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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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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6: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小過卦-釋爻辭-48


象曰。


弗遇過之。


已亢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曰已上。


上六曰已亢。


皆指陰柔高居于上。


不得下與陽和。


而兼指位之過高。


用之已窮言。


六五在中位。


已有已上之辭。


上六則居極地。


故曰已亢。


明其如坤之上六。


陰疑于陽。


而等于乾之亢龍有悔也。


乾曰亢龍。


此曰已亢。


兩亢字義同。


雖九六之爻不同。


而在上之位則一。


故凡初上兩位。


不分陰陽。


為其不及于辨識也。


初為勿用。


上為無位。


皆非時位所許。


則其用不利。


上六柔爻柔位。


又過六五。


故以亢稱。


爻辭弗遇過之。


正以其極高而無位。


當變而難久。


不得久待其來遇。


姑盡己而過訪之。


此上六不得已之情。


而仍不外為過所成也。


戾乎中道。


不得中行。


與其不及。


毋寧過之。


此易重責柔懦怠忽。


而示人以自強不息也。


故對三四剛爻。


則曰弗過。


而在上爻。


則曰弗遇。


明知其情不免。


而其行有必至也。


辭以見爻之用。


爻以見位時之用。


位時者。


行之所循。


志之所著。


吉凶利害之所分也。


上六位時已失。


故爻以?眚占凶。


可見及時之過。


猶可亨。


非位之過。


不可試。


與其過而有利。


何若無過而致功。


此中孚之可貴。


而小過與之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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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7: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總釋象例-49


既濟卦離下坎上宣聖講義既未濟殿全易。


居六十四卦之終。


天道周而復始。


易卦自始迄終。


成不盡之象。


為周圓之形。


自乾坤開其端。


而既未濟要其終。


終而非終。


終則復始。


此易卦之象。


為一大循環。


如一歲然。


由春至冬。


歲序已盡。


而仍復于春。


以為來歲之始。


是始之與終。


時之所為。


時之更易。


終亦有始。


故既未濟。


易卦雖終。


易道未盡。


乾坤永在。


坎離長存。


則既未濟三陰三陽。


平勻交錯。


合乾坤而紀其變。


均坎離而見其情。


情變之間。


轉生轉化。


以迄無盡。


此後天生化之象。


實以既未濟著其例焉。


坎水離火。


陰陽之綱紀。


亦如乾坤為生化之橐鑰。


鼓鑄之?冶。


振其機樞。


以開以閤。


以交以替。


無盡而有盡。


無終而可終。


此天地妙用。


即以此四卦懸其則。


而人物要道。


亦于此四卦昭其原。


既濟在前。


未濟在後。


兩者往來。


乃深探夫玄秘。


洞窺其奧蘊。


而示人以生生不已之道。


息息相通之功者也。


既濟者。


水在火上。


生成乃見。


未濟者。


離在坎前。


分合乃明。


不有既濟。


不能知天地之功。


不有未濟。


莫由顯乾坤之道。


此生之與滅。


二而一也。


往之與還。


昨猶今也。


合者必分。


通者必塞。


而一之者道也。


利之與害。


吉之與凶。


而齊之者功也。


功屬乎物力。


道達乎天心。


有無相關。


而無生有。


萬一相應。


而萬歸一。


此既未濟。


相反也。


而相成。


本殊也。


而可一。


此由兩卦象足以知之。


上經之泰否。


即其例矣。


地天交泰。


天地成否。


本乎位者反塞。


因乎用者轉亨。


著其分者反凶。


達其變者轉吉。


此後天之道。


異乎先天。


而人物之功。


別于天地。


由近而遠。


自遠而近。


道同而行異也。


由上而下。


自下而上。


位一而情殊也。


故既濟定也。


而未濟反為不定。


既濟交也。


而未濟反為不交。


不定之定。


不交之交。


雖若殊途。


而為同出。


同出異名。


殊途同歸。


明乎此。


則知既未濟之相往來。


而未濟乃終全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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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7: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總釋象例-50


