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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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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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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5: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願,愨慎也。

 

「暴」當為「恭」字之誤也。

 

○願,音<原頁>,劉又音原。

 

依注暴作恭。

 

愨,苦角反。)

 

疏注「願愨」至「誤也」

 

○釋曰:知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糾察其善,不糾其惡,以類言之,故知是恭。

 

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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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5: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圜土聚教罷民,(圜土,獄城也。

 

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

 

民不湣作勞,有似於罷。

 

○罷,音皮,注下皆同。

 

湣,音敏,劉亡覲反,《尚書》作湣,音敏,又作昏,皆訓強。)

 

疏注「圜土」至「於罷」

 

○釋曰:此已下說罷民。

 

云「教之」者,正謂夜入圜土,晝則役之司空,困苦則歸善。

 

鄭云「困苦以教之為善」。

 

云「民不湣作勞,有似於罷」者,罷謂困極罷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湣強作勞之民,有似罷獘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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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6: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

 

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係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

 

寘,置也。

 

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

 

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

 

○寘,之豉反,又音示。

 

邪,似嗟反,下同。

 

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釋曰:云「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案《司救職》云:「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

 

即此下文者是也。

 

此謂語言無忌,悔慢長老,過淺,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

 

彼下文又云:「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

 

此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罪重,不坐嘉石,徑入圜土,晝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

 

此罷民,本無故心,直是過誤,此入五刑者為輕,比坐嘉石者為重,故云已麗於法,麗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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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6: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其能改過,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裏也。

 

《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釋曰:云「能改」,正謂在圜土不出,自思己過,是能改也。

 

○注「反於」至「平民」

 

○釋曰:言「反於中國」者,《虞書》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國,此則反還於故鄉裏也。

 

引《司圜職》已下,見舍之遠近。

 

此所舍鄉,則《玉藻》所謂「垂緌五寸,惰遊之士也」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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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6: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出謂逃亡。)

 

疏「其不」至「者殺」

 

○釋曰:云「不能改」,正謂不能伏思已過而出圜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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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7: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訟,謂以財貨相告者。

 

造,至也。

 

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

 

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

 

必入矢者,取其直也。

 

《詩》曰「其直如矢」。

 

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畝與?

 

○造,七報反,注同。

 

個,古賀反。

 

與,音餘。)

 

疏「以兩」至「聽之」

 

○釋曰:此並下二經,論禁民獄訟,不使虛誣之事。

 

言「禁」者,謂先令入束矢,不實則沒入官。

 

若不入,則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訟謂」至「個與」

 

○釋曰:云「訟,謂以貨財相告者」,以對下文「獄,是相告以罪名」也。

 

此相對之法。

 

若散文則通,是以衛侯與元咺訟,是罪名亦曰訟。

 

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書•文侯之命》,平王賜晉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賜晉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

 

云「束矢其百個與」者,彼是所賜,此乃入官,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

 

《泮水》詩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

 

彼鄭從之者,彼或據在軍矢數,與受賜者異,故從《毛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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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7: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

 

劑,今券書也。

 

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

 

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

 

必入金者,取其堅也。

 

三十斤曰鈞。

 

○兩劑,子隨反。)

 

疏「以兩」至「聽之」

 

○釋曰:此一經聽爭罪之事,與上聽訟有異,此則各遣持劑之書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於朝」者,皆謂以獄事重於訟事,故鄭云重刑也。

 

○注「獄謂」至「曰鈞」

 

○釋曰:云「獄謂相告以罪名」 者,對前相告以財貨為訟也。

 

云「劑,金券書也」者,《小宰》云:「聽賣買以質劑。」

 

《質人》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鄭《小宰》注云:「簿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

 

則劑謂券書者,謂獄訟之要辭,若王叔氏不能舉其契是也。

 

「三十斤曰鈞」,《律曆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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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7: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嘉石平罷民,(嘉石,文石也。

 

樹之外朝門左。

 

平,成也。

 

成之使善。

 

○文石,如字,劉音問。

 

樹音樹。)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釋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職》,朝士屬大司寇,故見之耳。

 

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

 

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

 

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

 

樹之外朝門左,朝士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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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18: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裏任之,則宥而舍之。

 

(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

 

麗,附也。

 

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

 

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

 

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

 

役月訖,使其州裏之人任之,乃赦之。

 

宥,寬也。

 

○桎,音質。

 

桎,戶毒反。

 

著,直略反,下附猶著皆同。)

 

疏「凡萬」至「舍之」

 

○釋曰:云「未麗於法」,隻謂入圜土為法,此坐嘉石之罷民未入圜土,差輕故也。

 

云「害於州裏」者,謂語言無忌,侮慢長老。

 

云「桎梏而坐諸嘉石」者,謂坐時,坐日滿,役諸司空,則無桎梏也。

 

此已下輕重有五節,皆就語言侮慢之中,斟酌為輕重,分五等也。

 

云「使州裏任之」者,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裏宰保任,乃舍之。

 

以稍輕,入鄉即得與鄉人齒,亦無垂緌五寸之事也。

 

鄭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無正文,見《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謂兩手共一木,梏與{共手}連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

 

《廣雅》云:「手間之梏械,足間之桎械。」

 

亦是手曰梏,足曰桎。

 

《易誌》冷剛問:「《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為木,互體震,震為牛之足,足在艮體之中,艮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

 

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

 

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審桎梏手足定有別否?」

 

