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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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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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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8: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禁原蠶者。

 

(原,再也。

 

天文,辰為馬。

 

《蠶書》,蠶為龍精。

 

月直大火,則浴其種,是蠶與馬同氣。

 

物莫能兩大,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直,音值。

 

為傷,於偽反。)

 

疏注「原再」至「馬與」

 

○釋曰:云「天文,辰為馬」者,辰則大火,房為天駟,故云辰為馬。

 

云「《蠶書》,蠶為龍精。

 

月值大火,則浴其種」者,月值大火,謂二月則浴其種,則《內宰》云「仲春,詔後帥外內命婦始蠶於北郊」是也。

 

若然,《祭義》云「大昕之朝,奉種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蓋蠶將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

 

云「是蠶與馬同氣」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氣也。

 

云「物莫能兩大」者,此莊二十二年《左傳》文。

 

按彼陳敬仲奔齊,齊侯使敬仲為卿。

 

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陳侯使筮之,遇《觀》之《否》,曰:「是謂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此其代陳有國乎?

 

不在此,其在異國乎?」

 

下云:「若在異國,必薑姓也。

 

薑,大嶽之後也。

 

山嶽則配天,物莫能兩大,陳衰,此其昌乎?」

 

引此者,是無並大之義也。

 

云「禁再蠶者,為傷馬與」者,二者既同氣,不可兩大,而禁再蠶,明恐傷馬,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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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9: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後宮,量市朝道巷門渠。

 

造都邑亦如之。

 

(建,立也。

 

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

 

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

 

後,君也。

 

言君,容王與諸侯。

 

○朝,直遙反,下及注同。

 

國分也,扶問反。)

 

疏「量人」至「如之」

 

○釋曰:云「掌建國之法」者,以其建國,當先知遠近廣長之數故也。

 

云「以分國為九州」者,分國謂分諸侯之國為九州,假令土廣萬裏,中國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裏者四十九,其一為畿內,其餘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裏者六,是為九州也。

 

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國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國三千,計皆可知,故分國為九州。

 

州各有疆界,故《詩》云「帝命式於九圍」,是州各有圍限也。

 

云「營國城郭」者,即《匠人》云「營國方九裏」之類也。

 

云「營後宮」者,謂若《典命》注「公之宮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類也。

 

云「量市朝道巷」者,謂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經塗九軌」。

 

巷及門渠亦有尺數,謂若門容二轍三個之等。

 

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謂造三等埰地,亦有城郭、宮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

 

但與之製度大小,未必身往耳。

 

○注「建立」至「諸侯」

 

○釋曰:云「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者,按《匠人》有營國言九裏,夏後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麵朝後市,市朝一夫之等。

 

云「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者,以經云分國,謂為諸侯國,諸侯國有五百裏、四百裏已下,言為州,謂九州有分界也。

 

云「後,君也」,知非王後之宮者,以其不得先言後,故以後為君也。

 

云「言君,容王與諸侯」者,以其言分國是諸侯。

 

若云王,即不容諸侯,故變王云後,欲容王與諸侯兩含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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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3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塗、軍社之所裏。

 

(軍壁曰壘。

 

鄭司農云:「量其市朝州塗,還市朝而為道也。」

 

玄謂州,一州之眾,二千五百人為師,每師一處,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

 

軍社,社主在軍者。

 

裏,居也。

 

○塗,本又作{塗土}。

 

還市,如字,劉戶串反。)

 

疏「營軍」至「所裏」

 

○釋曰:此為出軍之時所營量度之事。

 

○注「軍壁」至「居也」

 

○釋曰:云「軍壁曰壘」者,軍行之所擬停之處皆為壘壁,恐有非常,故云軍壁曰壘也。

 

先鄭云「量其市朝州塗,還市朝而為道也」者,先鄭意還市朝而為道,不釋州義,故後鄭不從,以一州則一師,每一師各自一處,各立市朝。

 

州即師也,師皆有道以相湊之。

 

若然,未必環繞為路也。

 

云「軍社,社主在軍者。

 

裏,居也」者,在軍,不用命,戮於社,故將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數,故職在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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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0: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邦國之地與天下之塗數,皆書而藏之。

