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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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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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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3: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大亂,謂僭約,若吳、楚之君,晉文公請隧以葬者。

 

六官辟藏,明罪大也。

 

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隧,音遂。)

 

疏注「大亂」至「之貳」

 

○釋曰:云「大亂,謂僭約」者,以其司約者主約,故知僭約也。

 

既言「大亂」,明是若吳、楚之君僭稱王也。

 

又如「晉文公請隧以葬」,亦是也。

 

案僖二十五年,晉文公納定襄王,乃請隧以葬。

 

隧者,請掘地通路,上有負土。

 

諸侯已下,上無負土,謂之羨塗。

 

天子有負土,謂之隧。

 

文公請之,欲行天子之禮,故對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不許之也。

 

明罪大止謂僭者也。

 

云「六官初受盟約之貳」者,以《大司寇》云「凡邦之盟約,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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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盟掌盟載之法。

 

(載,盟辭也。

 

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

 

《春秋傳》曰:「宋寺人惠牆伊戾坎用牲,加書,為世子痤與楚客盟。」

 

○痤,才戈反。)

 

疏「司盟」至「之法」

 

○釋曰:盟時坎用牲,加書於牲上,以牲載書於上,謂之盟載也。

 

○注「載盟」至「客盟」

 

○釋曰:云「載」者,正謂以牲載此盟書於上,故謂之載也。

 

云「盟者書其辭於策」者,辭,即盟辭,若云「爾無我詐,我無爾虞」,「有違此盟,無克祚國」。

 

盟辭多矣,以此為本。

 

云宋寺人之事,案襄二十六年《傳》曰:「宋寺人惠牆伊戾為太子痤內師,無寵。」

 

注云:「惠牆,氏伊,戾名。」

 

「秋,楚客聘於晉,過宋。

 

太子知之,請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請從之。

 

至則坎,用牲,加書,徵之,而聘告公曰:『大子將為亂,既與楚客盟矣。』」

 

鄭引此者,證坎用牲加書載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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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4: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麵詔明神。

 

既盟,則貳之。

 

(有疑,不協也。

 

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

 

《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

 

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

 

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

 

疏「凡邦」至「貳之」

 

○釋曰:時見曰會,殷見曰同,若有疑則盟之。

 

○注「有疑」至「六官」

 

○釋曰:云「有疑,不協也」者,不協之文,出於《春秋》。

 

云「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

 

《覲禮》云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者,案《覲禮》云「方明者,木也。

 

方四尺,設六色」。

 

又云「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

 

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

 

上宜蒼璧,下宜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

 

設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又云「天子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

 

注引《司盟職》曰「北麵詔明神」,言北麵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

 

象者,其方明乎?

 

又曰「禮日於南門外,禮月與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

 

又云「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

 

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

 

就祭,則是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

 

引《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

 

柴為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也。

 

日月而云天地,靈之也。

 

《王製》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

 

《春秋傳》曰「晉文公為踐土之盟」,而《傳》云「山川之神」,是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

 

月者,大陰之精,上為天使,臣道莫貴焉,是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與?

 

以此約之,故知明神是日月山川也。

 

如是,王會同四時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則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

 

其盟亦然。

 

云「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者,謂盟時以其載辭告焉。

 

云「貳之者,寫副當授六官」者,《大司寇職》「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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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5: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

 

犯命,犯君教令也。

 

不信,違約者也。

 

《春秋傳》曰:「臧紇犯門斬關以出,乃盟臧氏。」

 

又曰:「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

 

○詛,測慮反。

 

共,如字。

 

惡,鳥路反。

 

紇,恨發反,劉胡沒反,沈胡謁反。

 

卒,子忽反。

 

豭,音加。

 

行,戶剛反。

 

射,食亦反。)

 

疏「盟萬」至「如之」

 

○釋曰:凡言「盟」者,盟將來。

 

「詛」者,詛往過。

 

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

 

○注「盟詛」至「叔者」

 

○釋曰:云「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者,對神為驗,是共惡之也。

 

云「犯命,犯君教令也」者,以萬民無餘事,故知犯命謂犯君教令也。

 

云「《春秋傳》曰」者,案襄二十三年,季武子無適子,公彌長,而愛悼子,欲立之。

 

訪於臧紇,紇為立悼子,紇廢公鉏。

 

後孟莊子疾,豐點謂公鉏:「苟立羯,請讎臧氏。」

 

及孟孫卒,季孫至,入哭而出,曰:「秩焉在?」

 

