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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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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8:47: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

 

(以正月朔日布王政於天下,至正歲又縣政法之書。

 

挾日,十日也。

 

○縣,音玄,注同。

 

治,直吏反。

 

挾,子協反。)

 

疏「正月」至「斂之」

 

○釋曰:「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

 

「之吉」,謂朔日。

 

「始和」,凡政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耳。

 

「布政於邦國都鄙」者,謂上九法、九伐,並下「凡令」以下,皆此時布之。

 

邦國據畿外,都鄙據畿內。

 

不言鄉遂及公邑,布政可知,此則遍天下也。

 

云「乃縣」已下,亦謂正歲乃縣之,一與《大宰》同,不複具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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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8:47: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

 

方千裏曰國畿,其外方五百裏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蕃畿。

 

(畿,猶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裏為界,有分限者九。

 

籍,其禮差之書也。

 

政職,所共王政之職,謂賦稅也。

 

故書「畿」為「近」。

 

鄭司農云:「近當言畿。

 

《春秋傳》曰:『天子一畿,列國一同。』

 

《詩•殷頌》曰:『邦畿千裏,維民所止。』

 

 

○分,符問反。

 

共,音恭,凡供字皆作共,後仿此。)

 

疏「乃以」至「蕃畿」

 

○釋曰:「乃以九畿之籍」者,謂以麵五千裏為九畿,皆有典籍之書,今大司馬以此籍書施其政職之事於邦國諸侯也。

 

云「方千裏曰國畿」者,此據王畿內千裏而言,非九畿之畿。

 

但九畿以此國畿為本,向外每五百裏加為一畿也。

 

云「侯」者,候也,為天子伺候非常也。

 

云「甸」者,為天子治田,以出賦貢。

 

云「男」者,任也,任王者之職事。

 

云「采」者,採取美物以共天子。

 

云「衛」者,為天子衛守。

 

云「蠻」者,縻也,以近夷狄,縻係之以政教。

 

自此已上六服,是中國之九州。

 

自此已外,是夷狄之諸侯。

 

此蠻服出《大司徒》,云 「要服」,亦一也。

 

言要者,亦見要束以文教也。

 

云「夷」者,以夷狄而得夷稱也。

 

云「鎮」者,去中國稍遠,理須鎮守。

 

云「蕃」者,以其最遠,故得蕃屏之稱。

 

此三服總號蕃服,故《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指此三服也。

 

此云者,衛服之內各舉一邊而言,其實通稱,唯蠻服以外,直據彼為號,不通中國之言也。

 

○注「畿猶」至「所止」

 

○釋曰:云「王城以外五千裏為界」者,兩麵相距則方萬裏,此則易之一君二民之地。

 

若然,堯舜之時,固應萬裏,而五服麵二千五百裏,兩麵相距止有五千裏。

 

無萬裏者,此據未治洪水時,服各五百裏。

 

至禹治洪水之後,弼成五服,服加五百,則亦萬裏。

 

若孔君義則不然。

 

若據鳥飛直路,此周之九服亦止五千。

 

若隨山川屈曲,則《禹貢》亦萬裏,彼此不異也。

 

云「九籍,其禮差之書也」者,諸侯賦貢多少有常,則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是其禮差也。

 

云「政職,所共王政之職,謂賦稅也」者,按《大宰》云「以九職任萬民」,據畿內。

 

此九職亦施與邦國,則此政職也。

 

但施職事與之,使萬民勤職而出賦稅,諸侯得之,以半與三之一四之一,市取土毛以貢之,則《禹貢》「篚貢」是也。

 

據民而出謂之賦稅,據諸侯所送謂之貢也。

 

引《春秋傳》者,按襄二十五年,鄭子產對晉云:「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

 

《殷頌》「邦畿千裏」,是《殷頌•玄鳥》詩之言,引此二者,證王畿千裏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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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8:48: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凡令賦,以地與民製之。

 

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

 

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

 

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賦,給軍用者也。

 

令邦國之賦,亦以地之美惡、民之眾寡為製,如六遂矣。

 

鄭司農云:「上地,謂肥美田也。

 

食者參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頃,歲種二頃,休其一頃。

 

下地食者參之一,田薄惡者所休多。」

 

○令,力呈反。)

 

疏「凡令」至「二人」

 

○釋曰:此文承上邦國之下而云「令賦」,是還據邦國諸侯而說也。

 

此經有三等之地,按《小司徒》注云:「有夫有婦,然後為家。

 

自二人以至於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則地有上中下,各分為三等。

 

九等,則十口食上上,九口食上中,八口食上下,七人食中上,六人食中中,五人食中下,四人食下上,三人食下中,二人食下下。」

 

又按《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二百畝,下地家三百畝,與此上地食者參之二合,故鄭云邦國如六遂矣。

 

若然,則上地是上下之地,應家八人,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七人,今云家三人者,經欲互舉以明義,故以中地之上家七人,見出上地之下八人者,明亦有上地之中、上地之上。

 

又言「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地即據下地之上,人即據中地之下。

 

家五人者,亦是互舉以明義,故地舉其下,人舉其中,欲見亦有下內三等其地及人也。

 

先鄭云「食者三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頃,歲種二頃,休其一頃」者,舉上地,隻應云一頃五十畝,而云三頃者,直取參之二,舉整言之,或並二家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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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

 

兵者,守國之備。

 

