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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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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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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2: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謂君所命,雖有官職,不達於君,則不服斬。

 

[疏]「公之」至「長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為君杖法。

 

公者,五等諸侯也。

 

諸者,非一之辭。

 

達官,謂國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

 

既被君命,故稱「達官」也。

 

既達於官,而貴有其職,此對不達者為長,故云「長」也。

 

若遭君喪,則備服衰杖,故云「諸達官之長杖」也。

 

不云「衰」,從可知也。

 

○注「謂君」至「服斬」。

 

○正義曰:「不達於君」,謂府史之屬也。

 

賤不被命,是不達於君也。

 

不服斬衰,但服齊衰三月耳。

 

故《喪服》齊衰三月章有「庶人為國君」。

 

鄭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

 

案彼注即是不達者也,皆是幾謂庶人在官者。

 

若其近臣閽寺之屬,雖無爵命,但嗣君服斬,則亦服斬,與此異也。

 

故《喪服》斬衰章云:「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傳曰:「近臣,君服斯服矣。」

 

鄭注云:「近臣,閽寺之屬。」

 

若大夫之臣,雖不被命於諸侯,得為大夫之君服斬與杖,但眾臣降其帶屨,用布帶繩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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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2: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君於大夫,將葬,吊於宮,及出,命引之,三步則止。

 

以義奪孝子。

 

宮,殯宮。

 

出謂柩已在路。

 

如是者三,咀芩。

 

退,去也。

 

三命引之,凡移九步。

 

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君吊不必於宮。

 

朝,喪朝廟也。

 

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捨也。

 

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吊焉。

 

○朝,直遙反,注同。

 

[疏]「君於」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吊臣之禮。

 

君於大夫之喪,將至葬時,君必親往吊於殯宮,謂就殯宮以弔孝子。

 

吊禮既畢,及其柩出殯宮之門,孝子號慕攀轅,柩車不動,君奪孝子之情,命遣引之。

 

引者三步則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頓奪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

 

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

 

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

 

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車遂行,君便退去。

 

君或來吊,參差早晚,不必恆在殯宮。

 

或當朝廟明日將發之時,亦如柩出殯宮,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

 

君吊或晚,不及朝廟之時,朝廟已畢,柩出大門,至平生待賓客次捨之處,孝子哀其平生次捨之處,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吊。

 

吊畢,君命引之使行,如上來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宮殯」至「在路」。

 

○正義曰:知此是「殯宮」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廟及出大門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後,故知是殯宮也。

 

云「出謂柩已在路」者,對宮中未行,今已出殯門,將往向廟,謂之在路。

 

賀瑒以路謂載柩之車,義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義曰:鄭嫌「退」謂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

 

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禮成於三,故知凡為九步。

 

鄭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經上云「引之,三步則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別更為三,通前為四,十有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

 

九步既停,君又須命引之,則當四命也。

 

或可君既三命,柩雖三步暫停,孝子更須有事,君即退。

 

○注「君吊」至「吊焉」。

 

○正義曰:君於大夫恩義,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於宮」也。

 

「宮」謂殯宮也,從上可知也。

 

知「朝」是喪朝廟者,朝與哀次相對,故知朝廟也。

 

柩之朝廟,今日至廟,明日乃去。

 

此吊謂明日將去之時,故有命引之。

 

云「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捨也」者,以《覲禮》諸侯受次捨於廟門外,明大夫大門外亦有賓次也。

 

然主位在門東,孝子必哀門西張次者,以平生門東待賓客無次,孝子見門西張次之處而哀,故云「哀次」。

 

云「君或於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禮當於殯宮,或於朝祖廟,無門外君吊之禮。

 

君來吊或晚,有邂逅於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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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3:2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五十無車者,不越疆而吊人。

 

氣力始衰。

 

○疆,居良反,本又作疆,下「越疆」同。

 

[疏]「五十」至「吊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衰老不許徒行遠吊之事。

 

所以時不許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則道路遙遠,吊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恐,故不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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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4: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曰:「斯道也將亡矣,士唯公門說齊衰。」

 

季武子,魯大夫季孫夙也。

 

世為上卿,強且專政,國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

 

道猶禮也。

 

○蟜,居表反。

 

蟜固,人姓名。

 

說,他活反,本亦作稅,徐又音申銳反,下同。

 

見,賢遍反。

 

矯,居表反。

 

武子曰:「不亦善乎!

