穀。

 

賦謂九賦及軍賦。

 

○騂,雖營反。

 

緹,音低。)

 

疏 「以土」至「之政」

 

○釋曰:「以土均之法辨五物」者,即上山林川澤之等是也。

 

云「九等」者,據五地之內分為九等之地,騂剛、赤緹之屬,其種所宜不同也。

 

云 「製天下之地征」者,言天下則並畿外邦國所稅入天子而言也。

 

此地征與下為目也。

 

「以作民職」者,民有職業,乃可稅之。

 

云「以令地貢」者,地貢即九職之稅也。

 

云「以斂財賦」者,斂財即大宰「九賦斂財賄」,一也。

 

既言財又別言賦者,欲見財既為九賦斂財,賦中又兼有軍賦,故財賦殊言之。

 

云「以均齊天下之政」 者,大司徒以法均齊之,天下皆使依法,故云均齊天下之政也。

 

○注「均平」至「軍賦」

 

○釋曰:九等知是騂剛之屬者,但地或云十等,或云五地,或云十二土,皆無云九等者,案《草人職》云,騂剛、赤緹之屬有九等,皆是地勢所宜糞種之法,故鄭以騂剛、赤緹之屬解之。

 

云「地貢,貢地所生,謂九穀」者,案: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即云「一曰三農生九穀」,此經云「以作民職」,為九職,即云「令地貢」,明貢是九穀可知。

 

云「財謂泉穀」者,案《大宰》云「以九賦斂財賄」,彼注亦云:「財,泉穀」,則以泉穀當賦泉之數也。

 

云「賦謂九賦及軍賦」者,以經云財賦不得為一事解之。

 

今鄭以賦為軍賦者,則賦中兼軍賦,謂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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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4: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日東則景夕多風,日西則景朝多陰。

 

(土圭,所以致四時日月之景也。

 

測猶度也,不知廣深故曰測。

 

故書求為救,杜子春云:「當為求。」

 

鄭司農云:「測土深,謂南北東西之深也。

 

日南謂立表處大南,近日也。

 

日北謂立表處大北,遠日也。

 

景夕謂日跌景乃中,立表之處大東,近日也。

 

景朝謂日未中而景中,立表處大西,遠日也。」

 

玄謂晝漏半而置土圭,表陰陽,審其南北。

 

景短於土圭謂之日南,是地於日為近南也。

 

景長於土圭謂之日北,是地於日為近北也。

 

東於土圭謂之日東,是地於日為近東也。

 

西於土圭謂之日西,是地於日為近西也。

 

如是則寒暑陰風偏而不和,是未得其所求。

 

凡日景於地,千裏而差一寸。

 

○深,尺鴆反。

 

景,如字,本或作影,非,下及注同。

 

度,待洛反,下同。

 

近,附近之近,下同。

 

遠日,於萬反。

 

跌,待結反。)

 

疏「以土」至「多陰」

 

○釋曰:案《玉人職》云「土圭尺有五寸」。

 

周公攝政四年,欲求土中而營王城,故以土圭度日景之法測度也。

 

度土之深,深謂日景長短之深也。

 

正日景者,夏日至,晝漏半,表北得尺五寸景,正與土圭等,即地中,故云「正日景以求地中」也。

 

「日南則景短多暑」者,周公度日景之時,置五表。

 

五表者,於潁川陽城置一表為中表,中表南千裏又置一表,中表北千裏又置一表,中表東千裏又置一表,中表西千裏又置一表。

 

今言日南景短多暑者,據中表之南表而言,亦晝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尺四寸景,不滿尺五寸,不與土圭等,是其日南,是地於日為近南。

 

景短多暑,不堪置都之事北。

 

云 「日北」者,據中表之北表而言,亦晝漏半,表北得尺六寸景,是地於日為近北,是其景長多寒之事也。

 

云「日東則景夕多風」者,據中表之東表而言,亦於晝漏半中表景得正時,東表日已跌矣,是地於日為近東。

 

亦晝漏半已得夕景,故云景夕多風。

 

云「日西則景朝多陰」者,據中表之西表而言,是地於日為近西。

 

亦於晝漏半中表景得正時,西表日未中乃得朝時之景,故云日西則景朝多陰。

 

