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我本善良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周禮註疏】

 關閉 [複製鏈接]
21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5: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俘而取之曰獲。

 

委於朝十日,待來識之者。

 

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

 

《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

 

鄭司農云:「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

 

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家也。

 

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玄謂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

 

○俘,音孚。

 

搏,音博,又音付。

 

失,音逸,又如字。

 

畀,必二反。

 

齔,初謹反,又敕謹反,劉測吝反,沈創允反,毀齒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

 

○釋曰:經云「告於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

 

云「俘而取之曰獲」者,則得者非所俘也。

 

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餘貨財之等稱得。

 

云「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謂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沒入縣官為奴隸而逃亡者也,即《司隸職》所云者也。

 

云「玄謂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者,案《家語•本命》:「男子七歲而齔齒,女子八歲而齔齒。」

 

此言七歲,據男子,若女子則八歲,皆別人所生。

 

諸處八歲是男,七歲是女。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6: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職》「王治」並注同。

 

期,居其反。

 

鞫,九六反,劉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聽」

 

○釋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鄉士聽訟於朝者,鄉士一旬,遂士二旬。

 

期日,即上鄉士遂士之等,獄訟成,來於外朝職聽,遠近節之,皆有期日。

 

云「國中」者,謂獄在國中,據鄉士。

 

云「郊二旬」者,謂獄在郊,據遂士。

 

云「野三旬」者,謂野之縣獄三處皆是野。

 

云「都三月」者,謂方士掌都家。

 

云「邦國期」者,謂訝士雖不云期日,差之,邦國當訝士所掌。

 

云「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者,所以省煩息訟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6: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判,半分而合者。

 

故書「判」為「辨」。

 

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

 

辨讀為別,謂別券也。」

 

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

 

○為治,於偽反,下「為治」、「為民」同。

 

別,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與」

 

○釋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云「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國服與」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

 

彼謂貸官物之法。

 

今此是私民,謂出責之法,無正文,約與之同,故云「與」以疑之。

 

若然,國服者,如地之出稅。

 

依《載師》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責,一歲十千出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歲出三千,已外可知之。

 

國服,依國民服事出稅法,故名國服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7: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

 

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云:「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

 

以國法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

 

玄謂同貨財者,富人畜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

 

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

 

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共,如字。

 

賈音古。

 

畜,敕六反。

 

積,子賜反。

 

又如字。

 

出,尺遂反,劉敕類反,又如字。

 

坐,才臥反。)

 

疏「凡民」至「罰之」

 

○釋曰:云「同貨財」者,謂財主出債與生利還主,期同有貨財。

 

今以國法,國法即國服,為之息利,故云「國法行之」。

 

「犯令者」,違國法也。

 

○注「鄭司」至「坐臧」

 

○釋曰:先鄭所解,無所依據,後鄭不從。

 

故云「雖有騰躍,其贏」者,謂販易得利多少者,為騰躍其贏,謂其贏利騰踴一躍而出,故晉灼曰:「言市物賤,預買畜之,物貴而出賣之,故使物騰躍。」

 

是其事。

 

「以利出者與取者」,依常契獲利,取者又騰躍所贏,二者俱有利。

 

物違國服,則為犯令,得刑。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8: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鄭司農云:「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責。

 

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

 

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

 

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

 

○屬,如字,或音燭,注同。

 

傅,音付,注同。

 

町,徒頂反,又他頂反。

 

比,毗誌反,下及下文「大比」同。

 

抵,丁禮反。)

 

疏注「鄭司」至「治之」

 

○釋曰:先鄭見經有地,即以為「訟地畔界」解之,後鄭不從。

 

以其經稱「責」,地畔界不得名責。

 

其云「地傅」者,先鄭皆以音附為傅近讀之。

 

云「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者,謂有人取他責,乃別轉與人,使子本依契而還財主。

 

財主死亡者,轉責者或死或亡也,受責之人見轉責者死亡,則詐言所受時少,是歸受之數相抵冒也。

 

