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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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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8:0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5


而凡人所必得者。


設得之而不為用。


則與不得同。


如食之不能養身。


其害甚于不食。


則寧無食也。


初九以一陽在下。


上接二陰。


其德不相當。


其志不相得。


猶人足大而屨小。


則不為用可知。


不為用而彊之。


必有所損。


滅趾者。


損其趾。


以與屨合也。


削足適屨之意。


因屨與足校。


而有差。


則欲其合。


必滅其趾。


滅趾以合屨。


合則合矣。


而不能行。


以趾之傷也。


傷其趾。


以求合于屨。


而不能行。


是何需于屨哉。


人之需屨。


為其行也。


得屨而反不能行。


其非真合可知。


故爻辭以喻初九之合為偽也。


偽出于己。


而已受其害。


無遺于人。


則害猶小。


故占曰無咎。


言其害止于不能行耳。


初九在下。


本勿用之時。


雖不行不為咎。


以時地使之然也。


其為此喻者。


二陰一陽。


賓主不相得。


剛柔不相當。


求合而非其儔。


求配而非其偶。


勉彊相就。


終非所宜。


正如削足適屨。


將何以為行哉。


象曰。


屨校滅趾。


不行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初九處不行之地。


又遭不行之病也。


不行為時之所宜。


故占無咎。


或釋之曰。


校為桎梏。


屨為加桎梏于足。


乃因象辭有罰法之文。


遂附于刑罪之例。


實與噬嗑之義不合。


以古人明罰?法。


不必刑人。


而屨校減趾。


亦非僅為刑人之象。


刑人而至加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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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9:2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6


而至滅趾。


此已近酷。


初九靜居初動。


未有大慝。


寧用重典。


此不當也。


且釋象祗言不行。


以明無咎之占。


則非指刑人可知。


刑人則必有咎。


受刑自不能行。


此讀原文即可明者。


唯滅趾為害。


而不曰害者。


則以咎由求合。


其志可許。


故得無咎。


俟講上九時。


更可互證其義。


六二。


噬膚滅鼻。


無咎。


宣聖講義此噬嗑六二爻辭。


言本爻之用。


及其吉凶也。


初爻言屨校滅趾。


與上九之荷校滅耳。


及本爻之噬膚滅鼻。


三滅字。


皆由不當而得。


滅者。


沒也。


損也。


有所傷害。


而不得全其體也。


若以事言。


則失敗也。


屈辱也。


不得全其令名。


保其功業之謂也。


入水曰沒。


以身為水所淹也。


入火曰滅。


以形為火所焚也。


因受物之害。


不克自全。


故曰滅。


非謂斬之或去之也。


噬嗑以食為用。


以合為義。


食與合。


當則吉。


有一不當。


則必受其害。


初九之滅趾。


上九之滅耳。


合不當也。


六二之滅鼻。


食不當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與上皆陽。


主合之道。


如人之上下唇。


故重在合。


六二至六五。


居卦之中。


主食之道。


如人之口。


故重在食。


此爻辭分別取喻也。


然合者求之于外。


食者納之于中。


合之用。


在于相得。


食之用。


在于相安。


其義固一。


其致少異。


皆以當為貴。


需為務。


當則為道。


需則為宜。


道可遠可久。


宜可進可退。


有非道者。


則如貌合神離。


不得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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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30:2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7


