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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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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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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5: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

 

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

 

鄭司農云:「{共手}者,兩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

 

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中罪不{共手},手足各一木耳。

 

下罪又去桎。

 

王同族及命士水上,雖有上罪,或{共手}或桎而已。

 

弊猶斷也。

 

○梏,古毒反,張揖云「參著曰梏,偏著曰桎」,《說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質地。

 

{共手},劉云「三家薑{共手}反,一家居辱反」;

 

《漢書音義》,韋昭音拱,云「兩手共一木曰{共手},兩手各一木曰梏」;

 

李奇音恐。

 

桎,之實反。

 

上,時掌反。)

 

疏「掌囚」至「弊罪」

 

○釋曰:此謂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

 

此一經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輕重著之。

 

極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

 

王之同族及有爵,縱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斷之也。

 

○注「凡囚」至「斷也」

 

○釋曰:云「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盜賊,乃別云凡囚,明凡囚中無盜賊。

 

盜賊重,故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

 

先鄭云「{共手}者兩手共一木也」者,於義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與梏共文,故知兩手共一木,以桎與梏同在手則不可,故後鄭不從。

 

而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無正文,宜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義然。

 

若然,中罪先言桎後言梏者,便文不據先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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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6: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巿而刑殺之。

 

(告刑於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奉而適朝者,重刑,為王欲有所赦,且當以付士。

 

士,鄉士也。

 

鄉士加明梏者,謂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

 

囚時雖有無梏者,至於刑殺,皆設之,以適巿就眾也。

 

庶姓無爵者,皆刑殺於巿。

 

○為,於偽反。

 

著,丁略反,徐張慮反。)

 

疏「及刑」至「殺之」

 

○釋曰:此經謂欲行刑之日。

 

云「告刑於王,奉而適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

 

云「以適巿」者,據庶姓又無爵者也。

 

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師也。

 

○注「告刑」至「於巿」

 

○釋曰:經云「及刑殺,告刑於王」者,謂死罪、刑罪有二種,鄭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罪,明當有姓名也。

 

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

 

云「且當以付士。

 

士,鄉士也」者,凡囚,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自有獄。

 

推問之時,各於本獄之所,獄成上於王時,則使掌囚掌之。

 

及欲刑殺,掌囚還付士。

 

若然,上皆云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刑殺各於本獄之所。

 

今此經云「以適巿」者,此文止謂六鄉之獄在國中,推問在獄,行刑殺則在巿。

 

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獄之處刑殺之,故此云「士,鄉士也」。

 

若遂士已下,於此時掌囚亦當付士也。

 

云「囚時雖有無梏」者,案上經,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時並無梏也。

 

云「以適巿就眾也」者,《王製》云:「刑人於巿,與眾棄之。」

 

彼雖據異代法,此六鄉之人,亦就眾在巿也。

 

云「庶姓無爵者,皆刑殺於巿」據下而知之也。

 

此亦據六鄉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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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6: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適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

 

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巿來也。

 

《文王世子》曰:「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異姓也。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疏注「適甸」至「弟也」

 

○釋曰:云「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適巿,文承適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絕,恐不由朝,故鄭言之。

 

必知此二者亦由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親有罪,雖然必赦之事,故知之。

 

云「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巿來也」者,凡行刑殺,協支幹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

 

也引《文王世子》者,欲見雖親有罪,亦當刑殺之事。

 

彼注體為連結,若直刑異姓,不刑同姓,異姓怨生,則有逃散之事。

 

同姓亦有刑,則異姓歸心,故云「體異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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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7: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斬以鈇鉞,若今要斬也。

 

殺以刀刃,若今棄巿也。

 

諜,謂奸寇反間者。

 

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

 

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

 

膊,謂去衣磔之。

 

○諜,音牒。

 

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

 

鈇,音斧。

 

要,一遙反。

 

間,間廁之間。

 

去,起呂反。)

 

疏「掌戮」至「搏之」

 

○釋曰:自此經以至「刑盜於巿」以下,皆據死罪而言。

 

此經惟據「賊諜」二者而言。

 

二者雖同大罪,仍擇大重者斬之,稍輕者殺之,搏之則同也。

 

○注「斬以」至「磔之」

 

○釋曰:知「斬以鈇鉞」者,鈇鉞是斬之物。

 

按《魯語》云:「溫之役,晉人執衛成公。

 

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始無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甲兵」,注云「諸侯逆命,征討之」;

 

「其次用斧鉞」,注云「謂犯斬罪者」;

 

「中刑用刀鋸」,注云「用刀以劓之,鋸以笮之」,如是刀中容棄巿;

 

「其次用鑽笮」,注云「鑽額湟墨。

 

笮,割勢,謂宮刑也」;

 

「薄刑用鞭樸,以威民。

 

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巿朝」。

 

是用鈇鉞之事。

 

成二年,齊侯圍龍,傾公之嬖人盧蒲就魁門焉,龍人殺而膊之城上,齊侯親鼓之,遂滅龍,是膊諸城上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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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8: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殺其親者,焚之。

 

殺王之親者,辜之。

 

(親,緦服以內也。

 

焚,燒也。

 

《易》曰:「焚如,死如,棄如。」

 

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疏注「親緦」至「磔之」

 

○釋曰:親,謂五服。

 

五服多,故云「凡殺其親」。

 

據人之親,與王之親,皆謂五服已內。

 

知者,案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公羊傳》曰:「何以名絕?

 

曷為絕之?

