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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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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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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2: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為父、母、妻、長子禫。

 

日所為禫者也。

 

○為父母,於偽反,注「目所為」,下文「則為其母子」,「為妻」,下注「恩為已」、「為之變」、「為今死者」皆同。

 

[疏]「為父」至「子禫」。

 

○正義曰:此一經,鄭云「自所為禫者」。

 

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

 

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為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

 

妻為夫亦禫也,但《記》文不具。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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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3:5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以其非正。

 

《春秋傳》曰:「於子祭,於孫止。」

 

[疏]「慈母」至「祭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禮有不合世祭之事。

 

祭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謂庶子自為其母也。

 

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孫則否。

 

○注「以其」至「孫止」。

 

○正義曰:《春秋傳》「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穀梁傳》隱五年,謂魯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

 

五年傳:「九月考仲子之宮,考,成也。

 

成之為夫人也。」

 

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

 

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則惠公也。

 

惠公立為仲子之後,故成之為夫人也。

 

傳又云:「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

 

注云:「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也。」

 

傳又云「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經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鄭引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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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5: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

 

○冠,古亂反。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言「為後」者,據承之也。

 

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

 

[疏]「為殤」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殤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為後之事。

 

○「為殤後」者,謂大宗子在殤中而死,族人為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為子也,以其父無殤義故也。

 

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絕。

 

今來為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也。

 

○注「言為」至「服之」。

 

○正義曰:言「為後者,據承之也」者,既不與殤為子,則不應云「為後」,今言「為後」,是據巳承其處為言也。

 

云「以本親之服服之」者,謂既不以父服服殤,而今來後其宗,事事如子,為彼殤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

 

為人後者,若子於無後之宗,既為殤者父作子,則應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親之服服」者,當在未後之前,不復追服,不責人以非時之恩。

 

故推此時本親兄弟亡在未後之前者,亦宜終其本服之日月。

 

唯為後及所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凶。

 

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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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6:0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巳。

 

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

 

[疏]「久而」至「則巳」。

 

○正義曰:此一節論久而不葬不變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

 

今云「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得為喪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

 

「麻終月數」者,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

 

○「除喪則巳」者,謂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

 

然此皆藏之,至葬則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

 

然雖緦亦藏服,以其未經葬故也。

 

盧曰:「其下子孫皆不除也,以主喪為正耳,餘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矣。」

 

庾云:「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緣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衰絰也。

 

且前儒說『主喪不除,無為下流』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為其祖曾。

 

若子之為父,臣之為君,妻之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

 

盧植云:「下子孫皆不除。」

 

蕭望之又云:「獨謂子。」

 

皆未善也,謂庾言為是。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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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7: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箭笄終喪三年。

 

亦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疏]「箭笄終喪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以箭笄終喪之事,前云「惡笄以終喪」,是女子為母也。

 

此云「箭笄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為父也。

 

自卷持者,有除無變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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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8: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

 

[疏]「齊衰」至「繩屨」。

 

○正義曰:此一經論尊卑屨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與齊衰三月,可同繩屨,謂以麻繩為屨,雖尊卑則異,於恩有可同者。

 

齊衰為尊,大功為卑,而三月為恩輕,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淺之間。

 

禮法有常,乘權而降,在尊既為深,故宜有異也,所以衰服殊,而為恩情處為淺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屨,以表恩而不同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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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25: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

 

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

 

臨事去杖,敬也。

 

濯,謂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

 

溉,故代反。

 

大祥吉服而筮屍。

 

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臨吉也。

 

《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

 

○縞,古老反。

 

[疏]「練筮」至「筮屍」。

 

○正義曰:此一經論練祥筮日筮屍之時,所著衣服也。

 

練為小祥也。

 

○「筮日」謂筮佔小祥之日,「筮屍」亦筮佔小祥之屍。

 

○「視濯」者,謂視小祥之祭器。

 

祭器須潔,而視其洗濯也。

 

○「皆要絰、杖、繩屨」者,為喪至小祥,男子除首絰,唯有要絰,而病尚深,故猶有杖,屨是末服,又變為繩麻。

 

將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屍。

 

及視濯器,則豫著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也。

 

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

 

不言「衰與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後去杖」者,有司謂執事者。

 

曏者變服猶杖,今執事之人既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者,「筮日與屍」二事皆有賓來,曏當臨事時去杖,今若執事之人告筮佔之事巳畢,則孝子更執杖,以拜送於賓矣。

 

