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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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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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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37: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


兵車不式,尚威武,不崇敬。

 

武車綏旌,盡飾也。

 

綏謂垂舒之也。

 

武車亦兵車。○綏,耳隹反。

 

德車結旌。

 

不盡飾也。

 

結謂收斂之也。

 

德車,乘車。

 

[疏]「兵車」至「結旌」。

 

○正義曰:此一節明德車兵車旌旗之異。

 

○「兵車」,革路也。

 

兵車尚武猛,宜無推讓,故不為式敬也。

 

○「武車綏旌」者,武車亦革路也。

 

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車。

 

取其威猛,即云武車也。

 

綏謂舒垂散之也。

 

旌謂車上旗旛也。

 

尚威武,故舒散旗旛垂綏然。

 

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見於美也。」

 

○「德車結旌」者,德車謂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車。

 

德美在內,不尚赫奕,故結纏其旒,著於竿也。

 

何胤云:「以德為美,故略於飾。

 

此坐乘之車也。」

 

鄭前云「乘車必正立」,此云是乘車,則非坐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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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38: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


史載筆,士載言。

 

謂從於會同,各持其職以待事也。

 

筆謂書具之屬,言謂會同盟要之辭。

 

前有水,則載青旌。

 

前有塵埃,則載鳴鳶。

 

前有車騎,則載飛鴻。

 

前有士師,則載虎皮。

 

前有摯獸,則載貔貅。

 

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

 

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

 

前驅舉此,則士眾知所有,所舉各以其類象。

 

青,青雀,水鳥。

 

鳶鳴則將風。

 

鴻,取飛有行列也。

 

士師謂兵眾。

 

虎,取其有威勇也。

 

貔貅亦摯獸也。

 

《書》曰:「如虎如貔。」

 

士或為仕。

 

○載音戴,本亦作戴,下及注同。

 

埃,烏來反。

 

鳶,悅專反,鴟也。

 

騎,其寄反。

 

摯音至。

 

貔,婢支反,徐扶夷反。

 

孔安國云:「貔,執夷反,虎屬,皆猛健。」

 

貅,本亦作<豸木>,許求反,又虛虯反。

 

貔貅,摯獸。

 

警音景。

 

從,才用反,下同。

 

行,戶剛反。

 

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招搖在上,急繕其怒。

 

以此四獸為軍陳,像天也。

 

急猶堅也。

 

繕讀曰勁。

 

又畫招搖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堅勁,軍之威怒,像天帝也。

 

招搖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

 

○招搖,並如字,北斗第七星。

 

繕,依注音勁,吉政反,陳直覲反。

 

杓,敷招反,徐必遙反。

 

進退有度,度謂伐與步數。

 

左右有局,各司其局。

 

局,部分也。

 

○分,扶問反。

 

[疏]「史載」至「其局」。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以軍行之禮,各隨文解之。

 

○「史」謂國史,書錄王事者。

 

王若舉動,史必書之。

 

王若行往,則史載書具而從之也。

 

不言簡牘而云筆者,筆是書之主,則餘載可知。

 

《爾雅》云:「不律謂之筆。」

 

郭云:「書筆名,四方之異言也。」

 

○「士載言」者,士謂司盟之士,言謂盟會之辭,舊事也。

 

崔靈恩云:「必載盟會之辭者,或尋舊盟,或用舊會之禮,應須知之,故載自隨也。」

 

○「前有水,則載青旌」者,王行宜警衛,惡善必先知之,故備設軍陳行止之法也。

 

軍陳卒伍行,則並銜枚,無喧聲。

 

若有非常,不能傳道,且人眾廣遠,難可周遍,故前有變異,則舉類示之,故宣十二年《左傳》云「前茅慮無」是也。

 

青旌者,青雀旌,謂旌旗。

 

軍行若前值水,則畫為青雀旌旗旛上,舉示之。

 

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鳥,軍士望見,則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塵埃,則載鳴鳶」者,鳶,今時鴟也。

 

鴟鳴則風生,風生則塵埃起。

 

前有塵埃起,則畫鴟於旌首而載之,眾見咸知,以為備也。

 

不直言鳶而云鳴者,鳶不鳴則風不生,故畫作開口,如鳴時也。

 

不言旌,從可知也。

 

○「前有車騎,則載飛鴻」者,車騎,彼人之車騎也。

 

鴻,鴻雁也。

 

雁飛有行列,與車騎相似,若軍前忽遙見彼人有多車騎,則畫鴻於旌首而載之,使眾見而為防也。

 

然古人不騎馬,故但經記正典,無言騎者。

 

今言騎者,當是週末時禮。

 

○「前有士師,則載虎皮」者,士師,兵眾也。

 

虎是威猛,亦兵眾之象。

 

若見前有兵眾,則舉虎皮於竿首,使兵眾見以為防也。

 

○「前有摯獸,則載貔貅」者,摯獸,猛而能擊,謂虎狼之屬也。

 

貔貅是一獸,亦有威猛也。

 

若前有猛獸,則舉此貔貅,使眾知為備也。

 

但不知為載其皮,為畫其形耳。

 

通有二家,一云與虎皮並畫作皮於旌也,一云並載其皮。

 

○注「載謂」至「如貔」。

 

○正義曰:「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文並為載,而鄭今云「舉於旌首」,是明諸物並在旌旗首也。

 

云「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辭,此嘉好之事,若為其出軍征伐,則隨軍多少,與此不同。

 

云「《書》曰:如虎如貔」者,此《尚書•牧誓》,引證虎、貔同是猛獸也。

 

此武王伐紂時,於牧野作誓,誡士卒為戰之辭也,令士眾皆如虎貔然也。

 

鄭注《尚書》云:「其威當如獸之將攫搏也。」

 

貔一名曰豹,虎類也。

 

《爾雅》云:「貔,白狐也。」

 

「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者,前明軍行逢值之禮也,此明軍行象天文而作陳法也。

 

前南後北,左東右西。

 

朱鳥、玄武、青龍、白虎,四方宿名也。

 

軍前宜捷,故用鳥。

 

軍後須殿捍,故用玄武。

 

玄武,龜也,龜有甲,能禦侮用也。

 

左為陽,陽能發生,像其龍變生也。

 

右為陰,陰沈能殺,虎,沈殺也。

 

軍之左右生殺,變應威猛如龍虎也。

 

何胤云:「如鳥之翔,如蛇之毒,龍騰虎奮,無能敵此四物。」

 

鄭注四獸為軍陳,則是軍陳之法也,但不知何以為之耳,今之軍行,畫此四獸於旌旗,以標左右前後之軍陳。

 

○「招搖在上」者,招搖,北斗七星也。

 

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從十二月建而指之,則四方宿不差。

 

今軍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軍中,舉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陳不差,故云「招搖在上」也。

 

然並作七星,而獨云「招搖」者,舉指者為主,餘從可知也。

 

○「急繕其怒」者,向明軍陳之法,此舉士卒之用也。

 

急,堅也。

 

勁,利也。

 

其怒,士卒之怒也。

 

軍行既張四宿於四方,標招搖於中,上象天之行,故軍旅士卒起居舉動,堅勁奮勇,如天帝之威怒也。

 

然若類前而論四宿之陳,畫旌為勝;

 

且鄭云「又畫招搖於旌上」,則知四物是畫,故星約言云「又畫」也。

 

崔靈恩云:「此謂軍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

 

此旌之旒數皆放其星,龍旗則九旒,雀則七旒,虎則六旒,龜蛇則四旒,皆放星數以法天也,皆畫招搖於此四旗之上。」

 

案崔並畫四旗,皆為北斗星,於義不安。

 

何者?

