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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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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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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5: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二人洗觶,升,實爵,西楹西、北面東上,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屍、侑答拜。

 

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

 

屍、侑答拜。

 

皆降。

 

(三獻而禮小成,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

 

[疏]『二人』至『皆降』。

 

註『三獻』至『屍侑』。

 

釋曰:自此盡『及私人』,論旅酬從屍及上下無不遍之事。

 

云『三獻而禮小成』者,以此獻為正,後仍有舉奠加爵之等,終備乃是禮之大成,故云小成也。

 

云『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者,飲酒之禮,酬與無爵乃盡歡心,故以旅酬及無乃為殷勤於屍侑也。

 

案《鄉飲酒》及《鄉射》、《特牲》等皆一人舉觶為旅酬始,二人舉觶為無爵始。

 

今儐屍乃以二人為旅酬始者,此儐屍別一禮,與彼不同。

 

以其初時主人酬屍,屍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舉觶,侑乃得奠,而不舉即與,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須二人舉觶。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為無爵者,以其賓長所舉奠酬,亦為無爵。

 

以此二觶者,皆在堂下,故為無爵。

 

屍不與無爵,故舉堂下觶為無爵,其為旅酬皆從上發屍為首,故《特牲》等使一人舉觶為旅酬,與賓長所舉薦右之觶。

 

此賓不舉,旅酬皆從屍舉,故所奠者為無一爵,亦是異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

 

屍、侑皆拜受爵,舉觶者皆拜送。

 

侑奠觶於右。

 

(奠於右者,不舉也。神惠右不舉,變於飲酒。)

 

屍遂執觶以興,北面於阼階上酬主人,主人在右。

 

(屍拜於阼階上,酬禮殺。)

 

[疏]註『屍拜』至『禮殺』。

 

釋曰:決上文屍酢主人,『主人東楹東,北面拜受爵,屍西楹西北面答拜』,是各各於其階。

 

今屍酬主人,同於阼階,故云禮殺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

 

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

 

酬,就於阼階上酬主人。

 

(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註『言就』至『待之』。

 

釋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阼階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屍拜送。

 

(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註『酬不』至『侑也』。

 

釋曰:此決上主人酬賓奠之也。

 

屍就筵,主人以酬侑於西楹西,侑在左。

 

坐奠爵,拜。

 

執爵興,侑答拜。

 

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

 

酌,復位。

 

侑拜受,主人拜送。

 

(言酌復位,明受於西階上。)

 

主人復筵,乃升長賓。

 

侑酬之,如主人之禮。

 

(遂,旅也。言升長賓,則有贊呼之。)

 

[疏]註『遂旅』至『呼之』。

 

釋曰:知者,若不贊呼之,則當如上文眾賓長升,兄弟之長升,拜受爵,故知有贊呼之也。

 

至於眾賓,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飲於上。

 

(上,西階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飲,(私人之長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飲之。)

 

[疏]註『私人』至『飲之』。

 

釋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飲之,則私人之長一人在西階下飲之,其餘私人皆飲於其位,故下經云『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辯』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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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6: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

 

相酬辯。

 

(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階。)

 

卒飲者實爵於篚。

 

(未受酬者,雖無所旅,猶飲。)

 

[疏]『卒飲』至『於篚』。

 

註『末受』至『猶飲』。

 

釋曰:凡旅酬之法,皆執觶酒以酬前人,前人領受其意,乃始自飲。

 

此私人末受酬者,後雖無人可旅,猶自飲之訖,乃實爵於篚。

 

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飲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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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6:5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乃羞庶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

 

(無房中之羞,賤也。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婦舉酬於內賓,遂及宗婦。)

 

[疏]『乃羞』至『私人』。

 

註『無房』至『宗婦』。

 

釋曰:此經論無爵時,羞庶羞於賓及兄弟之等事。

 

云『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云『乃羞庶羞』,內賓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則房中內賓亦旅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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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7: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

 

(後生,年少也。古文觶皆為爵。延熹中,設校書,定作觶。)

 

