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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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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1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十五-34


至誠者猶至一也。


一則不二。


不二則不紛。


不紛則不滯于物。


不拘于方。


此易之體。


易所謂太極也。


太極者。


太一也。


至一不二。


必動而後分兩儀。


神之至一。


必感而後通天下之故。


最一則最精。


無不可入。


至一則至大。


無不可包。


故通天下之故。


莫之逆也。


易何以必溯本于神哉。


豈果如觀卦。


觀天之神道。


而四時不忒。


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之言。


乃尊神以立教哉。


非也。


蓋天地有其本始。


人物有其祖先。


生生之源。


自神出。


則太極之先也。


太極之先。


天地未見。


所有惟神。


神無形。


而居無方。


故太極之先。


無天地也。


而天地由茲出。


人物由茲生。


則溯其本始。


惟尊乎神。


尊者尊其生也。


尊所自生且推而上之。


尊人類所自生。


尊天地所自生。


故在太極以下尊天。


太極以上尊神。


神一而其德不可量。


故至尊之神太乙即太一。


亦太極之主宰。


無極之真宰。


始終乎道。


包羅乎器。


則形而上者。


神之體。


形而下者。


神之用。


神用無極。


故至細之物。


有神主之。


至微之事。


有神司之。


非神樂為之也。


其生生之原。


不可斷耳。


故物物有太極。


事事有至中。


在其中央。


統御一切。


無時不至。


無方不臨。


此則神之格思。


不可度思者也。


人之生也。


神藏于心。


先天之性命。


心之靈知。


神所主也。


上通于腦。


下繫于腎。


則三寶之合。


精氣與神來往之道。


故上接于天靈。


旁通于物靈。


而在後天。


七情亂之。


靈乃日濁。


知乃日昏。


此人生恒情。


而不悟者眾矣。


故聖人以神道設教。


將以啟迪之。


匡正之。


俾充其固有靈知。


而約其物欲情識。


情識與靈知。


一屬後天。


一屬先天。


判然兩途。


時相妨擾。


故靈知日泯者。


形上之道日亡。


則去天遠而距地近。


久則愈陷愈深。


身墮地獄。


不可復拔。


皆情欲之害。


而罪惡之所為也。


修持之士。


慎宜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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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18:4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十五-33


宗主疏述十五易道以神形分兩大類。


神也者。


不可見。


不可知。


不可測。


易曰陰陽不測之謂神。


又曰非天下之至神。


其孰能與于此。


神之為象難明。


而其德則可見。


神之德。


即猶天之命。


大道不可見。


而命數則可驗。


故神與形。


一隱一顯。


隱者以顯明。


鬼神之為德。


經書多言及之。


皆源于易。


易曰精氣為物。


游魂為變。


精氣隱而為物則顯矣。


游魂隱而為變則顯矣。


故神無方。


而易無體。


為神之無在無不在也。


神之無處不至。


無時不格者。


正以其隱。


隱則無滯于物。


無礙于方。


比之氣然。


氣尚有清濁輕重精粗純雜之分。


神則一也。


故曰神者聰明正直而一者也。


正直者神之德。


聰明者神之知。


而一者神之精妙通乎天也。


無高下。


無遠近。


惟感斯通。


惟誠以靈。


中庸曰至誠如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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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18: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十六-35


宗主疏述十六四傳最重要者。


即繫辭上下篇。


原分十章。


後人因顛倒錯亂。


章節全失。


無從整理。


遂彙為上下篇。


實則上篇中有下篇辭。


下篇中有上篇辭。


語氣不接。


文義難貫。


茲既證釋。


亟宜改正。


惟已殘脫者。


或加補正。


或略修改。


以符原來之旨。


不過不欲過為更易。


有啟後人之疑耳。


其校正之方。


應按原本逐節講明。


如全節無訛者。


仍其舊而易其次序。


如一節中有羼他節文者。


則宜分別。


重訂編其次序。


故校時頗費事耳。


大抵一節一節先念。


念後由壇批明。


應在前或後。


俟移改之後。


再行呈壇校訂。


因一次校正。


恐有疏脫也。


在原本有出于宣聖所釋者。


類加子曰。


有屬文王周公之遺者。


則無之。


然宣聖亦紹述文周之遺。


而引申其義者。


讀之不必強分為孰作也。


本來孔門十翼之說。


傳之者。


商瞿氏。


至秦漢以後。


始分多家。


如京房費氏之類。


雖出于儒。


而雜于道。


及諸子百家之言。


因周泰時讖緯之說風行。


奇誕之談日起。


遂不免附會于易。


以神其辭者。


則占驗之說。


所自興也。


然易道不廢占驗。


觀于左傳國語國策所述。


即可知之。


占驗之術。


即本于繫辭以蓍為卜。


而其數則自天一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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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19: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十六-36


