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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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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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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3:59: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工尹商陽與陳棄疾追吳師,及之。

 

工尹,楚官名。

 

棄疾,楚公子棄疾也。

 

以魯昭八年帥師滅陳,縣之,楚人善之,因號焉。

 

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圍徐以懼吳,於時有吳師。

 

陳或作陵,楚人聲。

 

○馬裻音篤,本亦作督。

 

陳棄疾謂工尹商陽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

 

「子射諸。」

 

商陽仁,不忍傷人,以王事勸之。

 

○射,食亦反,下同。

 

射之,斃一人,韔弓。

 

不忍復射。

 

斃,僕也。

 

韔,韜也。

 

○斃,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

 

韔,敕亮反。

 

僕,蒲北反,又音赴。

 

韜,吐刀反。

 

又及,謂之,又斃二人。

 

每斃一人,揜其目。

 

揜其目,不忍視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後人妄加耳。

 

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與,殺三人,亦足以反命矣。」

 

朝燕於寢,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則商陽與御者皆士也。

 

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遙反。

 

與音預。

 

乘,繩證反。

 

盾,食允反,又音允。

 

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

 

善之。

 

[疏]「工尹」至「禮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殺人有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聲」。

 

○正義曰:案《春秋傳》楚皆以尹為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

 

云「棄疾,楚公子棄疾也」者,《左傳》文。

 

是楚恭王之子,後立為平王。

 

云「楚人善之,因號焉」者,案昭十三年《左傳》晉叔向云:「棄疾君陳蔡,苛慝不作。」

 

今此云陳棄疾,故楚人善之,因號為陳棄疾也。

 

云「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者,是昭十二年《左傳》文。

 

楚子謂靈王,名虔,棄疾之兄也。

 

使蕩侯一,潘子二,司馬督三,囂尹午四,陵尹喜五也。

 

五大夫圍徐,以逼懼於吳也。

 

案《左傳》直有圍徐,不見有吳師之事也。

 

又棄疾不與圍徐,鄭必知有吳師,及棄疾追之者,以棄疾昭八年縣陳,十三年自立為王,於此之間,無與吳師相涉,今棄疾追吳師,復有圍徐懼吳之事,故鄭引以明之。

 

云「陳或作陵,楚人聲」者,謂陳棄疾,餘本有作「陵棄疾」者,故云「陳或作陵」。

 

楚人呼「陳」及「陵」聲相似,故云「楚人聲」。

 

「子手弓,而可手弓」者,棄疾謂商陽射吳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謂是能弓之手。

 

而可手弓者,謂其堪可稱此能弓之手,謂宜須射也。

 

又《家語》云:「楚伐吳,工尹商陽與棄疾追吳師,及之。

 

棄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

商陽手弓。

 

棄疾曰:『子射諸。』

射之,斃一人,韔其弓。」

 

則此分句為異,解義亦別。

 

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

 

未知孰是,故兩存焉,附之以廣聞見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義曰:朝之與燕,皆在於寢。

 

若路門外正朝,則大夫以下皆立。

 

若其燕朝,在於路寢,如孔子攝齊升堂,又《詩傳》云:「不脫屨升堂謂之飫。」

 

明脫屨升堂則坐也,是「大夫坐於上」。

 

燕亦在寢,故《燕禮》云:「燕朝服於寢。」

 

案《燕禮》獻卿大夫及樂作之後,西階上獻士。

 

士既得獻者,立於東階下西面。

 

無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

 

云「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謂兵車參乘之法,其事如此。

 

若非兵車參乘,則尊者在左,故《曲禮》:「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鄭注云:「君存,惡空其位。」

 

又《月令》載耒耜於御與車右之間,君在左也。

 

知「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傳》云,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

 

於時樂伯主射,樂伯云:「左射以菆。」

 

是射者在左,攝叔云:「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

 

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

 

此謂凡常戰士也。

 

若是元帥則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

 

故成二年鞍之戰,於時郤克為中軍將,時流血及屨,未絕鼓音。

 

是將居鼓下也。

 

解張御郤克,解張云:「矢貫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輪朱殷。」

 

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

 

若天子諸侯親為將,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贊王鼓。

 

成二年齊侯圍龍,齊侯親鼓之是也。

 

若非元帥,則皆在左,御者在中。

 

故成二年韓厥自其車左居中代御而逐齊侯,故杜預云:「其車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

 

故熊氏以為雖非元帥,上軍下軍之將亦居鼓下。

 

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子重將左,而云「子重鼓之」也。

 

故為將皆在鼓下也,以其親鼓,故以為鼓下。

 

案《周禮》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豈皆居鼓下也?

 

其義恐非也。

 

「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者。

 

言其既殺人之中,又有禮,則「韔弓」、「揜目」等是也。

 

案《左氏傳》戎昭果毅,獲則殺之。

 

商陽行仁,而孔子善之。

 

傳之所云,謂彼勍敵與我決戰,雖是胡耇,獲則殺之。

 

此謂吳師既走而後逐之義,故云「又及一人」,則是不逐奔之義,故以為有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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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04: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會。

 

魯成十三年「曹伯廬卒於師」是也。

 

廬謚宣,言桓,聲之誤也。

 

桓依注音宣。

 

諸侯請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

 

○含,胡闇反。

 

啖,徒暫反。

 

食音嗣,徐音自。

 

使之襲。

 

非也。

 

襲,賤者之事。

 

○襄公朝於荊,康王卒。

 

在魯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

 

楚言荊者,州言之。

 

荊人曰:「必請襲。」

 

欲使襄公衣之。

 

○衣,於既反。

 

魯人曰:「非禮也。」

 

荊人強之。

 

欲尊康王。

 

○強,其丈反,下注同。

 

巫先拂柩,荊人悔之。

 

巫祝桃茢,君臨臣喪之禮。

 

○拂,芳勿反。

 

柩,其又反。

 

茢音列。

 

[疏]「諸侯」至「悔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失禮之事。

 

○注「在魯」至「言之」。

 

○正義曰:不言楚而言荊者,楚屬荊,故荊言之也。

 

《春秋》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公羊傳》曰:「荊者何?