有非宜者。


則如飲酖止渴。


不得出也。


故吉凶之判在此。


六二噬膚滅鼻。


食不當也。


何以不當。


非所需也。


不需而食之。


其受害可知。


膚者皮也。


鼻則近口。


因噬皮而傷其鼻。


非皮之刺鼻肉。


乃皮臭之害鼻官也。


膚非可噬之物。


鼻為辨臭之官。


因貪于異昧而害于鼻之官。


猶喜食腐物者。


不顧鼻之惡也。


徒快于口舌。


而忘其鼻之所司。


則鼻受其損矣。


乃有滅鼻之稱。


意即因情害性。


得不償失之謂。


與逐臭嗜痂。


同為癖也。


而非正道。


故有滅鼻之喻。


然噬膚者。


所欲有限。


害于鼻之官。


而非大眚。


故占曰無咎。


為咎不足言也。


或以噬膚為食皮內肉。


而滅鼻則因貪食而傷其鼻。


其意亦通。


唯膚宇與腐字古通用。


古作胕或腑。


易之則成腐。


以肉腐而僅存皮也。


故曰滅鼻。


猶人食腐。


掩鼻而咽之意。


又膚者淺也。


滅者深也。


淺食而深噬之。


則有滅鼻之虞。


為鼻為食所蔽。


不復辨其香臭也。


食淺者。


不必深吮之。


今至滅鼻。


則食近于貪矣。


總而論之。


皆由食之不當。


貪也。


癖也。


其害正同。


不獨不養生。


且將為身害。


是聖人所同戒也。


戒貪則無因情害性。


戒癖則無因病損身。


而以所害者。


止于一人。


所損者。


止于自己。


故無大咎。


然既曰無咎。


則有咎可知。


飲食之微。


口腹之禍。


雖無大咎。


其非合于道可見。


故辭以之為喻。


明食之不可不謹也。


象曰。


噬膚滅鼻。


乘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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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33: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9


要知易辭大都取喻小而寓理大。


引象淺而含義深。


讀者宜推而廣之。


則左右逢源。


要義無窮盡矣。


六三。


噬腊肉。


遇毒。


小吝。


無咎。


宣聖講義此噬嗑六三爻辭。


言三爻之吉凶也。


噬嗑卦自二爻至五爻。


皆稱噬。


以在口中之象。


如人食物之時。


而以爻有剛柔。


位有內外。


所食有異。


所得亦殊。


六三已由內卦而接近外卦。


與九四爻同屬中爻。


故所噬異于六二。


六二稱膚。


以易食也。


六三則介于內外。


而以柔履剛位。


外柔內剛。


體陽用陰。


乃有食腊之喻。


腊乾肉而猶潤者。


如今鹹肉之類。


昔者。


夙夜也。


與夕通。


前夕所藏之肉。


故曰腊。


藏而未腐。


故非膚可比。


乾而猶潤。


故非胏可比。


以其藏不久。


與四五兩爻之象有異。


四五爻皆曰乾。


此但曰腊。


可見其未全乾也。


內卦為震為風。


外為離。


為火為日。


近離則乾。


屬震。


故不曰乾。


猶今俗風乾之肉。


未經烘爆者也。


以爻位雖剛。


而爻為柔。


地雖近火。


而居在下。


其象有如腊也。


噬之者。


本非不吉。


而遇毒者。


風乾之肉易為毒也。


然毒不甚。


噬者毋貪。


亦可免咎。


故曰小吝。


無咎與小吝。


為爻之用。


亦為人事之則。


以六三不當位。


其用有吝。


人如則之。


則亦為吝。


吝與貪為主賓。


由主言為吝。


由賓言為貪。


噬之多則為貪。


予之少則為吝。


六三之吝。


由于不許貪多。


而不得不出于吝。


是吝由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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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37: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1


亨而能大也。


然以陽居陰位。


柔遇剛爻。


在口之中。


得食之象。


亦如六三六五。


故皆以噬肉為喻。


第九四以一陽居眾陰之中。


以剛為用。


上與上九應。


下與初九協。


三陽具張。


以裹脅群陰。


持中有物。


吐茹有節。


乃有噬乾胏得金矢之辭。


乾胏亦肉類。


而非真肉。


以秉陽剛。


有堅韌之象。


胏原柔物。


乾則變堅。


即今乾肺肝之類。


胏同肺。


稱肺。


賅其他內臟。


如心腹肫皮皆是。


以異于肉。


故不曰肉。


以其較肉堅也。


九四居中而為剛爻。


斯有是喻。


噬之而得金矢。


以中藏剛也。


正如剖腹得珠。


破肫得石之例。


以藏在臟府腸胃之內者。


畜之所吞。


猶未化也。


食而得之。


出乎意外。


而以中剛。


乃在理中。


不足怪矣。


矢非箭。


乃屎也。


金矢以在腸胃中。


與屎混。


形若乾矢橛耳。


蓋食腹中雜類。


而忽見金矢。


為幸而得財。


本非所求。


而竟得之。


斯為倖獲。


倖者不正得亦無福。


然已得之。


其利可見。


貪利則凶。


懲倖則吉。


艱貞者自懲于貪。


而知倖得之不正。


乃返求諸己。


而勵其苦心。


堅其貞節。


如是則終吉矣。


故曰利艱貞吉。


四字四句。


合之為一句。


言得金矢為利。


因非分而自戒為艱。


因自勵以為守為貞。


因此不渝乃成其利為吉。


合之則以艱貞為吉為利。


其義固通。


誠以食而得財。


易誤于貪。


而啟其倖得之念。


苟不自檢。


是利反為害。


得反為失。


聖人不矯情以為偽。


則偶得無害于利。


不縱情以肆貪。


則非分不遭其凶。


此爻辭四字。


實含深意。


夫食胏而得金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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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39:0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2


