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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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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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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3: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雞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雞人」

 

○釋曰:雞人在此者,案《雞人職》云:「共雞牲,大祭祀,夜呼旦。」

 

雞又屬木,在春,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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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彝亦尊也。

 

鬱鬯曰彝。

 

彝,法也,言為尊之法也。)

 

疏「司尊彝」

 

○釋曰:在此者,案職云掌六彝、六尊之位,尊彝是祭祀之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彝亦」至「法也」

 

○釋曰:「彝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鬱鬯與酒不同,故異其名耳。

 

云「鬱鬯曰彝。

 

彝,法也」者,祭宗廟,在室先陳,後乃向外陳齊酒之尊,以彝為法,故名此鬱鬯曰彝也。

 

是以鄭云「言為尊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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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4: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司幾筵,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筵亦席也。

 

鋪陳曰筵,藉之曰席。

 

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鋪,普吳反,又音孚。

 

藉,在夜反。)

 

疏「司幾筵」

 

○釋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設席,故其職云:「掌五幾五席,辨其用與其位。」

 

故列職於此也。

 

○注「筵亦」至「通矣」

 

○釋曰: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者,設席之法,先設者皆言筵,後加者為席。

 

故其職云:「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

 

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儀禮•少牢》云「司宮筵於奧」是也。

 

是先設者為鋪陳曰筵,藉之曰席也。

 

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據鋪之先後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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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5: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疏「天府」

 

○釋曰:天府在此者,其職云:「掌祖廟之守藏,大祭祀則出而陳於廟庭。」

 

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釋曰:云「府,物所藏」者,鄭總解府義。

 

府,聚也。

 

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飲食所聚謂之六府。

 

《詩》云:「叔在藪,火烈具舉。」

 

註:「藪澤,禽之府也。」

 

大府、玉府、外內府、泉府,皆是藏財貨,鄭云「藏財貨曰府」,亦是物所藏也。

 

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職云「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為天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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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5: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瑞,節信也。典瑞,若今符璽郎。)

 

疏「典瑞」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搢大圭執鎮圭以朝日」,則是玉瑞,祭時所執玉器,所以禮神。

 

雖有餘事,以事神為主,在此宜也。

 

○注「瑞節」至「璽郎」

 

○釋曰:云「瑞,節信也」者,其天子所執者,若受天之應瑞,然其諸侯所執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應瑞,故云節信也。

 

云「典瑞若今符璽郎」者,鄭意周時典瑞似漢時符璽郎,故舉漢法而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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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6: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

 

疏「典命」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

 

凡官之所屬,義有多種,以宗伯主禮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禮事皆屬焉。

 

此典命遷秩群臣,亦是禮事。

 

又爵命屬陽,故《禮記》云:「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

 

賞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貴始,故於春見之在此。

 

○注「命謂」至「之書」

 

○釋曰:凡言「命」者,皆得簡策之命。

 

秩,次也。

 

命出於王,故云命。

 

謂王遷秩群臣之書,書即簡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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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6: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吉凶衣服。」

 

《公羊傳》云:「命者何?

 

加我服也。」

 

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職於典命之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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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6: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

 

若以時祭祀,則帥其屬而脩除。」

 

以其職祭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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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7: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奚四人。

 

(遠廟曰祧,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

 

奄,如今之宦者。

 

女祧,女奴有才知者。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

 

奚,女奴也。

 

○祧,他堯反。

 

奄,於檢反,劉於驗反。

 

為,於偽反。

 

知,音智。

 

昭,上招反,《說文》作佋。)

 

疏「守祧」

 

○釋曰:遠廟為祧。

 

案:其職掌先王先公之廟祧。

 

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故列職在此。

 

有「奄八人」者,以其與女祧及奚婦人同處,故須奄人;

 

通薑原為八廟,廟一人,故八人也。

 

○注「遠廟」至「奴也」

 

○釋曰:「遠廟曰祧」者,案《祭法》云:「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嚐乃止。」

 

鄭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

 

云「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者,案《王製》及《祭法》云「王立七廟」,有「二祧」之文,鄭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鄭義二祧則祖、宗是也。