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兵者凶事,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

 

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

 

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

 

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平猶正也。

 

○中,音仲,下放此。

 

陳,直覲反,下「之陳」、「可陳」、「陳前」、「徇陳」、「行陳」、「巡陳」皆同,餘以意求之。

 

蒐,所留反。)

 

疏注「以旗」至「正也」

 

○釋曰:鄭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者,謂大司馬素有田獵之期日,今至期日,立熊虎之旗於期處以集眾,故云期民於其下。

 

云「兵者,守國之備」者,鄭欲解田獵者所以習兵,故云兵者守國之備。

 

引孔子語,欲見須田獵以教戰。

 

云「兵者凶事」者,隱公《傳》文。

 

云「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者,蒐狩是田獵之名。

 

欲行蒐狩,先芟草萊,教戰訖,乃入防田獵,故云因蒐狩而習之,是以《書傳》文:「戰鬥不可空習,故於蒐狩以閑之。」

 

閑之者,習之。

 

是其習兵因蒐狩也。

 

云「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者,按莊公八年正月,師次於郎。

 

甲午,祠兵。

 

《公羊傳》曰:「祠兵者何?

 

出曰祠兵。」

 

注云:「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陳兵習戰,殺牲饗士卒。」

 

又曰:「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

 

《左氏》說「治兵於廟,禮也」,注云:「三年而治兵,與秋同名。

 

兵革將出,故曰治兵。」

 

《穀梁傳》亦云:「出曰治兵,習戰也。

 

入曰振旅,習戰也。」

 

鄭玄於《異義駮》不從《公羊》云祠兵,故云「祠兵者,《公羊》字之誤,因而作說之」,亦不從《左氏》說治兵為授兵於廟。

 

云:「於周《司馬職》曰,仲夏教茇舍,仲秋教治兵,其下皆云如戰之陳。

 

仲冬教大閱,脩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乃為之。

 

如是,治兵之屬皆習戰,非授兵於廟,又無祠五兵之禮。」

 

是以《爾雅•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

 

入為振旅,反尊卑也。」

 

言反尊卑者,出則壯者在前,老弱在後;

 

入則壯者在後,老弱在前。

 

是以鄭此云「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也。

 

云「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秋教治兵,至冬大閱,是各教民以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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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鼓人職》曰:「以路鼓鼓鬼享,以賁鼓鼓軍事,以晉鼓鼓金奏,以金鐃止鼓,以金鐸通鼓,以金鐲節鼓。」

 

鄭司農云:「辨鼓鐸鐲鐃之用,謂鉦鐸之屬。

 

鐲讀如濁其源之濁。

 

鐃讀如讙嘵之嘵。

 

提讀加攝提之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故謂之提。」

 

杜子春云:「公司馬,謂五人為伍,伍之司馬也。」

 

玄謂王不執賁鼓,尚之於諸侯也。

 

伍長謂之公司馬者,雖卑同其號。

 

○辨,如字,劉方免反。

 

鐸,直各反。

 

鐲,直角反。

 

鐃,女交反。

 

賁,扶云反。

 

將軍,如字,本或作軍將。

 

提,徒兮反。

 

鼙,薄兮反。

 

鉦,音征。

 

讙,火官反。

 

嘵,女交反。

 

攝提,《爾雅》云:「大歲在寅曰攝提格。」)

 

疏「辨鼓」至「執鐲」

 

○釋曰:此春夏秋三時各教其一,必春辨鼓鐸者,鼓雷之類,象仲春雷發聲於外。

 

言「辨鼓鐸鐲鐃之用」者,此句與下文為總目也。

 

○注「鼓人」至「其號」

 

○釋曰:鄭引《鼓人職》者,欲見鼓人有六鼓四金,據本各依所用。

 

今此所用,或有不依本者,以其唯賁鼓鼓軍事是依本。

 

王執路鼓、軍將執晉鼓等並不依本用,而在軍兼用也。

 

先鄭云「辨鼓鐸鐲鐃之用,謂鉦鐸之屬」者,按《司馬法》云:「十人之長執鉦,百人之師執鐸,千人之師執鼙,萬人之主執大鼓。」

 

義與此同,故引之為證也。

 

云「鐲讀如濁其源之濁」者,此讀取音同之義。

 

濁其源者,《淮南子》云 「濁其源,其流不清」,故讀從之。

 

云「鐃讀如讙嘵之嘵」者,從《毛詩》云「以謹讙嘵」。

 

云「提讀如攝提之提」者,從《爾雅》云「寅為攝提格」,取音同而已。

 

云「提謂馬上鼓」者,此先鄭蓋據當時已有單騎,舉以況周。

 

其實周時皆乘車,無輕騎法也。

 

後鄭云「王不執賁鼓,尚之於諸侯也」者,按《鼓人職》,賁鼓鼓軍事,注王在軍自為元帥,自合執賁鼓;

 

今不執賁鼓者,見諸侯因朝而來,與王為賓客,故讓之使執賁鼓,故云尚之於諸侯。

 

王既不用賁鼓而用路鼓者,以其雷鼓、靈鼓祭天地之鼓,不敢用,故用祭宗廟之路鼓也。

 

軍將用晉鼓者,是鼓金奏與諸相應故也,不用鼛鼓者,鼓,役事之鼓,故不用。

 