 

君子表微。」

 

時無如之何,佯若善之。

 

表猶明也。

 

及其喪也,曾點倚其門而歌。

 

明己不與也。

 

點字晰,曾參父。

 

○點,多忝反。

 

倚,於綺反,徐其綺反。

 

晰,星歷反。

 

[疏]「季武」至「而歌」。

 

○正義曰:此一節論季武子無禮,蟜固正之事。

 

武子,魯之執政上卿,時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門皆說衰。

 

唯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武子,謂武子曰:「我所以著齊衰而入者,以此著齊衰之道,將亡絕矣。

 

以時人畏爾,入門者皆說齊衰,故此著齊衰入大夫之門,其道將絕。

 

又語武子:「若依正禮,士唯入公門乃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不合說也。」

 

言「將亡」者,其時鄉餘大夫之門,猶有著齊衰者,故云「將亡」將亡者,未絕之辭。

 

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雖恚恨,身既寢疾,無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

 

所以善者,若失禮顯著,凡人皆知。

 

若失禮微細,唯君子乃能表明之。

 

今說齊衰失禮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

 

及武子之喪,曾點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門而歌,明己不與武子,故無哀戚。

 

○注「季武」至「禮也」。

 

○正義曰:知是上卿專政者,《左傳》文云:「國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門說齊衰。」

 

今入武子之門亦說齊衰,是與咀墁也。

 

此謂不杖齊衰,若杖齊衰,雖入公門,亦不說之,具在下《曲禮》疏。

 

云「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者,謂失禮風俗,矯而正之。

 

據鄭此言,則蟜固,人之姓名,其字從蟲。

 

若矯正之字,從矢。

 

熊氏云:「或有人矯武子固陋。」

 

對文不知,一何甚也!

 

注「時無」至「善之」。

 

○正義曰:知非實善,云佯善者,其實善,則尋常不合說齊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

 

心實不善而佯善之,是無如之何。

 

凡外貌為陽,內心為陰,實無內心、但有外貌者謂之為陽,故《史記》韓非《說難》云「陽收其身而實疏之,陰用其言而顯棄之」是也。

 

此「陽」或言「佯」者,字相假借,義亦通也。

 

○注「點字晰,曾參父」。

 

正義曰:此《史記•仲尼弟子傳》文。

 

彼文「點」字作「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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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4: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

 

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

 

主人無事,則為大夫出。

 

○擯,必刃反,本又作儐,同,後放此。

 

為,於偽反,下「亦為」、「為之變」同。

 

吊於人,是曰不樂。

 

君子哀樂不同日。

 

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日,人一反。

 

樂音岳,又音洛,注同。

 

婦人不越疆而吊人。

 

不通於外。

 

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

 

以全哀也。

 

吊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

 

示助之以力,車曰引,棺曰紼,從柩贏者。

 

○引音胤,注同,車索。

 

壙,若晃反,又音曠,後同。

 

紼音弗,棺索。

 

贏音盈。

 

○喪,公吊之,必有拜者,往謝之。

 

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

 

謂無主後。

 

吊曰:「寡君承事。」

 

示亦為執事來。

 

主人曰:「臨。」

 

君辱臨其臣之喪。

 

○臨如字,徐力鴆反。

 

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吊之。

 

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吊。

 

不以賤者為有爵者主。

 

[疏]「大夫」至「受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哭之禮,各依文解之。

 

○「大夫吊」者,謂大夫吊士也。

 

「當事」,當主人有大小斂殯之事也。

 

大夫尊,來吊士,則孝子應出下堂迎之。

 

若正有事而至,則孝子遣人辭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辭猶」至「夫出」。

 

○正義曰:此「出」者正謂出之於庭,不得出門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門故也。

 

若未小斂以前,唯君命出,故《士喪禮》云:「唯君命出。」

 

鄭注云:「大夫以下時來吊襚,不出,始喪哀戚甚,在室。」

 

是小斂以前,不為大夫出也。

 

正當小斂之節,大夫來吊,則辭之以有事。

 

斂畢當踴之時,延大夫而入,絕踴而拜之。

 

或大夫正當斂後踴時始來,則亦絕踴拜之,故《雜記》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

 

注云:「尊大夫來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

 

若士來吊,雖當斂,不告以有事。

 

事畢,踴後,引士入,然後拜之。」

 

故《雜記》云「於士,既事成,踴襲而後拜之」是也。

 

此云不當事則為大夫出,於士,雖不當事則不為之出。

 