 

(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

 

書塗,謂支湊之遠近。

 

○湊,七豆反。)

 

疏注「書地」至「遠近」

 

○釋曰:鄭以地中有平廣兼山川之等,故云「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也。

 

云「書塗,謂支湊之遠近」者,支,謂支分;

 

湊,謂臻湊。

 

道塗有支分,及相臻湊遠近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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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0: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祭祀饗賓,製其從獻脯燔之數量。

 

(鄭司農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

 

玄謂燔,從於獻酒之肉炙也。

 

數,多少也。

 

量,長短也。

 

○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數量」

 

○釋曰: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廟饗食事廣,故云凡以該之。

 

饗賓,謂若《大行人》上公三饗九獻之等。

 

饗賓,獻有脯從,若《燕行》獻賓薦脯醢是也。

 

祭禮獻以燔從,故總之言也。

 

○注「鄭司」至「短也」

 

○釋曰:先鄭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後鄭不從者,以肉殽從酒,禮所不言。

 

按《特牲》、《少牢》云:「主人獻屍以肝從,主婦獻屍以燔從。」

 

故後鄭據此以為從獻以燔。

 

《詩》云「載燔載烈」,毛云:「傅火曰燔。

 

貫之加於火曰烈。」

 

燔雖不貫,亦是炙肉,故鄭云炙肉也。

 

云「數,多少也。

 

量,長短也」者,按《儀禮》「脯十脡,各長尺二寸」,是多少長短。

 

膰之數量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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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1: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掌喪祭奠竁之俎實。

 

(竁亦有俎實,謂所包遣奠。

 

《士喪禮下篇》曰「藏苞筲於旁」。

 

○竁,昌絹反。

 

筲,所交反。)

 

疏「掌喪」至「俎實」

 

○釋曰:諸於喪祭,多據虞祭而言。

 

此「喪祭」文連「奠竁」,竁是壙內,故鄭以喪祭為大遣奠解之。

 

是以《大司馬》「喪祭」亦為遣奠也。

 

○注「竁亦」至「於旁」

 

○釋曰:按《塚人》云「請度甫竁」,竁,穿壙之名。

 

此言奠竁,則奠入於壙,是以云「所包遣奠」也。

 

引「《士喪禮》下篇」 者,即《既夕禮》是也。

 

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謂包牲取下體,葦包一者也。

 

藏筲者,即《既夕禮》云「筲三,黍稷麥」,並藏之於棺旁。

 

引之者,正喪祭奠入壙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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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1: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宰祭,與鬱人受斝曆而皆飲之。

 

(言宰祭者,塚宰佐王祭,亦容攝祭。

 

鄭司農云:「斝讀如嫁娶之嫁。

 

斝,器名。

 

《明堂位》曰:『爵,夏後氏以戔,殷以斝,周以爵。』

 

玄謂斝讀如嘏屍之嘏。

 

宰,塚宰。

 

○斝,右雅反,劉依司農音嫁。

 

戔,側產反,劉本作湔,音同。

 

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飲之」

 

○釋曰:云「凡宰祭」者,塚宰攝祭非一,故云凡也。

 

○注「言宰」至「塚宰」

 

○釋曰:鄭云「塚宰,佐王祭,亦容攝祭」者,義得兩含。

 

按《大宗伯》云:「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注云:「王有故,代行其祭事。」

 

重掌者,此據宗伯亦有故,則塚宰攝之。

 

先鄭云「斝讀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

 

引《明堂位》者,證斝是器名,周獻用玉爵,無用斝,故後鄭云「斝讀如嘏屍之嘏」,讀從《少牢》「屍嘏主人」。

 

《郊特牲》云:「嘏者,長也,大也。」

 

謂使主人受長大之福,疏已具於《鬱人職》,但此有曆字者,謂鬱人與量人曆皆飲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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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3: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

 

(鄭司農云:「羞,進也。

 

羊肆,體薦、全烝也。

 

羊殽,體解節折也。

 

肉豆者,切肉也。」

 

玄謂肆讀為鬄。

 

羊鬄者,所謂豚解也。

 

○肆,依注音。

 