至大衍之數五十。


其用四十有九諸語。


仍不外河圖洛書之文。


圖書之數。


實易經言數之始。


亦古代言數之源。


天一生水。


是為數之始生。


一與二應。


即陽與陰孚之象。


陽奇陰偶。


一為奇二為隅。


奇偶合而變化出。


此即天地生成之本數。


亦即老氏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之說也。


三者奇偶既合。


而變化以後所具之數三亦奇也。


奇偶合仍為奇。


故陽長于陰。


若兩偶合則仍為偶。


以陰偶數。


不能統陽也。


然兩奇合反為偶。


則陽之至反為陰。


此陽能出陰。


而陰不得陽不能生陽也。


故得中天一地二之數。


不獨言數。


實關天地生成變化之例。


凡奇皆陽。


皆天數。


凡偶皆陰。


皆地數。


而大衍之五十。


偶也。


而只用四十九。


則奇也。


偶者已變化之數。


用奇則終返于始。


地順承天。


由此可悟修持之道焉。


由形入神。


由命歸性。


皆五十而用四九之道也。


四九者七七之乘數。


天道七日來復。


則四九亦還于天之行。


而五十則河洛中數也。


中央為土。


地之數。


五與十。


五與十乘之所得也。


可見物生于地。


終歸于天。


用與體不同也。


不同者一數。


亦即天之原生數。


此數永存。


恒久不變。


此道家抱一之說所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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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19:5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總述繫辭大旨-37


宣聖講義繫辭者。


繫于易之辭也。


易有象有辭。


象示其數。


辭明其意。


得夫象者。


不及辭。


不得于象。


則求于辭。


辭以明意。


非謂聖人之意也。


聖人已作卦矣。


意在象中。


而象有所限。


故名卦名爻。


卦以掛之。


爻以效之。


皆舉一以概百。


指一以包餘。


而人不之盡知。


則有恃夫辭。


辭以盡卦爻之意云爾。


辭自卦爻出。


則經中彖象文言之所謂也。


而繫辭則又繫于彖象文言之辭。


以其繫也。


不稱經。


而曰傳。


傳者。


傳經者也。


經中文辭。


或詳或略。


或多或寡。


以其于時。


不必詳則略之。


不必多則寡之。


而周易文王作也。


時丁紂王暴政虐民。


心非而口難說。


乃委曲藉卦爻以示其意。


則有宜詳者亦略焉。


宜多者亦寡焉。


以明哲保身。


言文賈禍。


所必審也。


辭不能盡其義。


而易不克達其用。


故周公補之。


周公得諸口授。


揣諸心蘊者。


申之以己見。


參之以舊聞。


故象辭較明顯者。


皆其作述也。


而有未全者。


丘?取其意而備為之辭。


此繫辭之由來。


蓋本諸文周。


而卒成于丘。


所紹述者。


夏商之遺。


古易之佚。


重演其義。


推廣其言。


以期有裨于易耳。


易者易也。


由不易以變易。


此一生二。


二生三之道與數所著。


故以易名。


而自太極始。


然太極不在卦爻內。


則易經中無其名。


經無其名。


傳述其本。


故溯易之始。


不得不自太極。


易者言數者也。


數雖見于卦爻之位。


稱乎九六之名。


而其所先。


未之詳也。


易數之先。


河圖也。


洛書也。


經不及河洛。


傳則追數之。


是傳之有裨于經也。


為其制度有殊。


體裁不類。


則經不載。


而制為傳。


經不詳。


而繫以辭。


此繫辭傳者。


易之餘義。


卦象之詳解。


而辭文之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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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0: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39