[疏]『兄弟』至『其長』。

 

註『後生』至『作觶』。

 

釋曰:自此盡『爵止』,論後生舉觶於長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面立於阼階南,長在右。

 

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

 

(長在左,辟主人。)

 

[疏]註『長在左辟主人』。

 

釋曰:凡獻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則主人在東。

 

今長兄弟北面,云『長在左』,則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

 

洗,升,酌,降,長拜受於其位,舉爵者東面答拜。

 

爵止。

 

(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儐屍禮殺。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相待也。)

 

[疏]註『拜受』至『待也』。

 

釋曰:云『儐屍禮殺』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舉觶於其長,為旅酬。

 

又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為無爵,拜送皆北面。

 

此云『東面』,決上儐屍禮殺也。

 

云『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者,上文主人酬賓,奠爵於薦左,是長賓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

 

長賓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薦左,故云互相發明也。

 

云『相待也』者,酬賓雖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時舉行,故下文云『賓及兄弟交錯其酬,皆遂及私人,爵無』是也。

 

若二人舉觶於屍、侑,侑奠於右,不舉屍,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長賓,至於眾賓,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錯,所謂旅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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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8: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賓長獻於屍,如初,無氵音,爵不止。

 

(如初,如其獻侑酌致主人受屍酢也。無氵音,爵不止,別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賓長』至『不止』。

 

註『如初』至『者也』。

 

釋曰:此一經論眾賓長加為爵數多,與上賓異。

 

何者?

 

上賓獻侑致爵於主人時,皆有氵音魚從,今無氵音魚從,故經云『無氵音』也。

 

云『爵不止』者,上賓獻屍時,亦止爵,待獻堂下畢,乃舉觶。

 

今屍不止爵即飲,故云爵不止。

 

云『賓長』者,賓之長次上賓者,非即上賓者,以其上賓將獻,異之言上賓,此不異其文,明非上文上賓為賓長者,故以為次上賓者也。

 

經云『無氵音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則知與上異,故文在如初下也。

 

云『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者,此決《特牲》云長兄弟為加爵,又眾賓長為加爵。

 

不言獻,此言獻者,尊大夫。

 

若三獻之外,更容其獻,故云大夫尊也。

 

云『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決《特牲》云『長兄弟洗觚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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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8: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賓一人舉爵於屍,如初,亦遂之於下。

 

(一人,次賓長者。

 

如初,如二人洗觶之為也。

 

遂之於下者,遂及賓兄弟,下至於私人。

 

是言亦遂之於下,言上無氵音爵不止,互相發明。)

 

[疏]『賓一』至『於下』。

 

註『一人』至『發明』。

 

釋曰:此一經論次賓舉觚於屍,更為旅酬如上旅酬之事。

 

但前二人舉觶於屍侑,屍舉旅酬從上至下皆遍飲。

 

今亦從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

 

云『上言無氵音爵不止,互相發明』者,上經云爵止,與上賓奠爵云互相發明,今此又與上文無氵音爵不止相發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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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29: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賓及兄弟交錯其酬,皆遂及私人,爵無。

 

(,數也。長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唯已所欲,無有次第之數也。)

 

[疏]『賓及』至『無』。

 

註『數』至『數也』。

 

釋曰:自此盡『有司徹』,論堂下行無爵禮終,屍侑出,主人送於廟門外之事。

 

云『長賓取觶』者,是主人酬賓觶。

 

云『長兄弟取觶』者,是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之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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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0: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屍出,侑從。

 

主人送於廟門之外,拜,屍不顧。

 

(拜送之。)

 

[疏]『屍出』至『不顧』。

 

註『拜送之』。

 

釋曰:儐屍之禮,屍侑賓也,故孔子亦云『賓不顧矣』。

 

拜侑與長賓,亦如之。

 

眾賓從。

 

(從者,不拜送也。)

 

司士歸屍、侑之俎。

 

(屍侑尊,送其家。)

主人退,(反於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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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0: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有司徹。

 

(徹堂上、下之薦俎也。外賓屍,雖堂上,婦人不徹。)

