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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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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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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3:5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二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

 

謂子生於外者也。

 

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巳過乃聞之。

 

父為之服,巳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當其時則服。

 

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

 

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

 

○說喪,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巳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

 

臣之恩輕也,謂卿大夫出聘問,以他故久留。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謂正親在齊衰大功者,親緦小功,不稅矣。

 

《曾子問》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

 

此句補脫誤在是,宜承「父稅喪,已則否」。

 

○補稅,音奪。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謂君出朝覲,不時反而不知喪者。

 

近臣,閽寺之屬也。

 

其餘,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遙反。

 

閽音昏。

 

介音界。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從服者,所從雖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稅」。

 

○正義曰:此一節明稅服之禮。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者,鄭意云:謂父先本國有此諸親,後或隨宦出遊,居於他國,更取而生此子。

 

此子生則不及歸與本國祖父以下諸親相識,故云「不及」,謂不及歸見也。

 

而「父稅喪,已則否」者,若此諸親死,道路既遠,喪年限已竟,而始方聞,父則稅之,稅之謂追服也。

 

父雖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則否」也。

 

所以否者,鄭言「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

 

若時年未竟,則稅服其全服。

 

然已在他國後生,得本國有弟者,謂假令父後又適他國,更取所生之子,則為已弟,故有弟也。

 

王云:「以為計已之生,不及此親之存,則不稅。

 

若此親未亡之前而已生,則稅之也。」

 

又謂:「昆弟為諸父之昆弟也。」

 

劉知、蔡謨等解「生」義與王同,而以「弟」為衍字。

 

庾氏以為已謂死者為昆,則謂已為弟。

 

已不能稅昆,則昆亦不能稅已。

 

昆弟尚不能相稅,則餘疏者不稅可知也。

 

此等並非鄭義,今所不取。

 

○注「當其」至「之言」。

 

○正義曰:知「當其時則服」者,以稅是不相當之言。

 

若服未除,則猶是服內服,故知則服,謂服其全服。

 

按《禮論》云「有服其喪服者」,庾氏以為非也。

 

云「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者,按《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過周北門,超乘者三百人。

 

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

 

輕則寡謀,無禮則稅」。

 

今讀從之也。

 

云「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者,稅是輕稅,或前後不與正時相當,故云「稅」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句廣釋《檀弓》中曾子所說也。

 

曾子所云「小功不稅」,是正小功耳。

 

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為稅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則否」。

 

○正義曰:鄭玄此云,一則為此句應連親屬之下,不應孤在君服中央也。

 

二則若此諸父昆弟在下殤死者,則父亦稅之,故知宜承「父稅喪,已則否」之下也。

 

○「為君」至「服已」。

 

○正義曰:此一節明臣為君親稅之與否,今各依文解之。

 

○「為君之父母」者,此謂臣出聘不在,而君諸親喪,而臣後方聞其喪時,若君未除,則從為服之。

 

若君已除,則臣不稅之。

 

所以然者,恩輕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獨行不稅,此明賤臣從君出朝覲在外,或遇險阻,不時反國,比反而君諸親喪,君自稅之,而臣之卑近者,則從君服之,非稅義也。

 

其餘為臣之貴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屬,若君親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則臣下亦從而服之也。

 

若限已竟,而君稅之,此臣不從君而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者,此謂君出而臣不隨君,而君之親於本國內喪,君雖未知,而在國之臣即服之也。

 

嫌從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從服」至「服也」。

 

○正義曰:若,如也,謂自如尋常,依限著服也。

 

凡從服者,悉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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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4: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喪服小記第十五

 [疏]「虞杖」至「於堂」。

 

○正義曰:此論哀殺去杖之節也。

 

○注「虞於寢,祔於祖廟」。

 

○正義曰:按《士虞禮》:「虞於寢。」

 

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

 

是祔於祖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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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5: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不為,於偽反,下「妾為君」、注「大夫為庶子」同。

 

[疏]「為君」至「黨服」。

 

○正義曰:此經論徒從、所從亡則巳之事。

 

「為君母后者」,謂無適立庶為後也。

 

妾子於君母之黨悉徒從,若君母卒,則不服君母之黨,今既君母沒,為後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黨,故特明之徒從也。

 

「所從亡則巳」,謂與不為後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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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6: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如要絰也。

 

○去,起呂反,下「去杖」並注同。

 

絰,大結反。

 

要,一遙反,下文「要絰」、注「上至要」皆同。

 

[疏]「絰殺」至「如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杖大如要絰之義。

 

「絰殺」者,按《喪服傳》云:「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

 