繫辭之文頗多。


今已失其半矣。


原本首節前。


尚有數節。


係述易之所始。


今僅存後易有太極一節。


若移之于首。


則文氣不合。


以首有是故二字。


原承前節而來者也。


苟更為之補出。


則尚須錄及以前數節。


茲擬就所存者。


順其次序。


約為章節。


其已闕者。


可于講義中補述其義。


而不加其文。


則較易于證釋耳。


原文上傳與下傳兩首節。


本連貫為一章。


竟錯作兩傳之始。


是亦使讀者有難通會之處。


以皆總釋大旨也。


易之為書各節。


即續釋易經作者之心。


而追溯聖人制易之大。


其關于明天道者。


明鬼神者。


明卜筮者。


明政治文教者。


明性命者。


明用例者。


明得失人事者。


明位時卦德者。


各有分類。


亦各言數與溯源。


不相混也。


易之有彖象。


有卦爻。


即為易之體用所存。


有吉凶。


有悔吝。


則為易之德用所在。


有時位。


有應變。


則為易之常變所分。


有趨避。


有順逆。


則為易之人道所重。


故易者天人合道。


時位兼備。


三才既具。


六位周流。


有陰與陽。


以定其剛柔生成之權。


有往與復。


以辨其進退藏否之道。


有仁以長之。


義以制之。


禮以齊之。


信以一之。


有元以先之。


亨以通之。


利以濟之。


貞以正之。


是以有道以大之化之。


有德以規之範之。


有類以別之。


有變以達之。


則無用不宜。


無行不臧。


則天者亦毋違。


神者亦毋忌。


顯者毋露。


隱者毋藏。


皆歸于中。


底于和。


主于情性。


成于道德矣。


故繫辭者。


言文之精。


易教之宗。


不可不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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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0:4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0


第一章第一節天尊地卑。


乾坤定矣。


卑高以陳。


貴賤位矣。


動靜有常。


剛柔斷矣。


方以類聚。


物以群分。


吉凶生矣。


在天成象。


在地成形。


變化見矣。


宣聖講義此係第一章提綱。


以明易卦設象之綱要。


立辭之大旨。


而見周易成規。


有異夫前易者也。


蓋古代易。


本有三種。


今猶存漢魏叢書中。


一連山易。


艮為首。


一歸藏易。


坤為首。


一乾坤易。


乾為首。


文王所仿者。


即乾首坤次之易。


故繫辭首釋其要。


乾為天。


坤為地。


乾上坤下。


故曰天尊地卑。


乾坤定矣。


定者定其位。


位者八卦方位。


乾上坤下。


原係伏羲氏所作八卦方位。


而傳至文王。


始更創立離南坎北方位之序。


後人以此稱前者為先天卦位。


後者為後天卦位。


實則無先後天。


乃正變例耳。


先天者正例。


後天者變例。


文王推伏羲之變。


而為是例。


明易之為易。


包各變易。


不變不為易。


變愈多。


易愈妙。


用愈神。


故一變而伏羲方位。


成文王方位。


變其序。


而名未改。


變其位。


而德不易。


變其用。


而體仍存。


故文王八卦方位。


雖以離坎代乾坤。


而六十四卦次序。


仍以乾坤冠諸卦。


此用變而體不變也。


體不變者。


易生于一。


一生于無。


無極而太極。


無極不可說。


太極可說。


而不可分。


太極生兩儀。


始由一分二。


故易之先。


不在易中。


故曰易無體。


無體者。


卦不得列其體耳。


體不變。


則不得名易。


以易者變易也。


變易者生之又生。


故曰生生之謂易。


猶父生子。


子生孫。


生生不已。


方謂之易。


而易原本于一也。


一者極也。


極者中也。


中極者。


道之主宰。


推而下之。


謂之天地。


溯而上之。


謂之太一。


故禮曰。


夫禮必本于太一。


分而為天地。


故就易言易。


當自天地始。


蓋天地已分。


萬有已具之象也。


天地既為其常。


則言方位。


亦以天地為主。


天尊地卑。


不獨伏義卦位如是。


文王卦位亦當如是。


而觀于宇宙自然之象。


固亦當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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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1:1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1


天地既定位矣。


則易之位亦定。


易之位雖有變例。


而其原來之位不易。


是以文王六十四卦之序。


仍首乾坤。


一如上世乾坤易。


乾象天。


坤象地。


凡讀易者無不知之。


而周易之首乾坤。


不以離坎始。


與八卦方位有殊。


其中奧竅。


人多不知。


故繫辭特揭之曰。


天尊地卑。


乾坤定矣。


蓋天居高而自尊。


地居下而自卑。


此宇宙不易者也。


不易者。


所以主宰其變易者。


乾坤既定于上下。


則各卦皆由乾坤生。


故一定字。


明其為位而不可移。


雖以後易位有移之者。


謂之變例則可。


謂之易定例不可也。


乾坤者易之主。


如一國之君后。


君后之位。


不可失也。


失位則國亂。


失乾坤之位。


則易道混沌矣。


故周易自乾坤開其端。


一如伏羲也。


方位雖殊。


定位不亂。


此繫辭首一句。


概示其要義矣。


不然既稱周易。


胡不以離坎為哉。


離坎固是代履乾坤之位。


而不可稱為定位。


以君后之位。


雖可假于輔弼儲貳。


以攝行其政。


監理其國。


而不得視為即君后也。


故乾坤定位。


實由天尊地卑自然之象來。


互卦地天交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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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1:4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2