既濟上坎下離。


而中互未濟。


未濟上離下坎。


而中互既濟。


由此可見兩卦體用相通。


中外互見。


原一卦而成兩用。


既濟者。


外表成濟。


而中體反不通。


未濟者。


外表不交。


而中體反成濟。


是以兩卦之用。


實相關聯。


其為道實若本末。


三陰三陽。


一水一火。


先天為中男中女之交濟。


後天為水火上下之合同。


離代乾而坎代坤。


則既濟同于泰。


未濟同于否。


以爻言之。


二五正位。


既濟六二九五。


孚于乾坤之正。


未濟九二六五。


類于交泰之中。


是又相反而相應也。


既濟者如舟之渡水。


由此達彼。


如事之所為。


由始至成。


而未濟則否。


故名以濟。


而加既未以別之。


既濟則已渡也。


已成也。


未濟則有待于渡。


有期于成。


此既濟為終。


而未濟反為始。


既濟在後。


而未濟反在前。


也今易乃以既濟在先。


未濟居末。


此中妙理。


實明天地無盡。


生化無窮。


終而不終。


末而非末也。


水火交而既濟成。


離坎背而未濟見。


陽下陰者為和合。


此咸以男下女為仁道之始。


剛先柔者為寂滅。


此恆以震上巽。


為變化之窮。


而既濟九五在上。


未濟六五在外。


是又交者不交。


滅者不滅。


傳曰歸妹。


女之終也。


未濟男之窮也。


此以八宮卦序。


大終于歸妹。


而兌主于內。


震反曲從之。


而周易卦序。


大終于未濟。


為離上坎下。


各背馳焉。


火炎上而水潤下。


既濟交孚。


未濟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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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8: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總釋象例-51


此由卦象以判既未濟者也。


卦固相異。


爻互相通。


用者宜合參之。


方盡兩卦之妙。


序傳曰。


有過物者必濟。


故小過之後為既濟。


以物之過。


其行有功。


其事必成。


物力之盈。


事功乃濟。


此周易本乎人道。


而著其數也。


小過過于善。


而失中行。


失中則有偏。


偏則易近于所趨。


故既濟自小過來。


而本與用有異也。


失中之濟。


雖濟難久。


故終至未濟。


為其為物。


盛必有衰。


為行。


亨必有塞。


以過而濟。


宜其不能恆。


以過而成。


宜其不可大。


此既濟亨小。


而不可大用。


亦如小過也。


水火者。


得其和則為功。


失其道則反為過。


協于用則為利。


反其情則反為害。


此既濟雖以濟名。


而功利不可久大。


可大可久者。


德業也。


傳曰日新之謂盛德。


富有之謂大業。


盛德大業至矣哉。


而在于能久能大。


既濟非久大之期。


故其用亦不稱。


而彖以亨小為辭也。


明易訓者。


不以既濟為足多。


則以當全易且終。


縱有德業。


亦難久大。


而未濟且隨既濟至矣。


然六爻定位。


剛柔交孚。


卦序已定。


故曰既濟定也。


定于其位。


達乎履之志。


則既濟自有其時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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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9: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彖辭-52


既濟。


亨。


小。


利貞。


初吉終亂。


宣聖講義此既濟彖辭也。


以既濟水火交濟。


固為相濟相成之象。


而以中互未濟。


九五六二固孚乾坤正位。


而與泰反。


卻同于否。


是濟而不終。


成而不久。


雖有三德。


備乾坤大用。


而無元則失其悠久無疆之功。


且以坎在外。


險阻當前。


雖離在內。


文明有主。


則其進也不易。


守則有餘。


初猶光明。


終則險陷。


此雖占亨。


亦如小過不可大事。


而為小亨也。


亨小利貞。


作一句讀。


則亨于前。


而咎于後。


故不大。


亨不大者。


用不廣。


業不宏。


功不著。


行無可獲。


守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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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9:3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彖辭-53