 

州名也。

 

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

 

而《左氏》無此義。

 

荊蓋楚之本號,魯莊之世,告命皆稱荊。

 

至僖元年始稱楚,故杜預云:「荊始改號曰楚。」

 

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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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05:4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滕成公之喪,魯昭三年。

 

使子叔敬叔吊,進書,子叔敬叔,魯宣公弟叔肸之曾孫叔弓也。

 

進書,奉君弔書。

 

○肸,許乙反。

 

子服惠伯為介。

 

惠伯,慶父玄孫之子,名椒。

 

介,副也。

 

○介音界,注及後同。

 

及郊,為懿伯之忌不入。

 

郊,滕之近郊也。

 

懿伯,惠伯之叔父。

 

忌,怨也。

 

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

 

《春秋傳》曰:「敬叔不入。」

 

○難,乃旦反。

 

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將公事。」

 

政,君命所為,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為叔父。

 

○昭,常逆反。

 

遂入。

 

惠伯強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以私廢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義曰:案《世本》:「叔肸生聲伯嬰齊,齊生叔老,老生叔弓。」

 

是叔弓為叔肸曾孫也。

 

叔是其氏,此記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稱,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義曰:案《世本》:「慶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獻子蔑。」

 

蔑為慶父曾孫,惠伯是蔑之孫,是「慶父玄孫之子」也。

 

案《春秋傳》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為使,惠伯為介,至滕之近郊。

 

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於先有怨於懿伯,今至滕郊,為有懿伯之怨,故畏難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難已,遂開釋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國,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報仇,不行公事也。」

 

○注「郊滕」至「不入」。

 

○正義曰:經直云「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云「不入」。

 

謂不入國城,則郊與國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

 

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云「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

 

云「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者,謂敬叔殺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殺己,故難惠伯,不敢入也。

 

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國相隨在路,不相畏難,入滕始難者,雖有怨讎,恆為防備,今入滕國,是由主人,其防備之事不復在已,故難之。

 

引《春秋傳》「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傳》文。

 

引之者,以經直云「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

 

○注「政君」至「叔父」。

 

○正義曰:案《論語》註:「君之教令為政,臣之教令為事也。」

 

故云其事也如有政。

 

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為叔父」者,此後人轉寫鄭注之誤,當云「敬叔於昭穆以惠伯為叔父」。

 

撿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孫,惠伯是桓公六世孫,則惠伯是敬叔之父六從兄弟,則敬叔呼惠伯為叔父,敬叔呼懿伯為五從祖。

 

此注乃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為叔父」,故知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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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06: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哀公使人吊蕢尚,遇諸道,辟於路,畫宮而受吊焉。

 

哀公,魯君也。

 

畫宮,畫地為宮象。

 

○蕢,苦怪反。

 

辟音避,又婢亦反。

 

畫音獲,注同。

 

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禮也。

 

行吊禮於野,非。

 

齊莊公襲莒於奪,杞梁死焉。

 

魯襄二十二年「齊侯襲莒」是也。

 

《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於之隧」,隧、奪,聲相近,或為兌。

 

梁即殖也。

 

○於奪,徒外反,注並「兌」同。

 

杞音豈。

 

殖,時職反。

 

華,胡化反。

 

且,子餘反。

 

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莊公使人吊之,對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而妻妾執。

 

肆,陳屍也。

 

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

 

執,拘也。

 

○肆,殺三日陳屍,音四。

 

朝,直遙反。

 

上,詩掌反。

 

拘音俱。

 

君之臣免於罪,則有先人之敝廬在,君無所辱命。」

 

無所辱命,辭不受也。

 

《春秋傳》曰:「齊侯吊諸其室。」

 

○廬,力居反。

 

[疏]「哀公」至「辱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蕢尚不如婦人得禮之事。

 

○注「肆陳」至「拘也」。

 

○正義曰:案《周禮•鄉士職》云:「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是陳屍曰肆也。

 

云「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者,謂諸侯、大夫、士也。

 

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三日。

 

大夫既於朝,士則於市也。

 

其天子臣則有爵者皆適甸師氏,不在朝,故《周禮•掌囚職》云:「凡有爵者,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掌戮》云「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是也。

 

天子士宜在朝,與諸侯大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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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07: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孺子<享黃>之喪,魯哀公之少子。

 

○<享黃>,吐孫反。

 

哀公欲設撥,撥,可撥引輴車,所謂紼。

 

○撥,半末反。

 

輴,敕倫反。

 

問於有若。

 

有若曰:「其可也。

 

君之三臣猶設之。」

 

猶,尚也。

 

以臣況子也。

 

三臣,仲孫、叔孫、季孫氏。

 