此經皆未得所求耳。

 

解《洪範》之義,依《五行傳》,風屬中央,雨屬東方。

 

今西方云多陰,東方云多風者,土為木妻,木為金妻,從妻所好。

 

故月離於箕,風揚沙,月離於畢,俾滂池。

 

故此東方多風、西方多陰,陰即雨也。

 

○注 「土圭」至「一寸」

 

○釋曰:案《馮相氏》云「冬夏致日,春秋致月」,皆以土圭度之。

 

是以《冬官考工記》云「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鄭云:「土圭,所以致四時日月之景也。」

 

云「測猶度也,不知廣深,故曰測」者,廣深喻遠近。

 

以經云測土深,故鄭云廣深也。

 

鄭司農云「測土深謂南北東西之深也」者,先鄭據經云日南、日北、日東、日西,皆以土圭測度之,先鄭又云「日南謂立表處大南,近日」云云,先鄭之意,日於地中而在南,故以南表為近日,北表為遠日。

 

日出東方而西流,故以東表為近日,西表為遠日。

 

云「景夕謂日跌景乃中」者,於晝漏半,東表日跌,中表景乃中。

 

又云「景朝謂日未中而景中」者,亦於晝漏半,西表日未中,而中表景乃中也。

 

「玄謂晝漏半而置土圭,表陰陽,審其南北」者,後鄭釋景長短之意。

 

度景之法,冬至夏至,皆可為之。

 

皆據晝漏半者,以取日正午乃得其端直也。

 

云「表陰陽」者,東方西方是陰陽,故別云審其南北也。

 

又云「景短於土圭謂之日南,是地於日為近南」云云,後鄭之義與先鄭不殊。

 

更云「是地於日為近南已下」者,先鄭云近日遠日,恐人以為南方東方地高為近日,北方西方地下為遠日,有此地高下之嫌,故後鄭增成先鄭之義,而云是地於日為近北,於日為近東,於日為近西。

 

四方之表,皆去中表千裏,而云是立表之處,其地於天下之日為近南、為近北、為近東、為近西也。

 

云「如是則寒暑陰風偏而不和,是未得其所求」者,此言對下經地中是陰陽風雨和會,為得所求也。

 

云「凡日景於地千裏而差一寸」者,案《三光考靈耀》云「四遊升降於三萬裏中」,下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則是半三萬裏而萬五千裏,與土圭等,是千裏差一寸,演算法亦然。

 

言此者,欲見經日南日北之等,皆去中表千裏為術,景長景短皆差一寸耳。

 

知表皆高八尺而以晝漏半者,以其《通卦驗》云:「冬日至,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晷。」

 

是以知用八尺表,而以晝漏半度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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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5: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

 

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製其畿方千裏而封樹之。

 

(景尺有五寸者,南戴日下萬五千裏,地與星辰四遊升降於三萬裏之中,是以半之得地之中也。

 

畿方千裏,取象於日一寸為正。

 

樹,樹木溝上,所以表助阻固也。

 

鄭司農云:「土圭之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

 

今潁川陽城地為然。)

 

疏 「日至」至「樹之」

 

○釋曰:上經置五表於四方,四表未得所求,今於中表夏日至亦晝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景尺有五寸,景與土圭等,謂之地中。

 

於此地中之所,「天地之所合也」者,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天地配合,萬物乃生,故《樂記》云「天地合」是也。

 

「四時之所交也」者,即《尚書》所云「宅南交」,孔云:「言夏與春交。」

 

舉一隅以見之,則秋與夏交、冬與秋交、春與冬交可知,故云四時所交也。

 

「風雨之所會也」者,風雨所至會合人心,謂若《禮器》云「饗帝於郊,風雨寒暑時」是也。

 

「陰陽之所和也」者,謂若昭四年《左氏》申豐云「冬無愆陽,夏無伏陰」,是其陰陽和也。

 

「然則百物阜安」者,總結上句所合已下。

 

然尢如是。

 

阜,盛也。

 

如是四事得所,則百物盛安也。

 

「乃建王國焉」者,建,立也。

 

於此盛安之處乃立王之國城焉。

 