故利貞亦可連小字讀。


謂其由亨之不大。


而利貞亦不全也。


利貞者本夫坤。


適乎情性。


而外致之事功也。


既不全。


則不達其情。


不充其性。


不能富有其業。


日新其德。


則既濟之用。


不足與泰並論矣。


乾坤錯交。


一陰一陽。


上下互抱。


一柔一剛。


以爻位言。


實得其常。


以卦用言。


非道之章。


以囿于位。


則不能大。


局于時則無以張。


六二本夫坤順以安貞。


九五逮乎乾健以自強。


在先天之道德。


固已恢恢于安詳。


而視後天之行止。


則反碌碌無所短長。


為既濟若道之已成。


德之已至。


道德無名。


默然相契。


不待夫行。


不求其事。


如學業之既成。


而品位之極至矣。


天下紛紛。


人事茫茫。


果皆定于其位。


更孰為之更張。


而勢有弗許。


行遂難良。


不知順時應變。


何以執中用常。


此既濟之定。


為難動也。


既濟之成。


為有僅也。


亨既非大。


利貞亦非久遠。


故彖辭稱之為初吉終亂。


以離立其本始。


有同于乾。


坎則異乎坤之無初有終。


而得吉者已往。


將亂者方來。


此既濟之用。


宜于初而必慎其終。


喜其成而必憂其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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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49:5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彖辭-54


彖曰。


既濟亨。


小者亨也。


利貞。


剛柔正。


而位當也。


初吉。


柔得中也。


終止則亂。


其道窮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以既濟之亨小者。


實小者之亨。


此句略一小字。


謂所亨者小。


換言之。


即小事亨也。


為既濟為定。


不能順應權變。


則不能大用。


如守成者跬步不踰。


率由舊章。


雖不為過。


而無大功。


雖可免咎。


而乖大用。


故曰小者亨。


以爻陰小陽大。


如大過大者過也。


小過則小者之過。


皆本陰小陽大之例。


既濟陰在陽上。


行利于陽。


用昭于外。


且上爻為柔。


而六二柔得中。


上下相接。


其用不窮。


故稱小亨。


亨與窮對。


以全卦言。


終窮則亂。


亦為小亨。


謂所亨有限也。


亨通也。


亨小。


所通于物者亦小。


則既濟不可大事。


正如小過。


亦由過來。


過于濟者。


與不及濟同。


故名既濟。


既猶已也。


已者過甚也。


未濟者不及濟。


不及與過皆失中行。


故亨而不大。


用而不廣。


吉而不終。


利貞者。


以六二九五。


剛柔皆正。


孚乾與坤。


如家人之象。


內外正而位當。


故有守有為。


有為曰利。


有守曰貞。


貞本六二之中。


利達九五之正。


中正不失。


此備利貞之德。


而可為人道之基矣。


初吉者。


柔得六二之中。


而協于六四之外。


二四同功。


在內為始。


在外為終。


且兼初九。


以剛在下。


有其本始。


進就于六二中正。


故初占吉也。


而終上則亂者。


外為剛得正。


而兼上六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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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0: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象辭-55


柔以迫之。


如大小過。


雖有九五之正。


可應六二而相協。


而因陽極于上。


下率四二兩柔。


有如艮。


艮止也。


故曰終止。


一也。


陽自初始。


而至上終。


終而非終。


中間以柔。


上蔽于上六之陰。


陰皆先陽剛乃不得行其志。


而自止。


二也。


終止而不能正其外。


反以招其爭。


爭則亂。


上六本坤疑陽之象。


而有龍戰之嫌。


惟陽得正。


不至于戰。


而上下之位顛倒。


剛柔之情交錯。


內外之勢爭執。


升降之途舛迕。


故曰亂。


言其已與既濟之定反也。


反于既濟。


則成未濟。


反于定。


則為亂。


則所謂終亂者。


實本上六柔在剛上言。


上位已極。


剛用已窮。


故釋曰。


其道窮也。


以陰欲降。


而阻于九五之陽。


陽欲升。


而梗于上六之陰。


陰陽之道皆窮。


遂不可復其既濟之德。


著其安定之功矣。


安定之反。


即為紛亂。


亨之反。


即為窮。


斯既濟反為未濟矣。


況中互未濟。


原與之同其情志。


所謂顛倒其上下而已。


既濟六爻剛下柔上。


未濟六爻柔下剛上。


一剛一柔。


相間則同。


故兩卦剛柔皆相合。


合則不離。


不離則不大不久。


如豐之為大者。


以其離而可遠可恆也。


既濟剛柔定于其位。


以爻言為得。


以卦言則否。


為其二五正位同于否也。


未濟則二五正位同于泰。


而中互既濟。


是既濟者難交濟。


而未濟卻易交孚。


故彖以亨小稱既濟。


以終亂明其用易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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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1: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象辭-56