顏柳曰:「天子龍輴而槨幬,輴,殯車也。

 

畫轅為龍。

 

幬,覆也。

 

殯以槨覆棺而塗之,所謂菆塗龍輴以槨。

 

○槨音郭。

 

幬,大報反。

 

攢塗,才丸反,下音徒。

 

諸侯輴而設幬,輴不畫龍。

 

為榆沈,故設撥。

 

以水澆榆白皮之汁,有急以播地,於引輴車滑。

 

○沈,本又作審,同,昌審反。

 

澆,古堯反。

 

汁,之十反。

 

滑,於八反。

 

三臣者廢輴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學焉?」

 

止其學非禮也。

 

廢,去也。

 

紼繫於輴,三臣於禮去輴。

 

今有紼,是用輴,僣禮也。

 

殯禮,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

 

○中,丁仲反,又如字。

 

學如字,或音戶教反,非,注同。

 

去,羌呂反,下同。

 

掘,求勿反,又求月反,又戶忽反。

 

肂,本又作肄,以二反,棺坎也。

 

見,賢遍反。

 

衽,而審反。

 

[疏]「孺子」至「學焉」。

 

○正義曰:此論諫哀公不得學僣禮之事。

 

○「顏柳」至「學焉」。

 

○顏柳以有若對非其實,恐哀公從之,以其正禮而言。

 

天子之殯,則以龍輴,謂畫輴車轅為龍,載柩於上,累材作槨,而題湊其木,幬覆棺上,而後塗之。

 

其諸侯則以輴載柩,不畫為龍,亦累木為槨,設木於上以幬之,不為題湊,直橫木復之,亦泥塗其上。

 

以其有輴,須設榆沈,備擬牽引。

 

為有榆沈,故須設撥。

 

撥謂紼也。

 

今三臣者,依禮廢輴,不合用殯。

 

今乃設撥用輴,是盜竊於禮,不中法式,而君何得學焉?

 

○注「畫轅」至「以槨」。

 

○正義曰:經直云「龍輴」,知「畫轅為龍」者,以輴之形狀庳下而寬廣,無似龍形,唯轅與龍為形相類,故知畫轅也。

 

云「所謂菆,塗龍輴以槨」者,以其上篇有其文,故此言所謂上篇也。

 

輴外邊從累其木,上與槨齊,乃菆木為題湊,為四阿槨,制而塗之。

 

○注「輴不畫龍」。

 

○正義曰:以上云「龍輴」,此直云「輴」,故云「不畫龍」。

 

其木亦不題湊,故鄭注《喪大記》云:「諸侯不題湊。」

 

○注「三臣」至「見衽」。

 

○正義曰:《喪大記》「大夫二綍二碑」,是大夫有綍,綍即紼也。

 

又注《既夕禮》云:「大夫以上始有四周,謂之輴。」

 

是大夫有輴也。

 

此云三臣於禮去輴,用輴僣禮,不同者,大夫以柩,朝廟之時用輴繂,惟殯時用輁軸,不得用輴紼。

 

此文據殯時,《大記》及《既夕禮》謂朝廟及下棺也。

 

云「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者,是《喪大記》文。

 

謂菆叢其木,以鄣三面,倚於西序。

 

肂謂穿地為坎,深淺見其棺蓋上小要之衽,言棺上小要之衽出於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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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悼公之母死,母,哀公之妾。

 

哀公為之齊衰。

 

有若曰:「為妾齊衰,禮與?」

 

譏而問之。

 

妾之貴者,為之緦耳。

 

○為,於偽反,下「為妾」、注「為之」、下「弗為服」皆同,與音餘。

 

公曰:「吾得已乎哉?

 

魯人以妻我。」

 

言國人皆名之為我妻,重服嬖妾,文過,非也。

 

○嬖,必計反。

 

[疏]「悼公」至「妻我」。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為妾著服非禮之事。

 

○注「妾之貴者,為之緦耳」。

 

○正義曰:天子諸侯絕旁期,於妾無服,唯大夫貴妾緦。

 

以哀公為妾著齊衰服,故舉大夫貴妾緦以對之耳。

 

○「公曰:吾得已乎哉?

 

魯人以妻我」者,公以有若之譏,遂文其過,云:吾豈得休已而不服之乎?

 

所以不得休已者,雖是其妾,魯人以我無夫人,皆以為我妻,故不得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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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

 

季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孟氏之邑成宰,或氏季。

 

犯,躐也。

 

○躐,力輒反。

 

申祥以告,曰:「請庚之。」

 

申祥,子張子。

 

庚,償也。

 

○庚,古衡反。

 

償,徐音尚。

 

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時僣侈。

 

○僣,子念反。

 

侈,昌氏反,又赤氏反。

 

朋友不以是棄予,言非大故。

 

以吾為邑長於斯也,買道而葬,後難繼也。」

 

恃寵虐民,非也。

 

○長,丁丈反。

 

[疏]「季子棄葬其妻」至「繼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高柴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成宰」。

 

○正義曰:案《史記•仲尼弟子傳》云:「高柴字子皋,少孔子三十歲,鄭人也。」

 

知為成宰者,下文云:「子皋為成宰。」

 

云「季」者,高是其正氏,今言「季子皋」,故鄭云:「或氏季。」

 

以身處季少,故以字為氏而稱季也,猶若子游稱叔氏,仲由稱季路,皆其例也。

 