「製其畿方千裏」者,王畿千裏,以象日月之大。

 

中置國城,麵各五百裏,製畿界。

 

「而封樹之」者,於畿封之上而作深溝,土在溝上謂之為封,封上樹木以為阻固,故云而封樹之。

 

○注 「景尺」至「為然」

 

○釋曰:云「景尺有五寸」者,欲釋經景尺有五寸得地中之意。

 

云「南戴日下萬五千裏」者,景一寸差千裏,故於地中尺五寸景,去南戴日下萬五千裏。

 

云「地與星辰四遊升降於三萬裏之中」者,《考靈耀》文。

 

言四遊升降者,春分之時,地與星辰複本位;

 

至夏至之日,地與星辰東南遊萬五千裏,下降亦然;

 

至秋分還複正;

 

至冬至,地與星辰西北遊亦萬五千裏,上升亦然;

 

至春分還複正。

 

進退不過三萬裏,故云地與星辰四遊升降於三萬裏之中,是以半之得地之中也。

 

云「畿方千裏,取象於日一寸為正」者,鄭注《王製》,「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此云取象於日一寸為正,不言象日月之大者,略不言之矣。

 

云一寸為正者,即是景一寸地千裏,與《王製》注「晷同」一也。

 

案《元命包》云「日圓,望之廣尺,以應千裏」,故鄭注《王製》云「象日月之大」也。

 

又案《考靈耀》曰:「從上臨下八萬裏,天以圓覆,地以方載。」

 

《河圖括地象》曰:「天不足西北,地不足東南。

 

西北為天門,東南為地戶。

 

天門無上,地門無下。」

 

又云:「極廣長,南北二億三萬,二千五百裏,東西二億三萬三千裏。」

 

又云:「天左動,起於牽牛。

 

地右動,起於畢。」

 

《廣雅》云:「天圜,南北二億三萬三千五百裏七十五步。

 

東西短,減四步。

 

週六億十萬七百裏二十五步。

 

從地至天,億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七裏半。

 

下度地之厚,與天高等。」

 

《天度》云:「東方七宿七十五度,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西方七宿八十度,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四分度之一。

 

四方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度二千九百三十二裏。

 

二十八宿間相距,積百七萬九百一十三裏,徑三十五萬六千九百七十裏。」

 

鄭司農云 「潁川陽城地為然」者,潁川郡陽城縣是周公度景之處,古跡猶存,故云地為然也。

 

案《春秋左氏》,武王克商,遷九鼎於洛,邑欲以為都,不在潁川地中者,武王欲取河洛之間形勝之所,洛都難不在地之正中,潁川地中仍在畿內。

 

若然,武王已遷鼎於洛,欲以為都,周公又度景求地中者,武王雖定鼎訖,周公更度之者,所以審慎故。

 

案《書傳》云「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建侯衛者,在《尚書•康誥》封康叔是也。

 

案《康誥》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於東國洛,四方之民大和會。」

 

注云:「岐鎬之域處五嶽之外,周公為其於政不均,故東行於洛邑,合諸侯,謀作天子之居。

 

四方民聞之,同心來會,樂即功作,效其力焉。

 

是時周公居攝四年也。」

 

又案《召誥》「惟三月丙午朏」,注云:「是時周公居攝五年。

 

越三日戊申,大保朝至於洛,卜宅。

 

厥既得蔔,則經營之。」

 

若然,洛邑在攝政四年初為基止,至五年,乃正營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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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製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其食者半;

 

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裏,其食者參之一;

 

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裏,其食者參之一;

 

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裏,其食者四之一;

 

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裏,其食者四之一。

 

(土其地,猶言度其地。

 

鄭司農云:「土其地,但為正四方耳。

 

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稅得其半耳,其半皆附庸小國也,屬天子。

 

參之一者亦然。

 

故《魯頌》曰:『錫之山川,土地附庸。

 

奄有龜蒙,遂荒大東,至於海邦。』

 

《論語》曰: 『季氏將伐顓臾,孔子曰: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是社稷之臣。』

 

此非七十裏所能容,然則方五百裏四百裏合於《魯頌》、《論語》之言。

 

諸男食者四之一,適方五十裏,獨此與今五經家說合耳。」

 