云「伍長謂之公司馬者,雖卑同其號」者,按諸官大夫乃與大官同號,宰夫已下,並上士、中士、下士,皆不得與大官同號。

 

今於《序官》大司馬之下,上士得號行司馬,及在軍二十五人長中士號兩司馬,五人長下士號公司馬,皆與大官同號者,以司馬主軍,軍事主嚴,雖卑得同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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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習戰法。

 

○疏數,音朔,下註疏數同。)

 

疏「以教」至「之節」

 

○釋曰:按下大閱禮備軍法,虞人萊所田之野,下又云「中軍以舉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有此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彼大閱具言,於此略說有此坐作之法。

 

此於教戰之處為之,故鄭云「習戰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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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春田為蒐。

 

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

 

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

 

誓曰:「無幹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也。

 

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火弊,火止也。

 

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

 

獻猶致也,屬也。

 

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

 

《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司農云:「貉讀為禡。

 

禡謂師祭也。

 

書亦或為禡。

 

○貉,莫駕反,注同。

 

弊,婢世反,劉薄計反。

 

射,食亦反,下「王射」同。

 

豵,子工反。

 

肩,《詩》作豜,音同。

 

施,式豉反。

 

禡,莫駕反。)

 

疏「遂以」至「祭社」

 

○釋曰:按下大閱禮「遂以狩田」以下云「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此亦當如彼,但春非大備,故亦略言也。

 

言「誓民」者,即下大閱禮「群吏聽誓於陣前」,鄭引《月令》「司徒北麵誓之」是也。

 

云「鼓」者,即下文「中軍以鞞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是也。

 

云「遂圍禁」者,既誓,令鼓而圍之。

 

云「火弊」者,謂田止也。

 

云「獻禽以祭社」者,此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注「春田」至「為禡」

 

○釋曰:云「春田為蒐」者,蒐,搜也,春時鳥獸孚乳,搜擇取不孕任者,故以蒐為名。

 

云「有司,大司徒也」者,即《大司徒職》云「大田役治其徒庶之政令」,故知有司是大司徒也。

 

云「表貉,立表而貉祭也」者,此即《詩》及《爾雅》云「類也」、「禡也」、「師祭」是也。

 

云「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者,當司徒北麵誓之時,小子斬牲,以左右巡陳也。

 

云「誓曰無幹車無自後射」者,此據《漢田律》而言。

 

無幹車,謂無幹犯他車。

 

無自後射,象戰陳不逐奔走。

 

又一解云:「前人已射中禽,後人不得複射。」

 

彼又云「無麵傷」之等,象降者不逆擊之。

 

云「立旌遂圍禁」者,旌,則下文大閱禮云「旗居卒間」者是也。

 

云「旌弊」者,弊,僕也,田止旌則僕。

 

云「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者,謂獲禽所算之籌。

 

罰者,謂效功時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云「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也」者,按《山虞》皆云「使地之民,守其厲禁」,謂遮厲之禁,不得非時入也。

 

若然,按《地官•川衡》,小田獵之所,無厲禁之事。

 

言「衡」者,川林或有與山澤連者,則亦有厲禁之事,故連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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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

 

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

 

其他皆如振旅。

 

(茇讀如萊沛之沛。

 

茇舍,草止之也。

 

軍有草止之法。

 

撰讀曰算。

 

算車徒,謂數擇之也。

 

讀書契,以簿書校錄軍實之凡要。

 

號名者,徽識所以相別也。

 

鄉遂之屬謂之名,家之屬謂之號,百官之屬謂之事。

 

在國以表朝位,在軍又象其製而為之,被之以備死事。

 

帥,謂軍將及師帥、旅帥至伍長也。

 

以門名者,所被徽識如其在門所樹者也。

 

凡此言以也、象也,皆謂其製同耳。

 

軍將皆命卿。

 

古者軍將,蓋為營治於國門,魯有東門襄仲,宋有桐門右師,皆上卿為軍將者也。

 

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

 

家,謂食埰地者之臣也。

 

鄉以州名,亦謂州長至此長也。

 

野,謂公邑大夫。

 

百官,以其職從王者。

 

此六者皆書其官與名氏焉。

 

門則襄仲、右師明矣。

 

鄉則南鄉甀、東鄉為人是也。

 

其他象此,云某某之名,某某之號,某某之事而已,未盡聞也。

 

鄉遂大夫,文錯不見,以其素信於民,不為軍將,或為諸帥,是以闕焉。

 

夜事,戒夜守之事。

 

草止者慎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

 

○茇,蒲末反。

 

撰,息轉反,又仕轉反,注音算,息緩反。

 

沛,步未反,一音具,又普具反。

 

數,色主反。

 

簿,步古反,後「簿書」皆放此。

 

識,音誌,一音試,下同。

 

朝位,直遙反。

 

被,皮偽反,下同。

 

治,直吏反。

 

比,毗誌反。

 

甀,直偽反。

 

見,賢遍反。)

 

疏「中夏」至「振旅」

 

○釋曰:如「振旅之陳」者,四時各教其一。

 

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但設經不可文文具設,故云如振旅之陳,皆轉相如也。

 

云「群吏撰車徒」者,群吏,謂軍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在車甲士三人,步徒七十二人之等。

 

云「讀書契」者,書契,謂兵士簿書之要契,此《小宰》之八成云「師田以簡稽」,一也。

 