《弟子傳》及《論語》作「子羔」,與此文子「皋」字不同者,古字通用。

 

○「子皋」至「繼也」。

 

○子皋見申祥請償,故拒之云:孟氏不以是犯禾之事罪責於我,以孟氏自為奢暴之故也。

 

朋友不以是犯禾之事離於我,以其小失非大故也。

 

斯,此也。

 

以吾為邑,長於此成邑,乃買道而葬,清儉大過,在後世之人難可繼續也。

 

以孟氏不罪於己,故鄭云「恃寵」,不肯償禾,故云「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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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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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

 

見在臣位,與有祿同也。

 

君有饋,有饋於君。

 

○餽,本又作饋,其位反,遺也。

 

使,色吏反。

 

見,賢遍反。

 

違而君薨,弗為服也。

 

以其恩輕也。

 

違,去也。

 

[疏]「仕而」至「服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之仕未得祿者與得祿之臣有同、有不同之事也。

 

故《王制》云:「位定然後祿之。」

 

是先位定而後祿也。

 

○「君有饋焉曰獻」者,饋,餉也。

 

「君有饋」,謂臣有物饋獻於君。

 

既奉餉君上,故曰「獻」。

 

○「使焉曰寡君」者,「使焉」,謂為君使往他國。

 

此臣若出使,則自稱已君為「寡君」也。

 

言臣雖仕未得祿,而有物饋君,及出使他國,所稱則並與得祿者同也。

 

嫌其或異,故明之也。

 

○「違而君薨,弗為服也」者,此一條則異也。

 

「違而君薨」者,違,去也,謂三諫不從,以禮去者,若已有祿,恩重者,雖放出仕他國,而所仕者敵,則猶反服。

 

今此未得祿之臣,唯在朝時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雖敵,亦不反服也,以其本無祿,恩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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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0: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虞而立屍,有幾筵,卒哭而諱,諱,辟其名。

 

○辟音避。

 

生事畢而鬼事始已。

 

謂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

 

已,辭也。

 

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曰:「捨故而諱新。」

 

故,為高祖之父當遷者也。

 

《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為成湯,《書》之帝乙六世王,天之錫命,疏可同名。」

 

○鐸,大各反。

 

捨音捨。

 

自寢門至於庫門。

 

百官所在。

 

庫門,宮外門。

 

《明堂位》曰:「庫門,天子皋門。」

 

[疏]「虞而立屍,有幾筵,卒哭而諱」至「自寢門至於庫門」。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後當以鬼神事之禮。

 

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屍。

 

既葬,親形已藏,故立屍以系孝子之心也。

 

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屍」是也。

 

○「有幾筵」者,未葬之前,殯宮雖有脯醢之奠,不立幾筵。

 

其大斂之奠,雖在殯宮,但有席而已,亦無幾也。

 

此席素席,故前云「奠以素器」。

 

其下室之內有吉幾筵。

 

今葬訖,既設虞祭,有素幾筵。

 

筵雖大斂之時巳有,至於虞祭,更立筵與幾相配,故云「有幾筵」,故《士虞禮》云:「祝免,澡葛絰帶,布席於室中,東面右幾」是也。

 

然此虞祭而有幾,謂士大夫禮。

 

若天子諸侯,則葬前有幾,故《周禮•司幾筵》云:「喪事素幾。」

 

鄭注云:「謂凡奠時,天子既爾,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諱」者,「諱」謂神名也。

 

古者生不相諱,卒哭之前,猶生事之,故不諱。

 

至卒哭,乃有神諱也。

 

○「生事畢而鬼事始已」者,並解所以虞立屍、卒哭而為神諱義也。

 

既虞卒哭、則生事畢,鬼神之義方為始也。

 

○注「謂不」至「辭也」。

 

○正義曰:合釋有屍、有幾筵及諱也。

 

「下室」謂內寢,生時飲食有事處也。

 

未葬猶生事,當以脯醢奠殯,又於下室饋設黍稷,謝茲云:「下室之饋,器物幾杖如平生。」

 

鄭君答張逸云:「未葬,以脯醢奠於殯。

 

又於下室設黍稷,曰饋。

 

下室,內寢也。

 

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設也。

 

既虞祭,遂用祭禮,下室遂無事也。」

 

然不復饋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時,乃不復饋食於下室。

 

皇氏以為虞則不復饋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政謂」至「同名」。

 

○正義曰:「高祖之父」,謂孝子高祖之父也。

 

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猶未遷,故云「當遷」也。

 

至小祥乃遷毀也。

 

「《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為成湯」者,鄭引《易》證六世不諱,故卒哭而捨高祖之父也。

 

「《易說》」者,鄭引云《易緯》也。

 

凡鄭云「說」者,皆緯候也。

 

時禁緯候,故轉「緯」為「說」也。

 

故《鄭志》張逸問:「《禮》注曰『《書說》』,《書說》何書也?」

 

答曰:「《尚書緯》也。」

 

當為注時,時在文網中,嫌引秘書,故諸所牽圖讖皆謂之「說」云。

 

案《易》云:「帝乙歸妹。」

 

《易•乾鑿度說》,《易》之帝乙,謂是殷湯也。

 

「《書》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緯》言也。

 

《書•酒誥》有帝乙,而《乾鑿度說》云:「乙是殷六世王也。」

 

先儒注皆以《酒誥》帝乙,紂父,紂父去湯多世,不啻於六世也。

 