答曰:「牛無手,故以足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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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0: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以肺石遠窮民,(肺石,赤石也。

 

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肺,芳廢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釋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陰陽療疾法,肺屬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

 

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

 

云「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王製》文。

 

彼上文云:「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鰥,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

 

皆有常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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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0: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無兄弟曰惸。

 

無子孫曰獨。

 

複猶報也。

 

上謂王與六卿也。

 

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

 

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

 

○惸,其營反。

 

長,丁丈反,下及注同。

 

上,時掌反。)

 

疏「凡遠」至「其長」

 

○釋曰:言「遠近」者,無有遠近,畿外畿內之民,皆有惸獨老幼之等。

 

云「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謂長官不肯通達,審知其貧困者,故須複報於上,如此之類,是上窮民,即來立於石也。

 

○注「無兄」至「大夫」

 

○釋曰:鄭知惸是無兄弟者,《王製》已有狐獨鰥寡,不見惸,則惸是無兄弟可知也。

 

是以《尚書•洪範》亦云「無虐惸獨,而畏高明」,孔云:「惸,單無兄弟也,無子曰獨。」

 

云「無子孫曰獨」者,案《王製》唯云「老而無子曰獨」今兼云孫者,無子有孫不為獨,故兼云無孫也。

 

鄭不釋經「老幼」者,老則無夫無妻,幼則無父可知,故不釋也。

 

知上是王與六卿者,六卿並知國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

 

云 「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者,冤訴之人,天下皆是,故長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諸侯及畿內鄉遂大夫,皆得為長也。

 

若然,不言三等埰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長中可知,故舉外內以包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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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1: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

 

○縣音玄,注及下同。

 

挾,子葉反。)

 

疏「正月」至「斂之」

 

○釋曰:「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

 

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其實不改也。

 

云「布刑於邦國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於天下。

 

云「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者,謂建寅正歲,邦國及都鄙並王家雉門,皆一時縣之。

 

「斂之」者,天子斂藏於明堂,諸侯斂藏於祖廟,月月受而行之,謂之聽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釋曰:鄭云「天下」,即邦國都鄙也。

 

云「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知正歲乃縣者,亦約《小司寇》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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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2: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

 

(蒞,臨也。

 

天府,祖廟之藏。

 

○約,於妙反。

 

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釋曰:云「凡邦之大盟約」者,謂王與諸侯因大會同而與盟所有約誓之辭。

 

云「蒞其盟書,而登於天府」者,既臨其盟書,因即登此盟書於天府。

 

○注「蒞臨」至「之藏」

 

○釋曰:云「天府,祖廟之藏」者,《天府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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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2: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六官,六卿之官也。

 

貳,副也。

 

○會,古外反,下司會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釋曰:大史、內史、司會,掌事皆與六卿同,故皆有副貳盟辭而藏之,擬相勘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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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0:22: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邦典,六典也。

 

以六典待邦國之治。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釋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職》「以典待邦國之治」,故邦國有獄訟之事來詣王府,還以邦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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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

 

(邦法,八法也。

 

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斷,丁亂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釋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獄訟,還以邦之八法斷之。

 

若然,《大宰》有「八則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獄訟,以八則斷之者,都鄙有獄訟,都家之士告於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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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邦成,八成也。

 

以官成待萬民之治。

 

故書「弊」為「憋」。

 

鄭司農云:「憋當為弊。

 

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

 

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

 

○弊,必世反,斷也,後訓斷者,皆同。

 

弊,劉芳滅反,又音卑設反。

 

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釋曰:《大宰》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獄訟,故以邦成弊之。

 

弊亦斷也,異其文耳。

 

云「邦成八成也」者,則《小宰》云「一曰聽征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已下是也。

 

先鄭云「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舊法成事品式。

 

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也。

 

《春秋傳》者,《春秋左氏傳》「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邢侯不勝,乃弊獄邢侯」,引之者,證弊為憋,義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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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大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釋曰:犬屬西方金,犬既當方之畜,故司寇奉進犬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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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

 

(戒之日,蔔之日也。

 

百族,謂府史以下也。

 

《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

 

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

 

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疏「若禋」至「百族」

 

○釋曰:禋之言煙,煙祀五帝,謂迎氣於四郊,及總享五帝於明堂也。

 

云「戒之日」者,謂前十日蔔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齊。

 

云「蒞誓百官」者,謂餘官誓百官之時,大司寇則臨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親自戒之。

 

其百官所戒者,當太宰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故知太宰戒百官也。

 

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

 

《太宰》雖云「掌百官誓戒」,戒則親為之,誓則掌之而不親誓。

 

何者?

 

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蒞誓百官,豈司寇得臨太宰乎?

 

故知太宰掌之,餘小官誓之,司寇臨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釋曰:鄭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

 

引《郊特牲》者,欲見百族非王之親,是府史以下也。

 

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者,王自澤宮而還入皋門,至庫門之內,大宰獻命,命,即戒百官。

 

又於庫門而東入廟門,廟門之內戒百姓。

 

彼注云:「百姓,王之親也。」

 

以親,故入廟乃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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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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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納亨,致牲。

 

○亨,普庚反,劉普孟反,注同。

 

下納亨放此。)

 

疏「及納」至「如之」

 

○釋曰:鄭云「納亨,致牲」者,謂將祭之辰。

 

「祭之日」,謂旦明也。

 

此二者,大司寇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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