不言「視濯」者,視濯輕而無賓,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屍」者,吉服,朝服也。

 

大祥之日,縞冠朝服。

 

今將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臨筮日及筮屍、視濯,今唯云「屍」,不言「日」及「濯」者,從小祥可知也。

 

大祥則並去絰、杖、繩屨,故不云杖、絰、屨。

 

○注「凡變」至「麻衣」。

 

○正義曰:「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臨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縞冠」,是祥祭之時,唯著朝服。

 

此筮屍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臨吉故也。

 

引《閒傳》者,以大祥之後著素縞麻衣,此云「吉服」,則非祥後之服,是朝服也。

 

故引以證之。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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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26: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妾子父在厭也。

 

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

 

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戶嫁反。

 

適,丁歷反。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祖不厭孫,孫得伸也。

 

○伸音申。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庶子父在應杖及不應杖之節。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下禫」者,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也。

 

若異宮則禫之,如下言則亦猶杖也。

 

禫為服外,故微奪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謂適、庶俱有父母之喪也,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

 

然此承前而云杖,則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賀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厭也。

 

今此父不主庶子喪,故庶子子則得杖即位也。

 

祖不厭孫,孫得伸也。

 

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

 

妾子亦厭而降服,以服其母也。

 

至於祖雖尊貴,而並不厭孫,故大夫降庶子,為其孫不降其父也。

 

庾云:「謂《雜記》上: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鄭註:『辟尊者。』

 

按祖不厭孫,而長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亦非厭也。

 

父不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謂庶子也。

 

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為妻以杖即位也。

 

《雜記》云「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

 

而云「不杖」者,亦謂同宮者也。

 

又《喪服》注云:「為其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

 

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

 

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婦猶於主妻故也。

 

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

 

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

 

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

 

或問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須言即位?

 

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

 

答曰:「庶子為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

 

今嫌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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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君為之主,吊臣,恩為已也。

 

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

 

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

 

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必免者,尊人君,為之變也。

 

未喪服,未成服也。

 

既殯成服。

 

[疏]「諸侯」至「錫衰」。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弔喪衣服之節。

 

○「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者,君無吊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遇主國之臣喪時,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國君代其臣之子為主。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者,此有二種:一云此句因前而發,吊必皮弁錫衰,謂吊異國臣也;

 

若自吊己臣,則素弁環絰錫衰也,故鄭註:「國君於其臣弁絰,他國之臣皮弁。」

 

一云此亦為自吊已臣而未當事,則皮弁錫衰,至當事乃弁絰耳,《檀弓》巳論。

 

○「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謂諸侯來吊,主人必為之重禮: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為重,重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也。

 

小功以下為輕,輕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至葬啟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

 

今若人君來吊,雖非服免時,必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

 

而此云「主人必免」,謂大功以上也。

 

小功以下則不然也。

 

何以知然?

 

下云:「親者皆免。」

 

注云:「大功以上。」

 

故知之。

 

○注「君為」至「不拜」。

 

○正義曰:云「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喪禮》:「君吊,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入門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顙,成踴。」

 

彼為主人為主,故中庭拜。

 

今鄰國君吊,君為之主拜賓,則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

 

《曾子問》稱「季桓子之喪,衛君來吊,魯君為主,季康子立於門右北面,拜而後稽顙」,故譏其喪有二主,當唯哭、踴而巳,是於禮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義曰:「未喪服,未成服也」者,以經云「未喪服」,嫌謂未括髪、未散麻帶絰之屬,故云「未成服」。

 

云「既殯成服」者,《士喪禮》:「既殯三日成服。」

 

是殯後乃成服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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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

 

不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凶也。

 

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死則當為之主。

 

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

 

○養,羊尚反。

 

惡,烏路反。

 

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

 

入,猶來也。

 

謂養耆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與素無服者異。

 

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

 

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尊,謂父兄,卑,謂子弟之屬。

 

[疏]「養有」至「者否」。

 

○正義曰:此一節論自有喪服親族有疾患者養之法,各依文解之。

 

○「養有疾」者,謂養此親屬有疾者,不喪服,為巳先有喪服,養疾之時,不著巳之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喪」者,疾者既死無生後,此養者遂以主先來無服之法,主其死者之喪也。

 

○注「不喪」至「喪服」。

 

○正義曰:云「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者,養者若於病者無親,疾時雖養,死不得為主。

 

今死得為主,故知養者於死者有親也。

 

云「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者,身雖先有服,養時既去其服。

 

