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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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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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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0: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殤無變,文不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同也。

 

於成人為釋禫之服。

 

○朝,直遙反,下文同。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成,成人也。

 

縞冠,未純吉祭服也。

 

既祥祭,乃素縞麻衣。

 

[疏]「除殤」至「縞冠」。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殤及成人之喪,各依文解之。

 

○「除殤之喪」者,謂除長殤、中殤、下殤之喪。

 

其祭也必玄者,其除喪祭服必玄冠、玄端、黃裳,異於成人之喪也。

 

○注「殤無」至「之服」。

 

○正義曰:「殤無變」者,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所以然者,文不縟。

 

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質,不在繁縟。

 

若成人喪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從玄端。

 

今除殤之喪,即從禫服,是文不繁縟也。

 

故鄭注《喪服》云:「縟,數也。」

 

「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者,以經云「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

 

知黃裳者,若其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故知黃裳也。

 

知不玄裳者,以玄、黃相對之色,故知釋禫之服。

 

若云「玄裳」,即與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釋禫服也。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成喪,謂成人之喪。

 

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縞冠,所以朝服縞冠者,未純吉也。

 

○注「縞冠」至「服也」。

 

○正義曰:大夫朝服而祭。

 

朝服者,玄冠、緇衣、素裳,是純吉之祭服也。

 

今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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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1: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奔父之喪,括髪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

 

奔母之喪,不括髪,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

 

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凡奔喪,謂道遠,巳殯乃來也。

 

為母不括髪,以至成服,一而巳,貶於父也。

 

「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

 

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

 

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疏]「奔父」至「三袒」。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之法。

 

○「奔父之喪,括髪於堂上」者,於殯宮堂上,不笄纚者,奔喪異於初死也。

 

○「袒,降、踴,襲絰於東方」者,袒,謂堂上去衣,降堂阼階東而踴,為踴故袒。

 

既畢,襲絰於東方。

 

襲,謂掩所袒之衣。

 

帶絰東方,謂東方既踴畢,升堂襲帶絰於東序東。

 

○「奔母之喪,不括髪」者,初時括髪,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不括髪。

 

○「袒於堂上,降、踴」者,與父同。

 

○「襲免於東方」者,東方亦東序東。

 

父則括髪而加絰,母則不括髪而加免,此是異於父也。

 

此東方,《奔喪禮》皆為東序東。

 

○「絰即位,成踴」者,著免加絰巳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踴,故云「成踴」。

 

其即位成踴,父母同。

 

於此之時,賓來吊者則拜之,《奔喪禮》所謂「反位拜賓成踴」是也。

 

○「出門,哭止」者,出殯宮之門,就於廬,故哭者止。

 

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也。

 

○「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為三袒。

 

雖其初死在家之時,哭踴無節,今聞喪巳久,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

 

○注「凡奔」至「三也」。

 

○正義曰:此謂巳殯而來者,若未殯之前而來,當與在家同,不得減殺也。

 

云「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約《奔喪禮》文,故知同也。

 

三日五哭三袒,鄭約初來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節而知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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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2: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

 

小功,庶婦之服也。

 

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

 

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適婦」至「小功」。

 

正義曰:適子之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服,庶婦小功而巳。

 

○注「謂夫」至「婦也」。

 

○正義曰:「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鄭知此者,以其經稱「適婦」,明是適子之婦,今云不為舅後,明知是夫有廢疾及他故死而無子者也。

 

云「小功,庶婦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則適婦宜大功,庶婦故小功也。

 

云「將不傳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之屬是也。

 

云「及將所傳重非適」者,為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為後者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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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3: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大傳第十六 陸曰:「鄭云:『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故以《大傳》為篇。』

 

」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大傳》者,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

 

此於《別錄》屬《通錄》。」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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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5: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禮,不王不禘。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凡大祭曰禘。

 

自,由也。

 

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

 

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蒼則靈威仰,赤則赤熛怒,黃則含樞紐,白則白招拒,黑則汁光紀,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蓋特尊焉。

 

《孝經》曰「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

 

○不王,如字,又於況反,下同。

 

禘,徒細反,下同。

 

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

 

熛,必遙反。

 

樞,昌朱反。

 

紐,女九反。

 

拒,俱甫反。

 

葉,本又作汁,戶牒反。

 

汜配,芳劍反。

 

諸侯及其大祖。

 

大祖,受封君也。

 

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大事,寇戎之事也。

 

省,善也,善於其君,謂免於大難也。

 

干,猶空也。

 

空祫,謂無廟祫,祭之於壇墠。

 

○省,舊仙善反。

 

案《爾雅》云「省」即訓「善」,息靖反,無煩改字。

 

祫,徐音洽。

 

難,乃旦反。

 

壇,大丹反。

 

墠音善。

 

[疏]「禮不」至「高祖」。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及諸侯、大夫、士祭先祖之義,各隨文解之。

 

○此「禘」謂郊祭天也,然郊天之祭,唯王者得行,故云「不王不禘」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此文具於《小記》,於彼已釋之。

 

○注「禮大」至「帝也」。

 

