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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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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0: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

 

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險野,人為主;

 

易野,車為主。

 

(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

 

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為之。

 

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左右,或出而左,或出而右。

 

有司平之,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也。

 

旗,軍吏所載。

 

分地,調其部曲疏數。

 

前後有屯百,步車徙異群相去之數也。

 

車徒畢出和門,鄉師又巡其行陳。

 

鄭司農云:「險野人為主,人居前;

 

易野車為主,車居前。」

 

 

○分,扶問反,又如字,注同。

 

易,以豉反,注同。

 

壘,力軌反。)

 

疏「遂以」至「為主」

 

○釋曰:此一節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故云「遂以狩田」也。

 

云「以旌為左右和之門」者,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為一門。

 

云「以致和出」者,以教戰處內,故以田處出。

 

云「旗居卒門」者,軍吏各領已之士卒,執旗以表之,故旗居卒間也。

 

○注「冬田」至「居前」

 

○釋曰:云 「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者,對春夏言蒐、言苗有所擇。

 

又秋名獮,中殺者多,對此圍守之,此又多於獮,故得守名也。

 

云「軍門曰和」者,《左氏傳》云「師克在和,不在眾」,田獵象戰伐,故其門曰和門也。

 

云 「今謂之壘門」者,漢時軍壘為門,名曰壘門,與古和門同,故舉為說。

 

云「立兩旌以為之」者,昭八年《穀梁傳》云:「秋,蒐於紅,正也。」

 

又云:「刈蘭以為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

 

注云:「質,椹也。

 

槷,門中臬。」

 

又云:「流旁握禦轚者不得入。」

 

註:「流旁握,謂車兩彗頭,各去門邊容握。

 

握,四寸也。

 

又《車攻詩》傳云:「大艾草以為防,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槸。

 

門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

 

左者之左,右者之右,然後焚而射焉。」

 

又云「古者戰不出頃,田不出防」。

 

是其事也。

 

云「有司平之,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也」者,按《鄉師職》云:「巡其前後之屯,常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故知此經云有司皆是鄉師也。

 

云「車徒異群」者,出軍之時,一車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車徒同群。

 

今在軍行列之時,則車徒異群,故車人有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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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1: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驅,驅出禽獸使趨田者也。

 

逆,逆要不得令走。

 

設此車者,田僕也。

 

○驅,起具反,又如字。

 

要,於遙反。)

 

疏「既陳」至「陳前」

 

○釋曰:前經論陳車徒訖,故此云「既陳」。

 

云「乃設驅逆之車」,設訖,即為表貉之祭於陳前也。

 

○注「驅驅」至「僕也」

 

○釋曰:云「驅,驅出禽獸使趨田」者,按《王製》云「天子發,諸侯發」,皆不云佐車者,其實天子、諸侯田時皆有驅逆之佐車。

 

直於大夫言之者,據終而言也。

 

知設此車是田僕者,見《田僕職》六設驅逆之車,故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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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

 

遂鼓行,徒銜枚而進。

 

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

 

(群司馬,謂兩司馬也。

 

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

 

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

 

進,行也。

 

鄭司農云:「大獸公之,輸之於公;

 

小禽私之,以自畀也。

 

《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

 

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

 

此明其獻大者於公,曰取其小者。」

 

玄謂慎讀為麎,《爾雅》曰:「豕生三曰豵,豕牝曰豝,糜牝曰麎。」

 

獲,得也。

 

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箸,直慮反。

 

繣,戶卦反,劉又胡麥反,或音卦。

 

畀,必二反,與也。

 

豝,音巴,本亦作巴。

 

慎,如字,亦音辰。

 

麎,音辰,又音腎,止屍反。

 

麎,糜牝也。

 

<豕 >,本亦作豵,子工反。)

 

疏「中軍」至「左耳」

 

○釋曰:此令鼓之事,與上文教戰時大同,惟徒銜枚為異。

 

○注「群司」至「計功」

 

○釋曰:鄭知「群司馬謂兩司馬」者,上文春辨鼓鐸,云兩司馬振鐸,故知之也。

 

云「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者,雖無正文,以意言之。

 

繣即兩頭係也。

 

既有兩係,明於項後中央結之。

 

先鄭引《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一歲為豵已下,鄭皆不從者,《豳詩》毛傳云「三歲曰豜」,此云四歲為肩,《爾雅》云:「豕生一曰特,二曰師,三曰豵。」