云「辨號名」者,此 「帥以門名」已下是也。

 

○注「茇讀」至「部職」

 

○釋曰:「茇讀如萊沛之沛」者,按《王製》云「居民山川沮澤」,注云「沮謂萊沛」。

 

時俗有水草謂之萊沛,故讀從之也。

 

云「茇舍草止之也」者,以草釋茇,以止釋舍,故即云軍有草止之法。

 

云「數擇之也」者,以解撰為數擇,取其善者,云「軍實之凡要」者,凡軍有三種:或以俘囚為軍實,或以戈盾弓矢為軍實,或以禽牲為軍實。

 

今此所云軍實者,據兵器為軍實。

 

凡要,即名籍之總名也。

 

云「號名者徽識」者,即上注「三者旌旗之細者也。

 

云「所以相別也」者,皆綴之於膊上以別死者也。

 

云「鄉遂之屬謂之名」者,言之屬,即經云「縣鄙」,是遂之屬,從縣鄙至鄰裏,州是鄉之屬,從州至比長,故言之屬以總之。

 

云「家之屬謂之號」者,謂都家之內,從大夫至士。

 

云「百官之屬謂之事」者,從王朝六卿已下至下士。

 

野以邑名,鄭雖不言,亦在鄉遂之例。

 

以其同是溝洫之人,出軍出貢又等,故知亦入名中也。

 

其號也,名也,事也,三者據經而言。

 

云「在國以表朝位」者,即《覲禮》云「上介各奉其君之旂置於宮」者是也。

 

云「凡此言以也、象也,皆謂其製同耳」者,以謂若經云「帥以門名」已下,至「野以邑名」已上,五者皆言以也,惟百官云象。

 

是以也、象也,此六者「以象」雖異,其製則同,皆小旌旗也。

 

云「軍將皆命卿」者,欲解帥以門名之意,止由卿居於國門,使為軍將,故軍將得以門為名。

 

云「古者軍將蓋為營治於國門」者,此解軍將得以門為名者,隻由非常之急,要在於門,故使卿在門住而營治其門故也。

 

云「魯有東門襄仲」者,按昭三十二年《左傳》云:「魯文公薨,而東門遂殺適立庶,魯君於是乎失國。」

 

公子遂,字襄仲,號為東門,隻由居東門。

 

宋有桐門右師者,按春秋《左氏傳》:「昭二十五年春,叔孫婼聘於宋,桐門右師見之。」

 

注云:「右師,宋師樂大心也。

 

其室居桐門,故曰桐門右師。」

 

是宋有桐門右師也。

 

引之,證將帥得以門名之事。

 

經直云「縣鄙」,鄭知鄰長者,以其在軍之時,從遂大夫已下至鄰長皆在。

 

今略言縣鄙,明皆有也。

 

云「家謂食埰地者之臣也」者,食埰地,是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埰地,若公山弗擾之類。

 

今隨王在軍,故以家號為名也。

 

「鄉以州名,亦謂州長至比長」者,亦如六遂。

 

自鄉大夫已下,至比長皆在,今略舉州為首也。

 

云「野,謂公邑大夫」者,謂為四等公邑,若《載師職》公邑,自甸以出,至五百裏,其長二百裏、三百裏如州長,四百裏、五百裏如縣正,長下皆有屬官,在軍者皆以邑為名。

 

云「百官以其職從王」者,謂三百六十官,各以其職事從王在軍,若大宰下六十官,隨其長從王,皆以事為號也。

 

云「此六者皆書其官與名氏焉」者,六者,謂經五以一象。

 

假令為官,則云大司徒下某官姓名某也。

 

云「門則襄仲、右師明矣」者,經直云帥以門名,怨直以門為名,不加官與名字。

 

諸官皆須名氏,明門亦有官與氏名,故云明矣。

 

云「鄉則南鄉甀、東鄉為人是也」者,甀與為人,皆當時鄉名,故舉以為況。

 

云「其他象此」者,此鄭略舉門名與鄉名,其他仍有縣鄙與家、野、百官,亦依此而稱焉。

 

云「某某之名」者,即經云門、縣鄙、鄉、野四者皆是某某之名,謂若門名,當云桐門右師之下某官某姓某甲之名,三者皆放此。

 

云「某某之號」者,即經云「家以號名」是也。

 

謂若魯之費邑,即云費邑之下某官某姓某甲之號。

 

云「某某之事」者,即經云「百官各象其事」,謂若地官之下,則云大司徒之下某官某姓某甲之事。

 

云「未盡聞也」者,鄉來所釋六者,略聞帥以門名,鄉以州名,舉以為況,其餘未聞,故云未盡聞也。

 

云「鄉遂大夫文錯不見」者,此經六遂直云縣鄙,不言遂。

 

六鄉言以州名,雖見鄉,亦不見鄉大夫之身。

 

其文交錯,不見鄉遂大夫,故云文錯不見也。

 

云「以其素信於民」者,兵書《孫子》云「素信者與眾相得」是也。

 

舊素與民相信者,必情義相得,故鄉遂之官,還使為軍吏。

 

云「不為軍將,或為諸帥,是以闕焉」者,《管子》云「因內政寄軍令」,則鄉遂大夫已下至比長、鄰長,皆因為軍吏以領本民在上,或別使人為軍將,則鄉遂大夫別領人為師帥、旅帥以下,經在軍吏帥以門名之內,故闕鄉遂大夫也。