 

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此」至「指者」。

 

○正義曰:此朱雀是禽,而總言「獸」者,通言耳。

 

言「為君陳」者,則四獸各有軍陳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與華亥戰,云:「鄭翩原為鸛,其御願為鵝。」

 

又《兵書》云:「善用兵者似率然。」

 

率然者,常山蛇,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則首至,擊其中則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陳法也。

 

知「招搖在北斗杓端」者,《春秋運斗樞》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搖光。

 

第一至第四為魁,第五至第七為標。」

 

案此搖光則招搖也。

 

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為首,標則以下為端也。

 

○注「度謂伐與步數」。

 

○正義曰:《牧誓》武王誓眾云:「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

 

「四伐五伐,乃止齊焉。」

 

一擊一剌為一伐。

 

鄭注《尚書》云:「伐謂擊剌也。」

 

始前既敵,六步七步當止,齊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當止。

 

齊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

 

軍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濫也。

 

○「各司其局」者,軍行須監領,故主帥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

 

《爾雅》云:「局,分也。」

 

郭云:「謂分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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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39: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殺己之天,與共戴天,非孝子也。

 

行求殺之,乃止。

 

○仇,常由反。

 

兄弟之仇不反兵,恆執殺之備。

 

交遊之仇不同國。

 

仇不吾辟,則殺之。

 

交遊,或為「朋友」。

 

[疏]「父之」至「同國」。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復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

 

彼殺己父,是殺己之天,故必報殺之,不可與共處於天下也。

 

天在上,故曰戴。

 

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

 

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並是不共天下也。

 

而《調人》云,父之仇辟諸海外,則得與共戴天。

 

此不共戴天者,謂孝子之心,不許共仇人戴天,必殺之乃止。

 

《調人》謂逢遇赦宥王法,辟諸海外,孝子雖欲往殺,力所不能,故鄭答趙商云:「仇若在九夷之東,八蠻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之乎?」

 

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謂親兄弟也。

 

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報之,「不反兵」者,謂帶兵自隨也。

 

若行逢仇,身不帶兵,方反家取之,比來則仇已逃辟,終不可得,故恆帶兵,見即殺之也。

 

《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與共國」,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

 

兄弟不共國,謂不同中國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讎則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讎,則猶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則同體重之也。

 

而《調人》云:「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

 

二文不同者,《調人》亦謂會遇恩赦之法,辟諸千里之外。

 

《檀弓》又云:「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

 

雖同不反兵,與父母仇異也。

 

○「交遊之仇不同國」者,交遊,朋友也,為朋友亦報仇也。

 

故前云「父母存,不許友以死」。

 

則知父母沒,得為朋友報也。

 

此云「不同國」者,謂不共五等一國之中也。

 

而《調人》云:「從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國。」

 

與此同。

 

又《調人》云:「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

 

是主友亦同。

 

此與《調人》皆謂會赦,故不同國。

 

雖不同國,國外百里二百里則可。

 

其兄弟仕不與共國者,必須相去千里之外,故《調人》云:「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是也。

 

但從父兄弟及交遊、主友報仇之時,不自為首,故《檀弓》云從父兄弟之仇「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也。

 

其君之仇,《調人》云「視父,師長之仇視兄弟」,則姑姊妹伯叔,皆視兄弟。

 

《異義》:「《公羊》說復百世之仇,《古周禮》說復仇之義不過五世。

 

許慎謹案:魯桓公為齊襄公所殺,其子莊公與齊桓公會,《春秋》不譏;

 

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孔子相定公,與齊會於夾谷:是不復百世之仇也。

 

從《周禮》說。」

 

鄭康成不駁,即與許慎同。

 

「凡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

 

《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仇」。

 

鄭《駁異義》稱:「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將隊諸淵,無為戎首,不亦善乎?』

子胥父兄之誅,隊淵不足喻,伐楚使吳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

 

是鄭善子胥,同《公羊》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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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


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也。

 

辱其謀人之國,不能安也。

 

壘,軍壁也,數見侵伐則多壘。

 

○壘,徐力軌反,又力水反。

 

辟本又作壁,布狄反。

 

數,色角反。

 

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

 

辱其親民不能安。

 

荒,穢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義曰:此明食祿所宜任其事也。

 

四郊者,王城四面並有郊,近郊五十里,遠郊百里;

 

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裡數隨地廣狹,故云「四郊」也。

 

壘,軍壁也。

 

言卿大夫尊高,任當軍帥,若有威德,則無敢見侵。

 

若屍祿素餐,則寇戎充斥,數戰郊坰,故多軍壘。

 

罪各有所歸,故為卿大夫之恥辱也。

 

○「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

 

荒,廢穢也。

 

士,邑宰也。

 

士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廣大而荒廢,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恥辱也。

 

而云「亦」者,今謂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

 

言四郊多壘,獨為大夫之辱。

 

士則職卑位下,為君邑宰,勸課耕稼,故地荒為士之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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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


臨祭不惰。

 

為無神也。

 

○為,於偽反,下「為不」、「為其」、「為有」皆同。

 

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筴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

 

此皆不欲人褻之也。

 

焚之,必已不用;

 

埋之,不知鬼神之所為。

 

○埋,徐武乖反。

 

褻,息列反,慢也。

 

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

 

臣不敢煩君使也。

 

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

 

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臨祭」至「其俎」。

 

○正義曰:此一節明接神及歸俎之禮。

 

○「臨祭不惰」者,祭如在,故臨祭須敬,不得怠惰,故鄭注云:「為無神也。」

 

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則神不歆,是無神也。

 

既謂其不敬,亦是無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褻之「。

 

○正義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為褻慢鬼神之物。

 

所以「焚之」、「埋之」異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

 

牲器之類,並為鬼神之用,雖敗,不知鬼神用與不用,故埋之猶在,焚之則消,故焚、埋異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義曰:此謂士助君祭也。

 

若大夫以上,則君使人歸之於俎。

 

而《禮》本並云「大夫以下,或人歸之」,是鄭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廟,則使人歸賓俎。

 

故《曾子問》云「攝主不歸俎」,明正主則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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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42:5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


卒哭乃諱。

 

敬鬼神之名也。

 

諱,辟也。

 

生者不相辟名。

 

衛侯名惡,大夫有名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辟音避,下皆同。

 

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為其難辟也。

 

嫌名,謂音聲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

 

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

 

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禹與雨,並於矩反,一讀雨音於許反。

 

丘與區,並去求反,一讀區音羌虯反,又丘於反。

 

案漢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

 

魏武帝名操,陳思王詩云「修阪造云日」;

 

是不諱嫌名。

 

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

 

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

 

逮,及也。

 

謂幼孤不及識父母,恩不至於祖名。

 

孝子聞名心瞿,諱之由心,此謂庶人。

 

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

 

○逮音代,一音大計反。

 

瞿,本又作懼,同,俱附反。

 

邑,丁歷反。

 

君所無私諱,謂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諱,尊無二。

 

大夫之所有公諱。

 

辟君諱也。

 

《詩》、《書》不諱,臨文不諱。

 

為其失事正。

 

廟中不諱。

 

為有事於高祖,則不諱曾祖以下,尊無二也。

 

於下則諱上。

 

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

 

臣於夫人之家,恩遠也。

 

質猶對也。

 

婦諱不出門,婦親遠,於宮中言辟之。

 

大功、小功不諱。

 

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

 

皆為敬主人也。

 

禁謂政教,俗謂常所行與所惡也。

 

國,城中也。

 

○竟音境。

 

惡,烏路反。

 

[疏]「卒哭」至「問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諱與不諱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諱,故卒哭前,猶以生事之,則未諱。

 

至卒哭後,服已受變,神靈遷廟,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諱之。

 

諱,避也。

 

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質,故言之不諱。

 

死則質藏,言之則感動孝子,故諱之也。

 

○注「衛侯」至「不非」。

 

○正義曰:證生不相諱也。

 

時君臣同名,《春秋》不譏。

 

案魯襄公二十八年,「衛石惡出奔晉」;

 

二十九年,「衛侯衎卒」,衛侯惡乃即位;

 

與石惡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誤,當云大夫有名惡。

 

知者,昭七年『衛侯惡卒』,《穀梁傳》云:『昭元年有衛齊惡,今衛侯惡,何謂君臣同名也?』

君子不奪人親所名也。

 

是衛齊惡不得為石惡也。」

 

○「禮,不諱嫌名」,注「若禹與雨、丘與區」。

 

○正義曰:今謂禹與雨音同而義異,丘與區音異而義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與雨有同音嫌疑,丘與區有同義嫌疑,如此者不諱。

 

若其音異義異,全是無嫌,不涉諱限,必其音同義同,乃始諱也。

 

○「二名不遍諱」,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正義曰:「不遍諱」者,謂兩字作名,不一一諱之也。

 

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論語》云「足則吾能徵之矣」。

 

是言徵也;

 

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

 

案《異義》:「《公羊》說譏二名,謂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

 

《左氏》說二名者,楚公子棄疾弒其君,即位之後,改為熊居,是為二名。

 

許慎謹案:云文武賢臣有散宜生、蘇忿生,則《公羊》之說非也,從《左氏》義也。」

 

「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

 

「王父母」謂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則諱祖也。

 

何以然?