然《士喪禮》既小斂以後,主人降自西階,遂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將襲絰於序東,因降階而拜之,非故為士而出拜之。

 

不當事為大夫出,謂出迎至庭。

 

若大夫退,則出送於門外。

 

故《士喪禮》:「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

 

鄭注云:「廟門外也。」

 

廟門謂殯宮門也。

 

○「婦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婦人無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吊於葬者,必執引」,引,柩車索也。

 

吊葬本為助執事,故必相助引柩車也。

 

○「若從柩及壙,皆執紼」者,及,至也。

 

紼,引棺索也。

 

凡執引用人,貴賤有數,若其數足,則餘人不得遙行,皆散而從柩也。

 

至壙下棺窆時,則不限人數,皆悉執紼,是助力也。

 

○注「示助」至「贏者」。

 

○正義曰:「引「者長遠之名,故在車,車行遠也。

 

「紼」是撥舉之義,故在棺,棺唯撥舉,不長遠也。

 

云「從柩贏」者,贏,餘也。

 

從柩者,是執引所餘贏長者也。

 

何東山云:「天子千人,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

 

贏,首茆也。

 

○「喪,公吊之,必有拜」者。

 

○「喪」謂諸侯臣之喪。

 

公來親吊,或遣人來吊,喪家雖無主後,必有以次疏親而往拜之,以謝其恩。

 

疏親亦無,雖死者朋友及同州同裡及喪家典捨之人而往拜之可也。

 

此以無後,故許他人拜謝。

 

若其有後,主人故自當親拜。

 

是以《既夕禮》云:「主人乘惡車。」

 

鄭注云:「拜君命」是也。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來語擯者,使傳君來之辭也。

 

吊為助事,故雖君之尊,亦稱「承事」也。

 

○「主人曰:臨」者,主人辭謝之,曰君屈辱降臨某之喪。

 

文稱「寡君」,應是吊他國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則是已國之臣。

 

稱「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喪家之事,故謙言「寡君」,此謂大夫之喪也。

 

若吊士直稱君,故《士喪禮》「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於路」者,君於其臣,當特吊於家,故《喪大記》於大夫及士皆親吊之,又《禮》譏蕢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

 

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喪,造次遇柩於路。

 

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鄭答張逸:「謂行而遇之,謂凡民也。」

 

雖以民為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喪,故此云兼臣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吊」者,「不受吊」者,謂不為主人也。

 

適子主喪,受吊拜賓。

 

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則雖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辟適也。

 

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則士之庶子得受吊也。

 

言「不受吊」,不可以賤者為有爵者喪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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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35: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妻之昆弟為父後者死,哭之適室,以其正也。

 

子為主,袒、免、哭、踴。

 

親者主之。

 

○免音問。

 

夫入門右,北面辟正主。

 

○辟音避,下「辟難」同。

 

使人立於門外,告來者,狎則入哭。

 

狎,相習知者。

 

○使,色吏反,又如字。

 

狎,戶甲反。

 

父在,哭於妻之室。

 

不以私喪干尊。

 

非為父後者,哭諸異室。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

 

嫌哭殯。

 

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

 

近南者為之變位。

 

○近,附近之近。

 

同國則往哭之。

 

喪無外事。

 

[疏]「妻之」至「哭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無服者之事。

 

適室,正寢也。

 

《禮》:女子適人者,為昆弟為父後者不降,以其正故也。

 

故姊妹之夫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子為主」者,子,已子也。

 

甥服舅緦,故命已子為主,受吊拜賓也。

 

○「袒、免、哭、踴」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則踴,踴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踴」也。

 

○「夫入門右」者,夫謂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

 

言「夫」者,據妻之為喪也。

 

子既為主位,在東階之下西向,父入門右,近南而北向哭也。

 

鄭注知此「北面」者,鄭推子既為主,在阼階下西向,父不為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門右而北面,示闢為主之處也。

 

鄭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問》云,衛靈公吊季康子,魯哀公為主,康子立於門右北面,辟主人之位。

 

故鄭知此當北面辟主人之位也。

 

而《禮》本多將鄭注「北面」為經文者,非也。

 

案古舊本及盧、王《禮》亦無「北面」字,唯鄭注云「北面」耳。

 

庾蔚亦謂非經文也。

 

○「使人立於門外,告來者」者,以門內有哭,則鄉里聞之,必來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門外,告語來吊者,述所哭之由,明為主在子,不關己也。

 