○正義曰:案《爾雅•釋天》云:「禘,大祭也。」

 

此「禘」謂祭天。

 

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者,案師說引《河圖》云:「慶都感赤龍而生堯。」

 

又云:「堯赤精,舜黃,禹白,湯黑,文王蒼。」

 

又《元命包》云:「夏,白帝之子。

 

殷,黑帝之子。

 

周,蒼帝之子。」

 

是其王者,皆感大微五帝之精而生。

 

云「蒼則靈威仰」至「汁光紀」者,《春秋緯•文耀鉤》文。

 

云「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云「蓋特尊焉」者,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

 

注引《孝經》云「郊祀後稷以配天」者,證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又引「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者,證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泛配五帝矣。

 

○「諸侯及其大祖」,大祖,始封君也。

 

諸侯非王,不得郊天配祖於廟,及祭大祖耳。

 

○「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省,善也。

 

干,空也。

 

空祫,謂無廟也。

 

大夫、士知識劣於諸侯,故無始封之祖。

 

若此大夫、士有勳勞大事,為君所善者,則此是識深,故君許其祫祭至於高祖,但無始祖廟,雖得行祫,唯至於高祖,並在於壇,空而祫之,故云「空祫及其高祖」也。

 

《祭法》云:「大夫二廟二壇,顯考無廟。」

 

雖是無廟,而有壇,為祈禱而祭之。

 

今唯云「及高祖」,是祫不及始祖,以卑故也。

 

然此對諸侯為言,言支庶為大夫、士者耳,若適為大夫,亦有大祖,故《王制》云「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是也。

 

師說云:「大夫有始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於君得祫,則亦祫於大祖廟中,遍祫大祖以下也。」

 

○注「祭之於壇墠」。

 

○正義曰:案《祭法》:「大夫二壇。」

 

則大夫無墠,而此言墠者,通言耳。

 

或通云「上士二廟一壇,下士一廟無壇」。

 

若有功,當為墠而祫祭之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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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46: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

 

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

 

柴、祈,奠告天地及先祖也。

 

牧室,牧野之室也。

 

古者郊關皆有館焉。

 

先祖者,行主也。

 

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逡奔走。

 

逡,疾也。

 

疾奔走,言勸事也。

 

《周頌》曰:「逡奔走在廟。」

 

○逡,息俊反,注同。

 

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

 

不用諸侯之號臨天子也。

 

文王稱王早矣,於殷猶為諸侯,於是著焉。

 

○追王,於況反。

 

亶,丁但反。

 

父音甫。

 

著,知慮反。

 

[疏]「牧之」至「尊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武王伐紂,率領諸侯以祭祖廟,追王大王、王季,上尊祖禰之事,與前相接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言牧野之戰,是武王之事大者也。

 

○「既事而退」者,既戰罷而退也。

 

○「柴於上帝」者,謂燔柴以告天。

 

「祈於社」者,陳祭以告社也。

 

○「設奠於牧室」者,設此奠祭於牧野之館室,以告行主也。

 

○「遂率天下諸侯」者,上言告祭既訖,遂率領天下諸侯執豆籩疾奔走而往在廟祭先祖。

 

於此之時,乃追王大王,大王名亶父者,又追王王季歷及文王昌等為王,所以然者,不以諸侯之卑號臨天子之尊也。

 

○注「古者」至「主也」。

 

○正義曰:知「郊關有館」者,《遺人》云:「凡國野十里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

 

道路尚然,明郊關亦有館舍。

 

鄭言此者,證牧野有室。

 

云「先祖者,行主也」者,案《曾子問篇》云:「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

 

故《甘誓》云:「用命賞於祖。」

 

此武王所載行主者也。

 

案《周本記》云載文王木主,以其成文王之業,故不載遷廟主。

 

其社則在野外祭之,故不在牧室。

 

此社是土地之神,故鄭云「柴祈,告天地也」。

 

○注「《周頌》」至「在廟」。

 

○正義曰:《周頌》所云,謂周公攝政六年祭清廟,此經「逡奔走」,謂武王伐紂而還告廟,其事不同,引之者,證奔走不異,故引之。

 

知執豆籩行還告廟者,以此經上云柴、祈、設奠,下云「遂率天下諸侯」,是柴、祈禮畢。

 

故《武成》云:「丁未,祀於周廟,駿奔走,執豆籩。」

 

而皇氏云:「為柴、祈奠於牧室之時,諸侯執豆籩。」

 

非此經文之次,又與《武成》違,其義非也。

 

○注「不用」至「著焉」。

 

○正義曰: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案合符。

 

後云「文王立後稷配天,追王大王亶甫,王季歷」,與此不同者,文王暫追王耳,號謚未定,至武王時乃定之矣。

 

《中庸》云「周公追王大王、王季」者,謂以王禮改葬耳。

 

不改葬文王者,先以王禮葬故也。

 

此大王、王季追王者,王跡所由興,故追王也。

 

所以追王者,以子為天子,而不以卑臨尊。

 

若非王跡所由,不必追王也。

 

故《小記》云「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是也。

 