以意外之獲。


而為易得易失之緣。


君子所慎。


小人所喜。


苟不明得失之道。


則必干于利害之災。


不辨邪正之途。


則必昧于吉凶之理。


是得者為失。


吉者為凶。


此人情所當自謹。


而因此爻之義。


明其自處之道也。


釋文稱為未光。


言得之不光明正大。


則必戒之以艱貞。


以自保其剛。


無污于物。


故九四之得為吉。


較六三異者。


以其能剛也。


若不能剛。


則失爻義矣。


象曰。


利艱貞吉。


未光也。


宣聖講義此申明爻辭之義。


而見得失之有道也。


噬嗑以得失為大用。


因食與合所關。


為得為失。


全係乎道。


道有應得。


得之為利。


道不應得。


得之反害。


反言之。


于失亦然。


失之當者。


雖失無咎。


失之不當。


失固有損。


且害道焉。


如初九六二。


失而當。


乃無咎。


而上九則不當。


故凶。


六三九四。


得之未當。


雖得非吉。


六五則當。


故無咎。


而九四之不當。


又異六三。


以九四陽也。


德用可大。


行止可正。


凡近于五。


其位已隆。


其勢已盛。


故有利吉之占。


與六三之遇毒。


利害懸殊。


唯以九四當代昭明德之地。


有以身作則之義。


應自省于得失。


辨于貪廉。


方為合道。


今以食肉之細。


而得金矢之貴。


雖無貪得之心。


終有愛寶之嫌。


其來匪正。


其受有玷。


是以于其得也。


有未光之辭。


未光者。


言未能光明正大也。


因食而得金。


有類于竊取苟得之所為。


行未光明。


名非正大。


然既非有意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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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39:4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3


而所遇又出乎自然。


更不別生貪念。


而所得止于金矢。


則不傷大德。


無累全體。


祗要戒之于後。


永持其操。


行之有素。


克保其譽。


則雖未光。


猶占吉利。


觀于利艱貞吉之辭。


可見易教重以艱貞為訓也。


艱者知其難。


而不敢自逸。


貞者執其正。


而不敢自肆。


因倖獲而無貪心。


有所利而非自私。


則艱貞足勵其德。


以蓋其愆矣。


此釋文僅曰未光。


而無他眨詞也。


若進至六五。


則得為當。


行足以昭示于人。


用足以施被于下。


則無未光之譏矣。


六五。


噬乾肉。


得黃金。


貞厲無咎。


宣聖講義此噬嗑六五爻辭。


言五爻之用及其吉凶也。


六五居上卦之中。


為全卦之主。


位為離卦中爻。


與下六二相對。


皆陰也。


不過六五為陽位。


與六三同功。


以柔行剛。


以陰居陽。


本非當。


而以五爻正位。


在二陽爻之間。


乃為當也。


全卦大用。


繫于此爻。


亦止于此爻。


噬嗑以食為用。


六五之食。


更過于下三爻。


自六二始以食稱。


由噬膚及胏。


進而噬乾肉。


其食漸加。


其味漸厚。


而其所得亦漸多。


六五以噬乾肉。


而得黃金。


已異于九四。


凡以正位逢時。


為當大用之際。


柔與剛協。


左右有輔。


為當權乘勢之時。


其食彌甘。


其得彌富。


有由來矣。


五爻為陽。


上下皆剛爻。


陰以綰陽。


柔以履剛。


故有乾肉之供噬。


黃金之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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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40:3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4