然《史記•殷本紀》云,王名乙者甚眾,上皆有配字,惟紂父稱帝乙耳。

 

而湯名乙,其六世孫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

 

既並為帝,故皆得曰帝乙也。

 

祖乙是湯六世孫,與湯同名,是六世得同名。

 

云「天之錫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湯緯語也,言帝生之名,由天所錫,則世疏可同,故舉六世以為證也。

 

謂天所錫者,殷以生日甲乙為名,則生日是天之命曰為名也.《白虎通》云:「殷質,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寢門至於庫門」,前既執木鐸以命宮中,又出宮從寢門至於庫門。

 

寢門、路門、庫門,是魯之外門也。

 

百官及宗廟所在之次,至庫門,咸使知之也。

 

魯三門,故至庫門耳。

 

若天子五門,則至皋門也。

 

故鄭引《明堂位》云:「庫門,天子皋門也。」

 

若凡諸侯則皋應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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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0: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二名不偏諱。

 

夫子之毋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稱,舉也。

 

《雜記》曰:「妻之諱不舉諸其側。」

 

[疏]「二名」至「稱在」。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偏諱之事。

 

○注「稱舉」至「其側」。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稱」是「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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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1: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軍有憂,則素服哭於庫門之外,憂,謂為敵所敗也。

 

素服者,縞冠也。

 

○敗,必邁反。

 

赴車不載櫜韔。

 

兵不戢,示當報也。

 

以告喪之辭言之,謂還告於國。

 

櫜,甲衣。

 

韔,弓衣。

 

○櫜音羔。

 

<革長>衣亦作韔,敕亮反。

 

戢,側立反。

 

[疏]「軍有」至「櫜韔」。

 

○正義曰:此一節論軍敗當報之事。

 

○「赴軍不載櫜韔」者,軍既有憂,從軍赴國之車,但露載其甲及弓,示有報敵之意,故甲則不以櫜戢之,弓則不以韔戢之,故注云:「兵不戢,示當報也。」

 

○注「以告」至「弓衣」。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禍福稱「告」,崩薨稱「赴」,今軍敗應稱「告」而稱「赴」,故云:「以告喪之辭言之。」

 

案《詩》云:「載櫜弓矢。」

 

《春秋傳》云:「右屬櫜鞬。」

 

皆以櫜為韜弓,此注為「甲衣」者,以下「韔」文,「韔」既是弓衣,故以「櫜」為甲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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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1:4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

 

謂人燒其宗廟。

 

哭者,哀精神之有虧傷。

 

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

 

火,人火也。

 

新宮火,在魯成三年。

 

[疏]「有焚」至「日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先人宗廟傷之事。

 

○注「火人」至「三年」。

 

○正義曰:案宣十六年《左傳》云:「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新宮」者,魯宣公廟,故成三年《公羊傳》云:「新宮者何?

 

宣公之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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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2: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

 

夫子式而聽之,怪其哀甚。

 

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

 

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

 

而猶乃也。

 

夫之父曰舅。

 

○重,直用反。

 

夫子曰:「何為不去也?」

 

曰:「無苛政。」

 

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

 

苛音何,本亦作荷。

 

識,申吉反,又如字。

 

[疏]「孔子」至「虎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苛政嚴於猛虎之事。

 

○「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

 

○言子之哭也,壹似重疊有憂喪者也。

 

「壹」者,決定之辭也。

 

○「而曰然」者,而,乃也。

 

婦人哭畢,乃答之曰「然」。

 

「然」猶如是,是重疊有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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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2:5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下賢也。

 

摯,禽摯也。

 

諸侯而用禽摯,降尊就卑之義。

 

○摯音志。

 

下,戶嫁反。

 

而曰不可。

 

辭君以尊見卑。

 

士禮,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

 

公曰:「我其已夫。」

 

已,止也。

 

重強變賢。

 

○夫音符。

 

強,其丈反。

 

使人問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

 

夏後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

 

時公與三桓始有惡,懼將不安。

 

對曰:「墟墓之間,未施哀於民而民哀。

 

社稷宗廟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

 

言民見悲哀之處則悲哀,見莊敬之處則莊敬,非必有使之者。

 

墟,毀滅無後之地。

 

○虛,本亦作墟,同,魚起反,注同。

 

處,昌慮反,下同。

 

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會而民始疑。

 

會謂盟也。

 

盟、誓所以結眾以信,其後外恃眾而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苟無禮義、忠信、誠愨之心以蒞之,雖固結之,民其不解乎?」

 

蒞,臨。

 

○蒞音利,又音類。

 

解,佳買反,舊胡買反。

 

[疏]「魯人」至「解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之臨臣民當以禮義忠信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者。

 

○「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

 

夏後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言虞之與夏施何政教以化民。

 

斯,此也,而得如此敬信於民也。

 

○「對曰」至「民敬」。

 

○周豐之意,以虞之與夏,由行敬信於民,民見其敬信,民自學之,不須設言號令。

 

故云,古昔丘墟及墳墓之間,是所悲哀之處也。

 

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令民使哀,而民自哀也。

 

社稷宗廟之中,嚴凝之處,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而民自敬。

 

言民之從君,在君身所行,不在言也。

 

若身之不行,言亦無益。

 

故殷人作誓,由身不自行,徒有言誓而民始畔也。

 

周人作會,為身無誠信,而民始疑。

 

苟,誠也。

 

人君之身,誠無禮義、忠信、誠實質愨之心以臨化之,雖以言辭誓令堅固結之,民其不解散離貳乎?