玄謂其食者半、參之一、四之一者,土均均邦國地貢輕重之等。

 

其率之也,公之地以一易,侯伯之地以再易,子男之地以三易,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乃貢其餘。

 

若今度支經用,餘為司農穀矣。

 

大國貢重,正之也。

 

小國貢輕,字之也。

 

凡諸侯為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為其有祿者當取焉。

 

公無附庸,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

 

進則取焉,退則歸焉。

 

魯於周法不得有附庸,故言錫之也。

 

地方七百裏者,包附庸,以大言之也。

 

附庸二十四,言得兼此一等矣。

 

○疆,居良反,下同。

 

顓,之宣反。

 

臾,音榆。

 

率,音律,又音類,後注同。

 

正之,音征。

 

字,如字,一音茲。

 

為其,於偽反。)

 

疏 「凡建」至「之一」

 

○釋曰:上經既陳天子之國並畿內千裏,此經說諸侯邦國,故云「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

 

土猶度也,以土圭度其地。

 

假令封上公五百裏,國北畔立八尺之表,夏至晝漏半,得尺五寸景,與土圭等,南畔得尺四寸五分,其中減五分。

 

一分百裏,五分則五百裏。

 

減四分則四百裏封侯,減三分則三百裏封伯,減二分則二百裏封子,減一分則一百裏封男,是土其地之法。

 

「而製其域」者,自上公五百裏已下,境界皆有營域封圻。

 

云「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其食者半」 者,言天子封公以五百裏之地,其一國之稅天子食其半。

 

云「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裏,其食者參之一」者,謂三分之,天子食其一分。

 

云「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裏其食者,參之一」者,亦與侯同。

 

云諸子之地諸男之地皆云四之一者,謂總得一國之稅,四分之,天子食其一分,故云其食者四之一。

 

其天子所食者,皆謂諸侯市取美物以貢天子,即《大宰》九貢是也。

 

其公之稅有半,侯伯有三之二,子男有四之三,皆自入充國家畜積禮俗喪紀之用也。

 

○注 「土其」至「等矣」

 

○釋曰:「土其地猶言度其地」者,案:上經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測猶度也,此經云以土圭土其地,以土正當測處,故云土其地猶言度其地也。

 

「司農云土其地但為正四方耳」者,司農意,案上經天子度取土中,此封諸侯但正四方而已,不求土中,故云但為正四方,謂五百裏四百裏之等。

 

云「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稅得其半耳,其半皆附庸小國也,屬天子。

 

參之一亦然」者,司農意,以經云其食者半,與參之一、四之一者自食,其餘並入天子,故云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稅得其半耳,其半皆附庸小國也,屬天子。

 

參之一亦然也。

 

先鄭雖不云四之一,司農意亦四分分之,三分入天子,一分自食。

 

司農之義於經文雖似通,若然,則大國貢輕次,國小國貢重,非字小之法,於義不可,故後鄭不從。

 

引《魯頌》曰「錫之山川」已下至「社稷之臣」,此司農之意,上公已下盡有附庸,魯雖侯爵,受五百裏之國,《明堂位》云七百裏者,五百裏外並是附庸,即公五百裏者亦半為附庸,故上注云其半皆附庸是也。

 

云「此非七十裏所能容」者,司農之意,見孟子、何休之徒言周之製無五百裏四百裏國,魯國唯有七十裏而已,故破諸家,據《魯頌》、《論語》非七十裏之所能容也。

 

云「然則方五百裏四百裏合於《魯頌》、《論語》之言」 者,司農據此經公五百裏侯四百裏與《魯頌》、《論語》合,亦是破諸家之意。

 

云「諸男食者四之一適方五十裏」者,司農意,男國百裏,開方得五十裏者四。

 

經云其食者四之一,謂三分入天子,一分自食,所食者唯有五十裏。

 

云「獨此與今五經家說合耳」者,五經家謂若張苞、何休、孟子等,皆以為周法公侯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子男五十裏,故男食五十裏,是與五經家說合。

 

若自子已上以百裏七十裏國,於此經二百裏已上四之一、三之一不合,故直舉男地而言。

 

