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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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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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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4: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奉其明水火。

 

(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釋曰:司烜氏以陽燧取火於日中,以陰鑒取水於月中。

 

明者,絜也。

 

王人明絜,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

 

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鬱鬯與五齊,火以給爨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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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4: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大喪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釋曰:朝覲不言大,則四時朝也。

 

會同,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此者皆司寇在王前為導也。

 

其大喪亦如之,亦導王也。

 

○注「大喪」至「嗣王」

 

○釋曰:知「嗣王」者,以經云大喪是王喪,複云前王,明是嗣王也。

 

言「或」者,大喪或是先後及王世子,皆是大喪。

 

若先後及世子大喪,則王為正王也。

 

既言前王,明以先後世子為政,故云「或嗣王」也。

 

凡大喪之禮有三。

 

《大宰》云「大喪,讚贈玉含玉」,《大司馬》云「大喪,平士大夫」,贈王謂王喪。

 

《大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

 

注云:「王、後、世子。」

 

及此「大喪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後及後、世子。

 

又《宰夫》云:「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

 

注云:「大喪,王後、世子也。

 

小喪,夫人以下。」

 

然則大喪與小喪相連,則不容有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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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5: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大軍旅,蒞戮於社。

 

(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

 

疏注「社謂」至「於社」

 

○釋曰:鄭知「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者,以其大軍旅非在國,故先鄭引《書》為證,彼《書》,謂《甘誓》,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誓士眾辭。

 

社是陰,殺亦陰,賞是陽,祖是遷主亦陽,故各於其所。

 

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嚴社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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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5: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也。

 

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奸人也。」

 

玄謂蹕,止行也。

 

○<走畢>,本亦作蹕,音畢。)

 

疏注「屬土」至「行也」

 

○釋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語廣,則國有大事,王動行,皆使其屬蹕。

 

鄭知其屬是士師以下者,見《士師職》云:「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

 

注云:「諸侯來朝,若饗食時。」

 

《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蹕。

 

知者,以此注云「士師以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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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0: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

 

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

 

國危,謂有兵寇之難。

 

國遷,謂徙都改邑也。

 

立君,謂無塚適選於庶也。

 

鄭司農云:「致萬民,聚萬民也。

 

詢,謀也。

 

《詩》曰『詢於芻蕘』,《書》曰『謀及庶人』。」

 

○難,乃旦反。

 

適,丁曆反。

 

蕘,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釋曰:外朝之職,朝士專掌。

 

但小司寇既為副貳長官,亦與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

 

以致萬民者,案下文,群吏並在內,而此經獨云致萬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萬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獄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釋曰:外朝在雉門之外,則亦在庫門之外也。

 

云「國危,謂有兵寇之難」者,謂鄰國來侵伐,與國為難者也。

 

云「國遷,謂徙都改邑也」者,謂王國遷徙,若殷之盤庚遷殷之類。

 

若遷卿大夫都邑,不在詢限。

 

云「立君,謂無塚適選於庶也」者,塚適雙言。

 

案《內則》而言,謂適後所生,最長者為塚,若無塚,適後所生次塚以下為適,則適者非一。

 

若無適,則於眾妾所生擇立之。

 

眾妾所生非一,是以須與閽人共詢可否。

 

此三者皆采眾心,眾同乃可依用也。

 

先鄭引《詩》及《書》者,證致萬民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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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1: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麵,群臣西麵,群吏東麵。

 

(群臣,卿大夫士也。

 

群吏,府史也。

 

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

 

鄉大夫在公後。

 

○鄉,許亮反。

 

長,丁丈反。

 

見,賢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後」

 

○釋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東麵北上,今此獨在東方西麵,從群臣之位者,孤無職,尊之如賓,恆在西。

 

但此三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

 

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

 

麵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

 

以此故知孤從群臣之位。

 

三公北麵者,案《郊特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

 

臣之北麵,答君也。」

 

三公,臣中之尊,北麵屈之,答君之意。

 

知鄉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長眾鄉之屬在公後,又二鄉公一人,明鄉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

 

每鄉大夫皆別命卿為之,六卿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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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1: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誌而弊謀。

 

(擯,謂揖之使前也。

 

敘,更也。

 

輔誌者,尊王賢明也。

 

○擯,兵刃反,注同。

 

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謀」

 

○釋曰:云「以敘進」者,案《小宰》六敘皆先尊後卑,則此言以敘進,謂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擯謂」至「明也」

 

○釋曰:此既在朝立定而問之,明擯者無別相見之禮,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問之。

 

云「輔誌者,尊王賢明也」者,專欲難成,舍己稽眾,聖人無心,以百姓心為心,今能以眾輔成己誌,是尊王賢明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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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2: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

 

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附猶著也。

 

故書「附」作「付」。

 

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

 

十日乃斷之。

 

《王製》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鄭司農云:「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訊,音信。

 

盡,津忍反。

 

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釋曰:云「附於刑,用情訊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濫,故用情實問之,使得真實。

 

云「至於旬乃弊之」者,緩刑之意,欲其欽慎也。

 

云「讀書則用法」者,謂行刑之時,當讀刑書罪狀,則用法刑之。

 

○注「附猶」 至「論之」

 

○釋曰:引《王製》云「刑者侀也」者,上刑為法,下侀為著,謂行法著人身體。

 

又訓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變,死者不可複生,斷者不可更續,是其不可變也。

 