○「狎則入哭」者,若吊人與此亡者曾經相識狎習,當進入共哭。

 

「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則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

 

亦子為主,使人立於門外也。

 

故鄭注云:「不以私喪於尊。」

 

○「非為父後者,哭諸異室」者,案《奔喪禮》,妻之黨哭諸寢,此哭於適室及異室者,寢是大名,雖適室及妻室、異室,總皆曰寢。

 

此云子為主,袒免哭踴,則夫入門右亦哭踴。

 

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婦人倡踴,故知夫入門右亦踴,但文不備耳。

 

○注「近南者為之變位」。

 

○正義曰:此哭於門內之右,謂庶人無側室者,故《內則》云「庶人無側室」者,言近南為之變位,以其尋常為主,當在阼階東西面,今稱門內之右,故知近南為之變位也。

 

必變之者,以哭於大門內之右,既非常哭之處,故繼門而近於南也。

 

鄭云近南則猶西面,但近南耳。

 

必知西面者,案《士喪禮》朝夕哭,眾主人、眾兄弟繼婦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

 

下云「同國則往哭之」,上云聞遠兄弟之喪,謂異國也。

 

所以同國則往哭,異國則否者,以其已有喪殯,不得向他國,故鄭云:「喪無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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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

 

或曰:「齊衰不以吊。」

 

以其無服非之。

 

曾子曰:「我吊也與哉?」

 

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與音餘。

 

[疏]「子張」至「與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朋友失禮之事。

 

○注「以其」至「非之」。

 

○正義曰:言曾子與子張無服,不應往哭,故或人非之也。

 

若有服者,雖緦亦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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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有若之喪,悼公吊焉,悼公,魯哀公之子。

 

○悼音道。

 

子游擯,由左。

 

擯,相侑喪禮者。

 

喪禮廢亡,時人以為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

 

《孝經》說曰:「以身擯侑。」

 

○擯,必忍反,注同。

 

相,息亮反,下同。

 

詔音照。

 

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正義曰:此一節論擯相之法。

 

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

 

○注「擯相」至「擯侑」。

 

○正義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禮接賓,皆謂之擯,亦無當於吉凶。」

 

鄭以為相侑喪禮,據此事而言之,《大宗伯》註:「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

 

云「喪禮廢亡,時人以為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儀》云:「詔辭自右。」

 

鄭云:「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

 

案立者尊右,若已傳君之詔辭,詔辭為尊,則宜處右。

 

今擯者宜右也。

 

若於喪事,則惟賓主居右,而已自居左。

 

而當時禮廢,言相喪亦如傳君詔辭,己自居右。

 

子游知禮,故推賓居右,己居左也。

 

云「《孝經說》曰:以身擯侑」者,引《孝經說》證擯是相侑也。

 

孔子身為君作擯侑,故《論語》云「君召使擯」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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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齊穀王姬之喪,穀當為告,聲之誤也。

 

王姬,周女,齊襄公之夫人。

 

○穀音告,又古毒反。

 

魯莊公為之大功。

 

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

 

或曰:「外祖母也,故為之服。」

 

《春秋》周女由魯嫁,卒,服之如內女服姊妹,是也。

 

天子為之無服,嫁於王者之後乃服之。

 

莊公,齊襄公女弟文姜之子,當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

 

外祖母又小功也。

 

○為之,於偽反,下及注同。

 

王如字,徐於況反。

 

[疏]「齊穀」至「之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為王姬著服之事。

 

案莊二年秋,齊王姬卒,齊來告魯。

 

云「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

 

命魯為主,由魯嫁,比之魯女,故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

 

更有或人解云:「王姬為莊公外祖母,故為之著大功之服。」

 

此或人之言,乃為二非也。

 

王姬是莊公舅妻,不得為外祖母,是一非。

 

假令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義曰:案莊公十一年王女共姬為齊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齊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經無卒文,是不告於魯襄公夫人。

 

莊二年經書「王姬卒」,是來告魯,此言齊告王姬之喪,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義曰:《春秋》莊二年「齊王姬卒」,《穀梁傳》云:「為之主者,卒之也。」

 

案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於外」,下云「王姬歸於齊」,是由魯嫁也。

 

《喪服》大功章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內女,故服大功也。

 

云「天子為之無服」者,以尊卑不敵故也。

 

若嫁於王者之後,天子以賓禮待之,則亦大功也。

 

其女反為兄弟為諸侯者,亦大功,以《喪服》女子出嫁為兄弟大功故也。

 