 

言當解散離貳也。

 

周豐此言,欲令哀公身行敬信,不當唯以言辭率下而已。

 

○注「墟,毀滅無後之地」。

 

○正義曰:凡舊居皆曰「墟」,故《左傳》有「莘氏之墟」,有「昆吾之墟」,故知「毀滅無後」者,以可悲哀,故為無後也。

 

○注「會謂」至「疑之」。

 

○正義曰:案昭三年《左傳》云「有事而會,不協而盟」,則盟、會別也。

 

知此「會」謂「盟」者,以云「而民始疑」,《司盟》云「邦國有疑則盟詛之」,故以「會」為「盟」也。

 

案《尚書》夏啟作《甘誓》,此言「殷人作誓」;

 

《左傳》云「夏啟有塗山之會」,又「禹會塗山」,此云「周人作會」者,此據身無誠信,徒作誓盟,民因誓因盟而始疑畔,非謂殷人始作誓,周人始作會。

 

若夏啟作《甘誓》,禹會塗山,皆身有誠信,於事善也。

 

《穀梁傳》云「告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茸荃」者,五帝茸荃,身行德義,不專用誥誓盟詛,故云「不及」,與此不同。

 

云「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者,隱三年《左傳》云:「信不由中,質無益也。」

 

紂為苛政而作誓命,民乃畔之,亦是畔疑之事也。

 

喪不慮居,謂賣舍宅以奉喪。

 

毀不危身,謂憔悴將滅性。

 

○憔,在遙反。

 

悴,在醉反。

 

喪不慮居,為無廟也。

 

毀不危身,為無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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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4: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延陵季子適齊,於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贏、博之間。

 

季子名札,魯昭二十七年,「吳公子札聘於上國」是也。

 

季子讓國居延陵,因號焉。

 

《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

 

贏、博,齊地,今泰山縣是也。

 

○為,於偽反,下同。

 

長,丁丈反,下「官長」並注同。

 

贏音盈。

 

札,側八反,孔子曰:「延陵季子,吳之習於禮者也。」

 

往而觀其葬焉。

 

往吊之。

 

其坎深不至於泉,以生恕死。

 

○深,式鴆反。

 

其斂以時服,以時行之服,不改制節。

 

既葬而封,廣輪揜坎,其高可隱也。

 

示節也。

 

輪,從也。

 

隱,據也。

 

封可手據,謂高四尺。

 

○廣,古曠反。

 

揜,本又作掩,於斂反。

 

隱,於刃反,注同。

 

從,子容反。

 

[疏]「延陵」至「隱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仲尼云季子得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是也」。

 

正義曰:知「季子名札」者,案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是名札也。

 

又案襄二十九年季札來聘於魯,遂往聘齊、衛及晉,知非此時子死,而云昭二十七年聘上國者,此云孔子聞之、往而觀其葬焉,若襄二十九年孔子才年九歲,焉得觀其葬而善之?

 

故為昭二十七年也。

 

云「讓國居延陵」者,《春秋》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

 

《公羊》云:「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

 

賢季子也。

 

何賢乎季子?

 

讓國也。

 

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

 

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為君。

 

兄弟迭為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

故諸為君者皆輕死為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

及闔廬使專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

 

此即季子本封延陵,後讓國又居之,鄭舉後事言耳。

 

延陵一名延州來,故《左傳》云「延州來季子聘於上國」,所以鄭又引以會之,云《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即此經延陵,即《左傳》延州來,明是一也。

 

○注「以生恕死」。

 

○正義曰:言坎以深不至泉,以生時不欲近泉,故死亦不至於泉,以生時之意,以恕於死者。

 

○注「亦節」至「尺所」。

 

○正義曰:以上斂以行時之服,不更製造,是其節也。

 

今封墳廣輪揜坎,其高可隱,又是有其節制,故云「亦節」也。

 

云「謂高四尺所」者,言墳之高可四尺之所,以人長八尺,低而據之,半為四尺,且約上墳崇四尺,故云四尺所。

 

「所」是不定之辭。

 

既封,左袒,右還其封且號者三。

 

曰:「骨肉歸復於土,命也。

 

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

 

還,圍也。

 

號,哭且言也。

 

命猶性也。

 

○號,戶高反,注同。

 

而遂行。

 

行,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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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禮也,其合矣乎。」

 

[疏]「既封」至「矣乎」。

 

○正義曰:既封墳巳竟,季子乃左袒其衣。

 

案鄭注《覲禮》云:「凡以禮事者左袒,若請罪待刑則右袒。」

 

故《覲禮》云「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在喪亦是禮事,故《喪禮》直云「袒」,不云左右。

 

今季子長子之喪而左袒者,季子達死生之命,云骨肉歸復於土,不須哀戚,以自寬慰,故從吉禮也。

 

左袒訖,乃右而圍繞其封,兼且號哭而繞墳三匝也。

 

號哭且言,曰,骨肉歸復於土,此是命也。

 

命,性也。

 

言自然之性,當歸復於土。

 

言「歸復」者,言人之骨肉,由食土物而生,今還入土,故云「歸復」。

 

若神魂之氣,則游於地上,故云則無不之適也。

 

言無所不之適,上或適於天,旁適四方,不可更及。

 

再言之者,愍傷離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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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十