 

孝子聞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諱,則子不敢言。

 

既已終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憶父母,故諱之也。

 

○「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識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諱祖父母。

 

庾云:「諱王父母之恩,正應由父。

 

所以連言母者,婦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為體,諱敬不殊,故幼無父而識母者,則可以諱王父母也。」

 

○注「此謂」至「諱祖」。

 

正義曰:「適士已上,廟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廟,祖之與禰各一廟,其中士下士亦廟事祖,但祖、禰共廟,則《既夕禮》一廟是也。

 

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對庶人府史亦稱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諱」者,今謂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諱,不得避大夫諱,所以然者,尊君諱也。

 

若兼為大夫諱,則君諱不尊也。

 

不言士之所諱者,士卑,人不為之諱故也。

 

或可大夫所有公諱者,君及大夫諱耳,亦無己之私諱。

 

《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諱,無私諱。」

 

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諱」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諱」,故略之,不云無私諱耳。

 

○「《詩》、《書》不諱」,何胤云:「《詩》、《書》謂教學時也。

 

臨文謂禮執文行事時也。」

 

案《論語》云「《詩》、《書》執禮」,是教學惟《詩》、《書》有誦,禮則不誦。

 

惟臨文行事,若有所諱,則並失事正,故不諱也。

 

○「廟中不諱」者,謂有事於高祖廟,祝嘏辭說,不為曾祖已下諱也。

 

為尊無二上也,於下則諱上也。

 

若有事於禰,則諱祖已上也。

 

○「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者,夫人,君之妻。

 

質,對也。

 

夫人本家所諱,臣雖對君前,而言語不為諱也。

 

臣於夫人之家恩遠,故不諱也。

 

○「婦諱不出門」者,門謂婦宮門。

 

婦家之諱,但於婦宮中不言耳。

 

若於宮外,則不諱也。

 

故臣對君不諱也。

 

○注「婦親遠,於宮中言辟之」。

 

陳鏗問云:「《雜記》:『母之諱,宮中諱。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也。』

此則與母諱同,何也?」

 

田瓊答曰:「《雜記》方分尊卑,故詳言之。

 

《曲禮》據『不出門』,大略言之耳。

 

母諱遠,妻諱近,則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狹耳。」

 

○「大功小功不諱」者,古者期親則為諱。

 

陳鏗問曰:「亦為父乎?

 

自已親乎?」

 

田瓊答曰:「《雜記》云:『卒哭而諱。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父諱齊衰親也,然則大功小功不諱矣。」

 

熊氏云:「大功亦諱,小功不諱。

 

若小功與父同諱,則亦諱之。

 

知者,《雜記》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為之小功,父為諱,故己從父為之諱。」

 

○「入境而問禁」者,此以下並為敬主人也。

 

竟,界首也。

 

禁謂國中政教所忌。

 

凡至竟界,當先訪問主國何所禁也。

 

「入國而問俗」者, ○國,城中。

 

城中如今國門內也。

 

俗謂常所行也。

 

入主人之城內,亦先問風俗常行也。

 

○「入門而問諱」者,門,主人之門也。

 

諱,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為避之也。

 

問諱而以門為限者,主人出至大門外迎客,客入門,方應交接,故於門為限也。

 

故注云:「皆為敬主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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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


外事以剛日,順其出為陽也。

 

出郊為外事。

 

《春秋傳》曰:「甲午祠兵」。

 

內事以柔日。

 

順其居內為陰。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

 

旬,十日也。

 

○筮,市制反。

 

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孝子之心。

 

喪事,葬與練祥也。

 

吉事,祭祀冠取之屬也。

 

○冠,古亂反。

 

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

 

命龜筮辭。

 

龜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

 

○假,古雅反,下同。

 

卜筮不過三,求吉不過三。

 

魯四卜郊,《春秋》譏之。

 

卜筮不相襲。

 

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策也。

 

晉獻公卜取驪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

 

○瀆,徒木反。

 

驪,力知反。

 

[疏]「外事」至「相襲」。

 

○正義曰:此一節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剛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

 

剛,奇日也。

 

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為剛也。

 

外事剛義,故用剛日也。

 

○注「順其」至「祠兵」。

 

○正義曰:以出在郊外,故順用剛日也。

 

《公羊》莊公八年「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

 

甲午祠兵」。

 

傳云:「祠兵者何?

 

出曰祠兵。」

 

何休云:「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

 

此鄭所引,直取甲午證用剛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鄭所不用。

 

故《異義》「《公羊》說以為甲午祠兵,《左氏》說甲午治兵」,鄭駁之云:《公羊》字誤也,以治為祠,因為作說。

 

引《周禮》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之法,是從《左氏》之說,不用《公羊》也。

 

○「內事以柔日」者,內事,郊內之事也。

 

乙、丁、己、辛、癸五偶為柔也。

 

然則郊天是國外之事,應用剛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剛也。

 

又社稷是郊內,應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

 

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內之義故也。

 

此言外剛內柔,自謂郊社之外,他禮則皆隨外內而用之。

 

崔靈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內事指宗廟之祭者。

 

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順其居外內剛柔故也。

 

祭社用甲,所以召誥用戊者,召誥是告祭,非常禮也。

 

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

 

若圜丘自用冬至日,五時迎氣,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聖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決嫌疑,定猶與」也。

 

卜筮必用龜蓍者,案劉向云:「蓍之言耆,龜之言久。

 

龜千歲而靈,蓍百年而神,以其長久,故能辯吉凶也。」

 

《說文》云:「蓍,蒿屬也。

 

生千歲,三百莖,《易》以為數。

 

天子九尺;

 

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

 

陸機《草木疏》云:「似藾蕭,青色,科生。」

 

《洪範五行傳》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莖。」

 

《論衡》云:「七十年生一莖,七百年十莖,神靈之物,故生遲也。」

 

《史記》曰:「滿百莖者,其下必有神龜守之,其上常有云氣覆之。」

 

《淮南子》云:「上有叢蓍,下有伏龜。

 

卜筮實問於神,龜筮能傳神命以告人。

 

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爾之許我』,乃卜三龜,一襲吉。

 

是能傳神命也。」

 

又鄭注《天府》云:「卜筮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

 

案《白虎通》稱:「《禮三正記》天子龜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

 

龜,陰也,故其數偶。」

 

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鄭云:「大夫蓍長五尺。」

 

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士三尺。

 

蓍,陽也,故其數奇。

 

所以謂之「卜筮」者,師說云:卜,覆也,以覆審吉凶;

 

筮,決也,以決定其惑。

 

劉氏以為卜,赴也,赴來者之心;

 

筮,問也,問筮者之事。

 

赴、問互言之。

 

案《易•繫辭》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

 

又云:「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來,知以藏往。」

 

又《說卦》云:「昔者聖人幽贊於神明而生蓍。」

 

據此諸文,蓍龜知靈相似,無長短也。

 

所以僖四年《左傳》云,「筮短龜長,不如從長者」,時晉獻公卜娶驪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蘇欲止公之意,託云筮短龜長耳,實無優劣也。

 

若杜預、鄭玄因筮短龜長之言,以為實有長短,故杜預注傳云「物生而後有象,像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龜象筮數,故象長數短」是也。

 

像所以長者,以物初生則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羅萬形,故為長。

 

數短者,數是終末,去初既遠,推尋事數,始能求象,故以為短也。

 

又鄭康成注《佔人》云:「佔人亦占筮,言掌占龜者。

 

筮短龜長,主於長者。」

 

是鄭及杜預皆以為龜長筮短。

 

凡卜筮,天子諸侯若大事則卜筮並用,皆先筮後卜,故《筮人》云:「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

 

即事之漸。

 

大事者,則《大卜》云「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軍旅喪事」,及「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為大事。

 

故鄭注《佔人》云「將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

 

若次事則唯卜不筮也。

 

故《表記》云:「天子無筮。」

 

鄭注云:「謂征伐出師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

 

是天子出行,唯卜無筮是也。

 

小事無卜唯筮。

 

《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謂遷都邑也。

 

二曰筮鹹,鹹猶僉也,謂筮眾心歡不也。

 

三曰筮式,謂製作法式也。

 

四曰筮日,謂事眾,筮其要所當也。

 

五曰筮易,謂民眾不說,筮所改易也。

 

六曰筮比,謂與民和比也。

 

七曰筮祠,謂筮牲與日也。

 

八曰筮參,謂筮御與右也。

 

九曰筮環,謂筮可致師不。

 

鄭注《佔人》「不卜而徒筮者,則用九筮」是也。

 

天子既爾,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晉卜納襄王,得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

 

哀九年晉卜伐宋,亦卜而後筮:是大事卜筮並用也。

 

但《春秋》亂世,皆先卜後筮,不能如禮。

 

其禮既先筮後卜,《尚書》先云「龜從」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龜也。

 

鄭注《周禮》云:「筮凶則止,不卜。」

 

所以《洪範》有「筮逆」、「龜從」者,崔靈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龜,若三筮並凶,則止而不卜。」

 

鄭云:「若一吉一凶,雖筮逆猶得卜之也。」

 

則《洪範》所云者是也。

 

其大夫則大事卜,小事筮。

 

大事則葬地及葬日,為事之大則卜,故《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是也。

 

其小事用筮,則《少牢》「常祀筮日」是也。

 

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喪禮》「卜葬日」,以喪葬為重,須定吉凶,故用卜也;

 

其尋常吉祭,比葬為輕,故筮日也。

 

葬既卜日得吉,餘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復用卜也。

 

○「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禮,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

 

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

 