案《喪服》云女子子為父後者期,謂大夫士之妻有往來歸宗之義。

 

故《喪服》傳云:「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

 

鄭答趙商云:「自其家之宗。」

 

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

 

諸侯夫人,父母卒,無復歸寧之理,故知諸侯夫人為兄弟為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

 

熊氏以為服期,非也。

 

案《喪服小記》云「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卑賤降等,雖不為臣,猶服斬衰,與此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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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46: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晉獻公之喪,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獻公殺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難出奔,是時在翟,就吊之。

 

○重,直龍反,注及下皆同。

 

難,乃旦反。

 

翟音迪,本又作狄。

 

且曰:「寡人聞之,亡國恆於斯,得國恆於斯。

 

言在喪代之際。

 

雖吾子儼然在憂服之中,喪亦不可久也,時亦不可失也。

 

孺子其圖之。」

 

勸其反國,意欲納之。

 

喪謂亡失位。

 

孺,稚也。

 

○嚴,魚檢反,本亦作儼,同。

 

喪,息浪反,注及下皆同。

 

孺,如樹反,後同。

 

稚,直吏反,本又作稚,同。

 

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

 

舅犯曰:「孺子其辭焉!

 

喪人無寶,仁親以為寶。

 

寶謂善道可守者,仁親,親行仁義。

 

父死之謂何?

 

又因以為利,欲反國求為後,是利父死。

 

而天下其孰能說之?

 

孺子其辭焉!」

 

說猶解也。

 

公子重耳對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喪父死,不得與於哭泣之哀,以為君憂。

 

謝之。

 

○與音預。

 

父死之謂何?

 

或敢有他志以辱君義。」

 

[疏]「晉獻」至「君義」。

 

○正義曰:此一節論公子重耳不因父喪以取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圖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禮已畢,使者出門,則應遂還賓館,使者方須致穆公之命以勸重耳,故言「且曰」。

 

言「且」者,非特吊耳。

 

「且」者,兼有餘事。

 

使者且更言曰,稱穆公之命,言寡人聞前古以來,失亡其國,恆於此喪禍交代之時,得其國家,亦恆在於此交代之時。

 

言此喪禍交代之際,是得國失國之機,求之則得,不求則失。

 

雖吾子儼然端靜在憂戚喪服之中,無求國之意,然身喪在外,亦不可久為,言辛苦也。

 

得國之時,亦不可失,言當求也。

 

欲使重耳從其言,故云「孺子其圖之」。

 

○「父死」至「君義」。

 

○言父身死亡,謂是何事,正是凶禍之事。

 

既是凶禍,豈得又因此凶禍以有為已利,欲求反國。

 

必其如此,而天下聞之,其誰解說我以為無罪。

 

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對客,既敘其吊意,又謝其欲納之言。

 

「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敘其吊意。

 

言身喪父死,不得在國與於哭泣之哀,以為君之憂慮,欲納於我。

 

既謝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謂是何事,豈復敢悲哀之外,別有他志,以屈辱君之義事乎。

 

言己無他志,不敢受君勸以反國之義。

 

言「義」者,宜也。

 

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國為宜,故云「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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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46: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稽顙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

 

○稽音啟。

 

顙,桑黨反。

 

子顯以致命於穆公。

 

使者,公子縶也。

 

盧氏云:「古者名字相配,顯當作韅。」

 

○顯依注音韅,呼遍反,徐苦見反。

 

使,色吏反。

 

縶,陟立反,後同。

 

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

 

夫稽顙而不拜,則未為後也,故不成拜。

 

哭而起,則愛父也。

 

起而不私,則遠利也。」

 

○夫音符。

 

遠,於萬反。

 

[疏]「稽顙」至「遠利也」。

 

○正義曰:此穆公本意勸重耳反國,重耳若其為後,則當拜謝其恩,今不受其勸,故不拜謝。

 

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為後」也。

 

所以稽顙者,自為父喪哀號也。

 

凡喪禮,先稽顙而後拜乃成。

 

今直稽顙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

 

今既聞父死勸其反國之義,哀慟而起,若欲攀轅然,故云「哭而起,則愛父也」。

 

以其愛父,故起若欲攀轅。

 

既哭而起,不私與使者,言必無心反國,是「遠利」也。

 

鄭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縶」者,並《國語》文。

 

云:「縶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於梁,如吊重耳之命。

 

夷吾見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縶曰:裡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

 

丕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

 