《周語》云:「先王不窋。」

 

《武成》云:「先王建邦啟土。」

 

謂後稷皆稱先王者,以王者之先祖,故通稱先王也。

 

契稱玄王,與此同矣。

 

「文王稱王早矣」者,土無二王,殷紂尚存,即為早。

 

所以早稱王者,案《中候我應》云:「我稱非早,一民固下。」

 

注云:「一民心,固臣下,雖於時為早,於年為晚矣。」

 

故《周本記》云:文王受命六年,立靈台,布王號。

 

於時稱王,九十六也。

 

故《文王世子》云「君王其終撫諸」是也。

 

文王既稱王,文王生雖稱王,號稱猶未定,故武王追王,乃定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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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上治祖禰,尊尊也。

 

下治子孫,親親也。

 

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治,猶正也。

 

繆讀為穆,聲之誤也。

 

竭,盡也。

 

○禰,本或作禰,年禮反。

 

繆音木。

 

別,彼列反,下至「其庶姓別」文注並同。

 

繆,讀莫侯反,又音謬。

 

[疏]「上治」至「竭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武王伐紂之後,因治親屬合族之禮,敘昭穆之事。

 

○「上治祖禰,尊尊也」者,治,猶正也。

 

上正治祖爾,是尊其尊也。

 

○「下治子孫,親親也」者,下正於子孫,是親其親也。

 

上主尊敬,故云「尊尊」,下主恩愛,故云「親親」。

 

○「旁治昆弟」者,謂旁正昆弟,逾遠疏也。

 

○「合族以食」者,言旁治昆弟之時,合會族人以食之禮,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所謂「旁治昆弟」也。

 

○「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者,總結「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言此三事皆分別之以禮義,使人義之道理竭盡於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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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

 

且先,言未遑餘事。

 

○聽,體寧反。

 

與音預。

 

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

 

功,功臣也。

 

存,察也,察有仁愛也。

 

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

 

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

 

物,猶事也。

 

紕繆,猶錯也。

 

五事得,則民足,一事失,則民不得其死,明政之難。

 

○贍,本又作瞻,食艷反。

 

紕,匹彌反,徐孚夷反,又方齊反。

 

繆音謬,本或作謬。

 

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人道謂此五事。

 

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

 

權,秤也。

 

度,丈尺也。

 

量,斗斛也。

 

文章,禮法也。

 

服色,車馬也。

 

徽號,旌旗之名也。

 

器械,禮樂之器及兵甲也。

 

衣服,吉凶之制也。

 

徽或作褘。

 

○量音亮,注同。

 

正音征。

 

徽,諱韋反。

 

械,戶戒反。

 

別,彼列反。

 

稱,尺證反。

 

褘,許韋反。

 

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

 

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

 

四者人道之常。

 

○長長,並丁丈反,後除注「隸者長」並同。

 

別,彼列反。

 

[疏]「聖人」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聖人受命,以臨天下,有不可變革及有可變革之事,各隨文解之。

 

云「所且先者五」,謂聖人即位,未遑餘事,所且欲先行者,而有五種之事也。

 

即下云「一曰治親」之屬是也。

 

○「民不與焉」者,言此五事,皆王者所急行,民不得干與焉。

 

言民未行也。

 

以治報親功之事,皆非民所行,故不得干與焉。

 

○「一曰治親」者,此治親即鄉者三事,三事若正,則於家國皆正,故急在前。

 

○「二曰報功」者,既巳正親,故下又報於有所功勞者,使為諸侯之屬是也。

 

緩於親親,故次治親。

 

○「三曰舉賢」者,雖巳報於有功,若巖穴有賢德之士,未有功者,舉而用之。

 

報功宜急,此又次也。

 

○「四曰使能」者,能謂有道藝,既無功德,又非賢能,而有道藝,亦祿之,使各當其職也。

 

輕於賢德,故次之。

 

○「五曰存愛」者,存,察也。

 

愛,仁也。

 

治親、報功、舉賢、使能,為政既足,又宜察於民下側陋之中者,若有雖非賢能而有仁愛之心,亦賞異之。

 

○「五者一得於天下」者,謂上五事,一皆得行於天下,則民無有不足,無有不周贍者,贍是優足之餘也。

 

○「五者一物紕繆」者,謂此五事之中,但有一事紕繆,則民莫得其死。

 

莫,無也,言無得以理壽終而死也。

 

○「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者,人道即治親、報功、舉賢、使能、存愛,是以理相承順之道。

 

聖人先以此為始,故云「必自人道始也」。

 

○「立權度量」者,此一經至「與民變革者也」,廣明損益之事並輕,故可隨民與變改革也。

 

「權」謂稱錘,「度」謂丈尺,「量」謂斗斛也。

 

言新制天下,必宜造此物也。

 

○「考文章」者,考,校也。

 

文章,國之禮法也。

 

○「改正朔」者,「正」謂年始,「朔」謂月初,言王者得政,示從我始改故用新,隨寅丑子所損也。

 

周子、殷丑、夏寅,是改正也。

 