地反居天上。


以成交孚之用。


此其德也。


而非定位。


若天地否者。


方為定位。


而以其德用。


否隔不通。


反失于生生之道。


是位與時之異。


正與變之分。


而體用之不一也。


易固重變易。


況在後天者乎。


故乾坤定于上下。


乃天地自然之序。


由此以往則變矣。


變則反其序矣。


易其位矣。


故離南坎北。


而乾坤居于四隅。


乾下坤上。


而天地成為交泰。


此卦用不可盡也。


而繫辭則溯其源。


返其本。


本源不失。


德用斯昭。


故曰卑高以陳。


貴賤位矣。


卑者地也。


而在先。


高者天也。


而在後。


是即地天交易之象也。


不然胡不曰高卑。


而曰卑高哉。


且陳者。


言如軍伍之陣。


必參伍相錯。


行列相交。


有序而不紛。


有法而不滯。


在前者。


或後之。


在左者。


或右之。


進退有度。


行止有節。


則可見其貴賤矣。


貴賤者。


猶主與從。


上與下。


猶木之根與葉。


水之源與流。


貴者尊。


則寡而統眾。


賤者卑。


則眾而奉寡。


此貴賤由于其位辨之。


而比位字。


則異乎定位也。


定位不移。


此位恒易。


蓋換言之。


即貴賤由茲別耳。


卑者且上。


高者且下。


則貴者自貴。


而不以貴驕之。


賤者自賤。


而不以賤辱己。


皆辨于位焉。


齊于等焉。


而不可亂矣。


動靜亦無礙矣。


蓋交孚者。


有其常道。


升降者。


有其常數。


故曰動靜有常。


動者陽而靜者陰。


陽剛而陰柔。


陽與陰既明。


剛與柔乃決。


斷者決也。


亦辨別之意。


故曰剛柔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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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1: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3


貴賤以位言。


動靜以行言。


剛柔以德言。


而皆始于陰與陽。


陽貴而陰賤。


陽動而陰靜。


陽剛而陰柔。


推之陽升而陰降。


陽高而陰卑。


皆以乾坤為本。


乾陽也。


坤陰也。


禮所謂轉而為陰陽者。


即天地也。


天陽之積也。


地陰之積也。


斯二者兩儀之象。


而生于太極。


故易者一太極所生所變所分轉者。


則在先天也。


後天也。


伏羲也。


文王也。


何非同出而異名乎。


同者不易。


異者謂之易。


易以不易。


不易以易。


則易之大綱要也。


故常者與變對。


有常即有變。


斷者與一殊。


有斷即有一矣。


一同而斷異。


常久而變速。


細體斯義。


自明繫辭之所指。


方以類聚二句。


述易之為類為別。


亦猶前貴賤之位。


剛柔之德。


各不混也。


總括之。


皆陰陽所生。


陰有其類。


陽有其群。


易非一二物與事也。


愈分愈眾。


愈生愈繁。


生生不已。


則易之為類為群者。


亦日見其多。


而德之為剛為柔。


性之為陰為陽者。


自日見其象矣。


易道不可量。


而有位以辨之。


易用不可窮。


而有方以別之。


易之為象。


不可盡舉。


而有物事以包納之。


易之為名。


不可備述。


而有數度以統計之。


故自天地既分。


陰陽既判。


卑高既異。


動靜既殊。


則為名者有其稱。


為象者有所指。


為德者有可數。


為用者有能知。


則皆如列之以方。


序之以次。


納之以等級。


齊之以規範。


而無不明矣。


方者天地之所定位。


日月之所循行。


名有東南西北。


四正四隅。


謂之八方。


而非一定不易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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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2: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4