象曰。


水在火上。


既濟。


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宣聖講義此既濟象辭。


明人道也。


坎上離下。


水在火上之象。


水能滅火。


今在火上。


乃名既濟。


可見其非取水火之性。


而重水火之功。


水潤下。


火炎上。


上下交濟。


此其功也。


功也者。


有物以運成之。


若果以水加火。


則火滅而水亦流。


將何用哉。


故稱在上者。


明其能上于火之上。


而不潰流。


正如火風鼎。


火在木上而不燃。


火風井。


水在木上而不洩。


乃各成其用。


共致其功。


以其功用言。


故名既濟。


比之人心火腎水。


水升而火降。


則精神健旺。


血氣和調。


反之則病。


而生理絕。


此既濟之稱。


以其能成一初而著其功用也。


既以功用為重。


則于人道。


亦以籌策為先。


事也物也。


有利則有害。


有福則有禍。


欲達成其功用。


必先去其害。


而取其利避其禍。


而受其福。


則必熟思而審慮之。


何者可以免害而皆收利。


何者可以移禍而皆為福。


此君子于既濟。


以思患而豫防之。


患之既防。


則禍害可弭。


而功用斯見。


此亦猶作事謀始之旨。


豫防之道。


重在能豫。


豫則立。


不豫則廢。


雷地豫。


已詳其義。


思者籌之于始。


計之于內。


以卦內有離明之德。


外多坎險之危。


則可以先思而豫防其患矣。


水火者。


為利大。


為害亦不小。


為福多。


為禍亦不少。


設聽之任之。


不遭滅頂之凶。


即蒙焚突之害。


不憂潰決之患。


即有燎原之虞。


是用之者。


惟思其患而豫防之。


則得其用而致其功。


杜其禍而防其害。


此既濟之人道。


如人乘舟濟川。


必防其傾覆也。


如食取火熟物。


必防其焦灼也。


皆事先有以防之。


則在善于制度。


精于器具。


明其限量。


權其重輕之所謂也。


故水上火而不浸。


火下水而不滅者。


皆人道善濟天之窮。


而成物之利。


利既可計。


害亦莫加。


禍既可弭。


福亦益大。


此利與貞並重。


以致其亨者也。


貞者已之思。


利者物之力。


水火者。


生化之原。


善取于天時。


運其物力。


則生化之功。


人之德也。


君子以水火之患。


故豫防之。


既防患于未然。


自成功于無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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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57


初九。


曳其輪。


濡其尾。


無咎。


宣聖講義此既濟初九爻辭也。


初九剛在下。


而卦以交濟為用。


交濟者。


利用水火之力。


而古時重水。


以陸地交通易也。


初九未及水。


而猶在陸。


陸行以車。


車必有輪。


以將濟涉也。


乃曳其輪。


而不乘車。


以已近水也。


人雖曳輪。


而車之尾已濕。


明其志在濟涉。


不復計及車尾之濡也。


推之今日。


則不獨車有輪。


舟亦有輪。


輪既入水。


而曳之以行。


則濡其尾。


亦勢所必至。


尾者後也。


末梢也。


以在下而近六二。


故有此辭。


占無咎者。


為其志在濟水。


則何咎哉。


象曰。


曳其輪。


義無咎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初九在下。


地卑而近水。


水濱泥澤。


輪不良于轉運。


乃曳之以行。


此以人力濟時之用。


避地之害。


則其義當無咎。


始于求濟。


仍以濟為本。


事之有濟。


將何咎乎。


第乾初九勿用之時。


而急于用。


原易有咎。


以其志于濟。


合夫卦德。


故免耳。


初與四應。


一剛一柔。


兩相牽引。


故有曳輪之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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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58