 

又《爾雅》云:「糜牝曰麎。」

 

無五歲為慎。

 

又《魏詩》云:「三歲曰特。」

 

先鄭皆無可依據,故不從也。

 

若然,豜還是鹿之絕有力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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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司農云:「及所弊,至所弊之處。」

 

玄謂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

 

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噪,象攻敵剠勝而喜也。

 

疾雷擊鼓曰駴。

 

噪,讙也。

 

《書》曰「前師乃鼓{付鼓}噪」,亦謂喜也。

 

○駴,本亦作駭,胡楷反,李一音亥。

 

噪,素報反。

 

{付鼓},音符,又芳甫反。)

 

疏「及所」至「皆噪」

 

○釋曰:云「及所弊」者,冬徒弊止之處,謂百姓獵止。

 

○注「鄭司」至「喜也」

 

○釋曰:引「《書》曰」者,《書傳》文。

 

彼說武王伐紂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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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徒乃弊,徒止也。

 

冬田主用眾,物多,眾得取也。

 

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

 

《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入又以禽祭宗廟。

 

○饁,於輒反,劉於法反。

 

烝,之升反,後皆放此。)

 

疏「徒乃」至「享烝」

 

○釋曰:云「致禽饁獸於郊」者,亦謂因田過郊之神位而饋之。

 

○注「徒乃」至「宗廟」

 

○釋曰:「《月令》季秋天子既田」云云者,證彼祭禽於四郊,與此饁獸於郊為一物。

 

其實彼一解以為是仲秋祭禽,以祠祊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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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司馬起師合軍以從,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

 

不言大者,未有敵,不尚武。

 

○從,才用反,下同。)

 

疏注「師所」至「尚武」

 

○釋曰:云「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者,以對下文云「若大師」是出軍法,故鄭云「未有敵,不尚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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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蔔,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

 

(大師,王出征伐也。

 

蒞,臨也。

 

臨大卜,蔔出兵吉凶也。

 

《司馬法》曰:「上蔔下謀,是謂參之。」

 

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

 

軍器,鼓鐸之屬。

 

凡師既受甲,迎主於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塗主及軍器,皆神之。)

 

疏「若大」至「軍器」

 

○釋曰:云「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者,按《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大司馬臨之。

 

○注「大師」至「神之」

 

○釋曰:鄭知臨大蔔者,按《大蔔》云「掌龜之八命:一曰征」,故知也。

 

云「《司馬法》曰『上蔔下謀,是謂參之』」者,蔔在廟,又龜有神,故云上蔔。

 

謀人在下,故云下謀。

 

君居其中,故云參也。

 

云「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也」者,《曾子問》云:「軍行則以遷廟之主行。」

 

《左傳》祝佗云:「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

 

《尚書》云:「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

 

皆是在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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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比或作庀。

 

鄭司農云:「致,謂聚眾也。

 

庀,具也。」

 

玄謂致,鄉師致民於司馬。

 

比,校次之也。

 

○比,必履反,注同,或毗誌反,劉芳直反。

 

作庀,匹是也,劉芳美反,具也,沈方二反。)

 

疏注「比或」至「之也」

 

○釋曰:先鄭云「庀,具也」者,先鄭從古書庀,後鄭不從,以為校次者,凡物有數者,皆須校次乃知具不,故不從具也。

 

「玄謂致,鄉師致民於司馬」者,據《鄉師職》知之,其司馬用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禦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

 

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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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及戰,巡陳,事而賞罰。

 

(事,謂戰功也。

 

○氐,音視。)

 

疏「及戰」至「賞罰」

 

○釋曰:「巡陳」者,司馬當戰,對陣之時,巡軍陳,氐其戰功之事,知有其功無功而行賞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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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

 

(功,勝也。

 

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先猶道也。

 

兵樂曰愷。

 

獻於社,獻功於社也。

 

《司馬法》曰:「得意則愷樂,愷歌,示喜也。」

 

鄭司農云:「故城濮之戰,《春秋傳》曰,振旅愷以入於晉。」

 

 

○鉞,音越。

 

道,音導。

 

濮,音蔔。)

 

疏「若師」至「於社」

 

○釋曰:云「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者,謂戰陳知有勝,功訖乃執律者,示此律聽軍聲克勝耳。

 

右秉鉞,示威也。

 

○注「功勝」至「於晉」

 

○釋曰:云「律所以聽軍聲」者,《大師職》文。

 