亡人苟入,掃除宗廟,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

 

言亡人之所懷。

 

案《國語》之說夷吾,則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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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47: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帷殯,非古也。

 

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

 

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

 

《禮》:「朝夕哭,不帷。」

 

○歜,昌燭反。

 

[疏]「帷殯」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殯不合帷殯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義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

 

知敬薑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喪,敬姜晝夜哭。」

 

又《國語》云「敬姜自績,文伯諫之」是也。

 

「朝夕哭,不帷」,是《雜記》文,以孝子思念其親,故朝夕哭時,乃褰徹其帷也。

 

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復徹帷,故下文云:「穆伯之喪,敬姜晝哭。」

 

與此同也。

 

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孫敖之喪,「聲已不視,帷堂而哭」。

 

公孫敖亦是穆伯,此不云聲已之哭穆伯始者,聲已是帷堂,非帷殯也。

 

聲已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見其堂,故帷堂。

 

敬姜哭於堂上,遠嫌不欲見夫之殯,故帷殯。

 

案張逸答陳鏗云:「敬姜早寡晝哭,以辟嫌帷殯,或亦辟嫌,表夫之遠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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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48:2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喪禮,哀戚之至也。

 

節哀,順變也。

 

君子念始之者也。

 

始猶生也。

 

念父母生已,不欲傷其性。

 

[疏]「喪禮」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記人總論孝子遭喪,所為哭踴、復魄、飯含、重主、殯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喪禮,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禍災,雖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極。

 

唯居父母喪禮,是哀戚之至極也。

 

既為至極,若無節文,恐其傷性,故辟踴有節筭,裁節其哀也。

 

故下文:「辟踴,哀之至,有筭,為之節文也。」

 

所以節哀者,欲順孝子悲哀,使之漸變也。

 

故下文云:「慍,哀之變也。」

 

所以必此順變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恐其傷性,故順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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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49: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

 

復謂招魂,且分禱五祀,庶幾其精氣之反。

 

○禱,丁老反,一音丁報反。

 

祠音詞。

 

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

 

鬼神處幽暗,望其從鬼神所來。

 

北面,求諸幽之義也。

 

鄉其所從來也。

 

《禮》復者升屋北面。

 

鄉本又作向,同,許亮反。

 

[疏]「復盡」至「義也」。

 

○正義曰: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

 

非直招魂,又分禱五祀,冀精氣之復反,故云「有禱祠之心焉」。

 

言招魂之時,於平生館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禱請求之,復與五祀,總是祈禱,故云「禱祀之心焉」,以總結之。

 

又解復魄之時,冀望魂神於幽處而來,所以望諸幽者,求諸鬼神之道也。

 

言鬼神處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

 

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復者北面,求鬼神之義。

 

○注「復謂」至「之反」。

 

○正義曰:「招魂」者,是六國以來之言,故《楚辭》有《招魂》之篇,《禮》則云:「復,冀精氣反覆於身形。」

 

「分禱五祀」者,《既夕禮》文。

 

直言乃行禱者,謂非直招魂,兼有分禱,俱是求神之義。

 

言分遣其人,以禱五祀。

 

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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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0:2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拜、稽顙,哀戚之至隱也。

 

稽顙,隱之甚也。

 

隱,痛也。

 

稽顙者,觸地無容。

 

[疏]「拜稽」至「甚也」。

 

○正義曰:孝子拜賓之時,先為稽顙而後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與稽顙二事之中,稽顙為痛之甚,此「拜稽顙」,「拜」文在上,以《周禮》言之,將拜稽顙。

 

或可下文,殷、周並陳,此云「拜稽顙」,或舉殷禮,故先言「拜」也。

 

○注「隱痛」。

 

○正義曰:《釋詁》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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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1: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飯用米、貝,弗忍虛也。

 

不以食道,用美焉爾。

 

尊之也,食道褻,米貝美。○飯,扶晚反。

 

褻,息列反。

 

[疏]「飯用」至「焉爾」。

 

○正義曰:死者既無所知,所以飯用米貝,不忍虛其口。

 

既不忍虛其口,所以不用飯食之道以實之。

 

必用米貝者,以食道褻,米貝美,尊之不敢用褻,故用米貝,美善焉爾。

 

飯食,人所造作,細碎不絜,故為褻也。

 

米貝,天性自然為美。

 

凡含用米貝,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又以所沐之米以飯之,故《士喪禮》「祝淅米於堂」,又云「祝受米,奠於貝北,主人左,扱米實於右」,是飯用沐米也。

 

則是諸侯用粱,大夫用稷,大用梁。

 

士用粱者,謂天子之士,諸侯之士用稻,故《士喪禮》云「稻米一豆,實於筐」是也。

 

以次差之,天子當沐黍與?