六二。


婦喪其茀。


勿逐。


七日得。


宣聖講義此既濟六二爻辭也。


六二內卦中爻。


坤之正位。


有如后妃命婦之尊。


故爻辭以婦喪其茀稱。


茀者披拂下垂之飾物。


或在首。


或在下。


或在車輿。


皆所以蔽障于外。


勿露其體貌。


以護其威儀者。


如詩翟茀。


則車馬之帷。


命婦以上皆有之。


婦出而喪其茀。


則以求濟。


而失其蔽也。


濟涉者下輿乘舟。


因而失其茀。


非咎也。


以暫可勿用。


則失亦無害。


而六二在中。


居正位。


行中道。


如出入于朝廷。


往返于都市。


所履康衢。


所過中庭。


所止堂殿。


則雖有失。


亦不足追求。


而仍可得。


謂其莊嚴之地。


尊貴之飾。


眾目所視。


群下擁立。


則雖失之。


終可復得。


而其為期。


仍如復之數。


以七日來復。


天之道也。


七日者。


日時之所限。


數至七則復耳。


而震卦六二。


亦有喪貝勿逐。


七日得之辭。


在睽初九。


則稱喪馬勿逐自復。


是因睽有離。


而重震亦有類離。


離兼分離附麗二義。


則離者復合。


失者復得。


震則以陽之初復。


應于天心。


故地雷復亦稱七日。


蓋震之數所孚耳。


既濟而在中爻。


因離而仍復麗。


則雖喪其飾物。


不必追也。


七日自得。


坤安貞之道。


利牝馬之行。


是以濟而有喪。


喪而復得。


雖應九五。


以剛相匹。


而中互坎。


有險易陷。


此喪茀之由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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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3: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59


象曰。


七日得。


以中道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二在中。


而得內正位。


中道不失。


即孚于天心。


故稱七日得。


凡有得失。


皆有所偏。


惟中道至中至勻。


無得無失。


六二以中道行。


故失仍復得。


即不成失也。


中道之精。


深契天道。


至中至極。


萬行所遵。


故失者仍得。


以其明天數而知物之去來。


事之臧否也。


濟者事無不濟。


而中互未濟。


自六二始。


故間見得失之情。


以其為既濟。


故七日復得所失。


不待追求也。


人行中道。


眾服其仁。


則拾得者亦必歸之。


此中道之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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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3: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60


九三。


高宗伐鬼方。


三年克之。


小人勿用。


宣聖講義此既濟九三爻辭也。


稱高宗者。


辭本商易歸藏之舊。


武丁之號。


以易原無辭。


因象設辭。


而必驗諸往事。


在高宗伐鬼方時。


卜得此爻。


而所驗者如此。


凡各卦所稱人者。


皆此例。


如明夷稱箕子文王。


即箕子文王當卜得明夷。


而克孚其用也。


九三之用。


即可以高宗伐鬼方之事證明之。


鬼方者。


朔方之國。


玁狁凶奴之前身也。


以在北方接幽州。


寒冷暗昧之地。


如鬼國。


如幽都也。


九三離之上爻。


接六四坎之下。


離明而坎暗。


離高而坎下。


故比之高宗伐鬼方。


由明攻昧。


以高擊卑。


德既勝之。


力亦過之而克之。


以三年者。


明伐人之不易也。


三年為時已久。


雖終克之。


必有所慊于心。


則以其明于遠。


或昧于近。


攻其敵。


或恕其親。


親近之臣。


或有小人羼焉。


故因克敵之遲遲。


而戒于小人之勿用。


小人當國。


民下離心。


將何以伐人乎。


故高宗之武功。


必先審其文德。


稱其勝敵。


必更察于用人。


小人勿用一語。


見師上六爻。


釋曰恐亂邦也。


邦也者結集群眾。


上下一心之稱。


言互相邦助也。


得道多助。


小人亂邦。


則散其眾。


失其助矣。


寡助者自守尚不足。


而欲伐人乎。


免亡尚有難。


而思克敵乎。


故師卦以師得眾為用。


終戒勿用。


小人九三之辭。


亦與同旨。


象曰。


三年克之。


憊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雖勝敵。


而遲至三年。


則勞師傷財。


國之上下皆疲于奔命。


是其憊可知矣。


九三重剛失中。


宜秉乾惕若厲之戒。


今乃以兵伐敵。


貪功而忘其民。


則雖克之。


亦無足取。


此爻辭微旨。


深警後世窮兵黷武者。


高宗英明之主。


尚有此失。


則以其動于小人慫恿。


而不免有好大喜功之嫌。


故爻辭申以小人勿甪。


實寓儆戒之旨。


甚深切矣。


剛而自用。


其害不免于悔。


惟慎之于始。


先明察于用人。


毋輕信于邇言。


斯可豫防其患。


故象辭特以思患豫防。


示人道大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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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4:2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61