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

 

此謂大夫禮。

 

○「旬之內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禮》云:「不諏日。」

 

注云:「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

 

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

 

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是旬之內日也。

 

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

 

此據大夫士,故有旬內、旬外之日也。

 

若天子諸侯,其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

 

案《少牢》、《特牲》,其辭皆云「來日丁亥」,不云「遠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喪事先遠日」者,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也。

 

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獲已,故卜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

 

故宣八年《左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

 

杜云:「懷,思也。」

 

辟不思親也。

 

此尊卑俱然,雖士亦應今月下旬先卜來月下旬。

 

不吉,卜中旬。

 

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故《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是「先近日」也。

 

○「曰為」至「有常」者,曰,命龜筮辭也。

 

卜擇吉日,故云「曰為日」。

 

○「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者,假,因也。

 

爾,汝也。

 

爾謂指蓍龜也。

 

泰,大中之大也。

 

欲褒美此龜筮,故謂為泰龜泰筮也。

 

「有常」者,言汝泰龜泰筮決判吉凶,分明有常也。

 

故云「假爾泰龜」、「泰筮有常」。

 

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龜有三,命筮有二。

 

其一為事命龜,蒞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

 

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蒞卜所陳之辭,名曰述命,二也。

 

卜人即席,西而命龜云「假爾泰龜有常」,三也。

 

命筮二者,一為事命筮,則主人以所為之事命筮史,是一也。

 

二則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為述命,是二也。

 

士則命龜有二,命筮有一。

 

知士命筮有一者,《士喪禮》云:「命筮人,哀子某,為其父筮宅。」

 

「筮人許諾,不述命。」

 

注云:「不述者,士禮略。」

 

是士命筮一也。

 

知士命龜二者,《士喪禮》:「蒞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無有近悔。』

許諾,不述命。」

 

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龜」。

 

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龜二也。

 

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則知大夫以上述命也。

 

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

又云:「史遂述命,曰:『假爾泰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云云。

 

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於述命之上也。

 

知大夫命龜三者,以《士喪禮》蒞卜為事命龜,又有即席西面命龜,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龜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義曰:此大事者,謂小事之中為大事,非《周禮》大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

 

或云「大事卜」者,總兼大貞、大封及八事等,雖卜筮並用,總皆用卜,故云「大事卜」。

 

但大事則先筮後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無卜也。

 

○「卜筮不過三」者,王肅云:禮以三為成也。

 

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則不舉也。

 

鄭意「不過三」者,謂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則止,若筮亦然也。

 

故魯有四卜之譏。

 

崔靈恩云:「謂不過三用。

 

若大事龜筮並用者,先用茸荃筮,次用茸荃龜,始是一也。

 

三如是乃為三也。

 

若初始之時,三筮三龜皆凶,則止。

 

或逆多從少,或從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

 

單卜單筮,其法惟一用而已,不吉則擇遠日,不至於三也。

 

前以用茸荃之龜筮者,有逆有從,故至三也。

 

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

 

案崔解亦有茸荃龜筮也。

 

○注「魯四卜郊,《春秋》譏之」。

 

○正義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

 

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

 

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

 

三傳之說,參差不同。

 

若《左氏》之說,魯郊常祀,不須卜可郊與否,俱卜牲與日,唯周之三月為之,不可在四月,雖三卜亦為非禮,故僖三十一年《左傳》云:「禮不卜常祀。」

 

是常祀不卜也。

 

襄七年《左傳》云:「啟蟄而郊,郊而後耕。

 

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也。」

 

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

 

若《公羊》之義,所云卜者,皆為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傳》云:「三卜,禮也。

 

四卜,非禮也。」

 

又成十七年《公羊傳》云:「郊用正月上辛。」

 

何休云:「魯郊搏卜三正,茸荃之郊,一用夏正。」

 

又定十五年:「禮,三卜之運也。」

 

何休云:「運,轉也。

 

已卜春三正,不吉,復轉卜夏三月,週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

 

如休之意,魯郊轉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則用夏正郊天。

 

若此三正之內,有凶不從,則得卜夏三月,但滿三吉日,則得為郊。

 

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

 

《穀梁》之說,《春秋》卜者皆卜日也。

 

哀元年《穀梁傳》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時也。」

 

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

 

卜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

 

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如不從,則不郊。

 

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則為四月,五月則不可,與《公羊》之說同,與何休意異休以四月五月卜滿三吉,則可郊也。

 

若鄭玄意,禮不當卜常祀,與《左氏》同,故鄭《箴膏肓》云:「當卜祀日月爾,不當卜可祀與否。」

 

鄭又云:「以魯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數有災不吉,改卜後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啟蟄而郊,四月則不可。」

 

故《駁異義》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

 

又云:「魯用孟春建子之月,則與天子不同明矣。

 

魯數失禮,牲數有災不吉,則改卜後月。」

 

如鄭之言,則與《公羊》、《穀梁傳》卜三正不同也。

 

此云「魯四卜郊,《春秋》譏之」,用《公羊》、《穀梁傳》三卜正、四卜非正也。

 

是四卜為譏,三卜得正,與《左氏》意違。

 

《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襲」者,襲,因也。

 

前卜不吉則止,不得因更筮。

 

若前筮不吉則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襲」也。

 

若相因不止,是瀆龜筮,則神不告也。

 

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襲,三者初各專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義曰:晉獻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襲也。

 

《表記》云:「卜筮不相襲。」

 

鄭云:「襲,因也。

 

大事則卜,小事則筮。」

 

然與此注不同者,明襲有二義,故兩注各舉其一。

 

一則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龜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

 

二則筮不吉,不可復卜,卜不吉,不可復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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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


龜為卜,筴為筮。

 

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

 

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

 

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

 

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弗非,無非之者。

 

日,所卜筮之吉日也。

 

踐讀曰善,聲之誤也。

 

策或為蓍。

 

○與音預,本亦作豫。

 

踐,依注音善,王如字,云:「履也。」

 

蓍音屍。

 

[疏]「龜為」至「踐之」。

 

○正義曰:解卜筮所用也。

 

龜處筮後,龜覆於筮。

 

策為筮者,筮在龜前為決也。

 

謂蓍為策者,策以謀筴為義,言用此物以謀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者,解所以須卜筮之義也。

 

「先聖王」,伏羲以來聖人為天子者。

 

不直云先王,又加聖字者,夫王未必聖,古來非一,聖不必王,孔子是也。

 

明造制卜筮,必須聖位兼併。

 

時者,四時及一日十二時也。

 

日者,甲乙之屬。

 

聖王制此卜筮,使民擇慎而信時日與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擇吉而祭祀,是「敬鬼神」也。

 

「畏法令」者,法,典則也。

 

令,教訓也。

 

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為之,則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決嫌疑」者,事既異,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決斷之也。

 

○「定猶與也」者,《說文》云:「猶,獸名。

 

玃屬。」

 

與亦是獸名,像屬。

 

此二獸皆進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謂之「猶與」。

 

○「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者,引舊語以結之。

 

卜筮所以定是非也。

 

若有疑而筮之,則人無非之也。

 

不言卜者,從何知也。

 

○「日而行事,則必踐之」者,踐,善也。

 

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

 

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

 

踐,履也。

 

弗非,無非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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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三


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

 

監駕,且為馬行。

 

○監,古銜反。

 

為,於偽反。

 

已駕,僕展軨。

 

展軨具視。

 

○軨,歷丁反,一音領,盧云:「車轄頭靻也。」

 

舊云車闌也。

 

效駕,白已駕。

 

奮衣由右上,取貳綏。

 

奮,振去塵也。

 

貳,副也。

 

○上,時掌反,下「犬馬不上」、下注「而上車」同。

 

去,羌呂反。

 

跪乘,未敢立,敬也。

 

○乘,繩證反,下「除乘」、「君不乘奇車」、「乘路馬」皆同。

 

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

 

調試之。

 

○轡,悲位反,四馬八轡,故云分。

 

君出就車,則僕並轡授綏,車上僕所主。

 

○並,必政反。

 

左右攘辟。

 

謂群臣陪位侍駕者。

 

攘,卻也;

 

或者攘,古讓字。

 

○攘,如羊反,卻也,又音讓。

 

辟音避,徐扶亦反,本或作避字,非也。

 

車驅而騶,至於大門,君撫僕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門閭、溝渠必步。

 

車右,勇力之士,備制非常者。

 

君行則陪乘,君式則下步行。

 

○驅,起俱反,徐起遇反。

 

騶,仕救反,又七須反,徐仕遘反。

 

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

 

若僕者降等,則受,不然則否。

 

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不然則自下拘之。

 

撫,小止之,謙也。

 

自下拘之,由僕手下取之也。

 

僕與己同爵則不受。

 

○拘,古侯反,又音俱。

 

客車不入大門,謙也。

 