周夜半,殷雞鳴,夏平旦,是易朔也。

 

○「易服色」者,服色,車馬也。

 

易之,謂各隨所尚赤白黑也。

 

○「殊徽號」者,殊,別也。

 

徽號,旌旗也。

 

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別也。

 

○「異器械」者,器為楬豆、房俎、禮樂之器也。

 

械謂戎路、革路、兵甲之屬也。

 

○「別衣服」者,周吉服九章,虞以十二章。

 

殷凶不厭賤,周貴則降卑也。

 

○「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結權度量以下諸事是末,故可變革,與民為新,亦示禮從我始也。

 

○注「文章」至「制也」。

 

○正義曰:「禮法」謂夏、殷、周損益之禮是也。

 

云「服色,車馬也」者,謂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

 

車之與馬,各用從所尚之正色也。

 

云「徽號,旌旗之名也」者,謂《周禮》九旗是也。

 

然九旗之外,又有小旌旗,故《司常》云:「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

 

與此同也。

 

鄭引《士喪禮》云:「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赬末長終幅,廣三寸。」

 

是徽號與此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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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同姓從宗,合族屬。

 

異姓主名,治際會。

 

名著而男女有別。

 

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

 

異姓,謂來嫁者也,主於母與婦之名耳。

 

際會,昏禮交接之會也。

 

著,明也。

 

母、婦之名不明,則人倫亂也。

 

亂者,若衛宣公、楚平王為子取而自納焉。

 

○際音祭。

 

著,知慮反。

 

為,於偽反,下「相為」同。

 

[疏]「同姓」至「有別」。

 

○正義曰:此一節論同姓從宗,異姓主名,明男女有別之事,各隨文解之。

 

○「同姓從宗」者,同姓,父族也。

 

從宗,謂從大小宗也。

 

○「合族屬」者,謂合聚族人親疏,使昭為一行,穆為一行,同時食,故曰「合族屬」也。

 

○「異姓主名,治際會」者,異姓謂他姓之女,來為巳姓之妻,系夫之親,主為母、婦之名。

 

夫若為父行,則主母名。

 

夫若子行,則主婦名。

 

治,正也。

 

際會,所以主此母、婦之名,正昏姻交接會合之事。

 

○「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若母、婦之名著,則男女尊卑異等,各有分別,不相淫亂,凡姓族異者,所以別異人也,猶萬物皆各有名,以相分別。

 

天子賜姓賜氏,諸侯但賜氏,不得賜姓,降於天子也。

 

故隱八年《左傳》云:「無駭卒,公問族於眾仲,眾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

 

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諸侯先祖所生,賜之曰姓。

 

杜預云:「若舜生媯汭,賜姓曰媯;

 

封舜之後於陳,以所封之土,命為氏。

 

舜後姓媯而氏曰陳,故鄭《駮異義》云:「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賜也。

 

黃帝姓姬,炎帝之所賜也。

 

故堯賜伯夷姓曰姜,賜禹姓曰姒,賜契姓曰子,賜稷姓曰姬,著在《書傳》。」

 

如鄭此言,是天子賜姓也。

 

諸侯賜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孫。

 

公孫之子,其親巳遠,不得上連於公,故以王父字為氏,若適夫人之子,則以五十字伯仲為氏,若魯之仲孫、季孫是也。

 

若庶子妾子,則以二十字為氏,則展氏、臧氏是也。

 

若男女,則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為氏,以官為氏者,則司馬、司城是也;

 

以邑為氏者,若韓、趙、魏是也。

 

凡賜氏族者,此為卿乃賜。

 

有大功德者,生賜以族,若叔孫得臣是也。

 

雖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則以公子之字賜以為族,若「仲遂」是也。

 

其無功德,死後乃賜族,若無駭是也。

 

若子孫不為卿,其君不賜族,子孫自以王父字為族也。

 

氏、族對之為別,散則通也。

 

故《左傳》云「問族於眾仲」,下云「公命以字為展氏」是也。

 

其姓與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

 

○注「若衛」至「納焉」。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桓十六年:「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娶於齊而美。

 

公取之,生壽及朔。」

 

又昭十九年《左傳》:楚平王,郹陽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平王自納之。

 

是其淫亂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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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

 

言母、婦無昭穆於此,統於夫耳。

 

母焉則尊之,婦焉則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倫,以厚別也。

 

○屬音燭。

 

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言不可也,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

 

復謂嫂為母,則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為服,不成其親也。

 

男女無親,則遠於相見。

 

○嫂,本又作A3,悉早反。

 

遠,於萬反,下同。

 

復,扶又反。

 

令,力呈反。

 

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人治所以正人。

 

○治,真吏反,注同。

 

[疏]「其夫」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經言他姓婦人來嫁已族,本無昭穆於己親,惟系夫尊卑,而定母、婦之號也。

 

○「其夫屬乎父道」者,道,猶行列也。

 

若其夫隨屬於己之父行者,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故云「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者,謂其夫隨屬於己之子行者,其妻皆婦行也。

 

故婦人來嫁已伯父之列,即謂之為母也。

 