六四。


濡其衣袽。


終日戒。


宣聖講義此既濟六四爻辭也。


原濡其二字。


誤為襦有。


宜改正之。


凡既濟各爻。


以濟涉為志。


而剛在將涉之際。


柔當正濟之時。


以一高一下。


一乾一濡。


足以別之。


六四由九三之求濟。


而即涉水。


遂濡其衣袽。


袽者巾也。


衣之下垂者。


亦與茀義近似。


以其濟涉而濕之。


是亦濟之失也。


然志在濟。


則不得畏衣袽之濡。


欲事功之成。


則必懷戒?之念。


故以濟涉之險。


進行之艱。


則不得不終日戒備。


以防有失。


在平時。


或遭過涉滅頂之禍。


當戎事。


或蒙師或輿尸之凶。


此所以必戒慎恐?。


而終日惶惶也。


終日者。


亦如乾九三朝乾夕惕若厲。


不敢少怠。


則可見濟之不易功之難成也。


六四坎之下。


為險陷之始。


由九三至六四。


正如由高下于淵。


由岸入于水。


既濡其衣袽矣。


則可知前途之艱難。


是終日戒備。


實勢所迫。


時位所為也。


象曰。


終日戒。


有所疑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四九三。


本孚交泰中爻之象。


而為既濟交濟之樞。


或敗或成。


皆繫此二爻。


故易辭于九三。


則以憊警之。


六四則以疑?之。


為六四上近九五。


下應初九。


剛以相加。


而得九三。


內以相協。


加則有疑。


協則可戒。


九三之憊。


由于過剛而圖逞。


六四之疑。


由于畏離而憚進。


故濡其衣袽。


已啟其畏葸之情。


而險阻在前。


更生其戒?之念。


此以一柔夾兩剛中。


而身當坎陷之地。


故有所懼。


疑其相迫。


雖有光明之望。


而猶險陷之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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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4: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62


九五。


東鄰殺牛。


不如西鄰之禴祭。


實受其福。


宣聖講義此既濟九五爻辭也。


東西鄰者。


即指六四上六兩爻。


四在下西也。


上在前東也。


而爻居全卦正位。


外卦中爻。


剛以主正。


君臨天下之象。


以前後為柔。


成陽陷于陰之坎。


坎之主爻。


亦即在此。


左顧右盼。


各有其行。


陽升陰降。


各異其道。


此爻辭以東西鄰之異趣喻。


不必實有之也。


泰與小畜。


皆稱鄰。


鄰者近也。


泰上下交泰。


不戒以孚。


既濟水火交濟。


實受其福。


是相類也。


然九五果何從乎。


東鄰殺牛。


亦為祭也。


而西鄰則禴祭。


而不以殺牛稱者。


春曰褅。


夏曰禴。


四時之祭。


以禴當夏令。


萬物蕃育之時。


農耕忙勞之日。


則其為祭。


義在祈年。


而非享福。


殺與生反。


殺者秋令。


秋冬殘殺。


萬物凋敝。


其祭也。


為報德。


既濟為事功之成。


固宜崇報德之典。


而九五為民物之宰。


應先重祈年之儀。


此見東鄰之殺牛。


不如西鄰之禴祭。


實受福矣。


以卦內為離。


夏月之令。


外為坎。


冬日之時。


水火各有其功。


離久自異其趣。


九五固坎主爻。


而秉乾之正。


則宜同于離之德。


離後天代乾也。


若在六二。


則同情于東鄰矣。


此互用之義。


即交濟之功。


故能實受其福。


象曰。


東鄰殺牛。


不如西鄰之時也。


實受其福。


吉大來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殺牛非不豐備。


而不如禴祭之得時。


時之所宜。


即天之所予。


故實受其福。


為吉慶大來之占。


此與彖辭初吉相應。


初吉固指內卦之離。


有文明之德。


光輝之美。


而九五下同于離。


以成其用。


即所謂吉者。


直至九五止。


上為來。


下為往。


來與往應。


以成初吉之占。


故曰吉大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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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5: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63