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像服數有五也。

 

○「杖大如絰」者,謂如絰也。

 

鄭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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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7: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不敢以恩輕,輕服君之正統。

 

[疏]「妾為」至「君同」。

 

○正義曰:此一經論妾從女君服同。

 

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為女君長子三年,故云「與女君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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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8: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除喪者,先重者,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

 

易服者,易輕者。

 

謂大喪既虞卒哭,而遭小喪也,其易喪服,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

 

[疏]「除喪」至「輕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服之輕重相易,及除脫之義。

 

「重」謂男首絰,女要絰。

 

男重首,女重要。

 

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所以卒哭不受以輕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是也。

 

○「易服者,易輕者」,易,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

 

變先者輕,則謂男子要,婦人首也。

 

謂先遭斬服,虞卒哭巳變葛絰,大小如齊衰之麻。

 

若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則重於葛服,宜從重,而男不變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

 

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輕故也。

 

男子易乎要,婦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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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19: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無事不辟廟門,鬼神尚幽闇也。

 

廟,殯宮。

 

○辟,婢亦反,徐扶亦反。

 

哭皆於其次。

 

無時哭也,有事則入即位。

 

[疏]「無事」至「其次」。

 

○正義曰:此一經論在殯無事之時。

 

○「無事不辟廟門」者,辟,開也;

 

廟門,殯宮門也。

 

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則暫開之,若無事則不開也。

 

○「哭皆於其次」者,「次」謂倚廬,唯朝夕哭,入門內即位耳;

 

若晝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廬次之中也。

 

凡葬前哭,晝夜無時。

 

若有事,謂賓來吊之時,則入即位。

 

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併入門即位而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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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20: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

 

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此謂殷禮也。

 

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

 

周之禮: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

 

○「如不知姓」,一本無「知姓」二字。

 

[疏]「復與」至「書氏」。

 

○正義曰:此一經論復與書銘男女名字之別也。

 

書銘,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

 

天子書銘於大常,諸侯以下,則各書於旌旗也。

 

○「達於士,其辭一也」者,謂士與天子同也。

 

○「男子稱名」者,此並殷禮,殷質不重名,故復及銘皆書稱名也。

 

周世則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復,曰皋天子復矣;

 

諸侯復,曰皋某甫復矣。

 

○「婦人書姓與伯仲」者,與,及也,復則婦人稱字,此云「書姓及伯仲」,是書銘也。

 

姓,謂如魯姬、齊姜也,而伯仲隨其次也,此亦殷禮也。

 

周之文,未必有伯仲,當云「夫人」也。

 

○「如不知姓,則書氏」者,氏,如孟孫三家之屬。

 

謂書銘亦殷禮也,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有宗伯掌定繫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

 

若妾有不知姓者,當稱氏矣。

 

○注「其餘」至「則同」。

 

○正義曰:若周天子、諸侯復與殷異,其餘,謂卿大夫以下書銘,則與殷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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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21: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

 

絰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麻同,皆兼服之。

 

「皆」婦人則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所謂「易服,易輕者」也。

 

「兼服」之文,主於男子。

 

絰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遭重喪,後遭輕喪,麻、葛兼服之義。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者,斬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絰要帶,與齊衰初喪麻絰帶同,絰則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者,齊衰變服之葛,與大功初死之麻同,絰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斬衰、齊衰、大功麻、葛之事也。

 

「兼服」謂服麻又服葛也。

 

斬衰既虞,遭齊衰新喪,男子則要服齊衰之麻帶,首服斬衰之葛絰,婦人則首服齊衰之麻絰,要仍服斬衰之麻帶,婦人上下皆麻。

 

此云麻、葛兼服之,謂男子也。

 

○注「絰之」至「十九」。

 

○正義曰:知絰帶大小如此者,按《喪服傳》云:「苴絰大搹,去五分一以為帶。

 

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喪服》所云,謂初喪麻之絰帶也,至既虞變葛之時,絰帶漸細,降初喪一等。

 

斬衰葛絰帶,與齊衰初死麻之絰帶同,故云「絰俱七寸五分寸之一」。

 

所以然者,就苴絰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

 

其帶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絰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

 

此即齊衰初死之麻絰帶矣。

 

齊衰既虞,變葛之時又漸細,降初喪一等,與大功初死麻絰帶同。

 

大功首絰,與齊衰初死麻帶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

 

其帶五分首絰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餘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

 

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訖,納子餘分,以為積數,然後以寸法除之。

 

但其事繁碎,故略舉大綱也。

 

○注「皆者」至「男子」。

 