來嫁於己之子侄之行,即謂之為婦也。

 

○注「言母」至「別也」。

 

○正義曰:云「母、婦無昭穆於此」者,此謂己之族也。

 

言他姓之女,或為婦,或為母,先無昭穆於己之親族。

 

云「統於夫耳」者,言所以有母、婦名者,謂系統於夫,始有母、婦之名也。

 

云「尊之卑之,明非己倫,以厚別也」者,謂之為母者則尊敬之,謂之為婦者即卑遠之。

 

既尊卑縣絕,明知非已之倫位,所以厚重相分別之義也。

 

凡男女若無尊卑,倫類相聚,即淫亂易生,為無相分別也。

 

○「謂弟」至「母乎」。

 

○此一經論兄弟之妻相稱謂之義。

 

凡子行之妻,乃謂之為婦,弟非子行,其妻亦謂之婦者,以兄弟同倫,嫌相褻瀆。

 

弟雖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謂之為婦,欲卑遠之。

 

弟妻既得為婦號,記者恐兄妻得為母號,故記者明之云:「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言嫂不可亦謂之為母也。

 

然弟妻既得為婦,兄妻不可亦得為母者,然弟小於己,妻必幼稚,故可謂之為婦。

 

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謂之為婦。

 

嫂雖是兄妻,年必與巳相類,既不甚縣絕,何得謂之為母?

 

且弟妻既為婦,兄妻又為母,便是昆弟之倫翻為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謂之為母,而借嫂老之名以為兄妻之號也。

 

○注「言不」至「相見」。

 

○正義曰:「言不可」者,謂嫂不可為母也。

 

云「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者,謂之婦者弟妻,謂之嫂者兄妻。

 

「在己之列」,謂兄弟之妻作己之倫列,恐相褻瀆,故弟妻假以同子婦之名,兄妻假以嫂老之名,殊遠之也。

 

云「復謂嫂為母,則令昭穆不明」者,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為婦,若又以諸父之妻名名兄妻為母,則上下全亂,昭穆不明,故不可也。

 

鄭注《喪服》亦云:「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

 

嫂者,尊嚴之,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言其不可也。

 

故言乎以疑之,是弟妻可借婦名,是兄妻不可借母名,與此注正合,無相違也。

 

而皇氏引諸儒異同,煩而不當,無所用也。

 

云「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為服,不成其親也」者,若男女尊卑隔絕,相服成親,義無混雜。

 

此兄弟之妻,己之倫列,若其成親為服,則數相聚見,奸亂易生,故令之無服,所以疏遠之。

 

云「男女無親,則遠於相見」者,以其全同路人,恩親不接,故云遠以相見。

 

○「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名謂母、婦之名,言得之則昭穆明,失之則上下亂,是人治之大者也,可得不慎之乎?

 

言須慎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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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

 

五世袒免,殺同姓也。

 

六世,親屬竭矣。

 

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親盡無屬名。

 

○免音問。

 

殺,色界反,徐所列反。

 

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問之也。

 

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

 

五世而無服。

 

姓,世所由生。

 

○戚,千歷反。

 

單音丹。

 

昏姻,如字。

 

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周之禮,所建者長也。

 

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

 

系之弗別,謂若今宗室屬籍也。

 

《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

 

○系,音計,又戶計反。

 

別,皇如字,舊彼列反,注及下同。

 

綴,丁衛反。

 

連,合也。

 

食音嗣。

 

定系,戶計反,一音計。

 

[疏]「四世」至「然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統敘宗族之異,各依文解之。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者,四世,謂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同承高祖之後,為族兄弟,相報緦麻,是服盡於此,故緦麻服窮,是「四世」也。

 

為親兄弟期,一從兄弟大功,再從兄弟小功,三從兄弟緦麻,共承高祖為四世,而緦服盡也。

 

○「五世祖免,殺同姓也」者,謂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無正服,減殺同姓也。

 

○「六世,親屬竭矣」者,謂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巳,故云「親屬竭」矣。

 

○「其庶姓別於上」者,此作《記》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婚,故將殷法以問於周,云周家五世以後,庶姓別異於上,與高祖不同,各為氏族,不共高祖,別自為宗,是「別於上」也。

 

○「而戚單于下」者,戚,親也;

 

單,盡也。

 

謂四從兄弟,因親盡於下,各自為宗,不相尊敬。

 

庶,眾也。

 

高祖以外,人轉廣遠,分姓眾多,故曰庶姓也。

 

高祖以上,復為五宗也。

 

○「婚姻可以通乎」者,問者既見姓別親盡,雖是周家,婚姻應可以通乎?