有如在上位者。


群下供奉。


全國貢納。


富且貴也。


福祿之優。


名位之榮。


蓋集全體之精華。


以備一人之服用。


其數固如是。


非人可彊致者也。


然天之所眷者德。


民之所望者恩。


德業者。


福祿之源。


恩澤者。


名位之本。


報施有數。


因果不虛。


既非倖致。


自難徒取。


故六五雖得甘美之食。


貴重之財。


而必有以副其德。


推其恩。


大其道。


弘其用。


則返躬自審。


能無愧乎。


夙夕自省。


能無忝乎。


上對天地之生成。


下對民人之供養。


果皆安于心乎。


愜于意乎。


則當因離之光明。


而反于乾之乾惕。


由震之奮勉。


而歸于坤之靜順。


此貞厲二字所昭示之德。


實為六五爻用者之大經大法也。


貞者。


由外而內。


自保其節。


富貴不淫之道也。


厲者。


由內而外。


自弘其德。


夙夜不懈之道也。


厲與勵同義。


即乾夕惕若厲之厲字。


為鑒于所處之安美。


則不敢少存怠逸之心。


鑒于所遇之祟隆。


則不敢少有驕奢之志。


故貞且厲。


以求免于咎戾。


而後能長保其祿位也。


爻辭乾肉以喻厚祿。


黃金以喻多財。


厚祿足以養身。


多財足以致用。


二者既備。


天下不難治平。


所慮者。


有祿位。


不能永享。


有財用。


不能立德。


則未能貞厲。


福且為禍。


利且為害。


是雖一時之尊榮安富。


將為無窮之憂患毒害也。


故在六三為毒。


六五不曰毒者。


以克貞厲也。


苟不貞厲。


固亦如六三為毒矣。


然六三之毒。


以位不正。


得不當。


六五則居正位。


而所得當。


天所予也。


民所願也。


雖甘美。


不為饕餮。


雖富有。


不為貪婪。


以分所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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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41:4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5


全卦之用。


歸于此一爻。


故有是象。


不得以下三爻為比也。


象曰。


貞厲無咎。


得當也。


宣聖講義此申明爻辭之義。


而見時位之可貴也。


六五得位乘時。


多得美食。


無害于道。


唯在能貞厲。


則自免咎。


以貞厲足大其用。


廣其德。


使天下同富其財。


美其食。


天下皆安。


而己亦能長保久享。


以竟六五之用。


是不獨無咎已也。


六三得食不豐而遇毒。


九四得食較美而未光。


唯六五稱得當。


時位之義大矣哉。


又九四金矢。


其質下。


而所得自內。


六五黃金。


其數無限。


而所得自外。


雖與乾肉並稱。


實則肉與金。


不必同一時至。


與九四所得者不同。


讀者勿泥其辭可也。


上九。


何校滅耳。


凶。


宣聖講義此噬嗑上九爻辭也。


噬嗑全卦大用。


既止于六五。


則上爻已窮。


有如乾之亢龍。


貴而無位。


高而無民。


雖翹居高上。


而不得與其下接。


則為無用之地。


而成無功之時。


此凡各卦皆然。


而噬嗑則尤甚。


故在乾之上九。


不過有悔而已。


而噬嗑上九。


則反吉為凶。


凶對以下各爻言。


各爻皆有所用。


雖貴賤不同。


皆有所得。


雖多寡不類。


其用其得。


未嘗異也。


而在六五。


則用愈昭。


得愈厚。


則以位與時之當。


而天眷之正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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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42:4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6


民歸之咸?也。


雖有貧婪之嫌。


而不易其貞厲之吉。


雖有奢侈之害。


而不失其肉與黃金之利。


此占易者所當知也。


至上九則不然。


上九為離上爻。


即乾上九。


下與九四應。


而中含六五一陰。


更與初九合。


而中梗二陰一陽。


在象有如口之外唇。


已無物可食。


在用已居極地。


遂無朋與合。


噬嗑以食合為用。


至此其用乃窮。


窮則變。


變則通。


窮而不變則凶。


噬嗑上九。


以快志之餘。


席豐厚之業。


而未肯遽降其志。


辱其身。


乃仍欲以逐逐。


視以眈眈。


求有所足于心。


達于用。


則其所得。


恰與前爻相反。


此事所必至。


理所必然者也。


故爻辭斷其為凶。


為其不克自悟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上主合。


以如口之上下唇也。


中四爻主食。


以象物之在頤中也。


此義已詳初九。


唯上九以時位不同。


乃異初九之用。


雖志在求合。


而下無所輔。


中無所交。


雖欲彊合。


徒貽後患。


爻辭以何校滅耳為喻。


蓋明其合之不得。


且為害矣。


何同荷。


負荷也。


負戴于首或肩。


皆曰荷。


荷者必有所承。


或輕或重。


或巨或細。


以其所宜而後為利。


今上九所荷。


乃不宜也。


不宜者而彊荷之。


則必有所損。


與初九之削足適屨相類。


故有滅耳之占。


荷不合于首。


則下蔽其耳。


荷不合于肩。


則旁障其耳。


皆同有滅耳之象。


即使耳不能為聽也。


耳為主聽之官。


今滅其耳。


何以為聽。


欲得其物。


而害其身。


用其首或肩。


而損其耳。


是所得不償所失。


所害切于五官。


所蔽及于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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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44: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7