蓋由方定位判之。


如在東向西立者。


異夫由南向北者矣。


以天地言固有定。


以人物言則無方。


言方而執一者。


將不能通易之德用矣。


然方雖無定而類可有紀。


則在一方者。


必其類也。


方知赤道近者。


氣候必熱。


為物者亦皆其地宜生。


如寒帶近者。


氣候必寒。


為物亦必皆其地宜生者。


溫帶亦然。


雖所生物多于寒熱帶。


而其為類自明。


移其地則不良于生長矣。


故類以方為聚。


天之道也。


地之宜也。


而物之以群分者。


亦猶是焉。


詳者所共生共存。


相得相愛者也。


如陸地居者。


必樂于陸。


水中居者。


必樂于水。


水陸者地之異。


而物亦以群分屬焉。


是物之生。


情性使然。


未可強也。


方有其象。


物有其群。


方與類者。


相生相制。


而各有其情。


相愛相仇。


而各有其志。


則所好者所惡者由是辨焉。


故吉凶生矣。


好惡出于情欲。


吉凶名于時用。


此易之道愈變愈分。


而各有其趣合矣。


蓋莫不緣于陰陽焉。


陰在好靜而悅柔。


陽者好動而慕剛。


則所惡者。


即其所反。


所仇者。


即其所嫉。


如人之有善惡也。


物之有良莠也。


器之有成窳也。


事之有正邪也。


各是其是。


而非其非。


則皆為類聚。


為群分。


非其類者不得近之。


非其群者相與拒之。


故愛仇相因。


生殺相應。


天之有寒暑。


地之有高窪。


其勢也。


數之所成。


理之所至。


而莫可一也。


故吉凶由此生。


好之者吉。


惡之者凶。


愛之者成其吉。


仇之者成其凶。


皆相反相賊。


不得止之。


此由二氣而生五行之時矣。


二氣者異而已。


五行則相生相制。


二氣者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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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2:5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45


五行則相好相仇。


故水木火土金相和。


水火金木土相賊。


和者吉。


賊者凶。


不得其情則疑。


疑則忌。


忌則恨。


恨則仇殺之心生。


苟反是者。


其情相近。


其志相投。


其行相親。


其所為相睦。


則類也。


群也。


同也。


同則為吉。


否則類為非類。


群為難群。


則異也。


異則為凶。


不必求其果。


但審其因。


不必見諸行。


但明其志。


此吉凶之生。


非時非位。


而莫達于時位。


非數而實成于數。


非道而分于道。


蓋自兩儀既判。


有其一必具其二。


有善斯有惡。


有愛斯有仇。


不可免矣。


而德不孤。


行不獨。


故曰類聚。


曰群分。


以在兩儀後。


偶而後生成也。


偶者陰也。


陽重亦偶也。


則凡偶者非陰即過陽。


過陽猶陰。


過陰猶陽。


故乾上九亢龍有悔。


陽之過也。


坤上六陰疑于陽。


陰之過也。


過則反其類矣。


故吉凶生于異同。


成于過反。


而道貴得中。


中則元吉。


元吉至吉。


無不吉矣。


吉與凶對。


元吉無對。


則猶至善。


至善無惡。


此性也。


性至善而道元吉。


故聖人不擇乎形而下也。


夫物有象有形。


而數有生有化。


此天地既定之後。


所可見者。


所可言者。


天地者亦有其象數。


有其生化矣。


而最明著者。


天之日月星辰。


風雲雷雨。


地之水陸山河。


木石動植。


皆是也。


而皆有其常與變焉。


常者謂之紀度。


變者謂之運數。


紀度者變而有常。


運數者常而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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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3: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附注-46


蓋星移斗轉。


歲時寒暑。


天之變也。


而有常。


嵐煙潮汐。


高窪橾濕。


地之變也。


而亦有定。


定于位者變于時。


常于道者變于用。


故日月者升降代明。


風雷者振落來往。


山河者峙流分明。


卑窪者高下留停。


皆變而有其數。


常而不失其用。


在天有其象。


則萬物亦象之。


在地成其形。


則萬類者亦形之。


此易之為易。


已寓于卦與爻中。


而其變化。


由各爻可見之矣。


卦有陰陽。


爻有剛柔。


數有奇偶。


行有升降。


列有時位。


序有主賓。


三極定其綱。


六位敏其行。


時位主其德。


消息辨其情。


故生也有其象。


成也有其形。


初也見其化。


終也見其變。


是所謂易與天地準者也。


天地尚可由易見其變化。


況其下者乎。


故易者象形之事。


象賅乎數。


形賅乎道。


形象者道數之別名。


明乎道數。


即知其變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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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3:4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附注-47


