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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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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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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2: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

 

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左右,助也。

 

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

 

宮,王宮也。

 

官,官府也。

 

國,城中也。

 

古之禁盡亡矣。

 

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惟,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

 

○法<繁體>,音法。

 

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

 

徇,似俊反。

 

縣,音玄。

 

角,劉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師」至「門閭」

 

○釋曰:凡設五刑者,刑期於無刑,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殺一人使萬人懲,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罰,無使罪麗於民也。

 

云「書而縣於門閭」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釋曰:云「宮,王宮也」者,謂皋門也。

 

云「官官府也」者,謂廬,宮人聽事之門。

 

云「國,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門。

 

云「古之禁盡亡矣」者,謂在《儀禮》三千條內,而在亡中,故舉漢法以況之。

 

云「離載下帷」者,謂在車離耦,耦載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

 

云「角可言」者,古之禁書具,不惟如此,故云角可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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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3: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

 

二曰誥,用之於會同。

 

三曰禁,用諸田役。

 

四曰糾,用諸國中。

 

五曰憲,用諸都鄙。

 

(先後猶左右也。

 

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

 

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

 

糾、憲,未有聞焉。

 

○誥,戶報反。

 

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釋曰:「戒」與「禁」,謂典法則,亦是所用異,異其名耳,同是告語,使不犯刑罰。

 

○注「先後」至「聞焉」

 

○釋曰:「先後猶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義,異其名而已。

 

云「甘誓」者,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

 

云「湯誓」者,湯將伐桀,以誓眾。

 

云「大誥」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義告天下,以誅三監,以作誥。

 

云「康誥」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誥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誥。

 

云「之屬」者,乃有《泰誓》、《費誓》、《召誥》、《洛誥》之等,故言之屬也。

 

凡誥、誓,皆因大會乃為之,故用之於軍旅,用之於會同也。

 

云「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驅,失前禽」。

 

注云:「王因天下顯習兵於蒐狩焉。

 

驅禽而射之,三則已,發軍禮。

 

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順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

 

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背敵不殺,以仁恩養威之道。」

 

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謂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敵不破,則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濟西」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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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3: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鄉合,鄉所合也。

 

追,追寇也。

 

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

 

○比,毗誌反,下同。

 

比追,如字,劉張類反。

 

胥,如字,劉思敘反,注偦同。

 

搏,音博,劉音付。)

 

疏「掌鄉」至「慶賞」

 

○釋曰:士師掌鄉中合聚之法者,以為有施刑罰也。

 

云「州黨族閭比之聯」,即是鄉合之事。

 

云「與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內政寄軍令之類。

 

五家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為什,據追胥之時。

 

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當比當閭,相受寄託,使得安穩也。

 

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

 

云「以施刑罰慶賞」者,使鄰伍相及也。

 

○注「鄉合」至「賊也」

 

○釋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濟西」是也。

 

「胥讀如宿偦之偦」者,時有夜宿逐賊謂之偦,即司搏盜賊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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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4: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掌官中之政令。

 

(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釋曰:士師所施政令,惟在當官,故鄭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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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4: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詔司寇,若今白聽正法解也。

 

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疏「察獄」至「邦令」

 

○釋曰:獄訟辭訴,各有司存。

 

謂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主當司之獄訟,其有不決,來問都頭士師者,則士師審察,以告大司寇斷獄弊訟也。

 

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獄訟斷訖,致與本官,謂之致邦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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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5: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掌士之八成:(鄭可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釋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獄官斷事成品式,士即士師已下是也。

 

○注「鄭司」至「事比」

 

○釋曰:先鄭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

 

凡言成者,皆舊有成事品式,後人依而行之。

 

決事,依前比類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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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5: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一曰邦汋,(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

 

國汋者,斟汋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剌探尚書事。

 

○汋,上灼反,注同。

 

斟,之林反。

 

酌,音灼。

 

剌,七亦反,又七賜反。)

 

疏注「鄭司」至「書事」

 

○釋曰: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讀之。

 

「若今刺探尚書事」者,漢時尚書掌機密,有刺探尚書密事,斟酌私知,故舉為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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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6: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23:58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二曰邦賊,(為逆亂者。)

 

疏注「為逆亂者」

 

○釋曰:既云邦賊,罪無過此,故知為逆亂,若崔杼、州籲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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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6: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23:59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三曰邦諜,(為異國反間。○諜,音牒。間,間廁之間。)

 

疏注「為異國反間」

 

○釋曰:異國欲來侵伐,先遣人往間候,取其委曲,反來說之。

 

其言諜諜然,故謂之邦諜。

 

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孫子兵法》云: 「興師十萬,日費千金。

 

內外騷動,以爭一日之勝,而受爵祿金寶於人者,非民之將,故三軍之事,莫密於反。

 

間殷之興也,伊摯在夏。

 