邾婁考公之喪,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為定。

 

○婁,力俱反,下同。

 

徐君使容居來吊、含。

 

吊且含。

 

○含,胡闇反,注及下同。

 

曰:「寡君使容居坐含,進侯玉。」

 

其使容居以含。

 

欲親含,非也。

 

含不使賤者,君行則親含,大夫歸含耳。

 

言侯玉者,時徐僣稱王,自比天子。

 

○僣,子念反。

 

有司曰:「諸侯之來辱敝邑者,易則易,於則於,易》於雜者,未之有也。」

 

易謂臣禮,於謂君禮,雜者,容居以臣欲行君禮。

 

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有司拒之。

 

○易則易,並以豉反,下及注同。

 

拒,本又作距。

 

容居對曰:「容居聞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遺其祖。

 

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無所不用斯言也。

 

容居,魯人也。

 

不敢忘其祖。」

 

言我祖與今君於諸侯初如是,不聞義則服。

 

駒王,徐先君僣號,容居,其子孫也。

 

濟,渡也,言西討渡於河,廣大其國,魯,魯鈍也。

 

言魯鈍者,欲自明不妄。

 

○頓,徒困反,本亦作鈍。

 

[疏]「邾婁」至「其祖」。

 

○正義曰:此一節論徐之僣禮之事。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大夫容居來吊且含。

 

容居致其君命,云:寡君使容居親坐行含,進侯玉於邾君。

 

此是使致之辭也。

 

○「其使容居以含」者,此是記人錄語,云其使容居奉玉以行含禮。

 

邾人有司乃拒之曰,諸侯之來屈辱臨於敝邑者,若是臣來,其禮簡易者,則行臣之簡易之禮。

 

「於」謂廣大。

 

若君來,其禮廣大者,則行君之廣大之禮。

 

「易於雜」者,謂應簡易而為廣大,實是臣而行君禮,是君臣雜亂者,未之有也,謂由來未有此禮。

 

容居乃對邾之有司云:「容居聞之。」

 

謂聞於舊日之言。

 

云臣之事君,奉命出使,不敢忘其君之言。

 

子孫事祖,當光揚先祖,亦不敢遺棄其先祖言。

 

即不遺先祖之事也。

 

○「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言國土廣大。

 

○「無所不用斯言也」者,「所」謂處所。

 

斯,此也。

 

謂我從先君駒王以來,於諸侯無一處不用此稱王之言也。

 

言我對諸侯恆稱王也。

 

容居恐邾人謂其虛誕,故云魯鈍之人,不解虛詐,唯知不敢忘其先祖。

 

容居云此者,先祖實有此事不虛也。

 

上云「不敢忘其君,不敢遺其祖」,下直云「不敢遺其祖」者,祖是久遠,猶尚不遺忘,君見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

 

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義曰:知「君行則親含」者,上云「曹桓公卒於會,諸侯請含」是也。

 

言「大夫歸含」者,上《雜記》諸侯之喪,君使人吊含贈襚是也。

 

云「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為已之諸侯,言進侯氏以玉,故云「進侯玉」。

 

案《春秋》昭三十年吳滅徐,此云「徐僣稱王」者,滅而復興,至春秋之後,僣號強大稱王,猶楚滅陳、蔡後更興。

 

○注「易謂」至「拒之」。

 

○正義曰:「易」是簡易,故為臣禮易。

 

既為臣禮,以對於「於」,故知「於」為君禮也。

 

君禮謂之「於」者,「於」音近迂,迂是廣大之義,故《論語》云:「子之迂也。」

 

與此同也。

 

「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者,若諸侯使大夫親含諸侯,則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敵諸侯,則得親含。

 

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義曰:言我之先祖駒王與今日徐君稱謂於諸侯,自初以來如是,稱王非始今日。

 

云「容居,其子孫也」者,以經云「不敢遺其祖」,即云「我先君駒王」,故知容居是駒王子孫。

 

云「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曉利之人,或妄稱先祖之善,自言魯鈍,似若無識,知言語樸實,故言「欲自明不妄」。

 

凡實行含禮,未斂之前,以玉實口。

 

士則主人親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斂已後至殯葬其有含者,親自致璧於柩及殯上者,謂之親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謂之不親含。

 

子思之母死於衛,嫁母也,姓庶氏。

 

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

 

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乎?」

 

門人,弟子也。

 

嫁母與廟絕族。

 

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

 

遂哭於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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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6:2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

 

祝佐含斂先病。

 

○祝,之六反。

 

五日官長服。

 

官長,大夫、士。

 

七日,國中男女服。

 

庶人。

 

三日,天下服。

 

諸侯之大夫。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斬之。

 

虞人,掌山澤之官。

 

百祀,畿內百縣之祀也。

 

以為棺槨,作棺槨也。

 

斬,伐也。

 

○畿音祈。

 

不至者,廢其祀,刎其人。

 

○刎,勿粉反,徐亡粉反。

 

[疏]「天子」至「其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備槨材之事。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

 

服,服杖也。

 

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為服。

 

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

 

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長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

 

病在祝後,故五日也。

 

○「七日,國中男女服」者,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謂齊衰三月而除之。

 

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為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

 

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為言耳。

 

然四條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

 

案《喪大記》云:「君之喪三日,子大夫人杖。

 

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又《喪服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案如《大記》及《四制》,則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無杖。

 

《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則五日,若無地、德薄則七日。

 