宗主附注繫辭首節。


天尊地卑。


即指先天八卦方位而言。


尊卑對舉。


乾坤分位。


非天在地上。


乃天包地外。


以尊者廣大之辭。


卑者隘細之辭。


由天地分立以來。


乾坤自太極出。


兩儀始判。


無所謂尊卑也。


後以漸化漸分。


天者輕清。


地者重濁。


清則升揚而凌空。


所包者廣。


濁則凝固而堅定。


所成者隘。


故地在天中。


而尊卑乃定。


故八卦之象。


亦以乾之[陽爻圖]為最尊大。


而坤之[陰爻圖]次之。


[陽爻圖]者[陰爻圖]所自變。


變則較小矣。


如人物初生者。


必小于其母體。


然漸長亦漸大。


如其所生。


是坤之德不能如乾之大。


而易之位遂有尊卑之分。


尊卑既分。


乾坤斯定。


而後天以生化為本。


定則不生不化。


故周易卦序。


以未濟為終。


既濟為定。


生化將絕不得續。


則易之用窮矣。


道永不絕。


易道永不窮。


故定不足以盡易之用。


而繼定者動也。


動則尊者卑矣。


卑者高矣。


故曰卑高以陳。


尊與卑對。


高與下對。


卑不及尊。


高不及下。


實古文簡略之例。


稱卑既概尊。


稱高即賅下。


言卑者反上。


尊者反下。


互相交孚。


以成泰卦之用。


不交則為否。


天道否塞。


世道危亂。


人道斯滅。


更何易道可言。


故位從于先。


而用交于後。


交則乾反下坤矣。


高者自卑。


則賤者反貴。


貴與賤非定名。


在上者貴。


乘時者貴。


得位者貴。


故泰卦地反比天貴。


為天自降。


以就地之下。


此乾九四或躍在淵之用。


而其道為革。


故曰乾道乃革。


革為去故。


以兌在離上。


為象兌出于坤。


而離代乾。


乾降則離亦不得不下。


坤升則兌亦不得不上。


此革之象繼承泰也。


泰為正。


革為變。


變革之數。


當時之敝。


故革命者順天應人。


以人濟時。


此卦用重時。


而其德重動。


故貴賤者以位明。


正位當時自貴。


非位違時則賤矣。


故乾以九五為至尊至貴之位。


而革反以六二當之。


六二者坤之正位。


固不足與九五比。


至革則反勝之。


此湯武以臣而克桀紂之君矣。


桀紂非不尊。


非不貴。


失其德位。


違于天時。


遂反為賤。


此貴賤之位。


非定位也。


與上乾坤定位不同。


此義人多忽之。


以為先天後天之殊。


乃伏羲文王之異。


不知此乃易道原有之用。


體用自有之。


伏羲著其體。


文王宏其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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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4: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附注-48


正如人在地下。


視日月在天。


以為日月之位。


高于人與地。


而不知夜間日反入人地之下。


晦朔月反行人地之背乎。


此地火明夷。


明入地中。


日在地下矣。


日在地下。


人反在上。


天亦如之。


天反在人地之下。


則觀天之定位。


而謂永無變易者誤也。


故後天八卦。


乾坤反在四隅。


而推離坎主其上下。


此貴賤之位。


非原定之位也明矣。


動靜有常。


以卦主動而動前有靜。


動後仍靜。


動固屬于變。


然變不失其常。


則以天道變而永不失其尊。


如一歲四時變也。


而年年如是。


終而又始則常也。


一變一常。


剛柔乃判。


剛柔者乾坤之德。


故雜卦傳首曰乾剛坤柔。


第二節剛柔者立本者也。


亦指乾坤為全易之本也。


全易卦爻。


皆本乾坤。


皆以剛柔判其德用。


則由其動靜言。


動者成乎剛。


靜者成乎柔。


老子曰靜為躁君。


躁即動也。


在卦分屬艮震。


艮者止。


震則動。


艮止為靜卦。


震動為躁卦。


而兩卦皆陽。


陽在初則震。


在上則艮。


而顛倒之。


則一卦也。


皆兩陰一陽。


陽在初者主進。


故為動。


躁在上者主退。


故為靜。


靜非退。


而退終必歸于靜。


此動靜皆由陽言。


陽之進也。


為剛之長。


反而為退。


則為陽剛之消。


即陰柔之長也。


故剛始于復。


終于剝。


而柔始于姤。


終于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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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4:4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附注-49