今疾者身死,巳為之主,還與素無服同也。

 

○「非養」至「喪服」。

 

○此謂死者之親屬當死者病時,不得來為養,而死時來為主。

 

此主雖身有前喪之服,今來為主,則不易已喪服。

 

所以然者,已既前不養,不經變服,故今為新死者不易已之喪服。

 

○注「入猶」至「成也」。

 

○正義曰:云「謂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謂養者無親者也,病者若死,而此養者不得為主,既不得為主,故知死者之親來入主喪者也。

 

云「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者,素,猶本也,本有喪,謂有前喪之服也,已服前喪之服而來主之,不易服也。

 

云「與素無服者異」者,本無服,謂若來為喪主者,身本吉,無喪服。

 

既來為主,則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

 

若本有喪服,今來為喪主,仍以先喪之服主之,故云「異」也。

 

云「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者,謂巳身若本有服,及本無服,若與死者有親,則皆至三日成服,皆為死者服其服也。

 

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輕,則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

 

若新死重,則仍服死者新服也。

 

身本吉而來為主,則計今親而依限服之也。

 

庾云:「謂此無主後,親族為其喪主者。

 

鄭云『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謂親族不得養其病,朋友養之者。

 

又云『有其親來為主』,謂親族也。

 

前云喪服者及其主喪,則與素無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喪服,故鄭又云『與素無服者異也』。」

 

○「養尊」至「者否」。

 

○此廣結前文「養有疾者不喪服」之文。

 

尊,謂父兄也,卑,謂子弟也。

 

前雖云「養有疾者不喪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

 

養尊者必易已之喪服也。

 

若養卑者不變也。

 

庾云:「前云去喪服而養之,遂以主喪,是必父兄之行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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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0: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女君,適祖姑也。

 

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歷反。

 

下,戶嫁反。

 

[疏]「妾無」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祔祭之法也。

 

○云「妾無妾祖姑」者,謂妾當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當祔於高祖妾祖姑。

 

故前文云:「亡則中一以上。」

 

今又無高祖妾祖姑,則當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義曰:鄭恐女君是見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

 

妾與女君牲牢無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

 

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則特牲。

 

若女君特牲,妾則特豚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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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0:5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婦,謂凡適婦庶婦也。

 

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

 

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

 

宗子尊,可以攝之。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親質,不崇敬也。

 

[疏]「婦之」至「為主」。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與卒哭,具在於寢,故其夫或子則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廟,其事既重,故舅主之。

 

婦之所祔者,則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謂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也。

 

○「士攝大夫,唯宗子」者,謂若宗子為士,而無主後者,可使大夫攝主之也。

 

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為主,士卑故也。

 

宗子尊則可以攝之也。

 

○「主人」至「為主」。

 

○「主人未除喪」者,謂在國主人之喪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者,謂五屬之親,從遠歸奔者也。

 

夫免必有時,若葬後唯君來吊,雖非時,亦為之免。

 

崇敬欲新其事故也。

 

若五屬之親,非時而奔,則主人不須為之免也,嫌親始奔,亦應崇敬為免如君,故明之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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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1: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多陳之,謂賓客之就器也,以多為榮。

 

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為禮。

 

○省,所領反,下及注同。

 

[疏]「陳器」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以明器送葬之事。

 

○「陳器之道,多陳之」者,謂朋友賓客,贈遺明器,多陳列之以為榮也。

 

○「而省納之可也」者,雖復多陳,不可盡納入壙,故省少納之可也。

 

以納有常數故也。

 

○「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者,謂主人所作明器,依禮有限,故省陳之。

 

省陳既少,而盡納之於壙可也。

 

○注「多陳」至「為禮」。

 

○正義曰:云「謂賓客之就器也」者,而遺死者謂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

 

故《既夕禮》注云:「就,猶善也。」

 

贈無常,唯玩好所有也。

 

總而言之,亦曰明器。

 

故《宰夫》云:「凡吊,與其幣器。」

 

注云:「器,所致明器也。」

 

是賓客致者,亦曰明器也。

 

云「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與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屬是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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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2:5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

 

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兄弟先之墓,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

 

宮,故殯宮也。

 

[疏]「奔兄」至「之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兄弟之喪之事。

 

○注「兄弟」至「宮也」。

 

○正義曰:言「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喪,先之墓」之意。

 

兄弟骨肉,自然相親,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

 

若所知之喪,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宮而後至墓。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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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3: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於庶子略,自若居寢。