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斬之」,謂王殯後事也。

 

「虞人」者,主山澤之官也。

 

「百祀」者,王畿內諸臣采地之祀也。

 

言「百」者,舉其全數也。

 

既殯,旬而布材,故虞人斬百祀之木可以為周棺之槨者送之也。

 

必取祀木者,賀瑒云:「君者德著幽顯,若存,則人神均其慶,沒,則靈祗等其衰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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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7: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齊大饑,黔敖為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

 

有餓者蒙袂輯屨,貿貿然來。

 

蒙袂,不欲見人也。

 

輯,斂也。

 

斂屨,力憊不能屨也。

 

貿貿,目不明之貌。

 

○饑,居宜反,《字林》九依反,本又作饑,同。

 

黔,其廉反,徐渠嚴反。

 

而食音嗣,下「奉食」同。

 

袂,彌世反。

 

輯,側立反。

 

貿,徐亡救反,又音茂,一音牟。

 

斂,力檢反,下同。

 

黔敖左奉食,右執飲曰:「嗟來食,揚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之食,以至於斯也。」

 

嗟來食,雖閔而呼之,非敬辭。

 

○奉,芳勇反。

 

從而謝焉,終不食而死。

 

從猶就也。

 

曾子聞之曰:「微與!

 

其嗟也可去,其謝也「可食」。

 

微猶無也。

 

無與,止其狂狷之辭。

 

○與音餘,注同。

 

狷音絹。

 

[疏]「齊大」至「可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饑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見餓者而來,乃左奉其飯,右執其飲,見其餓者困,咨嗟愍之,故曰:嗟乎,來食!

 

餓者聞其嗟已,無敬已之心,於是發怒,揚舉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無禮之食,以至於斯。

 

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

 

怒而遂去。

 

黔敖從逐其後,辭謝焉。

 

餓者終不食而死。

 

「曾子聞之曰:微與」者,微,無也;

 

與,語助。

 

言餓者無得如是與。

 

初時無禮之嗟也,可怒之而去。

 

其終有禮之謝也,可反回而食。

 

曾子嫌其狂狷,故為此辭。

 

狂者進取,一概之善,仰法夷齊耿介,狷者直申已意,不從無禮之為,而餓者有此二性,故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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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4 00:17:5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十


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

 

定公,玃且也。

 

魯文十四年即位。

 

○有殺,本又作弒,同,式志反,下「臣殺」、「子殺」同。

 

玃,俱縛反。

 

且,子餘反。

 

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

 

民之無禮,教之罪。

 

○瞿,本又作懼,紀具反。

 

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

 

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

 

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

 

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殺之,其罪無赦。

 

○斷,丁亂反。

 

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

 

明其大逆,不欲人復處之。

 

豬,都也。

 

南方謂都為豬。

 

○殺如字。

 

壞音怪。

 

洿音烏。

 

<豕者>音誅。

 

復,扶又反。

 

蓋君逾月而後舉爵。」

 

自貶損。

 

[疏]「邾婁」至「舉爵」。

 

○正義曰:此一節論誅弒父之事。

 

○「曰寡」至「無赦」。

 

○定公既見有司告以人弒其父,乃言曰:寡人嘗試學斷此弒父之獄矣,臣之弒君,凡在官之人,無問貴賤,皆得殺此弒君之人,無得縱赦之也。

 

子之弒父,凡在宮者,無問尊卑,皆得殺此弒父之人,不得縱赦之。

 

此「在宮」字,諸本或為「在官」,恐與上「在官」相涉而誤也。

 

○注「言諸」至「無赦」。

 

○正義曰:言「諸臣」,解「在官」者,言「子孫」,解「在宮」者。

 

言此等之人,若見弒君弒父之人,無問尊卑,皆得殺之。

 

謂理合得殺,若力所不能,亦不責也。

 

故《春秋》崔杼弒莊公,而晏子不討崔杼,而不責晏子。

 

若力能討而不討,則責之。

 

《春秋》董狐書趙盾云「子為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討賊,書以弒君」是也。

 

鄭此云子孫無問尊卑,皆得殺之,則似父之弒祖,子得殺父。

 

然子之於父,天性也,父雖不孝於祖,子不可不孝於父。

 

今云「子」者,因「孫」而連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

 

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

 

《異義》:「衛輒拒父,《公羊》以為孝子不以父命辭王父之命,許拒其父。

 

《左氏》以為子而拒父,悖德逆倫,大惡也。」

 

鄭《駁異義》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則傷仁恩。」

 

則鄭意以《公羊》所云,公義也;

 

《左氏》所云,是私恩也。

 

故知今子之報殺其父是傷仁恩也。

 

若妻則得殺其弒父之夫,故《異義》云:「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

 

《公羊》說甲為姑討夫,猶武王為天誅紂。」

 

鄭駁之云:「乙雖不孝,但歐之耳,殺之太甚。

 

凡在宮者,未得殺之。

 

殺之者,士官也。」

 

知鄭此言,歐母,妻不得殺之;

 

若其殺母,妻得殺之。

 

○注「豬都」至「為豬」。

 

○正義曰:案孔注《尚書》云:「都謂所聚也。」

 

此經云「洿其宮而豬焉」,謂掘洿其宮,使水之聚積焉,故云「豬,都也」。

 

鄭恐豬不得為都,故引南方之人謂都為豬,則「彭蠡既豬」,豬是水聚之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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