 

必知有別使人為軍將法者,見《外傳》穆叔云「天子作師,公帥之以征不德」,《詩》曰「周公東征,四國是遑」,此並上公為軍將。

 

《詩》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師」,此乃諸侯世子為軍將。

 

田獵亦容如此,於是時鄉遂大夫則為諸師也。

 

若然,按下文云「師都載旃,鄉遂載物」,注云「鄉遂大夫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者,謂鄉遂大夫全無武用,則諸帥亦不為,則是眾屬他軍吏,己身全無所將,故或載旃,或載物,不載旗,義與此不違也。

 

云「於是主別其部職」者,釋經以辨軍之夜事,分別其當部當職,不與外交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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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夏田為苗。

 

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云。

 

車弊,驅獸之車止也。

 

夏田主用車,示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王製》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礿,宗廟之夏祭也。

 

冬夏田主於祭宗廟者,陰陽始起,象神之在內。

 

○礿,餘若反。

 

孕,羊證反。

 

去,起呂反。

 

綏,而誰反,下同。)

 

疏「遂以」至「享礿」

 

○釋曰:在教戰之處辨號名既訖,遂入防,行苗田之法。

 

云「如蒐之法」者,如上蒐時有司表貉、誓民、令鼓、遂圍禁之等。

 

云「車弊」及「以享礿」,二者則與春異,以其春時火弊祭社,此時車弊享礿也。

 

○注「夏田」至「在內」

 

○釋曰:以其春夏為陽,主其生長,故春田為蒐,搜取不孕任者。

 

夏田為苗,若治苗去不秀實者。

 

其義,但春時主孚乳,故以不孕任解之也。

 

云「車弊,驅獸之車止也」者。

 

「夏田主用車示所取物希」者,《春秋左氏傳》云:「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

 

是車行遲,取獸少,故知用車示取物希也。

 

引《王製》曰「天子殺則下大綏」已下,據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者,據始殺而言也。

 

云「大夫殺則止佐車」,《王製》注「佐車,驅逆之車」。

 

按《田僕》云:「掌佐車之政,驅逆之車。」

 

佐車似與驅逆之車別者,但《王製》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其《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佐文雖同,其義則異也。

 

若然,驅逆之車言佐者,能逐禽,故以佐言之。

 

云「礿,宗廟之夏祭也」者,《大宗伯》文。

 

云「冬夏田主於祭宗廟,陰陽始起,象神之在內」者,仲冬一陽生,仲夏一陰生,是陰陽在內,故神象之而行祭也。

 

此祭因田獵獻禽為祭,若正祭自在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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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

 

疏「中秋」至「之陳」

 

○釋曰:言「教治兵」者,凡兵,出曰治兵,入曰振旅。

 

春以入兵為名,尚農事。

 

秋以出兵為名,秋嚴尚威故也。

 

云「如振旅之陳」者,如春振旅時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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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百官載,各書其事與其號焉。

 

其他皆如振旅。

 

(軍吏,諸軍帥也。

 

師都,遂大夫也。

 

鄉遂,鄉大夫也。

 

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

 

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

 

野,謂公邑大夫。

 

載者,以其將羨卒也。

 

百官,卿大夫也。

 

載者,以其屬衛王也。

 

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

 

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云氣。

 

○書,音畫,出注。

 

氣,本或作乞,同。)

 

疏「辨旗」至「振旅」

 

○釋曰:按下文注,以出軍之旗則如秋,則此經是在軍旌旗也。

 

云「各書其事與其號焉」者,此二者即是仲夏百官各象其事及號名之等,此秋雖不具辨號名,以略舉之,見四時皆有此物也。

 

云「其他皆如振旅」者,亦謂坐作、進退、疾徐之法如振旅之陳也。

 

○注「軍吏」至「云氣」

 

○釋曰:云「軍吏,諸軍帥也」者,亦謂從軍將至下伍長皆是軍吏也。

 

云「師都,遂大夫也。

 

鄉遂,鄉大夫也」者,按《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

 

則鄉大夫是卿,建旃是其常。

 

師都載旃,不嫌無鄉大夫,故鄭直舉遂大夫也。

 

云「鄉遂,鄉大夫」者,以其遂大夫是中大夫,建物是其常。

 

今鄉遂建物,不嫌無遂大夫,故鄭直舉鄉大夫也。

 

云「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者,鄉遂大夫若為軍將,則在軍吏載旗軍中,領眾來時亦載旗。

 

今載旃載物不載旗,故知己之所管之眾屬他軍吏,己無所將。

 

以其已無武用,非直不為軍將,亦不為諸帥,故全無所將,以是載旃載物而已。

 

若然,既不為軍吏,遂大夫上得與卿同載旃,鄉大夫則是卿,下得與大夫同載物也。

 

以鄉遂大夫掌眾同,故同載物也。

 

俱兩載者,以其不為軍將,又不任鄉職,卿大夫尊卑之常,當載旃載物而已,故容其兩載也。

 

云「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者,郊內有六鄉,州長已下。

 

郊外有六遂,縣正已下。

 

故知言郊有此二等人也。

 

云「野謂公邑大夫」者,按《載師職》云:「公邑之田任甸地。」

 

郊外曰甸,甸則郊外曰野,故以野言之。

 

