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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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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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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1: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四曰議能之辟,(能謂有道藝者。

 

《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

 

○夫,音扶。

 

鮮,息淺反。

 

向,許亮反。)

 

疏注「能謂」至「惑乎」

 

○釋曰:云「能謂有道藝者」,此即《鄉大夫》「興能者」,能,有道藝,若《保氏》云「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是國子與賢者有德行兼道藝,若能者惟有道藝,未必兼有德也。

 

引《春秋傳》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辭以晉侯,使赦小罪存大能。

 

引之者,證以能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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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1: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疏注「謂有」至「功者」

 

○釋曰:此即司勳所掌王功國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為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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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2: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六曰議貴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疏注「鄭司」至「是也」

 

○釋曰:先鄭推引漢法墨綬為貴,若據周,大夫以上皆貴也。

 

墨綬者,漢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綬。

 

禦史大夫二千石,銀印黃綬。

 

縣令六百石,銅印墨綬,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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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2: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以事國。

 

○憔,昨遙反。

 

悴,秦醉反。)

 

疏注「謂憔悴以事國」

 

○釋曰:案《詩》云「或憔悴以事國」,自此已上七者,雖以王為主,諸侯一國之尊,賞罰自製,亦應有此議法,是以議能。

 

鄭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

 

惟「八曰議賓」,惟據王者而言,不及諸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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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3: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八曰議賓之辟。

 

(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與?

 

 

○與,音餘。)

 

疏注「謂所」至「後與」

 

○釋曰:《春秋》襄二十五年《傳》云「虞閼父為周陶正,而封諸陳,以備三恪」之言,《郊特牲》有 「尊賢不過二代」之語,故鄭云「三恪二代之後」。

 

案《樂記》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

 

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

 

此皆自行當代禮樂,常所不臣,為賓禮禮之,故為賓也。

 

言「與」者,經直云賓,不斥所據,約後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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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3: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中謂罪正所定。

 

○刺,七賜反。

 

斷,丁亂反,後皆同。)

 

疏注「中謂罪正所定」

 

○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目。

 

但「三刺」之言,當是罪定斷訖,乃向外朝始行三刺。

 

庶民已上,皆應有刺。

 

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

 

賤者尚刺,已上刺可知。

 

云「中謂罪正所定」者,斷獄終始有三刺,刺則罪正所定,即當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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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4: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

 

訊,言也。)

 

疏注「刺殺」至「言也」

 

○釋曰:云「群臣」者,士已上。

 

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

 

云「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

 

云「刺殺,三刺罪定即殺之」,但所刺不必是殺,餘四刑亦當三刺。

 

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

 

是以下文云「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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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5: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聽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宥,寬也。

 

民言殺,殺之。

 

言寬,寬之。

 

上服,劓墨也。

 

下服,宮刖也。

 

○劓,魚器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寬」至「刖也」

 

○釋曰:墨劓施於麵,故為上服。

 

官刖施於下體,故為下服。

 

凡行剌必先以物規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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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5: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

 

(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

 

人生齒而體備男。

 

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

 

○比,毗誌反,注同。

 

上,時掌反,下注同。

 

數,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齒」

 

○釋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時,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數,自生齒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

 

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按《家語•本命》:「男子八月生齒,八歲而齔齒。

 

女子七月而生齒,七歲而齔齒。

 

男子陽,得陰而生,得陰而落。

 

女子陰,得陽而生,得陽而落。

 

故男偶女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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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6: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製國用。

 

(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耳。)

 

疏注「人數」至「製耳」

 

○釋曰:內史掌八柄之等,司會主計會,塚宰所主兼設,故皆取副貳民數簿書。

 

得民數,乃製國用,以其國用出於民故也。

 

云「人數定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者,鄭偏據九賦而言,至九貢九功,亦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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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6: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小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釋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則小司寇奉進犬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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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6: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納亨,致牲也。

 

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

 

○鑊,戶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

 

○釋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

 

五帝所祀,謂四時迎氣,總享明堂,實鑊水以擬洗肉所用也。

 

納亨亦如之。

 

「納亨,致牲」,謂將祭鄉,祭之晨,實以水亨牲也。

 

鄭知實鑊水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納亨亦如之」,是實鑊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

 

《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謂洗牲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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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7: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大賓客,前王而辟,(鄭司農云:「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辟,婢亦反,劉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

 

後而辟皆放此。

 

道,音導。)

 

疏注「鄭司」至「引矣」

 

○釋曰:下《士師》云:「諸侯為賓,帥其屬蹕於王宮。」

 

饗燕時,此小司寇為王辟,亦謂於宮中饗燕,在寢及廟時也。

 

云「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漢時執金吾及令尉,為帝奉引,猶如小司寇為王導,故引以為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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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21 23:56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後、世子之喪亦如之。

 

疏「後世」至「如之」

 

○釋曰:謂後、世子之喪,當朝廟之時,王出入,亦為王而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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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8:1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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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小師,蒞戮。

(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疏注「小師」至「之師」

 

○釋曰:謂「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軍,閫外之事,將軍裁之,軍將有所斬戮於社主前,則小司寇蒞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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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18: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

 

疏注「屬士師以下」

 

○釋曰:此「國之大事」,即《士師》云「諸侯為賓」是也。

 

《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已下皆蹕,故此據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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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0: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

 

(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

 

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

 

進退猶損益也。

 

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疏「孟冬」至「退之」

 

○釋曰:前文「大比登民數於天府」,據三年大比而言。

 

此則據年年民數皆有增減,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時,小司寇以民數多少獻於王也。

 

○注「司民」至「則損」

 

○釋曰:案《星經》,軒轅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軒轅角也。

 

云「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者,國家所用財物,由民上而來,是以國用多少,要由民眾寡。

 

故民眾則益,豐用之;

 

民寡則損,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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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1: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疏注「上其」至「之數」

 

○釋曰:群士,謂鄉士、遂士已下皆是。

 

必登斷獄之書於祖廟天府者,重其斷刑,使神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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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1: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令群士。

 

(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釋曰:此所戒,應六官,各應其所掌。

 

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鄉士已入帥其屬中,遂士、縣士、方士、訝士等雖是六十官之屬,以其主六遂以外漸遠,恐不在屬中,故經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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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22: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乃宣佈於四方,憲刑禁。

 

(宣,徧也。

 

憲,表也,謂縣之也。

 

刑禁,《士師》之五禁。

 

○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

 

○釋曰:此所宣佈,則《布憲》所云者是也。

 

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

 

○會,古外反,後「要會」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釋曰:「命其屬」,謂命已下屬官,使入會計文狀來,乃致事與王。

 

故云「乃」,乃,緩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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