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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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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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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45: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徹俎,賓、介、遵者之俎,受者以降,遂出授從者。

 

(以送之。)

 

[疏]『徹俎』至『從者』。

 

釋曰:以上文正經賓、介、遵者之俎直云降自西階,無出之文,故記之。

 

上之必授從者,以其己所當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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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46: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主人之俎,以東。

 

(藏於東方。)

 

[疏]『主人之俎以東』。

 

註『藏於東方』。

 

釋曰:已上文三云主人授弟子俎,弟子以降自西階,不言以東,故記人辨之。

 

云『藏於東方』者,以其主人,故云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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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47:4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樂正命奏《陔》,賓出,至於階,《陔》作。

 

[疏]『樂正』至『陔作』。

 

釋曰:《陔》謂《陔夏》,《詩》篇名。

 

命擊鼓者,賓降自西階,恐賓醉失禮,故至階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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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48: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若有諸公,則大夫於主人之北,西面。

 

(其西面者,北上,統於公。)

 

[疏]『若有』至『北面』。

 

註『其西』至『於公』。

 

釋曰:若無諸公,則大夫南面西上,統於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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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49: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

 

(贊,佐也。

 

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沃盥,設薦俎者。

 

西面北上,統於堂也。

 

與,及也。

 

不及謂不獻酒。)

 

[疏]『主人』至『不與』。

 

註『贊佐』至『獻酒』。

 

釋曰:云『西面北上,統於堂也』者,以其主人之屬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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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0:50: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


無爵,然後與。

 

(燕乃及之。)

 

[疏]註『燕乃及之』。

 

釋曰:以其主人之屬,非主人所敬,故無爵乃得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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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38:2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疏]《鄉射禮》第五。

 

鄭《目錄》云:『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之禮。

 

謂之鄉者,州,鄉之屬,鄉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禮。

 

射禮於五禮屬嘉禮。

 

《大戴》十一,《小戴》及《別錄》皆第五。』

 

釋曰:鄭云『州長春秋以禮會人,而射於州序』者,《周禮。地官。州長職》文也,鄭引之者,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

 

云『謂之鄉』者,欲見州長射,得名《鄉射》之意。

 

云『州,鄉之屬』者,《周禮。大司徒職》云:『五州為鄉。』

 

是州屬鄉,故云州鄉之屬。

 

云『鄉大夫或在焉』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內,則鄭註《禮記》云『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而鄉大夫來臨此射禮』,是為鄉大夫在焉,則名《鄉射》。

 

又鄉大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訖,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亦是鄉大夫在焉,故名為《鄉射》。

 

云『不改其禮』者,雖鄉大夫在,其禮仍依州長射禮,故云不改其禮。

 

案經鄉大夫射於庠,云堂則由楹外,又云堂則物當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禮與士射於序別,而云不改者,《大射》鄉大夫、士射,先行鄉飲酒禮,及未旅而射,為不改其實,亦有少異也。

 

鄭云『射禮於五禮屬嘉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

 

下有『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知屬嘉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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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47: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鄉射之禮。

 

主人戒賓。

 

賓出迎,再拜。

 

主人答再拜,乃請。

 

(主人,州長也。

 

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

 

戒猶警也,語也。

 

出迎,出門也。

 

請,告也。

 

告賓以射事,不言拜辱,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

 

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

 

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

 

《周禮》鄉老及鄉大夫,三年正月獻賢能之書於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

 

諸侯之鄉大夫既貢士於其君,亦用此禮射而詣眾庶乎?)

 

[疏]『鄉射』至『乃請』。

 

釋曰:自此至『無介』,論州長將射,先戒賓之事。

 

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射前一日,樂人宿縣。

 

此不言日數,則戒賓與射同日矣,禮同鄉飲酒也。

 

以其鄉射先行鄉飲酒,鄉飲酒戒賓與飲酒同日,知此《鄉射》戒賓,與射亦同日也。

 

註『主人』至『庶乎』。

 

釋曰:案鄉大夫是諸侯鄉大夫,則此州長亦諸侯之州長,以士為之。

 

是以經云:『釋獲者執鹿中。』

 

記云『士鹿中』,是皆為此州長射而言,是諸侯州長可知。

 

若天子州長,中大夫為之,若然,記云『大夫兕中』者,為鄉大夫詢眾庶而言也。

 

云『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者,謂大夫來臨禮之時,州長戒賓不自稱,稱鄉大夫以戒賓也。

 

云『出迎,出門也』者,謂出序之學門,亦如鄉飲酒出庠門,皆有一門,入門即至堂耳。

 

云『不言拜辱者,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者,對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者,彼為賓也,非為習民以禮樂故也。