是猶汨其性以快其欲。


亂其心以適其志。


則昏昧之夫。


聾瞶之人之所為耳。


人而失其靈明。


絕其知識。


雖有生氣。


何異木石。


雖能行動。


何殊鳥獸。


木石之倫。


不足與言性情。


鳥獸之類。


不足與言道德。


則以其所生者早失。


受于天者弗全也。


生失而天弗全。


則雖能食。


亦奚足稱。


雖有合。


亦奚足貴。


故上九之用。


不如其不用。


而所荷不如其無荷也。


其凶固宜矣。


象曰。


何校滅耳。


聰不明也。


宣聖講義此申明爻辭之義也。


聰者。


耳聽五聲也。


人之耳目。


為聰明所寄。


無耳即無聰。


故曰聰不明。


蓋上九獨居高位。


下無輔佐。


內無助襄。


一人之耳目。


不能為聽。


則天下之事物。


不足以辨其是非。


是雖有耳。


等于不聰。


正如荷物而自蔽其聽官也。


又如掩耳盜鈴。


自己不聞其聲。


雖有耳。


與聾無異。


其用之不足稱可知。


且居高者。


本可多聞見。


廣視聽。


而反不聰。


則物為之蔽障也。


物之蔽障。


起于心之貪得。


是不可責物。


而咎在己之不明。


故不聰者。


乃互為因果。


先有不聰之心。


而後成不聰之耳。


甚哉。


物欲之易誤人聰明也。


夫上九本離火之用。


為光明之原。


乃以時過境遷。


數窮事變。


反為不聰。


則是變離為坎之象。


由陽而陰。


由明而晦。


其害不止于一己。


乃與初九異而占為凶。


凶言將來之禍。


及于天下。


不獨一時之害。


累于己身已也。


蓋噬嗑本人情而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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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45:0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疏述-118


因人欲而見道。


苟悖乎道。


則人欲不可遏止。


恂乎情。


則德用不得成全。


此聖人之所憂。


而特著于易以為訓。


讀者驗其吉凶之數。


當可以得其從違之道矣。


宗主疏述噬嗑卦以食合二義為大用。


而彖辭稱為利用獄。


故後人釋爻辭。


率牽及罰人刑具。


謂爻象所指。


多關用獄之事。


其實不然。


誠以用獄一語。


乃聖人因象制用之意。


正如利涉大川之例。


爻辭不必皆關渡濟也。


蓋古人明刑飭法。


將以儆眾。


非好為罰也。


將以止姦。


非預知必犯也。


故書曰。


刑期無刑。


噬嗑以卦象有口食之形。


又有囚人之象。


物之在口。


人之在囚。


皆易入難出。


多傷少全。


人之齒牙。


猶刑之斧鑽。


人之喉舌。


猶訟之獄囚。


食者以物養身。


刑者以法保眾。


其義有相類也。


合之宜否。


猶事之正邪。


其道有相同也。


因食與合。


而連及于用獄。


乃推廣卦用之辭。


非謂噬嗑專為刑獄用也。


釋者不揣其本。


而必附會于獄刑。


是悖聖人立辭之原旨矣。


如爻辭滅趾。


而必比于刖足。


滅耳。


而必比于刵刑。


是皆臆測強牽。


不足以達爻辭之義。


故夫子不講。


非遺之也。


噬嗑以食為人生大事。


因食而有訟。


以合為人道大則。


因合而有姦。


姦訟苟興。


辟刑斯尚。


則用獄亦勢有必至。


理有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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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55: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1