 

[疏]『有司徹』。

 

註『徹堂』至『不徹』。

 

釋曰:云『徹堂上下之薦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屍、侑之薦俎,堂下有賓及兄弟之薦俎,皆徹之也。

 

云『外賓屍,雖堂上,婦人不徹』者,案《特牲》云:『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徹主婦薦俎。』

 

此篇首云『有司徹』,鄭註云:『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

 

為將儐屍,故使有司徹之。

 

下大夫不儐屍,改饋饌於西北隅。

 

云『有司官徹饋,饌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禮終云『婦人乃徹』,註云:『徹祝之薦及房中薦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禮。』

 

然則此篇首云『有司徹』,別無婦人也。

 

下大夫有司饌陽厭,婦人徹之。

 

篇末云『徹室中之饌』,註云:『有司饌之,婦人徹之,外內相兼,禮殺。』

 

此戶外儐屍,亦禮殺,嫌婦人亦徹之,故云雖堂上婦人不徹。

 

婦人必不徹者,異於下大夫也。

 

堂上儐屍,猶如堂內之陽厭,故鄭註篇首云『賓屍則不設饌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飫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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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1:2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若不賓屍,(不儐屍,謂下大夫也。

 

其牲物則同,不得備其禮耳。

 

舊說云:謂大夫有疾病,攝昆弟祭。

 

《曾子問》曰:『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

 

而此備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賓屍』。

 

註『不賓』至『之矣』。

 

釋曰:自此盡『牢舉如賓』,論下大夫不賓屍之事。

 

云『不賓屍,謂下大夫』者,從屍飲七已前,皆與上大夫已屍者同,已後則以此祝侑續之,是儐屍之禮,故云不儐屍謂下大夫也。

 

云『其牲物則同,不得備其禮耳』者,謂不備儐屍禮也,引《曾子問》者,破舊說。

 

案彼上云:『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註云:『皆辟正主。

 

厭,厭飫神也。

 

厭有陰有陽,迎屍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是陰厭也。

 

屍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

 

此不厭者,不陽厭也。

 

不旅,不旅酬也。

 

假讀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

 

不綏祭,謂今主人也。』

 

又云『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是也。

 

云『而此備有,似失之矣』者,謂此不儐屍者,不厭已下皆有,則非如舊說使昆弟攝者,故云似失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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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2: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則祝、侑亦如之。

 

(謂屍七飯時。)

 

[疏]『則祝侑亦如之』。

 

註『謂屍七飯時』。

 

釋曰:案上篇屍食七飯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獨侑不拜,侑曰:皇屍未實,侑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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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食,(八飯。)

 

[疏]『屍食』。

 

註『八飯』。

 

釋曰:上已七飯,故知此當八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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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3: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乃盛俎,、臂、肫、廷脊、橫脊、短脅、代脅,皆牢;

 

(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體,羊、豕,其脊脅皆取一骨也,與所舉正脊、、骼凡十矣。肩未舉,既舉而俎猶有六體焉。)

 

[疏]『乃盛』至『皆牢』。

 

註『盛者』至『體焉』。

 

釋曰:案《特牲》屍食訖乃盛,今八飯即盛者,大夫禮與士相變。

 

若然,此先言者,見從下起,不言盛肩,肩未舉,舉乃盛。

 

不言骼,骼已舉先在俎,有司徹不盛俎者,更無所用,全以歸屍故也。

 

云『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云:『盛斤俎,俎釋三個。』

 

故知盛於斤,以歸屍故也。

 

云『此七體,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魚、臘、膚,又不升,故唯羊、豕也。

 

云『其脊脅皆取一骨也,與所舉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載時皆二骨以並,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長脅者,先舉一骨,故不序也。

 

凡骨體之數,左右合為二十一體。

 

案《少牢》註云:肩、臂、、肱骨也;

 

{專}、骼,股骨。

 

《鄉飲酒》註:前脛骨三,肩、臂、也。

 

後脛骨二,{專}、骼也。

 

又後有髀觳折。

 