 

是天子飯用黍也。

 

其含,案《周禮•典瑞》云:「大喪,其飯玉,含玉。」

 

鄭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

 

是天子用璧也。

 

又「飯玉,碎玉以雜米也」,故云「共飯玉」。

 

《雜記》云「含者執璧將命」,是諸侯亦含以璧也。

 

卿大夫無文。

 

案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夢贈瓊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則卿大夫蓋用珠也。

 

案《士喪禮》「貝三實於笲」,注云:「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

 

笲,竹器名。」

 

是士用貝三,依《雜記》,則大夫當五,諸侯七,天子九。

 

何休注《公羊》云:「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

 

又《禮緯•稽命徵》:「天子飯以珠,含以玉。

 

諸侯飯以珠,含以璧。

 

卿大夫飯以珠,含以貝。」

 

此等或是異代禮,非周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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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1:5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銘,明旌也。

 

神明之精。

 

○銘音名。

 

旌音精。

 

以死者為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

 

不可別,形貌不見。

 

○別已,彼列反,注同,本或無己字,非。

 

識,式至反,皇如字。

 

愛之,斯錄之矣。

 

敬之,斯盡其道焉耳。

 

謂重與奠。

 

○重與奠也,與音如字,一本作「重與奠與」,二「與」並音餘。

 

重,主道也。

 

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

 

《春秋傳》曰:「虞主用桑,練主用栗。」

 

殷主綴重焉,綴猶聯也。

 

殷人作主,而聯其重,縣諸廟也。

 

去顯考,乃埋之。

 

○綴,丁劣反,又丁衛反。

 

聯音連。

 

縣音玄。

 

周主重徹焉。

 

周人作主,徹重埋之。

 

[疏]「銘明」至「徹焉」。

 

○正義曰:案《士喪禮》「為銘各以其物。」

 

又《司常》云:「大喪共銘旌。」

 

注云:「王則大常。」

 

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

 

則銘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

 

案《士喪禮》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從遣車之差,以喪事略故也。

 

若不命之士,則《士喪禮》云「以緇,長半幅」,長一尺;

 

「赬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

 

○「愛之,斯錄之矣」。

 

○「愛之,斯錄之」者,謂孝子思念其親,追愛之道。

 

斯,此也。

 

故於此為重,以存錄其神也。

 

○「敬之,斯盡其道焉」耳者,謂於此設奠,盡其孝養之道焉耳。

 

鄭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經為下張本,故云「重與奠」也。

 

此「愛之,斯錄之矣」,及「敬之,斯盡其道焉耳」,亦得總焉於「明旌」之義,故《士喪禮》「為銘」之下,鄭注引此愛之敬之二事,以解銘旌,以義得兩通,故鄭彼此二解。

 

○「重主」至「徹焉」。

 

○言始死作重,猶若吉祭木主之道。

 

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喪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綴重焉」者,謂殷人始殯,置重於廟庭,作虞主訖,則綴重縣於新死者所殯之廟也。

 

○「周主重徹焉」者,謂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則徹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徹焉」。

 

但殷人綴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縣於廟為異也。

 

○注「始死未作」至「練主用栗」。

 

○正義曰:案《士喪禮》云士有重無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據天子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無主。

 

《春秋》孔悝為石主,鄭《駁異義》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

 

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者,謂既虞之後,乃始埋重,埋重之後,乃始作主。

 

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後,乃埋重。

 

重與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謂虞祭之末也」。

 

《左傳》云「祔而作主」,謂用主之初,俱是喪主,其義不異,故《異義》:「《公羊》說虞而作主,《左氏》說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謂喪主,許慎謹案:《左氏》說與《禮》同。」

 

鄭氏不駁,則是從《左氏》之義,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

 

故此注云埋重之後,乃作主也。

 

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

 

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喪祭,故知與虞異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義曰:知縣之廟者,「周主重徹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徹焉。

 

主之與重,本為死者入廟,重既不徹,故知重隨死者縣於廟。

 

云「去顯考,乃埋之」者,謂今死者世世遞遷,至為顯考,其重恆在,死者去離顯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遷,無復有廟,故顯考謂高祖也。

 