賁卦離下艮上宣聖講義賁卦為艮離合。


上艮下離。


亦三陰三陽卦。


而與噬嗑為正反。


則以三四兩爻之異也。


噬嗑陽在上。


賁則在下。


噬嗑為六三九四。


賁則為九三六四。


是噬嗑有類未濟。


而賁類既濟也。


以上下卦言。


噬嗑上離下震。


為上陰下陽。


賁上艮下離。


為上陽下陰。


是噬嗑有似于泰。


而賁似否也。


陽在上為逆。


陰在上為順。


陽升陰降。


順則相交。


逆則相背。


不過卦之陽者爻多陰。


卦之陰者爻多陽。


若從爻論。


則噬嗑為逆。


而賁卻順。


此用二卦者。


所當分別也。


噬嗑以兩陽爻居上下位。


賁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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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56:2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2


此其同也。


而噬嗑以頤中有物。


象人之食物。


賁則不因頤成用。


而有取于外陽內陰。


猶物之有飾也。


故曰賁飾也。


飾者必有文。


文者必有色。


是賁之用。


因文以為觀。


色以為美也。


然傳曰。


賁無色也。


既曰有色。


何又謂之無色。


此讀易者所宜深思也。


賁原重色。


而非本來有色。


因無色而後求色。


是體無而用有也。


繪事後素。


唯其無色。


乃能以色稱。


若有色者。


更傅以色。


將斑爛駁雜。


不復可觀。


則安用飾為。


故飾之所貴。


以有其潔質也。


寶玉之琢。


美絹之繡。


皆以其本質之淨。


而後加以文采。


愈成其美也。


此賁之稱無色者。


一義也。


物之美者。


必其壯盛之時。


德之華者。


必其充實之日。


誠于中。


而後形于外。


有文者。


必先具其質。


有用者必先養其體。


本末之相資也。


始終之相得也。


賁以無色而以色稱。


正以有本有始。


不與浮華濫美者同。


其本既立。


其中既充。


光大之。


發揚之。


則道無可量。


德有不盡。


而返其本始。


歸于平淡。


則用有不罄。


化可無窮。


是天地生育之功。


不為而自致。


日月光明之力。


不慮而自成。


故賁之以飾見。


而其究。


仍至于不飾。


則色即無色。


文即無文。


佛所謂色即是空。


空即是色。


此賁之稱無色者二義也。


賁以山下有火為象。


山高而火明。


高明之象也。


山出地面。


為眾所瞻。


而百物生焉。


貨財藏焉。


此富有之象也。


離為日為火。


以在山下。


則釋火為宜。


而有落日之象。


皆有明燭萬物之義。


物富而得明。


有天下文明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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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57: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3


故周易之序。


以繼噬嗑之後。


蓋噬嗑得食而有黃金。


遇合而建事功。


因生養之宜。


而獲安居樂業之福。


其已富足可知。


既富足矣。


則宜繼之以教。


正之以禮。


禮教者人之文明也。


人民安生樂業。


逸居適意。


不有禮教。


猶衣錦宵行。


食肉草地。


雖口體之快。


而非心志之所求。


且人欲無厭。


物好難足。


彊弱之不一。


貧富之難齊。


則爭訟以興。


糾紛必甚。


在噬嗑即有用獄之務。


可見防微杜漸之道。


實不可更緩。


則雖刑法足以鎮于一時。


而風俗必別求化于萬世。


用獄之道。


將不可久恃。


則禮教之興。


實事所必然。


是噬嗑所需之刑獄。


至賁已更為禮教。


禮教之盛。


天下文明。


則富者得安。


貧者得生。


上有其養。


下愛其身。


衣美食甘。


濟濟循循。


日作夜息。


孜孜勤勤。


遠邇咸化。


疏者以親。


揖讓有節。


戾者以醇。


邪就于正。


貪就于貞。


恣就于飭。


暴就于仁。


則天下同化于善。


而人文與日月共明矣。


此賁之大用。


棄刑獄而重政令。


敦禮教而成文明。


因天地之和。


而敷四時之春。


本艮止之道。


而推離火之光明。


則賁之因象致用者也。


象以成道。


用以成德。


德至道凝。


而後見其文飾。


誠中形外。


而復歸于無色。


大哉賁乎。


天道之所行。


人道之所明。


萬物始終。


生成無垠。


剛柔交通。


華實相因。


斯本末之事。


聖人化育之成也。


唯天澤履足以媲之矣。


賁卦之為用。


恰與噬嗑相反相成。


以其數同也。


數同則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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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58:4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4