彼初出軍時,大師執聽,至此克勝,司馬執之。

 

先鄭引城濮之戰者,僖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兵入曰振旅,整眾而還,歌愷樂而入晉,彼諸侯法,與此天子禮同,故引為證也。

 

趙商問:「《夏官》,師有功則獻於社。

 

《春官•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注云:『大獻,獻捷於祖。』

 

不違異意。」

 

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

 

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於祖。

 

若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其出軍之時告於祖,宜於社,故反必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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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云:「厭謂厭冠,喪服也。

 

軍敗則以喪禮,故秦伯之敗於殽也,《春秋傳》『曰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玄謂厭,伏冠也。

 

奉猶送也。

 

送主歸於廟與社。

 

○厭,於涉反,李一音於入反,注同。

 

殽,戶交反,劉音豪。

 

鄉師,許亮反。)

 

疏注「鄭司」至「與社」

 

○釋曰:《春秋》秦伯事,《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之事。

 

按彼僖三十年,秦晉圍鄭,鄭使燭之武說秦伯,秦師退,使杞子、逢孫、楊孫戍鄭。

 

至僖三十三年,秦使孟明視、白乙丙、西乞術襲鄭,將至鄭,逢商人弦高將市於周,詐之,秦師還至殽,晉師與薑戎敗之,獲三帥,囚之於晉,晉舍三師還,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之,是其事也。

 

玄謂「厭,伏冠也」者,按下《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

 

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厭,以其喪冠反。

 

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以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

 

按《檀弓》注「厭冠,喪冠,其服亦未聞」。

 

若然,先鄭引秦伯素服者,彼據在國向外哭,此則從外向內,不同,故云其服未聞。

 

後鄭不破者,已有《檀弓》注,此從破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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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王吊勞士庶子,則相。

 

(師敗,王親吊士庶子之死者,勞其傷者,則相王之禮。

 

庶子,卿大夫之子從軍者,或謂之庶士。

 

○勞,老報反,注同。

 

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師敗」至「庶士」

 

○釋曰:按《宮伯》云「掌宮中士庶子」,注云「士,適子。

 

庶子,其支庶」,與此注云「庶子為卿大夫之子」,適庶俱兼,則經中士為卿大夫士之身。

 

與《宮伯》注不同者,彼宮正掌卿大夫士身,宮伯別掌士庶子,士庶子為適子支子明矣。

 

此惟一文云「吊勞士庶子」,不見別有吊勞卿大夫士身,故分之。

 

鄭望經為注,故不同也。

 

若然,此注不云士之子者,以其卿大夫之適子,為王與後與士同,故親吊勞之。

 

士之子如眾人,不得為王及後如士,故不弔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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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

 

(大役,築城邑也。

 

鄭司農云:「國有大役,大司馬與謀慮其事也。

 

植,謂部曲將吏。

 

故宋城,《春秋傳》曰『華元為植巡功』。

 

屬謂聚會之也。

 

要者,簿書也。

 

考,謂考校其功。」

 

玄謂慮事者,封人也。

 

於有役,司馬與之。

 

植,築城楨也。

 

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

 

○與慮,音預,又如字,注與謀同。

 

屬,音燭,注同。

 

植,直吏反,注同。

 

華,戶化反。

 

楨,音貞。)

 

疏「大役」至「賞誅」

 

○釋曰:此謂築城邑之時,封人慮事計功,大司馬雖不掌徒役,亦得與謀也。

 

「屬其植」者,屬,謂屬聚徒役,計其人數,付其丈尺,以課其功也。

 

植者,版幹之屬,計其人事,各使備足也。

 

○注「大役」至「人數」

 

○釋曰:先鄭以為與慮事,大司馬與在謀慮其事中,後鄭從之,增成其義。

 

按宣十一年:「楚令尹蒍艾獵城所,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

 

注云:「封人,司徒之屬官。」

 

是封人慮事,司馬與在謀慮中也。

 

《春秋》宋華元者,按宣二年《左氏傳》云:「宋城,華元為植,巡功。」

 

注云:「植,將主也。」

 

先鄭云:「植,謂部曲將吏。

 

屬,謂聚會之。」

 

後鄭不從,以為植築城楨也。

 

「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者,按昭三十二年,「晉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

 

又云:「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尺。」

 

宣十一年,計慮用人功之數。

 

以此知屬謂賦丈尺與人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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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7: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

 