 

問其可通與否。

 

○注「問之」至「由生」。

 

○正義曰:「問之」者,是記者以殷法而問週五世後,昏姻可以通否。

 

云「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者,玄孫與高祖服屬仍同,其姓與高祖不異。

 

玄孫之子則四從兄弟,承高祖父之後,至已五世而無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為氏不同高祖之父。

 

是庶姓別於上,庶姓為眾姓也,則氏族之謂也。

 

云「姓,世所由生」者,據五世無服,不相稟承,各為氏姓,故云「姓,世所由生」。

 

○「系之」至「然也」。

 

○前文記者以殷法而問周,此經記者以周法而答問。

 

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

 

○「系之以姓而弗別」者,周法雖庶姓別於上,而有世系連繫之以本姓,而不分別,若姬氏、姜氏。

 

大宗百世不改也。

 

○「綴之以食而弗殊」者,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而不殊異也。

 

○「雖百世婚姻不通」者,言雖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

 

○「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異於殷也。

 

是不許問者之辭也。

 

○注「姓正」至「昭穆」。

 

○正義曰:「姓,正姓」者,對氏族為正姓也。

 

云「始祖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黃帝姓姬。

 

周姓姬,本於黃帝;

 

齊姓姜,本於炎帝;

 

宋姓子,本於契。

 

是始祖為正姓也。

 

云「高祖為庶姓」者,若魯之三桓,慶父、叔牙、季友之後,及鄭之七穆,子游、子國之後為游氏、國氏之等。

 

云「若今宗室屬籍也」者,以漢之同宗有屬籍,則周家系之以姓是也。

 

云「小史掌定繫世」者,《周禮》小史之官,掌定帝繫世本,知世代昭穆,故云「定繫世,辨昭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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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術猶道也。

 

親親,父母為首;

 

尊尊,君為首;

 

名,世母叔母之屬也;

 

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

 

長幼,成人及殤也;

 

從服,若夫為妻之父母,妻為夫之黨服。

 

○夫為妻,於偽反,下至「其義然也」注皆同。

 

[疏]「服術」至「從服」。

 

○正義曰:此經明服術之制也。

 

「一曰親親」者,父母為首,次以妻、子、伯、叔。

 

「二曰尊尊」者,君為首,次以公卿、大夫。

 

○「三曰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並弟婦兄嫂之屬也。

 

○「四曰出入」者,若女子子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出繼為人後者也。

 

○「五曰長幼」者,長,謂成人;

 

幼,謂諸殤。

 

○「六曰從服」者,即下「從服」有六等是也。

 

○注「從服」至「黨服」。

 

○正義曰:案從服有六,略舉夫妻相為而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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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從服有六,有屬從,子為母之黨。

 

有徒從,臣為君之黨。

 

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有從重而輕,夫為妻之父母。

 

有從輕而重。

 

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疏]「從服」至「而重」。

 

○正義曰:「從服有六」者,從術之中,別有六種。

 

「有屬從」,一也。

 

屬,謂親屬,以其親屬為其友黨,鄭云「子為母之黨」是也。

 

鄭舉一條耳,妻從夫、夫從妻並是也。

 

○「有徒從」,二也。

 

徒,空也。

 

與彼無親,空服彼之支黨,鄭云「臣為君之黨」。

 

鄭亦略舉一條,妻為夫之君、妾為女君之黨、庶子為君母之親,子為母之君母並是也。

 

○「有從有服而無服」,三也。

 

鄭引《服問篇》云:「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其妻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從,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

 

嫂、叔無服亦是也。

 

○「有從無服而有服」,四也。

 

鄭亦引《服問篇》云:「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也。」

 

公子被君厭,為巳外親無服,而妻猶服之,是「從無服而有服」。

 

娣、姒亦是也。

 

○「有從重而輕」,五也。

 

鄭引《服問篇》云:「夫為妻之父母。」

 

妻自為其父母期,為重;

 

夫從妻服之三月,為輕,是「從重而輕」也。

 

舅之子亦是也。

 

○「有從輕而重」,六也。

 

鄭引《服問》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是輕;

 

其妻猶為服期,是「從輕而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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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

 

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

 

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自,猶用也。

 

率,循也。

 

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

 

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衰。

 

然,如是也。

 

○上,時掌反。

 

[疏]「自仁」至「然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祖禰仁義之事也。

 

○自,用也。

 

仁,恩也。

 

率,循也。

 

親,謂父母也。

 

等,差也。

 

子孫若用恩愛依循於親,節級而上,至於祖遠者,恩愛漸輕,故云「名曰輕」也。

 

○「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者,義主斷割,用義循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其義漸輕,祖則義重,故云「名曰重」也。

 

○「一輕一重,其義然也」者,言恩之與義,於祖與父母,互有輕重,若義則祖重而父母輕,若仁則父母重而祖輕。

 

一輕一重,義宜也。

 

然,如是也,言人情道理,宜合如是。

 

祖是尊嚴以上漸,宜合輕,父母恩愛漸近,宜合重,故云「其義然」也。

 

故鄭云:「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衰。」

 

言其事合宜如此矣。

 

案《喪服條例》衰服表恩,若高、曾之服,本應緦麻小功而進以齊衰,逾數等之服,豈非為尊重而然也?

 

至親以期斷,而父母加三年,寧不為恩深?