但公邑自甸以出至彊五百裏,有四等公邑,皆有大夫治之,故《司馬法》云:「二百裏如州長,四百裏、五百裏如縣正。」

 

是公邑大夫也。

 

云「載者,以其將羨卒也」者,以其六鄉之內,上劑致民,一家一人為正卒,其餘皆為羨卒。

 

六遂之內,下劑致民,家一人為正卒,一人為羨卒,其餘為餘夫。

 

正卒既屬軍吏,其餘羨卒,使此州長已下等不為軍吏者領之。

 

但公邑之內,雖不見有出軍之法,若出軍,亦當與鄉遂同,以其得為溝洫法故也。

 

若出軍,亦正卒使大夫等為軍吏,其餘羨卒,亦使不為軍吏者領之。

 

云「百官,卿大夫也,載者,以其屬衛王也」者,以其天地四時之卿大夫,其屬各六十,有選當行衛守王者,即是有眾,故載鳥隼之。

 

云「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者,即經天子、諸侯、軍吏、郊野、百官是也。

 

云「無者,帛而已」者,鄉遂載旃物是也。

 

云「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云氣」者,事,即上百官言事;

 

號,即上家言號。

 

不言名,此亦有名,文略耳。

 

云「畫以云氣」者,鄭解經典言畫者,皆以云解之,謂畫五色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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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遂以獮田,如蒐田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秋田為獮。

 

獮,殺也。

 

羅弊,罔止也。

 

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

 

皆殺而罔止。

 

祊當為方,聲之誤也。

 

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獮,息淺反。

 

祊,音方。

 

出注。

 

皆殺,如字,劉色界反。)

 

疏「遂以」至「祀祊」

 

○釋曰:上文教載旗旃物訖,遂入防行獮田之禮,其法如蒐田之法。

 

云「羅弊致禽以祀祊」者,秋田主用羅。

 

羅止田畢,入國過郊之神位,乃致禽以祀四方之神。

 

○注「秋田」至「以方」

 

○釋曰:云「祊當為方,聲之誤也」者,以祊乃是廟門之外內,惟因祭宗廟及明日繹祭,乃為祊祭。

 

今既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故云誤也。

 

云「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者,以秋物成,四方神之功,故報祭之。

 

云「《詩》曰『以社以方』」者,《詩•大雅》。

 

引之,證方是四方之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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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冬,教大閱:(春辨鼓鐸,夏辨號名,秋辨旗物,至冬大閱,簡軍實。

 

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司常左司馬時也。

 

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

 

○閱,音悅。

 

辟,音避。)

 

疏「中冬教大閱」

 

○釋曰:以冬時農隙,故大簡閱軍實之凡要也。

 

○注「春辨」至「辟實」

 

○釋曰:云「春辨鼓鐸」已下,欲見春夏秋各教其一,至冬大閱之時總教之。

 

故云「至冬大閱軍實」。

 

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司常佐司馬時也」者,以其王與諸侯所建秋冬同,又秋云「軍吏建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百官載」,不言旞、旌二者,以其是出軍之法,故不言道車遊車所載。

 

大閱之時,見尊卑之常,故《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裏建,縣鄙建,道車載旞,遊車載旌。」

 

此為異也。

 

鄭云:「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者,大閱雖備禮,是教戰,非實出軍法,是其空也。

 

秋教治兵,治兵是出軍法,故寄出軍之旗於彼。

 

是冬之空辟實出軍法者也。

 

趙商問:「《巾車職》『建大麾以田』,注『田,四時田獵』。

 

商按《大司馬》職,四時皆建大常何?」

 

鄭答曰:「麾,夏之正色。

 

田雖習戰,春夏尚生,其時宜入兵,夏本不以兵得天下,故建其正色以春夏田。

 

至秋冬出兵之時,乃建大常。」

 

趙商又問:「《巾車職》曰『建大白以即戎』,注云『謂兵事』。

 

《司馬職》『仲秋辨其物以治兵,王建大常』,注『凡頒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

 

不知大白以即戎為何時?」

 

答曰:「白者,殷之正色。

 

王即戌者,或命將,或勞師,不自親將,故建先王之正色,異於親自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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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前期,群吏戒眾庶脩戰法。

 

(群吏,鄉師以下。)

 

疏注「群吏鄉師以下」

 

○釋曰:言「前期」者,謂若《大宰職》云「前期十日」。

 

此亦在教戰前,不必要十日前也。

 

知「群吏,鄉師以下」者,見《鄉師職》云:「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裏,簡其鼓鐸、旗物、兵器,脩其卒伍。」

 

是其事也。

 

言「鄉師以下」,則不及鄉,鄉是鄉大夫,則卿也,則可及州長,故《州長職》云:「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黨正》云:「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

 

《族師》亦云:「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

 

是其以下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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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

 

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

 

質明弊旗,誅後至者。

 

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

 

(鄭司農云:「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

 

《詩》曰:「田卒汙萊。」

 

玄謂萊,芟除可陳之處。

 

後表之中五十步,表之中央。

 

表,所以識正行列也。

 

四表積二百五十步。

 

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步數未聞。

 

致,致之司馬。

 

質,正也。

 

弊,僕也。

 

皆坐,當聽誓。

 

○芟,所銜反。

 

令,力呈反,下「令走」同。

 

卒,子律反。

 

汙,音烏。

 

行,戶剛反,下「行列」、「行陳」皆同。

 