鬄,他曆反,又音餘四反。

 

折,之舌反。)

 

疏注「鄭司」至「解也」

 

○釋曰:先鄭云「羊肆,體薦、全烝也」者,既不為豚解,則先鄭讀為肆陳之肆,又為賜音也。

 

先鄭為體薦全烝,後鄭不從者,以此經祭用羊,是用大牢,為宗廟之祭,非祭天。

 

按《外傳》云:「禘郊之事,則有全烝。

 

王公立飫,則有房俎。」

 

是以知宗廟之祭不得全烝也。

 

是故《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

 

孰其殽,體解而爓之。」

 

又云:「退而合亨,體其犬豕牛羊。」

 

是祭宗廟不得有全烝也。

 

是以後鄭讀肆從鬄,「羊鬄者,所謂豚解也」。

 

所謂者,所謂《士虞禮記》云:「主人不視,豚解。」

 

豚解之法,則《士喪禮》「特豚四鬄去蹄」,謂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

 

若然,大夫士祭自饋孰始,正祭即體解,為二十一體。

 

喪事略,則有豚解。

 

其天子諸侯之祭,有腥,有爓,有孰,故初朝踐有豚解而腥之,饋獻則有體解而爓之,酳屍乃有孰,與大夫士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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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而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

 

(故書「祀」作「禩」。

 

鄭司農云:「禩讀為祀,書亦或為祀。

 

珥社稷,以牲頭祭也。」

 

玄謂珥讀為┰。

 

祈或為刏。

 

刏┰者,釁禮之事也。

 

用毛牲曰刏,羽牲曰┰。

 

┰刏社稷五祀,謂始成其宮兆時也。

 

《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

 

《秋官•士師職》曰「凡氣刂耳則奉犬牲」,此刏┰正字與?

 

○珥,依注音┰,而誌反,後同,一音仍。

 

祈,音畿。

 

禩,音祀。

 

刏,音機,字書云劃也,一曰斷也,或古愛反,又公內反。

 

與,音餘。)

 

疏注「故書」至「字與」

 

○釋曰:先鄭云珥以牲頭祭,漢時祈禱,有牲頭祭,後鄭不從者,按《禮記•雜記》釁廟之禮云:「門、夾室用雞,其┰皆於屋下。」

 

┰既為釁禮,此刏與┰連文,則氣刂亦是釁禮,非祭祀之法,何得為牲頭祭乎?

 

是以後鄭為釁法解之。

 

玄謂「珥讀為┰。

 

祈或為刏」者,以釁法無取於玉珥及祈禱之義,故依《士師》刏┰為正也。

 

鄭知刏┰為釁禮之事,約《雜記》而知也。

 

云「用毛牲曰刏,羽牲曰┰」者,此相對而言,《雜記》廟用羊,門用雞,皆云┰,散文通也。

 

知「刏┰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宮兆時也」者,凡物須釁者,皆謂始成時,是以《雜記》云「廟成則釁之」是也。

 

云「《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者,鄭欲見字有參差,非一之義。

 

云「《秋官•士師職》曰『凡氣刂┰則奉犬牲』,此刏┰正字與」者,刏從刀,┰從血,於義合,故以此為正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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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4: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沈辜侯禳,飾其牲。

 

(鄭司農云:「沈謂祭川。

 

《爾雅》曰:『祭川曰浮沈。』

 

辜,謂磔牲以祭也。

 

《月令》曰:『九門磔禳以畢春氣。』

 

侯禳者,候四時惡氣,禳去之也。」

 

○侯禳,如羊反。

 

磔,陟格反。)

 

疏注「鄭司」至「之也」

 

○釋曰:先鄭云「沈謂祭川」,是以引《爾雅》為證。

 

按《爾雅》曰:「祭山曰庪懸,祭川曰浮沈。」

 

此浮沈之祭,當祭天之煙,祭社之血,亦謂歆神節。

 

先鄭引《月令•季春令》者,證辜是辜磔牲體之義。

 

鄭彼注九門者,王之五門外有國門、近郊門、遠郊門、關門,為九。

 

云「侯禳」者,謂候四時惡氣,禳除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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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4: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釁邦器及軍器。