 

○為,於偽反。

 

下注「猶來為」、下文「為出母」、「為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

 

○正義曰:眾子,庶子。

 

次,謂中門外次也。

 

庶子賤略之,故父不為之次,自若常居於寢也,不為之處門外為喪次也,長子則次於外為喪次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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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4: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謂卿大夫以下也,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

 

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

 

[疏]「與諸」至「服斬」。

 

○正義曰:熊氏以為謂諸侯死,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者,皆服斬也。

 

以諸侯體尊,不可以本親輕服服之也。

 

○注「謂卿」至「年也」。

 

○正義曰:「謂卿大夫以下也」者,經云「與諸侯為兄弟服斬」,恐彼此俱作諸侯為之服斬,故云「謂卿大夫以下」。

 

若俱為諸侯,則各依本服。

 

然卿大夫與君自應服斬,而云「兄弟」者,或服本義之服,故明之云「服斬」也,以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云:「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者,鄭以經不云「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故知客在異國也。

 

然既在異國,仕於他君,得反為舊君服斬者,以其曾在本國作卿大夫,今來他國未仕,故得為舊君反服斬。

 

鄭言「謂卿大夫」者,據本國經為卿大夫者也,或可與諸侯為兄弟,雖在他國仕為卿大夫,得為舊君服斬,異於尋常。

 

按下《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如內宗。」

 

注云:「謂嫁於國中者。」

 

此云「異國」,二注不同者,《雜記》據婦人,故云「嫁於國中」;

 

此據男子,故得云「異國」。

 

是以鄭注云「謂卿大夫以下」,惟謂男子。

 

賀循云:「以鄭二注不同,故著《要記》以為男子及婦人皆謂在國內者。」

 

譙周亦以為然,並非鄭義,今所不取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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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6: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詘而反以報之。

 

報猶合也,下殤小功,本齊衰之親,其絰帶,澡率治麻為之。

 

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

 

凡殤散帶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無「麻」字。

 

不絕,本或作「子絕本」,非也。

 

詘,丘勿反。

 

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

 

上,時掌反。

 

糾,居黝反,徐居虯反。

 

散,先但反,下文注並同。

 

[疏]「下殤」至「報之」。

 

○正義曰:謂本期親,在下殤降在小功者,服澡麻為絰帶,而斷麻根本,示輕故也。

 

今若下殤在小功者,則但首絰無根,而要帶猶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帶澡麻不絕」,不絕,謂不斷本也。

 

「詘而反以報之」者,凡殤不糾要垂,皆散其帶,而此下殤則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

 

屈向上,合而糾之,故云報也。

 

○注「報猶」至「帶垂」。

 

○正義曰:謂合糾為繩,賀瑒云:「下殤小功,男子絰牡麻而帶澡,婦人帶牡而絰澡。」

 

故小功殤章云:「牡麻絰。」

 

若依其次,不應前帶,故知前言男子之帶,後言婦人之絰也。

 

云「澡率治麻為之」者,謂戛率其麻,使其潔白也。

 

云「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帶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

 

云「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者,謂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後中分麻為兩股,合而糾之,以垂向下也。

 

所以然者,明親重也。

 

云「凡殤散帶垂」者,謂成人大功以下之殤,其殤既輕,唯散麻帶垂而下,不屈而上糾之,異於下殤小功故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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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37: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謂舅之母死,而又有繼母二人也。

 

親者,謂舅所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

 

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妻為大夫,夫為大夫時卒。

 

不易牲,以士牲也。

 

此謂始來仕無廟者,無廟者不祔,宗子去國,乃以廟從。

 

○從,才用反。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適子正體於上,當祭祀也。

 

[疏]「婦祔」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婦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謂舅之母有三人,親者謂舅之所生者,言婦祔祖姑,則祔於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者,謂夫為大夫時而妻死者也。

 

○「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者,謂妻死後夫或黜退,不復為大夫而死也。

 

○「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者,謂夫既不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時牲。

 

○「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者,此謂妻死時,夫未得為大夫也。

 

妻死後,夫乃得為大夫。

 

今既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妻從夫之禮故也。

 

○注「妻為」至「廟從」。

 

○正義曰:此謂始來仕無廟者,若其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

 

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無廟者」。

 

若其宗子去他國,乃以廟從,則祔於祖矣。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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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

 

姑不厭婦。

 

母為長子削杖。

 

嫌服男子當杖竹也。

 

母為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為巳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

 

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

 