 

云『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者,還決鄉飲酒獻賢能,故須就先生而謀賓、介,禮重,對此不獻賢能為輕,故不謀賓也。

 

云『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者,漢時雖無諸侯國,而置郡為守,其王之子弟猶名國,其君曰相,故鄭註《禮記》云『如今從大守相臨之禮』是也。

 

引之者,證時節與周異也。

 

云『《周禮》』至『眾庶』,皆《周禮。

 

鄉大夫職》文。

 

引之者,證此鄉射中兼有鄉大夫行射禮,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

 

云『五物』者,案彼云:『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鄭註云『和載六德,容包六行也。

 

庶民無射禮,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

 

主皮者,張皮射之,無侯也。

 

主皮、和容、興舞,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

 

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是也。

 

鄭云和載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舉下以載上也。

 

容為孝者,人有孝行則性行含容,故以孝為容。

 

孝是六行中之大,故舉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

 

云主皮六藝之射者,但六藝中,射總言諸射,不專據主皮。

 

但三物教萬民,射唯有主皮,此詢眾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為六藝之射。

 

以和容為禮者,禮之用,和為貴。

 

又行禮有容儀,是以漢時謂禮為容,故以禮為和容也。

 

以樂為興舞者,為樂必興舞,故興舞以表樂也。

 

若然,六德與六行在身所有,故可舉少以兼多,六藝施於外,非獨身所行,不可舉一以包六。

 

但六者之中,禦與書、數三者,於施化民為緩,故特舉禮、樂與射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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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4: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鄭以主皮、和容、興舞,非射及禮樂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賓禮辭,許。

 

主人再拜,賓答再拜。

 

主人退,賓送,再拜。

 

(退,還射宮,省錄射事。)

 

[疏]註『退還』至『射事』。

 

釋曰:射宮者,鄉庠、州序是也。

 

知『省錄射事』者,即下文云『乃張侯』之等是也。

 

下言飲酒之事,知不為飲酒事者,以飲酒者止為射事,故以射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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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5: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無介。

 

(雖先飲酒,主於射也,其序賓之禮略。)

 

[疏]『無介』。

 

註『雖先』至『禮略』。

 

釋曰:鄭云『雖先飲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飲酒,獻後乃射,以是《禮記。

 

射義》云『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是也。

 

但《鄉飲酒》之禮有介一人以輔賓,此無介者,主於射,序賓之禮略,故無介以輔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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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6: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乃席賓,南面,東上。

 

(不言於戶牖之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東上』。

 

註『不言』至『於序』。

 

釋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論將射,預前設席位、尊、樂懸及張侯之事也。

 

云『不言於戶牖之』者,此射於序者,決鄉飲酒在庠,以其序無室,庠有室,此據州長射於序,以其無室、無戶牖,設席亦當戶牖之處耳。

 

言『東上』,亦主人在東,故席端在東,不得以《曲禮》『席南向北向,西方為上』,因陰陽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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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6: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眾賓之席繼而西。

 

(言繼者,甫欲習眾庶,未有所殊別。)

 

[疏]『眾賓』至『而西』。

 

註『言繼』至『殊別』。

 

釋曰:甫,始也。

 

言始欲習眾庶,未有所殊別,此決《鄉飲酒》三賓之席不屬殊別,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繼,有所殊別。

 

席主人於阼階上,西面。

 

(阼階,東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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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8: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

 

左玄酒,皆加勺。

 

篚在其南,東肆。

 

(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陳也。)

 

[疏]『尊於』至『東肆』。

 

註『斯禁』至『陳也』。

 

釋曰:云『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者,案州長是士,應言禁制,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禮,故舉大夫斯禁,與《鄉飲酒》同。

 

云『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經云『左玄酒』,據人設尊,北面,故以西為左。

 

若據酒,則以南面為正,地道尊右,以西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

 

若然,云左,據設尊,又云尚之,據酒尊也。

 

設洗於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

 

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

 

(榮,屋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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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8 12:59: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縣於洗東北,西面。

 

(此縣謂磬也。縣於東方,辟射位也。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

 

[疏]註『此縣』至『無鍾』。

 

釋曰:云『此縣謂磬也』者,對《大射》縣鍾、磬、具有也。

 

云『縣於東方,辟射位也』者,此言決《鄉飲酒》無射事,縣於階也。

 

云『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者,案《周禮。

 

小胥職》云:『半為堵,全為肆。』

 

鄭云:『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

 

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

 

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

 

天子之卿、大夫判縣者,東西各有鍾磬為肆。

 

諸侯之卿、大夫判縣者,分一肆於兩廂,東縣磬,西縣鍾。

 

