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節臟象論篇】
月一日至四日,月行最疾,日夜行十四度余,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夜行十三度余;
自九日至十九日,其行遲、日夜行十二度余,二十日至二十三日,行又小疾,日夜行十三度余,二十四日至晦日,行又大疾,日夜行十四度余。
今太史說月行之率不如此矣。
月行有十五日前疾,有十五日後遲者,有十五日前遲,有十五日後疾者,大率一月四分之,而皆有遲疾,遲速之度,固無常準矣。
雖爾,終以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凡行三百六十一度。
二十九日日行二十九度,月行二百八十七度,少七度,而不及日也。
至三十日,日復遷,計率至十三分,日之八月方及日矣。
此大盡之月也。
大率其計,率至十三分日之十者,亦大盡法也。
其計率至十三分之五之六而及日者,小盡之月也。
故云大小月三百六十五日而成歲也。
正言之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乃一歲。
法以奇不成者,故舉六以言之。
若通以六小為法,則一歲止只有三百五十四日,歲少十一日余矣。
取月所少之辰,加歲外余之日,故從閏後三十二日而盈閏焉。
《尚書》曰:日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之,四時成歲,則其義也。
積余盈閏者,盡以月之大小,不盡天度故也。
立端於始,表正於中,推余於終,而天度畢矣。
(立端於始,言先王之正時也。
履端於始,以冬至之日為歲首。
表正於中,舉中氣以正月。
推余於終,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能今天度畢焉。
天以六六為節,地以九九制會,天有十日,日六竟而周甲,甲六復而終歲,三百六十日法也。
(十日,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之日也。
十者,天地之數也。
《易?系辭》曰:天九地十,則其義也。
六十日而周甲子之數,甲子六周而復始,則終一歲之日,三百六十日之歲法也。
夫自古通天者,生之本,本於陰陽,其氣九州九竅,皆通乎天氣。
(元氣,即夫真也。
形假地生,命惟無賦,故奉生之氣通系於天,稟於陰陽而為根本也。
故曰:人生於地,懸命於天。
天地合氣,命之曰人。
地列九州,人施九竅,精神往復,氣與參同。
故其生五,其氣三,(形之所存,假五行而運,征其本始,從三氣以生成,故云其生五,其氣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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