僕,音赴。)

 

疏「虞人」至「皆坐」

 

○釋曰:虞人者,若田在澤,澤虞。

 

若田在山,山虞。

 

謂使其地之民,於可陳之處,芟除草萊。

 

故云:「萊所田之野。」

 

云「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者,按下注引《月令》「司徒北麵以誓之」,此經云「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車徒皆坐」,則此於可陳之中,從南頭立表,以北頭為後表也。

 

○ 注「鄭司」至「聽誓」

 

○釋曰:先鄭云「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者,謂芟除其田獵之處,故云令車得驅馳。

 

引《詩》者,證田處草萊。

 

按《王製》云:「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則仲冬之時,放火田獵,何須芟除草萊。

 

是以《車攻》詩毛傳云「大艾草以為防,然後焚而射焉」。

 

是田處不得芟草萊,故後鄭易之,以為芟除可陳之處。

 

云「後表之中五十步,表之中央」者,謂從南表至北表。

 

云「表,所以識正行列也」者,於可陳之中央立此四表,表兩相各有三軍之眾,至表則間一而坐,坐而更起,是表正行列也。

 

云「積二百五十步」者,以三表之間有二百步,又加一表五十步,故總為二百五十步也。

 

云「左右之廣當容三軍」者,天子六軍,左右之地各容三軍,此鄭據天子六軍整數而言。

 

其實兼羨卒之等,故《小司徒職》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惟田與追胥竭作。」

 

鄭云「國人盡行」,是非止六鄉之民六軍而已。

 

云「步數未聞」者,但先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不言步數,故云未聞也。

 

云「皆坐,當聽誓」者,下文即云「聽誓於陳前」,故先當聽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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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

 

(群吏,諸軍帥也。

 

陳前,南麵鄉表也。

 

《月令》:「季秋,天子教於田獵,以習五戎,司徒搢撲,北麵以誓之。」

 

此大閱禮實正歲之中冬,而說季秋之政,於周為中冬,為《月令》者失之矣。

 

斬牲者,小子也。

 

凡誓之大略,《甘誓》、《湯誓》之屬是也。

 

○鄉,許亮反。

 

搢,劉如字,又音箭,一音初洽反。

 

撲,普蔔反。

 

甘,如字,劉胡甘反。)

 

疏「群吏」至「斬之」

 

○釋曰:云「群吏聽誓於陳前」者,士卒皆於後表北麵坐,群吏諸軍帥皆在士卒前南麵立,以聽誓。

 

云「斬牲以左右徇陳」者,從表左右向外以徇陳。

 

○注「群吏」至「是也」

 

○釋曰:云「群吏,諸軍帥」者,從軍將以至伍長,謂象軍吏建旗者也。

 

引《月令》者,證所誓者是司徒。

 

使司徒誓者,此軍吏及士,本是六鄉之民,今雖屬司馬,猶是己之民眾,故使司徒誓之也。

 

云「此大閱禮實正歲之中冬」者,周雖建子為正,及其行事,皆用夏之正歲,則此經中夏、中春、中秋、中冬皆據夏法也。

 

云「而說季秋之政,於周為中冬,為《月令》者失之矣」,呂不韋作《月令》者,以為此經中冬為周之中冬,當夏之季秋,故說於季秋,是失之矣。

 

按《月令》季秋云「是月也,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戎,班馬政」云云,注引「中秋教治兵法,王載大常」已下為證,不云失。

 

至此乃以《月令》是中冬教大閱法,而言為《月令》者先。

 

鄭君兩解之,以其彼云司徒誓眾,與此誓眾之等同,故為大閱。

 

彼為治兵法者,以彼文授車以等級,乃命主祠祭於四方,又與中秋治兵者同,故彼為治兵法也。

 

云「斬牲」者,《小子職》云「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是也。

 

云「凡誓之大略,《甘誓》、《湯誓》之屬是也」者,《甘誓》是啟與有扈戰,《湯誓》是湯伐桀誓眾辭,言「之屬」者,仍有《大誓》、《費誓》之等,故云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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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

 

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

 

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

 

(中軍,中軍之將也。

 

天子六軍,三三而居一偏。

 

群吏既聽誓,各複其部曲。

 

中軍之將令鼓,鼓以作其士眾之氣也。

 

鼓人者,中軍之將、師帥、旅帥也。

 

司馬,兩司馬也。

 

振鐸以作眾。

 

作,起也。

 

既起,鼓人擊鼓以行之,伍長鳴鐲以節之。

 

伍長一曰公司馬。

 

及表,自後表前至第二表也。

 

三鼓者,鼓人也。

 

鄭司農云:「摝讀如弄。」

 

玄謂如涿鹿之鹿。

 

掩上振之為摝。

 

摝者,止行息氣也。

 

《司馬法》曰:「鼓聲不過閶,鼙聲不過闒,鐸聲不過琅。」

 

 

○摝,音鹿,李扶表反。

 

鐸,待洛反。

 

涿,丁角反,沈音濁,劉音獨。

 

閶,吐剛反。

 

闒,吐獵反,劉湯答反。

 

琅,音郎。)

 

疏「中軍」至「皆坐」

 

○釋曰:此經總說聽誓既已,將欲向南第二表,象戰陳初發麵敵,此即仲春振旅疾徐坐作之事,一也。

 

○注「中軍」至「過琅」

 