 

滅同姓也。」

 

滅同姓尚絕之,況殺緦麻之親,得不重乎?

 

以此而言,故知親謂緦已上也。

 

《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者,按《離卦》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注云:「《震》為長子,爻失正,又互體《兌》,《兌》為附決」,「子居明法之家而無正,何以自斷其君父,不誌也。

 

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為《巽》,《巽》為進退不知所從。

 

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議貴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

 

焚如,殺其親之刑。

 

死如,殺人之刑也。

 

棄如,流宥之刑。」

 

引之者,證焚如是殺其親之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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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8: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殺人者,踣諸巿,肆之三日。

 

刑盜於巿。

 

(踣,僵屍也。

 

肆猶申也,陳也。

 

凡言刑盜,罪惡莫大焉。

 

○踣,皮比反。

 

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釋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陳屍於巿,肆之凡三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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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9: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

 

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

 

(罪二千五百條,上附下附,刑五而已。

 

於刑同科者,其刑殺之一也。)

 

疏「凡罪」至「師氏」

 

○釋曰:正刑有五科,條二千五百。

 

麗,附也。

 

上附下附,是罪附於法,法即五刑是也。

 

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

 

合入四刑者,雖不踣,亦刑之在巿,故總言亦如之。

 

云「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者,謂不踣。

 

踣者,陳屍使人見之。

 

既刑於隱處,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釋曰:云「罪二千五百條」者,《司刑》文。

 

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禮記》云「喪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

 

云「於刑同科者,其殺刑之一也」者,事雖異,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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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9: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戮謂膊焚辜肆。)

 

疏注「戮謂膊焚辜肆」

 

○釋曰:此云「軍旅田役斬殺刑戮」,皆使掌戮為之。

 

按《士師》「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犯禁者而戮之」,《鄉士》云「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

 

彼並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權時之事,軍旅之間,或有臨時即決,不假掌戮者也。

 

是以《戎右職》云「掌戎車之兵革使」,注云:「使,謂王使,以兵有所誅斬也。」

 

引戰於殽,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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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0: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墨者使守門,(黥者無妨於禁禦。○禦,音禦。)

 

疏「墨者使守門」

 

○釋曰:此人即《閽人》「掌守王中門之禁令」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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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0: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劓者使守關,(截鼻亦無妨,以貌醜遠之。○遠,於萬反。)

 

疏「劓者使守關」

 

○釋曰:此則王畿五百裏上,麵有三關,十二關門,劓者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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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1: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宮者使守內,(以其人道絕也,今世或然。)

 

疏「宮者使守內」

 

○釋曰:此所守,則寺人之類,守正內五人之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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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2: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刖者使守囿,(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囿,音又。斷,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釋曰:此則囿遊亦如之者,墨者守門,刖者於囿中驅禽獸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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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2: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髡者使守積。

 

(鄭司農云:「髡當為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體者也。」

 

玄謂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

 

宮之為翦其類,髡頭而已。

 

守積,積在隱者宜也。

 

○髡,苦門反。

 

積,子賜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積」

 

○釋曰:先鄭以髡為完,但居作三年,不虧體,以此為圜土罷民解之。

 

不從者,掌戮所掌皆虧體,獨以此為不虧體,於義不可,故後鄭引《文王世子》解之也。

 

「玄謂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此鄭亦無正文,若合宮者宮之。

 

今按《文王世子》據諸侯法,云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

 

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當與諸侯同,不宮之,亦是不翦其類之色。

 

按王同族犯餘罪,刑於甸師氏,刑於隱處。

 

今同族既不宮,亦當於隱處罪之。

 

此守積亦是隱處,故知髡者使守積,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

 

是以鄭云「守積,積在隱者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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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3: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

 

物,衣服、兵器之屬。)

 

疏注「五隸」至「之屬」

 

○釋曰:此與下為目。

 

云「物,衣服、兵器之屬」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國之兵」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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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

 

(民,五隸之民也。

 

鄭司農云:「百官所當任特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

 

玄謂任猶用也。

 

○搏,音博。

 

為百,於偽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釋曰:云「五隸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隸皆百二十員,員外皆是民,故云五隸之民也。

 

云「任猶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傢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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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34: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涅,乃結反。)

 

疏注「煩猶」至「涅廁」

 

○釋曰:引《士喪禮》下篇者,《既夕禮》文。

 

云「涅廁」者,死者不複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證煩辱之事。

 

不言祭祀賓客事者,以無文,意義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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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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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野舍,王者所止舍也。

 

厲,遮例也。

 

○遮,章奢反。

 

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師」至「厲禁」

 

○釋曰:云「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者,若東方南方衣布帛,執刀劍。

 

西方北方衣氈裘,執弓矢。

 

云「守王宮與野舍」者,即《師氏職》云「帥四夷之隸守王宮,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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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役,給其小役。○使,如字,劉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給其小役」

 

○釋曰:云「小役」者,止謂給其小小勞役之事,謂若大役非隸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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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鄭司農云:「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

 

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

 

玄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

 

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

 

○徬,步浪反,注同。

 

轉,如字,劉張戀反。)

 

疏注「鄭司」至「曰徬」

 

○釋曰:先鄭不解牽徬,故後鄭增成之。

 

「玄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者,國家以官牛助諸侯及大夫家運物,往至任所。

 

云「在前曰牽」者,謂車轅內一牛,前亦一牛,今還遣二隸,前者牽前牛,徬者禦當車之牛,故據人而言牽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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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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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釋曰:蠻隸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蠻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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