云「則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者,謂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實,故引以為證也。

 

言能為證者,則有不能為證之法。

 

地雖相近,有不知者,則不能為證,乃不受其辭而不治之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8: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鄭司農云:「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

 

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上,時掌反,下文「以上」並注同。)

 

疏注「鄭司」至「無罪」

 

○釋曰:盜賊並言者,盜謂盜取人物,賊謂殺人曰賊。

 

鄉據鄉黨之中,邑據郭邑之內。

 

家人者,先鄭舉《漢賊律》云「牽引人,欲犯法」,則言家人者欲為姦淫之事,故攻之。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9: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之於士。○辟,音避。)

 

疏注「謂同」至「於士」

 

○釋曰:凡仇人,皆王法所當討,得有報仇者,謂會赦後,使己離鄉,其人反來還於鄉裏,欲報之時,先書於士,士即朝士,然後殺之,無罪。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59: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邦凶荒、劄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故書「慮」為「憲」,「貶」為「窆」。

 

杜子春云:「窆當為禁。

 

憲謂幡書以明之。

 

玄謂慮,謀也。

 

貶猶減也。

 

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為民困也。

 

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

 

○窆,彼驗反。)

 

疏「若邦」至「刑貶」

 

○釋曰:凶荒,謂年穀不孰。

 

劄喪,謂疫病及死喪。

 

寇戎,謂鄰國交侵。

 

邦國,據畿外。

 

都家謂畿內三等埰地,縣鄙,謂六遂之內。

 

不言六鄉,舉六遂,則六鄉亦在其中。

 

云「慮刑貶」者,謂國有此事,則朝士當謀慮緩刑,自貶損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書」至「之法」

 

○釋曰:子春以為憲與禁,後鄭謂「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

 

此經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則所貶多;

 

所有之事輕,民困不至甚,則所貶少。

 

故云視時為多少之法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0: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登,上也。

 

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

 

版,今戶籍也。

 

下猶去也。

 

每歲更著生去死。

 

○去,起呂反,下同。

 

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

 

○釋曰:云「辨其國中與其都鄙」者,國中據六鄉在城中者,都鄙據三等埰地。

 

「及其郊野」者,郊謂六鄉之民在四郊者,野謂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內矣。

 

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家語•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0: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

 

內史、司會、塚宰貳之。

 

以讚王治。

 

(鄭司農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

 

近文昌為司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

 

玄謂司民,軒轅角也。

 

天府,主祖廟之藏者。

 

讚,佐也。

 

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

 

○能,吐才反。

 

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

 

○釋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謂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與司寇為節,此日司寇獻其民數於王。

 

云「王拜受之,登於天府」者,重此民數,民為邦本故也。

 

云「內史、司會、塚宰貳之」者,以其內史掌八柄,司會掌天下大計,塚宰貳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寫一通副貳民數藏之,所以讚助王之治也。

 

○注「鄭司」至「之吏」

 

○釋曰:先鄭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

 

近文昌為司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

 

《武陵太守星傳》,文昌第一曰上將,第二曰次將,第三曰貴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祿。

 

不見有司民。

 

三台六星,兩兩相居,起文昌東南,別在大徵,亦無司民之事,故後鄭不從。

 

云「司民,軒轅角也」者,案軒轅星有十七星,如龍形,有兩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

 

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鄉六遂大夫、公邑大夫、埰地之主,皆是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7: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墨,黥也,先刻其麵,以墨窒之。

 

劓,截其鼻也。

 

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類與?