婦人不立乘,異於男子。

 

犬馬不上於堂。

 

非摯幣也。

 

○贄,本亦作摯,音至。

 

[疏]「君車」至「於堂」。

 

○正義曰:此以下總明乘車顧式僕御謹敬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車將駕」者,為君僕御之禮。

 

「君車」,君所乘之車也。

 

「將駕」,謂始欲駕行時也。

 

○「則僕執策立於馬前」者,僕即御車者也。

 

古者僕用好人為之,故孔子曰:「吾執御矣。

 

又云「子適衛,冉有僕」。

 

及《周禮》諸僕皆用大夫士也。

 

策,馬杖也。

 

別有人牽馬駕車,而此僕既知車事,故監駕也。

 

又恐馬奔走,故自執馬杖,立當馬前也。

 

執策是監駕。

 

立馬前,恐馬行也。

 

○「已駕,僕展軨」者,已駕,駕竟。

 

展,視也。

 

舊解云:「軨,車欄也。」

 

駕竟,僕則從車軨左右四面看視之,上至於欄也。

 

盧氏云:「軨,轄頭靻也。」

 

皇氏謂軨是轄頭。

 

盧言是也。

 

一則車行由轄,二則欄之。

 

「苓」字不作「車」邊為之。

 

鄭云:「展軨具視,謂遍視之。」

 

○「效駕」者,效,白也。

 

僕監視駕竟,而入白君,道駕畢,故鄭云「白已駕」也。

 

○「奮衣由右上」者,奮,振也。

 

由,從也。

 

從右邊上升也。

 

僕入白駕竟,先出就車,於車後自振其衣去塵,從右邊升上。

 

必從右者,君位在左,故辟君空位。

 

○「取貳綏」者,二,副也。

 

綏,登車索。

 

綏有二,一是正綏,擬君之升,一是副綏,擬僕右之升。

 

故僕振衣畢,取副二綏而升也。

 

《詩》云:「淑旂綏章。」

 

箋云:「綏,所引登車也。」

 

○「跪乘」者,謂僕先試車時,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為敬也。

 

然此是暫試,空左不嫌也。

 

○「執策分轡」者,策,馬杖也。

 

轡,御馬索也。

 

車有一轅而四馬駕之,中央兩馬夾轅者,名服馬,兩邊名騑馬,亦曰驂馬。

 

故《詩》云:「兩服上驤,兩驂雁行。」

 

鄭云:「兩服,中央夾轅者也。

 

雁行者,言與中服相次序是也。」

 

然每一馬有兩轡,四馬八轡,以驂馬內轡繫於軾前,其驂馬外轡,並夾轅兩服馬各二轡,六轡在手,分置兩手,是各得三轡,故《詩》云「六轡在手」是也。

 

今言「執策分轡」,謂一手執杖,又六轡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執策分轡」也。

 

○「驅之」者,分轡既竟,而試驅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僕向跪而驅,令馬行之,得五步止,而僕倚立待君出也。

 

何胤云:「跪以見敬,則立調試之也。」

 

○「君出就車」者,謂君始出上車時也。

 

○「則僕並轡授綏」者,君初來欲上,而僕並六轡及策置一手中,所餘一空手取正綏授與君,令登車也。

 

當右手並轡,左手授綏,轉身向後,引君上也。

 

○「左右攘辟」者,左右謂侍駕陪位諸臣也。

 

攘,卻也。

 

辟,遠也。

 

君已上車,車欲進行,故左右侍者悉遷卻以辟車,使不妨車行也。

 

○「車驅而騶」者,左右已辟,故驅車而進,則左右從者,疾趨從車行也。

 

○「至於大門」者,君至外門,謂車行至外門時也。

 

○「君撫僕之手」者,撫,按止也。

 

僕手執轡,車行由僕,君欲令駐車,故君抑止僕手也。

 

○「而顧命車右就車」者,顧,回頭也。

 

鄭箋《詩》云:「回首曰顧也。」

 

車右,勇力之士也。

 

就車,謂君命勇力士,令上車也。

 

車行則有三人,君在左,僕人中央,勇士在右也。

 

初在門內,未顧勇士,勇士故從趍在車後。

 

今車行既至大門,方出履險阻,恐有非常,故回頭命車右上車也。

 

○「門閭、溝渠必步」者,是車右勇士之禮也。

 

門閭,謂凡所過門閭處也。

 

溝,廣深四尺者,渠亦溝也。

 

步謂下車也。

 

勇士雖即上車,車若至門閭、溝渠,而勇士必下車。

 

所以然者,一則君子不誣十室,過門閭必式,君式則臣當下也。

 

二則溝渠是險阻,恐有傾覆,故勇士亦須下扶持之也。

 

而僕不下者,車行由僕,仆下則車無御,故不下也。

 

「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者,「凡僕人」,謂為一切僕,非但為君僕時也。

 

車上既僕為主,故為人僕,必授綏與所升之人也。

 

○「若僕者降等,則受」者,謂士與大夫,大夫與卿御也。

 

若御者卑降,則主人不須謙,故受取綏也。

 

「不然則否」者,「不然」謂僕者敵體,雖御,其主人宜謙不受其綏也。

 

○「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者,僕者雖卑,而受其綏不謙,猶當撫止僕手,若不聽自授,然後乃受也。

 

○「不然則自下而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敵不受,而僕者必授,則主人當卻手從僕手下自拘取之。

 

○注「撫小」至「不受」。

 

○正義曰:由,從也。

 

此時主人初欲上,而僕在車上,轉身向主人以授綏,主人不就僕手外取之,而以手從僕手下進,拘取僕手裡上邊,示不用僕授也。

 

僕與已同爵則不受,謂不降等者。

 

○「客車不入大門」者,案《公食大夫禮》云:「賓之乘車在大門外西方。」

 

注云:「賓車不入門,廣敬也。」

 

與此同。

 

《覲禮》云:「偏駕不入王門。」

 

謂同姓金路,異姓象路之等,捨之於賓館,謂不得入王門。

 

又云「墨車龍旂以朝」,墨車得入大門,但不得入廟門耳。

 

○「婦人不立乘」者,立,倚也。

 

婦人質弱不倚乘,異男子也。

 

男子倚乘,婦人坐乘,所以異也。

 

○「犬馬不上於堂」者,賓主相見之禮也。

 

犬馬將為禮而賤,不牽上堂也。

 

犬則執紲,馬則執勒,以呈之耳,非贄幣故也。

 

贄謂羔雁錦玉之屬,乃上堂也。

 

犬馬用充庭實而已,非物聘之贄幣,故不上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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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48: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


故君子式黃髪,敬老也。

 

發句言「故」,明此眾篇雜辭也。

 

下卿位,尊賢也。

 

卿位,卿之朝位也。

 

君出過之而上車,入未至而下車。

 

○朝,直遙反,下同。

 

入國不馳,愛人也。

 

馳,善藺人也。

 

○藺,力刃反。

 

入裡必式。

 

不誣十室。

 

君命召,雖賤人,大夫士必自御之。

 

御當為訝。

 

訝,迎也。

 

君雖使賤人來,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

 

《春秋傳》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訝也,世人亂之。

 

御,依注音訝,五嫁反。

 

跛,波我反。

 

眇,名小反。

 

介者不拜,為其拜而蓌拜。

 

蓌則失容節,蓌猶詐也。

 

○為其,於偽反,下注「為惑」、「為掩」同。

 

蓌,子臥反,又側嫁反,挫也,沈租稼反,又子猥反,慮本作蹲。

 

祥車曠左。

 

空神位也。

 

祥車,葬之乘車。

 

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君存,惡空其位。

 

○惡,烏路反。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

 

遠嫌。

 

○遠,於萬反。

 

○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而俯。

 

敬也。

 

國君不乘奇車。

 

出入必正也。

 

奇車,獵衣之屬。

 

○奇車,居宜反,奇邪不正之車,何云:「不如法之車。」

 

車上不廣咳,為若自矜。

 

廣猶弘也。

 

○咳,開代反。

 

不妄指。

 

為惑眾。

 

立視五巂,立,平視也。

 

巂猶規也,謂輪轉之度。

 

巂或為。

 

○巂,本又作雋,惠圭反,車輪轉一周為巂,一周丈九尺八寸也。

 

本又作蕊。

 

如捶反,徐而愧反。

 

式視馬尾,小俯。

 

顧不過轂。

 

為掩在後。

 

國中以策彗血勿驅,塵不出軌。

 

入國不馳,彗,竹帚。

 

血勿,搔摩也。

 

○彗音遂,徐雖醉反,又囚歲反。

 

血,蘇役反,注同。

 

勿音沒,注同。

 

驅如字,又羌遇反。

 

搔,素刀反。

 

摩,莫何反。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

 

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

 

乘路馬,必朝服。

 

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

 