(帥,師以從王。)

 

疏注「帥師以從王」

 

○釋曰:知「帥,帥以從王」者,按《諸子職》云「若會同賓客,作群子從」,注云:「從,從王。」

 

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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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8: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

 

(大射,王將祭,射於射宮,以選賢也。

 

王射三侯,以諸侯為六耦。)

 

疏「若大」至「六耦」

 

○釋曰:王大射之時有諸侯來朝,在京師者,大司馬令之為六耦。

 

○注「大射」至「六耦」

 

○釋曰:云「大射,王將祭,射於射宮,以選賢也」者,按《禮記•射義》云:「古者天子之製,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而中多者得與於祭。」

 

《大射禮》亦射於郊學宮中,皆是為祭選士,故云選賢也。

 

云「王射三侯」者,《司裘》云「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是也。

 

此大射是將祭而射,故用諸侯為六耦。

 

若賓射,射人亦用六耦,但不用諸侯,當用卿大夫為之。

 

燕射三耦,自然用卿大夫已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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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08: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

 

(牲魚,魚牲也。

 

祭,謂屍賓所以祭也。

 

鄭司農云:「大司馬主進魚牲。」

 

 

○食,音嗣,後「饗食」皆放此。)

 

疏「大祭」至「其祭」

 

○釋曰:大祭祀,謂天地宗廟。

 

此大祭,據祭廟而言,其中小之祭祀,亦為之矣。

 

饗食,謂諸侯來朝,上公三饗三食之等,行之在廟,故與大祭祀同。

 

皆羞進魚牲。

 

○注「牲魚」至「魚牲」

 

○釋曰:云「祭,謂屍賓所以祭也」者,大祭祀授屍祭,饗食授賓祭。

 

祭者,魚之大臠,即《少牢下篇》云:「主人、主婦、屍侑各一魚,加膴,祭於其上。」

 

膴,謂魚之反覆者。

 

《公食大夫》亦云「授賓祭」。

 

故云祭謂屍賓所以祭。

 

若王祭,則《膳夫》云「授王祭」 是也。

 

先鄭云「大司馬主進魚牲」者,必使司馬進之者,司馬夏官,夏陰氣所起,魚,水物,亦陰類,故使司馬進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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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11: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大喪,平士大夫。

 

(鄭司農云:「平,一其服也。」

 

玄謂平者,正其職與其位。)

 

疏「大喪平士大夫」

 

○釋曰:必使司馬平之者,司馬之屬有司士,主群吏。

 

今王喪,不得使司士,故司馬士之。

 

○注「鄭司」至「其位」

 

○釋曰:先鄭云「平,一其服也」者,後鄭不從者,《小宗伯》已懸衰冠,故後鄭以為平者正其職與其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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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11: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喪祭,奉詔馬牲。

 

(王喪之以馬祭者,蓋遣奠也。

 

奉猶送也,送之至墓,告而藏之。

 

○遣奠,棄戰反,後「遣奠」、「遣車」之類皆同。)

 

疏注「王喪」至「藏之」

 

○釋曰:鄭知喪祭是大遣奠者,以其喪奠、反虞、卒哭喪祭之等,無奉送詔告,惟有大遣奠。

 

入壙之時,有奉送之事,故知喪祭是大遣奠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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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9:40: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九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小司馬之職掌,(此下字脫滅,劄爛文闕,漢興,求之不得,遂無識其數者。)

 

疏注「此下」至「數者」

 

○釋曰:鄭知「脫滅,劄爛又闕」者,見《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職掌下其文多矣。

 

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總結,以此知此下脫滅劄爛又闕也。

 

言脫滅者,直據職掌下一經脫滅。

 

劄爛又闕者,以其下經簡劄,為韋編折爛闕落,知「漢興求之不得」者,此闕與《冬官》所亡同日,皆為遭暴秦燔滅典籍,興購求遺書不得也。

 

云「遂無識其數」者,以其無文,遂無記識職掌以下之數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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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

 

《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

 

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

 

○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

 

○釋曰:云「小祭祀」已下至「喪紀」,皆蒙此「小」字,對大司馬「大祭祀」之等。

 

大司馬之小會同,謂諸侯使卿大夫來聘,王使卿大夫與之會同。

 

言「饗射、師田」,皆是諸侯卿大夫來聘,王還使卿大夫與饗燕及射、師田之等也。

 

小喪紀者,三夫人已下。

 

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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