 

故亦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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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慼慼君,位也。

 

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君。

 

位,謂齒列也。

 

所以尊君別嫌也。

 

○別,彼列反。

 

[疏]「君有」至「位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慼慼君,明君有絕宗之道也。

 

○「合族」者,言設族食燕飲,有合食族人之道。

 

既管領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上親君位也。

 

○注「所以」至「嫌也」。

 

○正義曰:不敢計巳親戚,與君齒列,是尊君也。

 

兄弟相屬,多有篡代之嫌,今遠自卑退,是別嫌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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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明,猶尊也,一統焉。

 

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後能相序。

 

○為,於偽反,下「為其士」,注「死為之」、「為其妻」、「為之大功」、「不相為」皆同。

 

辟音避。

 

別子為祖,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

 

繼別為宗,別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

 

○適,丁歷反,下文及注皆同。

 

繼禰者為小宗。

 

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

 

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遷,猶變易也。

 

繼別子,別子之世適也。

 

繼高祖者,亦小宗也。

 

先言「繼禰」者,據別子子弟之子也。

 

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則曾祖亦有也,則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義也」。

 

○正義曰:上經論人君絕宗,此一節論卿、大夫以下繼屬小宗大宗之義,各依文解之。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記》云:「庶子不祭祖。」

 

下文云:「不祭禰。」

 

此直云「不祭」者,嫌祖、禰俱不祭,但《小記》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禰」之文,此則總而言之,故直云「不祭」。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案《小記》云:「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

 

斬則三年,與此一也。

 

《小記》文詳,故云「不繼祖與禰」,此文解略,故直云「不繼祖」也,其義具在《小記》,已備釋之。

 

○「別子為祖」。

 

○前既云明其宗,故此以下廣陳五宗義也。

 

「別子」謂諸侯之庶子也,諸侯之適子適孫繼世為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禰先君,故云「別子」並為其後世之始祖,故云「為祖」也。

 

○注「別子」至「祖也」。

 

○正義曰:「別子謂公子者」,諸侯適子繼世為君,其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是諸侯之子,故謂之「別子」也。

 

云「若始來在此國者」,此謂非君之戚,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於在本國不來者。

 

○「繼別為宗」。

 

○謂別子之適子世繼別子為大宗也,族人與之為絕宗也,五世外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

 

○「繼禰者為小宗」。

 

○謂父之適子,上繼於禰,諸兄弟宗之,謂之小宗,以本親之服服之。

 

○「有百世不遷之宗」,此一經覆說大宗小宗之義,並明敬宗所以尊祖也。

 

云「有百世不遷之宗」者,謂大宗也。

 

云「有五世則遷之宗」者,謂小宗也。

 

云「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

 

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遷之義也。

 

云「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此覆明小宗五世則遷之義。

 

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者,此總結大宗小宗,以大宗是遠祖之正體,小宗是高祖之正體,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義也。

 

○注「遷猶」至「凡五」。

 

○正義曰:「繼別子,別子之世適也」者,解經「宗其繼別子」之文,以是別子適子適孫,世世繼別子,故云「別子之世適」。

 

經云「別子之所自出」者,自,由也,謂別子所由出,或由此君而出,或由他國而來,後世子孫,恆繼此別子,故云「繼別子之所自出」。

 

云「繼高祖者,亦小宗也」者,以前文云「繼禰者為小宗」,是小宗定稱在於繼禰。

 

今此經云「宗其繼高祖者」,緣無小宗之文,故云「繼高祖者」亦小宗也。

 

云「先言繼禰者,據別子子弟之子也」者,鄭以經繼高祖為小宗,何以前文先云「繼禰者為小宗」?

 

鄭釋此意,先云「繼禰者,又承上繼別為大宗之下,則從別子言之。

 

別子子者,別子之適子弟之子者。

 

別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

 

弟則是禰,其長子則是小宗,故云「繼禰為小宗」,因別子而言也。

 

云「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則曾祖亦有也」者,鄭以此經文宗其繼高祖者,上文云「繼禰為小宗」,是高祖與禰皆有繼文,唯曾祖及祖無繼文,故云「明曾祖亦有也」。

 

云「小宗四與大宗凡五」者,小宗四謂:一是繼禰,與親兄弟為宗;

 

二是繼祖,與同堂兄弟為宗;

 

三是繼曾祖,與再從兄弟為宗;

 

四是繼高祖,與三從兄弟為宗。

 

是小四並繼別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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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7:03: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疏]「有小」至「是也」。

 

○正義曰:以前經明卿、大夫、士有大宗有小宗,以相繼屬,此經明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為後世之宗,不可無人主領之義,各依文解之。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謂君無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為宗,領公子禮如小宗,是「有小宗而無大宗」。

 

○「有大宗而無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為宗,以領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是「有大宗而無小宗」也。

 

○「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無他公子可為宗,是有無之宗」,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巳,是亦「莫之宗」也。

 

○「公子是也」,言公子有此三事,他人無,唯公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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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7:04: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公子有宗道。

 

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

 

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為之齊衰九月,其母則小君也,為其妻齊衰三月。

 

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死為之大功九月。

 

其母、妻無服,公子唯己而巳,則無所宗,亦莫之宗。

 

○唯己,音紀。

 

[疏]「公子」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說上公子宗道之意,云「公子有宗道」一句,為下起文,言公子有族人來,與之為宗敬之道。