 

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官男女也。

 

刖,斷足也。

 

周改臏作刖。

 

殺,死刑也。

 

《書傳》曰:「決關梁、逾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

 

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謂易君命,革輿服製度,奸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

 

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

 

降畔、寇賊、劫略、奪攘、撟虔者,其刑死。」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

 

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刖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者也。

 

鄭司農云:「漢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

 

○劓,魚器反,李魚介反,又疑既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李音五骨反。

 

黥,其京反。

 

窒,本又作涅,同乃結反,徐丁吉反,又丁結反。

 

與,音餘。

 

斷,丁管反。

 

臏,頻忍反,徐方忍反,劉符人反。

 

攘,如羊反。

 

降,戶江反。

 

撟,居兆反。)

 

疏注「墨黥」至「肉刑」

 

○釋曰:案《尚書•呂刑》有劓、刖、扌豕、黥,是苗民之虐刑,至夏改為黥,則黥與墨別。

 

而云「墨黥」者,舉本名也。

 

云「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類與」者,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詐云中國之人皆墨劓為俗,夷人亦為之,相襲不改,故云墨劓為俗也。

 

言「與」者,無正文,鄭以意而言也,故言與以疑之。

 

云「若今官男女也」者,即宮人婦女及奄人獲守內閤者也。

 

云「刖,斷足也。

 

周改臏作刖」者,臏,本亦苗民虐邢,咎繇改臏作腓,至周改腓作刖。

 

《書傳》云臏者,舉本名也。

 

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者,以義交,謂依六禮而婚者,云「謂易君命」者,觸君命令不行及改易之。

 

云「革輿服製度」者,依《典命》,上公九命,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

 

侯伯已下及卿大夫士,皆依命為多少之節。

 

是不革,今乃革之。

 

革,改也。

 

謂上僭也。

 

製度,即宮室禮儀製度也。

 

云「奸軌」者,案《舜典》云「寇賊奸軌」,鄭注云:「強聚為寇,殺人為賊,由內為奸,起外為軌。」

 

案成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內為軌,禦奸以德,禦軌以刑。」

 

鄭與傳不同。

 

鄭欲見在外亦得為軌,在內亦得為奸,故反覆見之。

 

或後人轉寫誤,當以傳為正。

 

云「降畔、寇賊、劫掠、奪攘、撟虔者,其刑死」者,案《呂刑》云「寇賊、奸軌、奪攘、撟虔」,注云:「有因而盜曰攘。

 

撟虔,謂撓擾。

 

《春秋傳》『虔劉我邊垂』,謂劫奪人物以相撓擾也。」

 

云「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者,刑書已亡,以此《書傳》之文略言三五,故云罪之目略也。

 

云「夏刑」以下,據《呂刑》而言。

 

案《呂刑》「刖辟五百,宮辟三百」,今此云「臏辟三百,宮辟五百」,此乃轉寫者誤,當以《呂刑》為正。

 

云「周則變焉」者,夏刑三千,墨劓俱千,至周,減輕刑,入重刑,俱五百,是夏刑輕,周刑重。

 

云「刑罰世輕世重」者,《呂刑》文,故云「所謂」。

 

先鄭云「漢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文帝本紀》,十三年,大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徙係長安,無男,有五女,小曰提縈,泣遂上書,上赦肉刑。

 

所赦者,惟赦墨、劓與刖三者,其宮刑至隋乃赦也。

 

案文十八年,史克云,周公製禮,曰「則以觀德」,作《誓命》,曰「毀則為賊,竊賄為盜,在九刑不忘」。

 

言九刑者,鄭注《堯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撲、贖刑,此之謂九刑者。」

 

賈、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議。

 

昭六年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而云周公作者,《鄭誌》云:「三辟之興,皆在叔世。

 

受命之王所製法度,時不行耳,世末政衰,隨時自造刑書,不合大中,故叔向譏之。

 

作刑書必重其事,故以聖人之號以神其書耳。」

 

若然,九刑之名是叔世所作,假言周公,其實非周公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8: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詔刑罰者,處其所應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疏注「詔刑」至「法矣」

 

○釋曰:司刑主刑書,若於外朝司寇斷獄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

 

刑罰並言者,刑疑則入罰故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9: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讚司寇聽獄訟。

 

(剌,殺也。

 