「玄謂其食者半、參之一、四之一者,土均均邦國地貢輕重之等」者,案下《土均》云均地貢,均即此所均徵稅邦國地貢輕重是也。

 

云「其率之也,公之地以一易,侯伯之地以再易,子男之地以三易」者,其民受地,有一易再易,故此諸侯之地,據貢入天子以耕之者,入諸侯者,以易而不耕者,故以公之地貢半,似二百畝佃半也。

 

侯伯之地三之一貢入天子,似家三百畝,佃百畝,留二分似荒廢者也。

 

子男之地以三易,四之一貢與天子,似家得四百畝,佃百畝,留三分,似三百畝不耕者也。

 

民但家無三易之地,直以況義耳。

 

云「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乃貢其餘」者,後鄭意,釋公國貢半已下漸少之意。

 

言公受地廣,稅物多,但留半自用,即足其國俗喪紀及畜積之用,故以半為餘貢入天子。

 

其侯伯受地差少,則其稅亦少,故三分之二留自用乃足其國,以一分為餘貢入天子。

 

其子男受地又少,其稅轉少,故四分之乃足其國,亦以一分為餘貢入天子。

 

注雖不言畜積,但言足其國,明畜積注中乃得云足,故《王製》云「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是也。

 

云「若今度支經用,餘為司農穀矣」者,度支經用,似國家喪紀所用。

 

餘為司農穀矣者,入天子,故據漢法以況之。

 

云「大國貢重正之也,小國貢輕字之也」者,謂若四之一是也。

 

字,愛也,謂愛小國之法。

 

若然,三之一者是不輕不重。

 

後鄭言此者,破先鄭其食者四之一,三分貢與天子,三之一者,二分貢與天子,非字小之法。

 

又見埰地之稅四之一,一分貢與天子,故不從先鄭之義。

 

云「凡諸侯為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 者,案《王製》云:「五國以為屬,屬有長;

 

十國以為連,連有帥;

 

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伯。」

 

伯即牧也。

 

此牧正帥長皆是有功諸侯乃得為之,有功即有附庸。

 

又諸侯有德,雖不為牧正帥長,亦得有附庸,故鄭總云諸侯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焉。

 

云「為其有祿者當取焉」者,謂取間田為附庸以為祿也。

 

云「公無附庸」者,以其天子畿方千裏,上公五百裏,地極,故無附庸也。

 

云「侯附庸九同」者,以其侯有功,進受公地。

 

但公五百裏,開方之,方百裏者五五二十五,侯四百裏,開方之四四十六,加九同則為二十五同,與公等,故知侯附庸九同。

 

云「伯附庸七同」者,伯地三百裏,三三而九,加七同則為十六同,與侯等,故知伯附庸七同也。

 

云「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者,以其子有功進受伯地,加五同與伯等。

 

男有功受子地,男本一同,加三同與子等。

 

開方之皆可知。

 

云「進則取焉,退則歸焉」者,進則取焉謂附庸者,退則歸焉者謂為間田者也。

 

故《王製》一州之內二百一十國,其餘以為附庸間田,並言之矣。

 

云「魯於周法不得有附庸,故言錫之也」者,魯雖為侯爵,以其王子母弟,雖為侯伯,畫服如上公,受五百裏之地,與上公等。

 

成王以周公製典法之勳,賜魯以侯伯子男四等附庸,故《明堂位》云「地方七百裏」。

 

鄭云「方七百裏者包附庸,以大言之也」,又云「附庸二十四,言得兼此四等矣」者,魯本五百裏,四麵各加百裏,四五二十,即二十同,四角又各百裏,為四同,故云附庸二十四。

 

言周公有德,兼侯九同、伯七同、子五同、男三同,故云兼此四等矣。

 

凡言同者皆百裏地,百裏則為國,周法不滿百裏乃為附庸。

 

今皆名附庸為同者,但附庸實不滿百裏,積集附庸成同,並數之矣。

 

假令男附庸三同,附庸國則多矣,據成周而言三耳。

 

自餘五同七同已上,其義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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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

 

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埰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王製》曰:「天子之縣內,方百裏之國九,七十裏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裏之國六十有三。」

 

此蓋夏時埰地之數,周未聞矣。

 