○正義曰:二事謂斬衰葛與齊衰麻同,齊衰葛與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

 

云「男子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者,以前文云「易服者,易輕者」。

 

《閒傳》篇云:「男子重首,則要輕也。」

 

是男子易要帶不易首絰,故云「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也。

 

云「婦人則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云「婦人不葛帶」是也。

 

前服受服之時不變葛,仍服前麻帶,故云「帶其故帶也」。

 

云「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婦人絰、帶俱麻,今經云麻、葛兼服之,故云「主於男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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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22: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報,讀為「赴疾」之赴。

 

謂不及期而葬也。

 

既葬即虞。

 

虞,安神也。

 

卒哭之祭,待哀殺也。

 

○報,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疏]「報葬」至「卒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得依常葬之禮也。

 

赴,猶急疾也,急葬謂貧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

 

急虞,謂亦葬竟而急設虞,謂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後卒哭」者,雖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猶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奪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齊哀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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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

 

其葬,服斬衰。

 

偕,俱也,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

 

《曾子問》曰:「葬先輕而後重。」

 

又曰:「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備葬事。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

 

待後事,謂如此也。

 

「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衰宜從重也。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

 

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偕音皆。

 

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斬衰」。

 

○正義曰:此一節論並遭父母喪虞、祔及衣服之制也。

 

○「父母之喪偕」者,「偕」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雖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問》篇中所言「葬先輕而後重」者,謂先葬母也。

 

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禮也。

 

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飾,父喪在殯,故未忍為虞祔也。

 

○「待後事」者,「後事」謂葬父也。

 

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謂「祭先重而後輕」也。

 

○「其葬,服斬衰」者,言父母俱喪而猶服斬者,從重也。

 

雖葬母亦服斬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變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義曰:「謂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

 

前月謂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間,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

 

以其父死未葬不變服故也。

 

云「及練葬皆然」者,以經云「其葬服斬衰」,直以葬為文,明為母虞祔、練祥皆齊衰也。

 

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後,還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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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祖不厭孫也,大夫為庶子大功。

 

○厭,一妾反,徐於艷反,下文注皆同。

 

大夫不主士之喪。

 

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

 

[疏]「大夫」至「之喪」。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為其庶子不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

 

而《喪服條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

 

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母大功也。

 

今嫌既降其子,亦厭其孫,故此明雖降庶子,而不厭降其孫矣。

 

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喪」,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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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恩不能及。

 

○為,於偽反,下「其妻為」、「為母之」,「為妻禫」、「為庶母」、「為祖庶母」皆同。

 

[疏]「為慈」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慈母雖如母,猶不為慈母之黨服。

 

此慈母即是喪服中慈母者,父雖命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為恩所不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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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以不貳降。

 

○「降」,一本作隆。

 

[疏]「夫為」至「大功」。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不貳隆之義。

 

賀云:「此謂子出時巳昏,故此婦還,則服本舅姑大功。

 

若子出時未昏,至所為後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婦本是路人,來又恩義不相接,猶臣從君而服,不從而稅,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責非時之恩也。」

 

今按夫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夫而服,不論識前舅姑與否。

 

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國而死,其婦雖不識,豈不從夫服也?

 

熊氏云:「然恐賀義未盡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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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

 

○正義曰:謂祖為大夫,孫為士。

 

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

 

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

 

祭殤與無後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禮,故殤及無後者,依亡人之貴賤禮供之。

 

此是士卑,許進用大夫牲,故曰「易牲」。

 

然又此下云「賤不祔貴」,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謂無士可祔,則不得不祔於大夫,猶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若有士則當祔於士,故《雜記》云:「士不祔於大夫。」

 

謂先祖兄弟有為士者,當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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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

 

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錄恩服深淺也,見同財則期,同居異財,故同居。

 

令異居,及繼父有子,亦為異居。

 

則三月。

 

未嘗同居則不服。

 

○見,賢遍反。

 

[疏]「繼父」至「異居」。

 

○正義曰:此一經明繼父同居、異居之禮,此解《喪服》經中「有繼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

 

○「繼父」者,謂母后嫁之夫也。

 

若母嫁而子不隨,則此子與母繼夫,固自路人,無繼父之名,故自無服也。

 

今此言謂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隨母適後夫,後夫亦無大功之親,後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四時使之祭祀,同其財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故為服期。

 

若經同居而今異居,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為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巳。

 

今言「有主後者為異居」者,謂繼父更有子也。

 

舉此一條,餘亦可知矣。

 

然既云「皆無主後」為同居,則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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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30: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變於有親者也。