訊而有罪則殺之。

 

宥,寬也。

 

赦,舍也。

 

○剌,七賜反,下及注同。)

 

疏注「剌殺」至「舍也」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

 

云「讚司寇聽獄訟」者,專欲難成,恐不獲實,眾人共證,乃可得真,故謂讚之也。

 

云「訊而有罪則殺之」者,刑有五,一者是殺,餘皆訊之。

 

獨言殺者,立官名剌,據重而言故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09: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壹剌曰訊群臣,再剌曰訊群吏,三剌曰訊萬民。

 

(訊,言。)

 

疏「壹剌」至「萬民」

 

○釋曰:此三剌之事所施,謂斷獄弊訟之時,先群臣,次群吏,後萬民,先尊後卑之義。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0: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

 

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

 

玄謂識,審也。

 

不審,若今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為甲而殺之者。

 

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

 

遺忘,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忘,音妄,注同。

 

坐,才臥反,下同。

 

軼,待結反。

 

中,丁仲反。

 

間,間廁之間。

 

射,亦食反。)

 

疏注「鄭司」至「射之」

 

○釋曰:先鄭以為「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若如此解,則當入三赦憃愚之中,何得入此三宥之內,故後鄭不從也。

 

云「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者,於義是,故後鄭增成之。

 

云「玄謂識,審也」者,不識即不審。

 

云甲乙者,興喻之義耳。

 

假令兄甲是仇人,見弟乙,誠以為是兄甲,錯殺之,是不審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0: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憃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鄭司農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

 

○耄,本又作旄,同亡報反。

 

憃,敕江反,又貞巷反,劉癡用反。

 

騃,五駭反,李又五亥反,又吐在反。

 

上,時掌反。)

 

疏注「憃愚」至「不坐」

 

○釋曰:三赦與前三宥所以異者,上三宥不識、過失、遺忘,非是故心過誤,所作雖非故為,比三赦為重,據今仍使出贖。

 

此三赦之等,比上為輕,全放無贖。

 

先鄭云「幼弱、老旄,若今時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者,案《曲禮》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與此先鄭義合。

 

彼亦謂非手殺人,他皆不坐也。

 

云「未滿八歲」,則未齔,是七年者。

 

若八歲已齔,則不免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1: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上服,殺與墨、劓。

 

下服,宮、刖也。

 

《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

 

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疏「以此」至「刑殺」

 

○釋曰: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者,謂上三剌、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濫入者,由用三法,故斷民得中。

 

云「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者,先規畫可刑之處,乃行刑行殺也。

 

○注「上服」至「行之」

 

○釋曰:古者雖有要斬、領斬,以領為正,故殺入上服也。

 

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規識在體,若衣服在身,故名規識為服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1: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

 

劑,謂券書也。

 

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

 

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

 

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

 

民約,謂徵稅遷移,仇讎既和,若懷宗九姓在晉,殷民六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

 

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

 

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賞爵所及也。

 

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

 

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約,於妙反,後及注皆同。

 

夔,來龜反。

 

比,毗誌反,又必二反。)

 

疏注「此六」至「來也」

 

○釋曰:知「此六約,諸侯以下至於民」者,經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故知也。

 

以諸侯為主,中亦有王事,但王至尊,設約不及之耳。

 

「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者,凡命祀,皆天子命之也。

 

郊者,謂若《祭統》成王命魯外祭則郊社。

 

常平諸侯,直命祀社,故《王製》云「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是常也。

 

群望,諸侯祭三望,故《傳》云「三代命祀,祭不越望」也。

 

祖宗,諸侯五廟,下及士各有差,庶士庶人祭於寢也。

 

云「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者,為其違約不祀,故伐之,事在僖二十六年。

 

云「民約,謂徵稅」者,雖諸侯輸於王,萬民徵稅是常,此稅要由民出,故云民約。

 

云「遷移」者,雖君亦有遷移法,若鄭遷於虢之屬是也。

 