此六畫卦也。


剛柔一進一退。


即一長一消。


雖陰降陽升。


而卦自下始。


則在下者無不進。


在上者無不退也。


進退之間。


剛柔之道以判。


震為剛之長。


艮即柔之進。


故艮者限也。


限于其極也。


若就陰卦言。


則巽為進而兌為退。


巽兌亦猶震艮。


皆偏剛偏柔失其中和。


惟離坎得中。


故離坎足代乾坤。


離剛在外。


坎剛在中。


以爻言。


少者為貴。


故陽爻少者卦為陽。


陰爻少者卦為陰。


此貴賤以多少分。


非重陽輕陰之例也。


故剛柔之判。


必視卦爻之動靜。


陽動于下則剛長。


陰動于初則柔長。


皆動變所成。


不動不變。


則無以別之。


動變固有常度。


則剛柔亦有至德。


如乾純剛。


坤純柔。


剛柔不得相羼。


則雖動亦無變。


以其為定中之動也。


果羼則動必變。


而消長以明。


愈動愈變。


消長之跡愈顯。


如泰否是也。


泰否半乾半坤。


而上下各異。


乾下坤上為泰。


乃為陽長陰消。


而剛柔得其平。


否則反是。


蓋剛者君子之德。


柔者小人之行。


故泰為君子道長。


小人道消。


否則反是。


所謂道者。


指其行也。


若止則與之亦成反正。


止與行對。


即艮震顛倒之象。


順夫震則剛日盛。


順夫艮則柔日加。


故柔在外者道之用。


柔在內者道之賊也。


為柔一味呵順。


失其貞固之德。


則無所守。


此小人之貪祿位而行險之象也。


故否者小人得志之時。


剛柔雖各平勻。


而內外異。


是其失位與時之差。


故位時者。


吉凶之柄。


利害之樞。


果乖位時。


雖有智勇。


無所施之。


故卦本在位。


爻本在時。


位見其變。


時見其通。


通于時者。


永享其位。


變于位者。


恆失其時。


時位故相因也。


六二九五。


謂之位也。


九二六五。


謂之時也。


此易卦大用存焉。


讀者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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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5:1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一節-附注-50


首節在天二句。


為易卦爻取法之本。


後文所謂法象莫大乎天地諸語。


正為此注腳。


因卦象物。


首自乾坤。


乾象天。


坤法地。


故在天者屬諸乾。


在地者屬諸坤。


亦即後文本乎天者親上。


本乎地者親下之意。


天在高。


而日月星辰。


皆天之象。


地居下。


而山河動植。


皆屬地之形。


是以日月之形。


星辰之度。


天道所見也。


山河之狀。


動植之情。


皆地道所徵也。


日月星辰。


天時不移。


則天者亦見其變矣。


山河動植。


無地不有。


則地者亦已明其化矣。


蓋變化出于天地。


而應于人物。


天地垂示其範。


人物依循其行。


此易之所謂變化。


即自然之現象。


不以時而殊。


不以方而異者。


天地之道也。


隨時而動。


因方而變者也。


天地之用也。


道與用猶體與用。


各盡其妙。


而不相違。


此天有常變。


地亦有常變。


常變之數。


概在卦爻中見之。


故在天成象。


在地成形。


皆人物之所稟受。


所率循。


而亦隨其變化以至無盡。


故易為人道立。


人生天地間。


捨法則天地無以為生。


無以為養。


無以成。


無以化。


易之為易。


亦法則天地以示于人而已。


故陰陽剛柔者。


為天地。


而定名。


仁義者。


為法則天地而定人道之名。


此人道重在仁義也。


天之險陽。


地之剛柔。


固必知之。


必循之。


而非如仁義之必身體力行也。


故天之象。


為人垂示。


地之形。


為人踐履。


而變化者。


為人法則。


為人率循。


以辨其常變。


守其中和。


一之以仁義而已。


故變化之見。


吉凶之所判。


而吉凶之明。


德業之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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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5: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二節--51


德業者仁義之所為條目。


身心所奉行者。


行也止也。


處也出也。


莫不由之以見其德。


著其業。


此人道之于變化。


非衒其神奇。


昭其怪誕。


如方士之以術惑世。


異端之以技愚民也。


仁義之道不明。


則變化又奚用哉。


天之象。


地之形。


又奚為哉。


故日月之行。


人不得而易之。


星辰之度。


人否得而改之。


山河之勢。


人不得而侮之。


動植之生。


人不得而蔑之。


皆自然生成變化者。


人知之明之可也。


不得視為神奇。


目為怪誕。


則變者亦常。


化者亦歸于正。


此睽卦之所示。


與小畜遇雨則吉。


群疑亡也之所指。


足以見人道別有重矣。


見所未見。


此見之隔閡。


遇所不遇。


此行之蒙敝。


非異也。


故易示變化。


正欲人知其正常。


非驅人趨于變化也。


此教祖立教之旨。


務使人守其一。


保其真。


明于物。


而見其性。


以袪除昏惑。


戒絕誕妄。


則仁義長存。


而與天地同其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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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6: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二節-52