其遷早晚,《左氏》以為三年喪畢,乃遷廟,故僖三十三年《左氏傳》云:「烝嘗褅於廟。」

 

杜、服皆以為三年禘祭,乃遷此廟,鄭則以為練時則不禘而遷廟主,故鄭注《士虞禮》「以其班祔」之下云「練而遷廟」,又注《鬯人》「廟用卣」,「謂始禘時」。

 

鄭必謂以練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傳》云:「於練焉,壞廟。

 

壞廟之道,易簷可也,改塗可也。」

 

范寧云:「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

 

是鄭之所據。

 

其主之狀,范人云:「正方,穿中央,達四方。

 

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義曰:案《既夕禮》將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鄭注云:「重既虞,將埋之。」

 

是鄭埋重於門外之道左也。

 

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廟門外之道左。

 

案《異義》:「《戴禮》及《公羊》說虞主埋於壁兩楹之間,一說埋之於廟北牖下,《左氏》說虞主所藏無明文。」

 

鄭駁之云:「案《士喪禮》重與柩相隨之禮,柩將出,則重倚於道左。

 

柩將入於廟,則重止於門西。

 

虞主與神相隨之禮,亦當然。

 

練時既特作栗主,則入廟之時,祝奉虞主於道左。」

 

練祭訖,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

 

是鄭既練,埋虞主於廟門之道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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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

 

哀素,言哀痛無飾也。

 

凡物無飾曰素。

 

唯祭祀之禮,主人自盡焉爾,豈知神之所饗?

 

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也。

 

哀則以素,敬則以飾,禮由人心而已。

 

○齊,側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義曰:「奠」謂始死至葬之時祭名,以其時無屍,奠置於地,故謂之「奠」也。

 

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

 

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論虞祭之後,及卒哭練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禮,既見親終,於主人自盡致孝養之道焉爾,豈知神之所饗須設此祭?

 

所以設之者,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若親存然,故設祭亦如生存之有齊敬,今死亦齊敬,故云「亦」也。

 

○注「哀則」至「以飾」。

 

○正義曰:哀則以素謂葬前,敬則以飾謂虞後,故《士虞禮》不用素器也。

 

知經中祭祀非尋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論,皆是喪事,不應吉祭廁在其間。

 

其實吉祭,主人亦有齊敬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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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八


辟踴,哀之至也。

 

有算,為之節文也。

 

算,數也。

 

○辟踴,媿亦反,下音勇。

 

算,桑亂反。

 

[疏]「辟踴」至「文也」。

 

○正義曰:撫心為辟,跳躍為踴。

 

孝子喪親,哀慕至懣,男踴女辟,是哀痛之至極也。

 

若不裁限,恐傷其性,故辟踴有算,為準節文章。

 

准節之數,其事不一。

 

每一踴三跳,三踴九跳,都為一節。

 

士捨死日三日而殯,凡有三踴。

 

初死日襲,襲而踴。

 

明日小斂,小斂而踴。

 

又明日大斂,大斂又踴。

 

凡三日為三踴也。

 

大夫五踴,捨死日四日而殯,初死日一踴,明日襲又一踴,至三日小斂朝一踴,至小斂時又一踴,至四日大斂朝不踴。

 

當大斂時又一踴,凡四日為五踴。

 

諸侯七踴,捨死日六日而殯,初死日一,明日襲又一,至三日小斂朝一,當小斂時又一,四日無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踴,亦當大斂時又一,凡六日七踴。

 

《周禮》王九踴,捨死日八日而殯,死日一,明日襲一,其間二日為二,至五日小斂為二,其間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斂,則其朝不踴也,大斂時又一,凡八日九踴。

 

故云「為之節文」也。

 

故《雜記》云:「公七踴,大夫五踴,士三踴。」

 

鄭注云「士小斂之朝不踴,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踴」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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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22:53: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八


袒、括髪,變也。

 

慍,哀之變也。

 

去飾,去美也。

 

袒、括髪,去飾之甚也。

 

有所袒,有所襲,哀之節也。

 

[疏]「袒括」至「節也」。

 

○正義曰:言袒衣括髪者,是孝子形貌之變也。

 

悲哀慍恚者,是孝子哀情之變也。

 

去其尋常吉時服飾也者,是去其華美也。

 

孝子去飾,雖有多塗,袒括髪者,就去飾之中,最為甚也。

 

孝子悲哀,理應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襲時者,表明哀之限節,哀甚則袒,哀輕則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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