步路馬,必中道。

 

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

 

皆廣敬也。

 

路馬,君之馬。

 

載鞭策,不敢執也。

 

齒,欲年也。

 

誅,罰也。

 

○齊,側皆反。

 

鞭,必綿反。

 

蹙,本又作蹴,徐采六反,又子六反。

 

芻,初俱反。

 

[疏]「故君」至「有誅」。

 

○正義曰「此以下明雜敬禮也。

 

君子謂人君也。

 

黃髪,太老人也。

 

人初老則髪白,太老則髪黃,髪黃彌老,宜敬之,故人君見而式敬也。

 

人君尚爾,則大夫士可知也。

 

若與咀墁行,君式則臣下。

 

若異行,則式而己。

 

《詩》云:「黃髪兒齒。」

 

皆謂老人也。

 

○注「髪句言故,明此眾篇雜辭也」。

 

○正義曰:謂他篇上舊禮雜辭,連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禮記》者,引此他篇雜辭而來,為此篇髪首有「故」也。

 

○「下卿位」者,卿位,路門之內,門東北面位,故《論語•鄉黨》云:「入公門。」

 

又云:「過位,色勃如也。」

 

註:「過位謂入門右北面君揖之位。」

 

故《燕禮》、《大射》卿大夫門右,北面,公降阼階,南向,爾卿是也。

 

今謂尋常出入,故出則過卿位而上車,入則未到卿位而下車。

 

若迎賓客,則案《樂師》注云:「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階之前。」

 

或可「下卿位」是諸侯禮,《樂師》據天子禮。

 

○「入國不馳」者,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

 

注云:「愛人也。

 

馳,善藺人也。」

 

善猶好也。

 

藺,雷剌也。

 

若車馳則好行剌人也。

 

何胤云:「藺,躐也。」

 

○「入裡必式」者,二十五家為裡,里巷首有門,十室不誣,故入裡則必式而禮之為敬也。

 

裡必式,則門閭亦式,故門閭必步,不誣十室也。

 

《論語》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

 

是「不誣十室」也。

 

○「君命召」者,謂有君命呼召臣也。

 

○「雖賤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賤人為之來。

 

○「大夫士必自御之」者,御,迎也。

 

使者雖賤,而君命可尊,故雖大夫士貴,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當」至「亂之」。

 

○正義曰:鄭引《春秋》證御者迓也。

 

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鞍。」

 

《公羊傳》云:「前此者,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於齊。

 

蕭同侄子者,齊君之母也。

 

窺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

 

二大夫歸,相與率師為鞍之戰。」

 

《穀梁傳》云:「曹公子手僂,同時聘齊。

 

齊頃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禿者,御禿者,僂者御僂者。

 

齊頃公母蕭同侄子處台上而笑之也。」

 

鄭言彼既以為訝,此御故宜是訝,而世人亂之,讀云「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鎧也。

 

著鎧者不為式敬,故宜無所拜之也。

 

「為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

 

蓌,挫也。

 

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則坐損其戎威之容也。

 

一云蓌,詐也。

 

言著鎧而拜,形儀不足,似詐也。

 

虛作矯蓌,則失容節,是蓌猶詐也。

 

○「祥車曠左」者,此以下又明僕御之禮。

 

祥猶吉也,吉車為平生時所乘也。

 

死葬時因為魂車,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車也。

 

曠,空也。

 

車上貴左,故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注「空神」至「乘車」。

 

○知「葬之乘車」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車,無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據葬時魂車,故知也。

 

○「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者,乘車,謂君之次路也。

 

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

 

王自乘一,所餘四路,皆從行。

 

臣若乘此車,不敢空左。

 

故《典路》云:「凡會同、軍旅、吊於四方,以路從。」

 

鄭云:「王出,於事無常。

 

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餘路從行,亦以華國。」

 

又《戎右職》云:「會同充革車。」

 

鄭云:「會同,王雖乘金路,猶以革路行。

 

充之者,謂居左也。

 

《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若曠左則似祥車,近於凶時,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雖處左而不敢自安,故恆馮式。

 

云「乘車」,則君皆在左。

 

若兵、戎、革、路,則君在中央,御者居左。

 

故成二年韓厥代御居中,杜云:「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

 

以此而言,則元帥及君宜在中也。

 

又《詩》云:「左旋右抽。」

 

鄭箋云:「左,左人,謂御者。

 

右,車右也。

 

中軍謂將也。

 

兵車之法,將居鼓下,故御者在左。

 

「君存,惡空其位也。

 

《太僕》云:「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

 

注云:「前驅,如今道引也。

 

道而居左自馭,不參乘,辟王也,亦有車右焉。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者,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所以爾者,形微相背也。

 

○「後右手」者,若進右手,則近相向,相向則生嫌,故後右手,遠嫌也。

 

○「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者,禮以相向為敬,故進右手。

 

非男女,無所嫌也。

 

「而俯」者,既御不得恆式,故但俯俛而為敬也,並兩御也。

 

○「國君不乘奇車」者,國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車。

 

盧氏云:「不如御者之車也」。

 

○注「出入」至「之屬」。

 

○正義曰:《隱義》曰:「獵車之形,今之鉤車是也。

 

衣車如鱉而長也。

 

漢桓帝之時,禁臣下乘之。」

 

○「車上不廣咳」者,廣,弘大也。

 

咳,聲咳也。

 

車已高,若在上而聲大咳,似自驕矜,又驚眾也。

 

○「不妄指」者,妄,虛也。

 

在車上高,若無事,忽虛以手指麾於四方,並為惑眾也。

 

○「立視五巂」,車上依禮。

 

巂,規也。

 

車輪一周為一規。

 

乘車之輪,高六尺六寸,逕一圍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為一尺八寸,總一規為一丈九尺八寸。

 

三規為九十九尺,六尺為步,總為十六步半,在車上所視,則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猶規也」。

 

○正義曰:知巂為規者,以巂、規聲相近,故為規。

 

規是圓,故讀從規。

 

言「或為」,他本《禮記》有作字者。

 

○「式視馬尾」者,馬引車,其尾近在車欄前,故車上馮式下頭時,不得遠矚,而令瞻視馬尾。

 

○「顧不過轂」者,車轂也。

 

若轉頭不得過轂,過轂則掩後人私也。

 

《論語》云「車中不內顧」是也。

 

○「國中以策彗血勿驅」者,前云「入國不馳」,此為不馳,故為遲行法也。

 

策,馬杖。

 

慧,竹帚也。

 

○注「血勿,搔摩也」。

 

入國不馳,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帶葉者為杖,形如掃帚,故云策彗。

 

云「血勿」者,以策微近馬體,不欲令疾也,但僕搔摩之時,其形狀血勿然。

 

○「塵不出軌」者,軌,車轍也。

 

車行遲,故塵埃不起,不飛揚出轍外也。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者,案《齊右職》云:「凡有牲事,則前馬。」

 

注云「王見牲,則拱而式」。

 

又引《曲禮》曰:「國君下宗朝,式齊牛。」

 

鄭注《周官》與此文異者,熊氏云:「此文誤,當以《周禮》注為正。

 

宜云『下宗朝,式齊牛』。」

 

○「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者,公門謂君之門也。

 

路馬,君之馬也。

 

敬君,至門下車,重君物,故見君馬而式之也。

 

馬比門輕,故有下、式之異。

 

○「乘路馬必朝服」者,謂臣行儀習禮獨行時也。

 

路馬,君之車馬,臣雖得乘之,猶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載鞭策」者,又不敢執杖杖馬,故但載杖以行也。

 

○「不敢授綏」者,君在則僕人授綏。

 

今習儀者,身既居左,自馭而乘,雖有車右,而不敢授綏與已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綏」,與前「不敢曠左」文互也。

 

○「步路馬,必中道」者,此謂單牽君馬行時。

 

步,獨行也。

 

若牽行君之馬,必在中道正路,為敬也。

 

○「以足蹙路馬芻有誅」。

 

○芻,食馬草也。

 

誅,罰也。

 

此草擬為供馬所食,若以足蹴踏之者,則有責罰也。

 

○「齒路馬有誅」者,齒,年也。

 

若論量君馬歲數,亦為不敬,亦被責罰,皆廣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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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3 19:56 編輯

禮記正義 卷第四


曲禮下第二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義與前篇同,簡策重多,分為上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

 

高下之節。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

 

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當帶」。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

 

奉之者,謂仰手當心,奉持其物。

 

提之者,謂屈臂當帶,而提挈其物。

 

帶有二處,朝服之屬,其帶則高於心,深衣之類,其帶則下於脅。

 

何以知然?