上六。


濡其首。


厲。


宣聖講義此既濟上六爻辭也。


上六全卦之終。


濟用之窮。


而在中互之外。


雖與九三應。


而居高無位。


應順柔以降。


而格于九五之剛。


在上而實窪。


位崇而行降。


故曰濡其首。


首為體最高。


而濡則墜于淵矣。


此與明夷上六初登于天。


後入于地相似。


又與大過上六過涉滅頂大同。


為其皆柔在上。


而行失中也。


柔在剛外。


不得順承之道。


陰居高崇。


乃有疑陽之危。


故濡其首而厲。


厲者危也。


果能知危而退。


見厲而?。


尚免于凶。


故爻辭不云吉凶。


而以厲字示其危亂。


此彖所謂終止則亂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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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5: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總釋爻辭-64


象曰。


濡其首厲。


何可久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上六既同大過之過涉。


而濡其首。


以罹于危。


則既濟之用已窮。


窮則必變。


變則反成未濟。


是既濟之時位已失。


則欲濟者。


何能久乎。


柔主大終。


水行潤下。


下而不可復止。


則上亦不可久持。


明矣。


況已濡其首。


則身已無餘。


履于危。


則情安可久。


此既濟之道已終。


而交濟之功不再。


故彖以初吉終亂。


示全卦之用。


亦以其不可久也。


定于其位者。


貴常而畏變。


濟于其行者。


重亨而患窮。


上六窮變之時。


宜其不能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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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6: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彖-65


未濟卦坎下離上宣聖講義未濟之義。


已見既濟卦。


既未濟往來。


實有共通之用。


顛倒則既濟即未濟。


未濟即既濟。


一也。


自二爻以上反至初爻。


則既濟亦成未濟。


未濟亦成既濟。


二也。


以中爻言。


既濟反互成未濟。


未濟反互成既濟。


三也。


蓋既未濟之差一間耳。


而兩卦之分。


一在水火互易其上下。


一在中爻三四。


孚于艮者為既濟。


亦同于泰。


即九三六四是也。


若孚于震春。


為未濟。


亦同于否。


即六三九四是也。


震艮往來。


泰否反類。


是皆以三四爻為判。


剛在下。


柔在上。


則孚于道。


則在前。


柔在後。


則睽于時。


此既未濟。


兩者之異。


全以三四爻為重。


而既濟九三六四。


恰成其濟。


以升降相通。


外內交合也。


未濟六三九四。


乃成不濟。


以水火背馳。


上下戾道也。


故于三四爻辭也。


著其用焉。


而未濟六三。


尤明稱未濟征凶。


可見濟與否者。


即在中爻剛柔交否為斷。


傳稱既濟定也。


定則易窮。


物不可窮。


故以未濟終。


言終而不盡。


周而復始。


天之道也。


又未濟。


男之窮也。


與歸妹為女之終相匹。


乾氣窮于未濟。


坤德終于歸妹。


陽以未濟終。


而仍返于乾也。


陽包萬有。


故周易始終以陽為主。


此未濟之窮。


實陽道之終。


生化之機。


發于陽。


陽盡則生化絕。


而有陰在。


仍可延其氣而待其復。


如冬至一陽來復是也。


陽剝于山地剝。


而盡于坤。


陰窮于澤天夬。


而盡于乾。


二者相應。


未濟應于剝。


歸妹應于夬。


此二卦者。


雖終其一。


仍續其一。


則終而又始。


故未濟窮而不終窮。


亦猶歸妹也。


坎反在離下。


陽反在陰上。


如天地否。


是曰未濟。


而九二六五。


交易乾坤之正。


則又同于泰。


且中互既濟。


是雖名未濟。


仍有濟也。


三陽三陰。


間行而相應。


故未濟窮而仍亨。


不過亨于內。


窮于外。


待時而後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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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7:2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象辭-67