《春秋傳》曰:「遷鄭焉而鄙留。」

 

城郭之宅曰室。

 

《詩》云:「嗟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

 

其室數製之,謂製丘甸之屬。

 

《王製》曰:「凡居民,量地以製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

 

鄭司農云:「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

 

一易之地休一歲乃複種,地薄,故家二百畝。

 

再易之地休二歲乃複種,故家三百畝。

 

○畝,本亦作古畝字。

 

甸,劉常證反。

 

複,扶又反,下同。)

 

疏 「凡造」至「百畝」

 

○釋曰:上言王畿及諸侯邦國,至此更言畿內都鄙三等埰地。

 

云「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者,案《載師職》「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又下文《小司徒職》云:「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家邑二十五裏,小都五十裏,大都百裏,是造都鄙製其地域也。

 

云「而封溝之」者,謂三等埰地四境界上皆有溝,封而樹之,以為阻固。

 

云「以其室數製之」者,其室在都邑之內,而云製之者,依其城內室數,於四野之中製地與之,謂若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之等是也。

 

云「不易之地家百畝者,此謂上地,年年佃之,故家百畝。

 

云「一易之地家二百畝」者,謂年別佃百畝、廢百畝。

 

云「再易之地家三百畝」者,以其地薄,年年佃百畝、廢二百畝,三年再易乃遍,故云再易也。

 

○注「都鄙」至「百畝」

 

○釋曰:言「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埰地」者,公在大都,卿在小都,大夫在家邑。

 

其親王子母弟與公同在大都,次疏者與卿同在小都,次更疏者與大夫同在家邑,故總云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埰地也。

 

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者,三等埰地皆有城郭,是其鄙所居也。

 

據其四境,即是其界曰都。

 

又引《王製》曰「天子之縣內方百裏之國九」云云,又云「此蓋夏時埰地之數」者,案:殷周皆稱「畿內」,《王製》云「縣內」,疑是夏時,故云此蓋夏時埰地之數也。

 

云「周未聞矣」者,案《洛誥》傳云「天下諸侯入來,進受命於周,退見文武之戶者,千七百七十三諸侯」,注云:「八州,州立二百一十國,畿內九十三國。」

 

云畿內九十三國,即此都鄙之數有文矣。

 

而云未聞者,以無正文,故疑焉。

 

或未可聞其大國、次國、小國各有幾國,故云未聞,其實總數則聞之矣。

 

云「《春秋傳》曰:遷鄭焉而鄙留」者,案桓十一年夏五月,鄭伯寤生卒。

 

秋七月,葬鄭莊公。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公羊》云:「祭仲者何?

 

鄭相也。

 

何以不名?

 

賢乎祭仲,以為知權也。

 

其為知權奈何?

 

古者鄭國處於留,先鄭伯有善於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而遷鄭焉,而野留。

 

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於留,塗出於宋,宋人執之,謂之曰:『為我出忽而立突。』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是以謂之權也。」

 

野、鄙不同者何?

 

鄭所見傳異也。

 

案玄《發墨守》云:「鄭始封君曰桓公者,周宣王之母弟,國在宗周畿內,今京兆鄭縣是也。

 

桓公生武公,武公生莊公,遷居東周畿內,國在虢、鄶之間,今河南新鄭是也。

 

武公生莊公,因其國焉。

 

留乃在陳、宋之東,鄭受封至此適三世,安得古者鄭國處於留,祭仲將往省留之事乎?」

 

是鄭君不從《公羊》。

 

引之者,直取鄙所居為義也,其鄭居留之事,猶自不取也,所謂文取而義不取也。

 

云「城郭之宅曰室」,又引詩者,是《七月》詩,取證室在城內,於其室數,製城外井邑。

 

又云「製之謂製丘甸之屬」者,案下《小司徒》云四井為邑,以至丘甸縣都是也。

 

又引《王製》者,欲見邑在城外,居在城內,外內多少,必參相得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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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乃分地職、奠地守、製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法而待政令。

 

(分地職,分其九職所宜也。

 

定地守,謂衡麓虞候之屬。

 

製地貢,謂九職所稅也。

 

頒職事者,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

 

○奠,劉音定。)