公鉏曰:「羯在此矣!」

 

孟氏閉門告於季孫曰:「臧氏將為亂,不使我葬。」

 

季孫不信。

 

臧孫聞之,戒。

 

除於東門,甲從己而視之。

 

孟氏又告季孫。

 

季孫怒,命攻臧氏。

 

臧紇斬鹿門之關以出,奔邾。

 

季孫盟,是其事也。

 

又曰「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此隱公十一年,將伐許,子都與潁考叔爭車。

 

及許,潁考叔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顛。

 

師還,乃詛射潁考叔者。

 

引之者,證詛是往過之事。

 

若然,臧紇既出,乃盟臧氏者,以臧氏出後盟,後人以臧氏為盟首,亦是盟將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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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6: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貳之者,撿其自相違約。)

 

疏「凡民」至「司盟」

 

○釋曰:此謂司約副寫一通,來入司盟,撿後相違約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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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6: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省,所景反。)

 

疏「有獄」至「盟詛」

 

○釋曰:此盟詛,謂將來訟者,先使之盟詛,盟詛不信,自然不敢獄訟,所以省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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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7: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

 

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使其邑閭出牲而來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

 

○為,於偽反,注同。)

 

疏「凡盟」至「酒脯」

 

○釋曰:盟處無常,但盟則遺其地之民出牲以盟,並出酒脯以祈明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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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7: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青,空青也。)

 

疏「職金」至「戒令」

 

○釋曰:此數種同出於山,故職金總主其戒令。

 

若然,地官丱人已主,又職金主之者,彼官主其取,此官主其藏,故二官共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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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8: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於守藏之府。

 

(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

 

守藏者,玉府、內府也。

 

鄭司農云:「受其入征者,謂主受採金玉錫石丹青者之租稅也。

 

楬而璽之者,楬書其數量以著其物也。

 

璽者,印也。

 

既楬書揃其數量,又以印封之。

 

今時之書有所表識,謂之楬櫫。」

 

○楬,音竭。

 

璽,音徙。

 

守,劉音狩。

 

著,直略反,沈張慮反。

 

揃,音箋。

 

識,申誌反,又如字,又音誌。)

 

疏「受其」至「之府」

 

○釋曰:此一經,總陳受藏金玉之事。

 

所送者,謂若荊楊貢金三品、雍州貢球琳琅玕之等,皆職金受而藏之,乃後分配諸府也。

 

入兵器之府言「為」者,攻金之工須造作,故云為。

 

守藏之府不造器物,故云「守」也。

 

案《山海經》云:「有以金庭之山,多黃金。

 

稷異之山,多白玉。

 

扭楊之山,其陽多赤金,其陰多白金。

 

吉山,其陽多玉。

 

青乏之山,其陽多玉,其陰多青侯。

 

基之山,多沙石、白金。」

 

此類甚多,略言之矣。

 

○注「為兵」至「楬櫫」

 

○釋曰:云「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者,《考工記》文。

 

彼云「築、冶、鳧、栗、段桃」,築氏為削,冶氏為戈戟,鳧氏為鍾,栗氏為量,段氏為鎛,桃氏為劍也。

 

云「守藏者,玉府、內府也」者,案《玉府》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

 

《內府》云: 「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

 

故知守藏府是此二者也。

 

先鄭云「主受採金玉錫石丹青者之租稅也」者,案山虞、澤虞等出稅者,皆以當邦賦穀稅之處,不虛取也。

 

云「既楬書揃其數量」者,楬,即今之板書。

 

揃,即今錄記文書。

 

謂以版記錄量數多少皞善惡,為後易分別故也。

 

入其要,(要凡數也。入之於大府。)

 

疏「入其要」

 

○釋曰:職金既知量數,錄要簿入大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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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8: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給治兵及工直也。

 

貨,泉貝也。

 

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

 

○贖,常戍反,下同,一音蜀。)

 

疏「掌受」至「司兵」

 

○釋曰:云「掌受士之金罰」者,謂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

 

既言「金罰」,又曰「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直,故兩言之。

 

○注「給治」至「贖刑」

 

○釋曰:云「貨,泉貝也」者,《漢書•食貨誌》云「王莽時有貨布大泉及貨貝」,故知貨中泉貝兩有也。

 

云「《書》曰」者,《舜典》文。

 

《呂刑》云:「墨罰疑赦,其罰百釒爰。」

 

《考工•冶氏》云:「戈戟重三鋝。」

 