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婦人」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應杖之節,各隨文解之。

 

○「姑在為夫杖」者,鄭義唯謂出嫁婦人禮也。

 

若成人婦人在家為父母,雖不為主亦杖。

 

若在夫家,唯為主乃杖,故為夫與長子雖不為主亦杖,若餘非為主,則不為杖。

 

但夫是移天之重,婦雖不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

 

今有姑在,姑主子喪,恐姑既為主則亦厭婦,明今姑雖為主,不厭婦也。

 

所以知鄭意然者,注下經「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

 

成人則正杖。」

 

又《喪大記》云:「主之喪二日,婦人皆杖。」

 

注云:「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

 

故《喪服傳》云:「婦人何以不杖?

 

亦不能病也。」

 

是為鄭學者,則謂為童子婦人,不能為父母杖也。

 

而難鄭者,云鄭以婦人不杖,唯謂童子婦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稱婦人?

 

又《喪服傳》云「童子何以不杖?

 

不能病」,乃云「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婦人非童子也。

 

故賀循等以為,婦人不杖,謂出嫁之婦人不為主,則不杖,其不為主而杖者,唯姑在為夫杖,故此《記》特明之。

 

鄭必以為童子婦人乃不杖者,鄭以此下經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

 

云「主喪者不杖」,若主喪者杖,則此童女不杖,今由主喪者不杖,則此童女一人杖。

 

鄭據此文,故知婦人謂童子之婦人也。

 

若其成人出嫁,婦人為主皆杖,故《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婦杖。」

 

《喪服傳》:「妻為夫杖。」

 

《小記》云:「母為長子杖。」

 

是成人婦人皆杖也。

 

童女得稱婦人者,《喪服》小功章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是殤之童得稱婦人,未嫁而稱婦人者,以其將有適人之端,故得稱婦人也。

 

○注「許嫁」至「杖也」。

 

○正義曰:知「許嫁及二十而笄,為成人正杖」者,以其許嫁,則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復在室,其雖未許嫁巳在二十而笄,猶男子之冠,非復童子,故知「成人則正杖」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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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

 

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

 

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

 

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

 

有故不得疾虞,雖主人皆冠,不可久無飾也。

 

皆免,自主人至緦麻。

 

○報音赴,下同。

 

冠如字,又古亂反,下及注皆同。

 

為兄弟,既除喪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

 

小功以下。

 

○為,於偽反,下注「為人君」、「為母」,下文「為之小功」皆同。

 

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

 

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

 

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

 

親者,大功以上也。

 

異國之君免,或為吊。

 

○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

 

○正義曰:此一節論著免之節,各隨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者,言遭緦、小功之喪,棺柩在時,則當著免。

 

今至虞、卒哭之時,棺柩雖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時,亦著免也。

 

○注「言則」至「不免」。

 

○正義曰: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者,以經云:「虞、卒哭則免。」

 

明未虞之前,則不免也。

 

虞前有葬,葬是喪之大事,棺柩既啟,著免可知。

 

嫌虞與卒哭棺柩既掩,不復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

 

○注「有故」至「緦麻」。

 

○正義曰:前云「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時而葬,不依時而虞,主人以下則皆冠,不可久無飾也。

 

經云「及虞則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

 

○「遠葬」至「反哭」。

 

○「遠葬」者,謂葬在四郊外遠處。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遠處郊野之外,不可無飾,故至葬訖,臨欲反哭之時,乃皆著冠。

 

○「及郊而後免,反哭」者,謂著冠至郊,而後去冠著免,反哭於廟。

 

○「君吊」至「皆免」。

 

○凡大斂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斂以後著冠,不散麻,糾其乖也。

 

至將葬啟殯之後、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

 

若君吊,雖不當免時,必為之著免,不散麻帶,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啟之後。

 

○「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者,已君之來,其免如此。

 

雖他國君來,與己國君同,主人為之著免。

 

主人既免,大功以上親者皆從主人之免,敬異國君也。

 

異國之君尚然,已君來吊,主人著免,則親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為吊」。

 

○正義曰:「不散麻者,自若絞垂」者,若,如也。

 

大斂以前,散麻帶垂,大斂畢後,絞其垂者,今人君來吊,自如尋常,絞垂不散麻也。

 

所以然者,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啟之後也。

 

云「親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經云「不散麻」,謂大功以上,今云親者皆免,明據應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

 

云「異國之君免,或為吊」者,以經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為「吊」,故云異國之君免,一字或為「吊」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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