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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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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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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3: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大喪亦如之。

 

疏「大喪亦如之」。

 

○釋曰:大喪在宮中,謂朝廟,亦在宮中為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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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4: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逆軍旅,反將命也。

 

犯師禁,於行陳也。

 

○將,子匠反。

 

行,戶剛反,陳直刃反。)

 

疏「大師」至「戮之」。

 

○釋曰:「帥其屬」,亦謂上士已下,在軍而戮,亦謂戮於社主前。

 

○注「逆軍」至「陳也」

 

○釋曰:「逆軍旅,反將命」者,王在軍自將,違王命亦是反將命。

 

王不在,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亦是反將命。

 

「犯師禁,於行陳」者,幹犯軍之行陳。

 

案昭元年,晉荀吳敗狄於太原,將戰,魏絳曰:「請皆卒,自我始。」

 

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

 

襄三年,雞澤之盟,晉侯之弟楊於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僕,魏絳曰:「軍事有死無犯為敬。」

 

此二者是反將命幹行陳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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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5: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歲終,則令正要會。

 

(定計簿。○簿,步古反。)

 

疏注「定計簿」

 

○釋曰:「定計簿」者,年終將考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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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5: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

 

(去國百裏為郊,郊外謂之野。)

 

疏注「去國」至「之野」

 

○釋曰:「正歲,憲禁令」者,取除舊布新之義。

 

言「於國及郊野」者,則自國至百裏外皆憲禁之也。

 

云「去國百裏曰郊」,《司馬法》文。

 

「郊外謂之野」,《爾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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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6: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鄉士掌國中,(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裏郊也。」

 

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內也。

 

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鄉之獄在國中。)

 

疏「鄉士掌國中」

 

○釋曰:鄉士主六鄉之獄。

 

言「掌國中」者,獄居近,六鄉之獄皆在國中。

 

○「鄭司」至「國中」

 

○釋曰:先鄭云「謂國中至百裏郊」,後鄭不從者,六鄉地雖在百裏郊內,要言國中者,指獄而言,非通百裏在國中,故不從也。

 

是以「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內,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

 

云「六鄉之獄在國中」,對六遂之獄在四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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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6: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疏注「鄉士」至「三鄉」

 

○釋曰:鄭以四人分主三鄉者,若以八人共主三鄉,不得言「各」。

 

既言各,則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鄉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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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7: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聽其獄訟,察其辭,(察,審也。)

 

疏注「察審也」

 

○釋曰:鄉士主治獄訟之事,故云「聽其獄訟,察其辭」。

 

言「審」者,恐人枉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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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7: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朝。

 

(辯、異,謂殊其文書也。

 

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

 

十日,乃以職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

 

○劾,戶代反。

 

覆,芳服反,《方士職》注同。)

 

疏「辯其」至「於朝」

 

○釋曰:云「辨其獄訟」者,辯,別也。

 

獄謂爭罪。

 

訟謂爭財。

 

事既不同,文書亦異。

 

云「異其死刑之罪」者,死與四刑輕重不同,文書亦異。

 

云「而要之」者,文書既得,乃後取其要辭。

 

雖得要實之辭,罪定,仍至十日,乃後以斷刑之職,聽斷於外朝。

 

○注「辯異」至「反覆」

 

○釋曰:云「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者,劾,實也。

 

正謂棄虛從實,收取要辭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虛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實,然後向外朝對眾更詢,乃與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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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8: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麗,附也。

 

各附致其法以成議也。)

 

疏「司寇」至「獄訟」

 

○釋曰:此即朝眾聽之事。

 

獄言「斷」,訟言「弊」,弊亦斷,異言耳。

 

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謂《呂刑》云「師聽五辭」,一也。

 

恐專有濫,故眾獄官共聽之。

 

云「各麗其法」者,罪狀不同,附法有異,當如其罪狀,各依其罪,不得濫出濫入,如此以議獄訟也。

 

○注「麗附」至「議也」

 

○釋曰:所議本欲得其實情,故須各致其法以成其議,致法行刑,當與議狀相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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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8: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

 

鄭司農云:「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

 

中者,刑罰之中也。

 

故《論語》曰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也。

 

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屍』,《論語》曰『肆諸市朝』。」

 

玄謂士師即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蒞之,屍之三日乃反也。

 

○汁日,音協,本亦作協,下同。

 

不中,丁仲反。

 

措,七故反。)

 

疏「獄訟」至「三日」

 

○釋曰:此經為上議得其實,欲行刑之時,故云「獄訟成」。

 

成謂罪已成定。

 

云「士師受中」者,士師當受取士成定中平文書為案。

 

云「協日刑殺」者,謂鄉士當和合善日,行刑及殺之事。

 

云「肆之三日」者,據死者而言。

 

其四刑之類,行訖即放,不須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

 

○釋曰:云 「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者,漢時受二千石祿稟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獄。

 

官支幹善日者,十二辰子醜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幹,若言甲子、乙醜、丙寅、丁卯之類,皆以支配幹而言。

 

云「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者,月大則十六日為望,月小則十五日為望。

 

利日,即合刑殺之日是也。

 

云「肆之三日」者,肆,陳也,殺訖陳屍也。

 