故君子盡心焉,不可濫。

 

此釋用情訊之也。

 

漢時「讀鞫已乃論之」者,鞫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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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3: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為治獄吏褻尊者也。

 

躬,身也。

 

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

 

《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

 

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之妻者。」

 

《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嚴子為坐,土榮為大理。」

 

○為治,於偽反。

 

咺,況阮反。

 

鍼,其廉反。

 

嚴,劉音莊,《左傳》作莊,案《漢書》明帝名莊,改為嚴。)

 

疏注「為治」至「大理」

 

○釋曰:古者取囚要辭皆對坐,治獄之吏皆有嚴威,恐獄吏褻尊,故不使命夫命婦親坐。

 

若取辭之時,不得不坐,當使其屬或子弟代坐也。

 

引《喪服傳》者,《喪服經》有 「大夫命婦」,子夏傳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

 

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誤,當以彼為正。

 

云《春秋傳》者,《左氏》僖二十八年,衛侯坐殺弟叔武,元咺訴於晉,晉使人斷之。

 

引之者,證命夫命婦不身坐獄訟之事。

 

若然,元咺、甯子、鍼莊子皆大夫得坐訟者。

 

大夫身不得與士坐訟,若兩大夫,或代君,皆得坐,無嫌,以是衛侯不得坐,使莊子與元呾對坐也。

 

若然,觀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不通士。

 

案《內宰》云:「佐後使治外內命婦」,先鄭云:「外命婦,卿大夫之妻。」

 

後鄭云:「士妻亦為命婦。」

 

又《閽人》云「凡外內命夫命婦」,註:「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

 

如是,士及士妻亦得為命夫命婦者,彼皆據王臣而言。

 

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

 

此文兼諸侯臣,子男士則不命。

 

以是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為文,不通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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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3: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

 

《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疏注「鄭司」至「兄弟」

 

○釋曰:此囚上論斷獄之事,故說「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故先鄭云「當刑諸甸師氏」。

 

故《甸師》云「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

 

必於甸師者,甸師掌耕耨王籍,其場上多屋,就隱處刑之。

 

引《禮記》者,《文王世子》文。

 

彼據諸侯法。

 

云「刑於隱者」,謂就屋中。

 

云 「不與國人慮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殺,國人見之,亦謀慮兄弟,是與國人慮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與也。

 

天子之禮亦然,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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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4: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釋曰:案下五事惟辭聽一是聲,而以五聲目之者,四事雖不是聲,亦以聲為本故也。

 

案《呂刑》云:「惟貌有稽,在獄定之後。」

 

則此五聽,亦在要辭定訖,恐其濫失,更以五聽觀之,以求民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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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4: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疏注「觀其」至「則煩」

 

○釋曰:直則言要理深,虛則辭煩義寡,故云「不直則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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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5: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觀其」至「赧然」

 

○釋曰:理直則顏色有厲,理曲則顏色愧赧。

 

《小爾雅》云:「不直失節,謂之慚愧。

 

麵慚曰赧,心慚曰恧,體慚曰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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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5: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喘,昌兗反。)

 

疏注「觀其」至「則喘」

 

○釋曰:虛本心知,氣從內發,理既不直,吐氣則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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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6: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聆,音零。)

 

疏注「觀其」至「則惑」

 

○釋曰:《尚書》云:「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

 

觀其事直,聽物明審,其理不直,聽物致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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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6: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五曰目聽。

 

(觀其眸子視,不直則毦然。

 

○眸,莫侯反,劉無不反。

 

毛,莫報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觀其」至「毦然」

 

○釋曰:目為心視,視由心起,理若直實,視盻分明,理若虛陳,視乃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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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1:07: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辟,法也。

 

杜子春讀麗為羅。

 

玄謂麗,附也。

 

《易》曰:「日月麗乎天。」

 

故書附作付,附猶著也。)

 

疏「以八」至「刑罰」

 

○釋曰:案《曲禮》云「刑不上大夫」,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

 

輕重不在刑書。」

 

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注「辟法」至「著也」

 

○釋曰:以辟為法,謂八者之法。

 

子春讀「麗」為「羅」,後鄭不從,謂麗,附也,破子春為羅。

 

若作羅,則入羅網,當在刑書,何須更議之也。

 

後鄭以不在刑書,故須議,議訖,乃附邦法。

 

《易》曰:「日月麗於天。」

 

但天自然無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氣。

 

日月本在虛空,而附自然之氣,故得為附著也。

 

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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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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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議親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疏注「鄭司」至「是也」

 

○釋曰:「親」,謂五屬之內,及外親有服者,皆是議限。

 

親不假貴,故親賢能及功勤。

 

若貴亦不假餘賢能之等,各據一邊,則得入議。

 

假令既有親,兼有餘事,亦不離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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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二曰議故之辟,(故謂舊知也。

 

鄭司農云:「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謂」至「不偷」

 

○釋曰:此「故舊」,據王為言,是以《大宗伯》註:「故舊朋友,謂共在學者。」

 

若《伐木》詩,亦是故友之類。

 

先鄭引《論語》「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據人君而說,故引為證議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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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五


三曰議賢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玄謂賢有德行者。

 

○行,下孟反。)

 

疏注「鄭司」至「行者」

 

○釋曰:先鄭舉漢廉吏為賢,後鄭足成,故言「賢有德行」者,謂若鄉大夫興賢者、能者。

 

賢,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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