 

疏注「分地」至「之事」

 

○釋曰:「分地職,分其九職所宜也」者,上經既授上中下地,此經云分地職,故知分地職者是分九職所宜。

 

九職,則《大宰》云「一曰三農生九穀」是也。

 

所宜,謂若《孝經》「注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麥」之類是也。

 

云「定地守謂衡麓虞候之屬」者,案昭二十年《左氏傳》,晏子云:「山林之木,衡麓守之;

 

澤之萑蒲,舟鮫守之;

 

藪之薪蒸,虞候守之;

 

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注云:「衡麓、舟鮫、虞候、祈望,皆官名也。

 

守之,令民不得取之,不共利。」

 

時景公設此守以致疾,故晏子所非,非其不與民同。

 

鄭引之者,以正地守之官。

 

若然,此《地官》唯有衡虞,無舟鮫、祈望者,此《周禮》舉其大綱,《左氏》言其細別,故詳略不同。

 

云「製地貢謂九職所稅也」者,此地貢文承地職之,下明非諸侯地貢,是其九職任之、九稅斂之。

 

若三農生九穀則稅九穀,園圃毓草木則稅草木之類是也。

 

云「頒職事者,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者,分命之言,案《尚書•堯典》「分命羲仲宅隅夷,申命羲叔宅南交,分命和仲宅西曰昧穀,申命和叔宅朔方」。

 

此間頒職事,亦是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

 

典田之官各有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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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

 

(荒,凶年也。

 

鄭司農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

 

散利,貸種食也。

 

薄征,輕租稅也。

 

弛力,息繇役也。

 

去幾,關市不幾也。

 

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

 

多昏,不備禮而娶,昏者多也。

 

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云漢》之詩所謂『靡神不舉,靡愛斯牲』者也。

 

除盜賊,急其刑以除之,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

 

杜子春讀蕃樂為藩樂,謂閉藏樂器而不作。

 

玄謂去幾,去其稅耳。

 

舍禁,若公無禁利。

 

眚禮,謂殺吉禮也。

 

殺哀,謂省凶禮。

 

○弛,式氏反。

 

舍,音捨。

 

殺,所界反,徐所例反,注同。

 

蕃,方袁反。)

 

疏 「以荒」至「盜賊」

 

○釋曰:言「以荒政十有二」者,上經見分地職,則有年穀不熟之時,恐民離散,故以救荒之政十有二條以聚萬民,使不離散。

 

「一曰散利」 者,謂豐時聚之,荒時散之。

 

積而能散,使民利益,故云一曰散利。

 

「二曰薄征」者,薄,輕也。

 

征,稅也。

 

謂輕其稅。

 

「三曰緩刑」者,謂凶年犯刑,緩縱之。

 

「四曰弛力」者,弛放其力役之事。

 

「五曰舍禁」者,山澤所遮禁者,捨去其禁,使民取蔬食。

 

「六曰去幾」者,幾謂呵禁,謂關市去稅而幾之。

 

「七曰眚禮」者,謂吉禮之中眚其禮數。

 

「八曰殺哀」者,謂凶禮之中殺其禮數。

 

「九曰蕃樂」者,蕃謂閉藏樂器而不作。

 

「十曰多昏」者,謂凶荒殺禮,昏者多。

 

「十有一曰索鬼神」者,謂凶年禱祈,搜索鬼神而禱祈之。

 

「十有二曰除盜賊」者,凶年盜賊多,急其刑以除之。

 

○注「荒凶」至「凶禮」

 

○釋曰:《下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即此一荒也,故云「荒,凶年也」。

 

鄭司農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者,年穀不熟而民饑,故設政教以救之,故云救饑之政十有二品。

 

十二品即十二條,各有品列而不同。

 

云「散利,貸種食也」者,謂豐時斂之,凶時散之,其民無者,從公貸之。

 

或為種子,或為食用,至秋熟還公。

 

據公家為散,據民往取為貸,故云散利貸種食。

 

云「薄征,輕租稅也」者,案《司稼》云「巡野,觀稼出斂法」,注云:「豐年從正,儉有所殺,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

 

是輕租稅也。

 

云「弛力,息繇役也」者,案《均人》云「豐年,則公均用三日。

 