若天子之士特縣者,直東廂有鍾磬,二ね為一肆,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

 

縣於東方為特縣,故云無鍾,對大夫及天子士有鍾。

 

若然,此既兼鄉大夫詢眾庶,當為判縣,宜有鍾,而總云無鍾者,方以禮樂化民,雖大夫亦同士特縣也。

 

若《鄉飲酒》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

 

其天子諸侯鍾、磬、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無。

 

知者,以其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添鍾、磬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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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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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

 

(侯,謂所射布也。

 

綱,持舌繩也。

 

武,跡也。

 

中人之跡尺二寸。

 

侯象人,綱即其足也,是以取數焉。)

 

[疏]『乃張』至『地武』。

 

註『侯謂』至『數焉』。

 

釋曰:此已下,論預張侯之事。

 

鄭知侯用布,案下記云獸侯,大夫士皆言布侯。

 

則餘賓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鄉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

 

云『綱,持舌繩也』者,《周禮。梓人》云:『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糸員寸焉』。

 

註云:『綱所以系侯於植者也。』

 

故云綱持舌繩也。

 

云『武,跡也。

 

中人之跡尺二寸』者,無正文,蓋目驗當時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圍九寸也。

 

漢禮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據此而言也。

 

云『侯象人』者,案鄭註《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

 

以其張侯之法,下兩舌半上舌,兩頭綱皆出一尋,即是上廣下狹,象人張足六尺,張臂八尺,故云象人也。

 

云『綱即其足也』者,謂經下綱象足。

 

云『是以取數焉』者,以下綱象足,張之六尺,是取數於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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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不系左下綱,中掩束之。

 

(事未至也。)

 

[疏]『不系』至『束之』。

 

註『事未至也』。

 

釋曰:案下記云:『東方謂之右個。』

 

註云:『侯以向堂為面也。』

 

則此左下綱以西畔而言。

 

云『中掩束之』者,案記云:鄉侯一丈,『倍中以為躬』;

 

躬二丈,『倍躬以為左右舌』;

 

舌四丈,兩舌各出一丈。

 

又云『下舌半上舌』,則左右各出五尺。

 

今將此五尺與下綱不系者,中掩左廂向東,待將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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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

 

(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禦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參』至『五步』。

 

註『容謂』至『三丈』。

 

釋曰:乏參侯道者,謂三分侯道。

 

云『居侯黨之一』者,黨,旁也。

 

謂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

 

其居旁之一者,謂侯道內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

 

云『西五步』者,據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

 

云『容謂之乏』者,案《周禮。

 

射人職》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五正。』

 

彼據王三侯有三容。

 

容者以革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

 

云『乏』者,謂矢於此匱乏不去,故云乏也。

 

云『獲者禦矢也』者,謂唱獲者恐矢至身,故云獲者禦矢也。

 

云『侯道五十步』者,記云鄉侯五十弓。

 

弓之下制六尺,與步相應,故鄭云步也。

 

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計之,步六尺,五十步則三十丈,三分取一為十丈。

 

云『西三丈』者,經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

 

遠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聞唱獲聲是其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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羹定。

 

(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謂狗孰可食。)

 

[疏]『羹定』。

 

註『肉謂』至『可食』。

 

釋曰:云『謂狗孰』者,此與《鄉飲酒》同,亨狗於東方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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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主人朝服,乃速賓。

 

賓朝服出迎,再拜。

 

主人答再拜,退,賓送,再拜。

 

(速,召也。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今郡國行此鄉射禮,皮弁服,與《禮》為異。)

 

[疏]『主人』至『再拜』。

 

釋曰:自此至『當楣北面答再拜』,論主召賓從己之事。

 

此主人與賓俱朝服,案《鄉飲酒》賓主俱不言服者,以彼賓禮重,故戒與速賓俱朝服,故不言。

 

此習禮輕,是故戒時玄端,召時乃朝服,故須言之也。

 

必此戒時玄端者,見《公食大夫》云:『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

 

註云:『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

 

宜與彼同,皆是戒時不言服,後速時朝服,故知此亦戒時玄端矣。

 

且《鄉飲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記云『鄉朝服而謀賓介』是也。

 

云『今郡國』已下,引之者,欲見與周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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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一


賓及眾賓遂從之。

 

及門,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再拜。

 

賓答再拜。

 

(相,主人家臣,擯贊傳命者。)

 

[疏]『賓及』至『再拜』。

 

註『相主』至『命者』。

 

釋曰:《鄉飲酒》云:『賓及眾賓皆從之。』

 

彼兼介,故云『皆』。

 

此無介,故不言皆也。

 

云『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註與《鄉飲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傳賓,言兼相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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