云《春秋傳》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寵觀起,楚人患之。

 

子南之子棄疾為王禦士。

 

王泣告棄疾,言子南罪,遂殺子南於朝」。

 

注云:「子南,公子追舒」。

 

三日,棄疾請屍。

 

云《論語》者,《憲問篇》云:「公伯寮子路於季孫。

 

子服景伯謂孔子曰:吾力猶能肆諸市朝。」

 

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

 

公伯寮是士,止應云肆諸市,連言朝耳。」

 

引之者,皆證肆之三日之事也。

 

玄謂「士師既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蒞之,屍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謂收取其屍。

 

鄭言此者,經云「士師受中,協日刑殺」,文無分別,恐是士師受中,還是士師刑殺,故須辨之。

 

知非士師刑殺者,以其士師是司寇之考,總攝諸士。

 

所刑殺者,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自往蒞之。

 

若一一遣士師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鄭為此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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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9: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免猶赦也。

 

期,謂鄉士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疏「若欲」至「其期」

 

○釋曰:所司折斷,已得其實情,狀案既成,乃始就朝詳斷,王雖欲免,必無免法。

 

但王者恩深愛物,庶欲免之,恐有濫行,理須親會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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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9: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

 

(屬,中士以下。

 

○夾,古治反,劉古協反。)

 

疏注「屬中士以下」

 

○釋曰:此四者,六鄉皆有其事。

 

大祭祀,若祭天、四時迎氣,即於四郊。

 

大喪紀,當葬所經道。

 

大軍旅,王出行所經過。

 

大賓客,四方諸侯來朝,各由方而入。

 

並過六鄉路,以是故各掌其鄉之禁令,當各帥其屬,夾道而蹕。

 

知屬是中士以下者,鄉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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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0: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鄭司農云:「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

 

○為,於偽反,遂士、縣士、訝士職同。)

 

疏「三公」至「如之」

 

○釋曰:三公有邦事,須親自入鄉,則鄉士為公作前驅,引道而辟止行人。

 

云「其喪亦如之」者,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此者,及葬,為之前驅而辟。

 

○注「鄭司」至「道也」

 

○釋曰:云「郡督郵盜賊道也」者,郵,謂郵行往來。

 

盜賊,謂舊為盜賊,即不良之人,故郡內督察郵行者,是盜賊之人。

 

使之道,以況古鄉士為道相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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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0: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幾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幾國」至「命者」

 

○釋曰:國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謂征伐田獵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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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1: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遂士掌四郊,(鄭司農云:「謂百裏外至三百裏也。」

 

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以外至二百裏。

 

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

 

六遂之獄在四郊。)

 

疏注「鄭司」至「四郊」

 

○釋曰:先鄭云「百裏外至三百裏也」者,見《縣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裏曰縣,故曰小都任縣地。

 

《方士》云「掌都家」,謂去王城五百裏。

 

既以鄉士所掌為去王城百裏內,惟有二百裏、三百裏二處在,當是此遂士掌之,故為此解。

 

後鄭不從。

 

「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以外,至二百裏」者,後鄭意,六遂之地則在二百裏中,但獄則不在二百裏中,當在百裏四郊上置之,亦若六鄉地在王城外,獄則在城中然。

 

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獄。

 

六遂之獄在四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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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

 

○釋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

 

亦如鄉士,若總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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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於朝。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肄之三日。

 

(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

 

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蒞之,如鄉士為之矣。

 

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疏「聽其」至「三日」

 

○釋曰:此一經亦如《鄉士》,獄成就朝聽斷,事有異者二旬,與《鄉士》別,以其去王城漸遠,恐多枉濫,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云「就郊而刑殺」者,鄉士之獄在國中,不須言「就」,此在郊,差遠,故云就郊也。

 

言「各於其遂」者,六鄉之獄並在國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獄分在四郊之上,故須言各也。

 

○注「就郊」至「不同」

 

○釋曰:鄭云「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者,經云「士師受中」,即云「協日就郊刑殺」,觀其文勢,亦恐士師刑殺,故云遂士也。

 

云「遂處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處,獄還六處置之,故云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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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令猶命也。王欲放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疏注「令猶」至「議之」

 

○釋曰:若會其期,皆在外朝。

 

但民有遠近,故六鄉獄,王自會其期,六遂獄差遠,使三公會其期也。

 

云「令猶命」者,上文鄉士云「命」,此變命云「令」,令、命義不殊,故云令猶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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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

 

(大事,王所親也。)

 

疏注「大事王所親也」

 

○釋曰:案上鄉士在四郊內有大祭祀、大喪紀等四事,事多,故須曆陳。

 

此在四郊之外,無大祭祀、大喪紀,惟有大軍旅、大賓客出入所經,二者有聚眾庶之事,故總云「大事聚眾庶」耳。

 

此雖不言夾道,亦當夾道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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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43: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釋曰:若六鄉近,則使三公有邦事。

 

此六遂差遠,邦事使六卿往。

 

云「其喪亦如之」者,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其中者,亦為之前驅而辟也。

 

云「郊有大事」者,亦謂六遂之民從軍征伐、田獵,戮其犯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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