 

門外,寢門外。

 

祔葬者,不筮宅。

 

宅,葬地也。

 

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

 

○正義曰:此一經論哭朋友之處也。

 

門外,寢門外也。

 

右,西邊也。

 

南面,向南也。

 

鄉南為主,以對答吊賓。

 

○注「變於」至「門外」。

 

○正義曰:按《檀弓》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

 

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

 

今哭門外,是變於有親也。

 

云「門外,寢門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諸廟;

 

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

 

師,吾哭諸寢;

 

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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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23:36:1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

 

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士、大夫,謂公子、公孫為士、大夫者。

 

不得祔於諸侯,卑別也。

 

既卒哭,各就其先君為祖者兄弟之廟而祔之。

 

中,猶間也。

 

○亡如字,又音無。

 

昭,常遙反,後「昭穆」皆放此。

 

間,間廁之間。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

 

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

 

○正義曰:此一節論貴賤祔祭之義,此謂祔祭也。

 

禮:孫死祔祖。

 

今祖為諸侯孫,為士大夫而死,則不得祔祖,謂祖貴,宜自卑遠之故也。

 

○「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諸祖,祖之兄弟也。

 

既不得祔祖,當祔祖之兄弟亦為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於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諸祖姑也。

 

諸祖姑,是夫之諸祖父兄弟為士大夫者之妻也。

 

若祖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為諸侯者也。

 

然上云「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輕親也。

 

○「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則中一以上而祔」者,亡,無也。

 

中,間也。

 

若夫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無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義也。

 

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

 

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孫否,則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者,當為壇祔之耳。

 

後別釋。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謂祔祭卑孫不可祔於尊祖也。

 

○「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雖賤而孫雖貴,祔之不嫌也。

 

若不祔之,則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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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1: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宗子,母在為妻禫。

 

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

 

○正義曰:此一節諭宗子妻尊,得為妻伸禫之事。

 

宗子為百世不遷之宗。

 

賀瑒云:「父在,適子為妻不杖。」

 

不杖則不禫。

 

若父沒母存,則為妻得杖又得禫。

 

凡適子皆然。

 

嫌畏宗子尊厭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為妻禫」。

 

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

 

賀循云:「出居廬,論稱杖者必廬,廬者必禫。」

 

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內,居廬必禫。

 

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

 

按《小記》篇云:「宗子,母在為妻禫。」

 

則其非宗子,其餘適庶母在,為妻並不得禪也。

 

《小記》又云:「父在,為妻以杖即位。」

 

鄭玄云:「庶子為妻。」

 

然父在為妻猶有其杖,則父沒母存,有杖可知。

 

此是杖有不禫者也。

 

《小記》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為母不杖之文。

 

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

 

前文云「三年而後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

 

此二條是杖而不禫。

 

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並厭,其餘哀。」

 

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為妻杖也。

 

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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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6 16:11:5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三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巳。

 

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緣為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己庶子為後。

 

[疏]「為慈」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為庶母后之事。

 

《喪服》:「有慈母如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

 

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

 

父命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為慈母后之義也。

 

記者見《喪服》既有妾子為慈母后之例,將欲觸類言之,則妾子亦可為庶母后也。

 

「為庶母后」者,謂妾經有子,而子巳死者,餘他妾多子,則父命他妾之子為無子之妾立後,與為慈母后同也。

 

故云「為庶母后可也」。

 

○「為祖庶母可也」者,又觸類言之。

 

此既可為庶母后,則亦可為祖庶母之後。

 

故云「為祖庶母之後可也」。

 

祖庶母者,謂巳父之妾,亦經有子,子死今無也。

 

父妾既無子,故巳命己之妾子與父妾為後,故呼己父之妾為祖庶母。

 

既為後,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

 

必知妾經有子者,若無子則不得立後故也。

 

賀瑒云:「雖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猶為已母不異,異於後大宗而降本也。」

 

○注「謂父」至「為後」。

 

○正義曰:「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鄭注總解經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條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為子母也」。

 

云「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巳。

 

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者,庾氏云:「鄭注此一經,明庶子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為後,謂為適母后。

 

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

 

今命之為後,但命之傳重而已。

 

母道舊定,不須假父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

 

云「緣為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為後」者,言緣《喪服》有妾子為慈母后義,今起此妾為後之文也。

 

然緣《喪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後,而注不云「命後已妾」,唯言「後父妾」者,緣已妾既可為慈,亦可為庶母后易見,不言自顯但以已子後父妾,於文難明,故特言之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

 

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

 

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

 

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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