故其用有相類。


而賁與噬嗑之異。


則在中爻二位。


中為人爻。


而在全卦之中。


介于上下之會。


本天親上。


本地親下。


賁以陽在下。


與噬嗑相反。


故其象有若敵對。


噬嗑之大用。


在內虛而求給于外。


乃有食與合二義。


賁之大用。


在內充而有加于外。


乃有文飾與質素二義。


所差者祇在一爻間。


內陰外陽。


則為噬嗑。


內陽外陰。


則為賁。


陽道實。


陰道虛。


實則善施。


虛則善受。


善施者。


志于外而好譽。


善受者。


志于內而好取。


取莫先食。


譽必有文。


此二卦之志各不同也。


陽者近天而易升。


陰者近地而易降。


升者終降。


降者終升。


合則為和。


分則乖離。


二卦雖相反。


而其情有相需也。


其故何在。


則由于離之一卦。


噬嗑以離在上。


而與震合。


賁以離在下。


而與艮合。


艮震雖殊。


離未易也。


在下則有火象。


在上則如日星。


火以熱稱。


日以光著。


雖相類而實有差。


不過既屬一卦。


其德必同。


雖因上下之分。


其致用有殊。


而以五行之數。


其運行終不二也。


故噬嗑與賁。


因有離之同。


其卒仍相需以相成也。


離為中女。


震為長男。


艮為少男。


長少雖殊。


為男則一。


故皆與離得。


而以竟其用焉。


長男在下。


有生成之德。


少男在上。


有依戀之情。


此噬嗑之用重在內。


而賁之用重在外。


在內者。


為畜積之待取于人物。


在外者。


如布施之頒發于己心。


故噬嗑志在利。


而賁志在名。


噬嗑貴有合。


而賁貴能誠。


有合則易得。


能誠則易明。


此二者實本末之事。


人己之道。


不獨相成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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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9 10:53:2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8


宣聖講義此申明爻辭之義也。


蓋六二爻居內卦之中。


以柔行柔。


下接初九。


上鄰六三。


而與九四對。


二四同功。


而剛柔異性。


其下初九之陽。


奮起上升。


柔不能制。


雖不為抗。


而無調和之力。


雖得居中。


而有偏黨之嫌。


則以柔乘剛。


而不克自全其柔也。


故有噬膚滅鼻之象。


言人之情欲易肆。


物好易干。


而性不克制之。


道不得止之。


乃順其所欲而偏。


役于所好為癖。


偏則為貪。


癖則為僻。


貪鄙之念。


是成卑污之行。


僻怪之情。


足致齷齪之病。


此噬膚為不當。


而滅鼻為自貽伊戚也。


夫易之用。


貴在得平。


剛柔勿相乖。


陰陽無太過。


則中和之道。


情性之正者也。


六二偏柔。


而加于剛。


上下二陽夾兩陰于中。


九四之剛不讓。


初九之陽過迫。


雖得中位。


不克自貞。


而不覺近于貪鄰于癖耳。


所幸已得正位。


其本猶存。


一時之偏。


不足累其固有之德。


一人之癖。


不足損其外物之情。


故仍免咎。


聖人冀人之全性。


而不廢人情。


嘉人之至性。


而不拒物好。


乃明著為教。


使知所省。


則貪者可歸于廉。


癖者可復于正。


此言外之意也。


就爻位言。


歸廉復正。


原無不可。


以既居中位。


乘靜德。


而初四二陽。


尚足資為鑒。


六五一陰。


亦可引為助。


則暫時之蔽。


未必無他日之光明。


一己之慾。


未必無就正之師友也。


故爻辭稱無咎者。


實已暗啟其悔過之機。


而期更得成全之道耳。


此爻辭義。


後人多誤解。


茲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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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9 10:54: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10