 

《玉藻》說大帶云:「三分帶下,紳居二焉。」

 

紳長三尺,而居帶之下三分之二,則帶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

 

人長八尺為限,若帶下四尺五寸,則帶上所餘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帶則高也。

 

而《深衣》云:「帶下母厭髀,上母厭脅,當無骨者。」

 

故知深衣之帶則下也。

 

今云「提者當帶」,謂深衣之帶。

 

且古人恆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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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57:2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


執天子之器則上衡,謂高於心,彌敬也。

 

此衡謂與心平。

 

○上,時掌反。

 

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

 

綏讀曰妥,妥之,謂下於心。

 

○綏,依注音妥,湯果反,又他回反。

 

[疏]「執天」至「提之」。

 

○正義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為其君上提奉之禮也。

 

執,持也。

 

上猶高也。

 

衡,平也。

 

平謂人之拱手正當心平,故謂心為衡。

 

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為擎奉皆高於心,彌敬也。

 

此衡謂與心平也。

 

凡言衡有二處,若大夫衡視,則面為衡;

 

此為天子執器,則上衡,謂高心也。

 

既有二處不同,故鄭云此衡與心平,明他衡者不與心平也。

 

○「國君則平衡」者,國君,諸侯也。

 

降於天子,故其臣為奉持器與心齊平也。

 

○「大夫則綏之」者,綏,下也。

 

又降於諸侯,故其臣為奉器下於心也。

 

○「士則提之」者,上云大夫綏之,已下於心,今為士提之,又在綏之下,即上「提者當帶」。

 

然凡常提物,尚得當帶,今為士提物,更在帶下者,士臣為士,卑遠於君,故厭降在下。

 

故《禮》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義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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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58: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


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重慎之也。

 

主,君也。

 

克,勝也。

 

○勝音升。

 

[疏]「凡執」至「不克」。

 

○正義曰:向明持奉高下之節,此辨持奉之容儀也。

 

主亦君也。

 

禮,大夫稱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諸侯,下含大夫為君者,故並曰「主」,士則不然。

 

克,勝也。

 

尊者之器,不論輕重,其臣執之,唯宜重慎,器雖輕小,而執之恆如實重,如不勝之容也。

 

故《論語》云:「孔子執圭,鞠躬如也,如不勝。」

 

《聘禮》曰:「上介執玉如重。」

 

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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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9:58: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


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

 

行不舉足,車輪曳踵。

 

重慎也。

 

尚左手,尊左也。

 

車輪,謂行不絕也。

 

○操,七刀反。

 

曳,以制反。

 

踵,支勇反。

 

[疏]「執主」至「曳踵」。

 

○正義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

 

圭璧,瑞玉也。

 

尚,上也。

 

謂執持君器及幣玉也。

 

若擎奉此物,則右手在下,左手在上。

 

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舉足,車輪曳踵」者,曳,拽也。

 

踵,腳後也。

 

若執器行時,則不得舉足,但起前拽後,使踵如車輪曳地而行,故云「車輪曳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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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


立則磬折垂佩。

 

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

 

君臣俛仰之節。

 

倚,謂附於身。

 

小俛則垂,大俛則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

 

佩,步內反,本或作珮,非。

 

倚,范於綺反,徐其綺反。

 

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藉,藻也。

 

裼,襲,文質相變耳。

 

有藻為文,裼見美亦文。

 

無藻為質,襲充美亦質。

 

圭璋特而襲,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

 

裼,星歷反。

 

藻音早,本又作繅。

 

琮,才冬反。

 

[疏]「立則」至「則襲」。

 

○正義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儀,此明授受時禮也。

 

立,倚也。

 

佩謂玉珮也,帶佩於兩邊。

 

臣則身宜僂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

 

身既僂折,則所著之佩從兩邊,出縣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謂君也。

 

倚猶附也。

 

君宜直立,則佩直附倚身,而縣垂不出前。

 

○「則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則臣宜曲折,曲折則佩不得倚身,故縣垂於前也。

 

○「主佩垂,則臣佩委」者,主,君也。

 

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則臣彌曲,故佩歷委於地。

 

然臣不發初太曲,必待君僂而後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義也。

 

○「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凡執玉之時,必有其藻,以承於玉。

 

若盡飾見美之時,必垂藻於兩端,令垂向於下,謂之「有藉」。

 

當時所執之人,則去體上外服,以見在內裼衣,故云「有藉者則裼」也。

 

其事質充美之時,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謂之「無藉」。

 

當時所執之人,則掩其上服,襲蓋裼衣,謂之「無藉者則襲」。

 

此謂執玉之人,朝聘行禮,或有裼時,或有襲時。

 

○注「圭璋」至「是也」。

 

○正義曰:鄭云此者,以經云裼襲者,人之裼襲,欲明玉亦有裼襲。

 

云「圭璋特而襲」者,上公享王圭以馬,享後璋以皮,皮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

 

圭璋既是寶物,不可露見,必以物覆襲之,故云「圭璋特而襲」也。

 

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謂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既有帛錦承玉,上唯用輕細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

 

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襲,其玉亦有裼襲之義,此皇氏之說。

 

熊氏以為上明賓、介二人為裼襲。

 

「圭璋特」以下又明賓、主各自為裼襲,謂朝時用圭璋特,賓、主俱襲行,享時用璧琮加束帛,賓、主俱裼,亦是也。

 

凡執玉,「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

 

注云:「德能覆蓋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為貴。

 

又孔安國注《顧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諸侯之圭,以為瑞信。

 

子男執璧,蓋亦刻驗覆之,但無以言焉。

 

又執鎮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廟,知者,《典瑞》云,王執鎮圭以朝日;

 

又《鄭志》云「祭天地宗廟亦執之,」是朝日既執鎮圭,則夕月亦當然也。

 

《大宗伯》云:「王執鎮圭。」

 

註:「以四鎮之山為瑑飾,圭長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

 

其五等諸侯,《大宗伯》又云「公執桓圭」,注云:「雙植謂之桓。

 

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

 

圭長九寸。」

 

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

 

《宗伯》又云:「侯執信圭,伯執躬圭。」

 

注云:「蓋皆象以人形為瑑飾,文有粗縟耳,欲其慎行以保身。

 

圭皆長七寸。」

 

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

 

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

 

江南儒者解云,直者為信,其文縟細;

 

曲者為躬,其文粗略。

 

義或然也。

 

《宗伯》又云:「子執穀璧,男執蒲璧。」

 

注云:「穀所以養人,蒲為席所以安人。

 

不執圭者,未成國也。」

 

蓋瑑以為穀稼及蒲葦之文,蓋皆徑五寸。

 

故《大行人》云,子執穀璧,男執蒲璧,五寸是也。

 

凡圭廣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禮記》文。

 

其璧則內有孔,外有玉,其孔謂之好,故《爾雅•釋器》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

 

此謂諸侯所執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

 

故《典瑞》前既陳玉,則云「朝、覲、宗、遇、會、同於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

 

其公侯伯朝後皆用璋,知者,以《聘禮》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則知於天子及後亦然也。

 

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後宜用琮,以璧、琮相對故也。

 

鄭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後,享天子圭以馬,享後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數。

 

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是也。

 

其諸侯相朝所執之玉,與朝天子同。

 

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

 

知者,《聘禮》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禮亦當然。

 

子男相享則降用琥以繡,璜以黼。

 

故鄭注《小行人》云:「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

 

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

 

其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

 

其藉玉之藻,鄭注《覲禮》云:「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

 

天子則以五采畫之,諸侯則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

 

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

 

又云「瑑圭、璋、璧、琮,繅皆二采一就」是也。

 

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別二行為一就,故五就也。

 

三采三就者,亦采別二行為一就,故三就也。

 

二采二就者,亦采別二行為一就,故再就也。

 

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

 

二采,采則別唯一行共為一就。」

 

知然者,《雜記》及《聘禮記》三采六等,則知天子諸侯采別為二等也。

 

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則《禮說•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諸侯,皆以三帛以薦玉。」

 

宋均注云:「其殷禮三帛謂朱白倉,像三正。

 

其五帝之禮,薦玉用一色之帛。」

 

故鄭注《虞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用白繒」。

 

「其餘」謂堯舜之諸侯。

 

既以采色畫韋衣於板上,前後垂之,又有五采組繩以為繫,其組上以玄為天,下以黃為地,長尺,無事則以系玉,有事則垂為飾。

 

故《聘禮記》「皆玄纁,繫長尺,絢組」,注云「采成文曰絢繫,無事則以繫玉,因以為飾,皆用五采組。

 

上以玄,下以絳為地」是也。

 

其裼襲之義者,藻藉有二種,一者以韋衣木畫之也,二者絢組垂之。

 

若板之藻藉,則當有,今言無者,據垂之也。

 

其垂藻之時則須裼,屈藻之時則須襲。

 

案《聘禮》賓至主人廟門之外,「賈人東面坐,啟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上介」。

 

注云:「不言裼襲者,賤不裼。」

 