周之興也,呂牙在殷。

 

唯賢聖將能用間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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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7: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四曰犯邦令,(幹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注「幹冒王教令者」

 

○釋曰:鄭云「幹冒王教令」者,謂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撟邦令,(稱詐以有為者。○撟,音矯。)

 

疏注「稱詐以有為者」

 

○釋曰:撟,即詐也,故鄭云「稱詐以有為者」,謂詐上命營構偽物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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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8: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2 00:02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六曰為邦盜,(竊取國之寶藏者。○藏,才浪反。)

 

疏注「竊取」至「藏者」

 

○釋曰:謂若定八年,陽貨盜竊寶玉大弓以出奔之類是也。

 

七曰為邦朋,(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

 

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傰讀如朋友之朋。」

 

○傰,劉音崩,徐音朋,又補鄧反。)

 

疏注「朋黨」至「之朋」

 

○釋曰:朋,謂朋黨阿曲。

 

相阿,違國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國法,故曰邦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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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8: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八曰為邦誣。

 

(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疏注「誣罔」至「失實」

 

○釋曰:謂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誣以惡事,致使善政失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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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9: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

 

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數條,是為荒別之法。」

 

玄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

 

遭饑荒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

 

《朝士職》曰:「若邦凶荒、劄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辯,依注音貶。

 

風別之別,皆彼列反,下「傅別」及注同。

 

數,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釋曰:凶荒,謂年穀不熟,民皆困苦,則以荒貶之法治之,不得用尋常之法。

 

○注「鄭司」至「刑貶」

 

○釋曰:先鄭之言,義無所據,故後鄭不從。

 

後鄭破「辨」為「貶」,從《朝士職》之文也。

 

《朝士職》「慮刑貶」者,彼注謂謀慮緩刑,減損國用,為民困苦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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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9: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移民,就賤救困也。

 

通財,補不足也。

 

糾守,衛盜賊也。

 

緩刑,舒民心也。

 

○紓,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釋曰:「移民,就賤」,謂可移者將身往也。

 

「通財,補不足」,謂不可移者,即於豐處,將財穀以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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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0: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傅別,中別手書也。

 

約劑,各所特券也。

 

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

 

辨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

 

○傅,音附,注同。

 

約,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別」至「正之」

 

○釋曰:此注云「傅別,中別手書也」,《小宰》注「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語異義同。

 

此先鄭云「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義與後鄭同,故引之在下。

 

《小宰》注先鄭云:「傅,著約束於大書。

 

別,別為兩,兩家各得其一。」

 

後鄭不從先鄭,至此更為一解,故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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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30: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以刑官為屍,略之也。

 

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

 

○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釋曰:案《鳧》詩,宗廟、社稷、七祀皆稱公屍,不使刑官。

 

今祭勝國之社稷,用士師為屍,故鄭云「用刑官為屍,略之也」。

 

云「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者,經云「勝國」,注為亡殷,又云亳社者,據周勝殷謂之勝,據殷亡即云亡國,即《郊特牲》云「廢國之社必屋之」是也。

 

據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災」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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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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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道王且辟行人。

 

○道,音導,下三公道盜賊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釋曰:「導王」,解「前驅」。

 

「且辟行人」,解「而辟」。

 

王燕出入,謂宮苑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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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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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祀五帝,則沃屍。

 

及王盥,洎鑊水。

 

(洎,謂增其沃汁。

 

○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謂增其沃汁」

 

○釋曰:案《特牲》、《少牢》,屍尊,不就洗,入門北麵,則以盤匜盥手。

 

王盥,謂將獻屍時,先就洗盥。

 

洎鑊水,增其沃汁,鑊在門外之東,亨牲之爨。

 

言須鑊水,就爨增之。

 

亨實鑊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

 

此直言「祀五帝沃屍及王盥」,其餘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職》云「大祭祀,沃屍盥」,《小臣職》云「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如是,則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屍盥,小臣沃王盥。

 

《鬱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為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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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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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刉珥,則奉犬牲。

 

(珥讀為┰。

 

刉┰,釁禮之事。

 

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

 

○刉,音機,劉音奇。

 

珥,而誌反,注┰同。)

 

疏注「珥讀」至「曰┰」

 

○釋曰:鄭為「┰」者,珥是玉名,故破從┰,取用血之意。

 

知刉┰是釁禮者,《雜記》云「成廟則釁之,門、夾室皆用雞,其┰皆於屋下」,彼雖不言刉,刉┰相將,故知是釁禮。

 

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者,《雜記》雞言┰,即毛曰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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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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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

 

(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疏「諸侯」至「王宮」

 

○釋曰:《士師》言「帥其屬」,當官下云「屬」,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謂諸」至「饗時」

 

○釋曰:經云「蹕於王宮」,饗在廟,燕在寢。

 

言於王宮,故知燕饗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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