云「仇讎既和」者,謂若《調人》云「凡和難,父之讎,辟之海外」之屬是也。

 

諸侯亦有和難之法,故曰「君之讎視父」是也。

 

云「若懷宗九姓在晉,殷民六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者,此止以遷移法,不似有仇讎也。

 

定四年,祝佗云「分魯公以大路」,又云「殷民六族」,注云「殷民,祿父之餘民,三十族六姓也。」

 

「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

 

又 「分康叔以大路」,注云:「複如分周公,欲使康叔以化之。」

 

又云「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又云「分唐叔以大路」,又云 「懷姓九宗,職官五正」,注云:「五正,五官之長。」

 

是其遷移法也。

 

以此觀之,亦是和之使遷移耳。

 

云「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者,民功謂若《司寇》云「野刑,上功糾力」及《司馬》云「進賢興功」是也。

 

云「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者,謂自天子以下達庶人,皆有之。

 

禮器,籩豆俎簋之屬。

 

樂器,鍾鼓竽笙之屬。

 

吉服,祭服。

 

吉車,巾車。

 

所云天子至庶人,役車皆是凶之車服,《雜記》云「端衰喪車無等」是也。

 

云「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者,案《大宗伯》「以玉作六瑞,公執桓圭」已下是玉,又「以禽作六摯,孤摯皮帛,卿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雞,庶人鶩」,皆執以相見,是往來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19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2: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

 

小約劑,書於丹圖。

 

(大約劑,邦國約也。

 

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

 

小約劑,萬民約也。

 

丹圖,未聞。

 

或有彫器簠簋之屬,有圖象者與?

 

《春秋傳》曰:「斐豹,隸也,著於丹書。」

 

今俗語有鐵券丹書,豈此舊典之遺言與?

 

 

○與,音餘。

 

斐,音非,徐方眉反,劉方持反,沈芳尾反。)

 

疏注「大約」至「遺言」

 

○釋曰:知大約劑是邦國者,上言「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有此二者,故大小據而言之。

 

六彝之名,若《司尊彝》云雞、鳥、斝、黃、虎、蜼之等,以畫於宗廟彝尊,故知使神監焉,使人畏敬,不敢違之也。

 

云「或有彫器簠簋之屬,有圖象者與」者,此鄭見時有人為此說者,故云「或有」。

 

案:梓人造器有刻畫祭器,博庶物也,是圖象事亦有似,故云「與」以疑之。

 

云「《春秋傳》曰『斐豹,隸也』」者,襄公二十三年文。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20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2: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鄭司農云:「謂有爭訟罪罰,刑書謬誤不正者,為之開藏,取本刑書以正之。

 

當開時,先祭之。」

 

玄謂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

 

辟藏,開府視約書。

 

不信,不如約也。

 

珥讀曰┰,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藏,才浪反,注下皆同。

 

為,於偽反。)

 

疏「若有」 至「墨刑」

 

○釋曰:訟,謂爭約劑不決者。

 

云「則珥而辟藏」者,謂以血塗戶,乃開辟其戶,以出本約劑之書勘之。

 

○注「鄭司」至「其戶」

 

○釋曰:司約所掌,唯約劑之書,先鄭以為爭訟罪罰刑書,及以珥為祭。

 

後鄭皆不從,而謂「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案定元年正月,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將城成周。

 

宋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鄉,吾役也。」

 

薛宰曰:「宋為無道,絕我小國於周,以我適楚,故我常從宋。

 

晉文公為踐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複舊職』。

 

若從踐土,若從宋,亦惟命。」

 

宋仲幾曰:「踐土固然。」

 

又士彌牟曰:「子姑受功,歸,吾視諸故府。」

 

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

 

此是訟約法,故引之為證。

 

云「殺雞」者,以《雜記》云「割雞,門當門,其┰皆於屋下」,言┰,故知用雞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9-29 23:32 , Processed in 0.265625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