《特牲》記云:『主婦俎觳折。』

 

註云『觳,後足』也。

 

《昏禮》不數者,凡體,前貴於後,觳賤於,故數不數觳,是以不升於鼎。

 

又以髀在肫上,以竅賤,正俎不用。

 

又脊有三分,一分以為正脊,次中為廷脊,後分為橫脊。

 

脅亦為三分,前分為代脅,次中為中脅,後分為短脅。

 

是其二十一體也。

 

云『而俎猶有六體焉』者,謂三脊、三脅,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體在俎,不取以備陽厭也,故云而俎猶有六體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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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魚七;

 

(盛半也。魚十有五而俎,其一已舉。必盛半者,魚無足翼,於牲,象脊脅而已。)

 

[疏]『魚七』。

 

註『盛半』至『而已』。

 

釋曰:云『魚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載魚鮒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舉者,謂屍食時已舉其一,唯有十四在。

 

云『必盛半者,魚無足翼,於牲,象脊脅而已』者,案《中候》云:『魚者,水精隨流出入,得申朕意。』

 

鄭註引《春秋緯璇璣樞》曰:『魚無足翼,紂如魚,乃討之。

 

是也。

 

紂雖有臣,無益於股肱,若魚雖有翼,不能飛。』

 

若然,此註云魚無翼者,亦從彼文魚雖有翼不能飛。

 

云『象脊脅』者,六體十二骨,盛六是半。

 

魚無足,象牲脊脅,亦盛半。

 

盛半相似,數則不同,以其牲之脊脅則六,魚之半則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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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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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臘辯,無髀。

 

(亦盛半也。所盛者,右體也,脊屬焉。言無髀者,云一純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臘辯無髀』。

 

註『亦盛』至『作脾』。

 

釋曰:云『亦盛半』者,謂除屍舉,其餘兩半亦似魚十四盛七為半。

 

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臘在魚下,明盛半與魚同。

 

此臘亦盛右體,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體。

 

知『脊屬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臘一純而俎』,脊不折,直為一段,代脅、長脅、短脅各一骨,左右三脅,脅骨合為六體,並脊為七。

 

通肩臂等十為十七體,與牲體同,如臘肩,屍食既舉,而俎唯有十六在。

 

言盛半,明脊屬,又且凡牲載體者,脊皆屬焉。

 

下經云『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其餘皆取之』,明不盡盛可知。

 

若然,案《士虞禮》:『升臘左胖,髀不升,實於下鼎。』

 

註云:『臘亦七體牲之類。』

 

又《特牲》記云『臘如牲骨』,鄭註云:『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

 

以此言之,臘與牲體設骨多少盡同,而云臘脊、脅皆一骨者,以其左右盡升,欲使祝及主婦已下,俱取於此臘體,故下云『祝主人之魚臘取於是』,註云:『祝、主人、主婦俎之魚臘取於此者,大夫之禮文,待神餘也。

 

三者各取一魚。

 

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

 

今若復分一骨二骨,則數多於《特牲》,祝以下俎無臘體,不升,臘右胖,故云臘如牲骨,與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

 

上篇《少牢》雖祝俎有臘,兩髀屬竅,上大夫禮又異於此。

 

《士虞禮》祝以下亦無臘體,故鄭註《士虞禮》臘亦七體牲之類,鄭註云:『凡臘用純者,據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禮,士祭禮則臘不用純,辟大夫。』

 

云『言無髀者,云一純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載臘云『一純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臘辯無髀也。

 

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臘兩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

 

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陳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儐屍,其祝俎臘骼,不云無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舉牢肩。

 

屍受,振祭,嚌之。

 

佐食受,加於斤。

 

(卒,已。)

 

佐食取一俎於堂下以入,奠於羊俎東。

 

(不言魚俎東,主於尊。)

 

[疏]註『不言』至『於尊』。

 

釋曰:案《少牢》云:『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魚在羊東,臘在豕東,特膚當俎北端。』

 

今摭魚臘宜在魚俎東,而繼羊俎言之,以羊尊,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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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5: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其餘皆取之,實於一俎以出。