 

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

 

鄭云「祖宗通言爾」。

 

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廟不毀,故云祧也。

 

知遷主藏焉。

 

者,以其顯考已下,其廟毀,不可以藏遷主。

 

文武既不毀,明當昭者藏於武王廟,當穆者藏於文王廟可知,故云遷主藏焉。

 

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孫之廟,宜藏於後稷之廟。

 

但文武既為二祧,後稷為大祖廟,不可複稱,祧故不變本名,稱大祖也。

 

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其遷主則總藏於大祖廟,則謂大祖廟為祧,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扌棄以俟矣」是也。

 

云「奄如今之宦」者,漢以奄人為內官,則名奄人為宦,故舉以況之也。

 

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漿、女祝,下文云女史之類,皆女奴有才智者為之。

 

無才智者即入奚類也。

 

云「天子七廟」已下,並《王製》文。

 

七廟者,據周而言。

 

若殷人已下依《禮緯》,唐人五廟,夏亦五廟,殷六廟,與周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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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7: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

 

(世婦,後宮官也。

 

王後六宮。

 

漢始大長秋、詹事、中少府、大僕亦用士人。

 

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

 

○少,詩照反。)

 

疏 「世婦」

 

○釋曰:名「世婦」者,以其主婦人之事,王後已下至女禦言世婦,舉中以為名也。

 

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

 

是祭祀,故列職於此也。

 

云「每宮卿二人」者,王後有六宮,每宮卿二人,則十二人也。

 

此主婦人,則卿大夫士並奄人為之。

 

若然,《天官》云:「內小臣,奄上士四人。」

 

鄭云:「奄稱士,異其賢。」

 

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

 

案彼天官之內職,內有婦人者,皆用奄人,獨此宮卿大夫士與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

 

但此經不言奄,故鄭亦不言奄,其實是奄可知,是以賈、馬皆云「奄卿也」。

 

然鄭云「漢始大長秋」,亦見周時用奄之義也。

 

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鄭即云「奄稱士異其賢」也。

 

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婦人同職,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

 

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

 

此六宮十二卿,不言命數,亦可當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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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8: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內宗,凡內女之有爵者。

 

(內女,王同姓之女,謂之內宗。

 

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

 

凡,無常數之言。)

 

疏「內宗」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

 

並是助祭之人,故列職於此也。

 

○注「內女」至「之言」

 

○釋曰:言「內女」,明是王之族內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為內宗也。

 

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婦人無爵,從夫之爵;

 

今言內女有爵,明嫁與卿大夫及士。

 

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

 

不言數而言凡,故鄭云「凡,無常數之言」,以其王之族內之女無定數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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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8: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

 

(外女,王諸姑姊妹之女,謂之外宗。)

 

疏「外宗」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佐王後薦玉豆,視豆籩。」

 

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釋曰:鄭知外宗是「王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稱「外」,明非己族,故稱外宗外女也。

 

鄭不解「有爵者」,已於《內宗》注訖,明此亦是嫁與大夫及士可知也。

 

言「凡」,亦是無常數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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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8: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塚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塚,封土為丘壟,象塚而為之。)

 

疏「塚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為左右。」

 

雖非祭祀,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塚封」至「為之」

 

○釋曰:「塚封土為丘壟」者,案其職云:「以爵等為丘封之度。」

 

注云:「王公曰丘,諸臣曰封。」

 

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

 

案《禮記》云:「適墓不登壟。」

 

是聚土亦為壟,故兼云壟也。

 

又《禮記》云「古者墓而不墳」,又有墳稱。

 

秦漢已下,天子之丘亦謂之陵也。

 

云「象塚而為之」者,案《爾雅》「山頂曰塚」,故云象塚而為之也。

 

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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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七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墓,塚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塋,音營。)

 

疏「墓大夫」

 

○釋曰:案其職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國民族葬。」

 

是掌天下萬民之墓地也。

 

不云塚云墓者,《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塚而云墓。

 

墓即葬地。

 

故鄭云「墓,塚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也。

 

在此者,死,葬之以禮,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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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09: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職喪,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職,主也。)