中年,則公均用二日。

 

無年,則公均用一日」,此云弛力,謂人食不能二鬴之歲,則移民就穀,無力役之事。

 

故《均人》又云「凶劄則無力政財賦」是也。

 

云「去幾,關市不幾」者,此後鄭不從,以其雖凶年,猶幾呵,但去稅而已。

 

云「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則後鄭不從者,《掌客》所云「凶荒殺禮」,其總目語,無所指斥,故鄭以為眚吉禮。

 

云「多昏,不備禮而娶昏者多也」者,昏禮有六,並有玄纁束帛,凶荒為昏,不可備行此禮,使有女之家得減口數,有男之家易得其妻,故娶昏者多也。

 

云「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者,年有凶災,鬼神不佑。

 

經云索鬼神,謂搜索鬼神而祭之,是求廢祀而修之。

 

求廢祀而修之,即《云漢》之詩「靡神不舉」是也。

 

連引「靡愛斯牲」者,見索鬼神是祈禱之事,須牲體以薦之。

 

案《左氏》莊二十五年傳云:「天災,有幣無牲。」

 

此詩云「靡愛斯牲」者,若天災之時,祈禱無牲,災成之後,即有牲體,故云靡愛斯牲。

 

云「除盜賊,急其刑以除之,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者,上文既言緩刑,其餘盜賊用急刑,乃上下文為妨,故鄭云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故須急其刑以除之。

 

杜子春云「讀蕃樂為藩樂,謂閉藏樂器而不作」者,經云蕃者,是蕃育之字,故讀從藩,是藩閉之字。

 

案《大司樂》云「大凶大災,令弛縣」,注云:「弛,釋下之,若今休兵鼓之為。」

 

彼又云:「日月食,四鎮五嶽崩,諸侯薨,令去樂。」

 

注云:「去樂,藏之。」

 

引《春秋傳》曰「壬午猶繹,萬入去籥」,萬言入,則去者不入,藏之可知。

 

彼之二文云令弛縣,據路寢常縣之樂,釋下之;

 

去樂,據廟中祭時暫縣之樂,去而藏之。

 

此云藩樂,謂閉藏樂器,據廟中祭祀,藏去樂器而不作。

 

若然,祭祀不作,明路寢常縣亦釋下之,互見其義。

 

「玄謂去幾,去其稅耳」者,破先鄭之義全不幾。

 

後鄭必直去其稅猶幾之者,案《司關》云:「國凶劄,則無門關之徵,猶幾」,明知司農之義非。

 

云「舍禁,若公無禁利」者,案:《左傳》襄公九年冬,公會晉侯伐鄭,同盟於戲。

 

「晉侯歸,謀所以息民。

 

魏絳請施捨,輸積聚以貸,自公以下,苟有積者盡出之。

 

國無滯積,亦無困人,公無禁利」。

 

杜注云「與民共」是也。

 

云「眚禮,謂殺吉禮也」,云「殺哀,謂省凶禮」者,此破司農之義。

 

司農引《掌客職》「凶荒殺禮」證眚禮。

 

後鄭之意,凶荒殺禮是總目之言,不專於吉禮。

 

鄭知眚禮專是吉禮者,以其下有殺哀,與眚禮相對,故知眚禮專是吉禮也。

 

案:襄公二十四年,冬,大饑,《穀梁傳》云:「五穀不升,為大饑。

 

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大侵即大饑,一也。

 

又案《廩人》云:「人食四鬴上也,三鬴中也,二鬴下也。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移民就穀。」

 

不能人二鬴之歲,即是大饑年也。

 

此云荒政者,亦據大凶年為義。

 

案《均人》云「凶劄無力政財賦」,此既據大饑,猶云薄征者,此經雖主大饑,兼記一穀二穀不熟之歲,故有輕稅也。

 

此鄭云荒凶年,則荒與凶一也。

 

案:《大司樂》大劄、大荒、大凶,荒凶別者,其實凶荒是一,故《宗伯》云「以荒禮哀凶劄」,是凶荒不異。

 

《司農》凶荒別文者,以凶為凶年,以荒為荒亂,兼見斯義,故凶荒別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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