 

○「公子之公」者,公,君也。

 

謂公子之君,是適兄弟為君者。

 

○「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則君之庶兄弟為士大夫,所謂「公子」者也。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言君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宗其士大夫適者,謂立公子適者。

 

士大夫之身與庶公子為宗,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也。

 

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公子之宗道也」者,言此適公子為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結上「公子有宗道」文也。

 

○注「公子」至「之宗」。

 

○正義曰:云「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

 

云「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親之事,無人主領,故君命適兄弟為之宗,使宗領之也。

 

云「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為之齊衰九月,其母則小君也」者,以經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適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

 

云「則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別子之適,今公子為大宗,謂禮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

 

「死為齊衰九月」者,以君在厭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為大宗,故齊衰;

 

與君同母,故云「其母則小君也」。

 

云「為其妻齊衰三月」者,同喪宗子之妻也。

 

既立適為大宗,則不復立庶為小宗。

 

前經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是也。

 

云「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死為之大功九月。

 

其母、妻無服」者,此則庶子為宗,禮如小宗,與尋常兄弟相為,君在厭降一等,故死為之大功九月,母則庶母,妻則兄弟之妻,故無服也。

 

既無適子可立,但立庶子為小宗,前文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也。

 

云「公子唯巳而巳,則無所宗,亦無之宗」者,無所宗,則前經云「有無宗」也;

 

亦無之宗者,則前經云「亦莫之宗」。

 

鄭於此注遙釋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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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7:05: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絕族無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為服。

 

○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

 

移,猶旁也。

 

親者屬也。

 

有親者,服各以其屬親疏。

 

[疏]「絕族」至「屬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盡則無服,有親則有服。

 

「絕族」者,謂三從兄弟同高祖者。

 

族兄弟應麻,族兄弟之子及四從兄弟為族屬,既絕,故無移服。

 

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

 

○「親者屬也」者,謂有親者各以屬而為之服,故云「親者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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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7:07: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四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

 

是故人道親親也。

 

言先有恩。

 

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

 

收族,序以昭穆也。

 

嚴,猶尊也,《孝經》曰:「孝莫大於嚴父。」

 

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

 

刑,猶成也。

 

○罰中,丁仲反。

 

《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

 

此之謂也。

 

斁,厭也,言文王之德,不顯乎?

 

不承成先人之業乎?

 

言其顯且承之,人樂之無厭也。

 

○斁音亦。

 

厭,於艷反,下同。

 

[疏]「自仁」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道親親,從親己以至尊祖,由尊祖,故敬宗,以收族人,故宗廟嚴,社稷重,乃至禮俗成,天下顯樂而無厭倦,各依文解之。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者,前文巳具,此重說之者,前文論服之輕重,故云「一輕一重」,此論親親之道,故先親親而後尊祖,故云「親親」,不言「輕重」也。

 

○「親親故尊祖」者,以巳上親於親,親亦上親於祖,以次相親,去巳高遠,故云「尊祖」。

 

○「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遠,無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

 

○「敬宗故收族」者,族人既敬宗子,宗子故收族人,故《喪服傳》云「大宗,收族者也」是其事。

 

○「收族故宗廟嚴」者,若族人散亂,骨肉乖離,則宗廟祭享不嚴肅也。

 

若收之,則親族不散,昭穆有倫,則宗廟之所以尊嚴也。

 

○「宗廟嚴故重社稷」者,此以下並立宗之功也,始於家邦,終於四海,若能先嚴宗廟,則後乃社稷保重也。

 

○「重社稷故愛百姓」者,百姓,百官也。

 

既有社稷可重,故有百官可愛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者,百官當職,更相匡輔,則無淫刑濫罰,刑罰所以皆得中也。

 

○「刑罰中故庶民安」者,上無淫刑濫罰,故庶民安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者,民皆手足有所措,各安其業,故財用得足也。

 

○「財用足故百志成」者,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既天下皆足,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是謂「倉廩實,知禮節;

 

衣食足,知榮辱」也。

 

○「百志成故禮俗刑」者,「刑」亦「成」也。

 

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則禮節風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也。

 

○「禮俗刑然後樂」者,「樂」謂不厭也。

 

禮俗既成,所以長為民庶所樂而不厭也。

 

○「《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者,此《周頌•清廟》之篇,祀文王之廟,美文王之功,言文王之德豈不光顯乎?

 

言光顯矣。

 

文王豈不承先父之業乎?

 

言承之矣。

 

「無斁於人斯」,斁,厭也。

 

文王之德,既能如此,無見厭於人,謂人無厭倦之者。

 

斯,語辭也。

 

今尊祖敬宗,人皆原樂,亦無厭倦,故云「此之謂也」,謂與文王相似矣。

 

《詩箋》云:「周公祭清廟,是不光明文王之德與?

 

言其光明之也。

 

是不承順文王志意與?

 

言其承順之也。」

 

與此注不同者,《禮注》在前,《詩箋》在後,故《詩》有與《禮注》不同,故鄭答炅模云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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