 

疏「職喪」

 

○釋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喪,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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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七


大司樂,中大夫二人;

 

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

 

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大司樂,樂官之長。○長,丁丈反,後皆放此。)

 

疏「大司樂」

 

○釋曰:大司樂掌教國子六饋敝痢謗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禮禮,樂相將,是故列職於此。

 

但樂師教國子小舞,與大司樂職別而同府史,亦謂別職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長」

 

○釋曰:以其與樂師已下,至鞮鞻氏已上為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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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七


大胥,中士四人;

 

小胥,下士八人。

 

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胥,有才知之稱。

 

《禮記•文王世子》曰:「小樂正學幹,大胥佐之。」

 

○稱,尺證反。)

 

疏「大胥」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

 

與大司樂教樂同類,是亦禮事,故列職在此。

 

但小胥掌樂縣之法,亦與大胥別職而同官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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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12:11: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七


大師,下大夫二人;

 

小師,上士四人;

 

瞽蒙,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

 

氐瞭三百人。

 

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凡樂之歌,必使瞽蒙為焉。

 

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

 

晉杜蒯云:「曠也,大師也。」

 

氐讀為虎氐之氐。

 

瞭,目明者。

 

鄭司農云:「無目關謂之瞽,有目關而無見謂之蒙,有目無眸子謂之瞍。」

 

○蒙,音蒙。

 

氐,音視,鄭常至反。

 

瞭,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

 

杜蒯,如字,劉音屠,下苦怪反。

 

關,直忍反,本又作引,或作夾,劉又音睫。

 

瞍,本又作[A14U],素口反,《說文》云「無目也」,《字林》云「目有關無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師」

 

○釋曰: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樂事,故在此。

 

此下直云蒙三百人,無府史胥徒者,以其無目,不須人使,是以有氐了三百人而已。

 

○注 「凡樂」至「之瞍」

 

○釋曰:云「凡樂之歌,必使瞽蒙為焉」者,鄭欲解作樂使瞽蒙之意,以其無目,無所睹見,則心不移於音聲,故不使有目者為之也。

 

云「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者,此乃師曠之徒,亦無目者,故引為證也。

 

就瞽之中,命大賢知為大師,其次賢知小者為小師也。

 

其餘為瞽蒙也。

 

云「氐讀為虎氐之氐」 者,《易•頤卦》六四云「虎氐眈眈,其欲逐逐,無咎」是也。

 

氐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為之也。

 

先鄭云「無目關謂之瞽」已下,案《詩》有矇瞍,案《尚書》有瞽瞍,於此文有瞽蒙,據此三文,皆文不具,司農參取三處而為三等解之。

 

諸文皆瞽在上而矇瞍在下,先鄭即以瞽為無目關當第一。

 

無目關,謂無目之關脈,謂之瞽。

 

有目關而無見謂之蒙,謂蒙々然有關脈而無見也。

 

云「有目無眸子謂之瞍」者,謂目精黑白分明,而無眸子人者,謂之瞍。

 

案其職,大師、少師及瞽蒙、氐了四者皆別職,又無府史,而並言之者,以其大師、少師為長,故連類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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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同,陰律也。

 

不以陽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

 

《書》曰:「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

 

疏「典同」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以為樂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

 

○注 「同陰」至「軍聲」

 

○釋曰:「同,陰律也」者,對律而為陽律也。

 

云「不以陽律名官」者,謂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

 

云「因其先言耳」者,謂諸文皆先云同後云律,若陰陽亦先云陰之類,故以同名官也。

 

引「《書》曰」者,《堯典》之篇。

 

彼據舜之巡守於方嶽之下,命史官協時月者。

 

協,合也,謂合四時節氣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

 

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謂正定日之甲乙、陰同陽律之長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鬥斛、衡之斤兩,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

 

又引《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者,所引之文,皆證同在律上之義。

 

若然,無取於時月日又度量衡,連文引之耳。

 

案孔注《尚書》「律為法製,當齊同之」,則同不為陰律,與鄭義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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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七


磬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擊磬、擊編鍾」,並「教縵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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