○釋曰:「中軍,中軍之將也」者,此六軍,三軍居一偏,皆自有中軍也。

 

是以鄭云「天子六軍,三三而居一偏」也。

 

言三三者,非謂如筭法。

 

云三三而九者,直是兩個三,為三而複三而已也。

 

云「群吏既聽誓,命各複其部曲」者,軍吏本各主其部分曲別,謂若伍長主五人,兩司馬主二十五人,卒長主百人之等,皆是部曲。

 

至於誓之時,出向眾前,聽誓訖,各複其部伍本處,故云複其部曲也。

 

云「中軍之將令鼓」者,經云「中軍以鼙令鼓」,故知中是中軍之將也。

 

云「鼓以作其士眾之氣」者,《春秋左氏》曹劌云:「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

 

是鼓以作士眾之氣也。

 

云「鼓人者,中軍之將、師帥、旅帥也」 者,按《左氏》成二年傳,晉與齊戰於鞍,卻克傷於矢,曰:「餘病矣。」

 

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

 

於是右爰抱而鼓之。

 

時卻克擊鼓。

 

哀二年《左傳》,鐵之戰,趙簡子云:「伏弢嘔血,鼓音不衰。」

 

是皆將居鼓下。

 

知兼有師帥、旅帥者,按上文春辨鼓鐸云「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皆是鼓人,故知是軍將、師帥、旅帥也。

 

其卒長執鐃已下,皆金,非鼓也。

 

云「司馬,兩司馬也」 者,以其上文云「兩司馬執鐸」,故知此經云「司馬振鐸」者,是兩司馬也。

 

云「以作眾」者,金雖非鼓,振之者亦是以作眾也。

 

云「作,起也。

 

既起,鼓人擊鼓以行之」者,釋經「車徒皆作,鼓行」也。

 

云「伍長鳴鐲以節之」者,上文云「公司馬執鐲」,《鼓人職》云「金鐲節鼓」,故云伍長鳴鐲以節之也。

 

云「伍長一曰公司馬」者,上文云「公司馬執鐲是伍長」,故云一曰公司馬也。

 

先鄭云「摝讀如弄」者,直以摝弄聲相近,以振鐸謂之弄也。

 

玄謂「如涿鹿之鹿」者,謂從《史記》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鹿,直取音同,不從義也。

 

此是鹿鹿然作聲也。

 

云「掩上振之」者,以手在上,向下掩而執之。

 

云「止行息氣也」者,按《鼓人》云:「金鐸通鼓,金鐃止鼓。」

 

則金鐸是通鼓,而云止行息氣者,見經云摝鐸,即云群吏弊旗,故知金鐸亦得止行息氣也。

 

《司馬法》「鼓聲不過閶」以下者,證鼓鼙與鐸聲之有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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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

 

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趨者,赴敵尚疾之漸也。

 

《春秋傳》曰:「先人有奪人之心。」

 

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

 

○驟,仕救反,劉才遘反。

 

先,悉薦反。)

 

疏注「春秋」至「之心」

 

○釋曰:昭二十一年:「冬十月,華登以吳師救華氏。

 

宋閽人濮曰:『《軍誌》有之:先人有奪人之心。』

 

注云:「戰氣未定故也。」

 

「後人有待其衰」,注云:「待敵之衰乃攻。」

 

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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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

 

(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

 

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剌。

 

(鼓戒,戒攻敵。

 

鼓壹闋,車壹轉,徒壹剌,三而止,象服敵。

 

○闋,苦穴反。)

 

疏注「鼓戒」至「服敵」

 

○釋曰:經並言三闋、三發、三剌,鄭曆言鼓一闋、車一轉、徒一剌,三而止者,鄭據實而言,非是一時而三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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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鐃所以止鼓。

 

軍退,卒長鳴鐃以和眾,鼓人為止之也。

 

退,自前表至後表。

 

鼓鐸則同,習戰之禮,出入一也;

 

異者,廢鐲而鳴鐃。

 

○卻,起略反。

 

和,胡臥反。

 

為,於偽反,下「為相」疑同。)

 

疏「乃鼓」至「如初」

 

○釋曰:此言「乃鼓退」者,謂至南表,軍吏及士卒回身向北,更從南為始也。

 

云「鳴鐃且卻」者,此鳴鐃且卻,據初至南表退軍之時,象在軍,軍退亦鳴鐃。

 

是以《左氏》哀公傳,鐵之戰,陳子云「吾聞鼓不聞金」,亦是鳴鐃退軍注。

 

及其向北,即更為習戰之事,故云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故鄭云習戰之禮,出入一也。

 

○注「鐃所」至「鳴鐃」

 

○釋曰:云「鐃所以止鼓」者,《鼓人職》云「金鐃止鼓」是也。

 

知「卒長鳴鐃」者,春辨鼓鐸云「卒長執鐃」 是也。

 

云「退,自前表至後表」者,經略言表,則「及表乃止,坐作如初」者,總向北三表,故鄭云自前表至後表也。

 

云「鼓鐸則同」者,鼓人三鼓,兩司馬執鐸,與向南時同,以其習戰之禮,出入一也。

 

云「異者,廢鐲而鳴鐃」者,前向南時云「鼓行鳴鐲」,此北向,不言鳴鐲而言鼓退鳴鐃,以其雖習戰,出入一猶象退軍,故鳴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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