夏侯、歐陽說云:「墨罰疑赦,其罰百率,古以六兩為率。」

 

古《尚書》說,百釒爰,釒爰者率也,一率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百釒爰為三斤。

 

鄭玄以為古之率多作釒爰。

 

鄭注《冶氏》云:「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釒爰也。』

 

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釒爰,釒爰重六兩大半兩。

 

若然,釒爰、鋝一也。」

 

言大半兩,是三分兩之二。

 

鄭意以此為正,故不從諸家以六兩為釒爰。

 

且古者言金,金有兩義。

 

若相對而言,則有金銀銅鐵為異;

 

若散而言之,總謂之金。

 

是以《考工記》云「六分其金而錫居一」之等,皆是銅。

 

是以《禹貢》揚州云「貢金三品」,孔以為金銀銅,鄭以為銅三色,是對散有異。

 

但古出金贖罪,皆據銅為金。

 

若用黃金百釒爰,乃至大辟千釒爰,無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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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19: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旅於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

 

(鉼金謂之版,此版所施未聞。○版,音板。鉼,必領反。)

 

疏注「鉼金」至「未聞」

 

○釋曰:旅上帝,謂祭五天帝於四郊及明堂。

 

饗諸侯,謂若《大行人》上公三饗、侯伯再饗、子男一饗之等。

 

此旅上帝及饗,二者皆設金版,鄭云「所施未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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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0: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主其取之令也。

 

用金石者,作槍雷椎槨之屬。

 

○槍,七羊反。

 

雷,劉音誄,沈云當為礌,郎對反。

 

椎,直追反。

 

槨,宅耕反,本又作桴,劉云皆如字,劉亦誤。)

 

疏「凡國」至「其令」

 

○釋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謂寇戎,為禦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

 

○注「主其」至「之屬」

 

○釋曰:職金主受金,則所出之處故主其取金之令。

 

云「金石者,作槍雷椎槨之屬」者,皆謂守城禦捍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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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1: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

 

(鄭司農云:「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

 

入於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

 

○賈,音嫁。)

 

疏注「鄭司」至「縣官」

 

○釋曰:云「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刃,所盜財貨雖非金刃,以其賊物,亦入司兵,給治兵刃之用,故並入司兵也。

 

先鄭云「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者,其加責者,即今時倍贓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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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1: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憃槀。

 

(鄭司農云:「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於罪隸、舂人、槀人之官也。

 

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

 

故《書》曰『予則奴戮汝』,《論語》曰『箕子為之奴』,罪隸之奴也。

 

故《春秋傳》曰:『裴豹,隸也,著於丹書,請焚丹書,我殺督戎。』

 

恥為奴,欲焚其籍也。」

 

玄謂奴從坐而沒入縣官者,男女同名。

 

○槀,古老反。

 

坐,才臥反,下同。

 

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

 

○釋曰:云「男子入於罪隸」者,則《司隸職》中國之隸謂之罪隸百二十人者是也。

 

云「女子入於舂槀」者,《地官》舂人、槀人是也。

 

○注「鄭司」至「同名」

 

○釋曰:先鄭引《尚書》「予則奴戮女」及《論語》「箕子為之奴」,皆與此經奴為一。

 

若後鄭義。

 

《尚書》奴,奴為子,若《詩》 「樂爾妻奴」,奴即子也。

 

後鄭不破者,亦得為一義。

 

云「《春秋傳》」者,《左氏傳》襄公二十三年云:「初,裴豹,隸也,著於丹書。

 

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

 

斐豹謂宣子:『苟焚丹書,我殺督戎。』」

 

引之者,證隸為奴。

 

云「玄謂奴男女從坐沒入縣官者」,謂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沒入縣官。

 

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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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有爵,謂命士以上也。

 

齔,毀齒也。

 

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

 

○上,時掌反。

 

毀,況偽反,下同。)

 

疏注「有爵」至「毀齒」

 

○釋曰:云「有爵謂命士以上也」者,見《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

 

云「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者,《家語•本命篇》之文也。

 

《曲禮》云:「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是未齔不加刑,又不為奴。

 

若七十者,雖不為奴,猶加其刑。

 

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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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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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犬人掌犬牲。

 

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

 

伏、瘞亦如之。

 

(鄭司農云:「牷,純也。

 

物,色也。

 

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

 

瘞謂埋祭也。

 

《爾雅》曰:『祭地曰瘞埋。』」

 

○牷,音全,本亦作全。

 

瘞,於例反,徐烏計反。

 