故曰小吝。


小吝不害大德。


況出于噬者。


則無咎可知。


若反其道而必貪求。


則固有咎。


是無吝者。


以人之明哲而能免耳。


六三為人爻之始。


人道所見。


以人勝天。


而能明其德。


則雖不慎于始。


而能自懺于終。


斯遇毒不為害也。


夫遇毒。


固由意外。


而噬肉。


則在情中。


情之不可逞也有如是。


可見聖人垂戒之旨深矣。


象曰。


遇毒。


位不當也。


宣聖講義此申明爻辭遇毒之由來也。


六三陽遇陰爻。


故曰遇毒。


然他卦未曰毒。


而此爻以毒稱者。


因噬嗑主食。


食不當則為毒。


不必真毒物也。


食以養生為本。


非養生者。


猶服毒也。


為其有害于身耳。


六三食腊。


本為養生。


而腊非鮮肉。


且已宿夕。


其有害于人可知。


爻辭因陽與陰違。


故以毒為喻。


推之凡事之不利于行。


物之不合于用。


而彊求之。


皆有遇毒之患。


以其不當也。


九四。


噬乾胏。


得金失。


利艱貞吉。


宣聖講義此噬嗑九四爻辭。


言四爻之用。


及其吉凶也。


九四居外卦之始。


為人爻之一。


與六二同居中央。


而恰與未濟相類。


陰陽失當。


剛柔不中。


其用艱苦。


其德阻滯。


不似既濟之順而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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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9 10:59: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4


故其用有相類。


而賁與噬嗑之異。


則在中爻二位。


中為人爻。


而在全卦之中。


介于上下之會。


本天親上。


本地親下。


賁以陽在下。


與噬嗑相反。


故其象有若敵對。


噬嗑之大用。


在內虛而求給于外。


乃有食與合二義。


賁之大用。


在內充而有加于外。


乃有文飾與質素二義。


所差者祇在一爻間。


內陰外陽。


則為噬嗑。


內陽外陰。


則為賁。


陽道實。


陰道虛。


實則善施。


虛則善受。


善施者。


志于外而好譽。


善受者。


志于內而好取。


取莫先食。


譽必有文。


此二卦之志各不同也。


陽者近天而易升。


陰者近地而易降。


升者終降。


降者終升。


合則為和。


分則乖離。


二卦雖相反。


而其情有相需也。


其故何在。


則由于離之一卦。


噬嗑以離在上。


而與震合。


賁以離在下。


而與艮合。


艮震雖殊。


離未易也。


在下則有火象。


在上則如日星。


火以熱稱。


日以光著。


雖相類而實有差。


不過既屬一卦。


其德必同。


雖因上下之分。


其致用有殊。


而以五行之數。


其運行終不二也。


故噬嗑與賁。


因有離之同。


其卒仍相需以相成也。


離為中女。


震為長男。


艮為少男。


長少雖殊。


為男則一。


故皆與離得。


而以竟其用焉。


長男在下。


有生成之德。


少男在上。


有依戀之情。


此噬嗑之用重在內。


而賁之用重在外。


在內者。


為畜積之待取于人物。


在外者。


如布施之頒發于己心。


故噬嗑志在利。


而賁志在名。


噬嗑貴有合。


而賁貴能誠。


有合則易得。


能誠則易明。


此二者實本末之事。


人己之道。


不獨相成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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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樓主| 發表於 2012-8-9 11:01:5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10-經文講義-賁卦-總釋象例-5


且勢必與成。


理必與需也。


故周易次為先後焉。


賁以離在艮下。


離明而艮止。


明則光輝外見。


止則靜定內存。


是上下內外相應也。


明者先誠。


即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也。


止者先知。


即知止而后有定之義也。


二者合言之。


即大學全體工夫。


中庸全部旨趣。


大學先于明明德。


即自明也。


終于止至善。


即知止也。


中庸誠明之道。


中和之德。


即由內以達外也。


仁智之行。


禮樂之功。


即由外以返內也。


賁以內能誠明。


則德可及于天下。


外能止定。


則道可歸于本始。


內外本末。


一以貫之。


此聖人成德達道之所見。


聖人本乎天性。


發乎人情。


徵于鬼神。


昭于日月。


通于時序。


化于萬物。


以立人道。


而啟人文。


故師賁之象。


以推其用。


而以天文人文。


樹其政治。


廣其禮教。


政治清。


則天下安寧。


禮教明。


則天下和樂。


此賁之文飾。


非徒衒其外觀。


則必澄思靜慮。


以返于己身。


守貞履亨。


以應于萬物。


然後有儀可象。


有威可畏。


而威儀非故致之者。


君子不以威儀自尊。


故外觀雖盛。


而內體無加。


表貌雖華。


而本末不減。


是以飾猶無飾。


文猶無文。


色猶無色。


則賁之用自不用而見其用。


德自不德而名其德。


何哉。


中誠者。


無所待于外。


內充者。


無所移于物。


人徒見其飾。


不知君子之未嘗飾也。


人徒覺其文。


不知君子之未嘗文也。


為于無為。


行所無事。


如日月之明。


而不自以為明。


如山川之大。


而不自以為大。


此賁之為賁。


實以質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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