以賈賤,故不言裼,明貴者垂藻當裼也。

 

又云:「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

 

註:「上介不襲者,以盛禮不在於己。」

 

明屈藻合襲也。

 

又云:「賓襲,執圭。」

 

又云:「公襲,受玉。」

 

於時圭皆屈藻,故賓與公執玉皆襲。

 

是屈藻之時皆襲,則所謂「無藉者襲」是也。

 

《聘禮》又云:「賓出,公授宰玉,裼降立。」

 

是授玉之後乃裼也。

 

又云:「賓裼,奉束帛加璧享。」

 

是有藉者裼。

 

凡朝之與聘,賓與主,君行禮皆屈而襲,至於行享之時皆裼也。

 

知者,以《聘禮》行聘則襲,受享則裼。

 

凡享時其玉皆無藉藻,故崔靈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餘則束帛加璧。

 

既有束帛,不須藻。」

 

凡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禮,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並云:「廟中將幣,三享。」

 

《覲禮》云「四享」者,鄭注云:「四當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臘、龜、金、丹、漆,唯國所有,分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禮》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

 

裼所以異於襲者,凡衣近體有袍襗之屬,其外有裘,夏月則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襲衣,襲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則皮弁之屬也。

 

掩而不開則謂之為襲。

 

若開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謂之為裼。

 

故鄭注《聘禮》云:「裼者,左袒也。」

 

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時,其人則裼,屈藻之時,其人則襲,則裼襲不相因。

 

《表記》云「裼襲不相因」者,彼謂各執其物,執龜玉者則襲,受享者則裼,與此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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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0:01: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長妾。

 

雖貴,於其國家猶有所尊也。

 

卿老,上卿也。

 

世臣,父時老臣。

 

○侄,大節反,《字林》丈一反。

 

娣,六計反。

 

相,息亮反。

 

長,丁丈反,下注「長老」同 [疏]「國君」至「長妾」。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者,人君雖有國家之貴,猶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

 

「卿老」謂上卿,上卿貴,故曰「卿老」。

 

「世婦」者,謂兩媵也,次於夫人,而貴於諸妾也。

 

言諸侯雖貴,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時老臣也。

 

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為妾也。

 

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貴妾名也。

 

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

 

此有世臣者,子賢,謂襲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長妾」者,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

 

長妾,妾之有子者也。

 

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

 

不名長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長妾者,當謂娣也。

 

故鄭注《昏禮》云:『娣尊侄卑。』」

義或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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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余小子」。

 

辟天子之子未除喪之名。

 

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辟音避,本又作避,下同。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

 

亦辟其君之子未除喪之名。

 

不敢與世子同名。

 

辟僣傚也,其先之生,則亦不改。

 

世或為大。

 

○僣,作念反。

 

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喪,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

 

君大夫,謂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則亦稱曰君,故云「君大夫」也。

 

天子未除喪,自稱曰「余小子」。

 

今大夫有地,雖同曰君,而其子在喪,不敢同天子稱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者,此諸侯稱大夫士之子也。

 

諸侯在喪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與世子同名」者,世子謂諸侯之適子也。

 

諸侯之臣為其子作名,不得與君適子名同也。

 

《白虎通》云:「生在稱世子何?

 

繫於君也。」

 

○注「辟僣」至「為大」。

 

○正義曰:若名子與君世子同,則嫌其名自比擬於君,故云「避僣傚也」。

 

世子貴不得同,則與庶子同不嫌。

 

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為名,而君來同之,此是君來同己,不須易也。

 

故《穀梁•昭七年傳》云:「何為君臣同名?

 

君子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由來也。」

 

是臣先名,君後名,同之,臣不改也。

 

又案《雜記》云:「與君之諱同則稱字。」

 

若先生與世子同名,亦當然也。

 

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

 

《異義》:「《公羊》說臣子先死,君父猶名之。

 

孔子云『鯉也死』,是已死而稱名。

 

《左氏》說既沒,稱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稱其字。

 

《穀梁》同《左氏》說。

 

許慎謹案:同《左氏》、《穀梁》說,以為《論語》稱『鯉也死』,時實未死,假言死耳。」

 

鄭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義,以《論語》云「鯉也死,有棺而無槨」是實死未葬已前也。

 

故鄭駁許慎云:「設言死,凡人於恩猶不然,況賢聖乎?

 

然鯉也死,未滿五十。

 

鯉死稱伯魚者,案《冠禮》二十已稱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

 

但五十直稱伯耳。」

 

焦氏問:「案《春秋》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無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當何稱?」

 

張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稱未聞。

 

案稱嗣子某,或殷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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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


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

 

言曰:「某有負薪之憂。」

 

射者所以觀德,唯有疾,可以辭也。

 

使士射,謂以備耦也。

 

憂或為疾。

 

○使音史。

 

射,市夜反。

 

則辭以疾,如字;

 

本又作「有疾」、「為疾」,如字;

 

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憂」。

 

正義曰:射法,每兩人相對,以決勝負,名之曰耦。

 

耦,貴賤必對,故卿與卿耦,大夫與大夫耦,或奇餘不足,則使士備耦。

 

案《大射》君與賓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

 

又司射誓耦,「卑者與尊者為耦,不異侯」,是言士得備預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禮也。

 

○「不能,則辭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當自稱有疾也。

 

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

 

若不能,則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誤用己也。

 

○「言曰:某有負薪之憂」者,此稱疾之辭也。

 

某,士名也。

 

負,簷也。

 

薪,樵也,大樵曰薪。

 

《詩》云:「析薪如之何?

 

匪斧不克。」

 

是大故用斧也。

 

憂,勞也。

 

言已有簷樵之餘勞,不堪射也。

 

不直云「疾」而云「負薪」者,若直云「疾」,則似傲慢,故陳疾之所由,明非假也。

 

然士祿代耕,且後問庶人子云能負薪,而今云士負薪者,亦謙辭也。

 

兼言昔未為士時經簷樵,今猶發動昔日之勞也。

 

《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復豫政也。

 

諸侯曰負子。

 

子,民也,言憂民不復子之也。」

 

桓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公羊》云有疾曰「負茲」。

 

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蓋「子」、「茲」聲相近,其字相亂,未知孰是。

 

《音義隱》云:「天子曰不豫,諸侯曰不茲,大夫曰犬馬,士曰負薪。」

 

○注「使士射,謂以備耦也。

 

憂或為疾」。

 

○正義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備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須云使,又不應辭,以其言使言辭,故云備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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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


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也。

 

禮尚謙也。

 

不顧望,若子路帥爾而對。

 

[疏]「侍於」至「禮也」。

 

○正義曰:謂多人侍而君子有問,若指問一人,則一人直對。

 

若問多人,則侍者當先顧望坐中,或有勝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爾先對,先對非禮也。

 

○注「禮尚」至「而對」。

 

○正義曰:此證問多人而不顧望對者。

 

《論語》云,子路、曾晰、冉有、公西華侍於孔子,孔子問四人:「各言其志。」

 

而子路率爾先對云:「原治千乘之國。」

 

而孔子哂之云:「為國以禮,其言不讓,是故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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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求猶務也。

 

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

 

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

 

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去本國行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禮」者,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者也。

 

求猶務也。

 

俗者,本國禮法所行也。

 

明雖居他國,猶宜重本,行故國法,不務變之從新也。

 

如杞、宋之臣入於齊、魯,齊、魯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國禮法也。

 

此云不變俗,謂大夫出在他國,不變己本國之俗。

 

案鄭答趙商,以為衛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禮,即引此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如鄭之意,不變所往之國舊時風俗,與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國,亦不忘本,故云不變本國風俗,人君務在化民,因其舊俗,往之新國,不須改也。」

 

然則「不求變俗」,其文雖一,但人君、人臣兩義不同。

 

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舊俗者。

 

《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

又《左傳》定四年,封魯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虛,啟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虛,啟以夏政。

 

皆因其舊俗也。」

 

案有列於朝,有詔於國,三代之內,喪服為舊。

 

「君齊衰三月」,傳曰:「三諫不從,待放未絕者,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詔於國。」

 

如《喪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時,名為有列有詔。

 

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據為舊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時,名為有列有詔。

 

此據去國之後,但有列有詔,仍行舊國之禮,斷章取證,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禮」者,此陳不變之事,若祭祀之禮不變,即夏立屍,殷坐屍,周旅酬六屍,及先求陰陽、犧牲、騂黑之屬也。

 

「居喪之服」者,殷雖尊貴,猶服傍親,周則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處上。

 

周世貴正,嗣孫居其首。

 

○「皆如其國之故」者,謂故俗也。

 

凡上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國俗也。

 

然上既舉三條,余冠、昏之屬從可知也。

 

○「謹修其法而審行之」者,並結前事,各令分明謹脩本國之法,審慎以行之。

 

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孫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禮,是不變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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