轢,音曆。)

 

疏注「鄭司」至「瘞埋」

 

○釋曰:先鄭云「牷,純也」者,案《尚書•微子》云「犧牷牲用」。

 

注云:「犧,純毛。

 

牷,體完具。」

 

彼牷與犧相對,是犧為純毛,牷為體完具,此無犧,故以牷兼純也。

 

云「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者,此謂王將祭,而出國犮道之祭時,即《大馭》所云者是也。

 

但犮祭之時,犬羊俱得,故《生民》詩云「取羝以犮」,是以《聘禮》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

 

是其兩用也。

 

云「瘞,謂埋祭也」者,謂祭地之時,故引《爾雅》為證。

 

若然,經云「用牷物」,既純毛,則《牧人》云「陽祀用騂牲,陰祀用黝牲」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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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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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

 

(故書「駹」作「龍」。

 

鄭司農云:「幾讀為庪。

 

《爾雅》曰:『祭山曰庪縣,祭川曰浮沈。』

 

《大宗伯職》曰:『以埋沉祭山川林澤,以罷辜祭四方百物。』

 

龍讀為駹,謂不純色也。」

 

玄謂幾讀為刉,珥當為┰。

 

刉┰者,釁禮之事。

 

○駹,亡江反。

 

為庪,九委反,劉居綺反。

 

縣,音玄。

 

罷,劉孚逼反。)

 

疏「凡幾」至「可也」

 

○釋曰:幾珥言「凡」,則宗廟社稷壇廟新成者皆釁之,故云凡也。

 

云「沈辜」者,謂沈牲於水。

 

辜,謂疈磔牲體以祭。

 

云「用駹」 者,駹謂雜色牲,此則《牧人》云「毀事用駹」是也。

 

云「可也」者,用純為正用駹亦可也。

 

○注「故書」至「之事」

 

○釋曰:先鄭讀「幾」為「庪」,雖引《爾雅》,後鄭不從。

 

引《大宗伯》證沈辜,於義是也。

 

云「玄謂幾讀為刉」,從《士師》為正。

 

「珥讀為┰」,從《雜記》為正。

 

云「釁禮之事」者,據《雜記》而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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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相謂視擇,知其善惡。○相,息亮反,注同。治,直吏反。)

 

疏「凡相」至「政治」

 

○釋曰:犬有三種:一者田犬,二者吠犬,三者食犬。

 

若田犬、吠犬,觀其善惡,若食犬,觀其肥瘦,故皆須相之。

 

「牽犬」者,謂呈見之,故《少儀》云「犬則執蕡」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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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4: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雖出,三年不齒。

 

(弗使冠飾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

 

舍,釋之也。

 

鄭司農云:「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

 

不使冠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

 

○著,丁略反。

 

幪,莫公反,劉莫貢反。

 

與,音餘。)

 

疏「司圜」至「不齒」

 

○釋曰:此罷民入圜土者,不坐嘉石。

 

《朝士》坐嘉石者,不入圜土。

 

云「收教」者,謂入圜土見收,使困苦改悔,是收教也。

 

云「害人者」,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者也。

 

云「明刑」者,以版牘書其罪狀與姓名,著於背,表示於人,是明刑也。

 

○注「弗使」至「作矣」

 

○釋曰:「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者,案《孝經緯》云:「三皇無文,五帝畫象,三王肉刑。」

 

畫象者,上罪墨象、赭衣雜屨,中罪赭衣、雜屨,下罪雜屨而已。

 

畫象者,則《尚書》象刑直墨象,略言之,其實亦有赭衣雜屨。

 

無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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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2:25: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六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

 

罰人,但任之以事耳。

 

鄭司農云:「以此知其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

 

故《大司寇職》曰:『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又曰:『以嘉石平罷民。』

 

《國語》曰:『罷士無伍,罷女無家。』

 

言為惡無所容入也。」

 

玄謂圜土所收教者,過失害人已麗於法者#)疏「凡圜」至「虧財」

 

○釋曰:云「刑人不虧體」,對五刑虧體者也。

 

「其罰人不虧財」,對五刑疑出金為罰,虧財者也。

 

○「注言」至「法者」

 

○釋曰:先鄭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為一,其義不通,故後鄭不從。

 

按《司寇職》及《司救職》,皆上論嘉石之罪民,下別云圜土之罰民,分明兩事不同,故後鄭謂「圜土所收教者,過失害人已麗於法者」,與嘉石之罷民是邪惡過淺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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