第二節八卦成列。


象在其中矣。


因而重之。


爻在其中矣。


剛柔相推。


變在其中矣。


繫辭焉而命之。


動在其中矣。


吉凶悔吝者。


生乎動者也。


剛柔者立本者也。


變通者趣時者也。


(謹按此節。


係今本下篇第一章第一節)宣聖講義八卦成列一節。


即承上節。


而明述易卦之制。


由八卦推至六十四卦之德用也。


卦以八卦為綱。


而始于乾上坤下。


此首節方位之所由定。


變化之所由生也。


方位既定。


則八卦成列。


變化既生。


則重卦成體。


所謂八卦者。


指未重之卦。


即質卦。


或曰元卦。


以初畫卦時所製三畫之卦也。


所謂八者。


乾坤坎離。


震巽艮兌。


而在伏羲之時。


有此八卦。


亦即有重卦所成之六十四卦。


故名前者為元卦。


後者為重卦。


元卦止于八。


重卦則八與八乘。


共得六十四。


而八卦亦有重者。


如六畫之乾坤是。


則名之為純卦。


蓋卦由本卦所重也。


若其他各卦。


則皆合兩元卦而成。


如坎震為屯。


艮坎為蒙是。


然純卦亦有非本卦所重者。


如頤中孚大小過。


則非一元卦之重。


而為兩元卦之合。


其亦稱純卦者。


謂與他卦由一卦顛倒成兩者異。


則顛倒皆同此卦象者為純卦耳。


故八卦之重。


乃必為六十四卦之象。


重則變化見焉。


首節所謂在天成象。


在地成形。


變化見矣者。


固概指天地萬物。


而由易卦言。


則可釋為在上成象。


在下成形。


上下者。


重卦分為兩。


自初至三爻。


下卦也。


自四至上爻。


上卦也。


下體夫坤。


則地也。


上體夫乾。


則天也。


由爻明之。


初二為地爻。


上五為天爻。


三四則人爻也。


然變化之大本存乎天地。


故三四雖為中爻。


而非正位。


必以六二為下卦之正。


九五為上卦之中。


則仍以天地分主一切。


而見變化之源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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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26: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一章-第二節-53


八卦成列者。


言首節方位。


由位言為列。


由圖言為圓。


圓者取天之象。


列者明地之形。


亦在天成象。


在地成形之意。


故八卦自有方圓之序。


圓法天。


方法地。


而成列。


則本地位。


以推其次耳。


因列而見其先後。


明其始終。


此所謂象在中者。


象者卦爻之統稱。


而此處則重在卦。


下句已明言爻矣。


卦以象物。


而先自有其象。


則亦由卦之成列見之。


蓋既稱列。


非獨有也。


必連接上下。


交介左右。


則由上而下者直列。


亦謂之行。


由左而右者平列。


亦謂之伍。


行伍者皆聚眾于一。


有其地位。


有其等類。


此即首節卑高以陳二句之義。


陳猶列也。


位則分也。


分者限也。


如人立于其處不移也。


故曰定。


分守分不失。


則其列不亂。


八卦之列不亂者。


以有天生之序也。


故象由列辨。


位由方明。


而以卦言。


則所謂爻也。


其初名儀。


即陽儀[陽爻圖]陰儀[陰爻圖]也。


[陽爻圖][陰爻圖]相列則卦成。


斯即卦之象。


卦不得外[陽爻圖][陰爻圖]以為象。


既有[陽爻圖][陰爻圖]之列。


即可見卦之象。


故曰象在其中。


但此指三畫者言。


則三畫者。


陰陽固分。


而未交。


天地雖定。


而未合。


則其所象者質也。


所卦者原位也。


故用不昭。


而德不廣。


必因而重之。


而後可盡卦之道。


推易之情。


重者加其一象。


合為兩耳。


則如乾者。


原為[陽三爻圖]重之則為[陽六爻圖]坤者原為[陰三爻圖]。


重之則為[陰六爻圖]。


是重者。


三畫重為六畫。


而陰陽始合。


天地始交。


蓋三畫極于三位。


為奇者二為偶者一。


一與二不能交合。


以不匹敵也。


重之而為六畫。


則成六位。


六則為奇為偶各半。


則相匹敵而能交合矣。


故卦之六住者。


初與四。


二與五。


三與上。


皆為應。


則原相配也。


初奇而四偶。


二陰而五陽。


三剛而上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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