 

(邦器,謂禮樂之器及祭器之屬。

 

《雜記》曰:「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

 

○豭,音家。)

 

疏注「邦器」至「豭豚」

 

○釋曰:鄭以軍器別言,即云邦器者是禮樂之器也。

 

鄭云禮器者,即射器之等,樂器即鍾鼓之等,祭器即籩、豆、俎、簋、尊、彝器皆是。

 

引《雜記》宗廟器成,釁之以豭豚者,證此等所釁亦用豭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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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5: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

 

(示犯誓必殺之。○徇,辭俊反。)

 

疏「凡師」至「徇陳」

 

○釋曰:此即上文誓眾之時,斬牲以左右徇陳,是此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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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5: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祭祀,讚羞,受徹焉。

 

疏「祭祀」至「徹焉」

 

○釋曰:「讚羞」,謂若上文《大司馬職》云「祭祀羞魚牲」之等,此官即讚之。

 

云「受徹焉」者,謂祭畢,諸宰君婦廢徹之時,則此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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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6: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羊人掌羊牲。

 

凡祭祀,飾羔。

 

(羔,小羊也。《詩》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疏「羊人」至「飾羔」

 

○釋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飾羔」,則非正祭用羔,是以鄭引《詩》為證。

 

云「四之日」者,謂用建子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開冰之時,先獻羔祭韭而啟冰室,乃出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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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6: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登,升也。升首,報陽也。升首於室。)

 

疏注「登升」至「於室」

 

○釋曰:知「升首於室」者,見《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

 

注云:「製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

 

云「報陽」者,首為陽,對足為陰。

 

祭祀之時,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餘牲,故言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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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7: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祈珥,共其羊牲。

 

(共猶給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釋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為釁,故兩職各共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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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47: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賓客,共其法羊。

 

(法羊,飧饔積膳之羊。○食饗,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釋曰:鄭知法羊是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賓館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賓館有上公飧五牢、饔餼九牢及殷膳大牢。

 

致於道路,有五積之等。

 

其饗食及燕速賓自饌陳者,不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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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12:51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沈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

 

(積,故書為眥。

 

鄭司農云:「眥讀為漬,謂釁國寶、漬軍器也。」

 

玄謂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

 

○眥,徐賜反,與漬同。

 

楢,羊久反。

 

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積故」至「實柴」

 

○釋曰:先鄭不從故書「眥」,故讀從「水漬」。

 

後鄭不從漬軍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職》,彼云「釁邦器及軍器」,以此知不得為漬軍器也。

 

後鄭云「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須積柴、實牲幣,煙氣上聞故也。

 

但祭天用犢,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將》詩云「惟牛惟羊,惟天其祐之」,彼亦據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無牲,則受布於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

 

(布,泉。○賈,音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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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行猶用也。

 

變猶易也。

 

鄭司農說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

 

○楢,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爟」至「時疾」

 

○釋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時變國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

 

云「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者,火雖是一,四時以木為變,所以禳去時氣之疾也。

 

○注「行猶」至「之火」

 

○釋曰:先鄭引《鄹子書》,《論語》注引《周書》,不同者,《鄹子書》出於《周書》,其義是一,故各引其一。

 

言「春取榆柳」之等,舊師皆以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

 

今按:棗杏雖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義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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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2:53: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季春出火,民鹹從之。

 

季秋內火,民亦如之。

 

(火所以用陶冶,民隨國而為之。

 

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災。

 

鄭司農云:「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

 

故《春秋傳》曰『以出內火』。」

 

○見,賢遍反。)

 

疏注「火所」至「內火」

 

○釋曰:鄭知出火內火據陶冶火者,以其上經四時變國火據食火,明此春秋據陶冶,故引《春秋傳》為證也。

 

云「民隨國而為之」 者,釋民鹹從之義。

 

云「鄭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

 

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災乎!

 

火未出而作火。』

 

六月丙戍,鄭災。」

 

是其後有災。

 

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正。」

 

先鄭云「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者,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

 

三月諸星複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時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據月半後而言。

 

云「《春秋傳》曰『以出內火』者,《左氏傳》襄公九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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