彖曰。


未濟亨。


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


未出中也。


濟其尾。


征凶無攸利。


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


剛柔應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未濟應不得亨。


而稱亨者。


柔得中也。


言二五居中正之位。


而孚于泰。


交濟之功。


可望中互既濟。


其明證也。


小狐汔濟者。


以坎為狐象。


而在內居險陷中。


雖欲出以就離之光明。


卻阻于中爻三四之失當。


中爻六三九四同于否。


否塞不通。


則坎陷者不出。


故幾于濟。


而不得濟。


雖有狐之智。


亦不能用其技矣。


濡其尾者。


狐亟求濟。


不惜其尾也。


征凶無攸利者。


以未濟終而思再續。


今卦用失交濟之道。


是不克續。


而全易以終。


易有交易之義。


既不得交。


將誰與易。


此未濟不續終。


而占征凶無攸利矣。


狐幾及于濟。


而濡其尾。


是亦不續終之象。


為果得濟。


則免濡尾之咎。


今濡尾。


是不克濟。


則惟順其終。


而無望其續。


此句實包全易大終于未濟之旨。


雖在天道終而有始。


而在易數。


終不復續。


此明易道與天道。


時有異同。


用有分別。


易重交易。


不交不易。


何以續哉。


此未濟為男之終。


六十四卦至此不復續矣。


未濟剛柔互失。


恰與既濟反。


既濟皆當位。


柔與剛皆定于其位。


絲毫不差。


是既濟之孚于時位也。


而未濟柔與剛錯居其位。


皆不得當。


則為不孚于時位者。


易重時位。


而自二至五尤要。


未濟至上九始稱有孚。


則以其變也。


變而後當位。


故以孚稱。


然六爻雖不當位。


而一剛一柔。


仍如既濟。


交相為應。


且以二五正位。


尤得其應。


雖戾于乾坤之正。


卻協于交泰之情。


故曰剛柔應也。


應則有合。


合則可濟。


是以顛倒仍為既濟。


移易亦成既濟。


而中互恰是既濟。


則未濟者一時之行。


而既濟有其期矣。


未濟變而濟。


豐非終者有續乎。


故全卦稱亨。


明柔果順夫剛。


坤果承于乾。


則生生不窮之道。


與天地同不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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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8:1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68


象曰。


火在水上。


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宣聖講義此未濟象辭。


明人道也。


坎下離上。


火在水上之象。


火炎上而水潤下。


上下背馳。


升降愈遠。


故名未濟。


以不得交濟也。


如阻于川者。


無舟楫以濟涉之。


則相望一方。


不可交和。


此由坎與離不交。


而見其不能濟也。


而君子則以人道示其用焉。


人道在中爻三四。


前所謂泰與否。


天道也。


所謂艮與震。


則人道也。


艮九三六四與泰同。


震六三九四與否類。


此未濟與震應。


而既濟與艮協也。


艮之象辭曰。


思不出位。


故既濟以思患豫防為訓。


震之象辭曰。


恐?修省。


故未濟以慎辨物居方為言。


慎即恐?之意。


辨即省察之功。


在同人象辭曰。


君子以類族辨物。


在恆之象辭曰。


君子以立不易方。


則慎于辨物者。


猶同人之有資于離明也。


而慎于君方者。


猶恆之有鑒于震動也。


資于離明則辨物。


而知其情性。


別其好惡。


鋻于震動則知方。


而宜其行止。


審其出處。


此慎以行之。


不因未濟而失其正也。


未濟原乖于正位。


而人道則以濟時之窮為先。


未濟原失于交和。


而人道則擇其物方。


而順應其變為本。


故窮與變者天道。


而辨物居方。


則人道也。


辨物猶格物。


居方猶知止。


物之不齊。


不可混同為一。


方之各異。


不可失其所宜。


坎居北而離在南。


此方也。


水就下而火騰上。


此物也。


辨而明其性。


則得其功。


居而宜其立。


則成其利。


未濟之人道。


在審夫天時。


別夫地利。


明乎物性。


擇乎方宜。


雖未濟而不忘濟。


或反以求之。


或順以致之。


或移易以遷就之。


或裒益以劑平之。


皆君子之所尚也。


以時之未濟。


數之當終。


則不得苟焉以行。


貿焉以止。


此貴在慎。


仍本震之用也。


故九四爻稱震用伐鬼方。


即可見未濟有取于震。


與既濟之稱終止則亂。


有取于艮止者相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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