 

(個猶枚也。魚摭四枚,臘摭五枚。其所釋者,臘則短脅、正脅、代脅,魚三枚而已。古文摭為扌帶。)

 

[疏]『乃摭』至『以出』。

 

註『個猶』至『為扌帶』。

 

釋曰:知『魚摭四枚,臘摭五枚』者,以魚盛半,其俎猶有七個在,故摭去四枚,釋三個。

 

臘盛半,而俎猶有八體,在摭去五枚,釋三個,皆為改饌西北隅也。

 

云『臘則短脅、正脅、代脅,魚三枚而已』者,以臘右體已盛,脊又屬焉,唯有左在。

 

下文云主人臘臂,主婦臘,祝則骼所釋者,故知脅又牲體,所釋者是脅脊,此臘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釋唯有三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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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6: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祝、主人之魚臘取於是。

 

(祝、主人、主婦俎之魚臘取於此者,大夫之禮文,待神餘也。

 

三者各取一魚。

 

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與?

 

此皆於鼎側更載焉。

 

不言主婦,未聞。)

 

[疏]『祝主』至『於是』。

 

註『祝主』至『未聞』。

 

釋曰:案《特牲》士禮不待神餘,故主人、主婦、祝皆無臘。

 

上大夫之祝當有臘俎,至於儐屍,臘為庶羞,又不載於俎,與此異。

 

此下大夫待神餘,故祝、主人、主婦皆有臘體也。

 

云『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與』者,主人用臂,主婦用,見於下經。

 

祝無文,而知用骼者,其骼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云『此皆於鼎側更載焉』者,上摭時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設時,主人、主婦及祝各異俎,又不同時,故知更載俎。

 

云『鼎側』,則不復升鼎也。

 

云『不言主婦,未聞』者,下有主婦俎臘,則主婦用臘可知,此經直云『祝』、『主人』,不云『主婦』,未聞其義,或轉寫者脫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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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6: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屍不飯,告飽。

 

主人拜侑,不言。

 

屍又三飯。

 

(凡十一飯,士九飯,大夫十一飯,其餘有十三飯,十五飯。)

 

[疏]『屍不』至『三飯』。

 

註『凡十』至『五飯』。

 

釋曰:上篇士禮九飯,《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飯,士、大夫既不分命數為尊卑,則五等諸侯同十三飯,天子十五飯可知。

 

佐食受牢舉,如儐。

 

(舉,肺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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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7: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主人洗,酌,屍,賓羞肝,皆如儐禮。

 

卒爵,主人拜,祝受屍爵,屍答拜。

 

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亦如儐。

 

其綏祭,其嘏,亦如儐。

 

(肝,牢肝也。綏皆當作ソ。ソ讀為『藏其墮』之墮。古文為扌Й。)

 

[疏]『主人』至『如儐』。

 

釋曰:自此盡『薦┵皆如賓』禮,論主人獻屍祝及佐食之事。

 

此主人獻有五節:主人獻屍,一也;

 

酢主人,二也;

 

獻祝,三也;

 

獻上佐食,四也;

 

獻下佐食,五也。

 

註『肝牢』至『為扌Й』。

 

釋曰:云『綏皆當作ソ』者,案經唯有一綏而云『皆』者,鄭並下佐食綏總破之,故云皆也。

 

云『讀為藏其墮之墮』者,讀從《周禮。守祧職》云:『既祭,則藏其隋。』

 

必讀從之者,義取墮減之事也。

 

其獻祝與二佐食,其位、其薦┵皆如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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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8 23:37: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九


主婦其洗獻於屍,亦如儐。

 

(自屍侑不飯告飽至此,與賓同者在上篇。)

 

[疏]『主婦』至『如儐』。

 

註『自屍』至『上篇』。

 

釋曰: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亞獻屍及祝並獻二佐食之事。

 

此一節之內,獻數與主人同。

 

唯不受嘏為異。

 

云『與儐同』者,經既云『如儐』,而註復云與儐同者,為事在上篇而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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